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首页 > 规章制度

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制度(通用14篇)

时间: 2024-04-16 20:38:47

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制度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制度

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篇

  一、为减少和避免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在劳动和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更利于公司的经营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管理处/站各类人员的招用。

  三、招用劳动用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年满十六周岁。男五十周岁以下,女四十五周岁以下(护卫年龄条件按原规定),身体健康,无传染病、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等疾病。

  2、具有初中文化程度以上。

  3、现实表现良好,无违法乱纪行为记录的。

  四、经批准招用新员工(包括补充自然减员招用的新员工)必须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各种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劳动服务公司培训中心的待业生和有技术专长者。招聘录用员工按《员工招聘录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从事技术工种或特殊工种的,应当持有相应的有效资格证书(上岗证)。

  六、招用新员工应当规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应当辞退。

  七、凡现有在岗在职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周岁的员工,各管理处/站应从实际出发,平稳过渡。原则上三个月内必须清理辞退,并理顺好劳动用工,凡违反本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如遇特殊情况的,特别是年龄条件不符合的,必须由各管理处/站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体检证明,才能确定是否继续使用。

  八、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九、本规定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篇

  为了加强保安队伍建设,严格保安队伍管理,搞好规范执勤和安全防范工作,保证值班守护区域安全,结合我公司保安队伍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在工作岗位上,机智勇敢及时发现并现行抓获违法犯罪人员,一次奖励100元。

  二、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为服务单位的职工生命安全、公司财产免受损失,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次奖励100元。

  三、迟到、早退半小时以内,一次罚款50元;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天论处;超过一小时以按旷工1天论处,半年内三次迟到、早退作开除处理。

  四、旷工半天按天论处;旷工一天按3天论处;旷工三次或连续旷工两天作自动离职处理并按所在服务单位年总服务费的5%给予处罚。

  五、工作中不负责任,擅离职守,溜岗、脱岗,实施与工作职责无关的行为,违反其中一项的罚款50元,给公司造成名誉损失,情节严重的作开除处理。

  六、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保持仪表端庄,工作推诿,打瞌睡,违反其中一项罚款30元。

  七、在岗位上吵架、打架、上岗前饮酒,第一次违反其中一项罚款100元,第二次违反其中一项作开除处理。

  八、有事需提前请假,半天之内班长批,一天以上由公司批。未经批准离岗按旷工处理。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写出书面申请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九、因工作失职,在责任区内,发案一起,每一责任人罚100元,重特大案事件给服务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应予以赔偿,并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十、因工作不负责任、作风松散、工作失职等原因,被用人单位退回保安公司的,一次处罚100元,两次被退回的予以辞退,作自动离职处理。

  十一、凡不服从公司工作调动,拒不上岗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十二、因保安自身原因,给公司造成声誉、经济损失的按《保安员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给予辞退、开除,辞退、开除及自动离职的.除应领工资外不给予其他经济补偿。

  十三、新入职人员上班不满7天(含7天)自动辞职或被我公司开除、辞退的不予结算工资,上班8至15日自动辞职或被我公司开除、辞退的扣除3天工资,上班16至30日自动辞职或被我公司开除、辞退的扣除5天工资。

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篇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制度,把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纳入规范化管理,根据《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集团公司整合体系《劳务分包控制程序》、浙长城建司第劳(20xx)35号、浙长建司人资(20xx)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劳动用工管理

  1、任何项目部选择劳务分包单位必须经集团评价合格的劳务分包名录内选择确定劳务分包单位同时分公司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正式劳务分包合同。

  2、各项目部根据劳务分包要求,督促协助劳务分包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办理暂住证,应及时建立劳务人员花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3、各项目部使用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人员时,必须及时办理借用手续,使用集团公司退休或社会退休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签订退休返聘协议书,方可使用。

  4、特殊工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方可上岗,严禁使用无证、过期或无效上岗证上岗。

  5、严禁劳务分包单位和项目部招用社会盲流或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二、工资支付管理

  1、项目部,劳务分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按月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拖欠民工工资。

  2、劳务分包单位、项目部向分公司财务部门领取人工费时,必须凭劳务分包单位人工费发票,不得以其它形式领取人工费,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

  3、项目部必须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对民工的工资发放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分包单位未提供劳动者考勤表,工资发放清单,项目部不予支付人工费。

  三、项目部违反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规定或被新闻单位及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给企业形象造成影响的,将严厉查处并对项目部给予处罚。

  四、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内部所有项目部。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与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集团公司文件为准。

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制度 第四篇

  1、公司每一位员工,都应在公司人事部登记造册,所使用的身份证应是唯一的、有效的。

  2、员工备案时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学历证明,健康证明,管理人员另外提供简历及专业证书等。

  3、公司应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与公司员工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劳动法要求,不得强加公司个人意愿,员工有自觉配合的义务。

  4、劳动合同内容应体现互惠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实能维护员工的切身利益。

  5、公司员工正常上班时间为8小时工作制,超过8小时为加班,加班费按国家劳动法规定支付。

  6、员工每月工作26天以上,满26天为加班,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加班的,应合理安排调休或给予加班补贴。

  7、公司应为员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工伤劳动保险,社会医疗保险等,缴纳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8、公司应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不得有危险隐患存在,机械设备应有安全保护措施。

  9、公司按月给工人支付工资,每月6-10日发放上一个月的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工资发放方式为现金和银行卡两种。

  10、员工因公受伤,享受工伤待遇,工伤管理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当车间员工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人体伤害,或者非职责范围内操作造成的人体伤害,有个人自行承担,公司概不负责。

  11、员工有权力接受公司进行的各种培训,公司每年一次组织员工进行逃生演练,加强对员工的`.自救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公司有义务为员工创造学习和培训的条件,并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培训学习。

  12、公司要为员工提供一定的福利待遇,在高温高湿环境下作业的特殊岗位,公司要给与相应的津贴,执行办法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公司不能强迫员工进行可能引起生命危险的作业活动。

  13、工作的员工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经济上给与相应的补贴,补贴以工龄工资的形式发放。

  14、进行人性化管理,提升员工的精神生活,对家庭困难的给予援手,对生病的员工给予探望和关怀,节假日组织职工开展联欢活动,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

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制度 第五篇

  1、培训中心使用的劳务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培训中心是用工单位。

  2、被录用的所有员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试用期。

  3、所有员工在被聘用前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证明、无犯罪纪录证明、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个人档案等资料。员工若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报人事部备案。

  4、员工在试用期期满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培训中心将立即与其终止劳务关系,并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劳务派遣期限届满前30天,培训中心将以书面形式告之其是否继续劳务关系,员工应在15日内答复培训中心。

  6、如员工在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劳务关系或劳动合同,须按国家法定要求提前30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工作至30日期满时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离店。

  7、员工在辞职前,必须坚守岗位,正常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8、员工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培训中心予以解除劳务关系。

  9、劳务派遣人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培训中心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0、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被退回的劳务人员必须办清工作交接公物交接等一切手续方可离店;否则,培训中心将通过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制度 第六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务用工在公司定员定编的前提下,坚持按照“以岗选人,宁缺毋滥”的原则,努力提高整体绩效。

  第三条公司鼓励项目部对一些成建制的活动实行劳务分包,选有资质的`单位或由分包人挂靠法人实体签劳务分包协议。

  第四条办制度用于公司所有劳务用工。

  第二章工程(或期任务)劳务分包

  第五条各单位工程施工要采取劳务或工程等多种合作形式,如沥青前场摊铺、沥青拌和场生产、板梁预制、拌和料运输、起重班组等。要与有资质的正规单位合作,并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必须明确其所用人员不和公司或项目部发生或存在劳动关系,是分包单位人员或承包人个人雇佣,承包费用不得以工资表形式出现。

  第三章劳务用工管理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劳务用工指集团内各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承包用工(劳务发票人员)、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条使用程序

  (1)各项目经理部、分子公司需使用劳务工,由项目经理部、分子公司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劳务用工申请(包括工作任务、人员数量、性别、年龄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员到岗时间等方面内容)。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协助办理用工手续,然后进行统一调配;

  (2)特殊情况下,如需紧急使用的劳务工,应由项目经理部、分子公司负责人事先与人力资源部电话联系商定,并补办劳务用工申请手续。

  第八条劳务用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审批,各部门必须在公司核定的劳务用工控制指标内申请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标雇用、安排劳务工,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劳务用工进行检查,凡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部门,发生劳动纠纷的,公司追究相关人责任,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经理(项目经理)承担。

  第九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用工相关规定,不得再出现随意用工、隐性用工行为,同时将用工情况纳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日常检查督查范畴。各单位人员进出,必须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条劳务工在本公司工作期内,由用工部门负责其教育和管理,在用工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如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及有关部门,协议期满,用工部门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办理清退手续。

  第十一条对于进入生产场所工作的劳务工,用工部门必须会同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须指派一名正式员工负责领导其工作,经常检查、督导和纠正其不规范操作和不安全行为,必要时可宣布停止其工作。

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制度 第七篇

  1、班组所有成员都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

  2、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全面优质完成本质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一切任务。

  3、不迟到、不早退、出满勤、干满点;不脱岗、不串岗,不干私事。

  4、在岗位上不准会客访友,严禁看小说、报纸、杂志等与工作无关的书籍。

  5、在班上禁止用手机、微机打游戏。

  6、禁止打架斗殴、吵嘴、无理取闹,谩骂他人,不做有损团结之事。

  7、在上班、下班、刷卡和打饭时要排队有序。

  8、上班期间一律穿工作服,佩戴公司徽标和安全牌,工作服要干净整洁,不准穿高跟鞋,不准留长发。

  9、仪表必须端庄,日常工作中善用礼貌用语,拨打电话时先问候,并自报岗位,结束时礼貌道别,待对方挂断电话,自己再放话筒,不许在电话中聊天。电话来时,听到铃响,在铃响三声之内取下话筒。

  10、不准在岗位上或宿舍楼唱歌、吹口哨、大声喧哗或嬉笑打闹。

  11、严格考勤制度,上下班在规定时间内自己刷卡,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刷卡,可有本单位中层干部或内勤代刷。

  12、必须按照排定休班顺序休班,原则上不准调休,如有特殊情况,得到班长批准后方可调休。

  13、严格请销假制度,休班必须写请假条,得到本单位领导或班长批准后方可休班。班长权限为一天,车间权限为三天,三天以上报人力资源部批准。休假类别分为:公休、婚假、丧假、工伤假、病假、产假、探亲假和事假等。

  14、严格遵守《西门管理制度》,出西门必须填写西门出门证,并得到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出行。

  15、严格遵守《离厂许可证管理制度》,离厂时必须填写离厂许可证,并得到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离厂。

  16、严格遵守《饮酒管理规定》,在班前、班中严禁饮酒。

  17、严格遵守《禁烟管理规定》,进入厂区不准带烟带火,在公司生产区、生活办公区、和楼道禁止吸烟。

  18、严格遵守《公司交通管理规定》,上下班要两人成行,三人以上列队靠右侧行走。

  19、纪律检查形式:自查、互查、专查。

  20、每个班组设一名兼职的`纪律检查员,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经常检查劳动纪律,确保安全稳定生产。并做好《班组纪律检查台帐》。

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制度 第八篇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制度,把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纳入规范化管理,根据《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集团公司整合体系《劳务分包控制程序》、浙长城建司第劳(20xx)35号、浙长建司人资(20xx)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劳动用工管理

  1、任何项目部选择劳务分包单位必须经集团评价合格的劳务分包名录内选择确定劳务分包单位同时分公司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正式劳务分包合同。

  2、各项目部根据劳务分包要求,督促协助劳务分包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办理暂住证,应及时建立劳务人员花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3、各项目部使用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人员时,必须及时办理借用手续,使用集团公司退休或社会退休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签订退休返聘协议书,方可使用。

  4、特殊工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方可上岗,严禁使用无证、过期或无效上岗证上岗。

  5、严禁劳务分包单位和项目部招用社会盲流或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二、工资支付管理

  1、项目部,劳务分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按月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拖欠民工工资。

  2、劳务分包单位、项目部向分公司财务部门领取人工费时,必须凭劳务分包单位人工费发票,不得以其它形式领取人工费,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

  3、项目部必须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对民工的工资发放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分包单位未提供劳动者考勤表,工资发放清单,项目部不予支付人工费。

  三、项目部违反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规定或被新闻单位及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给企业形象造成影响的,将严厉查处并对项目部给予处罚。

  四、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内部所有项目部。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与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集团公司文件为准。

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篇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含在我省境内就业的外国、无国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以下统称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各纪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30日内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法律、法规的;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条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员会或人民确认。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除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工种的,必须年满18周岁。招用从事爆破性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劳动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

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制度 第十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编外合同制用工人员(下称合同制员工)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医院人事管理制度,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本院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待遇、考核及续聘等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本院各科室需使用合同制人员均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编人员聘后管理、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人员招聘

  第四条:人员招聘由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各科室所用合同制人员应经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定,没经核定,科室一律不得自行招聘合同制人员,人力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工资,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科室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岗位时,应书面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所需岗位类别、从事具体工作范围,上岗资格要求、工作职责、人数等要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科室编配情况进行核定,并报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人员招聘。

  第六条:科室如出现空岗,应提前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后进行招聘。

  第七条:招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xx县人民医院各岗位上岗资格》进行筛选,通过面试、笔试、考核、体检等,择优录用。

  第三章聘后管理

  第八条:经择优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录用。

  第九条:新录用人员首次签订合同期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如医院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双方或对方不愿续签合同的,合同到期终止,本院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终止等手续。

  第十条:合同制用工的进出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到院时间以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到时间为准,离职医院应办理交接手续,不办理交接手续者,不予移交社会保险等。

  第十一条:合同工职工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所在科室和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每年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即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如考核为不合格者,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医院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特种岗位需具备上岗资格,新毕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参加国家相应资质的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进院满3年仍未取得执业资格,劳动合同自然终至。

  第十三条:合同制人员在院工作期间应服从医院安排,认同医院精神、价值观,积极参加医院的各项活动,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章薪酬管理和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薪酬的核定按进院时所具备的条件为依据,进院后所取得的学历不作为薪酬核定的依据,但在考核评优时可作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条件。

  第十五条:初中考的大专生自学考试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参加高考的大专生本院工龄3年整,在聘期未受过处分者,可享受公积金;全日制本科生进院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享受公积金;在岗期间被聘中层以上干部者自聘日起,聘期内享受公积金。具体薪酬待遇见《医院合同制人员工资标准》,遇国家政策性调资,医院将作相应调整。(国家正式编制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关于社会保险的缴纳及保险的种类

  合同制用工的人员医院办理参加保险手续,保险的险种、缴纳保险费的基数及比例按xx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执行,医院缴纳部分由医院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医院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合同制人员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考核等次(按人事部门的考核要求)即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八条考核规定

  1、合同制人员工作满一年后,医院将对其工作及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晋级的依据。考核每年1次,未满1年者不评定等次。

  2、考核由所在科室提出评价意见,主要根据平时工作、学习表现、业务能力、培训等方面进行,医院对其德、能、勤、绩进行综合考评。

  3、相关职能部门制订相应岗位的考核细则,量化考核标准,至少每半年考评一次。

  4、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考核。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所在科室可以直接确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九条优秀标准:

  1、热爱专业,有职业使命感和奉献精神。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服务态度好,爱伤观念强。

  3、立足岗位,勤奋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协作,得到群众好评。

  4、虚心好学、刻苦钻研、专业理论知识扎实、基本技能熟练、得到服务对象好评。

  5、计分得分名列前茅。

  6、各项业务考试、考核成绩优秀。

  7、民意测评名列前茅。

  8、全年出勤率不低于95%。

  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

  1、在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获奖。

  2、评为优秀医生、优秀护士者。

  3、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4、在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中为主要项目实施人。

  5、在展科研工作为主要项目实施人。

  6、工作出色,为医院作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条下列情况有二项者或二项以上者,评为不合格:

  1、年内有违反劳动纪律,发生二次迟到、早退及脱岗、串岗者。

  2、不团结协作,同事间争吵、打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

  3、酒后上班者。

  4、上班期间玩电脑游戏、赌博、睡觉者(岗位职责不允许夜班睡觉的岗位)。

  5、工作不负责任,损坏公物或造成重大后果。

  6、有服务态度投拆者,经查属实的。

  7、医院组织的各种集体考试、考核成绩后三名者。

  8、职业道德教育及考试,有一次或一次以上不参加者。

  9、医院组织的学术活动及业务学习参加率低于平均数者。

  10、推诿病人索要病人钱物者。

  11、因医疗缺陷引发医疗纠纷者。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旷工一次者。

  2、事假超过1个月者。

  3、违反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常规,以及标准、流程等造成不良后果。

  4、违反医院行风规定,工作敷衍、缺乏责任性、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或导致不良后果者。

  5、利用工作之便私自侵占公共财产者。

  6、违反劳动纪律,年内三次或三次以上迟到、早退或脱岗、串岗者。

  7、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者。

  8、不服从管理,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者。

  9、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违纪者。

  第二十二条考核程序:

  个人填写考核登记表,对一年来工作进行总结。科室考核小组在部门主管领导评语及等次意见栏填写考核评语,相应主管职能部门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考核依据,提交医院考核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第六章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三条: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如在合同期内合同制职工提出解除协议或合同者,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医院,经医院同意的,可解除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受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可以解除协议或合同:

  1、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且符合劳动法规定解除合同条件的。

  2、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3、受聘者同时与其它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对医院工作造成影响者。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5、受聘者因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正常工作,又不能胜任医院安排的其它岗位工作者。

  6、因医院岗位变化不再需要或国家政策调事需裁减人员时。

  7、经营方式发生变化,需要裁减人员时。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医院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符合劳动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等情形的应予支付,补偿标准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经医院出资培训的,如在受聘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冲突的相关管理办法自行作废。

  第二十九条:如有与本办法冲突的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主,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单位使用的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如劳务人员、在校实习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操作。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工作时间、请销假制度、劳动纪律和奖惩等规章制度均适用合同制员工。

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制度 第十一篇

  为合理地配备人员,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规范用工管理,建立适用的用工管理体系,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劳动用工要达到五个百分百,即:劳动合同签订率、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百分百。在招收录用中根据文化层次、身体素质、年龄结构,以“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员工的招录。

  2、项目部招用新工人必须到指定地点(县疾控中心)进行岗前体检,检查合格的,组织上岗前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后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档案、员工登记表。

  3、招收录用新工人要求是年龄在18—50岁之间,并且身体健康且无职业病史。

  4、招收录用培训、考试合格后,由项目部为其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待员工学会正确佩戴、使用后,方可安排到各生产工作岗位,并建立师徒合同,三个月后方可独立作业。

  5、新员工上岗各队应安排专人予以传教、协调工作,直到实习期满能独立操作为止。要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技能、团结、协作的教育,使其能够很快的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积极投入到工作中去。

  6、建立职工档案必须完善以下手续:职工上岗前体检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近期免冠寸照及新工人进场培训考试合格证。

  7、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并且要持有市级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证。在学习培训内的工资待遇照发,学杂费由项目部负责,有关培训的证书证件由项目部相关部门统一管理。项目部统一安排的有关其它培训执行上一条

  8、对于未满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培训费用按剩余服务期分摊比例进行赔偿。

  9、项目部职工,各科室,队管理干部的调动和任命由项目部总经理提议,项目部任命与考核安排。

  10、项目部员工在项目部内部调动,必须履行调动手续,按照项目部的规定办理交接工作并完善公物归还制度。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交接工作,允许员工对工作变动情况进行申诉,但不允许对项目部的`工作安排拒绝接受。否则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按旷工处理。

  11、员工离职。包括辞职、辞退、除名、自动离职、裁员五种情形。辞职是员工本人向项目部提出离开项目部的形为。辞退是员工因工作技能,工作态度,等因素达不到项目部要求,由项目部强行采取让员工离开的情形。除名是员工因违反项目部规章制度,职工奖惩管理条例,或是个人行为严重与项目部企业文化不符以及有经济不当行为时,受到项目部处罚,强制要求离开项目部的情形,自动离职是员工未经项目部同意,擅自离开项目部的一种行为。裁员是因项目部生产经营不善,缩减经济开支而采取的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

  12、员工辞职就提前一个月向项目部提出《辞职申请》并按分层管理的权限由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项目部下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两份,员工本人及项目部各一份。

  13、辞退必须依据员工技能,工作态度,因工作态度,任务完成情况,岗位适应等角度清楚陈述辞退员工理由,报相关领导审批。提前下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二份,员工本人及项目部一份。

  14、除名是员工所在部门依据项目部规定,申明辞退理由,提交除名申请,报项目部批准式由项目部直接下达辞退命令。

  15、擅自离开员工,所在部门应在离职3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不再发放离职人员的一切报酬,给项目部造成损失的,项目部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16、项目部因生产遇不可抗拒的因素临时停产放假时段,员工可享受一定的生活补助,当不可抗拒因素消失后,必须按通知时间回到工作岗位。

  17、离职人员必须办理好相关的离职交接手续,离职当月的工资由各科,队按当月的出勤统计,按照项目部统一规定的工资领取时间领取。

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制度 第十二篇

  一、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劳动纪律,认真办公,因事或因病需请假的,必须事先办理好请假手续,并由教务处调代好课务。教职工请假一律向分管行政请假;请假一天以上的分管行政必须向校长请示。请假人同时必须报教务员,由教务员按规定调代好课务,并做好请假记载。因未报教务员处而未登记到的,均按旷课旷职论处。有关人员平均每周不定期抽查一次。

  二、迟到、早退及中途外出由门卫负责记载(迟到是指比规定的上班时间晚30分钟以内,早退同样是指比规定时间早30分钟以内,超出这个时间规定且没有请假的按旷工论处,中途外出以一小时以内为一次不足半小时的按半次记)。

  三、任何人不得私自调课调职,一经查实,双方均按旷课旷职论处。

  四、后勤职工享受规定假期的`一半,公办职工享受规定假期的3/4,有些教师担任一定后勤工作的按比例扣除部分假期。

  五、为鼓励教职工严守上述规定,特制定如下处罚规定:

  1、在不影响工作量的前提下,事假每天扣奖金100元,病假每天扣奖金50元;因私事缺席各种会议、学习、教研活动等每次扣除奖金50元。当月因病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的(含长病假人员),岗位津贴按以下标准发放:工作年限(不含学龄,下同)不满10年的发放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80%;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发90%。当月因事假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的,岗位津贴减半发放;连续事假达到一个月的人员,停发当月的'岗位津贴。

  2、全学期迟到、早退在五次以上的,每超过一次扣奖金20元,重大活动迟到每次扣100-200元;全学期中途外出在10次以上的,每超出一次每次扣奖金20元。

  3、旷课、旷职的,每旷课一节(半天),扣除奖金100元;旷工一天,扣除奖金200元。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4、上班时做到文明办公,不乱串办公室、不做私事、不在规定的时间外活动。每发现一次扣30元。

  5、办公室严禁玩电脑游戏、上网炒股等,每发现一次扣100元。

  6、上班时间接送小孩,按中途外出对待。

  六、补充说明,下列情形不扣奖金:

  1、有关文件规定的如

  (1)婚假3天晚婚的10天;

  (2)产假90天(晚育的120天),难产的再增加15天;

  (3)直系亲属死亡给予丧假3天(以上假期均包括中途的节假日在内)。

  2、哺乳期女教工在产假后上班6个月内可每天照顾1小时。

  七、劳动纪律检查情况每月公布一次。

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制度 第十三篇

  1、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如各单位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各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

  2、员工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权利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单位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单位应到有资质的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5、用人单位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以及职业健康体检单位检查建议安排相应工作。

  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安排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并进行观察。

  7、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工作经历,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和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的工种、岗位;

  (2)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变动情况;

  (3)接触时间、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强度或浓度,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8、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10、如在体检中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单位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在一个月内通知体检者本人。

  12、单位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制度 第十四篇

  一、认真执作息时间,坚守工作岗位,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凡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不请假外出的,每次罚款20元,工作时间打扑克、打毛衣、下橡棋、打麻将、打篮球、羽毛球的,每次罚款50元。

  二、实行周六、周日和法定节日公休制度,凡在规定公休天数外不能上班的,一律视为事假。每多休息一天(本人因工致伤除外),减发工资20元。(本月内请假天数与加班天数可以相抵)。病、事假超半年的,只发基本工资的80%。

  三、除公休假日外,本人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有婚、丧、嫁娶者,可加假5天,本人或直系亲属病重到外地住院及本人家中建房者,可视情况给予照顾。

  四、因工作需要,法定假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不能休息的,按国家规定发给双薪。经领导批准,公休日加班的,每加班一天增发工资20元。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除法定公休假日外,有特殊情况请假者,需经领导批准,并将本人负责的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岗位。请假批准程序是:科长请假要写出请假条,经主管机关工作的主任批准;其它人员请假,写出请假条交给本科科长,由科长报主管机关工作的主任批准,假满后按规定销假,上班时间需外出办事的,科长、付科长向主管机关工作的主任请假,科员向科长请假,否则按早退处理。无故旷工者,每天罚款50元。

  六、建立考勤登记制度。实行办公定、人事科、财计科和资产科轮流管理考核,每科负责一个月。坚持每人每天在上午八点半前亲自签到,严禁他人代签,上班不签到按旷工处理。因外出不能签到的``,回来后补签或有主管科长写明原因。双休日或法定节日,除门岗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再签到,不再计入考勤天数。领导批准加班的,由批准人代签。科长要委托一名付科长负责,把每天的到岗情况,在上午八时半前结清,对迟到、旷工者进行认真登记。月底把签到薄和考勤汇总情况一并报主管主任审批。每天到点结不起来或考勤失真的,每次扣发科长、主管科长工资10元。

  七、实行义务工制度,每人每年12天,财务科要建立义务工台账,年内加班超过12天后,方可领取加班费。

  八、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成立由县社主任为组长、付主任为付组长、各科科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抓好管理制度的落实。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Copyright©2020 1级文库版权所有 渝ICP备2023011259号-2

联系邮箱:kefu@1ji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