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特殊作业管理制度15篇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作为一个组织或企业,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制定至关重要。特殊作业通常是指那些具有高风险、高危险性和特殊性的工作,例如高空作业、有害物质处理、火灾防护等。为了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保证员工的安全,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必须明确规定责任的分工和管理的准则。
一般来说,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制定主要由以下几个主体负责。
1. 领导层或管理层:作为企业的最高决策层,领导层在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制定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应该对特殊作业的风险和安全要求有清晰的认识,并通过制订制度来确保工作的合规性。领导层需要承担起确保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实施的责任,并提供适当的资源和支持。
2.安全与环境保护部门:企业的安全与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他们应该了解各种特殊作业的特点和要求,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安全与环境保护部门还应负责培训员工,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和设备,并进行事故调查和风险评估。
3.特殊作业负责人:对于每个特殊作业,应指定相应的负责人负责管理和执行,并确保特殊作业相关人员的安全和顺利完成工作。特殊作业负责人负责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培训和演练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相关部门和人员:特殊作业的管理涉及到多个部门和人员的协同工作。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确保员工的培训和资质认证;技术部门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装备;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特殊作业的执行情况等。各个部门和人员应密切合作,共同维护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实施。
作为我个人对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理解,我认为制定和执行特殊作业管理制度需要全员参与和共同努力。特殊作业的安全与管理不仅仅是一项责任,更是对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在执行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应注重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建立起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安全文化。
总结: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制定必须由领导层、安全与环境保护部门、特殊作业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和人员共同负责。各个层面的责任和职责必须明确,工作计划和操作规程必须详细制定。全员参与和持续改进的安全文化是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条件。
回顾:
通过对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深入讨论,我们了解到谁负责制定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相关主体的责任。特殊作业的安全计划和操作规程需要得到领导层的支持和资源保障,由安全与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特殊作业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和人员则在保障特殊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合作及各方的努力将确保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从而实现员工的安全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以这样的方式,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和探讨谁负责制定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影响,为特殊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提供更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和指导。我们可以通过为所有参与方明确责任和职责、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共同推动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完善,从而实现特殊作业管理的目标和效果。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离不开谁负责制定特殊作业管理制度这个核心问题的明确回答。在企业中,特殊作业管理制度需要各个层面的责任和职责明确,以确保特殊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下面,我将从不同角度扩写这个问题。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要领导层的支持和参与。领导层应该认识到特殊作业的重要性,明确安排资源和人力,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指导。他们要制定公司的特殊作业管理政策,并确保其有效执行。领导层还要为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制定提供战略目标和方向。通过他们的决策和指导,公司可以建立完善的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保障特殊作业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安全与环境保护部门在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中发挥着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监督和管理特殊作业的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安全与环境保护部门需要与特殊作业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共同制定并改进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以确保特殊作业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特殊作业负责人及其所在的部门也承担着重要的职责。他们需要负责特殊作业的计划和组织,确保所有参与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并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特殊作业负责人在特殊作业的过程中要密切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汇报工作进展和风险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特殊作业的安全性。
另外,全员参与和持续改进的安全文化是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条件。所有员工都应该对特殊作业的安全重视起来,并积极参与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他们应该了解特殊作业的风险和危害,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自身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员工应该不断改进和优化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提出改进建议,推动特殊作业管理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谁负责制定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领导层、安全与环境保护部门、特殊作业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以及全体员工都承担着各自的责任和职责。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明确责任和职责,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才能有效实施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确保特殊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实现员工的安全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特殊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
1. 保障安全:通过规范作业流程,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保护人员生命安全。
2. 提升效率:明确职责,减少因不规范操作导致的延误和返工。
3. 遵守法规:符合国家和行业对于特殊作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 增强信任:提高员工对公司的信任,增强团队凝聚力。
5. 防止责任纠纷:清晰的'制度可以避免因责任不清导致的法律纠纷。
1、审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安监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1.1审查承包商进场的大中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准用证”“操作许可证”和租赁设备的安全协议。
1.2施工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取得国家(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准用证”。如果起重机械为租赁设备,施单位应与出租方签定安全协议,监理应审查双方约定的安全责任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规定。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准用证”“操作许可证”和租赁设备的安全协议应报工程监理项目部备案。
1.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专职安监员、技术人员及相关的管理人员已到位,职责与分工已明确、清楚。
1.4参建人员已全部进行了体查、体检,无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
2、特殊工种是指必须经过培训,并通过主管部门考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作业的工种,如焊工、爆破工、高空作业工、压接工、测工、吊车司机等。
2.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将特殊工种或操作人员相关证书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查。
2.2监理工程师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审查符合要求后,批准其上岗施工;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撤换。
2.3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应巡视检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施工操作质量情况,发现问题要求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及时整改。对产生不合格品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监理有权提出撤换。严禁无证上岗。
2.4监理人员在进行高空登塔检查、高空压接检查、附件安装检查等作业时,检查人员应具备高空作业能力并且持有高空作业证。不具备作业能力和相应资质证件的严禁作业。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
1. 保障安全:通过规范作业流程,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
2. 提升效率:明确的作业指导可以减少错误和延误,提高工作效率。
3. 符合法规:遵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法规,避免因违规而面临的.罚款和法律责任。
4. 维护声誉:良好的安全管理有助于树立企业负责任的形象,增强客户和公众的信任。
特殊人员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企业利益:通过有效管理,充分发挥特殊人员的专业优势,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2. 防范风险:针对特殊岗位的特性,预防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和法律纠纷。
3. 提升员工满意度:合理的管理制度能增强特殊人员的'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
4. 促进企业发展:良好的管理有助于吸引和留住关键人才,推动企业持续发展。
特殊工作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安全:通过严格的'规程和安全标准,减少意外事故,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
2. 提升效率:明确的工作流程和职责分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因职责不清导致的时间浪费和错误。
3. 遵守法规: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4. 提高专业素质:通过培训和考核,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保障员工安全:通过明确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降低作业风险,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
2. 维护生产秩序:规范作业流程,防止因操作不当导致的设备损坏或生产中断。
3. 遵守法规要求:满足国家和行业关于特殊作业的法规标准,避免法律风险。
4. 提升企业形象:良好的安全管理能提升企业声誉,增强客户信任。
1、目的:为了加强对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
3、责任者:生产部、安全科、办公室、特殊作业人员。
4、程序
4.1本制度适用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4.1.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4.1.2锅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4.1.3起重机械作业;
4.1.4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4.1.5企业内机动车驾驶作业;
4.1.6制冷作业;
4.1.7液化气充装作业。
4.2公司办公室主管本企业特种作业的劳动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质量由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协助工作。
4.3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工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4.4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统一印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4.5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吊销其“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4.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接受劳动保护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
4.7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全部门根据情节有权对其进行扣证处理,并记入“操作证”内;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并追究责任。
4.8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企业主管厂长同意。
4.9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如涉及需办理相关许可证的作业,则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1、凡从事电气、焊接、起重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由各地区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作业证后,方可从事作业。
2、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等有关规章制度,必须按规定穿戴劳防用品上班。精心操作,交接班要为接班者创造安全生产良好条件。
3、机修电工、值班电工必须熟悉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厂供电系统和配电室各种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任何电气设备或线路在末验电和认为无电以前,一律视为有电,在进行电气工作时,必须有两人进行,一人工作一人监护。在检修前应切断开关,切断后必须在断路器上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进出配电室MCC必须关门。
4、焊工在生产区域或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许可证”由动火执行人随身携带留存,以便检查。动火执行人要认真严格遵守安全操作制度,检查动火器具。动火作业时,投氧气瓶应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应离7米以上,并且有安全员在现场监护。
5、起重吊装工程,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作业,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额定负荷进行装吊,禁止超载使用。利用厂房顶挂吊钩进行吊装时,必须进行检查,确认可靠,否则不得任意挂接,电动葫芦的钢丝绳必须保持光滑,平时应加强检查,如有断丝必须及时调换,不可冒险操作。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使用,必须按规程进行。
6、特殊工种要有高度安全责任感,时时刻刻以“三不伤害”为原则从事工作,真正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7、定期对电气设备、风、电焊设备、吊装设备进行安全检修、保养,对操作的工具要检查其是否符合要求,确保检修、保养安全作业。
特殊医院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确保医疗安全:通过标准化操作流程,降低医疗差错风险,保障患者生命安全。
2. 提升服务质量:通过持续的培训和质量监控,提升医疗团队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3. 维护医护人员权益:合理的人力资源配置和职业发展路径,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新性。
4. 增强公众信任:透明的病患权益保护措施和有效的应急处理,增强患者和家属的.信任度。
5. 符合法规要求: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医疗卫生法规,避免法律风险。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特殊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减少和避免特殊作业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与公司有承发包关系的外来作业单位及所有进入公司范围内从事高处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吊装作业、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特殊作业还包括公司内所有容易造成严重伤害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作业,主要指临时性作业、非生产性作业以及劳动条件恶劣的危险性作业。具体内容如下:
1.高处作业:凡是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作业。公司的高处作业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电器及机械设备的维修、屋面建筑物的修补和日常高处清洁卫生的高处作业。
2.动火作业:可能产生热量的工作,产生的热量足够引起燃烧,包括焊接、切割、铜焊、研磨等,使用电气焊工具或者类似能引起燃烧或火星的工具与设备。公司的动火作业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电器及机械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保养、屋面、建筑物的修补维护等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临时用电作业:公司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电器及机械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保养、临时照明的线路连接、屋面、建筑物的修补维护等作业需临时用电的作业。
4.有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者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的作业。
5.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6.施工作业:在公司范围内进行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作业,或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三、部门职责
1.安质部负责对公司特殊作业的许可审批,对作业现场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各施工或作业主管部门负责特殊作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并向安质部申报作业情况,报备相关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及人员信息情况。
3.作业主管部门负责填写特殊作业审批表(附件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需进入大厦、码头现场施工的工程项目,必须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向公司安质部提出申报,履行《施工申请表》(附件2)会签手续,由安质部下发《施工许可证》(附件3),主管部门确保作业单位具有相关资质并签订安全协议书,并做好安全交底。作业人员认真落实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4.公司相关部门依其职责对路由、用水、用电等事宜会签。
5.作业期间作业主管部门应每天向相关部门通报作业计划、进度。当遇节假、公休日时间作业的,作业主管部门应提前24小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知悉。
6.与公司无关的外来施工作业,包括“一关两检”、客运派出所等驻公司单位的施工,统一由工程物业部为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申报、资质备案、安全交底及安全协议签署等手续办理。
7.公司所有员工对外来施工人员有询查、帮助和对违章劝阻、制止的权力和义务。
四、主要内容
1.特殊作业的审批程序
(1)进行特殊作业的主管部门提前向安质部负责人员提出书面特殊作业申请,即填写特殊作业审批表。
(2)若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主管部门必须经安质部负责人员同意方可先作业,再补办手续。
(3)安质部负责人员接到申请后半个工作日内审批。
(4)安质部负责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不定时监督检查,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监督作业人员的工作,确保安全。
(5)作业人员有作业禁忌症、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后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情况,不准从事特殊作业。
2.特殊作业的实施
(1)特殊作业申请批准后,执行特殊作业的`单位负责人下达作业指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特殊作业。
(2)作业前,作业单位负责人负责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交底,落实安全措施。
(3)特殊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和规定。特殊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作业前,特殊作业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危险因素辨识,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特殊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特殊作业过程中,作业单位需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作为现场工作监护人,负责特殊作业全程的安全监督检查。安质部、特殊作业主管部门、特殊作业现场负责人适时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进入施工作业现场劳保用品必须穿戴齐全,进入码头现场还要加穿反光背心,码头边缘及水面作业,必须要穿戴救生衣。
(6)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作业监护人、安质部、特殊作业主管部门、特殊作业单位负责人均有权停止作业。
(7)特殊作业完工后,作业执行人必须清理作业现场,保证作业现场在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有一个安全良好的状态。
3.特殊作业的具体要求
(1)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个人防护用品齐全,包括安全带、安全帽、防滑鞋、工作服等;防护用品要正确佩戴和使用,高空作业人员要系好安全带;登高所用的梯子等登高用具性能要好,摆放要稳固;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设施;高处作业范围内若有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应采取隔离、断电、停用等防护措施;设置警戒区域,禁止其他人员进入;避免交叉作业;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物品不准抛掷;攀登石棉瓦等轻型材料的建筑物,要有加垫板等防护措施;作业完毕后要清理作业场所。不遗留工具、物品和作业垃圾。
高处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一、目的
为规范、强化广西华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动火作业等各种特殊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特殊作业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盲板抽堵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动土施工作业以及断路作业等八种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
凡在公司范围内开展本制度列明的特殊危险作业的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的安全规定和要求。
三、分工与主要职责
3.1有关部门的职责
安环科是本公司特殊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施工和检修过程中所涉及的特殊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特种作业操作许可证的签发单位。
3.2有关人员的职责
3.2.1作业人员,必须经有效的资格认证并持证上岗,开展特殊作业必须持有《作业证》且手续齐全,作业前必须确保所有安全措施已落实到位,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本制度的规定要求,严格遵守相应的作业规范,作业结束后应确保不留安全隐患。
3.2.2监护人,应当具备安全监护相关知识和技能,认真落实作业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熟悉现场,有较强的责任心,坚守监护岗位,不做与监护工作无关的其他事项,出现问题能及时正确处理,掌握必要的消防、防护知识并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作业结束后与作业人员一道清理现场,不留安全隐患。
3.2.3分析人员,依据国家和行业采样的相关标准到现场取样分析,对采样的代表性及分析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3.2.4作业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作业活动,识别作业活动可能存在的作业风险,组织制定专项作业方案,监督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组织作业人员接受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对作业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3.2.5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有关工艺处置方案,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措施,开展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对作业安全的生产工艺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3.2.6作业审批人,审定作业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到位,协调和解决作业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对作业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
四、作业内容和要求
4.1动火作业
4.1.1动火作业术语
(1)本制度所称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①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②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③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④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本制度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1.2动火作业的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其中:
(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在存放有产品介质的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氢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车间或单独厂房、单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环科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公司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
(5)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1.3动火分析及合格判定标准
(1)公司有关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应执行质监部的相关分析规程。有关动火分析规程应当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的,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2)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
(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4)动火分析合格判定标准
①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②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③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
④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5)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粘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4.1.4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作业所在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①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②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③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④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⑤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3)作业前,作业所在单位应做好如下工作:
①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②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③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④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⑤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⑥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①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②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③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④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5)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6)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7)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8)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9)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10)道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汽车通过或停留,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12)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②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③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公司生产调度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④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13)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
(14)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6)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并确认现场无残留火种。
4.1.5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单位安全员组织有关人员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
(2)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公司生产、机修、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
(3)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填写完毕《动火安全作业证》各类事项后,车间主任报批,安环科审批。
(4)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和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组织制定并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车间主任审查合格,报安环科审批,安环科审批合格后报总经理报批。
(5)《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其他补充安全措施由提出者确认签字并落实措施。
(6)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涉及区域的单位有关领导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4.1.6 《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1)公司所有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环科负责归口保管,保存期限为1年。
(2)《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车间,1份验收审核后交安环科保存。
(3)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8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24小时;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应清楚列出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
4.2受限空间作业
4.2.1受限空间作业术语
(1)本制度所称受限空间,是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2)本制度所称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涉及动火、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2.2受限空间安全要求
(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必须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2)凡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隔绝措施:
①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②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③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流保险熔断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④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当进行严密地封堵。
(3)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①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②有毒气体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
③可燃气体浓度应当符合本制度第4.1.3条第(4)款①或②项的要求。
(4)采取措施,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良好流通:
①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②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③禁止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定时监测受限空间内的安全作业条件:
①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受限空间内气体采样分析,经分析合格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后方可进入;
②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③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④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
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经作业现场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⑤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受限空间,不准留在受限空间内。
⑥涂刷具有挥发性的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⑦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本制度第4.2.3条款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⑧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采取相互之间避免伤害措施。其它特殊作业同时办理相应作业证。
4.2.3个体防护措施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必须采用相应的防护措施:
(1)在缺氧、有毒受限空间环境中,应佩戴空气呼吸器、隔离式或长管式防毒面具,必要时应栓带救生绳;
(2)在易燃易爆受限空间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3)在酸碱等腐蚀性受限空间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品;
(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5)在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佩戴防尘口罩等防尘护具;
(6)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和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7)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和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4.2.4照明及电气要求:
(1)受限空间内照明器具的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或等于12伏;
(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3)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4.2.5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作业所在单位负责办理。办证人应当落实作业负责人和监护人,按《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并组织开展作业风险识别,制定相应的的安全措施。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对受限空间进行采样分析,经分析判定合格(必要时进行动物实验合格后),经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和作业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安环科审批。
(3)当班工长和监护人员持办理好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受限空间内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业人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当班工长确认签字后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交给作业人员。
4.2.6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安环科负责归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车间,1份经验收确认后交安环科保存。(3)《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24小时。
4.3高处作业
4.3.1高处作业术语
(1)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坠落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
(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KV)≤10 20~35 44 60~110 154 220距离(m)1.7 2 2.2 2.5 3 4 4.3.2
高处作业的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其中:
(1)作业高度在2m ≤ 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 ≤ 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m ≤ 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h ≥ 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3.3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前
①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③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④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⑤ 《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⑥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⑦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⑧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a)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b)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⑨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⑩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2)高处作业中
①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②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③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④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⑤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⑥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的有关要求。
⑦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工长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⑧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⑨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⑩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高处作业完工后
①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②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③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④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高处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3.4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一级《高处安全作业证》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作业点所在车间班长按《高处安全作业证》上的项目逐项填写,并针对识别的风险编制相应的安全措施,由公司安环科安全员审批。
(2)二级、三级《高处安全作业证》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作业点所在车间主任和安环科安全员初审签字后报安环科科长审批。
①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②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③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④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⑤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3)特级《高处安全作业证》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作业点所在车间主任和安环科审核会签后,报总经理审批。
①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②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③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④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⑤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⑥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⑦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3.5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所有的《高处安全作业证》由安环科负责归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1年。
(2)《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交作业负责人,1份交安环科留存。
(3)一级、二级、三级《高处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7天,特殊《高处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24小时。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4.4盲板抽堵作业
4.4.1盲板抽堵作业术语
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4.4.2盲板抽堵作业是对生产装置、设施进行可靠隔绝的安全措施,凡属系统停车大检修、涉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不同区域进行的检修作业和单位内部进行检修作业需与系统隔绝时,必须执行本规定。
4.4.3盲板抽堵作业要求由车间提出,且必须确认作业部位,并按规定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没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4.4.4盲板要求
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
(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3)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5)盲板由施工单位负责制作,使用完毕交生产单位保管。
4.4.5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1)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2)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车间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4)生产单位和作业单位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6)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7)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8)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 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9)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10)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11)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AQ 3025-20xx 《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12)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13)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单位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14)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15)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单位专人共同确认。
4.4.6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2)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盲板抽堵所在单位负责提出申请。盲板抽堵所在车间班长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相关内容,经车间主任审核,报安环科审批。
(3)凡涉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车间之间进行的盲板抽堵作业,其《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分别报安环科审核后方可进行作业。
(4)《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过程中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4.4.7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安环科负责归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2)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车间,1份验收审核后交安环科保存。
(3)《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8小时。
4.5临时用电作业
4.5.1临时用电术语
临时用电作业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的作业。凡属非正常用电者(指电源线路非永久性固定至用电设备)均属临时用电,包括临时灯、临时电源、潜水泵、砂轮机、电焊机及外来施工单位用电等。
4.5.2公司临时用电分为二类,实行分类审批:
①一类临时用电:大容量(本制度所称大容量是指用电功率超过30KWH)临时用电、接用临时电源(特指配电板、盘、箱、柜等)、在受限空间内接用的临时用电;
②二类临时用电:除一类临时用电外,其他临时一次性接用位置固定的照明灯、潜水泵、砂轮机、电焊机等用电设备的情形。
4.5.3临时用电安全规定
(1)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电气安全技术标准,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执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X)和《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3009)等国家有关标准及本公司有关规定。
(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本制度第4.1.3条第(4)款①或②项的要求。
(3)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等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可靠关闭并能上锁。
(4)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当分路设置;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5)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用电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6)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和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7)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并能做到防雷、防静电;临时用电装置(如临时用电电源板、电源箱、电源柜等)设置在露天时,必须加装遮雨设施。
(8)合理选用电气设备,保持电器、线路的正常运行。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其危险性的不同和易燃易爆介质正确选用合适的防爆电器,避免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9)根据使用环境采用安全电压供电,正确选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按规定严格检查设备和线路的绝缘性能,避免触电事故的发生。
(10)架设临时线路必须选用绝缘良好的电源线,装设漏电保护器,并采取有关防止踩踏、碾压和拖曳磨损等措施,用电单位作业完毕要及时拆除。
(11)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申请单位必须立即联系电修人员拆除临时电源,并签字确认。除电气专业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违规私自乱接乱拉,违者,将追究由此造成的责任。
(12)临时用电单位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用电或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由此造成不良后果将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4.5.4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临时用电申请单位发起《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填写临时用电事项,开展相关的风险辨识和风险控制。临时用电事项涉及大容量用电的,用电申请单位应当事先提交书面申请,报安环科有关领导核准。
(2)一类临时用电由用电申请单位负责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电工组有关人员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电工组班长审核、分管技术的领导审批。
(3)二类临时用电由用电申请单位填写《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有关事项,电工作业人员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环科负责审批。
4.5.4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一类《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由电工组负责归口保管,二类《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单位负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1年。
(2)一类《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使用后留存电工组,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申请单位,1份验收审核后交安环科保存。
(3)《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有效期限为15天,超过时限应当重新办理。
4.6吊装作业
4.6.1吊装作业术语
(1)起重吊装作业,是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吊装机具,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6.2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重量分为三级:
(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重量>100吨时;
(2)二级吊装作业:40吨≤吊装重物的重量≤100吨时;
(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重量<40吨。
4.6.3吊装作业前安全检查
(1)一、二级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在三级吊装作业中,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作业条件特殊情况下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吊装作业方案应经过审批。其中,一、二级吊装作业方案,由车间领导进行审核,报安环科审批;在三级吊装作业中需要编制的吊装作业方案,由安环科领导进行审批。
(2)安环科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吊钩、葫芦等各种机具应确保处于完好状态,检查应符合GB 6067;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同时检查是否与带电线路接触,确保在吊装中能保持安全距离。
(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4.6.4吊装作业中安全措施
(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吊装作业人员(包括指挥人员、起重工)必须持有有效的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必须遵守安环科相关规定。
(2)吊装作业时,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任何人不得随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同时得到现场指挥长的批准。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9)吊装作业时,必须按机具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
4.6.5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3)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5)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6)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7)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8)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9)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10)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①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②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③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④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4.6.6司索人员应遵守安全规定:
(1)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2)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3)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可靠、牢固;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不应装满。
(4)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等辅助其就位。
(5)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4.6.7吊装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维护、保养。
(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4.6.8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准吊装:
(1)指挥信号不明;
(2)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9)重物越过人头;
(10)安全装置失灵。
4.6.9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吊装重量小于10吨且不需要制定吊装作业方案的吊装,由吊装作业单位与生产车间联系做好安全措施,不需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2)对于二三级《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所在单位填写《吊装安全作业证》各相关内容,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交吊装作业单位会签,需要编制吊装方案的,吊装作业单位必须编制吊装方案(两份),并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两份)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环科进行审批。
(3)对于一级《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所在车间填写《吊装安全作业证》各相关内容,经所在车间主任和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会签,连同吊装作业单位编制的吊装方案一并提交安环科进行审核,报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批。
(4)《吊装安全作业证》及吊装方案获批准后,吊装作业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及吊装方案向作业人员交待清楚,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吊装作业。
(5)吊装作业单位应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不得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6.10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安环科负责归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2)《吊装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车间,1份验收审核后交安环科保存。
(3)一级《吊装安全作业证》有效期限24小时,二、三级《吊装安全作业证》有效期限5天。
4.7动土作业
4.7.1动土作业术语
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4.7.2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1)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
(2)《动土安全作业证》经动土所在车间提出,由公司安环科审批。
(3)动土作业涉及道路封路或半封路的,还须按公司有关道路封路的管理规定办理《封路安全作业证》的相关手续。
(4)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5)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6)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7)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8)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9)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10)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②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③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④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⑤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⑥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⑦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11)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12)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13)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GB/T 13869和JCJ 46的有关要求。
(14)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地面设施。
4.7.3 《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动土申请单位填写有关内容后交作业单位。
(2)作业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3)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得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由可能涉及地下隐蔽工程的有关业务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核会签,交安环科有关领导审批。
4.7.4 《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安环科负责归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2)《动土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车间,1份验收审核后交安环科保存。
(3)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4.8断路作业
4.8.1断路作业术语
(1)断路作业:是指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道路作业警示灯:是指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3)作业区:是指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4.8.2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1)作业前,断路作业申请车间应会同安环科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他重要车辆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2)断路作业涉及动土的,须按公司有关动土作业的管理规定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相关手续。
(3)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4)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
(5)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6)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所在车间应当立即清理现场,拆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安环科应及时现场验收,恢复交通状态。
4.8.3作业交通警示
(1)断路作业所在车间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2)断路作业所在车间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4)在夜间或雨、雪和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①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②警示灯设置高度符合GA 182的规定,应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③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④应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4.8.4 《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断路作业所在车间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2)断路作业所在车间逐项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有关内容后交具体作业人员。
(3)断路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断路作业人员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交回断路作业所在车间。
(4)断路作业所在车间收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经所在车间主任会签意见后交安环科审批。
4.8.5 《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安环科负责归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2)《断路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车间,1份验收审核后交安环科保存。
(3)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为了有效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
1、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
2、监护人员负责取样分析及数据填报。
3、学校与作业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填写并审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
二、管理范围
包括在生产区域内进入或探入炉、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炉膛、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
(1)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未办理许可证,严禁作业。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应放置在作业现场。
(2)《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及审批按照要求操作。
(3)《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24小时。设备装置全面停车检修期间,经全面检查合格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2小时。
(4)作业期间如果安全措施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达到作业的安全条件后,方可再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5)在有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有限空间相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等工作。
三、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1、《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的审批人(作业单位)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作业环境交底,内容应包括:
(1)所从事作业的风险及应急计划;
(2)必要的安全知识、救护方法;
(3)便携式检测仪使用方法、急救方法等。
2、安全隔绝:对所进入的有限空间要切实做要工艺处理,所有与有限空间相连的可燃、有毒有害介质(含氮气)系统,必须用盲板与有限空间隔绝,不得用关闭阀门替代,盲板应挂牌表示,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有可视的明显断开点,配电室电源开关应挂有“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并设有监护;
3、清洗或置换:应根据有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有限空间进行清洗、清空或置换,并达到安全作业要求。
4、通风换气:采取措施,保证有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进入自然通风换气效果不良的有限空间,应采用机械通风。通风换气应满足稀释有毒有害物质的需要。
5、监测: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分别取样分析。应保证有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含量不超过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体积)。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部门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指标。氧气浓度在19.5%—23.5%(体积)之间,容器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每隔四小时取样复查一次(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确定检测频率),如有一项不合格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如不符合上述条件而必须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应由作业单位与有限空间所在学校、幼儿园共同制定作业方案,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并在作业前组织模拟演练,确认安全可靠后,经作业单位负责人及学校、幼儿园负责人批准方可作业。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8小时;分析合格1小时后作业,应再次分析,确认合格后方可作业。
6、监护:
(1)受限空间作业应设有专人监护;
(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7、其他安全要求:
(1)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存在可燃气体的有限空间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和非防爆设备,固定照明灯具安装高度距地面2.4m及以下时,宜使用安全电压,安全电压应符合GB/T 3805中有关规定。锅炉、金属容器、管道等狭窄的工作场所,手持行灯额定电压不应超过12V;
(2)要遵守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用火应办理“动火动焊许可证”,不得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代替;
(3)有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应畅通无阻,不得有障碍物;
(4)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出设备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单位安全部门批准;
(5)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结束后应清点,以防遗留在作业现场。作业人员超过3人时,应对人员进行登记、清点;
(6)有限空间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毒面具、呼吸器、安全绳索等急救器材;
(7)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和方法。作业时,应视作业条件实施安排人员轮换作业或休息;
(8)当作业人员在特殊场所内部作业时,如果供作业人员出入的门或盖不能很容易打开且无通讯、报警装置时,严禁关闭门或盖;
(9)为保证有限空间内空气新鲜,可采用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等方法通风。必要时,作业人员可戴供风式长管面具、空气呼吸器等防护器具。佩戴长管面具前,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要采取防止长管被挤压的措施,吸气口应置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处,并有人监护;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10)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防护器具进入有限空间,同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报告工作。
特殊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保障安全:预防因操作不当导致的工伤事故,保护员工生命安全。
2. 提高效率:标准化操作流程能提升工作效率,减少错误和延误。
3. 合规经营:符合国家法规要求,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4. 企业文化:体现企业对员工的'关心和责任,塑造积极的安全文化。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1. 保障安全:防止因操作不当导致的.工伤事故,保护员工生命安全。
2. 提升效率:通过规范化流程,减少作业中断,提高工作效率。
3. 遵守法规: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法规要求,避免因违规操作引发的法律风险。
4. 维护声誉:良好的安全管理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客户和公众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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