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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灯房管理制度(推荐13篇)

时间: 2024-10-27 12:48:16

为提高矿灯的管理水平,保证良好的生产环境,应制定规范的矿灯管理制度。

矿灯房管理制度(推荐13篇)

矿灯房管理制度(推荐13篇) 篇一

一、概述

为了规范操作,保证作业的安全,延长电池和充电器的使用时间。

二、适用范围:本公司内电动叉车司机的充电作业过程。

职责和权限:叉车担当负责对叉车充电器进行安全充电操作

三、作业步骤:

1、 充电准备

缓慢的将叉车停到指定的充电位,叉车必须处于空载状态,然后放下门架、保证货叉贴地,马达熄火、拉上手刹、拔下钥匙。

2、 防护及充电前检查

带上手套,打开座舱盖,检查电缆外皮是否有破损、充电枪接口及电车端口触头是否光滑无焦黑、有无水、杂质、铁屑等,避免接触不良。

3、 检查温度和液位

电动叉车开始充电前检查电池温度,应低于30℃,电解液液面不低于隔板(如低于隔板,用蒸馏水加注到挡板,至少每周一次)。

4、 充电操作

把叉车电池和马达的电缆拔出,把充电机接口和叉车电池接合好,确认无松动接触良好。接通充电机电源,充电机进入自检状态,,8秒延时之后自动启动,LED指示灯”ON”灯亮起,LCD显示面板显示当前充电电流。按下“INFO”按钮可以显示另外的实时信息:蓄电池电压、充电安时数、充电时间。注意充电期间:电池温度不得超过 45℃,如超出,停止充电,让电池冷却下来,然后以较低电流重新开始充电。

5、 充电结束:

蓄电池充满后,充电机会自动停止充电,LED指示灯“100%”灯亮。按下“停止(STOP)”按钮,先将充电器接口和电池接口断开,,接通叉车电源。然后把充电机插头中从电源插座拔掉,盖好充电枪接口和电车端口保护盖,挂好充电枪头。

四、充电安全事项

1、 充电器应该通风良好,周围2.5米内禁止放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品,避免雨水、潮湿及危险环境下充电;禁止使用本充电器对其他叉车或电池进行充电,连接不当会有爆炸的危险。充电机和被充电电池至少距离1米。

2、 充电前如发现电源线、充电枪破损及外力导致变形时,充电枪接口及电车端口触头有焦黑、有水、杂质、铁屑等立即停止作业并联系专门维修人员修理。

3、 启动充电机之前,要先检查充电枪接口及电车端口是否牢固,充电线颜色和连接是否正确;严禁用手触摸充电枪接口及无绝缘的金属触头部门。

4、 开启充电机后,要观察冷却风扇是否正确转动,如不正常立即停止并联系专门维修人员修理。开启后如果故障灯亮起,也必须停止使用并联络专门维修人员修理。

5、 充电过程中禁止直接拔插电源线或充电枪,如果一定要中断充电过程,必须先按下“STOP”键后,拔下充电机和蓄电池的插头。建议的做法是每个工作日后对电池进行再充电,80%放电的蓄电池,充满时间大约7-10小时。过充电有爆炸的危险!

6、 在任何情况下,充电过程中的电解液温度不得超过45℃,否则应该设法降温,如采取减少充电电流、人工降温或暂停充电等措施,待温度下降后再继续充电。严禁将金属工具搁置在蓄电池上,蓄电池上不允许有多余的杂物。

7、 如遇火警,先关闭总电源,并正确使用干粉灭火器。禁止使用水、泡沫等灭火,防止触电事故。

8、 避免皮肤和酸液接触,一旦接触用大量肥皂水清洗或就医。

9、 手动均衡一般在电力下降时使用,频次一般一周一次。

五、 简易故障排除:

当发生故障按照下表进行故障排除,严禁非专业人员打开充电机内部维修,如故障无法排除,停止使用,做好禁用标识,并联络专业人员维修处理(联络采购担当→厂家售后)

矿灯房管理制度(推荐13篇) 篇二

一、总则

1.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xx煤矿矿灯房的日常运作,确保矿灯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管理。

2.矿灯房的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高效服务的`原则。

二、人员职责

1.矿灯房管理员负责矿灯的收发、充电、维护和管理工作。

2.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三、矿灯收发

1.矿工凭有效证件领取矿灯,管理员做好登记。

2.检查矿灯外观和性能,确保完好无损后发放。

3.下班时及时收回矿灯,检查有无损坏。

四、充电管理

1.按照规定的充电程序和时间进行充电,确保矿灯电量充足。

2.定期检查充电器和充电线路,保证充电安全。

五、设备维护

1.每天对矿灯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定期对矿灯进行清洁、保养,延长使用寿命。

六、库存管理

1.保持一定数量的备用矿灯和配件,以备应急之需。

2.对矿灯和配件的出入库进行详细记录。

七、安全与卫生

1.矿灯房内严禁烟火,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

2.保持室内清洁卫生,通风良好。

八、违规处理

1.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2.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九、培训与学习

1.定期组织矿灯房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安全学习。

2.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煤矿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补充。

矿灯房管理制度(推荐13篇) 篇三

1、矿灯充电包括日常充电和新到矿灯的初充电。

2、初充电采用恒电流并联充电法,在符合要求的充电架上进行。操作方法如下:

2.1用二柱搬手旋下透气盖,取出垫圈和堵头。

2.2把电瓶倾斜45°左右,用注液器将配好的`电解液注入。

2.3注液后,将电瓶静置2-4小时,然后将其直立起来。(要求电解液与注液孔相平,否则补液)

2.4注液完毕后,把外壳漏液擦净,装上堵头、垫圈、透气盖拧紧。

2.5依次将矿灯放上充电架,接通电源,调整电压,使充电电流为1.0安,并保持1.0安电流连续充电72小时。

2.6当充电至48小时后,打开注液孔,补充一次蒸馏水,使液面与注液孔相平,然后继续充电充满72小时。72小时后,又补充一次蒸馏水再充2小时,使电解液均匀。此时检查电解液的比重与规定的1.280±0.010(30℃)是否相符,否则应调整。然后再以1.0安电流充电2小时。至此,初充电结束。

2.7矿灯初充电完毕,放置2小时后,作业点灯试验,时间达11小时,电池电压应不低于3.5伏,即可正常使用。

3、日常充电采用恒压并联充电法,充电电压5.0±0.1伏,在充电架上进行。方法如下:

3.1将矿灯依次放在充电架上,关闭灯头开关,把灯头充电插座插在充电架插头上顺时针旋转1800直至固定位置,电路接通,充电指示器有指示,则表示充电电流正常。

3.2日常充电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充电结束时充电电流应低于0.1安培。

4、注意事项:

4.1由于充电电压高于灯泡额定电压,易损坏灯泡,应关闭开关。

4.2初充电过程中严禁中断充电电流。

4.3矿灯必须每月进行一次均衡充电。

4.4充电过程中,如遇到突然停电,应切断充电回路,防止放电。

4.5随时观察、调整充电架电压,保证矿灯处于充电状态。

矿灯房管理制度(推荐13篇) 篇四

1.一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KS-8型酸性矿灯维护修理。

(2)掌握矿灯的结构、性能、充电方法、矿灯维护及故障处理,处理充电架的一般故障。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

(3)要严格执行矿灯考勤记录、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

2.班前准备:

(1)灯房内保持空气流畅,新鲜,温度适宜。

(2)矿灯工必须穿耐酸服,发灯前检查各自分管的矿灯和发出的矿灯是否完好,必须符合标准化要求。

(3)具备必要的仪表与工具,如电压表、电流表、量杯、比重计、温度计、注液器和各种专用搬手等,以供检查、测量和维修之用。

(4)灯房中至少有10%的备用灯,以替换红灯、漏液和损坏的矿灯以及接班和倒班使用。

3.初充电

(1)未经使用的新矿灯及大修后的矿灯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时间较长的初次充电,采用恒流(亦称定电流)并联充电法,用1安培电流充电72小时。

(2)将电池倾斜45°,用注液器分别向每个单格电池内注入120毫升,比重为1.260(30℃)硫酸溶液。

(3)将注满硫酸溶液的电池静放3个小时,然后直立补充硫酸溶液至注液孔相平。

(4)矿灯依次上架接通电流充电,每个电流指示表针有指示,调整整流器电压后使电流在1安培的位置上。

(5)每隔1小时检查调整一次电压,使充电电流保持1安培,连续充电72小时。

(6)充电48小时后,将所有电池补充一次蒸馏水,继续恒流充电至72小时,再补充一次蒸馏水,再充2小时,然后检查和调整比重,其比重应为1.280±0.010,若不符合要求则进行调整,符合要求为止,调整比重后则补充2小时。

(7)初充电完毕后静放2小时,再进行放电试验,测定点灯时间,点灯时间达11个小时,再进行日常充电12个小时,即可正常使用。

(8)初充电时,电流如果不是保持1安培,则延长和缩短充电时间,使电池充满72小时。

4.日常充电

(1)日常充电采用恒压并联充电法,充电电压为5.0±0.1伏特。

(2)放电后的`矿灯,应及时进行日常充电,关闭灯头开关,上架充电,充电指示器有指示,则表示充电正常。

(3)日常充电时间不得小于12小时,充电末期,充电电流应低于0.1安培。

(4)整个充电过程中,保持充电电压为5.0±0.1伏特,每隔1小时检查一次电压。

5.充电过程中和日常工作中注意事项:

(1)充电时必须关闭灯头开关。

(2)在日常充电过程中,应注意充电电流大小是否正常,在充电开始时,充电电流约为2安培左右,初充电电流为1安培,如充电电流相差太大,则仔细检查充电回路内各接触点是否有毛病。

(3)日常充电过程中,如外电源突然被切断,必须立即使灯头离开充电位置停止充电。如不断开则充好电的矿灯将向没充好电的矿灯放电,并造成全部充电不足。

(4)正常使用和长期搁置不用的矿灯必须每月进行一次均衡充电。即按日常充电方法连续充电24小时。

(5)注意电池一定不能将电放完。

(6)正常使用的矿灯每隔15天对电池补充一次稀硫酸或蒸溜水。每三个月调整一次电解液比重。必须在补充液体和充足电后调比重。

6.调配电解液应注意事项:

(1)配制电解液,只准用铅槽或瓷质、陶质、玻璃的容器,耐温度达到100℃。

(2)配液时一定将浓硫酸缓缓倒进蒸馏水中,严禁将蒸馏水倒入浓硫酸中,如违反则将造成酸液溅出灼伤人员。

(3)硫酸溶液温度低于30℃方可测比重。

(4)配液时必须两人操作,并穿戴防护用具。

7.收尾工作:

(1)矿灯工应把剩余硫酸溶液和废弃硫酸溶液及工作中使用的注液器、量杯、搬手等工具收拾处理好。

(2)认真填写运转日志、电池考勤和维修等记录。

(3)搞好矿灯房内外环境卫生,矿灯,灯架的清洁工作。

矿灯房管理制度(推荐13篇) 篇五

1、矿井使用的矿灯必须使用原煤炭部指定的厂家生产的合格矿灯。

2、新购进的矿灯必须按矿灯使用说明书,上架充足74h方可入井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按时加酸加蒸馏水,确保矿灯的使用寿命。

3、用的矿灯必须经常维修,矿灯入井前灯房管理人员须详细检查矿灯的完好情况,发现锁口螺丝不对位,灯线老化破损,灯头松动,破裂、漏酸,开关失灵,矿灯发红等情况,严禁将矿灯发出。

4、矿灯发放必须设专人管理,矿灯发放须认真作好登记 ,并实到挂牌管理,矿灯实行编号,专人专牌,恁牌领灯,交灯时,交灯领牌。若超过班点不交灯时,灯房管理人员及时向矿汇报。

5、矿灯应专人专管灯的专用制度。

6、严禁将矿灯私自外借,非本矿的矿灯严禁入灯房。

7、每次收交的矿灯都必须擦洗干净,然后再上架充电。   8、灯房管理人员经常保持灯房、充电房干净卫生,报废的矿灯必须及时处理,或用箩筐盛装,严禁乱丢乱扔。

9、认真做好灯房交接班工作。

矿灯房管理制度(推荐13篇) 篇六

一、值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按时参加各种会议,严格遵守矿灯的收发时间及各项制度,掌握矿灯的数量和按规定进行充放电工作。

二、值班人员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严禁离开工作岗位,工作中不得打闹睡觉,当班任务当班完成。

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程作业,收发灯要严格执行“三对号”无手续不得发灯。

四、充电过程中,要对矿灯和灯架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修理”,注意电压和电流表指示或其他有无异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出现红灯必须进行充电鉴定,修理或更换充电保护板及电池,确保矿灯完好。

六、女工哺乳期或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应向班组长请假,不许闲人进入灯房。

七、对在接班后两小时未交回矿灯的人员,灯房必须把未交灯人员名单报告工区(矿)调度室。

八、坚持文明上岗,服务态度端正,搞好设备的整洁和环境卫生,准备好保养好维护矿灯所需的根据、材料、配件及安全用具。

九、按时填写好各项记录。

交接班制度

一、严格遵守班前会制度,必须坚持班前20分钟开班前会。提前10分钟开始接班,要在正点交接完毕。

二、交接班要做到口对口,检查后签字交接班。

1、交接班要交清以下情况:

(1)交清充电情况、灯数;

(2)交清本班检修情况及存在问题;

(3)交清工具和记录本;

2、接班要检查充电灯数及充电架情况,发出灯数,要注意三相符,检查根据是否够数或损坏,各种记录填写是否齐全。

3、有下列问题不予交接班:

(1)发现接班人有喝酒或精神不正常的情况,应拒绝交接班,并向领导汇报。

(2)到接班时间接班人员未到要向领导汇报,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4、交接双方要经口对口检查后,确认无问题,双方在交接簿上签名,下班人员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三、各班互创条件,搞好灯房管理。

操作规程

一、矿灯检修

矿灯到矿后,要先对每一盏矿灯进行检查,矿灯必须外观光洁无缺陷,所有零件均定位安装,牢固可靠,转动件应能灵活转动,接触良好,无轴向串动。

二、充电

未经使用或经过大修后的矿灯,必须先经过充电。

1、充电采用恒压并联充电法,在整个充电过程中,电压维持不变。

2、充电时必须保证每层的充电电压为5.50±0.10V,充电电流不大于0.8A。

3、充电时间不少于10小时。

4、每各一小时调整一次充电电压。

5、充电时必须关闭光源,不得开灯充电。

6、在充电过程中,应注意充电电流大小是否正常,如有个别电池充电电流特别小或无电流,应仔细检查充电回路内各接触点、充电保护电路板及电池。

7、充电时间不足12小时的矿灯,不准发出,用备用灯替补。

8、长时间搁置不用的矿灯每月应进行一次补充电。

9、交回的矿灯不得长时间搁置,必须及时充电,保证矿灯的充电时间。

10、矿灯在正常使用中应避免短路。

矿灯领用发放、考勤制度

一、领用发放

1、领灯人员必须在指定窗口凭证、牌(条),后发灯,无证、牌(条)一律不发灯。

2、灯房值班人员要掌握收发灯时间,做好收发灯的准备工作。

3、灯房值班人员要认真掌握,严格执行“三固定”“三对号”“八不发”制度。

4、灯房值班人员发灯时要叫号,以免发生错拿和丢失。

5、灯房值班人员要准确掌握本班收发数量,做到灯、牌相符。

6、灯房值班人员对收回的矿灯进行下列检查:

(1)灯锁、灯圈、玻璃、灯头壳、电线有无破损,闭锁装置是否有效。

(2)电池槽是否有破损、变形。

(3)有无红灯、灭灯。

7、发现有人故意损坏矿灯,对用灯人员要按《矿灯损坏赔偿制度》赔偿。

8、用灯人员领到矿灯后,要认真检查并核对灯号,灯号与灯牌不符时要及时要求更换。

二、考勤制度

1、灯房值班人员每班按实际发放数量认真填写矿灯考勤记录簿。

2、灯房值班人员对每盏矿灯要按班次考勤,必须做到准确无误。

矿灯损坏赔偿制度

矿灯是煤矿工人工作的眼睛,矿灯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矿工的生命安全,关系到每个工人的幸福欢乐。为了更好地管好用好矿灯,特制定矿灯损坏赔偿制度。

一、凡井下在册职工持所在单位证明和本人有效证件到指点地点灯房办理领灯证供入井领灯用。如领灯证丢失及时向灯房什么作废,并办理补牌手续,如不及时申明作废致使矿灯丢失者,由本热负责按丢失矿灯处理。

二、丢失领灯证者持所在单位证明和本人有效证件交补领灯证工本费给予补发,未补领灯证者,调度室临时借灯证只准借灯一次,再不办理借灯手续,不予发灯。

三、凡是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下井时,实行临时街灯制,如有遗失应及时申明作废,如未及时申明作废造成矿灯被冒领时,由临时借灯证负责人按价赔偿。

四、因公损坏矿灯时有两名旁证者,持所在单位证明经矿领导批准后免于赔偿。

五、由于个人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矿灯零部件损坏,一律按价进行赔偿。

六、反发现由于个人随意打开灯锁及闭锁螺钉和各部件者,一律按故意损坏矿灯论处。

七、反无正当理由丢失或损坏矿灯(包括灯房工作人员)者,按价赔偿。

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制度

一、日常检查和维修

1、每班没小时对每盏矿灯的充电情况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发灯时要检查矿灯是否完好,不完好的。矿灯不准发出。

3、发灯前检查电池的充电情况,充电不足的矿灯不准发出。

4、每天每人定时检查矿灯。

5、每班对充电设备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对充电架上的电压表进行一次校对。

二、完好检查

由班长组织每月检查两次,队长每月检查一次,并与京津冀责任制考核挂钩。

三、正常运行的矿灯使用寿命为500次循环,到期矿灯必须及时更换。

四、对正常运行的充电架设备,在保证日常维护和检查的同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检修,一年一次大修。

矿灯管理办法

矿灯是煤矿工人井下作业时的眼睛,抓好矿灯维修质量,保证矿灯每盏完好,对煤矿安全生产意义重大,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每个灯房都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责任分工,严格考核。

二、建立微机管理制度,每个灯房都要配备计算机,每盏矿灯的资料都要输入计算机管理。

三、矿灯的维护、检修一定要负荷完好标准的要求,确保矿灯的玩好率为95%以上,失爆率为零。

四、每班每个窗口的矿灯都要有记录,实行牌版管理,不能把不完好的矿灯发给矿工。

五、充电后的矿灯必须达到标准规定的额定容量,每盏灯的点灯时间不得低于11小时。

六、每月要定期对灯房职工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素质。

七、每月矿对灯房的检查不少于一次,而且有检查记录表和问题表,存档备查。

八、公司机电动力部不定期对各矿灯房进行检查,每季度组织有关人员对各矿灯房进行一次同工种检查,并排出名次。

矿灯房管理制度(推荐13篇) 篇七

1、凡入井矿灯必须将尾锁螺栓、灯头螺栓紧固。

2、严禁在井下换矿灯电珠及撤装修理电瓶。

3、入井矿灯的亮度必须达到行业标准。

4、矿灯实行编号管理。

5、充电人员有权对矿灯进行检查,入井检身人员有权对矿灯的防爆装置、光亮度进行复查。

6、凡井下工人出井后,必须将矿灯交充电房充电,做好第二天的入井用亮准备工作。

7、违章处罚:

(1)凡查出不防爆的`矿灯入井,一盏罚款50元。

(2)错号使用矿灯,而影响他人上班,罚款50元。

(3)凡不上电的电瓶一律不准进入充电房,充电人员充黄灯每盏罚款2元,同时由充电房临时调借,不影响当班人员上班。

矿灯房管理制度(推荐13篇) 篇八

(一)提升系统的检查

1、对所安装的提升设备,经验收后方可使用。

2、投入运行的提升设备,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每3年进行一次测试,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3、检查和试验结果必须写成书面报告,对所发现的缺陷,必须提出改变措施。

(二)提升容器的安全运行

1、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

2、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

3、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18平方米。

4、罐笼每层内1次能容纳的人数应明确规定。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

5、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应在井口公布。

6、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或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7、立井中用罐笼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和减速度,都不得超过0.75m/s2,最大速度不得超过12m/s。

(三)提升信号及信号把钩工

1、井口和井底系统必须有把钩工。

①人员上下井时,必须遵守乘罐制度,听从把钩工指挥。

②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

③严禁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2、提升信号装置

①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提升司机的信号装置。

②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提升司机台之间,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③1套提升装置服务几个生产水平使用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四)提升钢丝绳

1、提升钢丝绳做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更换:

①专为升降人员用的钢丝绳<7时。

②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7时,升降物料<6时。

③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5时。

2、钢丝绳的检验周期

①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之日起每隔6个月检验1次。

②升降物料的钢丝绳,自悬挂之日起12个月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3、单绳缠绕式提升装置所用钢丝绳安全系数最低值要求:

①专为升降人员用时安全系数为9。

②专为升降人员和物料用时安全系数为9。

③专为升降物料用时,安全系数为6.5。

4、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规定

①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

②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若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绳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员,达到10 %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③在用钢丝绳的定期检验,每根钢丝绳做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如果不合格钢丝绳的断面积与钢丝绳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 %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五)提升装置

1、天轮到滚筒上的钢丝绳的最大内、外偏角都不得超过1°30′。

2、各种提升装置滚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的规定:

①立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为1层;专为升降物料的为2层。

②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物料的为2层,升降物料的为3层。

③建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为2层。

3、提升装置必须装设下列保险装置:

①、防止过卷装置

②、防止过速装置

③、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④、限速装置

⑤、深度指示器

⑥、闸间隙保护装置

⑦、松绳保护装置

⑧、满仓保护装置

⑨、减速功能保护装置

矿灯房管理制度(推荐13篇) 篇九

一、矿灯领用手续办理规定

1、需领用矿灯的各项目部,先从机电科办理好相关手续,再到灯房领取矿灯,同时灯房要编好灯号并登记确认无误后,同时记录相关人员资料,由机电科上架管理。

2、需领用矿灯的麻家梁矿的在册职工,由本人单位出具一份证明(并加盖公章),经机电科长签字后,交灯房存档,并办理灯号、灯箱位号。然后由灯房工作人员将灯交付使用者,并负责与信息中心统一入井人员名单。

3、各区队、项目部必须将职工的灯箱信息与提供给矿灯房的信息相对应,如更改必须给灯房提供书面证明并加盖区队公章。违者对区队、项目部罚款1000元。

4、除厂家可以临时借灯使用外,其他单位一律办理固定灯箱,办理固定灯箱需出示单位证明和机电科科长签字方可办理,项目部必须到公司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

二、矿灯、灯箱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1、凡在井下私自启蜡封,打开矿灯灯头闭锁、电池闭锁、灯头圈的,经检查发现,对责任人员罚款100元。

2、矿灯出现故障后,经灯房专业维修人员鉴定属于正常损坏的;如矿灯未动蜡封,各闭锁完好,并由此造成的未考勤,矿灯房可以向有关考勤管理部门出示证明以作补救。

3、凡在灯房内充放、领用矿灯的人员,必须统一服从灯房管理制度,听从灯房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无理取闹,违章者罚款100元。

4、严禁一人从灯房取两盏或两盏以上矿灯代人考勤,如有发现,罚款200元。

5、麻家梁煤矿公司每盏矿灯都要由使用者自己充电并上锁保管,在进入灯房前要将矿灯及自救器的'卫生清理干净。如出现卫生不好情况,矿灯房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灯房。对已上架的矿灯及自救器卫生不好的使用者给予50元罚款。如矿灯需要修理,使用者及时向工作人员反映,灯房工作人员负责维修。

6、每位使用矿灯的人员,要将自己的矿灯保管好,充电时一定要锁好矿灯。如发生矿灯丢失的现象由使用者自己负责。

7、非在册登记的矿灯,严禁在本灯房存放、充电。否则,每发现一次,对使用者罚款50元。

8、灯房内灭火器材按规定数量配置齐全,同时要禁止烟火,发现有抽烟者给予100元罚款。

9、矿灯房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要衣服干净整洁统一,发现有违反者给予50元罚款。

10、各项目部灯箱不得私自转让他人使用,违者对区队、项目部罚款500元。

11、矿灯及灯箱因本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应按价赔偿。情节严重者对其本人罚款1000元。

12、矿灯箱内只允许存放矿灯、自救器、便携仪禁止存放工具、烟火等物品,以避免灯箱的损坏,如有发现对矿灯箱使用人员罚款200元。

13、发现别人的矿灯箱未上锁应及时向灯房管理人员汇报,如故意将别人的矿灯、自救器等物品取走,报请保卫部处理。

14、如有丢失钥匙者应立即持有本单位证明到灯房挂失并按成本费办理补办手续。

15、矿灯使用规定存取500次或一年半以上属报废矿灯,如不及时按规定到灯房更换新矿灯的单位造成下井出现红灯或灭灯各单位后果自负。项目部更换新矿灯需到公司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

16、因灯箱和矿灯属于配套产品为了不损坏灯箱,禁止存放其它矿灯,违者罚款500元。

17、对于矿灯老化的问题,属麻家梁矿在册职工的,由机电科提出申请,由发放部门负责组织更换;属各项目部职工的,由所在项目部到发放部门购买后更换。

18、由于新灯质量问题造成红灯的,应及时退回材料科。

19、到期后的矿灯,由灯房提前做出统计,机电科及时负责更换,不得超期服务。若出现超期服务的矿灯,每发现一盏罚灯房职工10元,以此类推。

三、关于对灯房标准化工作的考核

1、交回后矿灯应立即放入灯箱充电,并摆放整齐,否则对于摆放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矿灯,每发现一次扣罚责任人10元。

2、发出的矿灯必须达到完好标准化无失爆。

3、由机电科每周组织一次对灯房的标准化检查,灯房必须达到甲级标准,矿灯无失爆,红灯率低于1%。

4、卫生必须做到窗明几净,物见其本。否则每发现一次对当天责任人罚款100元。

矿灯房管理制度(推荐13篇) 篇十

1、建立大型设备定期探伤检测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矿井大型设备定期检测档案,及时制定大型设备探伤、检测所用技术措施。

2、机电区技术组每年列出大型设备检验、探伤周期,并提前一个月将应该复检的大型设备名目报给单位主管区长和分管技术的副区长。

3、机电区主管区长、分管技术的副区长根据机电区技术组提供的将到检验的设备进行联系有检验资质的相关单位及时对进行检测和探伤工作,并及时联系设备检测和探伤所需资金,保证在用大型设备能够及时进行检测。

4、大型设备的。探伤、检测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定期对矿井在用的大型设备进行检测、探伤。对在检测中省、地方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制定的标准高于《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要严格按高于《煤矿安全规程》标准的地方规定标准执行。

5、建立专用的大型设备检测、探伤资料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6、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地方煤矿监察部门的一般规定要求对矿用大型设备检测周期规定如下:

每6个月需进行一次检测的矿用设备有:副井提升绞车钢丝绳。

每年需进行一次检测的矿用设备有:矿井主排水泵房水泵;副井提升人车;空气压缩机;各种压力容积;主井运输强力皮带。每3年需进行一次检测的矿用设备有:副井提升绞车;矿井主扇风机。

7、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地方煤矿监察部门的一般规定要求对矿用大型设备探伤周期规定如下:

每年需进行一次探伤的矿用设备有:矿井主提升机的主轴、天轮主轴;主扇风机的主轴;矿车连接装置的连环;刮板输送机的链条等;对规程没有规定的大型设备主要部件需探伤的要及时探伤,一般2年进行一次探伤实验。

8、对新安装的水泵、绞车、空压机、主扇风机等矿用大型设备要先进行检测完好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

9、对检测、探伤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写出书面处理报告;对不能及时处理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机电矿长、矿总工、矿长,以便问题及时解决,在问题未处理之前该设备应停止运行。

10、对不能按时进行大型设备检测和探伤实验的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根据情况轻重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矿灯房管理制度(推荐13篇) 篇十一

电瓶更换及充电管理规定

1、叉车/电瓶责任人

1.1 林德1号叉车 对应叉车司机

对应叉车司机 1.2 林德2号叉车对应叉车司机 1.3 林德3号叉车 对应叉车司机 1.4 林德4号叉车 对应叉车司机 1.5 林德5号叉车 金守迪、孟庆权 丁中礼 孙福祥 柳全国 王小刚 对应电瓶编号 1、2号电瓶 对应电瓶编号 对应电瓶编号 对应电瓶编号 对应电瓶编号 3、4号电瓶 5、6号电瓶 7、8号电瓶 9、10号电瓶

2、具体规程

2.1叉车司机需明确自己所开叉车的电瓶编号,负责更换相应电瓶并充电。如果对应电瓶处于充电状态,叉车司机须告知叉车班长相关信息,由叉车班长决定电瓶使用;

2.2叉车司机更换电瓶后无论充电与否,应及时更改充电标识牌,凡因标识牌信息错误致使电瓶过充或未充而延误成品发运和下线、包材入库和配送、化学品入库和配送甚至叉车不能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失误操作的叉车司机承担;

2.3如未得到叉车班长许可,叉车司机不可以对电量在4格以上电瓶进行充电、不可以对未充满电的电瓶断电,凡因不合理充电/断电导致电瓶使用寿命不足甚至不能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叉车司机承担 ;

2.4如未得到叉车班长许可,叉车司机不可以对叉车直接充电,否则因叉车不能使用致使其他电瓶叉车不能更换电瓶或延误成品发运和下线、包材入库和配送、化学品入库和配送甚至叉车不能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失误操作的叉车司机承担;

2.5白班叉车司机17:00前结束作业,如果电瓶电量剩余3格,叉车司机下班前应更换电瓶并充电;

2.6白班叉车司机17:00前不能结束作业,如果作业结束后电瓶电量剩余3格,叉车司机需在下一工作日7:50前更换电瓶并充电;

2.7如果白班叉车司机作业过程中电瓶电量剩余4格时,叉车司机需告知叉车班长,由叉车班长与仓库保管员协商叉车临时使用事宜。叉车司机应配合电瓶更换工作,保证电瓶更换及时、有效;

2.8如果夜班叉车司机作业过程中电瓶电量剩余3格时,叉车司机可更换另一台叉车使用,待作业结束后更换电瓶并充电;

2.9如果有备用叉车的情况下,叉车司机可直接更换叉车,在作业结束或休息时更换叉车电瓶。凡因叉车司机未及时更换电瓶而延误成品发运和下线、包材入库和配送、化学品入库和配送,未对换下电瓶进行充电而导致叉车不能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叉车司机承担;

2.10叉车班长在叉车作业前或视察现场时应了解叉车当前电量,预估当前电量可使用时间,为电瓶更换做好准备(休息时除外);

2.11叉车班长应监督和检查电瓶更换及充电情况。若叉车班长在场情况下承诺本人进行充电但未充电而导致叉车不能使用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叉车班长承担;

2.12叉车司机避免单独更换电瓶,确需更换应告知叉车班长,否则由于叉车司机操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叉车司机承担(电瓶更换时的风险点:1.手动刹车组未复位的情况下放下座盖,致使手动刹车组损坏;2.吊装电瓶时货叉未后倾,致使电瓶滑落摔坏;3.更换电瓶前未检查吊具/吊带完好性,因吊具/吊带损坏导致电瓶摔坏;4.电瓶吊装时未上下垂直,平行进出导致电瓶磕碰到叉车其他部位而损坏);

叉车司机签字:

矿灯房管理制度(推荐13篇) 篇十二

一、甲烷报警矿灯是集矿井照明与甲烷超限报警这一体的专用工具,使用者严禁乱拽、乱拧、撞击等,以确保报警仪的准确与完好。

二、该矿灯供井下各采掘生产部门及辅助生产部门使用。生产一线的`职工必须全部佩戴,其他生产辅助部门根据工作性质及工作场所适当佩戴。

三、该矿灯实行一灯一牌管理制度。即:使用者到灯房领取报警头灯。如有损坏,经机电科矿灯房校样、鉴定,由使用部门全额赔偿。

四、该矿灯应用固定充电架进行充电。该项工作由矿灯房负责实施。

五、甲烷报警矿灯在甲烷超过1%时,灯光发出明暗交替的报警提示。在发出报警信号时,各使用部门人员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撤人并汇报有关领导。

六、报警矿灯必须每7天用标准气样做一次试验。其完好标准除校样鉴定外,其它完好标准与普通矿灯相同,并由机电科设备组进行完好检查。

矿灯房管理制度(推荐13篇) 篇十三

1.矿灯充电包括日常充电和新到矿灯的`初充电。

2.初充电采用恒电流并联充电法,在符合要求的充电架上进行。操作方法如下:

2.1用二柱搬手旋下透气盖,取出垫圈和堵头。

2.2把电瓶倾斜45°左右,用注液器将配好的电解液注入。

2.3注液后,将电瓶静置2-4小时,然后将其直立起来。(要求电解液与注液孔相平,否则补液)

2.4注液完毕后,把外壳漏液擦净,装上堵头、垫圈、透气盖拧紧。

2.5依次将矿灯放上充电架,接通电源,调整电压,使充电电流为1.0安,并保持1.0安电流连续充电72小时。

2.6当充电至48小时后,打开注液孔,补充一次蒸馏水,使液面与注液孔相平,然后继续充电充满72小时。72小时后,又补充一次蒸馏水再充2小时,使电解液均匀。此时检查电解液的比重与规定的1.280±0.010(30℃)是否相符,否则应调整。然后再以1.0安电流充电2小时。至此,初充电结束。

2.7矿灯初充电完毕,放置2小时后,作业点灯试验,时间达11小时,电池电压应不低于3.5伏,即可正常使用。

3.日常充电采用恒压并联充电法,充电电压5.0±0.1伏,在充电架上进行。方法如下:

3.1将矿灯依次放在充电架上,关闭灯头开关,把灯头充电插座插在充电架插头上顺时针旋转1800直至固定位置,电路接通,充电指示器有指示,则表示充电电流正常。

3.2日常充电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充电结束时充电电流应低于0.1安培。

4.注意事项:

4.1由于充电电压高于灯泡额定电压,易损坏灯泡,应关闭开关。

4.2初充电过程中严禁中断充电电流。

4.3矿灯必须每月进行一次均衡充电。

4.4充电过程中,如遇到突然停电,应切断充电回路,防止放电。

4.5随时观察、调整充电架电压,保证矿灯处于充电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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