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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管理制度

时间: 2024-06-28 22:09:02

水产养殖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水产养殖管理制度

水产养殖管理制度 第一篇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5、负责对本公司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1、制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

  2、落实本部门兼职安全员、消防员人选。

  3、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负责本部门的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6、协助和参与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7、定期向安全生产负责人反映和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

  8、在每周检查公司5S管理工作的同时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区与5S管理工作责任区的责任人相同),在例会上通报检查情况,及时做好安全总结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

  1、具体负责相应区域的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2、每日巡查相应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检查维护生产设备、消防器材、电路,确保设备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时纠正解决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3、了解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4、及时汇报突发事故,协同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处理事故,维持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伤亡人员,制止事故事态发展。

  四、义务消防员岗位职责

  1、接受安全员的工作安排,分管每一具体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2、由安全员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消防演习,确保掌握基本的消防技能。

  3、由安全员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刻制止并做好防范措施,向安全员汇报。

  4、协助安全员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

  五、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1、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活动,增强安全法制观念和意识。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3、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及时向公司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水产养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3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水产局负责本辖区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渔政站负责。

  第四条渔政站设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班,负责我县辖区内水上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必须符合安检标准,配齐消防、救生设备。

  第六条严禁渔业船舶超载、搭客、装载危险品。

  第七条严禁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出船,严禁夜晚出船作业。

  第八条严禁酒后驾船,禁止穿拖鞋作业,进行渔业作业时必须穿戴救生衣。

  第九条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必须按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以保证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风、防火、防盗。

  第十条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工作要实行责任人负责制,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一条水产局,渔政站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以上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渔政站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和渔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并在醒目地段设立安全管理的标语牌,做到警钟长鸣。

  第十三条渔政站每年至少举办两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班,对职工、渔民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渔政站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或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水产局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渔政站要组建安全检查队伍,并且发挥主观能动作用。

  第十六条渔政站严格管理渔船牌照,规范渔船“三证”发放程序,严格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渔业水上安全事故,渔业船舶事故人员死亡率控制在1.5‰以内。

  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渔业安全生产的现状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渔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度,按各自职责,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建立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条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县人民*领导下,在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

  第四条水产局负责对辖区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渔政站是水产局二级单位,作为执法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渔业船舶的更新、建造、购置、报废、入渔许可和船舶修造业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发证、换证、年审和渔业船员的考试、发证,以及船舶进出港签证。

  (三)负责传达、起草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

  (四)负责组织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查处渔业船舶的违规行为,对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

  (五)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把好渔船质量关和救生、消防、信号设备的配备关。

  (六)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渔船安全管理网络,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值班制度、通讯联络制度、安全会议制度。

  (七)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监督实施本辖区内渔船动态报告制度。

  (九)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十一)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五条水产局领导本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能,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目标,有措施。

  (二)督促渔政站落实专职人员,落实经费,完善制度,明确职责。

  (三)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渔政站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有检查、有考核。

  (四)开展经常性的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落实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六)定期分析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渔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对本乡镇的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管理。

  (一)负责渔业安全法规的组织实施,对本乡镇渔业船舶进行日常性安全检查。

  (二)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工作。

  (三)督促并做好本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状的签订与落实工作。

  (四)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讯网络,落实安全值班制度,及时向渔业船舶通报气象信息。

  (五)搞好编组生产工作,落实抢险救灾船只,制定相应的报酬政策。

  (六)负责本乡镇渔业船舶相关审核工作。

  (七)协助做好本乡镇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和渔船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

  (八)劝阻渔业船舶非法搭客,如劝阻无效的,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村民自治委员会、合作社、公司对所属渔船的安全生产进行直接管理。

  (一)负责本村、合作社、公司渔民群众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本村、合作社、公司渔业船舶实行“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建立和完善本村、合作社、公司渔业生产安全通讯网络等各项安全保障制度。

  (三)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所辖渔船的安全适航状况、持证情况、职务船员配备和安全设备配备情况,随时掌握船员的变动情况及船舶进出的动态况,并按规定上报渔船动态情况,建立各类安全台帐。

  (四)对渔业船舶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上报,积极配合职能部门查处。

  (五)对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督促渔民整改落实。

  (六)严格管理雇用外来劳力,制止无资质劳力进行渔业生产,做好村与各渔船船长《渔业安全责任状》签订工作,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第八条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渔业船舶及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负管理责任,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内河防避碰规则》,切实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航行生产作业,教育督促全体船员共同执行。

  (二)服从乡镇、村委会、合作社、公司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按规定及时办理渔业船舶及船员的各类证书,配齐航行安全设施及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保证船舶处于安全适航状态,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航行签证。

  (四)切实执行渔业船舶“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制度,保持通讯联络的畅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五)积极参加渔业船东、船员互助保险,提高抗灾自救能力。对雇用人员要签订雇工合同,不雇用无资质劳力上船作业。

  第九条建立完善渔业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县级半年一议,乡镇(街道)级一季一议,渔业村一季一议,及时交流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切实消除渔业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条渔业船舶生产应认真履行互助互救的义务,一旦发现有船舶遇险求助,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做好抢险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各级安全机构报告。抢险救助实行救助有效补偿原则。

  第十一条渔业船舶在各级安全机构的监督管理下,应根据各自的作业特点及不同情况,切实做好各自的安全工作。

  (一)木质渔船应加大“三修”投入,做到风前风后对本船灰缝水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查漏补缺。

  (二)钢质渔船随着船龄的增加,应及时检查水线下、舱室内、肋骨底部的腐蚀及焊缝情况,不得擅自改变水密舱壁及排水口,确保舱室密封。

  (三)捕捞渔船在作业过程中,船员必须戴安全帽、穿救生衣,并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流程作业。

  (四)渔业运输船舶,必须严格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载重线标志装载,严禁超载,严禁违章搭客;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如确需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

  (五)渔业船舶应做好防风工作,切实做到不抢风头、不抗风尾,应在安全时间内及早回港,有关规定到指定锚地避风,严禁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

  第十二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职务船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实行渔船船长考核记分制度,对安全意识淡薄,业务技术素质差,屡次违反安全管理法规和制度的船长及其他职务船员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吊销职务证书。

  第十三条渔业行政执法部门、乡镇*、村委会、合作社、公司等组织对渔业船舶违反下列禁令和规定之一的,应坚决予以禁止,并督促整改;对不听劝阻,擅自下水作业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移交司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船长及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严禁无证及三证不齐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二)严禁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及其他船员证书的渔业船舶

水产养殖管理制度 第二篇

  一、海水网箱养殖对环境的影响

  国外自20世纪80年代初,国内自90年代后期针对养殖污水对邻近海域的环境影响和生态效应,海水鱼虾养殖引起的水体恶化,水产养殖造成水域生物多样性减少,网箱养殖投饵对附近海域造成的营养盐符合成为赤潮发生的诱因、导致鱼虾大量死亡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在我国,20xx年国家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第一次提出海洋养殖业所带来的环境影响问题,包括自身污染问题、海水养殖品种退化问题、养殖所带来的生物栖息地环境损害、外来物种侵害问题等。20xx年上海“多宝鱼”风波①以及20xx年福建省鱼类“白点病”事件②已为“水产养殖热”之下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敲响了警钟。高密度网箱养殖对海洋环境的破坏具体表现在对海水水体环境的负面影响与近海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两方面。

  (一)网箱养殖对海水水体环境的污染

  高密度网箱养殖造成的污染主要表现为养殖生产投入的饵料、排泄物和化学药品等等的投入对养殖海鱼的水体造成严重污染,包括营养物污染、化学药品的污染两方面。一方面,营养物的污染。大规模海水养殖是指大片水面被围栏或密植网箱,水面超负荷运载,由于围网精养采取高密度放养,并大量投喂外源性饵料,排泄物增加,致使水中氮、磷等营养要素和有机物含量猛增,透明度下降,水质和底质恶化,水体富营养化加重。研究表明,投入虾池或网箱的饲料只有70%被鱼虾所摄食利用,其余30%或更多则浪费掉形成对环境的污染物。国外曾有人研究表明,一个年产60吨靠人工投饵网箱养殖鲑鱼的养殖场,每年排放的有机废物,大约相当于居住20xx~6000人的建筑单元每年排放的有机废物量,这些有机废物散布在网箱周围500m2或更远范围的水域中[1]。营养物质的大量输入不仅直接和间接地造成了鱼类死亡和珊瑚礁的破坏,营养物质的大量增加将在可预见的时期内导致生态系统重大变化。另一方面,化学药品的污染。海水养殖中使用的治疗药物、消毒剂和防腐剂已成为直接影响海洋环境的重要因子。随着海水养殖的迅猛发展,养殖水环境的不断恶化,海水养殖鱼类的病害呈不断扩大、增多的趋势,杀虫剂、抗生素和疫苗等生物活性物质作为海水养殖业防病治病的唯一措施也得到广泛使用。但这些化学物质的用量没有统一的标准,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药物滥用现象,在杀灭病虫害的同时,也使水中的浮游生物和有益菌、虫受到抑制、杀伤甚至致死,而这些有益微生物群落、单细胞藻类的存在有助于提高虾类的抗病能力。不加选择的使用消毒剂、抗生素会造成微生态严重失衡。对于一些低浓度或性质稳定药物的残留,可能会在一些水生生物体内产生累积并通过食物链放大,对整个水体的生态系统乃至人体造成危害[2]。

  (二)网箱养殖对近海生态系统的破坏

  第一,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网箱养殖水体是一种人工生态系统,养殖对象一般是单种群,即使混养也是少数种群,大面积的单种海水养殖,必定要造成海区生物多样性向单一性转化和海洋生物的“内循环”发生变异,当生态变异过大时,将导致物质循环平衡的失控,对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威胁。第二,养殖逃逸的鱼类对其临近海洋生物的影响。海水养殖逃逸的鱼类可能在疾病的传播、野生群体遗传组成的改变等产生副作用,可能会将地方流行病传给野生种群。养殖鱼类的活力不如野生种群的活力,逃逸后会对野生种群的数量变动、产卵场产生影响。第三,对沿岸滩涂、红树林的破坏。我国的海水养殖大部分集中在低于15米深的潮间带滩涂、浅海和海湾带。沿岸滩涂和红树林素有“海岸保护神”之称。这些地方是许多鱼类和甲壳类动物的栖息、产卵和避难处,某些盐碱地在洪水、风暴和飓风来临时还可以成为重要的排水通道。另外,它们在大陆—沿岸水体交换过程中还同时充当十分重要的缓冲器。网箱养殖是海水养殖的主要方式之一,高密度的网箱养殖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造成的破坏远远超出海洋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加剧了水质恶化,破坏生态平衡,并有进一步影响社会经济和人类健康之忧。环境已经成为网箱养殖过程中的有机部分。只有对网箱养殖活动进行有效的环境管理,才能保证养殖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网箱养殖过度污染的经济学原因分析

  (一)网箱养殖的负外部性造成海洋资源价值被低估

  高密度、大规模的海水网箱养殖对环境的破坏日益明显,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说,是产生了生产行为的负外部性。负外部性表现为私人边际成本小于社会边际成本,意味着企业不必承担其收益的全部成本,从而造成市场对资源的配置缺乏效率,导致企业网箱养殖的密度过高,加剧环境污染。负外部性的核心是反映了某一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对另一经济主体福利产生消极影响,却无需作出相应的补偿。图1表示的网箱养殖的负外部性。横轴表示的是网箱养殖的产品产量,纵轴表示的是产品价格。由于网箱养殖的私人边际成本(PMEC)小于社会边际成本(SMEC),网箱养殖具有负外部性,具体表现为网箱养殖者的养殖过程中对海水水体环境与海洋生态系统产生了破坏,但是这部分对环境的损害并没有计入市场交易的成本和价格,这部分环境成本是由社会而非网箱养殖者承担,从而产生负外部性。社会边际成本(SMEC)与私人边际成本(PMEC)的差额就是网箱养殖产生的环境破坏成本,而且随着养殖规模的扩大,边际环境成本是递增的。在追求个人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私人边际成本线(PMEC)与私人边际收益线(MER)相交于A点,此时的市场价格为P2,养殖规模为Q2。虽然边际环境成本是客观存在的,但是由于在现有的市场条件下,只按私人边际成本确定养殖产品价格(P2)和养殖规模(Q2),养殖的负外部性不作考虑,造成了网箱养殖的大规模和高密度,产生了环境污染成本。海水养殖负外部性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海域资源的公共物品特征。外部性反映了某一经济主体造成另一经济主体福利变化,却没有人作出相应利益要求,这种行为不符和理性假设。环境具有稀缺性,经济主体在使用时对其他经济主体造成福利影响却没有进行弥补或获取收益,原因在于相关利益主体没有能力或权力要求相应利益,他们之间缺乏调整稀缺物品利益关系的有效准则,即产权不清。因而外部性源于产权不清,产权不清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调节环境的根源。海洋资源产权制度不明确。长期以来,由于没有清楚地定义海洋资源的产权,海洋资源具有自由进入的特征,自由进入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海洋资源,而不支付任何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海洋资源使用者之间进行浪费性竞争,带来我国海域过度使用,资源利用冲突、资源利用的无效率以及资源利用的不公平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最终导致海域的滥用、资源系统功能完整性的破坏以及海洋环境的蜕化,危及到海岸带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利用[3]。光褒的海域对养殖提供了良好的天然条件,并且海水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通过自身的物理过程、化学过程和生物过程而使污染物质的浓度降低乃至消失的能力。对海域功能利用中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使海域资源具有无主和公开进入的特点。由于无主先占的原理,使养殖户竞相圈占海域,加大养殖密度,投放大量饵料和化学药品,以提高产量,这样养殖规模不断增大,养殖密度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竞争的激烈化,不但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系统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养殖业本身产品质量提高、产量扩大带来不良影响,导致整个社会的效率下降。

  (二)海洋资源的经济管理手段缺失

  完善的管理制度是保证海水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目前我国关于海水养殖的管理体系是以法律管理为依据,行政管理为手段,技术管理为方法,而经济管理则明显不足。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法》此外还有资源与渔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和水产养殖安全管理的《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xx)为海水养殖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相关管理部门及地方政府还颁布实施了一些专门的管理行政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等。功能区划制度和养殖许可证制度将是这些法律制度的具体执行体现。目前我国是使用“两证制”,即“海域使用许可证”及“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许可证”。由海洋渔业管理部门根据海域使用功能区划负责对养殖区域进行规划,制定一套综合性的海岸带实施利用计划,来保证对所有活动和利益各方冲突的解决。在规划的养殖区内可以进行养殖活动,但养殖公司或个人需要向政府申请两证,而政府则通过两证的发放来调控生产[4]。技术管理方面,对于海水养殖存在的问题,相关研究者纷纷从技术的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如李纯厚等提出调整优化养殖结构,二元混养或多元化立体养殖,利用不同养殖种类生态习性,进行合理的生态养殖,既可充分地利用水域生态环境,又可有效地降低养殖自身污染[5]。吴益春等提出退化生态系统的修复技术研究,包括微生物修复,大型藻类生物修复与其他生物修复,以控制海水养殖水域富营养化问题,降低海水养殖对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修复退化的养殖海域[6]。宁修仁等提出推广使用高效配合颗粒饵料,改进投饵技术以及应用复合养殖技术,优化水产养殖系统的结构,并制定相关网箱养殖的标准和法规[7]。经济管理方面,海水养殖是利用海域资源的人类的经济开发行动,当这种大规模的经济开发行为超过了环境和资源的承载力,便对环境产生破坏,并影响到自身产业的发展。经济学家在剖析市场经济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环境污染的经济学解释,解决环境问题的经济学手段,这种手段通过确定污染环境的经济代价,来限制经济当事人的污染行为。这类手段包括:污染税或排污费、污染物减排补贴、产品税、罚款、押金、排污权交易等。但是在海水养殖的管理上,根据海域法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并交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是目前国家对海域使用进行管理的唯一的经济手段,对合理配置海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海水养殖的其它经济管理包括项目开发的经济评价、税收和收费管理等等则是空白。以上行政规制和技术指导在网箱养殖的环境管理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在环境和经济的协调效率上还不够灵活有效,特别是我国的海水养殖是分散的大规模的市场行为,环境管理中如何更多地应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手段显得尤为重要。

  三、减少污染的经济管理手段

  (一)排污收费是解决污染问题的有效手段

  高密度、大规模的海水网箱养殖对环境的破坏日益明显,产生了生产行为的负外部性。外部性之所以能够发生就是因为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存在差异,从而扭曲了相应的激励机制。环境成本内部化可以有效解决价格机制的缺陷,使环境价格与价值趋于一致。网箱养殖具有负外部性,养殖者的私人边际成本低于社会边际成本,造成对海洋资源供求失衡,加剧了海洋环境的污染。政府利用经济管理手段通过征收相应排污费用将环境成本纳入生产成本,使环境生态价值和资源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使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相等,产生合理的激励机制来引导养殖者的行为,将排污量控制在最优排污水平上,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解决过度污染问题。在图1中,征收P1~P2的排污费,于是将海水养殖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纳入到养殖成本,私人边际成本就转化为社会边际成本,从而导致最优养殖规模从Q2到Q1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来减少污染或改善污染物的质量,从而解决环境问题。通过此种方式。排污费可根据等边际原则来决定,即在这一点上,每单位污染控制成本恰好等于养殖者不控制污染所必须交纳的排污费,此时可以达到社会总效益最大与总成本最小。

  (二)排污税率的确定

  通过排污收费可以将海水养殖的外部成本包括在生产成本之中,从而使养殖者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相等,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来减少污染或改善污染物的质量,从而解决环境问题。根据等边际原则,每单位污染控制成本恰好等于养殖者不控制污染所必须交纳的排污费,即排污税率。假设根据N个企业污染治理样本点,通过统计回归得到企业平均污染物治理或削减费用函数为:TAC=g(w),企业的总外部成本函数为TEC=f(w)。在污染控制条件下的社会总效益函数为TR=h(w),w为单位时间内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则MAC为边际处理费用,MEC为边际外部成本。已知:其中,QP为污染控制下的产值,EP为污染控制情况下环境所提供的服务的价值。QN为无污染控制下的产值,EN为无污染控制情况下环境所提供的服务的价值。可见,污染物排放的收费标准应该等于相应污染削减或排放控制目标下的边际处理费用[8]。因此确定排污税率的关键在于边际处理费用的计算。边际处理费用可使用人造处理系统的成本来评估,替代成本法是笔者在此以部分黄渤海沿海地区的对虾养殖为研究对象,在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崔毅等人的研究结果的基础上,选用青岛污水处理厂公布的数据,使用污水处理厂单位面积的P、N处理成本来估算单位养殖面积的处理成本,以此来替代边际处理成本,粗略估计黄渤海沿海各地应征收的排污税费以供参考。其中,PO是海水网箱养殖排污对环境破坏的价值量,即边际处理成本;C是单位体积污水中N、P的去除成本;Q是海域所接纳的含N、P污水量;S是海域面积,根据青岛地区污水处理厂提供的数据,P/N平均处理成本是0。8元/m3[9]。计算结果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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