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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审计报告【推荐5篇】 篇一
波特认为,企业的价值创造是通过一系列活动构成的,这些活动可分为基本活动和辅助活动两类,基本活动是涉及产品的物质创造及其销售、转移给买方以及售后服务的各种活动,包括内部后勤、生产经营、外部后勤、市场和销售、服务等;而辅助活动则是辅助基本活动提供外购投入、技术、人力资源、财务、审计以及各种公司范围的职能以相互支持的活动,主要包括采购、技术开发、人力资源管理和企业基础设施等。比较特殊的辅助活动是企业基础设施,它包括总体管理、计划、财务、会计、审计等,它通过整个价值链而不是单个活动起辅助作用,有时企业基础设施被视为间接费用,但它却是企业竞争优势的一个重要来源。波特引入价值链概念,是为了揭示企业价值的形成过程,把价值链作为分析企业竞争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的工具,分析企业产生竞争优势的各种资源,利用这些资源,通过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等作业过程,为企业实现更多的价值。
2内部审计在价值链中的定位
内部审计,是建立于组织内部、服务于管理部门的一种独立的检查、监督和评价活动,它既可用于对内部牵制制度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又可用于对会计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以及对资产的安全、完整,以及对企业自身经营业绩、经营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内部审计是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内部分级管理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是企业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评价工作与咨询活动。根据波特对价值活动的分类,内部审计属于辅助活动中的企业基础设施。内部审计是通过整个价值链而不是单个活动起辅助作用,它的价值通过价值链的增值来体现,是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根据价值链理论,企业竞争优势来源于企业为客户创造的超过其成本的价值,竞争优势有两种基本形式即成本领先和标歧立异,成本领先也称成本优势,是指在从事价值活动的过程中取得低于竞争者的累计成本。标歧立异也称歧异优势,是指为买方提供不仅仅价格低廉而且具有独特效用的产品和服务。价值链是分析成本优势和歧异优势的基本工具。核心竞争力是指以比竞争者更低的成本和更快的速度提供出人预料产品的能力。可见,核心竞争力是竞争优势的源泉。业务流程再造是一种改进的过程,它的目标是通过重新设计企业经营的流程,以使这些流程的增值内容最大化,其他方面的内容最小化,从而获得绩效改善的跃进,激发增进企业的竞争力。也就是优化企业价值链,使价值增加最大化。企业是一系列价值增值活动的集合,运用价值链可以分析每一项价值活动对于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贡献,没有价值增值能力的活动将通过业务流程再造被外包、合并或者取消,以使企业将有限的资源配置到塑造或保持核心竞争力上。这一过程就是价值链管理。企业通过价值链管理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获取竞争优势。内部审计作为价值链上不可缺少的环节,通过整个价值链起辅助作用。内部审计渗透于价值链的每一个环节,它的职能就是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在西方内部审计的发展历史上,就经历了“内置———外包———内置”的循环,20世纪初,随着企业内部受托管理责任层次的增加,管理者需要内部审计协助其间接控制和管理,内部审计得以产生、兴起,并形成内置定位。按照价值链理论,一项业务一旦不能为企业带来足够的价值,要么被撤销,要么被外包,随着CPA的兴起,内部审计的歧异优势和成本优势逐渐丧失,内部审计不再是企业的核心业务,从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内部审计处于被外包的形势下。紧接着,21世纪初相继发生的财务舞弊丑闻,催生了SOA法案(萨班斯法案),使内部审计防止舞弊的价值重现,同时IIA通过了风险导向的内部审计新定义,使内部审计业务流程得以优化,使内部审计重新获得了成本优势和歧异优势,继而由外部重新回归内置。内部审计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价值决定了内部审计的发展,内部审计是价值链中很重要的环节。
3内部审计的功能
内部审计对于企业的价值增值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内部审计创造的直接价值,即内部审计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帮助企业预防和减少损失,当内部审计成本小于挽回的损失或创造的效益时,企业价值就相应增加;另一方面是内部审计创造的间接价值,它包括“威慑价值”,即无论内部审计是否发现了问题,因在企业治理结构设计中有内部审计的存在,客观上会对组织内的经营管理者和其他部门产生潜在的威慑作用,使他们知道因为要不断地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与检查,不得不维持良好的控制系统和工作秩序,并努力改善他们的工作绩效。同时,内部审计还可以通过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进行业务流程再造,沟通信息、协调管理,优化价值链,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企业创造潜在价值。内部审计的最终目的是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中对内部审计的定义是:“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定义明确告诉我们:内部审计的业务包括确认业务和咨询业务;内部审计的目标是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内部审计的使命是为了满足组织的要求;内部审计的职能是为完成组织目标提供服务。新定义明确了内部审计是针对整个组织而言的,它与治理、风险管理和控制过程联系在一起,为组织增加价值服务,是组织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从价值链角度来看,内部审计属于价值链中辅助活动的企业基础设施活动,它通过整个价值链而不是单个活动起辅助作用,是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2004年的新内部审计准则关于内部审计工作性质2100中对内部审计的作用这样描述:“内部审计活动必须应用系统、规范的方法,评价并协助改善治理、风险管理和控制过程。”由此可对内部审计的价值链描述为:公司目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公司治理。传统的内部审计通常是直接测试内部控制,考虑内部控制是否充分有效,评价风险的大小用于表明控制的薄弱与健全环节,从而实现防弊与兴利的目标,这种模式使内部审计被埋葬于反映过去的细节之中,结果是不断加强、补充、完善控制,在一层控制基础上再叠上一层控制,长期下来会拖累企业前进的步伐。尽管有着防弊与兴利的审计目标,但是无法与企业目标相关联导致内部审计无法证明其价值所在。而内部审计价值链优化后,首先确认企业目标或某项交易的目标,然后分析对这些目标产生影响的风险,关注的并非控制的充分性和遵循性,而是风险是否得到适当管理和控制,这样,内部审计人员通过风险与企业目标的实现直接联系起来,其服务对公司治理层及管理层而言非常有价值。
4内部审计普遍存在的问题,影响了内部审计功能的实现
4.1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影响了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
目前比较常见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大体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在财务部门中设立内审机构向财务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这种设置,使内部审计的范围受到限制,独立性和客观性难以保持。
2)在行政系统内设立内审机构,向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这种设置有利于协调部门间的关系,在价值链中可以有效发挥作用,但是独立性相对差一些,有时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问题,内部审计的增值功能受到一定影响。
3)在董事会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独立性很强,但脱离经营机构及各职能部门,在企业价值链中的作用发挥受到影响。
4.2内部审计人员的经验不足,限制了内部审计增值功能的实现我国内部审计起步较晚,内部审计涉及的活动受限于财务活动,内部审计人员主要由财务人员组成,企业的经济活动最终都会在财务上体现出来,相比而言,财务部门的人员对企业的业务流程比较熟悉,但是他们仅仅是财务方面经验丰富。而内部审计需要审计多方面的业务,需要多方面的精英,因此相比较而言,人员经验不足,内审机构能力受限,限制了内部审计增值功能的实现。
4.3内部审计业务的单一,对内部审计功能的限制我国内部审计起步晚,内部审计业务单一,主要用于经济责任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没有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企业价值链中的作用。
4.4内部审计报告关系,制约了内部审计的增值功能
我国的内部审计报告关系基本同内审机构的设置一致,主要有董事会直接领导、总经理领导、财务部领导等几种主要的模式,相应的向相关管理层直接领导报告,这样导致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无法保证,内部审计功能的实现受到限制。
4.5改善内部审计环境,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增值功能
1)合理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促进内部审计功能实现随着我国国有独资企业设立董事会的改革进一步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设立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更趋于完善。在公司设有董事会的治理模式下,内部审计隶属于董事会,才能更好地牵制总经理的活动,反之内部审计很难发挥出监督高级管理层的作用。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在中国制造业上市公司中。该数据表明,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有64%不属于董事会领导,因此我国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还有待发挥。IIA推荐的管理模式为在董事会下设内部审计委员会,下派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在职能上向内部审计委员会报告,有利于保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促进内部审计功能的实现,有利于组织宏观调控,帮助组织实现增值目标。在机构设置上采取垂直领导的模式,基层组织内设立内审机构,但在职能上向内部审计委员会报告,这样既有利于内部审计在价值链中发挥作用,又不影响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可以使内部审计功能得到更大发挥。
2)培训内部审计人员,使内部审计组织保持增值能力IIA要求每名内部审计师都应掌握一定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包括精通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熟悉会计原则和技术;理解管理原则;识别舞弊信号的知识;对会计、经济学、商法、税收、金融、量化方法和信息技术等领域的基本内容的深入领会。可见,内部审计组织的能力,需要多方面的人才共同来保持,而不能仅限于财务人员。当然,前提是一定要精通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企业经营过程中,会经历各种风险,作为内部审计组织,要在企业价值链中识别风险,帮助企业实现目标,内部审计师有可能不具备检查组织中每一个风险种类以及风险管理流程的能力,需要时,必须向他人寻求充分的专业建议和协助,以保持开展内部审计业务的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业务时,必须具备专业能力和应有的职业审慎,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必须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知识、技能与其他能力,必要时可以从外部寻求专业支持。鉴于此,IIA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接受培训,以保持开展内部审计业务的能力。
3)开展多样的内部审计业务,使内部审计充分发挥作用审计模式变化和最新审计实践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内部审计人员不仅要具有审计监督的能力,更要具有认识企业使命、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和支持企业价值创造的能力。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实施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全球重视的议题之一。石爱中副审计长在2008年中央部门内部审计工作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我国内部审计工作在本世纪开始以后,尤其是新的一届内部审计协会换届以后,重心也开始转移,开始推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审计模式。”“查错揭弊、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等工作不能偏废,也很重要,但是面临新的发展情况,我们要将不同历史时期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目前工作重点”,这要求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对企业价值链的分析,积极有效的参与到公司治理之中,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增加价值及改善运营的作用。我国内部审计起步晚,经验不足,这种局面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必要时借助外部专业力量的帮助,以保持内部审计的质量,并在借助外部帮助的过程中学习补充相关的知识,在实践中提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能力。
4)捋顺内部审计报告关系,使内部审计价值最大化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关系对实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客观性以及在组织中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它们是内部审计有效履行其职能的必要因素。报告关系与内审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密切相关的,我国目前的内审报告要么向部门领导报告,要么向公司经理层报告,都是单一报告关系。IIA推荐的理想的报告关系是双重报告,即在职能上向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报告,在行政上向企业的CEO报告,任何对于审计范围和审计结果报告的限制都应报告审计委员会。这种报告关系保证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对内部审计功能的实现起到了保证和促进的作用。
5结论
工程造价审计报告【推荐5篇】 篇二
一、《办法》的法律性质及效力
首先我们应认识作为本文分析基础的《办法》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笔者认为,《办法》属于规章的一种,其关于竣工结算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都有约束力。
我们对照来看,《办法》由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以财建[2004]369号文的形式联合颁布,以办法命名,其性质当属于部门规章无疑。这就意味着《办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第三层级,效力虽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但仍然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中除非与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的内容外,全部规定均对全国建设工程中的结算活动有规范作用,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结算活动都应当遵守此《办法》。也就是说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都有约束力,自然对高校与施工方之间也有约束力,在工程结算中无论是高校还是施工方都应要遵守该《办法》的规定。高校工程审计中对造价的审核作为工程结算的主要环节,自然也应遵守这一规定。
二、高校造价审核的法规依据
在一项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方会提交乙方编制的竣工结算书,建设工程造价审核就是指对施工方提交的结算书的审查。目前,高校对建设工程的造价审核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自审,即由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审计部门的工程造价审核人员对施工方所提交的结算书进行审查,从而确定结算价格;二是聘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审核,由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施工方所提交的结算书进行审查,从而确定结算价格。
从上面两种方式可以看出无论是自审还是外审,高校都处于主导性地位,施工方处于被动的地位。那么,既然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这种地位能否颠倒过来呢?也就是说造价审核能否是在施工方的主导下进行,由其聘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审核?答案是否定。
我们看《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在高校建设工程中,高校是发包人,施工方是承包方,高校的造价审核工作即是对施工方提交的结算书的审查。根据该条款,除政府投资项目外,各高校工程竣工结算应是如下程序:
自行审查结算书
施工方提交结算书高校 协商一致
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
根据《办法》,提交结算书只能是施工方的责任,而审查结算书必定是高校的权利,无论是自行审查(多表现为内部审计机构的造价审核),还是委托社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审核。所以施工方是没有委托社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审核的权利,不能提出自审或者委托社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造价审核的要求。《办法》之所以作如此规定,笔者认为是有道理的,因为结算书是施工方编制的,而自己是不能做自己的法官的,因此对结算书的审查决不能由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来完成,而应由另一方当事人来进行。也就是说造价审核决不能在施工方的主导下进行,不能由其聘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造价审核,只能由高校或其委托造价咨询公司进行。
总之,高校对施工方结算书的造价审核既有法律依据也有理论依据,高校应当旗帜鲜明的运用造价审核这一有力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高校造价审核的法定期限
从事造价审核工作的同志都会有这样的体会,有些工程的造价审核旷日持久,由于各种原因,用几个月甚至几年时间才结束都是可能的。不少同志认为,结算是施工方要求学校支付款项,因此拖得越久越对学校有利而对施工方不利,甚至还有以此作为谈判的砝码。但是笔者在学习了《办法》第十四条、十六条后发现这种做法是有相当法律风险的,因为《办法》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审核的时间及一旦超限后的不利后果,各高校应当对此引起高度重视,尽可能避免承担不利后果。
《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详细规定了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具体见下表:
同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发包人不按时审查的后果,此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也就是说,发包人如果未能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给承包人答复,则视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送审造价,意味着发包人就应当按照承包人结算书提出的金额支付工程款项。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对高校是极为不利的,因为承包人提出的竣工结算书是其单方编制的,而一般情况下,承包方的报价都会有一定的水分,大约高出实际工程价款的10%~20%,所以说无论如何应当避免直接按承包人提出的结算书进行结算。
《办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有一定道理的,目的也是要衡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防止发包人出现不及时审核承包人的结算书而是旷日持久的拖延的情况。然而,由于各高校对建设工程管理较为严格,一项工程的造价审核往往需几个部门参与,内部程序较繁,《办法》规定的时限却相对较短,对高校审核来说可谓捉襟见肘,很少工程能完全按《办法》规定的时限审核好。但是如果不能按规定或约定时间完成审核给予对方答复又可能承担认可其结算书的不利后果。
对于高校来说,从自身利益出发,必须采取措施避免出现这一不利的后果。笔者认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的办法必须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与施工方约定合理的造价审核期限,二是按时答复施工方。有同志可能提出,影响造价审核的因素太多,对于一个工程的造价审核时间在事先就确定是很难的。笔者认为,约定合理期限的确较难,但仍应当尽可能的,一是具体分析工程情况尽可能约定合适的造价审核期限,比如参照其他类似工程的审核情况等;二是如有可能,利用高校在工程建设中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在合同中加入类似“造价审核期限由甲方根据情况确定”的条款,掌握确定造价审核期限的主动权,尽可能维护自己学校的利益。如果出现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期限的情况时,而又由于工程的复杂性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审核完毕,由于规定中用的是“提出意见”,所以一定要在《办法》规定的期限内给予对方意见,这一意见既可以以造价咨询公司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出现也可以以学校对结算书的书面答复等其他形式出现(这个意见完全可以是较粗的审核意见),然后再可以采取与施工方协商修改征求意见稿或其他方式进一步审核结算书。如此就排除了《办法》关于审核时限规定的不利后果,为高校争取了造价审核的主动。
当然,笔者并不主张高校滥用这种合同或答复权利,也反对采取拖延的手段损害施工方的合法利益,只是主张尽可能的利用规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际工作中各高校也应当尽可能的及时审核好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书。
四、造价审核报告的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审计如果委托有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的,在审核结束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一般会出具造价审核报告。但实践中可能会有两种报告:一种是高校与施工方双方协商一致后出具的造价审核报告;一种是高校与施工方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仍然出具的造价审核报告。
双方协商一致的造价审核报告,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高校与施工方双方应当按照造价审核报告进行结算,实践中也不会有争议。《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对此也作了规定,如果高校或施工方不按照造价审核报告结算,另一方可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实践中存在高校与施工方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仍然按照自己的判断出具的造价审核报告的情况也偶有发生,此时,这种造价审核报告的法律效力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根据《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可以看出,未经双方签字的造价审核报告不生效,双方的争议应当在有关部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解决。此种情况下造价审核报告是否就毫无用处了呢?笔者认为,所谓不生效的意思是指不具有执行力,但并不意味着报告没有用处,此种情形下,造价审核报告将起到证据的作用,即当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庭或者人民法院时,造价审核报告可以作为高校方证明自己的主张依据。因为此时的造价审核报告仍然是有资质的造价工程师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做出的职业判断,具有一定可靠性,仍是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一旦双方对簿公堂,高校就有了份有力的证据,当拿出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为付款依据时,就将否定此报告的举证责任推给了施工方,就诉讼而言,往往对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较不利,因为举证要比质证更困难,这样高校就站在较为有利的地位上。施工方如欲高校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造价审核结论,应当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比如高校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造价审核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造价审核程序严重违法、造价审核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等。如果施工方的反驳证据充分,能够表明发包方自行委托造价审核存在上述问题之一,那么该造价审核报告的证据效力就遭到严重削弱。此时,需要申请法院重新鉴定确认造价,或者法院依据已有证据做出判决。但是如果施工方反驳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造价审核报告中所认定的事实或结论,仲裁庭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造价审核报告的结论做出裁决。
工程造价审计报告【推荐5篇】 篇三
全过程跟踪审计作为的建设项目管理,主要是以国家政策、技术规范、定额、合同等为依据,跟踪控制设计过程、施工过程和竣工过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确保三大目标的实现。
(一)全过程跟踪审计是分阶段计价的需要
在高速公路建设中,为了适应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关系的建立,适应项目管理和工程造价控制的要求,需要按照建设阶段进行多次计价: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阶段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投标阶段确定承包合同价;合同实施阶段确定结算价;竣工验收阶段编制竣工决算。对各阶段进行有效审计,使各个阶段的计价有机的联系起来,才能够如实体现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实际造价。
(二)全过程跟踪审计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长期以来,较普遍忽视高速公路建设项期阶段的地价控制,把主要精力放在招标和施工后竣工结算阶段的建设工程价款审核上,这样做往往是亡羊补牢,事倍功半。这种事后审计,对于审计发现的有的已无法整改,或不具备整改的条件;有的整改起来比较被动,整改后出现资料前后不一致情况,造成不必要的疑问。全过程跟踪审计可以对定期财务审计和阶段性工程造价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和完善资料。因此要有效的控制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造价,必须把造价控制贯彻到建设全过程,变被动控制为主动控制,变事后控制为事前、事中控制,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全过程跟踪审计能有效控制成本
客观上讲,由于工程造价的动态因素,如工程设计变更、设备和材料价格、工资标准以及费率、利率、汇率的变化,必然会到工程造价的变动。这就给承包商高估冒算可乘之机,在各阶段上利用各种动态因素提高工程造价。例如,利用不合理的设计变更,提高工程结算价;利用不合理的隐蔽工程签证或其他工程签证,提高工程结算价;利用各类施工用材料的低价购进或以次充优,高价结算;利用低价中标,有意扩大竣工结算工程量和单价,高价结算;等等。所以,采用全过程跟踪审计,在施工过程中,由造价审核人员不定期进驻工地对隐蔽工程情况、材料使用情况、设计变更情况等及时办理签证记录,杜绝不负责任的“现场签证”行为;同时,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及时筹措资金,支付工程款,降低财务费用,有效地控制成本。
(四)全过程跟踪审计为竣工验收提供保证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大、单项工程多、建设周期长,建设前期和实施过程中的每一项决策、措施都必须慎重行事,一旦失误,就会对项目总投资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可能在后续建设过程中得以调整。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从项目决策、设计方案确定、资金筹措与运用、建设过程等每个阶段都予以监督,可以防止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决策失误,防患于未然,即使发生了问题,也能得到及时纠正,避免损失,从而保证了建设项目顺利通过竣工验收。
二、开展高速公路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实施方案
高速公路全过程跟踪审计主要包括财务和工程两方面。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和工作特点将财务和工程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财务方面
合同签订后首先对在建项目从立项到进点日的财务资料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报告。
财务首次审计后,每半年对项目公司财务方面发生的事项进行一次审计,并审核以前需要整改事项的整改情况,本次审计发现事项结合以前审计需整改事项的整改情况,出具审计报告。
项目施工中,应项目公司的安排随时提供日常咨询服务。竣工前每年年末出具年终财务报表决算审计报告。
项目竣工后,出具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报告。
(二)工程方面
合同签订后首先对在建项目从立项到进点日的工程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报告。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以后单项工程(路面工程、绿化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工程)招标后的合同谈判阶段进入,对投标报价的单价发表审核意见,提出需要调整不平衡报价项目的单价和依据,出具咨询报告。
项目施工过程中,应项目公司的安排随时提供日常咨询服务。对变更项目的单价提出审核意见。
单项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绿化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交通工程)完工后,出具单项工程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报告。
项目竣工后,出具项目工程造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三、高速公路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重点
(一)财务方面
1、审查信息的质量。重点审查会计信息是否失真,是否有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情况等。
2、审查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增减变化情况。重点审查各项资产是否为其实际拥有,核算、计价、手续是否及时、准确,账实是否相符,有无不良资产、账外或虚列资产,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正确合规,会计报表反映是否恰当,资产结构是否合理;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形成过程是否合规,有无呆、坏账和资金,负债的结构是否合理,会计报表反映是否充分。
3、重点审查有无隐瞒、虚增收入、收入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的问题,有无乱列费用、挤占工程成本、费用挂账、随意分摊费用问题,是否存在随意发放奖金、违规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审查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增减变化。营业外收支是否真实、合规,是否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及时交纳税费,是否存在高消费、奢侈浪费、违控购置等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
4、重点审查投资人投资的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投资的形式、计价和比例是否合理合规、投入的资本是否真实到位,投资人是否存在抽资、套资的情况,审核实收资本的账面余额的真实性以及与明细账、原始凭证的一致性,以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核算是否合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5、审查公司对外担保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对外担保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
(二)工程方面
1、审核建设项期手续。主要是审核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设计概算报批等是否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切实进行,调整概算是否及时报批,手续是否齐全。
2、征地情况的审查。主要审查建设项目用地的征用手续是否齐全,征地补偿款是否严格按照批复概算包干专款专用、足额到位。
3、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的检查。主要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具备招标的条件,招投标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人数及专业构成是否符合规定,评标标准和是否公开、公平、公正,中标单位的选择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确定,合同的签订是否合法有效,合同是否有专人管理。
工程造价审计报告【推荐5篇】 篇四
【关键字】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报告
中图分类号:TU76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序言
政府建设单位承担的是政府投资项目,因此工作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人民的审视。多年来,建设单位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均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送审,接受有关审计部门依法对承担建设工程的审计。这些审计报告数量大,涉及面广,从一个集中的窗口较突出的反馈了外界对政府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的全方位评价。因此,对这些审计报告进行解读与分析,对于提高建设单位总体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创建科学化、规范化的工程管理体制是十分必要的。
一、审计问题汇总
1、 审计报告汇总范围
近三年,该政府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项目较集中。因此,审计报告汇总范围选择为2009年 ~ 2011年。这期间,审计部门共审计该政府建设单位工程 91项,出具审计报告91份,提出审计问题148个。其中2009年审计工程40项,提出审计问题64个;2010年审计工程25项,提出审计问题47个;2011年审计工程26项,提出审计问题37个。
2、审计问题汇总结果
上述148个审计问题涵盖了建设工程管理主要方面,其中数量占前12位的审计问题有:
(1) 多计造价,共65个,占审计问题总数的43.9%,占建设工程总数的71.4% ;
(2)未签合同先施工,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共11个,占审计问题总数的7.4%,占建设工程总数的12.1%;
(3)超计划投资,共11个,占审计问题总数的7.4%,占建设工程总数的12.1%;
(4)合同条款不严密,共8个,占审计问题总数的5.4%,占建设工程总数的8.8%;
(5)多计建设单位管理费,共6个,占审计问题总数的4.1%,占建设工程总数的6.6%;
(6)财政拨款高于审计价,共4个,占审计问题总数的2.7%,占建设工程总数的4.4%;
(7)合同管理不规范,共4个,占审计问题总数的2.7%,占建设工程总数的4.4%;
(8)送审决算资料有错,共3个,占审计问题总数的2.0%,占建设工程总数的3.3%;
(9)超付工程款,共3个,占审计问题总数的2.0%,占建设工程总数的3.3%;
(10)部分项目合同单价虚高,共2个,占审计问题总数的1.4%,占建设工程总数的2.2%;
(11)工程造价结算有失误,共2个,占审计问题总数的1.4%,占建设工程总数的2.2%;
(12)实际投资与计划投资不相符,共2个,占审计问题总数的1.4%,占建设工程总数的2.2%。
其余审计问题未有重复。
二、审计报告解读
上述148个审计问题涉及建设工程管理的方方面面面,分析起来也比较复杂,但仍然可以总结出建设工程管理中一些带有规律性的倾向。分下面5个方面进行:(1)3年来审计问题绝对数量的变化;(2)3年来审计问题环比数量的变化;(3)3年来审计问题集中度的变化;(4)较集中的审计问题分析;(5)2011年主要审计问题分析。
设2009—2011年中,每年度提出的审计问题数量为Aj;被审计工程的数量为Bj;审计问题的类别数量为Dj(见附录)。那么,依据审计报告,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规律:
审计问题绝对数量 Aj 的变化
根据“统计结果”(见附录),A2009、A2010、A2011分别为64、47、37,见下图。
图1:3年来审计问题绝对数量的变化
由图中可以看出,审计问题数量绝对值呈逐年下降趋势,表明该政府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管理工作在逐步趋向规范化,进步是显而易见的。
2、审计问题相对数量Cj的变化
Cj =Aj / Bj (2.1)
根据“统计结果”(见附录),经计算,C2009、C2010、C2011分别为1.6、1.88、1.42,见下图。
图2:3年来审计问题相对数量的变化
由上图可以看出,(1) 三年来,审计问题数量相对值始终保持大于1,每项建设工程平均至少存在一个审计问题;(2) 审计问题数量相对值变化呈波动趋势(2010年最高),表明该政府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管理工作在规范化进程中发展并不稳定,2010年值得进一步总结。
3、审计问题集中度指数Ej的变化
审计问题集中度指数 Ej = Aj / Dj(2.2)
根据“统计结果”(见附录),经计算,E2009、E2010、E2011分别为2.78、2.47、3.70,见下图。
图3:3年来审计问题集中度的变化
由此图可以看出:(1)3年来审计问题分布越来越呈现“集中”的趋势,特别是2007年集中度最高,37个审计问题分布在10类别当中;(2)集中度越来越高,也说明该政府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管理在规范化进程中某些方面一直是“薄弱环节”, 这些薄弱环节正成为制约该政府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管理进步的“瓶颈”,不容忽视。
4、 2009至2011年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问题占前12位的主要问题中,与资金造价有关的占8项,数量最多;与合同有关的审计问题数量位居其次。
5、 2011年审计报告中,审计问题主要有多计造价(占8条);而未签合同先施工,合同条款不严密,财政拨款高于审计价(各占3条),见下图。
上图表明,2011年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问题呈现数量少但更加集中的趋势。
三、若干审计问题分析与改进建议
下面,在进一步归类的基础上,就若干比较突出的审计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1、未能按政府下达投资概算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多计造价,超付工程款,工程结算有失误问题
原因:
图纸质量不高,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概算,编制的预决算不完善、不准确(不排除某些工程在实施时提高建设标准中途改变较大)。
超付工程款问题,主要原因是设计单位提供签定设计合同的概算偏大,造成设计费超付,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预算过大,期间计量支付审核不够严格,结算不准确,当审计价低于此数时,便出现工程款超付问题,使政府建设单位承担极大风险。
建议:
(1)按批准的概算完成政府投资项目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建设单位所有的业务部门。图纸质量是基础,概算编制是保障,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要严格。今后政府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工程的前期管理,作好前期必要的(如地下管线)探测工作、特别是一些市政改造项目的管线改迁等零星工程要纳入概算申报当中。在建设单位目前专业技术人才缺乏的情况下,以合同奖惩及履约评价加强对勘查设计单位及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努力提高图纸质量,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努力使投资计划客观、全面、完备、不漏项。
(2) 政府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投资计划权威性教育,借鉴其他省市建设单位经验,制定必要的主管工程师“问责”制度,落实责任,层层把关,努力使工程不突破投资计划。
(3)加强对造价咨询单位及现场变更签证的管理,力争解决工程预算、结算存在的质量问题。对造价咨询单位工程预结算过大实行“问责”,并对建设单位因此造成超付工程款损失时,予以赔偿。
(4) 要强化主管工程师对工程竣工后进行及时结算审计,以避免资料丢失漏项。建议实施竣工工程总结制度,由计划部门牵头对工程进行全面总结,给工程及各部门的工作作出评价。
(5)要加强工程资料的管理,实行重要工程资料上网制度。
2、未签合同先施工,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问题
原因:
多是应急任务,现场突发问题,如开挖后发现地下管线等,也有未及时办理合同造成的。
建议:
应建立“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问题”预防与问责制度,对未及时办理合同的作出书面说明,同时,建立与审计部门及时沟通的机制。
3、无投资计划批文
原因:
前期规划立项、论证工作滞后,应急工程。
建议:
(1)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工程的前期管理工作,设置规划设计部门,加强与计划部门的及时沟通。
4、合同条款不严密,合同管理不规范,部分项目合同单价虚高问题
原因:
合同管理不够规范,存在一定“随意性”,审查环节未能落到实处。
建议:
严格合同管理,加强合同权威性、风险性教育,对于审计出的合同问题,制定必要的“问责”制度。例如,可借鉴施工图审查方法,建立重大合同的“主审、”“复审”制,要加强对标底,商务标的审核。
四、结语
政府建设单位承担主要建设工程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正确的解读与分析审计单位提出的审计报告,对于提高政府建设单位总体管理水平,创建科学化、规范化的工程管理体制是一个契机。
本文结合政府建设单位工作实践,解读分析了这些审计报告。这些审计报告涉及问题148项,认真、仔细的对这些审计报告进行整理和总结,我们可从中发现更多值得进一步思考的线索。
事实上,政府建设单位还存在其他类似的“问题反馈窗口”,如项目立项的有关文件,这些文件对于建设单位提高总体管理水平同样有益。
附录:2009年 ~ 2011年审计问题汇总(略)
参考文献:
[1]蓝寿荣,无效建设工程合同认定及处理,建筑管理现代化,2000年,NO.3,总第60期,P16-19.
工程造价审计报告【推荐5篇】 篇五
关键词:全程;成本;造价管理
所谓全程工程造价管理,是指从设计、施工图预算、招标合约、工程结算等各个阶段进行全面系统管理,从而有效完成预期成本目标。
一、设计阶段
通过了解工程设计要求想法,分析当期同类项目成本指标向设计单位提出限额设计指标,包括工程造价限额和工程实物含量限额指标,分别对应建筑、结构、机电、精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环境工程、土石方及市政工程等。
首先根据方案设计,编制方案估算,提出对此方案是否可行或优劣的意见,并得出一些类似产品数据及技术要求等。然后在初步设计完成后,编制设计概算,得出相应概算和测算出经济指标,并与限额设计指标进行对比,提出更具合理化建议。在设计方案深化,进行方案比选时,采用专家咨询论证会,调整设计概算,从价值工程角度做不同方案的经济评价分析,给项目提供可选的最佳设计方案。
二、施工图预算及招标合约阶段
经审定的造价控制指标为限额指导,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加强施工图设计及其材料选配工作,找出施工图纸设计缺陷、错漏,制定出有利于成本控制的设计优化建议和材料/设备选配方案,并严格审核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图预算,计算限额含量,并编制施工图预算(包括工程量清单 ,清单组价编制 ),保证差异范围在5%以内。
以预算总额为依据,制订成本控制目标。进行项目合约规划,对整个项目标段划分,包括总包、直接发包的独立工程、直接采购(甲供)的标段。编写总包单位招标文件(含合同文件),编制专业分包招标文件,做好开标、评标、澄清等相关工作,分析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并与控制价进行分析比较(提出施工方案与报价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是否有漏项),得出技术经济分析报告,并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签订等工作,办理招标及备案手续。
三、施工阶段
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成本指导,全程监督的施工造价管理,对中标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可能造成项目成本增加的情况提出应对措施。对施工过程中涉及造价调整的设计/工程(含材料)变更、经济签证、价格核定,作好监测跟踪,及时反馈,制定控制方案,同时编制动态成本报表数据、建安成本执行情况报告及工程成本超支预警报告。
1、核实、调整和分类统计工程量清单
为了动态管理工程造价,做到心中有数,在项目中开展核实、调整和分类统计工程量清单工作,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后对中标人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实调整,修正投标时候的错误和笔录,在招标文件中加入限制不平衡报价的条款,譬如招标人若发现投标人的投标单价与按定额计算的单价相比大于30%的时候,业主有权按定额调整综合单价;而分类统计工程量的目的是掌握各单项工程各分部分项的工程量组成,以便于编制产值计划和提高审核进度款的效率。
2、编制产值计划、审核月进度款、动态成本报表
3、主要材料和设备认质、认价核定
(1)对材料设备价格及时进行调研,如遇可调材料价格上下浮动超过合同约定幅度时,及时提出书面分析报告,制定相应对策。
(2)在收到施工单位关于材料和设备认质、认价核定书面要求后,监理(项目部)及时确认质量标准要求后,根据合同约定的方法,及时进行价格招标或询价,根据其询价结果,对其进行核价:确定价格、品牌、材质、参数等。
(3)在变更某项材料、设备时,通过市场调研和经济指标分析,可能引起的造价增加或减少时,应对其进行成本控制。
4、现场收量
对现场土石方工程、隐蔽工程、签证中不能按图计量部分,及其他需要现场收量确定工程量的项目,进行现场测量收方。在收到施工单位整理后的收方成果文件,及时完成收方成果审核和资料整理工作,如有整改要求,及时要求其整改后重新收量。因单项签证涉及造价金额预期超过合同总价1%时,及时提出造价分析报告并报审,根据报审最终意见在签证单上签署明确核价意见。
5、技术、设计变更审核:因单项技术、设计变更引起造价上调预期超过20万元的,提出造价变更分析报告,报总经理审批。
6、索赔
(1)拟定引发索赔的控制点,如工期延误等,全程实施监控和预警,如发现符合合同索赔条件的情况出现,及时通知监理(项目部),并拟定索赔方案意见,报领导审批同意后,正式提出索赔
[1] [2]
。
()拟定施工方可能提出索赔的问题,如为我方可以预期的因素(譬如重大设计变更等,但不包括进度款到帐时间等我方不能预测的因素),全程实施监控和预警,如发现可能出现施工方索赔的情况,及时通知监理(项目部),并收集反索赔资料,拟定反索赔预案,施工单位正式提出索赔后,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时处理索赔事宜,并将过程和结果报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结算审核阶段
工程完工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结算资料的审核,提交:工程结算总价及其明细结算报告、各分项工程结算书、全过程的造价控制及分析评估报告等专业审核结算报告。
、结算资料的审查
()首先在工程计划竣工工期两个月之前,下发经审定《工程结算所需资料清单和资料质量要求》到施工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按要求及时完整的报送结算资料,并明示时间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在收到施工单位递交的结算资料后,按规定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完成对结算资料的审查后,提出审核整改意见,或接受资料开始办理结算。但过程中施工单位因任何理由单方提出增加资料的要求将不被接受。
、竣工结算的审查
()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在对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审查后,按合同的规定时限完成对竣工结算的审查。
()审核方法为全面审核法,包括所有实物工程量的审核,材料单价的审核等,审核依据严格按施工合同及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
五、项目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