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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合同(通用8篇)

时间: 2024-11-21 23:51:38

供用合同(通用8篇)

供用合同

供用合同 篇一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 供暖时间:_________;

  供暖地点:_________;

  供暖方式:_________;

  供暖温度: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为取暖需要,须以甲方要求,在建筑构造下如下要求:_________(见附图)。

  第三条 乙方因取暖需要,应当设置以下取暖设备:_________(包括规格、数量、型号、质量等)。

  以上取暖设备由甲方负责安装、由乙方负责维护。安装工作应在_________(时间)完成。乙方应当应规定给付安装费用_________元(大写)。

  第四条 乙方需增加使用热力数量、变更使用因势利导的,应依规定向甲方提出,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第五条 双方依下列方式计算热力供应量,并依有关规定收取费用:_________。

  第六条 双方有违约行为的,依下列规定处理:_________。

  第七条 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形式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交_________等单位各留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供用合同 篇二

  供热人:_______________

  用热人: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一)用热地点:__________。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____平方米,收费面积为____平方米。

  (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____吨/小时;生活热水为____吉焦/小时;____用热量为____吉焦/小时。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____月____日起至次年____月____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________政府____(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将热费以____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议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____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____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八)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二)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____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1)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____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____倍计算。

  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_________调解解决。

  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供热人(盖章):_____

  用热人(盖章):_____

  住所:住所: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

  开户银行:_____

  开户银行:_____

  账号:_____

  账号:_____

  电话:_____

  电话: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用合同 篇三

  合同编号:_________

  供气人:_________

  用气人:_________

  为了保证供用煤气正常运行,明确供用煤气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供气人可供气量_________。

  第二条用气人用气计划量、用气主要时间、用气方式_________。

  第三条供、用双方应当共同遵守的.安全规程及双方约定的安全义务分配_________。

  第四条设备安装情况及费用承担_________。

  第五条煤气计量装置的安装、使用和校验_________。

  第六条煤气费用动的计算和结算时间、结算方式_________。

  第七条双方协商同意的其它条款_________。

  第八条违约责任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供用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等单位各一份备案。

  供气人(盖章):_________ 用气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用合同 篇四

  合同编号:

  供水人:

  用水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 本合同适用于使用自来水作为日常用水的居民用户(以下简称“用水人”)与自来水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人”)之间发生的使用、供应自来水的交易活动。

  2. 签订本合同前,用水人应当向供水人提交下列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准确、有效: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还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2)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产权证明文件。

  3.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合同条款的横线处,由双方根据实际填写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或无内容。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以划“×”方式为不选。

  4. 有关名词、术语解释:

  (1)供水人:依法设立并取得《重庆市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服务于用户的自来水经营企业。

  (2)用水人:具有用水需求并符合用水条件的居民用户。

  (3)非业主使用人:用水人将房屋与配套自来水设施交付给的承租人、借用人、经营管理人等。

  (4)用户自来水设施:水表后的自来水管道、阀门等安全附属设施。

  (5)基表:具有基础计量功能,直接显示用水量原始数据的计量器具。

  (6)计划检修:供水人按照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实施的供水设施检修。

  (7)临时检修:供水设施障碍、改造等原因引起的非计划、临时性停水(检修)。

  (8)逾期:指超过双方约定的交纳水费的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不含截止日。

  居民自来水供用合同

  用水人: 身份证号:

  供水人:重庆渝长燃气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供用水手续

  (一)用水人向供水人提交《居民自来水用户通水申请表》、身份证和房产证等资料后,经供水人审核合格,确定符合用水条件后,供水人应当为用水人办理有关用水手续。

  (二)供水人为用水人办理用水手续时,应当与用水人签订本合同,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告知用水人。

  (三)在供水人查验合格并正式通水以前,用水人不得使用自来水。

  第二条 用水性质、用水地址、设施

  (一)用水性质:本合同项下用水性质为居民用水,即适用于用自来水作为日常生活用水的居民家庭用户。

  (二)用水地址:

  (三)用水磁卡号:

  (四)用水计量口径:

  第三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除计划停水检修或突发爆管等停水抢修外,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供水人保证在计费总水表处的水压符合国家标准;以户表方式计费的,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符合国家标准(不包括二次供水)。

  第四条 价格、计量与结算

  (一)用水计量

  1.计量器具(水表)是作为供、用水双方水费贸易结算的依据。

  结算用计量器具应按照国家标准强制检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两类性质不同的用水,为混合用水,不得使用同一贸易结算计量器具计量。未分别装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二)供水价格: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 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抄表当月缴清水费。

  2.水费结算采取:现金/支票/转帐/其他方式。以实际财务到账实为水费交纳。

  第五条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以用水人使用的计量器具为界,计量器具及计量器具前供水管网和附属设施属供水人的产权,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计量器具后的设施属用水人的产权,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

  第六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自来水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向用水人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自来水。

  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降压外,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

  (二)因供水设施检修、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实施计划停水时,供水人应提前 小时通知用水人或进行公告。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抢修,同时通知用水人或进行公告,并尽快恢复供水。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供水人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人或进行公告,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三)供水人对自应缴费之日起 天内仍未结清水费的用水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1‰收取违约金(应缴费日为抄表日的次日),违约金计算至付清欠费之日止,但金额不超过水费本金。自应缴费之日起 天后,经供水人有效方式催告,用水人仍未结清水费的,供水人有权依法中断供水。用水人结清所有欠费并办理复表手续后,供水人在 小时内为用水人恢复供水。

  (四)因用水人原因造成表井占压、损坏等情形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三个抄表周期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非用水人原因而不能抄验水表的,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三个抄表周期的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供水人抄验水表后,按照多退少补原则据实结算。

  (五)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表周期和收费时间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水人。对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 个抄表周期平均用水量或同期月用水量,或者是用水人换表后的实际日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由于供水人原因抄错表而多收的水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用水人,未按时退还的,处以未退还金额的每日 ‰的违约金,但不得超过多收取水费的本金。(经双方协商作为预付费处理情形的除外)

  如出现表户关系对应错误情形,用水人与供水人应共同查实确认,厘清实际用水量,如用水人水费多缴,供水人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退还,如用水人水费少缴,用水人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向供水人补缴。供水人未按时退还或用水人未按时补缴,应按应付金额的每日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不得超过水费本金。

  (六)供水人有权对计量水表进行检测和按国家规定对计量水表进行更换。如用水人认为水表存在计量问题,由双方共同向重庆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送检。若校验后是水表计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用水方被多计量的水费,供水方将根据计量误差比和按前三次抄表周期计算出的月平均用水量计算水费,多退少补,并由供水人承担水表检定费。若水表计量在正常值范围内,则由用水人承担水表检定费。

  (七)用水人连续 个月未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且没有办理停止用水手续的,为保障公共供水水质安全,供水人可暂停供水;因供水人搬迁且未办理停止用水手续,供水人有权拆除供水设施停止供水。

  (八)供水人设立 小时用户服务电话 ,为用水人提供咨询、投诉、报修等服务。

  (九)供水人因保障供水安全需要,有权入户对用水人用水情况进行安全督查。供水人工作人员上门时应主动出示证件,用水人应予以配合。

  (十)用水人在用水过程中出现盗用水、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等违规违法行为,供水人将停止供水,因停止供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担;因上述行为对供水人造成损失的,应足额向供水人赔偿;涉嫌违法行为的,依法送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七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用水人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自来水,有权向供水人查询自来水使用情况。

  (二)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和更换。

  (三)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由双方共同向重庆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送检。若校验后是水表自身不符合规范要求,水表检定费由供水人承担,并根据计量误差比和按前三次抄表周期计算出的月平均用水量计算水费,多退少补。若水表计量在正常值范围内,则由用水人承担水表检定费。

  (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用水人自应缴费之日起 内天仍未结清水费的,(应缴费日为抄表日的次日)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 ‰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付清欠费之日止,金额不超过水费本金。从应缴费日起60天后,经供水人有效方式催告(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书面送达、邮寄送达、在用水人门上张贴催费通知单等),用水人仍未结清水费的,供水人有权中断供水。用水人完清所有欠费并办理复表手续后,供水人在24小时内为用水人恢复供水。

  如出现表户关系对应错误情形,用水人与供水人应共同查实确认,厘清实际用水量,如用水人水费多缴,供水人应当于 个工作日内退还,如用水人水费少缴,用水人应当于 个工作日内向供水人补缴。

  (五)有义务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及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未经供水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水表及附属设施位置,擅自更改的,供水人有权停止供水直至供水人将水表及附属设施恢复原状,因此产生的费用以及对供水人造成的损失,由用水人承担,因此产生水质安全事故的,用水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使用消防水表用水。擅自使用的,应承担使用水费,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水质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等法律责任)。

  (七)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及向合同约定用水范围外供水。

  (八)用水人应自行承担计量水表表后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的维修和保养责任。

  用水人计量器具后到户内用水点的维修,原则依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执行。用水人若需要供水人提供帮助维修的,可按照价格管理部门公布的维修指导价格提供社会有偿服务。

  (九)用水人需安装、改装、迁移、拆除用户自来水设施,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作业。若用水人委托非供水人安装、改装、迁移、拆除的,用水人自行承担其产生的后果。用水人需暂停用水1个月以上的,应在停用前到供水人办理相关停水手续,由供水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若用水人发生变更或终止用水等情况,用水人应及时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用水人自行承担。

  (十)有义务向供水人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用水人如有变更,应及时通过供水人的对外公开渠道变更联系方式。因用水人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通知供水人,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用水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告知义务

  供水人可以根据涉及的用户,选择大众传媒或在相关小区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通知,以上方式均视为已尽告知义务。

  供水人、用水人同意以本合同载明的地址收取的资料范围为:双方向对方送达各类通知、文件、资料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发送的相关文书(包含一审、二审、执行程序等相关司法文书);上述地址如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书面变更通知送达对方之前,视为联系方式没有变更。甲方、乙方、司法机关使用中国邮政EMS向本合同任何一方发出有关通知。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如需变更用水人或终止合同时,用水人须及时到供水人处办理合同变更(终止)手续;用水人未向供水人办理相关手续的,不论用水人是否为实际用水人,用水人仍为合同相对方,仍应承担合同义务。

  (二)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从双方完成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甲乙双方原签订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若合同双方均未对本合同的有效期延续提出书面异议,则本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之后的合同有效期限以此类推延续。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按供用水业务流程所形成的申请、批复等书面资料均作为本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相同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第十四条 用水人确认已认真阅读上述合同条款和《自来水用户安全用水须知》,理解其内容的真实含义,签字同意遵守以上条款及规定。

  供水人(签字): 用水人:(签字并捺印)

  (或委托代理人)

  服务电话: 联系电话:

  地址: 地址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供用合同 篇五

供用合同 篇六

  甲方:

  乙方:区路(街)号户主:

  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正常供用热,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XX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

  一、供热时间

  1、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1月16日至次年3月31日,供热时间实行(1)24小时;(2)17小时 5:00-22:00 。

  二、供热温度

  2、供热期间,在室外温度不低于-6℃时,乙方的卧室、起居室 厅 、餐厅温度不低于16℃,盥洗室、厕所、厨房温度不低于12℃;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温度由乙方自行调节。

  3、测量室内温度,应使用经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的检测仪器,测温时间为7:00-10:00、15:00-21:00,测温位置为房间中央离地1.5米高度。

  4、乙方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要求测温时,甲方应在15天内测温3次,首次测温应于48小时内完成。测温结果3次全部不合格的,甲方应退还从乙方提出测温之日起至经整改达到温度标准期间的相关房间的热费。3次测温有1次不合格,按上述约定退还相关房间1/3的热费,有2次不合格,按上述约定退还相关房间2/3的热费。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测温,缺一次,视为温度不合格一次。在供暖期结束一个月内,乙方持个人承担的热费发票到甲方办理退还热费手续。

  5、经测定乙方室内温度确不合格,甲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于甲方责任的,甲方应按本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不属甲方责任的,甲方应在向乙方讲明原因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6、因乙方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动用热设施等原因造成室内温度不合格的,责任自负。乙方除要恢复原供热系统外,如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相关责任。

  7、甲方进行测温或修理等工作时应填写工作记录单。记录单一式两联,双方签字后各执一联,乙方对测温、修理结果有异议时,可在记录单上注明有关情况,不签字又不注明有关情况的则视为温度或修理已达到标准。

  8、乙方对甲方的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供热管理部门进行复测,也可以申请社会公正计量机构进行复测。申请社会公正计量机构进行复测的',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设施维护管理

  9、从热源(厂、站)至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井(含阀门井)为供热设施,由甲方负责维护和保养;其余为用热设施。乙方应注意维护室内用热设施,不随意拆、改、增设室内用热设施,不泄放供热管网中的循环水,不改变热用途和损坏供热设施。

  10、乙方用热设施的维修,由甲方负责。乙方用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修理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报告后6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修理。发生泄漏时,甲方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采取措施,止住泄漏,因延误时间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如果因热水泄漏对用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做好损失记录,分析泄漏原因,分清双方责任,并由双方签字认可。属于甲方责任需向乙方赔偿的,要在30日内做出赔偿方案,经双方认定后,5日内理赔完毕。

  11、乙方用热设施维修更换所需费用:用热设施自投入使用之日起,阀门三年、管道五年、散热器十年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超过上述期限,局部更换用热设施,乙方承担材料费(按当年材料定额核算)。

  12、经供热行业管理部门鉴定,乙方所在单元确需整体更换用热设施时,乙方应予积极配合。超出保质年限的用热设施更换费用,由甲方按物价管理部门核算标准向乙方收取。对不按单元进行整体更换的,甲方不予供热。

  13、供热前室内管网试压及清洗调试等工作,甲方须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乙方,通知应置于单元楼入口处醒目位置。整个试压及清洗调试工作须于11月15日前全部完成。

  14、甲方维修服务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乙方住宅,对用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佩戴工作标志,实行文明服务。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15、乙方私自改造、拆卸和损坏用热设施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私自增设用热设施,改变原设计和改变热用途(包括泄放供热管网中的热水),甲方将按实际发生情况由乙方负责全部整改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对情节严重的,将申请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热费收缴

  16、甲方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17、乙方应按时交纳热费,交费时间为当年10月31日前。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用户,暂按房屋收费面积预交热费,采暖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予以多退少补。

  18、为确保乙方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对当年10月31日前交纳热费户数达不到单元户数70%的,甲方应于11月10日前通知乙方不予供热;对已收取热费的用户,退还所收热费,同时按照同期银行居民活期存款利率退还利息。11月11日以后单元交费率达到70%的,甲方应在5日内完成试压、调试等工作,予以正常供热,热费按实际供暖时间收取。

  19、乙方办理停、用热手续,应

  于当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向甲方提出,并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缴纳拆装费(已安装分户控制系统的用户不需缴纳);11月1日后办理停、用热手续的,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管网泄水、停止其他用户供热等赔偿责任。

  20、乙方既不按时交纳热费,又不履行报停手续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热、拆片或申请人民法院追缴应收热费。

  21、因供热设施故障造成停热的,甲方应按供热期内停热的实际天数(累计停热24小时为一天,累计不足一天部分不退费)退还乙方热费,供暖期结束1个月内,乙方持个人承担的热费发票到甲方办理退费;未经集中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甲方擅自停热,除要向乙方退还停热期间热费外,还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停热期间热费的200%%计算。

  22、供热收费面积不以住宅内各功能区是否安装散热器为计费依据,而是按照本合同中约定的是否达到相关室内温度为标准。厨房以房屋建设设计中标明具有厨房功能的房间为准,乙方自行将阳台改为厨房的,甲方不予认可。

  23、甲、乙双方对房屋收费面积有争议时,可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测量,测量结果须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测量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测量结果与原收费面积误差不超过±1平方米,视原收费面积为合理面积,测量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五、附则

  2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经双方签字即具法律效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执行:

  甲乙双方供用热关系发生变化并办理了变更手续;集中供热法规、政策等出现调整。

  25、本合同中约定的热费交纳、退还和损失赔偿等费用,甲、乙双方如超过合同约定时限未予支付,每超过一日,须按应付款项数额的3‰向对方支付滞纳金。

  26、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向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请求调解处理,也可(1)向XX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7、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住址:

  服务电话: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年月

供用合同 篇七

  供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一)用热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__________平方米,收费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

  (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________吨小时;生活热水为__________吉焦小时;________用热量为______吉焦小时。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____月____日起至次年____月____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政府________________(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将热费以_________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丁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______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通知用热人。

  (八)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二)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___________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_______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供热人(盖章):        用热人(盖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        电话:

  返

供用合同 篇八

  用气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气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用气手续

  1.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用气申请后,乙方应当查验甲方用气场所的供气条件及供用气系统、用气设施等是否合格。乙方查验合格后,应当为甲方办理有关用气手续。

  2.乙方为甲方办理用气手续时,应当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告知甲方;乙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后

  ________ 个工作日内予以供气。

  第二条 用气地点、用气性质、用气设备情况

  1.用气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用气性质: □ 生产用气 □ 公共服务 □ 发电

  □ 采暖 □ 制冷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户类别:

  □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驻京部队办公楼、外交使领馆

  □ 学校

  □ 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等

  □ 市属党政机关办公楼

  □ 餐饮、娱乐等商业设施

  □ 工矿企业

  □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供用气数量:

  供用气额定量: ________ 立方米/年(或立方米/月)。

  供用气最小量: ________ 立方米/年(或立方米/月)。

  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共同确认的结算计量器具作为计算供用燃气数量的依据。

  乙方根据供用气额定量安排供气。当甲方实际用气量高于供用气额定量或低于供用气最小量时,由双方协商后调整供气量。

  3.本合同签订时,用气场所燃气管道情况:

  □ 未作改动

  □ 甲方已经乙方确认后自行改动

  □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了改动

  □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气设备情况:

  名称型号数量安装时间额定耗气量

  燃气计量器具情况:

  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安装时间

  室内公用燃气阀门设置情况:

  □ 有公用阀门 □ 无公用阀门

  第三条 供气质量

  乙方向甲方供应的天然气气质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供气压力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条 用气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

  1.乙方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天然气价格收取燃气费。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价格管理部门调整燃气价格,则自批准文件规定之日起,按照新价格执行。

  本合同签订时,

  ________ 价格为 ________ 元/立方米;

  ________ 价格为 ________ 元/立方米;

  ________ 价格为 ________ 元/立方米;

  ________ 价格为 ________ 元/立方米。

  2.双方约定,以 为燃气费结算周期。

  3.乙方用抄表方式计量燃气费的,按照抄表通知提示的日期抄表,以燃气计量表的读数为依据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乙方应当在抄表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派送付费账单。甲方接到乙方账单后,应当按照账单提示的期限、方式及金额缴费。

  甲方如使用IC卡燃气计量表,应当按照乙方定期公告的预购气规定购买燃气。当IC卡燃气计量表的基表与IC卡控制器出现数据不同步时(基表故障除外),以基表计量为准。

  4.燃气费支付方式:□ 转账 □ 现金 □ 支票 □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燃气计量及计量器具的维护、更新

  1.乙方为甲方安装的燃气计量器具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对正在使用的燃气计量器具,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周期检定(如规定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经检定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指标的,乙方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甲方应当给予配合。

  计量器具表号表位首检日期检定周期

  2.乙方应当对超过使用周期的燃气计量器具进行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当给予配合。

  3.双方对燃气计量器具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时,向双方认可的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时负责维修或更换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检定要求方承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甲方仍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燃气费,双方再根据检定结果退还或补缴错误计收部分的燃气费。

  4.因甲方原因造成燃气计量器具损坏或计量不准确的,甲方应当及时请求乙方更换并承担更换费用,由此计量误差给乙方造成的燃气费损失,甲方应当补足。

  第六条 燃气设施安全、维护和管理责任

  1. 甲乙双方按照燃气设施的安全、维护和管理责任分界点(下称“分界点”)承担相应的安全、维护和管理责任。

  分界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至分界点之间的燃气设施管理、运行、维护、维修、更新改造等权利、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2)从分界点至甲方户内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设施管理、运行、维护、维修、更新改造等权利、责任及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可以委托乙方对相应的燃气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委托范围、双方权利义务和有关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2.双方对燃气设施安全、维护和管理责任的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乙方免费对甲方负责管理的用户设施及用气设备安装、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甲方进行安全用气技术指导。安全检查周期为 (每年不少于一次)。

  4.乙方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提前告知安全检查时间,并安排专职人员上门检查。乙方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人员入户安全检查。

  5.乙方入户安全检查应当执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第3.5.2条的规定,包括下列内容:

  (1)确认用户设施完好;

  (2)燃气管道不应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应当无锈蚀、重物搭挂,连接软管应当安装牢固且不应超长及老化,阀门应当完好有效;

  (3)用气设备应当符合安装、使用规定;

  (4)不得有燃气泄漏;

  (5)用气设备前燃气压力应当正常;

  (6)计量仪表应当完好。

  6.安全检查后,乙方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应当签字确认。

  7.安全检查周期内,甲方要求增加入户检查次数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安排入户检查。甲方应当向乙方另行支付上门服务费 元/次。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天然气。

  2.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收费标准支付燃气费,并有权就燃气费明细向乙方进行查询。

  3.应当为乙方正常维护燃气计量表和抄表工作提供便利。

  4.应当安排人员接受乙方的技术指导,熟练掌握燃气设施、用气设备的使用说明,并严格按照《安全用气指导手册》(附件一)操作使用设备。因甲方未按照上述规定使用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5.对自用燃气设施、用气设备按照《安全用气指导手册》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对超出使用年限、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设施、用气设备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接到乙方发出的燃气设施、用气设备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必要指导。

  6.不得擅自操作室内公用燃气阀门;不得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需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乙方实施作业。自行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7.不得擅自改变用气性质。有变更燃气用途、改装、拆除、过户或变更用气量、变更用气设备、暂停用气、中止用气等事项时,应当向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8.发现室内燃气设施、用气设备有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乙方报修。

  9.对乙方根据市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控制供气措施予以配合。

  10.政府对乙方采取接管的,甲方应当配合与第三方签订新合同。

  11.应当按照《北京市消防条例》的规定在用气场所安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12.应当遵守燃气设施、用气设备安全使用规定,履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及本合同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向甲方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天然气。

  2.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向甲方发放《安全用气指导手册》,指导甲方安全、节约用气,对甲方燃气及用气设备使用、燃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甲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用气,发现甲方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等行为的,有权劝阻、制止,将甲方行为记入用户档案,并向燃气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3.应当自收到甲方查询燃气费明细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

  4.甲方擅自改变用气性质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措施,并有权向甲方追缴相关费用。

  5.发现甲方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乙方书面告知后甲方仍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危及公共安全的,乙方有权在提前告知后,对甲方采取暂停供气措施。

  6.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降低供气压力。因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降低供气压力的,应当提前48小时采用公告或书面通知等形式告知甲方。

  7.遇不可抗力或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临时中断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抢修措施,尽快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前,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8.应当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接受报修,并按照承诺时限进行现场处置。

  报修电话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9.应甲方要求对安全隐患整改提供必要帮助;对甲方用户设施及用气设备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果书面通知甲方。

  10.甲方室内有公用燃气阀门的,乙方应当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并告知甲方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11.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甲方采取停业、停产处理的,乙方可以配合采取停止供气措施;

  12.履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及本合同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足额缴纳燃气费,除须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燃气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经乙方书面催缴,甲方在催告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燃气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限制供气或暂停供气措施。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天然气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供气责任事故,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发生的天然气供应事故造成甲方损失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乙方责任。

  4. 除甲方不予配合的原因外,乙方未按照规定周期及内容入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甲方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后未向甲方书面告知,造成甲方、他人或公共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甲方因擅自拆改室内燃气设施、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气、拒绝乙方入户作业和安全检查、拒绝乙方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等行为,造成自身、他人、乙方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1.房屋产权关系或房屋承租关系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燃气费用及相关费用一并结清。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因用气性质、供用气量、燃气价格等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或其他供用气情况发生变更,或甲方对安全检查、供气服务等有特殊要求且乙方具备实施条件,需修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________ 年,自 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至 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合同有效期届满,如双方对合同延续均无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延续 年。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合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方式处理:

  1.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本合同正文及附件、补充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约定事项为基本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合同内容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气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供气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登记证书号: 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代码证书号: __________________ 燃气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应急联络人:__________________

  应急联络人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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