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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矿管理制度(最新8篇)

时间: 2024-05-16 20:01:05

金矿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金矿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金矿管理制度

金矿管理制度 第一篇

  一、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1、监控室应制定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及监测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2、分公司应指定人员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公司安全部监控维修组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和故障处置及监督检查工作。

  3、资产部负责监测监控设备应定期进行调校,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应立即更换。

  4、系统发出报警信息时,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置,处置结果应记录备案。

  5、公司、分公司监控室应建立以下台账及报表

  ――监测监控设备台账;

  ――监测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监测监控检修记录表;

  ――监测监控巡检记录表;

  ――传感器调校记录表;

  ――报警记录月报表。

  6、报警记录月报表应包括日期和时间、传感器设置地点、所测物理量名称、报警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每次报警的最大值、对应时刻及平均值、每次采取措施时间及采取措施内容等,每月21日报公司安全部。

  7、公司生产部负责绘制监测监控系统布置图,并根据各分公司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分站等设备的位置,以及信号线缆和供电电缆走向等。

  8、监控室每3个月应对监测监控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视频监控的图像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

  9、相关图纸、技术资料由公司生产部、分公司生技科归档保存。

  二、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1、分公司应指定人员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公司安全部监控维修组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和故障处置及监督检查工作。

  2、分公司安全科负责识别卡发放及信息变更管理。

  3、分公司每月对人员定位系统进行两次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若影响到对井下人员情况的监控,应加强井下作业人员监督管理,跟班车间主任、安全员、带班长应随时掌握作业人员所在地点和人数,并做好出入井签到工作。

  4、分公司监控室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设备、仪表台账;

  ――设备故障登记表;

  ――检修记录;

  ――巡检记录。

  5、公司生产部应绘制人员定位系统布置图,并根据各分公司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应标明分站(读卡器)等设备的位置、信号线缆和供电电缆走向等。

  6、分公司监控室应每3个月对人员定位系统信息资料、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应保存6个月以上。

  7、相关图纸、技术资料由公司生产部、分公司生技科归档保存。

  三、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1、分公司安全科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日常检查,分公司生技科负责设备维护。

  2、分公司安全科每月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一次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避灾硐室配备的食品由分公司综合办更新,急救药品由分公司安全科负责更新,应保证在保存期或有效期内。

  4、分公司安全科每年组织技术人员对入井人员进行紧急避险设施使用和紧急情况下逃生避灾培训一次,确保每位入井人员均能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和选择正确的避灾线路逃生。

  5、图纸、技术资料由公司生产部、分公司生技科归档保存。

  四、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

  1、分公司生技科负责压风自救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公司资产部负责压风自救系统监督检查工作。

  2、公司生产部负责绘制压风自救系统布置图,并根据各分公司井下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应标明压风自救装置、三通及阀门的位置,以及压风管道的走向等。

  3、分公司生技科每月对压风自救系统进行两次巡视和检查,公司资产部每月对压风自救系统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

  4、分公司应配备足够的备件,确保压风自救系统正常使用。

  5、分公司安全科根据各类事故灾害特点,将压风自救系统的使用纳入相应事故应急预案中,并对入井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压风自救系统使用培训,确保每位入井人员都能正确使用。

  6、相关图纸、技术资料由公司生产部、分公司生技科归档保存。

  五、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

  1、公司生产部绘制供水施救系统布置图,并根据各分公司井下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应标明三通及阀门的.位置,以及供水管道的走向等。

  2、分公司生技科每月对供水施救系统进行两次巡视和检查,公司资产部每月对压风自救系统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

  3、分公司应配备足够的备件,确保供水施救系统正常使用。

  4、分公司安全科应根据各类事故灾害特点,将供水施救系统的使用纳入相应事故应急预案中,并对入井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供水施救系统使用培训,确保每位入井人员都能正确使用。

  5、相关图纸、技术资料由公司生产部、分公司生技科归档保存。

  六、通信联络系统管理制度

  1、分公司应指定人员负责通信联络系统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公司安全部维修组负责通信联络系统的维护和故障处置工作。

  2、公司生产部绘制通信联络系统布置图,并根据各分公司井下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应标明终端设备的位置、通信线缆走向等。

  3、公司安全部负责系统维护人员的培训,分公司系统维护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分公司系统维护人员对通信联络系统每月进行三次巡视和检查,公司安全部维护组每月进行一次巡视监督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

  5、系统控制中心值班人员不得离岗脱岗,必须认真填写设备运行和使用记录。

  6、控制中心备用电源应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小时以上。

  7、公司、分公司监控室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设备、仪器台账;

  ――设备故障登记、检修表;

  ――巡检记录;

  ――报警、求救信息报表。

  8、相关图纸、技术资料由公司生产部、分公司生技科归档保存。

金矿管理制度 第二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压力容器的管理,确保压力容器安全、稳定、长周期生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部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压力容器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指压力容器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第四条各部门应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不断提高压力容器管理和维修技术水平。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压力容器管理是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加强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在公司主管设备副经理的领导下,依据总部、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压力容器管理网络和管理责任制,全面履行管理职责,不断提高压力容器的运行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司设备管理部是压力容器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总部相关制度。

  (二)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的设计、采购、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更新等全过程管理。

  (三)负责或参与对从事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及安全附件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检验单位资质的审查。

  (四)负责压力容器检验队伍的安排及专业协调工作。

  (五)监督、检查各厂及二级单位编制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定期检验计划及实施情况。

  (六)负责压力容器注册登记和领(换)证前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七)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司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压力容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二)负责压力容器的运行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符合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的参数。

  (三)组织需全面检验的压力容器的倒空、置换或提出延期检验的书面申请。

  (四)参与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延期检验的监控使用措施。

  (五)负责组织编制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应严格执行总部《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试行)》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负责组织审定安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负责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物资装备部主要职责:

  应严格执行总部《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试行)》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对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供应商的资质审查,做好采购工作,并及时交付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条人力资源部主要职责:

  应严格执行总部《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试行)》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资质。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总部《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试行)》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压力容器安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压力容器现场安装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及本制度。

  (二)编写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三)负责编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并于每年底前报公司设备管理部,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按规定提出修理、改造计划、使用登记、报停、报废申请,经公司设备管理部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参加压力容器采购、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六)每月定期向公司设备管理部报送压力容器数量、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统计表,并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进行说明等。对于到期不能定检的容器、安全附件,需按规定办理延期检验手续,并经公司设备管理部审批同意后,送相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七)执行公司hse有关管理规定,编写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八)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处置并按规定程序报告相关部门,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九)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十)负责建立压力容器台帐和技术档案及管理技术资料。

  (十一)负责建立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台帐,做好管理工作。

  第三章设计、制造、安装

  第十三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确保所提供的设计文件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规要求。

  第十五条所有进口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获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许可证书后,其产品方能订购,进口压力容器必须经过商检,具有商检合格证书方可验收。

  第十六条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取得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资格。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监理的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压力容器安装前,安装单位应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14条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办理报装手续。

  第十七条新安装的压力容器,如果存在设计、制造和安装方面的问题,其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不得投用。

  第十八条对重要的压力容器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压力容器,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单位入厂监造。

  第十九条现场组装的压力容器,应在制造厂进行预组装验收,或根据制造厂提供的预组装检验报告在现场进行组装和验收。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派质量检查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监造,并填写现场组装中间质量检查记录。

  第二十条当新安装容器运到安装现场时,物资装备部应组织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压力容器到货验收。

  第二十一条所有新安装压力容器办理使用证前必须履行严格的验收手续,由建设项目负责单位主持并组织有关部门按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对容器安装工程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包括保温、反腐、静电接地等。验收必须有建设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参加,所提交验收的文件、资料应符合办理使用证的要求方可验收。验收合格后30日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将下列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移交资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技术文件和资料。

  (三)压力容器安装告知书。

  (四)设备安装前的检查验收记录。

  (五)设备安装记录。

  (六)基础检查记录。

  (七)隐蔽工程记录。

  (八)设计变更通知书。

  (九)压力试验记录。

  (十)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第四章使用、修理与改造

  第二十二条经验收合格的压力容器在投用前,均应按规定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领取使用证手续,无使用证的压力容器不得投用。

  第二十三条新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必须具备以下资料和条件:

  (一)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质量证明书;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监督检验证书;

  (四)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新安装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由检验机构根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附件六的规定进行评定。

  不具备注册条件的压力容器不发给使用证,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2级以上后再发给使用证。

  第二十五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执行。新安装压力容器在办证注册登记、领取使用证前,在用压力容器经定期检验办理换证之前,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备齐技术资料(在用压力容器还需携带定期检验报告),送公司设备管理部进行技术审查,经审查同意后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i、ii类压力容器注册登记及使用证由使用单位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办理,iii类压力容器、液态气体汽车罐车、铁路罐车、超高压容器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办理。

  第二十六条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变更、过户变更、使用变更、判废,均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执行。压力容器更新后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未注册的在用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判废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做出处理。按报废处理的,不得再作承压容器使用,并不得转让销售。

  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既不按有关规定检验又不申报办理缓检手续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罐车使用证》即行失效。

  危及安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应停止使用,并注销《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罐车使用证》。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使用安全状况等级在3级以上的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要求各单位必须制定厂级监控措施,监控措施应包括应急事故的处理方案,使用单位车间、生产、安全、设备管理部门会签,使用单位主管设备副经理批准,建立专门巡检记录或在交接班记录中单独注明巡检情况。现场挂牌并标注“4级容器,监控使用”字样。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或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压力容器报废后应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九条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或者使用时间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不得转让、销售或异地安装仍作压力容器使用。报废压力容器作废旧设备材料销售时,应先进行破坏性解体。

  第三十条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材质为16mnr的球罐,要求介质中硫化氢含量不得超过50ppm,材质为高强钢(一般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бb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 mpa的压力容器用钢)的球罐介质中硫化氢含量不得超过20ppm,浓度超标的设备管理部门应禁止充装。因生产需要必须充装的,充装单位必须由使用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完善的书面监控措施,并应包括应急事故的处理方案,车间、生产、安全、设备管理部门会签,使用单位主管设备副经理批准。

  第三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台帐,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料目录。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三)压力容器登记卡。

  (四)《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

  (五)《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技术文件和资料。

  (六)压力容器安装记录(一般包括压力容器安装告知书、设备安装前的检查验收记录、设备安装记录、基础检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压力试验记录、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八)修理改造记录(一般包括修理改造方案或图样及施工方案、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告知书、实际修理改造情况记录、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压力容器重大修理和改造监督检验证书)。

金矿管理制度 第三篇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就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工作和生产工作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让矿山各部门干部和员参与到安全生产管理中来,现根据矿山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成立矿安全生产小组,以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好安全责任制度。

  第一条职责

  1、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在矿领导管理下的安全监督管理决策机构,并通过安全处对各部门的安全工作实现全面监督管理。

  2、监督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状况,每月对矿区进行例行安全检查。

  3、贯彻、落实矿山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要求,确保矿山安全生产,为矿山的.生产提供坚实安全保证。

  4、研究决定矿山安全工作计划,部署安全生产方案。

  5、研究矿山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治理,决定治理隐患措施和方案。

  6、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必须参加安全管理委员会召开的会议,组织的安全检查,以及其它的安全活动。

  第二条权力

  1、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有权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返劳动纪律的员工和部门进行处理和处罚。

  2、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有权对举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返劳动纪律、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避免了安全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或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

  3、安全管理委员会委员有权对违反矿山安全管理规定,构成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进行处理和处罚。

  4、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有权听取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并对各部门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和评比。

  第三条组织机构

  1、矿山安全管理委员会由矿领导、公司监察室、矿部办公室、安环处、氧化矿车间、选矿厂、后勤处、地勘处、基建处、设备动力处、生物厂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委员十名,主任由矿长担任、副主任由副矿长和矿和长助理担任。委员由各部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担任。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任期一年。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人事任免由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决定。

  3、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安全处履行办公室职能,并负责安全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工作方法

  1、安委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

  2、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认为必要时或遇安全突破发性事件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会议形成纪要,印发矿山各部门。

  第四条附则

  1、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安环处)

  2、木里县容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梭罗沟金矿安全管理委员会名单附后。

金矿管理制度 第四篇

  1、生技科矿压组要不定时对所有锚网巷道进行锚杆锚固力、预紧力的抽检顶板离层仪读数。并根据施工现场做好锚网巷道矿压报表(包括锚杆锚固力、预紧力抽检情况、顶板离层仪变化情况),每周不少于一次,经科领导审核批准后,上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然后下发到施工单位,有利于指导生产。

  2、施工队组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搞好矿压监测,设置记录台帐(包括锚杆锚固力、预紧力抽检情况、顶板离层仪变化情况),设专人管理记录,做好监测记录,观测数据必须现场取得,真实有效。

  3、施工队组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安设顶板离层仪,严格按规定进行观测及记录。

  4、离层指示仪安装时应使深浅基点读数为零。

  5、离层指示仪孔深严格按规程规定执行,离层指示仪孔必须保证铅垂顶板打设,以保证离层指示仪安装时深浅基点能卡到规定位置。

  6、顶板离层仪挂牌管理,牌挂在顶板离层仪前后0.5米范围,并采用双股14#铁丝吊挂,与帮网牢固扭结在一起,并将牌板规定内容填写完善。

  7、掘进工作面依据顶板离层数据进行顶板管理,离层值在超过50mm毫米时,要停止掘进,对该离层仪前后20米范围内部打锚杆或锚索;离层值大于100毫米时,及时汇报生技科及矿总工程师,制定相应加固措施,加强顶板管理,必要时由设计人员重新进行巷道支护设计。

  8、要定期对巷道支护情况进行检查,跟班队干、班组长每班进行检查,发现有顶板下沉量增加、两帮移近量加大及锚杆支护失效或存在断梁折腿或变形严重的支架等情况时必须及时汇报队值班及生技科。

  9、队组必须制作专用的.锚杆扭紧工具,不得使用检测工具作为施工工具。

  10、掘进期间矿压监测仪器和施工必需的张拉设备(包括锚杆拉拔仪、力矩扳手、锚索张拉仪等)正常使用,确保完好和正常使用。

  11、锚杆按规定做拉拔试验和扭矩试验,并做好记录。

  12、锚杆拉拔仪使用后及时装箱,严禁巷道中乱扔乱放。

  13、施工队组对矿压监测设备进行日常监测和维护,发现监测异常及时汇报生技科,并采取相应措施。

金矿管理制度 第五篇

  一、总则

  1、为满足矿井生产管理需要,成立清水营煤矿矿压观测领导小组,配备技术人员及兼职观测工,建立健全观测组织机构,配备相应仪器仪表,负责收集各区队上报的矿压观测资料并认真分析、归纳、总结(数据变化大时及时分析总结)。

  2、生产技术科结合实际情况,对开采的主采煤层进行顶板分类,制定相应的顶板管理措施,防止冒顶(片帮)等事故的发生;对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机道、放顶线等部位加强观测,做好数据分析工作。

  3、生产技术科应对工作面来压周期、来压步距、最大来压强度、顶板最大下沉量等进行科学分析,并就巷道支护强度、支护方式、工作面推进速度提出合理性意见和建议,同时将结论报总工程师审核批准,必要时由矿总工程师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讨论,总结矿压显现规律,为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和支护设计提供科学依据。

  4、各区队成立以技术副队长为组长的基层矿压观测领导小组,报生产技术科备案,并根据规定参数、采集周期及时采集矿压参数,每月月底编制矿压分析报告报生产技术科。

  5、矿压工程观测原始数据和参数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

  6、生产技术科根据各区队所报数据及工作情况随时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

  7、矿压观测原始数据和分析结果应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8、所有上报数据必须采用标准表格填写,矿压观测、顶板离层监测表格详见生产技术科下发表格。

  9、巷道移交时由生产技术科监督,生产技术科与施工区队双方技术负责人负责将矿压观测资料与其它内业资料一并移交。

  二、采掘现场矿压观测管理办法

  1、正常情况下,新布置测点前10天每天由技术副队长或技术员对测点数据采集一次,超过10天后,测点每7天观测一次。

  2、遇巷道压力、围岩位移量变化较大时,区队必须每班指派专人进行监测并收集相关矿压参数,突变情况下及时向生产技术科和调度室汇报。

  3、正常情况下,在掘巷道每隔50米布置一组观测点;在一些特殊地点(交叉点、贯通点)或特殊变化巷道点(巷道压力、围岩位移量变化较大等地点),经生产技术科认定后布点进行观测。

  4、采用“十”字布桩法监测巷道表面位移。在巷道顶底板中部垂直方向和顶板下1000—1500mm两帮水平方向钻φ28mm、深300mm左右的钻孔,将木桩打入孔中,顶板和两帮木桩顶部安装测钉。测量精度要求达到1mm,并估计出0、5mm。

  5、采用顶板离层监测仪进行观测,检测仪应变装置深部要确保安装到老顶里,浅部安装到直接顶里。

  6、顶板离层下沉量达到100mm以上,必须及时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防止顶板脱层、漏顶或冒顶事故发生。

  7、综采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处各布置一组观测点,沿工作面倾向每五台支架布置一组观测点,使用yhy—60ing型综采支架监测仪器监测,使用便携式红外线采集仪取数,将采集数据利用专用处理软件进行分析处理。

  8、综采(综放)工作面应对支架各立柱载荷进行观测,然后人工对支架下缩量、顶板移近量及其它数据进行观测统计,认真分析工作面初次来压或周期来压情况,做好来压前的预报工作。

  9、综采(综放)工作面上下顺槽(包括工作面辅助运输巷距开切眼100米范围内)每天进行一次顶板离层监测,其余地段按照掘进巷道规定进行监测。

  三、矿压观测仪器使用、管理与考核

  1、各施工范围内的矿压观测仪器原则上由本施工区队使用、维护、管理,由于使用维护不当或其它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或仪器损坏的,按照设备(仪器)价格双倍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安装的各类矿压观测设备,需要回收时必须按时回收,保证其完好。

  2、巷道顶板离层监测点处必须设有醒目的记录牌板,要求内容齐全、更新及时、记录清晰,否则每处罚款200元。

  3、数据采集仪的使用管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由于人为因素损坏的,按照设备(仪器)价格双倍进行处罚。

  4、所有上报的矿压资料和分析结果必须确保真实、有效,否则每次对责任人处罚500元。

  5、各单位必须将矿压资料和分析报告及时上报生产技术科,逾期不报者每推迟一天罚款200元。

  6、未经矿压观测领导小组同意,不得擅自拆卸矿压仪器或停止矿压观测工作,否则每次对责任人处罚500元。

  7、矿将在年底就矿压观测工作进行评比,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四、矿压观测小组职责范围

  ㈠、生产技术科职责范围

  1、采掘工作面施工前督促施工区队完成工作面矿压监测计划与措施,由有关部门审查,报总工程师批准。

  2、每周对井下所设观测点巡回检查,抽查监测记录数据,发现测点损坏或测点观测牌板记录数据与现场数据有出入的,对施工区队技术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3、生产技术科每月对上报的采掘工作面矿压观测数据进行分析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工程师审批。

  4、采掘工作面测点变化量一次测量值超过50mm,累计变化量超过100mm的,必须制定处理方案下发到施工区队进行处理。

  5、所有采掘工作面矿压观测数据及分析结果必须建立档案。

  6、每旬必须对回采工作面推进度与上下两巷矿压显现数据、相邻巷道矿压观测数据进行比对,并出具效果评估报告。

  7、生产技术科负责矿压观测仪器的'发放及建立台账工作。

  ㈡、施工区队职责范围

  1、综采区队:

  ⑴综采区队技术副队长专门负责矿压观测的管理。

  ⑵矿压观测点必须编号挂牌管理,观测数据必须与填写数据一一对应。

  ⑶做好对工作面的初撑力和末阻力动态观测工作,做好矿压观测仪数据收集、比对工作,实行监控、分析、措施制定、责任落实过程闭环管理。

  ⑷工作面初采、初放、过地质构造带期间要做好监测、监控工作,对工作面初次来压或周期来压情况作认真分析,做好来压前的预报工作。

  ⑸每班对矿压观测仪表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有问题的要及时汇报,进行追查考核;

  ⑹每10天由区队矿压观测小组成员负责进行一次工作面支架的初撑力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专项记录;

  ⑺认真做好综采工作面的初次来压、周期来压的观测和专题分析工作,并写好矿压观测与分析报告,为类似工作面的提供参考依据。

  ⑻为确保矿压观测数据的完整性,在综采工作面的回风巷和机巷设点进行矿压观测。

  2、综掘区队:

  ⑴综掘区队主管技术副队长负责矿压观测的管理。

  ⑵巷道掘进过程中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布置测点进行观测。

  ⑶巷道测点必须编号、挂牌管理,测量数据必须与牌板一一对应。

  ⑷每次监测数据要有分析结果,实行监控、分析、措施制定、责任落实过程闭环管理。

  ⑸工作面测点变化量一次测量值超过20mm,累计变化量超过100mm的,要及时上报生产技术科。

  ⑹巷道施工结束后,归类所有矿压资料,由生产技术科牵头移交。

  ㈢、矿压观测区域划分

  1、开拓巷道:

  副立井+786m水平车场华煤二公司负责设点监测

  副斜井下段开凿综掘二队负责设点监测

  主斜井下段维护(含搭接硐室)综掘二队负责设点监测

  回风斜井下段维护综掘一队负责设点监测

  11采区水泵房、变电所生产技术科负责设点监测

  +1065m水平车场巷修队负责设点监测

  2、准备巷道:

  主斜井2#给煤机检修联络巷巷修队负责设点监测

  主风井措施巷生产技术科负责设点监测

  3、回采巷道:

  110201工作面及风机两巷综采一队负责监测

  110202工作面风机两巷综采一队负责监测

  110202工作面辅助运输巷综掘三队负责监测

  110203工作面回风巷综掘三队负责监测

  110203工作面皮带运输巷综掘二队负责监测

  110203运煤措施巷生产技术科负责监测

  110203工作面切眼导硐生产技术科负责监测

  110205工作面运输下山综掘二队负责设点监测

金矿管理制度 第六篇

  1、总则

  1.1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配套法规,发展矿山生产潜力,充分开发利用盐、卤、伴生气资源,使我公司取得较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在本公司从事矿山管理,采卤生产及其一切活动的单位,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1.3定义

  1.3.1矿山: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1.3.2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生产及有关活动。

  1.4公司采取政策和措施,支持发展矿山采卤安全教育,鼓励矿山安全开采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安全设备和工艺的推广应用,推进矿产资源开采科学技术进步。

  1.5根据公司实际,在矿山采卤生产中,对忠于职守、防止矿山事故或抢险救护有功的、推广与改进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新技术、新工艺等效果显著的给予奖励。

  2、卤井生产技术管理

  2.1卤井生产技术管理原则

  2.1.1优化生产、科学调度、稳定运行、确保安全。

  2.1.2严格贯彻卤井生产操作规程,强化卤井启停机操作,杜绝人为事故发生。

  2.1.3合理组织卤水的采、输、储、净化、销售等环节的协调与调度,确保矿山采卤生产稳定、高效、优质运转。

  2.1.4完善卤井生产技术管理,及时收集卤水生产中的各种参数,搞好井矿动态及卤井技术分析,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减少卤井生产事故的发生。

  2.2各卤井生产技术管理措施

  2.2.1蓬基井、盐五井

  2.2.1.1严格按《黄卤井采卤技术规程》、《电潜泵生产操作规程》组织生产。

  2.2.1.2提高电潜泵检修质量,确保一次下井成功。

  2.2.1.3提高天然气的利用率,搞好天然气的分离和集输。

  2.2.1.4若因井下卤水液位下降,需改变泵挂深度时,由井矿专业技术人员综合分析后,报经公司领导同意,改变电潜泵型号与泵挂深度。

  2.2.2盐四、盐九、普一井组

  2.2.2.1生产方式按“盐九井环隙和普一井中心管双泵双井注水,普一井环隙、盐四井中心管返卤”三井对流工艺组织生产运行。主要以普一井环隙返卤为主,盐四井返低浓度卤水作为地面配水降咸调节为辅。

  2.2.2.2正常生产期间,加强生产参数的监测。稳定生产期内,若产量下降5-10m3/h、浓度上升到23.Be′,应立即将普一井中心管注水改为普一井环隙注清水,清洗整个地面卤水管线,并同时关闭蓬普一井中心闸阀。

  2.2.2.3若因矿山卤水量过剩,须及时调节井组产量和注水井组,控制普一井出卤闸阀,调节产卤量。

  2.2.2.4井组停产期间,盐九井井口压力升至13MPa时,应安排在白班泄压。启机前,盐九井井口压力高于9MPa,应泄压后再启机生产,防止设备事故发生。

  2.2.2.5生产正常期间,做好地面配水工作,严防地面管线盐结晶堵管,配水量视情况而定。每15天向普一井环隙注清水4小时,清洗出卤通道。

  2.2.2.6严格卤井操作规程,杜绝人为事故发生。

  2.2.2.7加强井组的技术监测,发生异常及时报告。

  2.2.2.8组织停产期间,向普一井环隙注清水四小时后,停机关井。

  2.2.3盐八井

  盐八井因从二00七年元月开始,卤水浓度下降,所采岩卤已无利用价值,现确定改为开采黄卤,开采方式待技改完成后确定。

  2.2.4盐十井、十一井组

  2.2.4.1生产方式按“十一井环隙、中心管注水、十井环隙出卤、十井中心管辅助注水”双井双泵对流生产工艺组织实施。

  2.2.4.2生产正常期间,加强生产参数的监测。稳定生产期内,若产量下降5至10 m3/h,浓度上升到23.Be′,立即将十一井注水倒入十井环隙并分流地面管线,清洗整个出卤通道。

  2.2.4.3生产正常期间,做好地面配水工作,严防地面管线盐结晶堵管。每15天向盐十井环隙注清水4小时,清洗出卤通道。

  2.2.4.4组织停产,需向出卤井注清水4小时后,关井停产。

  2.2.4.5按规定做好卤井生产技术参数的监测和记录。

  2.2.4.6严格卤井操作规程,杜绝人为事故发生

  2.2.4.7改变生产工艺,经专业技术人员讨论报经领导同意后实施。

  2.2.4.8卤井正常生产期间,若出现采卤参数异常变化,操作人员应及时向专业技术人员报告,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2.2.4.9盐12井投产后,生产方式临时确定。

  2.2.5当井下情况发生异常变化,需改变生产技术措施时,经井矿技术人员研究后,并报分管矿山的公司领导同意,可采取新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

  2.3矿山生产管理

  2.3.1各井的正常关、停、启操作须经生产单位上报生产安全处(调度室),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2.3.2各井改变生产工艺等重大措施应由井矿技术人员分析讨论后,经井矿技术主任工程师、公司领导同意,方可实施。

  2.3.3矿山生产单位应搞好卤井的日常技术管理,掌握卤井动态,适时分析卤井现状和发展趋势。

  2.3.4矿山生产单位应科学合理组织好卤井生产,优化矿山生产管理。

  2.3.5专业技术人员应搞好矿山现场的技术管理工作,分析掌握卤井技术资料,并提出排除卤井生产故障的措施,供领导决策。

  2.3.6现场采卤操作人员应忠于职守,对卤井运行的各种生产参数按时监测和记录,做到准确可靠。

  2.4天然气集输管理

  2.4.1合理开发利用卤井天然气资源,确保天然气开采输送系统安全,稳定正常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2.4.2天然气集输系统包括气水分离器、天然气冷却系统(基井)、天然气储气罐、井口到分离器出气(卤)管线、储气罐至用气单位天然气主输送管线、天然气排空燃烧管线装置、输气管线沿控制闸阀和存液器、以及系统计量设施和安全设施。

  2.4.3安全教育培训

  2.4.3.1对从事天然气集输系统相关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安全用气常识教育,提高全民的防范意识。

  2.4.3.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天然气泄漏或者其他事故,有义务及时通知天然气采输单位以及生产管理等部门。

  2.4.3.3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天然气采输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关闭天然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2.4.3.4天然气集输系统主要设施所在地(井场)50米以内严禁烟火。

  2.4.4设施配置

  2.4.4.1天然气集输系统属易燃易爆场所。此场所内电气设备属防爆型,系统及单元应按规范接地,并按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建设应急通道,应急照明和配置消防器材。

  2.4.4.2天然气集输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在重要的设施所在地或维修区域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2.4.5运行监控

  严格运行操作规程和工艺纪律,严禁超压运行,勤观察、勤巡视检查,结合卤井生产参数,井下状态变化和用气单位需求实际,及时上报生产管理部门并调整系统生产工艺状况,以保证系统运行稳定安全正常。

  2.4.6排空燃烧

  岩卤井气排空燃烧应保证经常性和正常化,做到排空燃烧处理完全,杜绝火熄不关气情况出现;并随时注意气体气味变化情况,防止气体中毒事件的发生。黄卤井排气超工作压力时,可实行排空燃烧泄压,禁止安全阀(或其他方式)泄压排放超过10分钟以上。

  2.4.7检修抢修作业

  2.4.7.1天燃气采输单位应建立安全检查、维护、事故防范等制度,维修单位应建立维修、事故抢修等制度,并及时报告排除处理天然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2.4.7.2对系统涉及的压力容器(管道),压力表和安全阀等安全附件,以及各接地系统,生产单位应按期进行检验检测,以保证符合安全标准和运行安全可靠。

  2.4.8天然气采输单位应对输气设施、管道分区域随时巡查,以此保证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

  3、矿山安全管理

  3.1总则

  3.1.1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了预防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工伤事故、工业中毒和职业病、燃烧与爆炸等而采取的组织措施与技术措施,是矿山企业发展的必要保证。

  3.1.2定义

  矿山安全管理就是矿山的管理者对矿山的安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

  3.1.3目的

  矿山安全管理以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护财产不受损失,促进矿山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

  3.2矿山安全生产方针

  3.2.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矿山安全管理基本方针。

  3.2.2安全生产方针是矿山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在矿山设计、规划、采卤生产、事故处理等方面都应把安全放在第一位,首先满足安全需要。

  3.2.3 “安全第一”是指如何看待和处理安全和生产以及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当生产和其他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和其他工作要服从安全。

  3.2.4 “安全第一”要求分管矿山职能部门和生产单位的领导要重视安全,要把安全工作作为完成各项任务,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条件。

  3.2.5 “安全第一”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企业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作为一项有否决权的指标。

  3.2.6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在事故防止与事故处理的关系上才能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芽之中。

  3.3宣贯《矿山安全法》及配套法规

  3.3.1 《矿山安全法》是矿山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的基本法规,是矿山企业制定安全规程、条例、办法、指令和一系列法律性文件的依据。

  3.3.2 《矿山安全法》是加强矿山安全工作,促进采矿业健康发展,保障安全生产的最高准则,执行《矿山安全法》,关系到矿山企业职工的根本利益,也关系到国家采矿业的兴旺发达。

  3.3.3通过安全法规在员工中的普及,全面提高安全文化素质,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强化安全责任心,增强安全法治观念。

  3.4坚持抓好安全目标管理

  3.4.1安全目标管理就是在一定的时期内(一年),根据企业经营的总目标,从上到下地确定安全工作目标,并为达到这一目标制定一系列对策措施,开展一系列的组织、协调、指导、激励和控制活动。

  3.4.2安全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年内安全管理总目标经过协商自上而下层层分解,制定各级各部门直到每个员工安全目标和为达到安全目标的对策措施。依靠全体员工自下而上的努力,保证各自目标的实现,最终保证矿山生产总安全目标的实现。

  3.5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管理与生产单位应当建立行政领导单位、职能机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的实现。

  分管矿山工作的`公司领导是矿山安全的领导责任者;主任工程师、工程技术人员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各级行政领导对分管业务的安全负责;班组长是所管辖内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当班工人对所在岗位及区域的安全工作,坚持“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所在区域的安全、消防、治安工作。

  3.6严格执行生产技术标准和生产操作规程,做好生产动态监控,坚持认真观察与检查,确保工况参数正常和生产设备运行安全。

  3.7重要设备和特种设备应制定定期维护保养检修制度,杜绝设备违规操作和带病运行。

  3.8重视安全教育培训

  3.8.1加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提高领导、技术人员和工人的安全管理水平、安全作业技能、安全操作技术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3.8.2坚持“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持证上岗”的要求。

  3.8.3采矿生产单位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3.8.3.1国家有关矿山生产的法律法规;

  3.8.3.2采卤生产技术规程及公司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3.8.3.3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

  3.8.3.4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危险情况的应急措施。

  3.9坚持做好安全监督检查

  3.9.1安全检查是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通过安全检查,可发现矿山及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以便有计划的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3.9.2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员工对安全生产的思想认识,安全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安全隐患,安全设施运行情况等。

  3.9.3安全检查中发现需整改的生产设施由主管部门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监督完成整改工作。

  3.10重视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10.1矿山生产事故发生后,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尽快进行调查处理,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改进工作,使员工受到教育,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3.10.2在处理事故时,应结合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领导责任者。

  3.10.3对事故责任者严格按《矿山安全法》、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对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擅离职守,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后果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按国家法律处理。

  4、附则

  4.1本制度解释权归生产安全处。

  4.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矿管理制度 第七篇

  为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33号令)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为搞好干部带班下井记录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领导干部下井记录的项目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2、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记录必须由当班领导自行填写,严禁他人代替,以确保记录真实性。

  3、每天由调度室对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进行查阅,对存在的`隐患未能现场处理的,要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按规定进行整改,严格执行“闭锁循环”管理,未按期整改的,对相关单位给予处罚。

  4、每月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调度室负责收集、保存。

  5、调度室负责将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详细记录,每月公示次数不少于1次,接受职工监督。

  6、监控室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的情况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正常运转。系统微机严禁安装与人员定位系统无关的其它程序,确保有足够的存储空间,人员下井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保证一年以上。

  7、调度室将每月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记录档案按月装订,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8、历年纸制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经矿领导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进行,上年度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准销毁。电子文档版在不影响空间的情况下,一律不准销毁。

金矿管理制度 第八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提高煤矿驻矿安全监管人员管理水平,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驻矿安全监管员(以下简称驻矿员)管理制度。

  一、岗位职责

  驻矿员代表乡政府行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由乡政府统一管理,具体业务由乡煤管站统一指导,采取定点驻矿方式,每矿派驻2名驻矿员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驻矿员主要履行下列岗位职责:

  (一)日报告工作制度。驻矿员每天如实填写驻矿日志和值班记录,并及时将所驻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和乡政府煤管站,每周一和每月3号前书面报送所监管煤矿的周、月安全生产情况评估报告和周、月工作小结。

  (二)加强现场监管。加强对所监管煤矿“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的现场监管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并对每次入井的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作详实记录备案。

  (三)安全例会制度。煤矿安全例会定于每个月第一周的周二上午10点在乡煤管站举行,驻矿员要按时参加会议,学习上级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知识,对所驻煤矿当前形势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汇报。

  (四)严格工作纪律。驻矿安全监管员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按照《果园乡机关部门管理办法》和《果园乡煤矿驻矿员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和请销假制度,严禁脱岗漏检。

  二、工作职责

  两到位 无控制 加进去

  (一)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规定情况,跟踪监督煤矿企业对上级部门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改及各种指令落实情况;

  (二)监督所驻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计划、入井规定人数及出煤量不得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0%等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矿长带班下井制度、发放安全手册制度等,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监督所驻煤矿采掘工程进展情况及隐蔽工程的施工生产情况;

  (五)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隐患时,要责令煤矿企业立即进行整改,并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报告,隐患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煤矿企业拒不执行监督指令时,要立即提请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处理;

  (六)监督所驻煤矿严格执行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日报告、周排查、月总结制度。每日要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报告一次矿井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每周要开展一次全面的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活动;每个月要召开一次矿井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分析总结当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七)驻矿安监员随时掌握所驻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并定期向乡煤管站报告情况,重大情况须立即报告。矿方不执行驻矿安全监督员的检查和处理意见的,可立即向乡煤管站报告;所驻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立即向乡煤管站和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报告。

  (八)坚持井下安全监管与地面安全监管相结合、突出井下监管原则。驻矿安全监管员实行每天至少1人次跟班入井检查制度,对当天入井人数、工作任务、井下安全隐患及当班隐患整改情况等要认真记录,及时掌握井下各工作地点的瓦斯、风量等情况;

  (九)按时参加乡煤管站组织的安全生产例会和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工作例会。

  (十)配合各级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三、纪律与奖惩

  (一)驻矿员的考勤纪律和请销假制度严格按照《果园乡机关部门管理考核办法》和《果园乡煤矿驻矿员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奖惩。乡煤管站、督查办和包矿领导对驻矿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检查采用入矿检查、随机抽查、电话查岗及调阅驻矿日志等方式进行,检查中发现有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第一次扣发驻矿补助100元。第二次扣发补助220元,第三次扣发本季度绩效工资或 的30%,凡一个季度内查出3次以上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的,作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600元,并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学习。

  (二)驻矿员实行全天24小时驻矿工作制度,驻矿值班期间要严格遵守驻矿工作纪律,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凡是手机关机或者其他原因联系不上的,一次扣发驻矿补助100元,依次计扣,每月累计3次(含3次以上的,作待岗一个月的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600元),造成后果,依法追究机关责任。

  (三)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请销假报告制度,严禁缺岗、漏岗、脱岗。若有事需要请假,不论时间长短,由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向煤管站负责人说明请假情况,经主抓安全领导批准,将假条交乡煤管站备案,安排代班后,方能离矿。有事不请假,也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扣发驻矿补助,具体规定按照机关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四)驻矿员在驻矿期间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做好驻矿安全监管工作,乡煤管站每月根据情况对驻矿员进行考核。考核发现存在对所驻矿基本情况不清,不认真履责的,扣发本人工资及津贴100元,并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因不履职导致事故发生的,移交纪检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驻矿员要每天填写驻矿日志和值班记录。发现较大及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并将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报乡煤管站。发现未填写驻矿日志或填写内容不全,每次罚责任人50元。

  (六)驻矿员在驻矿工作期间,凡对生产建设活动中的隐患或重大问题制止处置有功的,给予奖励;发现举报一项以前未曾发现的重大隐患,对生产建设过程中突发事件处置有功者,将作为年终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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