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驾校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驾校管理制度 第一篇
一、前言
驾校是培训驾驶员的重要场所,安全生产是驾校作的重中之重来自。为了保障驾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并执行驾校安全生产是必要的。
二、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驾校的师生、管理人员和访客。
三、安全管理职责
1. 驾校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制定安全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2.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计划、安全生产检查等;
3. 驾校教练员应当具备相关教学知识和技能,负责培训学员,确保学员安全;
4. 驾校学员应当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作。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别责任人的职责和任务,立责任究机制;
2. 安全生产计划: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安全生产标和任务;
3. 安全生产检查: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安全培训: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进行预防和应对;
6. 安全设施:保证安全设施的完,及时维修和更新;
7. 安全防范:加强安全防范,确保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8. 安全记录:立安全记录,对安全生产作进行评和总结。
五、安全生产意识
1. 安全第一:安全生产是驾校作的核心;
2. 预防为主:预防事故的发生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3. 教育为先: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
4. 全员参与:安全生产需要全员参与,形成安全生产的合力。
六、安全生产检查
1. 安全生产检查应当由驾校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定期进行;
2. 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包括:安全设施、教学设备、教学场地、教练员、学员等;
3. 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DjF。
七、安全生产奖惩
1. 对安全生产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
2. 对安全生产作不合格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评和处。
八、安全生产监督
1. 驾校应当接受上级安全监管门的监督检查;
2. 驾校应当及时报告重大安全事故和隐患。
九、结语
驾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保障师生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需要全员遵守和执行。只有做安全生产作,才能保证驾校的长期稳定发展。
驾校管理制度 第二篇
学员的档案由培训中心具体负责收集、整理、编号、装订,由中心档案室负责接收、归档和保管。
一、档案随培训中心独立设档,单独存档。
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档案,一般不轻易做人员变动。
三、对学员档案表、花名册、试卷都要归档、建档。
四、各培训人员都要将各种材料及时上交,归档以便保存。
五、各培训期学员的所有材料,都要统一存入培训档案。按明码顺序分类存放,摆放整齐,存放处有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光、防霉、防鼠等设施。
六、凡经审核的.。归档材料,任何人不得私自涂改。
七、因工作需要借阅培训人员档案,应履行借阅登记手续,用后及进归还。查阅时不得污损、卷折,不得在卷内划线、打圈、批注和涂改。若需要复印,请示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印。查阅、借阅归档材料,须经过培训中心主任批准,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八、严格实行一期一档制度,建立一期一档。按期装订成册,标题简明确切,书写整齐,编好明码。
九、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好档案柜。
十、档案作为培训中心材料,长期保存。
十一、学员自登记报名或进入学习之日起,为每个学员建立一份档案。
十二、学员学习期间的学习、纪律、考勤、日常考评、主要表现、特种作业档案表、身体健康证明、考卷、考试成绩分别整理归档入案。
十三、要求组卷合理、标题准确、案卷整齐、排列系统、编目完整。
十四、学员档案的收进、移出要经主任批准,严格保密,不准对外泄密。
十五、学员考试完成后一周内由培训室负责把档案转到中心档案室。
十六、其它方面按《档案管理管理制度》执行。
驾校管理制度 第三篇
一、学员报名时,按报名程序收齐办理汽车驾驶证所需的身份证、摩托车驾驶证、十二张一寸白底彩色照片。
二、按公安部交管局要求整理归档资料,认真制作档案。
三、按交通部运管局的要求整理好每名学员的培训记录和培训日志。
四、驾驶证一律在学校发放。
五、驾驶档案资料不齐的档案,及时通知学员补齐,以使其尽快参加培训、考试。
六、对于已经报名而尚未参加考试的.学员每半年通知一次来校参加培训考试。对于已经超过考试期限的不再予以通知。
驾校管理制度 第四篇
1、教练车必须牌证齐全,技术性能良好,并有交通部门规定的统一教练车标识。
2、保证对教练车的.日常维护,经常检查教练车的车容、安全性能、安全状况。
3、车辆分配到个人进行管理,经常检查转向、制动、灯光的技术状况。
4、发现故障要及时排出,确保教练车安全。
5、教练车必须放在指定停车场或规定的位置,不准乱停乱放。
6、教练车不准搭乘无关的人员,训练时严格按规定配备学员,并按规定的路线行驶。
7、训练结束后要及时检查,必须保证车辆随时参加训练。
8、收车后、放假时将钥匙放在办公室统一保管。
驾校管理制度 第五篇
为加强对教学设施设备的管理,保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保障教学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一、教学设施设备
包括多媒体计算机、投影仪、电教板、模型、挂图、实物、模拟器、理论教室和教练场等。
二、教学设施设备使用
1、教学前对所使用的教学设备进行认真调试,满足教学需要。
2、教学设施设备要志用,不得挪作他用。
3、重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实行专人专用。
4、按教学设施设备的使用说明和技术要求进行使用,防止设施设备、仪器的损坏。
5、建立教学设施设备使用卡。
三、教学设施设备的维修
1、教学保障处要制定教学设施设备维修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维护。
2、日常维护由设施设备使用人负责。
3、计算机、摄影仪、模拟器,需要维修时应聘用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4、教学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发生故障,应及时联系生产厂家维修。
四、教学设施设备在检查
1、教研室每半年对教学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数量、质量、和保管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设施设备使用人要不定期的'检查自己保管使用的仪器和设备。
3、教学设施设备要做帐、物、卡一致。
五、教学设施设备的更新
1、教学设施设备需要更新由使用人提出,经教研室审核后,报校长批准后实施。
2、教学设施设备更新周期,有国家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没有国家规定的,由学校制定更新周期。
3、更新的设施设备要符合交通部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要求。
六、教练和理论教室附属设施设备,包括桌椅和交通信号,桩杆要完好,保持环境卫生。
七、教学设施设备损坏的赔偿
1、教学设施设备的非自然损坏或丢失,直接责任人按折旧后价赔偿,并提请学校按其他规定处理。
驾校管理制度 第六篇
为了能够及时处理学员在校学习期间的投诉事件,维护学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驾校名誉不受损害,特制定如下学员投诉受理制度。
一、投诉方式
1、驾校要在报名处和训练基地等显著的位置设立投诉举报箱或意见箱。
2、学员可当面向驾校领导反映情况,也可通过书信或电话的'形式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投诉。驾校成立受理小组,全面负责处理学员的投诉情况,办公室主任兼投诉中心主任。
二、投诉管理
1、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投诉的受理工作,对上门投诉的学员做到热情接待,并根据学员反映情况,填写《学员信息反馈表》,及时做好登记记录。
2、对于电话投诉的学员,应详细记录在《学员信息反馈表》上,登记清楚姓名、电话、投诉内容、教练车号、教练员等有关内容。
3、受理小组成员在详细了解投诉事件的前因后果及全部过程后,先负责向学员解释,争取学员理解,后进行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做到件件落实,事事有交代。
三、投诉处理
1、办公室填好《学员信息反馈表》后,报单位负责人签注意见,相关领导按投诉内容分类转交有关人员调查取证。
2、对于学员反映的问题,要落实到专人进行调查取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向校长汇报。
3、根据调查结果,情况属实的,交受理小组处理。
4、对投诉与事实不相符的,学校对举报人作出解释,澄清事实。
四、投诉处理时限要求
1、经办人员当天把《学员反馈信息表》呈报相关领导。
2、三天内驾校领导对投诉提出处理意见。
3、办公室接到处理意见的当天与投诉人联系,告之处理结果,并确保学员满意。
4、如遇重大事件不能处理的,上报行业管理部门处理。
五、对投诉属实的事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弄清事实的真相,详细调查清楚事情的全过程。
2、单位和被投诉人向学员道歉。
3、被投诉人向学员负责精神和物质赔偿。
4、必要时在新闻媒体上致歉。
六、对投诉属实的,驾校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对被投诉人进行批评教育。
2、在职工大会上通报批评,以教育本人和其他人员。
3、按学校有关规定对被投诉人进行经济处罚。
4、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
5、负责投诉处理人员要及时整理和上述投诉事件,并根据情况制定档案,写出整改措施和预防方案。
驾校管理制度 第七篇
一、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驾驶员须与公司签订聘书,聘用条件为:
1、须持有合法的驾驶执照;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4、经公司组织对其进行面试、理论和机械常识考核、道路驾驶技术测试合格。
三、驾驶员的管理、宣传、教育
1、本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公司安全生产提供安全、及时、便捷、舒适的运输服务。
2、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到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每日清洗,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驾驶员发现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办公室,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3、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应经常检查,出车
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行车里程超过四小时的,须配两名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四小时。
4、公司将不定时、经常性的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驾驶车辆。
四、凡我公司聘用的驾驶员,须遵守《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禁令违反者一律解聘。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车辆的年度检验、上户、转籍、技术检测、维护保养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二、凡我公司的办公用车,污泥车,施工车辆等均应参加保险,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驾驶员人身意外险。
三、车辆必须具有良好的技术性能方可出车,为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必须按规定进行一、二级维护保养,并配备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如灭火器、防滑链、防扩网、铁锹等。
四、车辆发生故障必须及时修复,特别是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如制动、转向、轮胎、灯光装置等。严禁车辆带状况出车。
五、严禁超员、超载行驶,严禁人和物混装,严禁超速行驶。
六、车辆在运行途中,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车辆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严禁在办公楼前、厂区、项目施工地段乱停乱放。
八、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
1、严禁无驾照、无从业资格证人员驾车;
2、严禁违反行车命令行车;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行车;
4、严禁超员、超载行驶;
5、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
6、严禁工作人员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
7、严禁车未停稳时上下乘客;
8、严禁在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与火车抢道;
9、严禁车辆载人加油和发动机运转中加油;
10、严禁直流供油、严禁冬季明火烤车;
11、严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驶。
驾校管理制度 第八篇
为加强对学员的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驾驶培训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学员必须按教学大纲完成培训学时。
2、学员不得私自发动和单独驾驶车辆。
3、学员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不得酒后驾车。
5、实事求是填写培训记录。
6、不得穿高跟鞋、拖鞋参加操作训练。
7、学员在学习期间不准宴请学校人员,也不准向其送礼。
8、学员积极反映学校在教学、服务和廉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学员学籍管理
1、学员到学校报名填写学员登记表,交纳培训费后即得学籍。
2、学籍保留期为两年,从缴纳培训费之日起计算。学员在有效期内可随时参加培训。
3、学员中途退学,经领导批准后,退还剩余培训费。
4、学员违反学校规定被劝其退学的,退还剩余的培训费;被勒令退学的不退还培训费。
5、学员在培训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被处徒刑的,学籍自动取消。
6、学员取得结业证后,学籍期满。
三、学员档案管理
1、学校招生部门负责建立学员的文字和电子档案。
2、档案内容包括学员登记录、驾驶培训记录、教学日志等。
3、学员档案保留时间不少于4年。
驾校管理制度 第九篇
一、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增强驾校教练员、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责任意识,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制订本制度。
二、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三、定期组织安全人员每月进行一次道路安全检查,针对教练员、驾驶员在行车训练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把不安全的因素消灭在萌芽中。
四、自觉服从驾校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积极参加驾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五、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六、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驾车时系好安全带,自觉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
七、禁止将车辆交给外来驾驶员和无证人员驾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驾驶外来车辆。
八、消防器材及设施有专人负责保管,谁保管谁负责,定期检查,保证有效,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并做好检查更换记录。
九、严禁车辆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十、定期对车辆实行保养检查制度,确保运行车辆始终处于技术状况完好,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工作。
十一、作好车辆事故的处理工作,对事故的经过、调查、及交警部门的处理意见要记录在案,及时上报学院领导,并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十二、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帐,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年度大检查,成立安检小组。
驾校管理制度 第十篇
为提高教学质量,强化对驾驶教练员、学员的管理和考核,形成健康向上的教学秩序,制定下列文明教学制度:
一、驾校领导:
1、制定和完善驾校的各类规章制度、检查、考核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2、强化管理、责任到人,做到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管;
3、加强对驾校的文明管理,做到办公室,训练场地内外清洁文明。
4、完善对教练车辆、教室、实习场地、生活设施的管理,保持性能常佳。
5、做好各项基础台帐,学员学籍等管理。
二、教练员:
1、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业务素质的提高,为人师表,当好表率;
2、按教学大纲认真备课、训练,指导学员掌握驾驶技术;
3、认真执行驾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培训规则,按指定路线安全、高效地进行训练,并做好教学;
4、对学员做到严格要求,不打骂,不体罚学员,不侵害学员的利益,对学员一视同仁,不搞亲疏;
5、接受学员的评议,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三、学员:
1、尊师重教,虚心求学;
2、团结同学,互帮互爱;
3、遵守驾校纪律,做到有事请假,保证训练时间。
4、爱护驾校公物,不侵占,不破坏,损害公物自觉赔偿,保持环境卫生。
5、自觉参与对教员的.评议。
四、理论教学:
1、课前要准备好训练用品、书本、文具等,值日生应保持卫生,预备铃响,有秩序地进教室。
2、训练迟到者应喊“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入教室。
3、课上应服从老师的教导,不得顶撞老师,不随便讲话,打闹,不做与本课无关的事,要按时完成作业。
4、下课铃响后,教练宣布下课,经老师宣布“解散”后,学员方离开教室。
五、实习教学:
1、教练在教学过程中应讲究师德,树立良好的形象,严禁接受学员的财物,不得以任何借口接收学员的宴请。
2、教练过程中严格安全操作程序,遵守交通条例,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3、按规定的路线教练,教练中不准打扑克或做与教练无关的事。
4、教练员在教练过程中应文明执教,不用粗、脏语言,不得打骂学员,对有过错学员应耐心说服教育。
5、训练过程中,保持车容整洁,训练结束要清扫场地。
驾校管理制度 第十一篇
一、根据学员需要规范培训学时预约制度。
二、培训预约的方式和时间:设列多种形式的培训预约制度,包括学员当面预约、电话预约。学员应提前三天进行,可一次预约,也可分次预约。
三、预约内容:学员可以预约培训日期、培训学时、教练员、教练车和训练场地等。
四、预约登记:学员预约后,预约培训受理人员对电话预约的应复述学员登记内容,无误后即时登记。当面预约,于学员确认无误后即使登记,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培训准备。
五、培训预约的撤消:学员预约后,可在参加培训前24小时变更或撤消预约登记。预约培训受理人员接到学员变更或撤销预约培训后应做好相应工作。
六、培训预约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1、培训中心尽量满足学员预约的要求,不能满预约要求的,应向学员说明情况或商请学员改变预约内容。
2、学员预约培训开学时,理论课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驾驶操作训练不超过2小时。
3、凡是参加预约培训的学员,按参加培训的学时交费,但不得小于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学时。
七、学时执行:
1、培训中心根据学员预约的要求,制定实施培训方案及指派教练员、教练车和训练场。
2、教练员必须认真执行培训方案。
3、教练员对学员态度和蔼,不得漫骂和虐待学员。
4、学员实际操作不得变更及超越预约内容。
5、培训中心随时检查预约进程及培训质量。
驾校管理制度 第十二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等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驾驶人考试工作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驾驶人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的验收、检查和监督指导。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范围内考试需求的核定,考场的规划、申请、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考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驾驶人考试职责的工作场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和建设。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场(以下简称“理论考场”,包含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场地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二考场”)、道路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三考场”)。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考场不能满足本地考试需求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法选用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社会考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无偿使用社会考场。
第五条公安机关不得以是否作为考场使用为条件影响或干预社会主体参考考场标准建设驾驶训练场地。参考考场标准建设的驾驶训练场地非经法定程序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等方式选定不得作为考场使用。
第二章 考场规划
第六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考试需求和考试供给能力进行一次评估测算,计算本地考场资源缺口,提出考场使用需求。考试需求、考试供给能力及考场使用需求于每年12月底前报总队备案。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根据考场使用需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规要求,会同财政等部门拟订使用规划,并以媒体、互联网发布和张贴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考试网点布建要兼顾城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各地根据考试需求建设规划使用大中型客货车考场。推行小型汽车考试业务向县级公安机关下放。
第三章 建设选用
第八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争取由政府全额投资建设全科目考场,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自建考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法人资格明确;
(二)考场用地合法,拥有考场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三)配备足够数量的考试设备和考试车辆;
(四)考试场地独立,封闭管理,只能用于驾驶人考试。考场内不得存在与考试无关的建筑、设施和场地;
(五)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等要求。其中音视频监控和卫星定位等设备符合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相关要求;
(六)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帐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
(七)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至少建设一处政府全额投资的全科目驾驶人自建考场。自建考场不能满足考试需求的,根据当地考场使用规划,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等程序从符合考场条件的驾驶训练场地中选定社会考场。具备条件的县(市),可自建考场或自行组织招标选定社会考场。社会考场按照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选定,严禁变相审批、暗箱操作。
第十条社会考场除符合第七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考试场地单独设置,与驾驶训练场地分开,严禁考试与驾驶训练共用一个场地。
(二)理论考场用于考试的场地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每个考位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三)大中型客货车(A1、A2、A3、B1、B2)科目二考场用于考试的场地面积不低于4.7万平方米。小型汽车(C1、C2)科目二考场用于考试的场地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小型汽车科目二考场同车型的考试线路不少于2条。
(四)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段采用通行社会车辆的混和交通道路,向社会开放。路线设置不少于三条,满足16个基本项目的考试要求,小型车辆(C1、C2)科目三考试车不少于10辆。
(五)候考室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待考室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配置有考试监控视频和卫生间,不得使用简易临建房。
(六)大中型客货车考场,除中型客车外,每种考试车同车型配置不少于2辆。
(七)便民服务设备设施完善。
(八)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地考试实际需求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考场验收
第十一条考场验收分为使用验收和定期检查。考场使用前进行使用验收。考场使用过程中,每年组织一次现场符合性检查。
第十二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成立考场验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警总队车驾管支队,负责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考场使用验收或定期检查。
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员3至5人,包括1名交通工程、计算机或机电相关专业人员,1名考试业务人员。专家库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聘请或各地推荐、经交警总队审查确认的考试业务人员和交通工程、信息系统技术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考场使用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购买社会考场服务的公告发布后,对提出承接申请的场地进行检查,检查是否符合考场建设标准。
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会考场后,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形成专题报告,向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提出考场使用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考场使用验收申请表、检查合格报告及检查明细表;
2.考场使用规划方案,考试需求测算和考场考试能力情况说明,向社会发布的公告;
3.自建考场的政府投资相关文件资料,选用社会考场的招投标文件、合同,考场建设招投标文件、合同;
4.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考场承建主体拥有考场建设用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等相关证明、材料;
6.考场建设方案评审意见;
7.设计图纸、施工图纸;
8.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及资料清单;
9.考场基本情况资料,考试系统软件产品证书;
10.考场日常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记录,人员配置及岗位职责文件;
11.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文件等;
12.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接到申请后,审核验收资料,组织专家组,并于15日内依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T1026-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T1030-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GA/T1030.1-2012)等行业标准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现场验收,验收情况及不合格项目当场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馈。
第十五条考场验收结束后,专家组对验收结果进行评判,提出验收意见,撰写验收报告,报总队考场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总队考场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考场验收领导小组办公会(交警总队总队长办公会)研究。所有验收项目符合要求的,评判为验收合格,下发验收合格通知书。验收项目中出现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的,评判为验收不合格,下发验收整改通知书。考场验收不合格的,应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接到验收申请后,重新组织专家组验收。
第十六条考场验收合格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七日。公示无异议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于三日内在综合应用服务平台中完成信息备案和关联配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应当在三日内完成联网并向公安部交管局上报网络接口申请。
第十七条社会考场一经验收通过,考场名称、考场租用承接主体法人、地址、考试车型等信息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总队考场验收领导小组办公会(交警总队总队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其中社会考场租用承接主体法人、地址变更应按照本规定要求重新选用并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建立考场验收档案,档案保存期限大于考场使用期限10年。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考场设施设备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档案保存期大于设施使用期10年,电子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社会考场验收合格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社会考场投资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管理要求、政府购买服务费用、租用期限及考试线路设备车辆等事项。租用社会考场应当按规定支付费用,不得无偿使用。
第二十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委托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全部科目考场,根据工作情况以书面复函的形式委托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以及现场符合性检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考场使用验收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报告归入考场技术档案,保存期限大于2年。
第五章 考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月按考试路线、考试车辆、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统一的标准核定每个考场的实际考试能力,以互联网、发布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并填写《考场实际考试能力统计表》,月底报送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第二十二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考场的实际考试能力组织考试,不得设置考试指标。考场在法定工作日应当将全部考试能力投放到互联网预约平台,预约成功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预约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考试。考场在非法定工作日组织考试应当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
第二十三条考场管理全面开放,向社会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考试流程,考生考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考试环境。互联网、考场办事大厅、候考区应当公布考试计划、评判标准、收费标准、约考结果、考试员姓名、照片以及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在群众休息场所、候考区和办事大厅等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公开考试过程。当场公布考试成绩,允许考生在考试结束后三日内查询本人的考试音视频资料。考场应设置群众等候休息区、书表区和交通安全宣传区,配置数量足够的休息座椅,提供停车区、饮水机、储物柜、公布公交线路等便民服务措施。
第二十四条考场按规定应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并实现音视频监控信号实时接入交警总队驾驶人考试监管平台。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考场、考试设施和考试系统,不得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管理。考试系统密码、设置考试业务权限、维护系统参数由监督岗的专职考试员负责。
考试系统内所有用户必须实名,且应有明确清晰的分级使用管理权限,及时清理不在岗、定义不清晰用户,严禁系统管理人员和业务工作人员权限混淆,严禁存在超级用户。严禁考场工作人员擅自对考试系统、考试设备和考试车辆进行操作和维护。需要进行维护的,须书面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考试业务领导现场监督下进行,并留存维护记录。
第二十五条考试前,考试员要组织对考试车辆、考试系统、音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清除与考试无关物品、标记。考试过程中,考试员要组织维护考场秩序,在考场入口处设置“正在考试”的公告标识,在群众休息和候考场所实时播放考试视频,接受社会监督。考试结束后,考试员要记录当日考场检查测试、运行管理、异常业务处置等信息,建立工作台帐,并断开考试专用网络联接。
第二十六条科目二和科目三驾驶技能考试成绩单统一使用考试监管系统打印。考试系统及设备的故障率每日不得超过千分之三,对故障率超过规定标准的,立即暂停考试,并及时进行维护,同时对该考试系统的工作可靠性进行评估。对确因误判需要重考的,考试员应当场通过监管系统提出申请,考试业务领导应于当日审批完结,并即时建立台账备查,重考审批台账保存1年。
第二十七条自建考场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用的社会考场,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系统和考试设备不得用于驾驶训练,不得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考试系统不得加挂模拟培训系统,不得与模拟培训系统共用。考场应当根据技术发展情况推行最新的技术模式。
第六章 考场监督
第二十八条完善考场、车管所、省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警大队)三级监管体系。考试员要熟练掌握运用考试监管系统,加强对考试的全过程监管;车管所监控室要加强对考场、考试设备、考试过程和考试员履职情况的监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技术检测和数据分析等手段,加强对评判标准、考试参数、数据存储等监管,每日抽查不少于5%的当天音视频电子信息档案和执法记录仪信息档案。
第二十九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考场管理服务监督和评价机制,对考场不定期组织抽查,对考试路线、标志标线、考试车辆、考试项目以及考试系统参数、权限设置、评判标准、数据存储等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考场管理服务水平、考生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价结果。
第三十条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证后上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或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现核实后,暂停考试业务,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场资格,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
(一)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
(二)没有当场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和考试车辆,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前,根据不同的`考试路线和考试车辆随机选配考试员的;
(三)考场音视频监控信号与交警总队驾驶人考试监管平台断开的;
(四)违规调整考试设施,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
(五)考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
(六)考试线路、考试设备、标志标线不符合要求,考试系统、设备及考试车与备案信息不相符的;
(七)考试场地、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自建考场违规参与经营活动的;
(八)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
(九)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条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证后上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或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现核实后,取消考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二)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计算机考试系统参数及考试数据的;
(三)以任何方式组织学员进入考场训练的;
(四)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五)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十二条考试设备供货厂商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计算机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或者修改计算机考试系统参数,影响考试结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继续使用或者采购涉事厂商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取消涉事厂商在本省范围内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供货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地的考场管理细则及社会考场租用办法。考场管理细则及社会考场租用办法报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实施前在用的社会考场,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本规定下发后6个月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及本地的考场管理细则及社会考场租用办法等相关规定落实社会考场购买服务,完善相关手续,签订租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在内,所称“15日”、“七日”、“三日”等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解释。
驾校管理制度 第十三篇
为加强安全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杜绝和减少训练车事故,保证正常训练,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组织
1、学校建立安全领导小组。安全领导小组由校长、教研室、办公室和总教练组成。
2、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1)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2)负责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
(3)处理训练事故。
(4)组织实施安全方案。
二、安全教育
1、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学校总教练和教练员应提高对训练安全工作的认识,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学校每季度集中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总教练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教练员每天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2、安全教育的内容。安全教育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2)交通、公安部门关于安全训练的有关规定。
(3)安全训练知识。
(4)训练事故分析
三、安全措施
1、按国家规定对教练车进行维护和检测。
2、按规定对教练车进行报废和更新,报废车辆不得做教练车。
3、教练车上的副制动踏板、副加速踏板、副后视镜、副离合器踏板要齐全有效。
4、每台车配备一个灭火器,要定期检查和更新。
5、训练期间每台车选一名学员为本车安全员,协助教练员做好安全工作。
6、停放时教练车集中停放,关好门窗锁好车门后,车钥匙交到教务处统一保管。
7、训练中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保证安全训练。
8、坚持教练车训练前、训练中和训练后的三检制度,严禁带故障训练。
9、禁止教练员酒后执教和学员酒后训练。
10、控制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教练场。
四、安全检查
1、学校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2、安全检查在定期安全教育前进行。
3、安全检查内容包括:
(1)安全教育和安全预防事故制度落实情况。
(2)重点检查转向、制动等装置。
(3)学员使用安全带情况。
(4)有无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
(5)有无酒后训练情况。
(6)教练车安装的安全附属装置是否有效。
(7)教练车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上训练。
(8)有无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教练场。
4、检查中问题的处理。检查时发现问题,要求责任人立即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应停训,调整训练车辆。
五、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程序
训练中发生事故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1)无论是在训练场或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都应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移动伤员时应做好标记),并立即向学校、公安、交通部门和急救中心报告。
(2)接受事故调查,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经过,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笔录。
(3)协助有关人员处理事故现场。
(4)必要时留下现场见证人的姓名和联络电话。
2、事故划分
(1)与其他人发生事故责任。训练事故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事故责任人应负的责任以交通公安部门认定为准。
(2)独立事故责任。独立事故教练员应负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学员故意造成的.事故可以减轻或免除教练员责任。
3、事故赔偿
(1)赔偿费的分担。按事故实际损失额学校承担70%,教练承担30%。
(2)赔偿程序。训练中发生事故,在确定责任的基础上,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超过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或保险公司免赔部分,先由学校统一支付,而后向教练员追偿其承担的部分。
4、事故处理由校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安全领导小组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事故处理的实施细则,报送学校批准后实施。
六、重大事故报告
1、重大事故是指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的损失的事故,具体指标为死亡1人或重伤2人或轻伤5人,财产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
2、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学校,学校应在接到事故通知后,1小时内向交通局运管处报告。
3、事故处理后10天日内向交通公安部门递交事故报告。
七、安全应急预案
1、校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2、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
(1)突然出现异常气候,训练中需采取的应急预案措施。
(2)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伤员抢救和调整训练车辆。
(3)车辆出现紧急情况时的救助。
(4)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处理。
3、安全紧急预案的启动由校长批准。
驾校管理制度 第十四篇
一、设置教学意见箱,学员如有意见随时可以进行举报投诉。
二、公开校长、招生培训部办公电话,学员有意见随时可以拔打。
三、定期向学员发放培训服务问卷调查表,主动征求学员对教学、管理、以及后勤服务方面的意见。
四、对于教练人员的`违规行为,将按学校“教练员行为规范与纪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对学员的投诉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究,决不姑息迁就,并及时向学员公布处理结果。
六、校长办公室为学员投诉受理机构,保证在接到投诉后三日内做出妥善处理。如果学员投诉未得及进处理,学员可以直接向驾校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驾校管理制度 第十五篇
一、建立学驾人学籍卡。
二、学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缺课,旷课者将延期培训,不予补课。
三、驾驶操作培训实行全日制或记时制。学驾人记时培训要与驾培机构负责人、教练员预先约定,具体协调实施。
四、学驾人因不能按时完成规定学时的,应个人书面申请,经教学负责人同意,重新调整培训,对无故旷课者,延误责任自负。
五、学驾人应自觉服从教练员教学指导和在车管理,遵守驾校相关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志,训练期间不得嬉戏打闹,不得饮酒后参加训练。
六、自觉遵守社会制度,爱护公共财产,爱护车辆,提高安全意识,确保教学安全。
驾校管理制度 第十六篇
第一章考核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学校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管理、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道路运输源头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强化源头安全目标管理,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结合我校培训源头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评比的依据是市安监局、市交通局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下属的各职能部门。
第四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阶段性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确保源头安全管理考核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源头安全实行部门管理,各受考核单位的负责人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各受考核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与安全管理目标,职责明晰,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经费,制定安全管理工作各项保障措施。
第七条考核工作由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范围及单位
第八条考核各培训组、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九条年终源头安全目标管理考核由安全管理委员组织人员进行,并提出初步意见,提经理办公审定后按《职工奖惩规定》实施奖励。
第三章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十条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其中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各30分,安全控制指标为40分。评分实行倒扣计分方法,即基本分减去扣分为考核实得分。
(一)工作目标及评分标准(30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经费落实。未落实机构扣2分,未落实安全经费2分。
2、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全年安全工作有规划、实施措施、检查、总结。未做到每项扣2分。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全年不得少于10次,及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安全隐患整治督办任务并进行初验和申请验收。各项制度未落实一项扣2分,检查少一次扣1.5分,未督促整改每项安全隐患扣2分,整改后未申请验收每项扣1分。
4、强化安全日常监管,安全管理人员每天必须做好管理工作日志的记录。人员不到岗、到位的每次扣3分,无工作日志每次扣0.5分。
5、做好“环境整治”、“培训秩序”、“人口密集型场所安全”、“安全生产月”等季节性专题安全工作,做到工作有规划、实施措施、检查、总结。每项工作未开展扣3分,效果不明显每项扣1分。
6、发生安全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未做到每次扣3分,
(二)工作要求及评分标准(30分)
1、按通知要求参加上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无故缺席每人次扣1分。不按时上报有关安全工作总结及资料的,每次扣2分。
2、凡发生行业安全事故必须在6小时内上报,未做到每次扣2分。
3、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管理责任人必须到市处述职,接受训导。未做到扣5分。
4、各类事故报表要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未做到每次扣1分。
5、层层分解培训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不分解扣10分。
(三)安全控制指标及评分标准(40分)
1、凡突破市驾办下达的各类安全控制指标中一项的',取消评奖资格,每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扣2分,不及时上报每次扣2分。
2、凡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死亡3人,重伤9人以下),每次扣10分,发生重特大源头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评奖资格。
第四章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将把安全控制指标作为考核各部门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度。
第十二条同样问题一年内发生一次以上重特大源头安全责任事故的,罚责任人500—10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年终考核总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责任单位为安全管理工作先进单位,总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责任单位为安全管理工作达标单位。
第十四条安全先进单位、达标单位可参照《职工奖惩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具体奖励办法:
1、被上级机关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领导、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安全员每人奖励200元。
2、被局评为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科室负责人每人奖励100元。
3、被评为先进个人的每人奖100元。
4、造成重伤以上事故,对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罚款100元。
5、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轻伤事故,对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
6、造成死亡、火灾事故,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或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单位,如触犯刑法,要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擅自动用设备等,而造成设备损坏等或人身伤亡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加重处罚。
驾校管理制度 第十七篇
学员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并按照教学程序参加培训,以保证培训质量和本校的毕业合格率。驾校要建立健全学员档案,详细记载学员培训全过程,为学校的'教学研究、教学管理提供第一手资料,也为今后责任倒查保存原始依据。
一、学员入校必须与学校签订《驾驶培训合同》,在培训中共同遵守合同有关条款。
二、报名处要建立学员学籍档案,记录学员的学习车型、培训方式、住址及通讯联系电话等。
三、在理论学习期间,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和教学计划安排学员培训,理论自测不达标者,不予报考。
四、在实际培训期间,学员自觉遵守《学员守则》,做到尊师重教,团结友爱,注意行车安全,认真学习驾驶技术。
五、培训科和业务科要搞好学员从入校到毕业培训过程中的详细记录,建立完整的学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学员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记录》、科目一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学员身份证复印件、《结业证》副本、培训日志、学校自测成绩表等。
六、学员的档案必须定期归档,实行专人管理,档案保管时间不得少于四年。
驾校管理制度 第十八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推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改革,规范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管理,保证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有关技术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应当提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配置考试车辆和考试系统。考试场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满足本地考试需要,方便群众考试。
第三条考试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及考场设施应按相关法规、标准建设和配置。考试场应建立完备的运行管理制度,配备保障考试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保障考试安全、有序、正常进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栏等多种方式,公开考试场信息、考试情况和监督方式,保障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符合性验收、检查和监督指导等工作,未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验收的考场不得开展考试工作。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的资格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监督指导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场建设和管理。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县行政辖区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的资格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考试场规划建设
第六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制定考试能力核定办法,定期统计分析全省机动车驾驶人报考情况,指导各地开展考试场规划和建设。对存在考试积压又不采取措施的地市,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可以责令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提高考试能力的意见,并限期组织实施。
第七条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定考试能力,科学评估考试需求。对本地考试场不能满足考试需求、不方便群众考试的,应当提出政府建设考试场、购买社会考试场服务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大力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向县级下放、延伸,对人口较多、行政辖区面积较大、距离现有考试场较远的地方,应当规划建设县级考试场,方便群众就近考试。
第九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承担摩托车驾驶人全科目考试,以及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对具备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人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业务条件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申报。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社会考场纳入本地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有序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考场,积极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公安机关要坚持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定社会考场,不得无偿使用。
第十一条社会考场的考试场地、考试项目、考试系统、考试车辆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和公安部、省公安厅相关规定和要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督促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并按规定开展考试工作,建立考场管理、评价考核和惩戒退出等制度。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场的监督管理,确保考试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及考场设施符合相关规定、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场应满足封闭式管理要求。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线应当满足交通流量、考试项目和里程等要求,设置考试路线标志和考试项目的标志、标线。
第十四条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场景视频监控。监控视频应当覆盖考试区域,按规定实时接入本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控中心,并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联网。
第十五条考试场应设置考试区、待考区、等候休息区、停车区等功能性场所。场所应按人车分离的原则布置分隔、导流、无障碍通道等设施,合理组织人流、车流,确保安全。待考区和等候休息区要提供数量足够的休息座椅、存包柜、提供饮水机等便民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考试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和音视频监控系统。用于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考试车辆应当设置考试用车标志,进行夜间考试的车辆,还应当安装考试车辆灯箱、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考试用车标志式样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三章 考试场验收和年度资格检查
第十七条对符合以下情形的,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规范和标准进行初验,接管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在初验完成后书面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申请使用前符合性验收:
(一)经当地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或购买服务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申请使用的;
(二)在用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考试系统和科目三考试路线有调整的;
(三)在用的机动车科目一、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室调整或新增考试计算机的;
(四)在用的机动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场考试项目有调整、新增或更换计算机评判考试用车的;
(五)其他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对符合以下情形的,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委托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符合性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将申请验收材料和验收结果上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一)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驾驶人考试场首次使用的;
(二)在用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驾驶人考试场,考试场地、考试项目设置和考试系统有调整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委托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考试场的验收。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符合性验收时,除需提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考试场的有效法人资格证明、土地使用证(土地租赁合同);
(二)建设方移交考试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及考场设施的书面文件,考试系统数据库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密码移交书;
(三)属于社会考试场的,还需提供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财政资金来源文件、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的法人资格证明、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
(四)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对验收申请材料齐全有效、验收结果合格的考试场,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批复同意使用后,可开展考试业务。
第二十一条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批复同意使用的考试场进行备案,已备案的考试场有下列情形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一)考试场名称改变的;
(二)考试场的考试业务类型改变的;
(三)考试场的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及考场设施权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四)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暂停考试场考试业务的;
(五)社会考试场的.购买服务合同发生变化的;
(六)其他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委托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进行考试场资格检查。考试场自批复同意使用之日起满一年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按相关规定、规范和标准组织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检查申请表和考试场技术参数表格上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审核备案。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组织对各地资格检查情况进行复核和抽查。
社会考试场的年度资格检查,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评价合同履行情况,对评价良好的,及时组织检查。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委托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考试场的年度资格检查。
第四章 考试场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统筹使用本地考试场,根据各考试场考试能力制定考试计划,并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公布,实现考生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自主预约考试。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统一管理考场、考试设施和考试系统,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系统密码、设置业务权限、维护系统参数、管理考试数据必须由民警负责,确保系统数据库安全和公安网络安全。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试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方便群众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对考试场违规问题进行举报投诉,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监督和评价机制,定期对考场管理服务水平、考生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价结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周汇总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上考生对考试场工作的评价反馈、举报投诉,落实专人跟踪核查,督办整改。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试场工作监管机制,通过远程监控、日常检查、抽查音视频资料、电话回访等方式,加强对考试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驾驶人考试监管平台,通过远程音视频监控,对考场秩序、考试过程、考试评判等进行巡查监控和事后倒查。
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采集和保存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考场不定期组织抽查,通过定期巡查和技术检测等手段,对考试车辆、考试项目、考试路线、标志标线,以及考试系统参数、权限设置、评判标准、数据存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考试场应当配合考试员履行考试职责,考试前对考试场地、考试车辆以及其他考试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清除与考试无关物品、标记,加强考场巡查,维护考场秩序。
第三十一条考试场应当负责考试场地、设备和设施的运维。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考场运行管理制度,保障考试场地、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考试场应建立考试区、待考区、等候休息区、停车区等功能性场所的管理规定,落实维护责任,确保各功能性场所所有设施设备良好运作,及时更新和增加服务设施设备,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卫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三条考试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公示栏,公开考试项目、评判标准、考场布局、考试路线、考试流程,收费标准、考试员姓名及照片、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允许考生在考试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考试环境。
第三十四条考试场应当在待考区、等候休息区等场所设置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展牌,安装视频播放设备和大尺寸显示屏,并按规定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
考试期间应当在待考区直播考试场景视频,全面公开考试过程,并提供和公开考生查询考试监控视频的渠道,保障考生查询考试视频权益。
第三十五条 考试场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规范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防范发生工作人员组织、参与考试作弊或者向考生索取财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考试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考生进场训练或收取训练费,不得设立强制性消费或服务项目,考试设备、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不得用于驾驶训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为考试场、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之外的费用把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考试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暂停考试业务,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试场资格,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
(一)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
(二)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
(三)违规调整考试设施,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
(四)考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
(五)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的;
(六)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
(七)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八条考试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取消考试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二)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考试数据的;
(三)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四)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五)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属于社会考试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试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十九条考试设备生产销售厂商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计算机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或者修改计算机考试系统参数,影响考试结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继续使用或者采购涉事厂商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取消涉事厂商在我省范围内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供货资格,并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考试场地使用管理细则,规范考试场的使用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实施,有效期三年。
驾校管理制度 第十九篇
1、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提高教练员的素质,充分调动教练员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
2、组织教练员参加省、市交通部门的培训和统一考试,不允许无证教练员上岗。
3、必须保证学员训练时间和内容,各车每天训练前要组织学员学习安全教育。
4、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严格遵守训练作息时间,按时训练,准时收车。
5、认真协助市交通局驾管中心作好结业考试工作。
6、不准接受学员宴请和钱物,不准酒后驾使培训。
7、尊重学员,对学员一视同仁,不得随意停止训练,不得安排无关人员和亲属练车。
8、对违反规定的教练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驾校管理制度 第二十篇
为了确保驾校学员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并为学员提供最优质的服务,靠诚信打造品牌服务创一流行业,使驾较校真正成为合格驾驶员的摇篮,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诚信内容
1、学员从报名登记到毕业考试,驾校必须担保全方位服务。
2、公开培训收费价格,驾校及教练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员再收取培训费以外的费用。
3、学校实行学员随到随学,包教包会。
4、对贫困及周边县(市)的学员免费提供住宿,市内学员免费派专车接送。
5、教练员为人师表,技艺传授,亲自示范,百问不倦。
6、坚决杜绝对学员吃、拿、卡、要的行为。
二、承诺形式
1、在当地广播、电视、报纸上进行宣传,公开向社会承诺。
2、与学员签订《驾驶培训合同》时,将诚信内容纳入合同条款中。
3、将承诺内容上墙予以公示。
三、诚信承诺的实现
1、提高全员的.整体素质,改变服务理念和意识。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章办事。
3、建立由专人负责督促检查的机制。
4、建立信息反馈体系,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5、自觉接受管理部门及学员的监督。
6、设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对违纪教练员予以处罚,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驾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篇
一、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决不乱收费。
二、严格执行交通部制定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按教学计划施教,保证教学质量,对社会和学员高度负责。
三、恪守“诚信办学、以人为本、服务学员、回报社会”的办学宗旨,为学员提供一流的`培训服务。
四、驾校教学场地一流,设施配套,车辆齐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后勤服务周到。
五、严禁教练员向学员“吃、拿、卡、要”,不准接受学员请吃请喝。
六、严禁教练员粗暴施教或侮辱学员。
七、心接受社会监督和学员投诉,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究。
驾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篇
一、设立招生培训部预约电话:0527—83967899,方便学员联系。
二、学员理考及格后按校开学典礼规定的时间,在招生培训部领取预约计时卡,训练手册,即可进行预约训练。
三、学员练车时,每节课时都须在考勤电脑上刷卡或指纹输入两次,即上车前考勤下车后考评,有效时间为所约课时段前后30分钟,不按时考勤,视为没有训练,事后须按教练车成本费购买所废课时(50元/小时)。
四、如预约后要取消,须提前二十四小时以上退约,不足二十四小时不予退约。考前训练约好后,如预约二十四小时内车辆,不预退约。
五、预约考试的学员如无特殊情况务必要参加考试,预约三次不来参加考试将延迟半年参加考试。
驾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篇
为保护中心财产和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减少、杜绝训练事故,保证正常教学和训练,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明确任务和分工,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二、学校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安全教育,每月对安全工作进行一次通报,每周对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强调说明。
三、教练车上的副制动踏板、副喇叭、副离合等装置齐全。学校定期对教练车进行维护和检测。
四、教练车上的灭火器配备齐全并定期检查,教练员熟练使用灭火装置,不断提高应急灭火能力。
五、训练中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确保训练安全;坚持教练车训练前、训练中和训练后的'三检制度,严禁带故障训练。
六、在道路训练和道路考试中,须在车辆张贴悬挂“正在训练”、“正在考试”标志。
七、非教练用车须在指定地点停放,严禁非训练用车进入教练场训练区,否则,追究场地值班人员和场地训练负责人的责任。
八、培训中,教练员不得远离车辆,要使教练车和学员始终在自己的管理和掌控中,否则,出现事故将由教练员负全责。
九、严禁教练员酒后执教和学员酒后训练。
十、学校定期进行安全形势分析,找出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办法。
驾校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篇
为了规范教学工作,加强教学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对教学管理制定制度如下:
一、教学管理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安全、高质、便民。
二、学校成立教学领导组,校长任组长,负责全校的教学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具体负责教学工作。下设教务处,教员、学员、车辆、安全、结业考试、等办公室。教务处具体负责教学的日常工作。成员由理论、术科、车辆、结业考试、等负责人组成。
三、教务处根据校长对教学工作提出的.年度目标和学校的招生情况,制定年度或每期的教学计划和实施计划。
四、教员要建立备课制度,写好教案,不上无准备课,杜绝无备课无教案上课。
五、按照教学大纲的内容、学时、质量、规范施教。按学时预约培训,小车86时,大车96时,理论一天不超6时,术科一天不超4时,小车8人一车,大车6人一车。
六、教员上课与训练持教练员证带教案上课。按实施计划安排的时间上课训练,不准私自停课、私自调课,有事请假,杜绝迟到和提前下课。不准讥笑、侮辱体罚学员。
七、教员要按教学大纲要求,规范施教。如实签写教学日记和培训记录。
八、学校领导定期组织人员对教员的备课、教案、日记、培训质量、安全、和学员的到课、课堂秩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处理解决。
九、加强学员的考核工作,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制度,理论和实际操作认真考核,结业考试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不合格者,不准结业。
十、经常开展教学质量评教活动,听课、示教、交流研讨。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探索和总结改革的教学经验和方法。
十一、建立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定期考核教员教学、安全、质量、廉洁、质量排名、等促进教学工作和培训质量的提高。
十二、建立学员学籍管理制度,档案保存四年,建立结业证台账,不合格者不发给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