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这里是1级文库可爱的小编给大伙儿分享的车辆管理办法【最新9篇】,欢迎借鉴。
车辆管理办法【最新9篇】 篇一
第一条:总则
1、为进一步加强车队车辆的使用和管理,使车队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安全行车意识和责任心,确保安全行车,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节约的原则,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2、车辆管理方式:
车队由xx地产置业车管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安排。
3、车辆使用范围:
车队车辆主要工作是用于接送客户及员工上下班、公司的公务用车、因工作需要接待上级领导和来宾用车、以公司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用车、公司重大外事活动用车、公司紧急事务用车等。
第二条: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
1、车辆驾驶员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行车思想,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
2、车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旷工。
3、车辆驾驶员应具备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热爱本职工作、讲文明、讲礼貌,着装整洁、仪表端正,在驾驶过程中,努力保持端正姿态。对乘员要服务热情,展示良好的个人及公司形象。
4、车辆驾驶员应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做到遵章守纪,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绕行积水处,严禁酒后开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越线行驶、熄火滑行、超载、闯红灯、开斗气车、英雄车、情绪车及你追我赶等不文明行为,做到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5、车辆驾驶员严禁驾驶车辆时拨打手机、吸烟、吃零食、并有权利和义务制止他人在车内吸烟及进餐。
6、车辆驾驶员应按公司制定的行驶路线及发车时间行驶,并做好详细的“行车日报”记录。
7、车辆驾驶员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遇特殊情况报告领导,批准后例外。否则发生被盗、损坏等情况,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负责,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8、车辆驾驶员应爱护车辆,保持车容车貌及车厢内的干净整洁,防止疾病的传播。
9、车辆出行时必须检车车辆刹车系统,转向系统,轮胎,灯光等安全隐患的存在,确认无误后再出行,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条:车辆调度管理
1、车队做出调度后通知驾驶员出车的时间、地点、用车人员信息及有关事项,保证公司对车辆的各项公务需求,无“车辆使用申请单”或其他人员口头通知,驾驶员可不出车。
2、驾驶员对车队的调度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车队领导反应。态度恶劣、不服从调度发生误差时误事的按人事相关制度处理。
3、驾驶员出车前应在“车辆行车日报”上填写车辆初始公里数,用车结束后填写截止公里数,并交由用车人或同乘人员签字确认。
4、严禁未经允许将车转借他人或私自用车,一经发现将从严处理,情况严重者予以辞退。
5、严禁私自改变行车线路,如因特殊原因需改变车辆使用时间、行车路线时,需提前通知车管部,以便及时调整,合理安排。
6、车辆需加油时,驾驶员应提示乘车人员不准吸烟和带明火进油站,车辆加油时必须熄火,预防火灾的发生。
7、驾驶员不得借给领导开车的机会,主动找领导谈话、谈要求、越级汇报工作及打小报告等。领导谈话时不得随意插嘴,谈话内容注意保密,不得传播。领导问话应礼貌回答,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严肃处理。
8、用车人也应遵守道路交通法合理用车,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法行驶,否则一切责任由用车人承担并追究法律责任。
9、车辆使用结束后,司机应及时返回公司并向车队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条:车辆维修管理
1、公司应指定有资质的修理厂,便于维修车辆,可指定两至三家维修点为公司车辆提供维修服务和技术支持,不得在非指定场所进行维修及保养。
2、车辆保养维修不允许驾驶员用现金交易,驾驶员应在公司指定修理厂修理后由公司隔月统一支付。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报告车队打呈批件,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用现金维修车辆。
3、十一座以下车辆5000公里保养一次,通勤大客车8000公里保养一次(根据机油品质)。
4、车辆申请维修保养,驾驶员应向车队报告修理原因、修理部位,打呈批件后领导批示核准后方可修理(抢修车辆另行方案)。如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现问题或与修理计划有较大差异时应及时通知公司车管负责人,经确认后调整或追加维修预算。
5、车辆行车或外出期间,因发生意外修理费用,在费用报销单上须注明原因并提供修理明细清单及说明情况,按程序上报领导,在批准后方可报销。
6、车辆轮胎、常用零件等需要更换时,需将旧件移交仓库保管员,由仓库保管员开入库单据证明,方可报销。
7、未经批准,驾驶员本人不得私自购买零配件、材料,不得将燃料、配件转给他人,违者按成本双倍处罚。
8、如发现在维修保养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给与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或车辆损坏的,由责任人负全责,并全额承担修理费用。
9、车管部应对维修厂的服务质量及时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广泛征求驾驶员意见,确保车辆的维修质量。
第五条:车辆油耗
1、车辆油耗实行百公里耗油计算方法,由集团领导或集团车管部负责人根据车辆的使用年限,行驶的公里数、车况、季节等实际情况,核实油耗标准区间,按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
2、驾驶员应严格按规范操作驾驶车辆,努力提高驾驶水平,节约用油,降低车辆消耗,要求每辆车做到油耗与公里数相吻合。
3、现金加油:加油费用由司机先以借支方式支取油费备用金,每次支取金额为大金龙500元,小金龙400元,公务车500元,根据油量或公里数报销。
4、油卡加油:由集团或地产置业车管部统一充值,司机每次加油需填写“加油申请单”,给车管部负责人核实,报领导审批后方可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
第六条:违章及事故管理
1、车辆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因违反交道路通法导致的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消除违章记录。罚款金额达500元的或扣分较多的,按公司规定一律停发工资,或从工资中扣除。扣分应由司机负责提供驾照处理,未提供者按每分50元从工资支出。
2、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须立即停车、设立标志、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车队及交警部门报告,听候处理。不得开车逃逸或伪造现场等,肇事驾驶员必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写出深刻检讨,服从车队和公司安排和处理。
3、驾驶员必须参加车队的一切安全活动,如组织的安全会议、季度安全提示等,不得无故缺席。
4、在行驶中因本人违章造成事故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金额罚款及行政处罚。
车辆管理办法【最新9篇】 篇二
一、车辆管理
1、所有车辆统一归综合办管理,所有部门的用车由综合办统一调派使用,司机的工资、补助、奖金由综合办统一考核。
2、所有车辆每天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台账,并每月对车辆行驶里程及耗油进行汇总核实,如发现记载不全、不实。应呈报主管领导,按《车辆管理办法》予以严格考核。
3、每车设置车辆使用记录表、油料发放登记表、材料消耗申请单。以了解各车辆的运行状况,月终一并由综合办主任审核上报。
二、车辆使用
1、各驾驶员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换车,更不准将车交给他人和无证人驾驶,一经发现停职处理。
2、驾驶员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础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电瓶、轮胎、
外观等)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申请,处理后方可出车。
3、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车辆管理办法》。
4、凡属综合办公室派遣的车辆,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开回家里过夜,或者私用,违者一次罚款50元。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
事人完全负责。
5、车辆归队后,应依次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乱停乱放。
6、驾驶员应爱护车辆,勤保养、勤检查,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将车辆清洗干净,同时清理洗车场地的污水杂物,保持环境清洁。
7、在公司为驾驶员提供通讯费后,必须经常开通通讯工具,以便取得联系,及时保证按时出车不得延误。
三、油材料使用及车辆保养办法
1、油料:所有车辆的加油统一在综合办领取油票,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并以里程和百公里耗油核算进行考核。
2、附属油及材料使用:各司机到指定营业点取油,统一结算,不得乱购,否则不予报销。
4、车辆维修由车管专人指定厂商或特约维修厂进行保养维修。否则修理费一律不准报销。
车辆如行驶途中发生故障,需修理、更换零件时,经车管负责人批准后,视实际情况进行修理。
四、违章与事故处理
1、有下列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的情形之一,全部由驾驶员负责处理。
1)无驾驶证;
2)未经许可将车借给他人使用;
3)酒后驾车;
4)如因违章发生交通事故后,负全部责任;
2、如因其他情况发生交通事故的,其善后处理费用,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员与公司共同承担,具体如下:
1)费用在5000—10000元以内,驾驶员承担20—30%;
2)费用在10000—30000元以内,驾驶员承担15—20%;
3)费用在30000—50000元以内,驾驶员承担10—15%;
4)费用在50000元以上,驾驶员承担5—10%;
5、奖励办法
专业驾驶员
安全行驶1万公里以上无事故的,年终奖励300元; 安全行驶2万公里以上无事故的,年终奖励500元; 安全行驶3万公里以上无事故的。,年终奖励1000元; 安全行驶4万公里以上无事故的,年终奖励2000元; 安全行驶5万公里以上无事故的,年终奖励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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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办法【最新9篇】 篇三
1、车辆起步前,要先检查看装卸人员是否下车,车辆周围有无障碍物,确认安全后方可起步。
2、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应该保持车辆以合适的速度匀速行驶,注意与前车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谨慎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车辆转弯时,应减速慢性。
3、注意不抢行,不冒险,自觉做到先慢,先让,先停;会车时不侵占对方行驶路线。
4、在危险路段,冰雪道路以及雾天行驶时,严格控制车速,禁止紧急制动和猛打方向。
5、下陡坡时不准熄火,空挡滑行。通过弯道时要靠道路中心线右侧行驶,严禁侵占对方中线。
6、夜间行车要高度提高警惕,保持适当车距;行车中如感觉困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休息,严禁疲劳驾驶。
7、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渡口及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
8、连续行驶3小时要适当休息,同时对车辆进行检查;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能超过8小时。
9、严禁酒后开车,人工直流供没等违章作业现象。
10、车辆行驶中发生故障时,应允许移至合适的地点维修,并设置警告标志,严禁在行车道上维修车辆或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时行车。
车辆管理办法【最新9篇】 篇四
为了加强分局车辆维修管理,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包括分局机关使用的所有车辆。
二、车辆维修应坚持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和做到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压滤机滤布定点维修。
三、分局为确保车辆维修质量,指定2家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大众※※维修站、※※汽车修理厂),并与其签定维修合同,按合同规定维修车辆。
四、分局成立具有高级技师职称的专业人员组成车辆故障检测小组,负责车辆故障技术鉴定工作。鉴定小组成员由3人◎◎◎、◎◎、◎◎◎)组成,车班负责人◎◎◎为小组长。
五、驾驶员要加强对所管理、使用车辆的保养与维护,经常检测各项性能,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维修,确保车辆完好率达100%。
六、车辆故障报修程序:
(一)本车驾驶员提出修车报告(除车辆正常保养以外);
(二)由检测小组鉴定车辆检测故障原因,滤布到维修厂家询价后,由车队负责人写出书面维修报告;
(三)办公室主任签字确认;
(四)分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五)驾驶员持《车辆维修审批单》到定点修理厂修理;
(六)车辆修理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应对修理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验车单上予以签字确认。
七、维修费报销程序:所有车辆维修费,坚持一月一次月底统一结算。具体是:
(一)由驾驶班和财务部派员一同前往修理厂结账;
(二)车班填写报销凭证;
(三)办公室审核;
(四)按分局财务报销制度审批报销。
八、在外执行任务的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就近维修,但仅以恢复车辆运行为限,同时上报办公室备案。
车辆管理办法【最新9篇】 篇五
1、有起重车辆的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关于起重车辆的维修保养、定期检验、安全规程和交接班等制度,并教育有关人员认真执行。保养
2、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起重车辆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每台起重机的规格、性能等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历次技术检验、大修理、改变起重机的重要性能和重大事故的情况,以备查考。
3、机动起重机一般应由专职的司机驾驶,并且指定一定的人员负责挂钩和指挥工作。起重机司机和负责挂钩指挥人员,必须视觉、听觉正常,经过专门训练,并经企业安全技术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4、禁止起重机械超负荷运行。
5、起重机吊运重物时一般应走吊运通道,禁止从人头上越过,禁止在吊运的`重物上站人,禁止吊挂着的重物加工。不许吊着重物在空中长时时停留,在特殊发问下,如需暂停留时,应禁止一切人员在重物下面站立或通过。起重机吊着重物时,司机和指挥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6、起重机司机、挂钩工人和维修人员,应当经常检查各自负责的设备和吊具,以保证安全运行,在进行检修、工人加油和清洁等工作时,起重机应当停止运行,如系电动起重机应当切断电源,起重机停止工作后,司机应当将起重机安全稳妥地停放在规定的地方,方可离开。
车辆管理办法【最新9篇】 篇六
为加强车辆管理,保障正常公务用车,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管理
1、本所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车辆的调度、维修、例保、年审、保险等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2、实行专人驾驶制度。驾驶员按派车记录单的行车路线和目的地行车。未经领导批准,严禁非专职驾驶员驾驶本所车辆。
3、本所车辆不得在外过夜,车辆使用完毕,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回办公楼停车场。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
4、本所车辆原则上不得外借。上级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借用车辆的,在确保本所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由办公室调剂安排。其他部门或个人借用车辆的,必须经所领导同意。
5、实行专人保养制度。驾驶员平时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办公室负责人汇报,不得带病出车。
6、车辆加油实行刷卡制度,驾驶员在中石化各加油站刷卡加油。
二、车辆调度
1、本所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调度用车。办公室应认真履行职责,从严把关,确保工作用车,杜绝不合理用车。
2、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度。用车须填写用车记录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为方便管理、合理调度,各科室需使用车辆的应提前半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依据轻重缓急予以安排。
4、对近似方向、时间的派车要求尽量合用,减少派车次数和成本。
三、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确保安全。驾驶员被曝光或违章被处理,后果自行承担。
2、驾驶员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单位各项制度,服从办公室调度,不得擅自出车。无出车任务时应在办公室或车内待命,不得随意离岗。
3、驾驶员作为车辆保养责任人,平时应对车辆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尤其要做好季节转换期的车辆保养工作。
4、车辆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汇报。车辆维修、设备更换和增添须由所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得自行作出决定。
5、驾驶员发现油料不足时,要及时加油,以免影响正常用车。驾驶员必须按规定加油,在非指定地点加油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车辆管理办法【最新9篇】 篇七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内(以下简称厂内)特种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特种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本规定所称厂内特种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作业的车辆(包括在厂区内使用的小四轮、升降机、多用机和电瓶车等)。
3、职责
3.1安全质量环保部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厂内特种车辆使用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3.2物资装备部负责公司厂内特种车辆使用技术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3.3劳动工资部负责对特种车辆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和能力评价管理。
3.4各单位依据本规定,具体落实本单位特种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3.5安全环保公司现场HSE监理负责监督落实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4、文件内容
4.1安全技术要求
4.1.1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4.1.2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4.1.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4.1.4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4.1.5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车辆管理办法【最新9篇】 篇八
1、骑车同学进出校门必须主动下车,推行进出校门,并将车辆停放在学校指定的地方(学生车辆不准停放在教工停车区内)。
2、停放车辆做到“前轮向左斜,后轮一条线”,停放好自行车后,应上锁防盗,以防失窃事件的`发生。
3、对乱停放车辆者,给予批评教育,态度恶劣且不听劝阻、不服管理的,学校将对其作进一步处理。
4、校园内不准骑车,学生有一人次在校园内骑车,当日该班常规管理考核不得被评为A等。不听劝阻的,将进行重扣。
5、学生在校内推行车辆时,应注意避免碰倒其他同学及车辆。
6、若有故意损坏他人车子行为的(放气、戳胎、划坐垫等),一经发现,按严重违犯校纪处理。
7、各班每天(分上下午两次)须安排专人做好本班车辆的整理和场地清洁卫生工作,监督本班同学按指定位置停放,制止其他班级同学将车辆停放到本班停放位置。
车辆管理办法【最新9篇】 篇九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免税、减税范围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五条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第六条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第七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正本原件;
(二)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证明资料。
第九条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四)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五)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六)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七)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第十条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第十一条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车辆之外的情形。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核发完税证明。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车辆的征管资料及电子信息按规定保存。
第十五条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第十六条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由本人、单位授权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或者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第十八条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除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分别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四)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车辆购置税条例第九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车辆。
第二十条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免税图册对车辆固定装置进行核实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需要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纳税人按照规定填写《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表》(以下简称车辆信息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车辆有关资料及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审核下发免税图册。
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完税证明管理,不得交由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核发。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款足额入库后发放完税证明。
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第二十三条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车主保管,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税务机关积极推行与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共享车辆购置税完税情况电子信息。
第二十四条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完税证明。
第二十五条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补办完税证明时,填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以下简称补办表),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补办:
(一)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联次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留存联次或者其电子信息、车辆合格证明补办;
(二)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二十六条完税证明内容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时,纳税人可以到发证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的更正。
第二十七条完税证明的样式、规格、编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并印制。
第二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源管理。发现纳税人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涉及的纳税申报表、补办表、退税申请表、免税申报表、车辆信息表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另行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纳税人也可在主管税务机关网站自行下载填写使用。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实施。《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