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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时间: 2024-09-06 17:29:31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篇

  第一条

  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发布,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第七条

  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实施。州、县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领域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范、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损失。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二篇

  一、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项目经理、科室负责人等有关责任人;项目经理或相关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的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公司安全管理部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施工现场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当发生事故后,在立即组织抢救的同时,必须及时向安全管理部报告,除电话汇报外,还需进行书面报告。安全主管部门知道情况后,立即用电话将事故简要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报告时间不得晚于事故发生后2小时。

  四、发生伤亡事故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伤者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并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才能清理。

  五、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六、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项目部负责落实,公司安全管理部监督落实情况。

  七、事故结案后,项目部应及时将事故材料归档,保存备案。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三篇

  一、为建立安全建设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建设主体职责,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建设事故,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成立以经理为组长的“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建立本矿安全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等。

  组织机构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检科,办公室主任由安检科科长担任,负责隐患的收集、分析、汇总、整改销号、上报等工作。

  三、把隐患排查工作贯穿到建设过程中,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职责,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四、在本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带领下,以科室为单位坚持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设备、设施及建设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对每一天排查出的各类隐患严格按照隐患排查治理流程进行分类登记、分类整改,验收上报,全过程建档。

  五、本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组长定期组织一次本矿范围内安全大检查对所查隐患登记建档。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四篇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好事故的报告、统计、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在掌握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报告。

  发生轻伤、重伤、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由伤者本人或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原因报告车间负责人,由车间负责人上报相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由企业报上及时报上级安监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2、事故的调查处理。

  (1)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对伤者组织抢救。

  (2)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必须做好围栏和标志,派专人看护,使被破坏的物件、碎片、残留物、致伤人的位置等保持原样,不准移动或冲刷清洗。

  (3)事故发生后,重伤以下的.事故由企业负责调查处理。死亡和重大事故由企业上报,由上级安监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处理。

  (4)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一是勘察事故现场。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作业程序、作业时的动作或位置、致伤物体,并拍摄事故现场。二是查清受害人和肇事人的有关情况。查清受害人和肇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从事本工种的时间、接受教育情况和发生事故原因,对证人的口述材料要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并责成写出书面材料。三是查清单位的规章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及措施的落实情况。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采取预防措施,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3、安全生产事故统计

  (1)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的月报表必须及时准确。

  (2)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向上级安监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报送每月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3)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报表必须按照要求进行统计上报,不得隐瞒、虚报、迟报或拖延不报。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五篇

  第一条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和分析范围:本公司所属办公区、生活区、车间、库房及危险品装卸、搬运、操作等环节发生伤亡事故,凡由于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而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都作为职工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和分析。公司按规定配备专职装备技术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车辆、救援设施和设备的管理,熟练掌握相关装备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 统计和分析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特种设备技术专管员应定期学习安全法律法规,参加相关部门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 凡公司的救援车辆和司机,在执行公司的任务时发生伤亡事故,都按职工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和分析。建立车辆设备技术台帐,按时对车辆装备进行维护、保养,定期组织检查,对失效,过期的装备技术及时更新。

  第五条 职工乘坐公司交通工具在外执行任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不论交通部门是否报告统计,都作为职工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

  第六条 公司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伤亡事故,凡在劳动过程中,或虽不在劳动过程中,但与企业设备有关的,都应报告统计和分析。

  第七条 职工负伤后,在30天以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和分析;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

  第八条 公司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受伤、死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的调查,确认系本人疾病造成的,则不按因工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九条 凡涉及两个以上主体时发生的伤亡事故,由事故主要责任方负责报告和统计。若主要责任分不清的,暂由公司统计伤亡人数,但要注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说明事故概况。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办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六篇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发展,制定本制度。

  1、凡在本公司管理范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2、安全生产贯穿于施工生产的全过程,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3、各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努力改善劳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4、公司主要负责人、各车间主要负责人、各班组组长是本公司、本车间、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其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5、公司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6、公司工会组织应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7、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或个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8、公司应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9、公司鼓励和支持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0、公司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1、本制度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上级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编制。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七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牵头的原则。

  第四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一)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四)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包括发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死亡的均计入(排除医疗事故或自然死亡)。

  (五)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及一次造成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再次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及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离事故现场,不在单位的应当立即返回。

  第八条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识,绘制现场示意图。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和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由政府行政部门规定的责任主体部门牵头,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市属各单位、部门配合。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严格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

  (二)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知识和专长;

  (三)与所调查的死亡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在事故调查中的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的划分。

  (一)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二)由于不可抗力发生的事故,或者在发明创造、科学实验等活动中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名单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牵头部门的主持下,经过科学分析、充分协商,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协商处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决定。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责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复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自成立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日内调查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调查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技术鉴定费用由事故单位支付。

  第四章事故责任处理

  第十八条造成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程度,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非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负责做好善后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第五章事故处理的审批

  第二十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负责事故处理的牵头部门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时报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3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的,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向有结案审批权的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第二十一条审批机关对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和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交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进行审查,批复同意后方为结案。

  第二十二条事故单位接到事故结案批复后,应当在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事故处理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结案。

  第二十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伤亡事故档案制度。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必须准确及时地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第六章事故赔偿

  第二十六条发生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受害者相应的经济赔偿。

  二0xx年十二月十日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八篇

  1 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加强公司安全管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特修订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指明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概念、分类评级;用于配合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更好地协调和指导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 组织机构与责任

  3.1组织机构:由公司安全管理小组履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各级部门成立由部门主管任领导的隐患排查治理小组。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层层落实到基层。

  3.2责任: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和落实公司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和计划活动工作,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序有计划进行。

  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

  1)总经理、厂长:

  a)总经理、厂长作为公司安全生产总负责人,并直接领导公司安全管理小组;

  b)督促安全生产小组和各部门贯彻执行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章制度;

  c)审批公司的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督促执行。

  d)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方案、计划,并组织必要的资源(资金、人力资源、设施)保证贯彻执行;

  e)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项目的费用投入和

  g)审批各项有关事故隐患排查及隐患治理安全生产的报告,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及隐患治理活动。

  2)公司安全管理小组:

  a)在总经理、厂长的领导下,对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协调、监督检查的责任;

  b)全面推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目标管理,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公司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发布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指令、措施等;

  c)定期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思想;

  d)定期组织对公司的全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找出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

  e)定期召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会议,汇报总结前时段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提出后阶段的活动计划。

  f)负责对各部门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考核和举报处理及举报奖励考评;

  3)部门、岗位:

  a)部门主管是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负责人;部门根据公司安全管理小组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发布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指令、措施等;

  c)定期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思想;

  d)定期组织对本部门及岗位的全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找出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

  e)定期召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会议,汇报总结前时段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提出后阶段的活动计划。

  4)班组:

  a)班组长是该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人,班组根据公司安全管理小组及部门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发布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指令、措施等;

  c)定期在班组内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思想;

  d)定期组织对本部门及岗位的全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找出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

  e)定期召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会议,汇报总结前时段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提出后阶段的活动计划。

  5)生产员工:

  a)积极配合公司、部门及班组组织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b)生产中做到互相监督劝阻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违章行为勇于举报;

  c)对自己岗位使用机具设备进行认真巡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班组长及时排除;

  d)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排查隐患治理活动,对各级开展的隐患治理活动进行监督。

  4.概念及要求

  4.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2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听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4.3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相关要求

  各级各部门在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公司制定的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有步骤有阶段的进行,并定期上报整改治理的进度。

  5.事故隐患管理

  5.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文件管理、公示管理和监控管理

  公司应对重大事故隐患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按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要求健全各项文件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程、隐患治理的资金使用、举报奖励等情况的建档管理;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定期公示,并对每月、每年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定期向区安监局和开发区安委会汇报。

  5.2事故隐患定期排查活动

  总经理应领导组织每旬度的隐患排查;安全主管负责隐患排查的建档和监控,并领导安环部门落实隐患的整改治理;各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负主要责任;隐患整改复查部门及人员负责对整改过程及结果跟踪和评价。

  5.3事故隐患评级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

  公司应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析,并按事故隐患的类别分级;对三级重大事故隐患要向区安监局申报;二级重大事故隐患需逐级上报至市安监局;一级重大事故隐患需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对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事故隐患的等级,论证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并制定事故隐患整改的技术措施和应急方案。

  5.4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管理

  公司应发动职工积极参与事故隐患的排查,并鼓励员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向公司举报;公司应对事故隐患报告属实的相关员工进行奖励。

  5.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管理

  为确保事故隐患的治理得到顺利落实,用于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资金应该由公司总经理专门审批,在安全投入中设立专项,实行专款专用,安环部门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5.6重大危险源监控及事故应急管理

  虽然根据国家(GB18218-20xx)《重大危险源辨识》的定义与分类判断,我公司的乙炔未构成重大危险源,但本着安全防患的原则还是将乙炔作为我公司的重大危险源加以严格监控。公司除配备有操作人员外还应责任落实到人。安全部门要定期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学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相关的安全知识,不断提高责任人安全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同时要认真组织安全考试和考核,不合格者严禁上岗。公司应建立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可燃气体报警仪等监控设施,安排值班室人员专人看管。

  公司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自然灾害和人为的因素造成的事故,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演练。

  公司还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体系。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公司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检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区有关部门报告。

  5.7事故隐患整改过程及效果实行监督检查管理

  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进行评估检查和论证分析,没有整改到位的要提出后续的措施,并督促整改和作为责任制考评的依据上报总经理。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九篇

  1、目的

  本程序描述了嘉兴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时间上报和调查处理程序,以及分析处理方法和原则,明确了公司各部门、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处理的职责。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嘉兴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及燃气事故的上报、调查处理规定。

  3、编制参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质总局

  《xx市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xx建委

  《xx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事故信心报告的通知》嘉建委城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gb644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

  4、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责任事故: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非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的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故。

  本程序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职责:

  5.1总经理/分管安全副总经理

  (1)成立公司应急领导小组,设立应急网络,应对事故和突发事件;

  (2)保证足够的人力、物力和应急资源且有效投入;

  (3)根据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上报事故;

  (4)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事故的应急抢险工作。

  5.2安全质监部

  (1)事故的归口管理,建立事故事件的台账,对事故事件进行归档;

  (2)组织对轻微(具体定义见附件6)调查和处理;

  (3)如现场需要进行交通管制的,应联络交管部门进行交通管制;

  (4)发布事故案例,实施事故案例教育。

  5.3其他各部门、员工

  (1)发现事故立即向本部门主管、安全质监部经理及公司领导报告;

  (2)配合事故的调查;

  (3)若事故现场有人员伤亡、火灾等还应立即拨打119、110、112.

  6、详细描述

  6.1基本要求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所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任何部门、所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本规定的调查处理。

  6.2事故的分类与报告

  6.2.1事故的分类与等级划分

  事故的分类见附件6.

  6.2.2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部门在事故发生后一方面采取措施进行初期事故控制,防止事态扩大,一方面立即上报部门主管;部门主管了解情况后立即上报安全质监部经理或者公司领导。

  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了应立即组织抢救之外,还应立即向市建委园林市政局及嘉兴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质量安全部报告(电话快报);1小时内以书面的形式报送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部门(由安全质监部填写书面事故快报)。如有人员伤亡、特种设备事故其他相关部门。

  轻微事故发生单位立即报告安全质监部,安全质监部负责组织对事故调查处理和记录;若为燃气事故,还应报告嘉兴园林市政局及嘉兴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质量安全部。

  6.2.3事故状态报告

  (1)安全质监部负责汇总事故事件的状态报表(见附件3:qr29003《事故统计表》;

  (2)客户服务部每月1号,将上月燃气用户事故状态表报送安全质监部,安全质监部根据事故情况,对公司进行安全绩效的考核(见附件3:qr29003《事故统计表》)

  3)工程技术部每月1号,将上月工程项目事故状态表报送安全质监部,安全质监部根据事故情况,对公司进行安全绩效的考核(见附件3:qr29003《事故统计表》)。

  6.3事故的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按照不同类别事故的救护程序展开救护活动,必要时启动《公司应急预案》,具体见附件6.

  7、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事调查小组,收集事故相关材料、证据,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政府部门成立调查小组时,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小组展开调查。

  7.1事故调查

  7.1.1成立调查小组

  (1)事故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上级部门介入调查的,公司应组织人员配合政府行政部门的调查小组调查处理。

  7.1.2事故现场管理

  事故发生后,应首先积极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件不得破坏或移动,为抢救伤者需移动有关的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并进行拍照。

  7.1.3事故资料收集

  7.1.3.1工伤事故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

  (3)受害人和肇事者受安全教育情况;

  (4)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

  (5)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如有);

  (6)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物件等的性能和状况;

  (7)有关设计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8)个人防护设施的情况;

  (9)事故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情况。

  7.1.3.2设备设施事故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设备设施的名称、价格、型号、使用年限、安全状况、操作人员;

  (3)操作人员开始工作的时间、工作内容;

  (4)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

  7.1.3.3燃气事故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巡检、安检、维护负责人;

  (3)用户基本情况;

  (4)如是管线事故,则需要提供管线工程资料及材质。

  7.1.4收集证人材料:

  及时找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询问调查,并做好“事故/事件调查询问笔录”(见附录3)。

  7.1.5现场拍照

  (1)事故现场残骸细节照片,如有伤亡,也应拍照;

  (2)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

  (3)事故现场全貌。

  7.1.6事故分析

  7.1.6.1目的.:

  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拟订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7.1.6.2事故分析步骤:

  (1)查阅事故调查材料;

  (2)按以下七种内容进行分析:

  受伤/受损部位;

  受伤/受损性质;

  起因物/事;

  致害物;

  受害/受损方式;

  不安全状态;

  不安全行为

  管理因素。

  (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5)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7.2事故处理

  (1)事故的处理必须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完毕10天内,《事故调查报告》(见附录2);

  (2)因责任人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劳动纪律,不认真履行工作责任,造成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公司内部行政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批准执行;触犯《安全生产法》、《刑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3纠正/预防措施

  安全质监部根据事故调查情况提出预防和改进措施,并撰写《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含事故调查记录、事故概况、事故损失清单、事故原因分析、事故结论、纠正、预防措施和相关责任人的处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经安全质监部审核,事故调查小组组长批准后,由总经理签发。

  安全质监部负责对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复查,并将整改情况的记录附于事故记录进行归档。

  7.4理赔

  对于燃气事故涉及理陪的项目,由安全质监部处理,管线所、客户服务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协助

  对于工伤事故参照《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8、事故的归档

  (1)由事故调查组负责整理事故的资料档案,移交安全质监部存档。

  (2)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表》、《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询问笔录》;

  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技术鉴定或试验报告(如有必要时);

  物证、人证材料;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医疗部门诊断书;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有关事故的通报等文件。

  9、记录

  事故记录由安全质监部归档,并于第二年年初将资料移交档案室。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十篇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第二条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2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或者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人死亡,或者2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2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下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第三条事故报告

  1、报告程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到安全环保科和分管安全的经理,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必须报告到总经理、董事长。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公司经理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事故的救援

  (1)接到事故报告的科室及公司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3)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第五条事故调查处理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公司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发生轻伤事故,由分管安全的经理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安全环保科、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3、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5、在追究责任时要分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分析要严格按照以下步骤:

  (1)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2)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

  (3)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4)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责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事故损失的计算

  (1)事故直接损失包括原材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和设备损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损失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或按其实际单位成本计算。

  (2)产量损失是从事故发生时起至恢复正常生产时止,按日计划产量计算的总损失量。设备修复后因生产能力降低而减产部分可不计算在内。产量损失费按单位成本不变价格计算。

  (3)事故损失总金额为直接损失费与产量损失费之和。

  (4)计算方法:停车设备台数乘停车时间(小时)乘设备小时计划产量(吨),为产量损失。 (5)产量损失金额:损失产量乘产品单位成本(不变价格)为产量损失金额。

  (6)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累计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乘以休工天数。

  第七条处罚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无论何时,事故部门必须于10分钟内将事故报告给安全环保科和公司有关领导。轻伤事故要先口头报告,并且在15小时内将书面报告报安全环保科,违反此规定处相关责任人200元罚款。

  (2)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违反此规定处相关责任人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作降职或离职处理。

  (3)对不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处500元罚款并作降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作离职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十一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含分支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应急救援行为,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含分支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二、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应急预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企业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2.签署公布评审或论证通过后的应急预案。

  3.负责建立健全企业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4.负责保证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支出的资金投入,专款专用。

  5.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

  6.发生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 企业应急指挥部由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

  主要职责是: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决定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统一指挥和协调公司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下达的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置任务。

  第五条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是: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保持与相关部门的联系;负责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指挥部的决策;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各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预案编制程序

  第六条 编制应急预案包括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资料收集、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应急预案编制、桌面推演、应急预案评审、批准实施、应急预案备案、应急预案评估、应急预案修订11个步骤。

  第七条 企业结合部门职能和分工,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制订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应收集下列相关资料:

  1.适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技术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2.企业周边地质、地形、环境情况及气象、水文、交通资料;

  3.企业现场功能区划分、建(构)筑物平面布置及安全距离资料;

  4.企业工艺流程、工艺参数、作业条件、设备装置及风险评估资料;

  5.本企业历史事故与隐患、国内外同行业企业事故资料;

  6.属地政府及周边企业、单位应急预案。

  第九条 企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4.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事故信息报告、响应分级与启动、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方面的内容,落实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的衔接。

  第十二条 按照应急预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应急响应程序,结合有关经验教训,企业相关部门及其人员每年进行桌面演练,模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过程,逐步分析讨论并形成记录,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组织评审,评审分为内部评审和外部评审。应急预案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全面性、应急预案体系设计的针对性、应急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1.内部评审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2.外部评审由本单位组织外部有关专家和人员进行评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专家(评审人员不得与公司有利害关系),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应急预案论证可通过推演的方式开展。

  3.应急预案评审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3.1评审准备。落实参加评审的专家,将应急预案、编制说明、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在评审前送达相关人员;

  3.2组织评审。评审采取会议审查形式,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由评审专家组长主持,按照议程组织评审;评审会议形成评审意见(经评审组组长签字),附参加评审会议的专家签字表。表决的投票情况应当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并作为评审意见的附件。;

  3.3修订完善。各单位认真分析研究,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通过后,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发实施,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十五条 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2.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3.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每至少2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十七条 各级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演练结果和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各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企业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企业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或产生新的危险因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或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应急指挥机构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6.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等发生变化的;

  7.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8.应急预案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企业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四、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十八条 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十九条 企业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二十条 应急程序、措施的要点应当张贴在生产现场,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年度计划,并根据企业事故预防的重点,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在演练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演练情况报企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五、应急预案体系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第二十五条 综合应急预案是企业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企业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主要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工作原则,包括适用范围、响应分级、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启动、应急处置、应急支援、响应终止、后期处置、应急保障、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分支机构、项目部应按照上述要求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明确分支机构应急指挥系统、项目部应急救援小组的职责分工、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专项应急预案是企业为应对某一种或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工作方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响应启动、处置措施、应急保障等内容。

  分支机构、项目部应按照上述要求建立各个专项应急预案,对施工现场的事故风险进行全面分析,根据分析出的事故风险编制各个专项的应急预案,明确分支机构应急指挥系统、项目部应急救援小组的职责分工、联系方式。

  第二十七条 现场处置方案是公司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类别,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事故风险描述、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危险性控制措施,组织本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共同进行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分支机构、项目部应按照上述要求建立应急处置方案,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类别,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明确分支机构应急指挥系统、项目部应急救援小组的应急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应急指挥系统、工作场所、岗位、事故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应急处置卡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分支机构、项目部应按照企业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卡内容编制分支机构应急指挥系统、项目部应急救援小组应急处置卡,并分发给各相关人员,每人一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急处置卡应发放给施工现场每一个管理人员,每人一卡;施工工种应急处置卡应按照工种分发给相关工种,每人一卡;事故类型应急处置卡应进行公示,可做成公示牌悬挂于施工现场显著位置。

  六、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企业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项目部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备案的,除接受主管部门处罚外,企业将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接受主管部门处罚外,企业将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十二篇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吉林森煌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

  伤亡事故。

  三、事故处理程序

  工伤事故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程序执行。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公司等有关领导。发生一般伤亡事故以上,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上级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等有关部门。

  (2)发生伤亡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局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

  (3)轻伤事故发生后三天内,由项目部负责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给公司安全员。发生重伤事故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明确性质(责任事故、自然事故、),分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拟定防范措施,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分别上报。

  (4)全面开展事故的经济损失统计工作。在调查事故时,应对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按实际情况如实计算,不得遗漏,并填入事故“登记表”、“调查报告书”和“月报表”中及时上报。

  (5)在查清伤亡事故情况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通过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根据事故发生的物质原因、人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负的`责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大小,提出恰当的处理意。

  (6)事故统计及数据处理。及时准确报送伤亡事故统计月、季、年报表,按报表所列内容如实逐项填写。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十三篇

  为了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守科学的原则

  3、生产部是事故调查与处理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事故报告规定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当事者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和公司负责人,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阻碍或干预报告

  (2)发生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和拨打119报警,同时采取应急措施

  (3)发生人员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重大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其他事故,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

  (4)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简要事故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5)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当发生重大事故后,在政府部门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没到现场前,应当妥善保护现场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事故证据。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证物

  (7)事故档案管理

  事故发生后,事故已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认定,并落实了整改措施,经事故调查小组同意,事故可以结案。结案后,主管部门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A、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B、员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C、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D、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说明资料

  E、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

  F、物证、人证调查资料

  G、事故责任人的自述材料

  H、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

  I、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J、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

  K、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L、有关本事故的通报及文件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十四篇

  1、发生事故,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依法处理。

  2、在施工现场内发生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经过、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初步原因分析)。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现场,组织抢救、施救。

  3、发生轻伤事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4、发生一般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伤亡事故,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安全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织成的伤亡事故调查进行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十五篇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特制定本制度。

  一、 事故统计报告

  (一) 发生重伤事故后,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立即用最快的速度报告企业主管部门。

  (二) 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即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镇安监站和区安监局、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

  (三) 发生伤亡事故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报、虚报、瞒报或故意拖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阻碍和干预企业执行报告。

  (四)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应积极抢救伤员和财产,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一定物件时,必须无条件提供。同时对事故现场必须做好标识、记录、拍照或摄像。死亡事故的现场需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清理。

  二、 事故调查:

  (一)1至2人的重伤事故,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镇综治办、安监站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一般死亡事故,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镇综治办、镇安监站会同区安监局、公安、监察、工会组织调查,企业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三)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与发生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予以回避。

  (四)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建议。

  (五)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分送到发生事故的企业和调查组成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2、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的性质及认定依据;

  3、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及处理意见;

  4、 事故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5、 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6、 事故调查工作应当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天。

  7、 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应给事故调查组提供工作上的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干预事故调查工作。

  三、 事故处理:

  (一)、企业发生死亡事故,企业分管领导、企业主管部门、安监站、企业负责人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协助企业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指导和协助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三)、企业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处理作业、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或事故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破坏事故现场及擅离职守逃匿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企业发生特重大伤亡事故,按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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