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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最新17篇)

时间: 2024-11-15 19:52:02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 第一篇

  为规范电动车的管理,给员工电动车的'充电提供方便和确保电动车的充电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环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处的安全监管,生产部负责日常巡查巡检,维修部负责充电设备维修。

  二、本充电处只限电动自行车充电用,禁止在本充电处以外没有充电计时器的插座充电。充电人员对充电器双相插头至连接车体线路、车体本身和充电过程负全责,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三、充电处的允许充电时间为07:00-24:00,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权利。

  四、电动自行车按秩序停放充电,必须使用可计时插座充电,设置充电时长不得超过6小时;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电动车尽量不放置在充电位置,以方便下一辆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充电器应放置在远离火源处,充电时禁止将衣物、毛巾等可燃物放置在电瓶车上。

  六、员工充电前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坚持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

  七、员工有权制止不安全充电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当即处理,无法处理的及时向中控室、安环部或领导汇报。

  八、严禁风雨、大雾、潮湿天气充电,如遇此类情况,维修部视情况切断主电源停止供电。

  九、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在本处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十、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 第二篇

  为方便教职工存放车辆,保证员工车辆安全,保持车棚秩序,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教职员工应自觉将车辆存放至车棚内,并按顺序在指定位置停放。

  二、停放好车辆后,请及时落锁并将随车物品带走。

  三、车棚内所存放车辆摆放整齐,卫生整洁,不得堆放杂物和其他物品。报废车辆应及时推走,不得长期占用车棚。

  四、车棚内空间狭小,存放车辆时要注意安全,避免出现碰撞事件发生。

  五、电动车充电须知:

  1、因充电口数量有限,严禁长时间占用,充电时请按秩序停放充 电,充电完毕的电动车请及时拔掉充电器。

  2、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3、车棚内充电电源功率(220V交流电)较小只能用于电瓶车充电,不得用作其它电源,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4、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均由车主自行负责,学校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 第三篇

  为了规范xxx小区电动车辆管理,给业主电动车充电提供方便,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望共同遵守执行。

  1、充电站仅xxx小区业主电动车充电使用,外单位及其他人员不得使用;

  2、本设备可以同时提供10辆电动车充电,充电时需自带充电器,在机子上按下某一路的控制按键,刷卡(或投币)后,系统就会给对应通道的插座供电,同时屏幕会显示工作状态及时间,找到对应的插座后可充电;

  3、充电站实行刷卡(或投币)充电管理,刷卡或投币1元可以充电3个小时,以此类推;

  4、本设备上对应的一个插座充一辆电动车,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5、电动车需按秩序停放充电,充电时长不得超过6小时,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车辆不得停于此处,应停放到指定的位置,以方便下一辆电动车充电;

  6、充电站的`供电时间为早8:00至当日晚上10:00,请业主提前计划好充电时间;

  7、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损失的由车辆所有人负责;

  8、电动车内严禁摆放贵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违者后果自负;

  9、充电站发生故障时,请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处,不得自行处理;

  10、请自觉爱护充电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11、需要购买充值卡的业主,请到xxx物业管理处办理。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 第四篇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电动车停放和充电安全管理,有效防控因违规停放、充电而引发的火灾、触电事故,确保教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学校要求,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择使用符合国家规范合格的电动车。

  二、电动车应停放在安全地点,电动车停放周围有易燃可燃物的,必须及时清理,确保安全距离。严禁在B6楼内的停车场、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室内公共区域停放或充电,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

  三、为电动车充电的线路插座应由取得资格的`电工安装并固定铺设,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路。严禁私接电线、私接电源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在办公室内为电动车充电或将电动车电池拆下带入办公室进行充电。

  四、电动车充电时应当按照说明书规定进行,要远离易燃物品,且充电时间不宜过长,充电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8个小时。

  五、加强电动车日常车况检查,规范电动车安全使用。

  六、学院师生请严格遵守执行;因电动车违规停放和充电引发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车主本人承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知于20xx年10月27日起实施。各电动车车主要自觉遵守学校相关规定,相互监督,共同营造平安的工作环境。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 第五篇

  一、凡在电动车、自行车停车场存放车辆的'业主/住户,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服从车管员的管理。

  二、凡本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电动车、自行车到地下室停车场停放,必须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车位使用费。

  三、凡到地下停车场停放的电动车必须购买车辆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四、外来电动车进入地下车库,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外来自行车原则上不准停放在地下车库。

  五、对无执照的自行车丢失,管理处概不承担责任。

  六、车管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车辆停放不整齐要及时整理。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 第六篇

  一、充分认识电动车火灾危害。近年来,我国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并呈逐年增长趋势,起火原因主要为电气故障。电动车大多在室内停放和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由于电动车车体大部分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

  二、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三、严格按照规定,在行政办公楼北面电动车充电处充电。一个插座充一部电动车,严禁一座多充。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由车辆所有人负责;电动车内严禁摆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者后果自负。

  四、电动车按次序停放充电,充电完毕或不充电的尽量不放在充电位置,以方便下一辆电动车充电。

  五、行政后勤服务中心应加强对电动车停放充电的管理。

  六、指挥中心对电动车充电处加强监控。

  七、电动车充电处的消防器材未经允许不得移动。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 第七篇

  为了加强对学生自行车的管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养成学生的良好习惯,使学生自行车停放有良好的秩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以下的'管理规定:

  1、骑行车者在校门内外下车线处下车,推行进出校门;进出校门后,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得带人。

  2、不允许无证驾驶摩托车,不骑行改装车辆进出学校。

  3、各系电动车停放位置:

  (1)机电系学生车辆停放在北区北围墙边指定车位上;

  (2)财会系、信息系、经贸系学生车辆停放在东区食堂楼底车库内以及思学楼与乐学楼之间的指定车位上;

  (3)艺术系、人文系、外语系学生车辆停放在西区食堂楼底车库内。

  4、车辆停放时,必须排列整齐,朝向一致,车尾端竖向与地面划线对齐。

  5、不得将车辆停放在车库以外的其他地方,如发现乱停车现象,学校统一上锁;经班主任教育后才能放行。

  6、除上学、放学时间,其他时间一律不得在校园骑行车辆。

  7、除上学、放学进入车库外,其他时间不得进入车库或在停车处逗留玩耍。要爱护自己和他人的自行车,如故意破坏他人自行车,一经发现查实后,除照价赔偿外将予以纪律处分。

  8、骑车上学、回家路上要注意安全,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学校安全守则。骑车时不互相追逐,不争先恐后,不带人,不双手离把,不撑伞骑车,不与机动车争道。

  9、有违反规定在校内骑车、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或停放不整齐,不按规定要求骑车的,扣除相应德育学分。多次违反规定屡教不改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 第八篇

  为规范电动车的管理,给员工电动车的充电提供方便和确保电动车的充电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环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处的'安全监管,生产部负责日常巡查巡检,维修部负责充电设备维修。

  二、本充电处只限电动自行车充电用,禁止在本充电处以外没有充电计时器的插座充电。充电人员对充电器双相插头至连接车体线路、车体本身和充电过程负全责,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三、充电处的允许充电时间为07:00-24:00,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权利。

  四、电动自行车按秩序停放充电,必须使用可计时插座充电,设置充电时长不得超过6小时;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电动车尽量不放置在充电位置,以方便下一辆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充电器应放置在远离火源处,充电时禁止将衣物、毛巾等可燃物放置在电瓶车上。

  六、员工充电前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坚持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

  七、员工有权制止不安全充电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当即处理,无法处理的及时向中控室、安环部或领导汇报。

  八、严禁风雨、大雾、潮湿天气充电,如遇此类情况,维修部视情况切断主电源停止供电。

  九、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在本处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十、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 第九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第四条电动车管理遵循专项管理、分类对待、确保安全、稳健发展、总量调控、区域限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该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质监、工商、交通、经信、环保、发改、财政、市政、邮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六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车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车。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经信部门会同质监、工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审核电动车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准予登记,准予登记的电动车品牌、型号、生产商等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

  第八条电动车销售商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予以登记的电动车产品名录。

  第九条电动车销售商可以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超标电动车。鼓励电动车所有人主动置换或者报废超标电动车。

  第十条电动车销售商应当登记购车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出具国家统一销售发票、合格证等相关手续并建立销售台账。

  第十一条电动车销售、维修商应当提供电动车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台账,并将收集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商回收利用或者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车维修商的资质审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维修商遵守行业规则,确保维修过程中不改变车辆的外形特征与技术参数。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电动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鼓励电动车所有人购买相关保险。

  第十五条电动车登记号牌的式样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参照机动车悬挂号牌。

  电动车登记号牌工本费的收取,应当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册登记业务。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二)车架编码存在挖补、焊接、涂改、打磨痕迹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

  (三)擅自拼装或者改装外观形状或技术参数的;

  (四)不在市经信部门公布的电动车名录内的;

  (五)其他不符合登记办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电动车的变更、转移、注销或者被盗抢的,车主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对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对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备案登记,设定过渡期限为五年,超出过渡期限的电动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第二十条邮政、快递、环卫等专用三轮电动车需要加装载物车箱和遮雨蓬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外形尺寸、箱体颜色等标准加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同意后,方可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二)驾驶电动轮椅车,应当持有残疾人证明或者老年人证明;

  (三)驾驶三轮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D);

  (四)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C3)。

  第四章通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电动车应当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第二十三条已注册登记的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报废期限为八年或二十万公里。

  第二十四条对电动车的通行,公安机关可以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参照机动车停放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参照非机动车停放规定停放。

  第二十六条电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的规定,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二)遵守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管理规定;

  (三)需安装号牌的电动车在规定位置安装统一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套用、挪用其他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四)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机非混合道路上,应当靠右行驶。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五)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四十公里。限速标志、标线低于上述规定的,按限速标志、标线行驶;

  (六)饮酒后不得驾驶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七)不得逆向行驶。

  第二十七条电动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可以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

  (二)三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不得载人;

  (三)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电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电动车管理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 第十篇

  为了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规范电动车的'停放,方便师生出行需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电动车要按规定停放在指定位置整齐停放;车篓内不要存放任何个人用品,若车篓内物品丢失,学校概不负责。

  2.学生上放学期间不得骑电动车。

  3.教职工电动车进出学校及停放,要服从保安人员的安排、引导;若乱停、乱放,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者,电动车将禁止进入校园停放。

  4.教职工因电动车无锁,出现电动车被偷,学校概不负责。

  5.对于不按规定地方停放,在校园内乱停乱放者,学校将把车辆清除出校园。

  6.教职工进出校门要主动下车推行,不准在校园内骑电动车。

  7.教职工骑电动车上学、放学时要注意安全,不骑快车,横穿公路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8.教职员工电动车不得在学校充电。

  9.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 第十一篇

  1 工作目标

  确保电动车辆性能完好,提高车辆的使用寿命,满足公司使用要求。

  2 工作职责

  负责电动车辆的行驶、保养、维修。

  3 工作指引

  3.1车辆行驶前,检查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是否安全可靠,方向选择器和加速器踏板是否正常;轮胎气压是否适当;轮胎螺丝是否松动;检查电量显示器的指示红灯是否合符要求。

  3.2正确使用方向行驶选择开关,在行驶中,不能同时踩下加速器踏板和制动踏板。下坡时应用行车制动踏板控制车速,决不允许转挽方向选择开关所处档位。

  3.3停车时,要锁住刹车制踏板。方向行驶选择开关要在空档位置。应把钥匙转到off位置, 并取下钥匙。

  3.4清洁车辆时,不能用水直接冲洗所有电器设备。

  3.5行车前,确保所有乘客坐稳并抓紧扶手。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乘客不得把身体探出车外。

  3.6在潮湿、人多,复杂的地形应减速行驶。

  3.7车辆在转弯或上下坡时,应减速行驶。

  3.8本车辆重心低,离地间隙小,绝对不允许车辆长期在凹凸不平均的路面上行驶,更不允许在公路上行驶。

  3.9当车辆行驶过有水的区域后,可能会影响制动系统,因此在驶过水域后,请试踏行车制动踏板,检查制动系统的.制动情况。如制动距离不够,请连续多次踩下行车制动踏板,直到恢复制动,方可再继续行驶。

  3.10严禁超载行驶。

  3.11严禁离开小区在马路上行驶。

  3.12在充电或维护蓄电池时,关掉所有的电器附件,确保钥匙开关已处off位置。

  3.13蓄电池在使用过程中应保持外部清洁,所有连接的地方应保持良好接触。

  3.14每天使用后,需要重新给蓄电池充电,清理电池及接线柱上的污垢,检查电解液的高度。

  3.15每天检查所有的导线是否破损如有破损请更换导线。检查所有接点是否牢固。如有松动或虚连,请拧紧或焊接。

  3.16每日检查车辆上所有的零部件是否牢固,如需要应拧紧或焊接牢固。

  3.17在行驶过程中,如有异常响声,请立即停车检查,并请有关维修人员维修后,方准行驶。

  3.18不准驾驶过程中,要中速行驶,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严禁疲劳驾驶电动车。

  4.质量记录

  4.1

  5 参阅文件资料

  5.1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 第十二篇

  为规范公司电动车的管理,给广大员工电动车充电提供方便,确保电动车充电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公司指定充电处,只限本公司员工电动车充电。

  二、xx部负责电动车充电处的管理。xx人员负责日常安全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当即处理并上报。

  三、充电处只限电动车充电,注意事项如下:

  (一)禁止明火;

  (二)禁止私自更改线路、插座;

  (三)禁止一座多充现象;

  (四)禁止使用花线;

  (五)禁止使用无散热装置或散热装置损坏的充电器;

  (六)禁止雨雪、潮湿天气在车棚外充电;

  (七)禁止将衣物、护膝等可燃物放置在电源上;

  (八)禁止随意挪动充电处配备的专用消防器材。

  四、电动车充电注意事项如下:

  (一)电动车要按秩序停放,每次充电不得超过8小时;

  (二)电动车充电前,员工要对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检查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等,坚持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

  (三)充电时先将充电器三芯插头与车体插孔连接好,然后将充电器另一端双向插头连接于充电处的插座上。如果反向操作,接口处可能打火,绝缘体烧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发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

  (四)充电完毕后要及时切断电源,以防长时间充电引发安全事故。

  五、电动车车主承担的责任

  (一)因充电时间过长或充电车辆及附属充电设备老化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事故;

  (二)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事故;

  (三)因电动车自身问题或者充电方法不当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

  六、xx部负责本规定的解释和完善,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 第十三篇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将规范管理电动车停放充电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电动车(含各类电动滑板车、平衡车)进入校区各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实验楼、学生园区、学生宿舍、体育馆、食堂、商场等建筑物内充电或停放,禁止从楼内拉线到楼外充电。

  二、校区内所有电动车(含各类电动滑板车、平衡车)、自行车要按规定地点有序停放,禁止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禁止在建筑内的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为电动车(含各类电动滑板车、平衡车)充电。

  即日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定期与不定期开展电动车(含各类电动滑板车、平衡车)规范停放与充电管理专项检查,对发现违规停放、充电的车辆,将及时制止并对违规电动车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违规停放和违规充电造成火灾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广大师生员工请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校园消防安全。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创整洁、安全的校园环境迎接学校十五周年校庆。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 第十四篇

  为预防校园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学校教学教育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加强校园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办公室负责电动车的充电管理和日常监管。

  二、本充电处只限本单位教职工使用,充电人员对充电器双相插头至连接车体线路、车体本身,和充电过程负全责。

  三、本充电处只限电动车充电。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四、电动车按秩序停放充电,充电时长不得超过4小时。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电动车尽量不放置在充电位置,以方便下一辆自行车充电。

  五、充电处的供电时间为正常工作日的08:00至17:30,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学校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由车主负责。

  六、充电方法:充电时应先将充电器三项插头与车体插孔连接,然后再将充电器另一端插头连接于充电处的插座上如果反方向操作,接口处可能打火,绝缘体烧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发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

  七、负责人每天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坚持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总务处负责充电处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当即处理,处理不好的及时向领导汇报。

  八、严禁雨雪、大雾、潮湿天气充电。

  九、充电处配备的.专用消防器材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挪动。

  十、要强化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严禁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充电,发现有违规使用电源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和处理。

  十一、如因违规使用电源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发生校园消防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十二、学校将联合其他部门,不定期开展电动车充电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关部门和当事人通报批评、处罚等处理。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 第十五篇

  1、同学骑自行车到校,要到德育处办理手续。

  2、进入校内内的自行车、摩托车、小车,实行分散定位停放管理。车辆持有者必需按学校规定,分别停放到指定的'车棚、场地去,严禁乱停乱放。

  3、车辆进棚必需自行加锁,整齐停放。车篓内不要存放任何个人用品。

  4、在校内内一般提倡推车行走,骑车者应放慢速度,防止撞人。

  5、不准任何人偷骑他人车辆,未经本人同意开他人车锁的视为偷窃行为。

  6、发觉自行车被盗,失主应准时报告校门卫室、政教处、总务处协同查处。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 第十六篇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电动车充电及停放安全管理,有效防控因充电及停放不当而引发的火灾、触电事故,确保电动车的充电及停放安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第二条电动车应按学校指定的区域停放,遵守停放规范,服从学校管理。

  (一)停放区域为校内自行车棚;

  (二)不得在学校建筑房屋内停放;

  (三)严禁在建筑的首层门厅、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地下空间等区域停放、充电。

  第三条电动车充电必须在学校电动车车棚,遵守电气安全规范,积极预防电气火灾事故。

  (一)严禁在学校建筑房屋内给电动车或电动车蓄电池充电;

  (二)严禁私自接线给电动车或自动车蓄电池充电;

  (三)应当使用厂家原配、型号匹配、质量合格的电动车蓄电池和充电器,充电器同时应具备充电提示和自动断电保护功能;

  (四)充电时应确认充电环境安全,应遵守充电安全规程,禁止在电动车、蓄电池、充电器上覆盖或包裹物品,连续充电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第四条师生员工应当遵守政府部门关于电动车的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禁止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行为。

  第五条学校保卫、后勤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制度对校内电动车进行管理,依据法规和学校制度处理违规行为。违反电动车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拒不纠正,学校管理人员可实行暂扣、禁止电动车进入校园等措施,必要时,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六条电动车棚管理人员职责

  1、电动车车棚管理人员要定期向保卫科、总务处反映有关管理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学校教职工要积极配合电动棚管理人员做好工作,严格遵守制度。

  3、电动车棚内寄存车辆管理必需每天要摆放划一,卫生环境整洁,不得堆放杂物和其它相关物品。

  4.电动车棚值班人员要注意棚内外的.安全,保证用电安全,及时报告安全隐患,防止出现问题。

  5.电动车车棚内的卫生和清洁工作由物业负责。

  6、电动车棚管理人员要每天按时到岗,经常巡查,管理好电动车的停放和充电。

  第七条本办法适应于进入校园的电动车。

  第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实行,解释权归学校安全保卫科。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 第十七篇

  一、总则

  为了加强学校电动车的管理,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校园交通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电动车的使用、停放、充电等管理活动。

  学校保卫处负责对电动车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配合保卫处的工作。

  二、电动车的登记与备案

  所有电动车必须在保卫处进行登记备案,填写《学校电动车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车主的身份证明;

  电动车的购买发票或合法来源证明;

  电动车的行驶证或合格证。

  保卫处对登记备案的`电动车进行统一编号,并发放《学校电动车通行证》。

  未经登记备案的电动车不得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

  三、电动车的使用规定

  驾驶电动车应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不得超速、超载、逆行、闯红灯等。

  驾驶电动车时应佩戴安全头盔,不得酒后驾车。

  电动车应在规定的车道内行驶,不得在人行道、绿化带上行驶。

  电动车不得搭载 12 周岁以上人员,违者将被处以罚款。

  电动车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内,不得乱停乱放。

  严禁在校园内私自充电,违者将被处以罚款,并没收充电器。

  电动车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四、电动车的停放规定

  电动车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内,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教学楼门口、宿舍门口等重要通道。

  停车区域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标线,引导电动车有序停放。

  严禁在停车区域内停放非电动车,违者将被处以罚款。

  停车时应锁好车辆,避免被盗。

  五、电动车的充电规定

  学校在指定区域内设置电动车充电设施,供师生使用。

  充电时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器,不得使用劣质充电器。

  充电时应注意安全,不得在充电区域内吸烟、动火等。

  充电完成后应及时拔出充电器,避免过度充电。

  严禁在宿舍内私自充电,违者将被处以罚款,并没收充电器。

  六、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电动车,保卫处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于多次违反本制度的电动车,保卫处将取消其登记备案资格,禁止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

  对于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违规者自行承担责任。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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