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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管理制度(通用20篇)

时间: 2024-01-26 17:42:53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压力容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第一篇

  1、机房重地,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因工作需要,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

  2、操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考取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开机前必须检查各项防护装置和安全附件处于完好状态,各阀门处于正常位置,打开冷却水系统,检查各处的润滑油标准,管道是否符合要求。

  4、认真贯彻执行压力容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和使用设备。

  5、认真监视好压力容器的仪器、仪表,做好容器、设备的运行记录。

  6、运行中要经常注意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操作条件不正常时及时进行调整。

  7、在运转中若发生不正常声响、气味、振动或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机检查,检修前应切断电源,打开排气阀,放出气罐的气体。

  8、认真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做好记录。

  9、安全附件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做好记录。

  10、空压机实行定期保养,保持设备良好的技术状态,做好记录。

  11、建立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保存好技术资料,正确使用设备。

  12、机房内要保持清洁卫生,不准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第二篇

  【颁布日期】1999-11-30

  【实施日期】1999-11-30

  【失效日期】20xx-12-01

  【法规分类】特种安全设备监察

  【内容分类】

  【颁布单位】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内容】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光焕发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提高压力容光焕发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

  1、《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光焕发器:

  2、液化气体汽车缺勤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液化气体罐车):

  3、超高压容器。

  第三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输使用证。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

  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输使用登记手续;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输使用登记手续。

  2、经注册并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应在悬挂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见附件五)上打上注册编号。

  第二章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四条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资料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监察机构输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产品竣工总图;

  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五条新压力容光焕发器的安全善定级与注册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善等级,按《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善等级的划分和含义》(见附件二)的规定,由使用单位评定并填写。

  2、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使用单位填写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和《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见附件三)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压力容器,不予注册:

  (1)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计、制造的:

  (2)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

  (3)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合格或不真实的。

  第六条新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

  1、已办理注册且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级或2级的:固定式新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见附件四[a]);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见附件四[b])。

  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发放使用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保存一份。

  3、不具备注册条件的压力容器不发给使用证,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2级以后再发放使用证。

  第三章在用压力容光焕发器的使用登记

  第七条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该设备的有关资料、检验报告和填好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按第四条规定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第八条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状况等级,根据检验单位签发的检验报告所予证定的安全状况等级,由使用单位填写。

  2、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申报办一使用登记手续的在用压力容器,经核查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确认《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第十条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

  1、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3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是级的在用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同省级劳动部六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2、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办理注册手续后,允许在满足检验报告所限定的使用条件和检验周期内监控使用;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场级以后再教育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液化扫体罐车,不得使用,经修复,安全状况等级达到场级以后再发使用证。

  3、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5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在用液化气体罐车,办理注销手续后,予以报废。

  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另同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发放使用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保存一份。

  第四章变更、判废与报废

  第十一条安全状况等级变更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检验单位应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中重新评定安全状况等级。如安全状况等级有变更,使用单位应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拮,及时到负现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过户变更

  1、压力容器过户前,原使用单位应持拟过户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向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应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上盖过户和注销标记,并在《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上盖过户标记。

  2、压力容器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将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图样等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

  3、过户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本条2款要求的有关资料,按本规则第三章的规定,到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重新使用登记手续。

  4、没有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或没有领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的液化气体罐车,不准过户。

  第十三条使用变更

  改变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压力、温度、介质、用途等)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资料、批准文件,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到负责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判废

  1、经检验证定判废的压力容器,由检验单位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同时报送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2、压力容顺报废后,使用单位应持该压力容器的《压力容顺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及时向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应在上述文件上加盖报废和注销标记,并收回《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和注册铭牌。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职责

  1、企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严格招待本规则。

  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应对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压力容器比较集中的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应配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人员,负责按本规则的规定做好使用登记工作;保存好《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根据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编制年度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有计划地提高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和执情况。

  3、状废的压力容器应由使用单位作出处理,按报废处理的,不得再作承压容器使用,并不得转让、销售。

  4、转让、涂改《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予注销,并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该压力容器。

  5、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不按有关规定检验又不申报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即行无效。

  6、危及安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应停止使用,并注销《压力容器使用》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按本规则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输使用登记手续,应按省级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的规定,缴纳使用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第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不按本规则进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焉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执行本规则发生压力容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单位、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址到弄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则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压力穷人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压力容器注册铭牌》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附件的格式统一印制。新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由压力容器制造厂装订在产品铭牌的支架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于一九xx年三月制订,一九九三年十二月第一次修订,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起施行。

  附件二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

  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划分为五个等级,每个等级的代号和含义如下:

  1--表示1级

  2--表示2级

  3--表示3级

  4--表示4级

  5--表示5级

  1级:压力容器出厂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级:

  (1)新压力容器:出厂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头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难以纠正的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用户和用户所在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容器:出厂资料基本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根据检验报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可不修复的一般性缺陷;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出厂资料不够齐全;主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头法规或标准的问题或缺陷,根据检验报告,确认为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4级:出厂资料不齐全;主体材质不明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结构和强度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存在严重缺陷;根据检验报告,确认在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需要在规定操作条件不监控使用。

  5级:缺陷严重,难于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于保证安全使用;检验报告结论为判废。

  注:

  1、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缺陷,是指该压力容器最终存在的状态,如缺陷已消除,则以消除后的状态,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2、技术资料不全,按有关规定补充后,并能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结论的,则按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对待。

  3、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问题与缺陷,只要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一、压力容器类别代号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类别,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分类。

  1、类别代号

  ⅰ--表示第一类压力容器;

  ⅱ--表示第二类压力容器;

  ⅲ--表示第三类压力容器;

  2、压力等级代号

  l--表示低压;

  m--表示中压;

  h--表示高压;

  u--表示超高压。

  三、用途代号

  r--表示反应容器;

  e--表示换热容器;

  s--表示分离容器;

  c--表示储存容器;

  b--表示球形储罐;

  la--表示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lt--表示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第三篇

  一、技术部门和安全部门应按规定检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没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本公司的压力容器设计与安装工作。负责安装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到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本公司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之前,安全部门应组织办理以下手续:

  1、压力容器使用证;

  2、压力容器注册登记;

  3、操作人员上岗证。

  三、安全部门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时应准备好下列资料;

  1、产品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产品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2、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报告(证书);

  四、安全部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统一保管;并按规定定期组织申报年检。

  五、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操作要求。

  六、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七、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并严格执行。

  八、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修理。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第四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压力容器是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实行监察管理的设备之一,它的管理范围按国务院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执行,并遵守的关压力容器现行规程标准和制度,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管理,各单位都应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设计

  第二条新到的压力容器都必须有相应资格单位设计,并在蓝图上加盖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否则不能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和使用。

  第三章制造与安装

  第三条制造与安装:

  (一)所有压力容器都必须在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进行制造,并在蓝图上加盖制造许可证的印章。

  (二)现场组装的大型容器(如球罐),施工单位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具有相应的制造许可证。

  (三)制造单位必须进行全面质量管理。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人员的签字,对于第三类中压容器的储存容器,高压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应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

  (四)对移动式压力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强度计算书。

  (五)制造单位应有严格的材料入(出)库管理制度和材料标记转移管理制度,施焊容器的焊工和无损探伤人员都必须有相应的资格,制造单位应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查、试验、材料质量证明书、无损探伤记录、水压、气密等完整资料。

  (六)压力容器必须的完整的出厂资料,内容如下:

  (1)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

  (2)产品合格证

  (3)产品主要受压元件使用材料一览表

  (4)产品焊接试板力学和弯曲性能检验报告

  (5)压力容器外观及几何尺寸检验报告

  (6)焊缝射线检测报告

  (7)焊缝超声波检测报告

  (8)渗透检测报告

  (9)磁粉检测报告

  (10)热处理检验报告

  (11)压力试验检验报告

  (12)产品制造变更报告

  (13)钢板、锻件超声波检测报告

  (14)焊缝射线检测布片评定表

  (15)产品监检证书

  (16)产品竣工图

  (17)进口压力容器应经商检并出具商检证书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

  第四条使用与维护

  在压力容器投用前,必须逐台登记,取得技术监督局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全过程负责,并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需要经压力容器常规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并按要求遵守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有关规程、制度;定时、定点、定路线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使用单位不得提高原设计规定的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超装运行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必须有详细的运行记录,当容器检验和发生异常现象时,应及时地记录并存入资料档案。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现象时,操作人员有权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1)操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设计许可值,采取措施仍不能恢复正常时;

  (2)受压元件发生裂纹、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时;

  (3)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焊缝开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

  (4)发生火灾等意外事故直接威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时;

  (5)对不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关标准的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使用。

  第五章检修与修理

  第五条检修与修理

  (一)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规定定期进行检验。

  (二)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应由国家授权的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评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取得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和资格鉴定考核合格并接受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监督。严格按照批准与授权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结果负责。

  (三)经过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必须及时出具检验报告,评定出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并经检验员和技术总负责签字后生效,同时指明压力容器可否继续使用或需要采取降压操作监护使用等措施。

  (四)压力容器修理或技术改造,必须经设计部门的同意后保证受压元件原有有强度和制造质量要求,修复工作完成后,检验单位应提供详细修复资料和报告,使用单位将其存档。

  第六章安全附件

  第六条安全附件要求:

  (一)安全阀应每年至少要进行定压检验一次,其内容包括清洗、研磨、零件更换、定压、气密试验、耐压试验,并做好详细记录,出具安全阀定压报告,经过检验合格的安全阀必须有日期的铅封,由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和安全部门人员参加试验。

  (二)爆破片应每个大检修周期更换一次。

  (三)压力表每年必须检验一次,并填上有日期的铅封。

  (四)移动式压力容器如液化气铁路罐车和液化气汽车罐车,每年年初必须在本厂机动处报检验计划,年底报完成情况,并进行考核。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xxxx。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第五篇

  1、为了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气瓶等压力容器的管理,保护公司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促进公司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公司压力容器的使用、充装和储存必须符合规定,并对每台压力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

  3、公司符合规程所规定压力范围的压力容器、气瓶有:氧气瓶、乙炔气瓶、氩气瓶(应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4、气瓶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有严重损伤等,应提前进行检验。

  5、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

  a、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

  b、各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阀门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

  c、压力容器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

  d、各类压力容器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6、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a、压力容器使用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方可上岗操作。

  b、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火烤。阀门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c、容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压力、温度条件使用,不得在超温、超压和超负荷下运行。变动温度、压力控制指标,报请领导批准,方可变动。

  d、开启压力容器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作者应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e、氧气瓶、氩气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

  f、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g、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h、气瓶等压力容器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晒。

  i、各类气瓶的减压阀不准互相代用,并确保不漏气。

  j、在更换、搬运气瓶时,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7、任何个人不得拆除容器的安全保护装置,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对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任何修理和紧固工作,气瓶发生爆炸,瓶阀、安全阀飞出,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第六篇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压力容器的一般管理要求、管理职责、主要控制环节、考核与奖惩。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对压力容器的购置、申报、登记、使用、修理、校验等环节的管理。

  2、引用文件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3、术语

  3.1压力容器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容器为压力容器:

  a、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

  b、内直径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3;

  c、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4、一般管理要求

  4.1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4.2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基本条件为:

  4.2.1年满十八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2.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安全生产、本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2.4经过本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者。

  4.3压力容器的焊接工,必须持有市劳动局颁发的焊接操作证。操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4.4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准投入运行。

  4.5压力容器的检修必须由劳动部门认可单位进行。一般性的检查必须在无压力、各种介质放清并清洗干净后进行。

  4.6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人员的监督检查。

  4.7各种气瓶的运输、存放、保管和使用应按规定执行,应配上安全帽、防震圈等安全装置,并定期检验,防止沾染油脂,避免曝晒、碰撞、腐蚀等。放置地点必须距明火10m以外、无放射性源。

  4.8压力容器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阀(或防爆膜)、压力表、减压阀等。乙炔发生器应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4.9压力容器必须登记、申报、建立档案。做好检查、修理记录。

  4.10压力容器必须按技术条件规定的压力使用,不得超压。改变压力容器技术条件必须经设计部门同意,报经营部审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5.管理职责

  5.1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程规定,开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5.2经营部职责

  经营部在主管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以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5.2.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

  5.2.2组织编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5.2.3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验工作。

  5.2.4编制、审核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5.2.5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主要问题等。

  5.2.6组织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并组织编写事故分析报告。

  5.2.7组织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5.2.8组织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归档。

  5.2.9监督压力容器的购置、申报、建档、定期检验、使用和维护等各项制度的实施。

  5.3使用单位职责

  5.3.1保证新购置的压力容器具有办证所必须的归档资料。

  5.3.2建立和健全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等制度。

  5.3.3在确定压力容器的修理、改造、安装单位时,承担单位的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5.3.4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教育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5.3.5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操作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应包括:

  5.3.5.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

  5.3.5.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5.3.5.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处理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报告程序。

  5.4操作人员职责

  5.4.1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经营部报告:

  5.4.1.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4.1.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变形、泄漏等缺陷。

  5.4.1.3安全附件失效。

  5.4.1.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4.1.5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5.4.1.6过量充装。

  5.4.1.7压力容器的压力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4.1.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5.4.2参加压力容器维修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5.4.3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等各项管理规定。

  6.主要控制环节

  6.1购置

  6.1.1负责压力容器的购置验收单位应执行有关规定并向经营部提供完整有效的压力容器办证资料。

  压力容器办证资料包括:

  6.1.1.1产品合格证。

  6.1.1.2产品质量证明书。

  6.1.1.3产品总图和主要的部件图。

  6.1.1.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6.1.1.5进口产品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查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6.1.2压

  力容器使用单位不得委托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设计、制造压力容器。不得购买其产品。

  6.1.3经营部负责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查。对资料不符合的,不予办理取证手续,不予归档。

  6.2登记、申报、建档

  6.2.2每台压力容器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

  6.2.3不具备以下建档登记条件的不准使用:

  6.2.3.1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或安全状况登记不能达到l级或2级的,不得投入使用。

  6.2.3.2未注册的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6.2.3.3不符合其它条款要求的。

  6.2.4各单位所有购置的和在用的压力容器都应在经营部登记、建档。压力容器有关资料需要下发到使用单位的,应在经营部登记,注明保管单位和保管人。

  6.3修理与改造

  6.3.1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修理或技术改造,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6.3.2承担压力容器修理或改造任务的单位,应持有压力容器相应类别的有效生产许可证。修理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工装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

  6.3.3修理单位应按压力容器现行技术规范制定具体的修理方案,并执行有关规定。

  6.3.4修理单位必须建立修理、改造记录、明确保管人、规定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并列入本单位检查考核办法。修理、改造的内容由维修单位技术人员按设备管理的要求提出,维修人员负责记录,维修单位主管安全领导负责检查考核。

  6.4定期检验

  6.4.1经营部负责归口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计划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

  6.4.2经营部负责提出检验费用预算,计划部门负责落实费用。

  6.4.3经营部按规定确定定期检验期限。

  6.4.4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每年应提前提出下一年度本单位的检验安排意见(检验月份、台数、有关要求等)。并负责配合检验部门完成本单位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6.4.5使用单位负责将检验报告书等资料,交经营部统一保存。

  7、考核与奖惩

  依据有关规定,对压力容器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和处罚。

  7.1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和表扬,并记入操作证。

  7.2对违反下列规定者,除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处分外,对机关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考核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7.2.1由于违反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监察规定受到上级监察处罚的。

  7.2.2由于违反规定造成不能取证或造成其它经济损失的。

  7.2.3由于违反规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7.4经营部负责监督检查。发现违章使用后,应立即通知使用单位领导处理,必要时报主管副总经理。

  附录:压力容器安全性检查表

  内容

  说明及结果

  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则为不合格:

  (1)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2)无严重腐蚀和严重损伤

  (3)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液压计等安全装置齐全可靠定期校验

  (4)无渗漏现象

  (5)容器门的关闭装置应安全可靠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第七篇

  一、加强压力容器(管道)的使用、操作、维护、维修及检验等环节的'管理工作,确保压力容器(管道)安全运行。

  二、只有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允许使用和操作压力容器(管道)。

  三、操作人员要切实执行岗位责任制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四、定时、定点进行巡回检查,重点检查贮罐液位压力,温度及各关键阀门是否处于规定状态,严禁超液位、超压、超温运行,发现异常及时处置并做好运行记录。

  五、运行中压力容器(管道)不得超过规定压力,当罐压接近最高压力时,应采取降温措施,冬季采取保温措施,防止压力容器(管道)易存水部位冻堵。

  六、压力容器(管道)应按规定坚持排污,一般应在进液后1小时排污一次,再次排污时间应根据液化石油气含水及污物情况确定。

  七、保持安全附件安全,灵敏可靠,定期检验。

  八、经常对压力容器(管道)及其附件进行外表面维护和保养,要定期对玻璃液位计排污,和对不经常开启的门进行活动,禁止带压对受压部件进行修理和坚固。

  九、罐区运行人员要坚守岗位,做到有人在岗掌握和检查罐区情况,应严格交接班制度。

  十、罐区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要经常清理罐区内的杂草、杂物。

  十一、运行的贮罐、管道、设备等各零部件必须齐全,仪表灵敏、阀门开关灵活不漏气。

  十二、贮罐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应定期检修和校验,确保灵敏可靠,运行贮罐和管道安全阀门应处于常开状态,安全阀起跳压力应不超过设计压力。安全阀失灵的贮罐严禁使用。

  十三、罐区防雷、防静电装置完好齐全,并定期检查。贮罐进液时要控制流速不大于3m/秒,以防产生较大静电。

  十四、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值班人员均不得离岗,采取救灾措施,并听候统一指挥。

  十五、认真做好记录。

  十六、发现异常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并及时上报。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第八篇

  1.目的

  为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制定本规定。

  2.主题和适用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压力容器的购置、安装、验收、使用和检验的有关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各部门。

  3.工作要求

  3.1新购置的压力容器,必须同时具有齐全的'安全检验技术资料,容器本体上应装金属铭牌。

  3.2压力容器在进行安装前,应由压力容器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安装。先制定施工方案,报主管经理、设备、安全管理部审查后方可施工。

  3.3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先有我公司初验后,再报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验收,同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并进行安全定级,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3.4压力容器在使用前,应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参加培训,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3.5压力容器在使用中,若需进行修理,应报修理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报安全部门备案后方可修理。

  3.6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审验,未经审验严禁使用,经检验不合格必须报废。

  3.7压力容器应装有灵敏可靠的安全附件,压力表、液位表、温度计、安全阀。并按规定进行校验。

  3.8压力容器如需变更使用条件和用途,应报安全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压力容器报废应办理报废手续。

  3.9发生压力容器事故,应立即报公司安全管理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4.考核

  按照《安全检查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郑州黄金叶实业总公司安全保卫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

  5.管理程序

  5.1安全管理部负责本标准的贯彻实施。

  5.2其它有关部门负责本标准的落实。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总公司安全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安全管理部起草。

  本标准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第九篇

  一、技术部门和安全部门应按规定检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没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本公司的压力容器设计与安装工作。负责安装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到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本公司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之前,安全部门应组织办理以下手续:

  1、压力容器使用证;

  2、压力容器注册登记;

  3、操作人员上岗证。

  三、安全部门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时应准备好下列资料;

  1、产品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产品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2、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报告(证书);

  四、安全部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统一保管;并按规定定期组织申报年检。

  五、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操作要求。

  六、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七、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并严格执行。

  八、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修理。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第十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压力管道登记管理规则》、《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为了加强我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气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公司经营安全及员工生命安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适用范围是指各种类型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等。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的购买、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由安全技术部负责。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安全技术部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政策、法规、标准、条例,制定公司内部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配合省、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工作。

  4、负责配合省、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检验的组织、实施、陪检、监护工作。

  5、负责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上报并参与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的工作情况和统计报表的总结上报。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的职责

  1、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必须建立健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台帐、各类操作人员档案,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1)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规章制度应包括

  a、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b、设备安全检验检查制度;

  c、设备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

  (2)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

  a、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设备的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的记录;

  c、设备的日常使用状态记录;

  d、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七条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要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作业中要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并做好使用、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使用时应对在用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定期检验。新注册的设备检验周期为3—6年,安全附件及安全阀一年一次整定,压力表半年一次校验,液位计、温度计、自动联锁装置、远程变送器等要每天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好记录,不定期的进行校验、校对,确保安全使用。

  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使用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必须接受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运行。

  第三章安装、维修、改造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购买上述设备须向安全技术部早报备案,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招标购买。

  第十一条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修前,要报安全技术部批准并报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大修。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的调出、调入、报停、报废必须向公司安全技术部提交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严格执行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的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有资质和许可的单位,并经安全技术部审查合格的单位才能进行工作。

  安装、维修、改造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a、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安装、维修、改造;

  b、必须是经出厂检验合格、出厂资料齐全或使用中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或移装;

  c、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或将承接的项目转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十四条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维修设备情况书面报告安全技术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复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安装、改造、维修结束后,由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技术规范、规程进行检验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和运行。

  第十六条安装、维修、改造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施工的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资料、文件等移交安全技术部存档。

  第四章检验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的监测、检验必须由省、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来实施。

  第十八条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并进行检验。

  第十九条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到规定年限,检验合格并经监督检验部门同意后方可延长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责任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二十三条安全技术部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对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对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违章行为或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纠正和整改,同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使用部门、铝厂、电厂、车间和个人,安全技术部将视情况给予员工100—500元罚款、干部降薪10%等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公司领导和省、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必须成立事故紧急救援小组,必要时可按公司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事故发生设备所属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必须采取关、停等紧急措施进行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并紧急疏散人员、积极抢救伤员和上报安全技术部。安全技术部再上报县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并组织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备查。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第十一篇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以人为本”安全管理,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人身伤害,保证运输生产安全。有效防止锅炉伤害,特制定安全措施。

  一、发生问题主要原因

  1、蒸汽管路多宜发生漏气漏水,容易发生烫伤事故。

  2、锅炉缺水、超压会发生设备损坏、锅炉压力容器爆炸,造成事故。

  3、在锅炉、容器内检查检修作业时,人身不安全因素多。

  二、安全控制措施

  1、工长坚持每天对当班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强调安全注意事项。作业严格执行《人标》的'规定。规章制度健全,台帐记录规范.

  2、锅炉操作人员持有效操作证。作业时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锅炉平台扶梯符合安全要求,锅炉房内物品堆放整齐、道路畅通、清洁卫生。

  3、当班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巡视、挂牌、进行水表机能试验,并认真做好记录。排污阀、给水截止阀无跑冒滴漏。

  4、进入容器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并揭挂安全标志,冬季在容器内严禁用木炭等燃料取暖。

  5、定期对锅炉给水、炉水进行分析,数据分析准确,达到规定指标。水位报警器、气压表要按规定进行校验。

  6、按期校验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并有校验记录。安全阀每周进行一次手动试验,并做好记录。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可靠。

  7、操作人员熟悉掌握操作规程、自检自修等有关的法规和规定。锅炉附件满足安全运行要求。是否符合要求,受压元件联接处、钢架、受压元件可见部件、炉墙无损坏。压力表、水位表红线标注清晰,无渗漏,每班按规定冲洗压力表和水位表,冲洗记录齐全。安全阀启、回座动作灵敏可靠,定期对安全阀进行试验,方法正确,记录齐全。水位报警系统和自动给水、自动断水功能符合要求,动作准确可靠,高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可靠。运行中的锅炉发生异常危及安全时,必须按规定紧急停炉,禁止用向火室浇水的方式实行熄火。

  8、夜间值班干部,值班期间抽查不少于一次。

  9、车间分管干部每月抽查不少于二次。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第十二篇

  为了确保加气站正常安全运行,站内压力容器(储罐)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一、管理职能

  由技术员全面负责站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1、容器的安装、移装、大修或开罐检查后的验收及试车工作必需由技术人员参加,并将验收手续资料存档。

  2、站内每台容器必须有专人负责,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二、管理内容

  1、容器安装竣工之后,制造单位应提供竣工图及采用的制造技术标准、产品质量证书、水压试验、气密性报告拍片记录、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等资料,由技术员负责资料存档。

  2、新容器在投用前,由锅检所进行检验,并办理检验证书。

  三、容器的检验和修理

  1、容器的检验应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程》执行,定期检验分外部检查,内部检查和耐压试验。第一次开罐内外部检查一般为使用后1-2年,以后视情况3-5年检查一次。

  2、检验单位必须由经质监局授权认可的单位进行。

  3、技术员和设备操作人员负责协助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对站内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

  4、经过定期检验的'容器,由检验单位对所检验的容器作出报告,检验报告应指明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下次检验日期以及需要整改的建议或其它意见。检验报告应存放在容器档案内。

  5、容器的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校验。

  四、容器的使用管理

  1、加气站必须加强容器操作人员管理,并不断提高其技术素质,并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2、操作人员必须在工作日报中记录容器使用过程中的温度、压力等数据。

  3、容器运行过程中发现不正常现象或发生故障,应立即向站领导反映并由技术员提出维修方案。

  五、事故报告

  1、事故根据容器的损害程度分为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至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外为爆炸事故。容器由于部件严重损坏〔如变形、渗漏〕,附件损坏而停止运行必须修理的事故称为重大事故。损坏程度不严重不需要停止运行进行修理的事故称为一般事故。

  2、发生爆炸或重大事故必须立即通知公司,除防止事故扩大和抢救人员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外,必须保护现场以备调查分析。

  3、发生事故后应认真查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意见,根据调查结果填写「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第十三篇

  1、负责全校开水、浴室、食堂用汽的蒸汽供应。

  2、严格按照压力容器的各项操作规程操作锅炉严禁元证操作。

  3、严格遵守安全制度,确保生产安全,非工作人员一律谢绝入锅炉内。

  4、锅炉必须加强保养和设备维修,使设备保持正常运行,一年两季的锅炉检修由学校组织。

  5、认真做好锅炉房室内外卫生的整理、清扫工作,保持经常性的`清洁。

  6、严格执行锅炉运行岗位责任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下一班交代清楚。

  7、做好水质处理工作,锅炉用水严格使用软化用水,水质处理要认真负责,保持水质符合标准。

  8、除寒暑假外,其它时间必须保证锅炉正常运行,有问题需停止运行应提前向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运行。

  9、锅炉房重地必须保持由一人昼夜值班,值班人员必须对锅炉及附属设备的安全负责。

  10、凡因违反锅炉运行岗位责任制和工作职责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11、稀饭锅严禁干烧,使用时必须注意压力变化。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第十四篇

  1、根据检验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对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安全阀进行定期检验,保证定检率100%。

  2、检验机构受理后,按相关要求积极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3、在检验过程中,积极配合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

  4、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非专业人员不得随意拆卸、更动。

  5、安全员应定期、不定期地根据设备使用时间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

  6、按设备的分类以挂牌保管人员为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维护维修。

  7、各种设备不得带病运行,对管理维护不当而影响安全生产,经查出,由经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已造成危害的,应报上级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第十五篇

  1、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做一个有理想、讲文明、守纪律的新型工人。

  2、坚守岗位,集中思想,严格操作;当班时,不看书,不看报,不打瞌睡,不准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3、接班前按规定巡逻。检查好各项设备,包括压力表、安全阀系统、

  4、 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精通业务。钻研技术,不断提高操作水平,确保压力容器安全经济运行。

  5、对压力容器及辅助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做到安全生产。

  6、发现压力容器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7、对任何有害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行为,应立即制止。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第十六篇

  压力容器安全档案至少包括压力容器台帐、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台帐、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为了确保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档案齐全完好,特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一、压力容器台帐

  压力容器台帐内容至少包括压力容器名称、型号、种类、主要技术参数、制造单位、购置时间、检验情况、使用状态、重大维修情况及其它变更情况。

  二、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台帐

  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台帐内容至少包括姓名、作业类别、作业证号、取证时间、换证情况,事故记录。

  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

  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是方便日常管理、提供工作见证的重要资料,应针对每一台压力容器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 压力容器登记卡;

  (3) 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技术文件和资料;

  (4)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5) 压力容器维修和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6)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7)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2、档案资料均应分类、注册登记、编制索引,不得遗失和混装,每年进行一次普查。每台压力容器均应进行统一编号,以便日常管理。

  3、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档案。

  4、相关人员应及时填写有关记录,并存入相应的技术档案。

  5、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由压力容器安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为永久保存,只有当该压力容器报废或拆除后技术档案方可销毁。

  6、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一般不外借、外传。如需借用,应办理借用登记手续,用完后及时归还。

  7、常用资料如有需要复印,可以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档案管理人员复印分发,并记录在案。

  8、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如有遗失,应及时上报、设法补救,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第十七篇

  (一)为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避免其爆炸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水平,保证矿井及职工的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矿属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本规定执行,否则追究管理人员责任。

  (三)空气压缩机风包、乙炔氧气瓶、开水炉均属压力容器。

  (四)压力容器由机电科统一管理,并由分管科长具体负责,各使用单位由科、区长兼管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工作。

  (五)新购置的压力容器必须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新安装的压力容器必须有设计书,否则不准安装、使用。

  (六)压力容器的操作工必须持证上岗,没有操作合格证的人员不准操作,否则按违章论处。

  (七)乙炔瓶、氧气瓶由供应科统一负责充气发放,定期检验容器和妥善保管。矿属使用单位必须有合格证的氧、焊工领取氧气和乙炔。

  (八)井下和井口从事氧气的焊割作业,必须有书面报告,经矿长批准后进行。操作时容器必须放置在工作地点风流方向的上方,工作点与乙炔、氧气瓶三者之间在规定的距离内。容器在上下时必须捆绑牢固,而后由信号工通知绞车司机其提升速度小于3m/s。

  (九)氧气瓶上应装有防震橡胶卷和安全帽,搬运时应将安全帽拧紧,不得甩掉不用。氧气瓶应防止阳光直接爆晒和靠近高温热源和使用铁器猛击,且严禁靠近易燃品、油脂等,严禁使用不完好的氧气瓶和减压器。

  (十)开水司炉工、蒸汽烘干设备和主分气包的工作人员都必须接受安全知识教育,达到应知应会方能上岗。

  (十一)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装设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施,安全阀的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0%,分管科长和技术员应定期到现场检查、调试和试验,并定期校验,不合格严禁使用。

  (十二)新装或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应按规定的工作压力进行试验,合格后使用。机电科应及时联系对运行的锅炉进行定期校验。

  (十三)压力容器的安全保护装置,操作工必须每班检查一次,专职维修工必须每天检查一次,分管科长和技术员必须每月检查一次,并负责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校验,做好记录。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第十八篇

  一、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各级主要责任人员的职责

  (一)主管设备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以指导自己的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设备管理方面的条例和有关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规程、规章或规定及有关指示和要求。

  2、全面负责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建立起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3、组织建立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压力容器使用管理体系,明确或指定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并督促抓好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

  4、组织制定并审批本企业关于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审批本企业压力容器选购及定期检验计划、修理、改造方案,淘汰更新计划和压力容器转让事项,并督促检查其执行、完成情况。

  6、经常深入使用现场,查看压力容器使用工况,了解、掌握本企业压力容器技术状况,解决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本企业的管理水平。

  7、协调企业内部各生产与使用管理部门之问的关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8、组织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检查落实处理意见。

  9、审批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格和有关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上报统计报表。

  10、负责组织领导在用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检查评比,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扬先进,批评落后,做到奖罚分明。

  (二)压力容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职责

  1、在企业主管设备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

  2、负责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3、审核本企业有关压力容器的统计报表。

  4、组织做好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基础工作,检查压力容器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情况,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做好压力容器选购、验收、安装调试等工作。

  5、主动协助教育、劳资部门抓好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操作人员技术素质。

  6、根据本企业容器使用状况,审定所编制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维护保养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督促使用车间做好检验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7、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情况,对一切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予制止和提出批评处理意见,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整改措施,积极抓好整改。

  8、组织或参加压力容器安装质量验收及试车工作。

  9、负责协助有关部门选好安全附件的配备,且做好及时涮校,保证其灵敏可靠。

  10、参加压力容器事故调查与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对一般事故有权作出处理。

  11、织职能人员的技术业务学习,协助组织部门对职能人员进行技术考核工作,对他们的调动、使用和晋级有建议权。

  (三)压力容器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的职责

  1、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

  2、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设备管理和压力容器安全的规定,加强法制观念,自觉按章办事。

  3、负责编制压力容器选购计划,参加验收检查,安装质量验收及试车等工作。

  4、参与编制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协助工艺生产部门制定生产操作规程。

  5、做好压力容器使用的注册登记、建卡、建档及技术资料整理、归档和有关统计报表统计上报工作。

  6、编制压力容器的检验、维修、保养等计划,并具体落实实施,检查或参与安全附件的校验工作。

  7、及时做好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变更工作。

  8、协助本部门负责人做好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定期检查工作,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9、参加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并配合安技部门及时做好设备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10、协助有关部门编制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计划,并积极参与实施。

  11、完成其他有关设备管理工作中本部门负责人交办的任务。

  (四)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职责

  1、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其他事情。

  2、认真执行容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4、时刻注意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附件的齐全、灵敏、可靠,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处理。

  5、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6、认真监视仪器仪表,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7、认真做好所操作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容器处于完好状态。

  8、认真做好所操作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容器处于完好状态。

  9、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二、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1、结合本企业特点,落实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教育培训的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

  2、按照本企业的特点,明确教育培训对象。

  3、制定教育培训的长远目标规划,安排日常的技术培训教育计划并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4、建立操作人员技术档案。

  5、明确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持证山岗,无证不得独立上岗的规定。

  6、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操作人员的技术练兵、操作表演或竞赛,促进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操作水平和排除故障、处理事故的能力。

  7、认真推广、学习新技术、新操作法。

  8、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压力容器维护保养专业知识的教育,积极推行群众性管理活动。

  三、压力容器维护保养制度

  1、压力容器使用的维护与保养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和“日常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与坚持日常保养,使压力容器投用后经常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保证其长期安全、稳定运行。

  2、压力容器投产前,必须按照压力容器的使用特点和介质特性认真做好维护保养管理的准备工作,检查防腐保护层和有关接管、接头的完好、牢固情况,编制维护保养规程。

  3、准备必备的维护保养工具和简单器材。

  4、在进行操作人员培养时,应让其了解所操作容器的结构特性,工艺原理、使用和维护保养、安全操作等方面的知识,掌握日常维护保养技能,培训爱护生产装置的良好职业道德,树立企业主人翁的思想。

  5、开展“完好设备”及“无泄漏”等活动,提倡实行包日常维修和日常保养的双保责任制,做到台台容器、个个阀门、只只仪表都有人负责。

  6、保持压力容器整洁和生产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及时清除跑冒滴漏现象。

  7、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孕时填写操作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8、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压力容器安全附件,严禁在运行状态下,紧固受压连接件或敲打容器承受部件,做到文明操作。

  9、操作人员在正常操作状态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反映。

  10、对停用和封存备用的压力容器要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再次投用前应认真检查。

  11、开展群众性的压力容器维护保检查、评比和竞赛活动,提高完好率,保证压力容器有较高的使用效率。

  四、压力容器安全检查制度

  (一)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根据使用容器的数量,安全状况确定安全检查形式、要求及时了解,掌握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情况,发现和消除不安全因素,查处事故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全检查应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日常巡回检查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做好检查记录,按时督促检查问题的处理、落实,实行检查有意见、处理有结果。

  (三)安全检查的内容:有查思想上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安全为了生产的牢固程度,有无安全生产责任心;查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现象;查纪律的严肃性,有无脱岗、离岗的行为;查隐患,是否每台容器能够安全运行,有无安全附件、装置失灵和设备带病操作的情况;查安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能否做到发现问题,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四)定期检查的重点

  1、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压力容器的完好状况,操作负荷情况;

  3、安全附件、装置的齐全、灵敏、可靠和定期校验情况;

  4、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5、容器定期检验和修理、改造执行情况;

  6、监控使用容器的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7、对查出问题或事故隐患的处理情况;

  8、其他需要临时增加的检查项目。

  (五)日常巡回检查的重点

  1、压力容器操作工艺参数是否超过许可范围;

  2、安全附件、装置是否灵敏动作;

  3、压力容器本体有无鼓包、变形、泄漏、裂缝等异常情况;

  4、容器的防腐层、保温层及铭牌是否完好;

  5、接管、紧固件、密封部位等有无损坏、泄漏现象;

  6、有无过量充装或液位失控现象;

  7、有无发生火灾或震动等直接威胁到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

  8、针对容器特点,确定的其他检查情况。

  五、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与校验制度

  1、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明确安全附件及装置管理的职能部门,确定管理人员,负责安全装置的{常管理,送检、校验、修理更换等工作,做到职责分明。

  2、安全附件与装置的设备、选型应该按照生产工艺要求提供的条件,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在进行压力容器设计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和选型。对于在用容器和工艺系统选用安全附件必须充分考虑其安全效果使用性能。

  3、建立安全附件技术档案和台帐,绘制安全附件设置位置图,标明每个安全附件的精度、压力等级、灵敏程度和性能,确定检修,校验周期,记载投用以来工作情况。做到集中保管其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和调校、检修报告。

  4、安全附件应向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选购,保证产品性能稳定,结构合理,动作灵敏。制造单位须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产品铭牌。

  5、安全附件在使用中必须保持的完好,灵敏可靠,容器操作人员要加强维护,防止其铅封损坏和发生不能正确动作的现象,一旦发现异常应及处理。

  6、安全附件的检修、校验必须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其中安全阀需由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单位负责检调;压力表、温度仪表需由经计量部门认可的单位校验;爆破片由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予以定期更换,对超过标定压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要及时更换。

  7、新购置的安全附件投用前应进行校准。

  8、危害性大或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安全阀或爆破片排出口排出的介质要用管道引出,妥善处理,不得任意排放,污染环境。

  9、应妥善保管安全附件的备用品和配件,保持完好状态和清洁,不得放任自流。

  六、压力容器检验管理制度

  1、制词‘检验计划,落实检验单位,提出检验过程中某些特殊要求,落实检验资金。

  2、认真做好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详见《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有关内容)。

  3、积极配合检验单位实施检验,并检查验收检验质量。

  4、认真做好检验后的开工准备,凭检验报告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5、检查安全附件的调校情况。

  6、提供诸如螺栓、密封之类的易损件,便于及时更换。

  7、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年度检验计划,做到所使用的每台容器不漏查,重点都位不少查,绘制年度检查记录表式,确定检查项目与内容。

  8、按时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在投检查),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并整理归档。

  9、针对检验或年度检查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提出处理意见,检查处理情况。

  10、本单位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七、压力容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压力容器一旦发生爆炸或因设备损坏(指压力容器承压部件)造成停产或人身伤亡事故,使用单位应立即快速将事故概况报告其主管部门和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使用单位除防止事故扩大或因抢救人员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必须保护事故现场。

  2、一般事故应由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分析原因,采取改进措施,落实改进内容。

  3、重大事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组,予以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4、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须待事故调查结束后,填写《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书》并附相应现场照片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临督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5、事故处理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予以处理。

  6、事故处理后要视情况及时研究恢复生产的方案,把事故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九、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设备技术档案是正确使用压力容器的主要依据。它可以使压力容器管理和操作人员全面掌握压力容器历史的和当前的安全技术状况,了解压力容器运行规律,防止压力容器事故的发生,每台压力容器均应按有关规定建立档案。

  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应包括容器的原始技术资料、安全装置技术资料和容器检修使用情况记录资料和使用登记资料等。

  (一)压力容器的原始技术资料

  容器设计资料:设计总图;主要受压零部件图;设计或使用说明书等;容器制造安装资料:产品制造竣工图纸;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产品监督检验证书;安装验收资料。

  (二)安全装置技术资料

  1、安全装置技术说明书

  2、安全装置检验或更换记录资料

  (三)容器使用情况记录资料

  1、容器运行情况记录

  2、容器检验和修理记录,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四)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资料

  1、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表

  2、压力容器使用证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第十九篇

  1、机房重地,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因工作需要,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

  2、操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考取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开机前必须检查各项防护装置和安全附件处于完好状态,各阀门处于正常位置,打开冷却水系统,检查各处的润滑油标准,管道是否符合要求。

  4、认真贯彻执行压力容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和使用设备。

  5、认真监视好压力容器的仪器、仪表,做好容器、设备的运行记录。

  6、运行中要经常注意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操作条件不正常时及时进行调整。

  7、在运转中若发生不正常声响、气味、振动或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机检查,检修前应切断电源,打开排气阀,放出气罐的.气体。

  8、认真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做好记录。

  9、安全附件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做好记录。

  10、空压机实行定期保养,保持设备良好的技术状态,做好记录。

  11、建立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保存好技术资料,正确使用设备。

  12、机房内要保持清洁卫生,不准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第二十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及检验工作的需要,统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标记和加强钢印的使用管理,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情况: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及其安全附件产品的监督检验。

  钢材制造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用钢产品认证。

  锅炉压力容器修理单位的资格认可。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的监督检验。

  在用气瓶的检验钢印管理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以下简称钢印)的单位都有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钢印的.种类和式样

  第四条 钢印的种类及式样如下: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钢印为: 该钢印授予以下单位:

  (1)进行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2)进行压力容器(不含气瓶)产品(含现场组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3)进行气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4)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安全附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5)进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订可钢印为: 和

  该钢印授予以下几类业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单位:

  (1)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用钢制造单位,使用 钢印。

  (2)锅炉、压力容器(不含气瓶)修理单位,使用 钢印。

  第五条 同一类钢印直径为 5mm、10mm、20mm三种,持印单位可根据部件和产品大小选择使用。

  第三章 钢印的审批和发放

  第六条 欲取得 钢印或 钢印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分别经省级或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授权或认可。

  欲取得 钢印单位,必须先取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对其生产产品安全性能合格的认可,并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颁发的《产品安全性能合格认可证书》。

  第七条 监督检验钢印或认可钢印由资格认可审批机构发放。

  第四章 钢印与其它标志的用法

  第八条 钢印及标志包括:监督检验钢印、认可钢印、检验员标志及认可编号等。

  监督检验钢印及标志:

  监督检验钢印

  检验员标志(有水压试验项目时)

  认可钢印及标志:

  (1)产品安全质量认可钢印及标志:

  认可钢印

  认可编号

  (2)修理认可钢印及标志:

  认可钢印

  第九条 持钢印者必须在部件或产品的检验工作完成且合格后打钢印及标志。

  第十条 钢印及标志的位置见附件。若按规定的位置打印确有困难,可以更改打印位置,但必须保证钢印及标志易于观看且不易被磨损和腐蚀。钢印的刻印应不影响部件的强度。

  第五章 钢印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钢印单位必须接受钢印发放机构和单位所在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十二条 使用钢印单位不得将所持钢印转借他人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违反本规则的使用钢印单位提出批评、警告直至提请钢印发放机构暂停或终止其钢印使用权。

  第十四条 使用钢印单位的资格被监察机构撤消或自行取消时,应将所持钢印交还原钢印发放机构。

  第十五条 钢印使用权有效期应与相应资格认可有效期等同。超过有效期,且无特殊原因的,钢印使用权自行失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钢印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安排制作,交由各级资格认可机构分别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钢印单位在被授予钢印使用权后,应向钢印发放机构缴纳工本费。

  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则的解释权属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o年七月一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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