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方案【14篇】
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需要设定明确的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方案来实现这些目标。方案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方案呢?书读百遍,其义自见,以下是敬业的小编沧海红颜帮助大家整理的14篇移交方案,希望对大家有一些参考价值。
一、职能移交和机构设置
其工作职能范围不变。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和机构成建制整体移交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局设立农保行政管理机构;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农保工作经办机构(机构名称待全省统一规定)乡(镇)配备相关工作经办人员。
二、编制、人员及经费移交
原则上应从事农保工作且在岗在编人员。市级农保行政管理人员编制由市编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予以核定。各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及乡(镇)经办人员编制待省劳动保障厅、省编办人员定编定岗方案出台后,人员移交应按各地编办、财政新核定的全额拨款人员进行移交。结合市、县将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全额列入财政预算,市、区)民政部门人员移交情况确定。财政部门要按移交后新设置的机构及重新核定的编制。确保农保工作正常运转。
三、农保基金移交
认真做好农保基金的移交工作,各地要以农保审计报告为依据。确保农保基金安全。对挤占、挪用和违规动用农保基金的按照“谁批准,谁挪用,谁负责归还”原则,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清收、归还。基金移交时要同时移交审计报告、参保人员情况、相关资料以及挤占挪用难以清收到位的基金处理方案等。
四、固定资产及档案资料移交
明确权属,对农保机构的独立办公场所、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要逐一清点。登记造册,全部移交。各类档案资料、业务材料、会计材料要集中清理,造册移交。
五、组织领导
政策性强,农保移交工作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一协调,成立有相关部门参加的移交工作专班。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迅速制定切实可行的移交工作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地完成移交工作。要严格遵守移交工作纪律,严禁借工作移交挤占挪用基金、私分财物,确保农保工作的顺利移交和各项农保业务的有序衔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3、移交方案
一、工程移交
1、目的
为确保移交环节的顺利实施,我司编制此移交方案,结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招标文件要求,就移交的内容、程序等进行补充说明。确保交出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的广佛出口放射线二期(南海段)工程BT项目资料齐全、功能完善、施设良好、设备运行正常,满足设计、符合使用要求的建设项目。
2、职责
2.1项目管理公司负责工程竣工移交的组织工作。
2.2道管处、管理公司、施工单位、专业分包等各方协调组织办理竣。 2.3工程移交的各项手续并确保所移交的各项内容完整、客观、准确。 2.4施工单位负责竣工资料的编制和移交,包含竣工图,设备相关资料。 2.5施工单位协同各专业分包及材料供应商向道管处提供成套设备的使用规范。 2.6施工单位协同管理公司负责按技术协议规定的要求组织技术、设计、采购等部门消除缺陷,达到长期、稳定、连续运行的各项指标。
2.7施工单位负责设备单体试运行、系统分部及整体试运至24小时试运组织、协调和组织工作,道管处及管理公司现场进行监督和试操作。 2.8施工单位负责做好调试期间的配合及验收工作。
2.9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移交前的技术性能指标的验收、评估并将相关资料移交给项目管理公司。
3、移交程序 3.1、工程预验收
3.1.1.施工单位各个专业的专业工长配合道管处组成分专业小组,带领各专业技术以及现场负责人等进行现场移交。各方按照各自的移交清单分别按照片区进行单体验收,每个片区验收合格后进行汇总。
3.1.2.各方按照各自提交的移交方案清单分别按照分片区进行分单体验收,并签字确认。每个片区验收合格后进行汇总。
3.1.3.各个专业的验收分为子单位工程验收、分项移交、分部移交、相关系统运行需要现场抽查调试以确认。
3.1.4.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各专业施工单位对预验收提出的不合格进行汇总、整改消缺、由业主验收确认。
3.1.5.项目消缺合格后,由总包部门向管理公司提出调试申请,总包协同各专业技术配合调试操作。
3.2、工程验收程序 分项工程
3.2.1.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的单项调试由总包组织各专业分包和厂家技术人员实施。 3.2.2.分部工程验收
A.单项工程调试确认合格后进入分部工程移交。
B.由施工单位协同管理公司分专业(分多个部门进行统一调试,组织调试队实施分系统调试,并做好相应记录)。
C.分部工程移交由道管处、管理公司、监理、施工单位及相关厂家技术人员现场见证,并做好相应记录。
D.由管理公司及道管处负责接受该单项工程的负责人监督验收分部工程施工质量。 E.分部工程如遇系统调试由运营调试人员负责操作。 3.3.单位工程移交
A.分部工程确认合格后进行单位工程移交程序。
B.单位移交由道管处、管理公司、监理、施工单位及相关厂家技术人员现场见证,并做好相应记录。
C.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公司负责施工单位保运队组织调动及运营人员操作、巡检设备。
D.由管理公司及道管处负责接受该项目负责人监督验收汇总整体工程验收记录。 E. 单位工程如遇系统调试由运营调试人员负责操作。
4、工程竣工移交程序
4.1分部工程验收及移交由总包施工单位报业主或监理人员同意后,确认签署移交单,宣布该分部工程移交结束,对暂时不具备条件但不影响安全运行的项目,由总包施工单位报业主或监理人员确定负责处理的单位和调整时间,另行整改,直至各分部(各专业)工程移交结束汇总完成分项工程。 4.2分项工程完成后,组织进行工程资料移交。
4.3移交完成后一年内,因设计、设备、施工原因出现的所有问题,由施工单位及各专业分包协调各部门处理。
4.4环保验收参见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档案资料移交 交竣工验收
(1)单项工程完工后,由施工方在取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后通过项目公司向道管处提交验收申请,道管处接到申请后5日内应根据单项工程种类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管养等单位对单项工程进行交(竣)工验收。
(2)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单项工程验收不合格,项目公司应组织施工方按照验收结果进行整改、修复或返工,在完成上述工作后,项目公司应再次向道管处提交验收报告,道管处在收到上述报告后5日内再次组织有关部门对单项工程进行交(竣)工验收。
(3)单项工程通过验收当日即进入保修期,其中立项为市政工程的,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为两年,立项为公路工程的,保修期为五年,含两年的缺陷责任期。
(4)本款就单项工程交(竣)工未尽事宜,以道管处《业务管理手册》相关规定为准执行。 2 交付
单项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当日,投资方应将该工程交付给道管处,单项工程交(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时间,投资方通过转让该单项工程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将单项工程移交给道管处或南海区政府指定的第三方。 3 视为交付
道管处在本项目单项工程未经交(竣)工验收或交(竣)工验收未通过之前不得使用。道管处使用上述未经交(竣)工验收或未通过交(竣)工验收的单项工程,视为道管处接收该单项工程,自该日起开始计算回购期并向投资方支付该单项工程回购款。
道管处提前使用而视为单项工程已经交付,但该单项工程按照设计施工图尚未完成施工任务的,并不免除投资方和项目公司按照该单项工程设计施工图继续完成投资和施工的义务,如投资方和项目公司未能在施工工期内完成该单项工程投资和施工任务,视为投资方和项目公司违约,道管处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投资方主张违约责任。 4 质量保修书
4.1 投资方应在单项工程内全部工程移交给道管处的同时,向道管处提交《质量保修书》。
4.2 提前使用的单项工程,提前使用部分自投入使用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修复期及或保修期,其他部分自该单项工程全部通过交(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修复期及或保修期。 5 资料的编制
我司按照佛山市档案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佛交[2008]529号)规定及道管处规定的相关要求编制施工文件和交、竣工图表。各分部(项)工程的竣工图(含道管处要求格式的竣工图全部电子版)须在有关工程完工后在道管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监理人审查,在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公司须完成施工资料规范组卷、编目以及经监理人审查合格的竣工图,将经审查合格、完整的竣工文件装订、打码、贴盒并连同对应的电子文档(质保资料
为PDF格式,竣工图为CAD格式)移交道管处,配合道管处完成项目档案验收后,按档案部门要求的套数移交相应竣工文件(包括晒蓝图)。
我司在向佛山市南海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提交上述文件的同时,向道管处提供相同的一份资料备存,竣工档案资料的整理、提交应符合相关行业交(竣)工验收办法。项目公司在单项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三个月内向道管处移交项目竣工档案资料,完成竣工档案专项验收手续。
三、BT项目移交 回购期
本项目单项工程的回购期分别为五年,自单项工程交付使用之日为回购期的起计日。
各单项工程若有因征地拆迁等非投资方及施工方原因无法按照约定单项工程工期(含道管处批准的延期工期)完成投资建设任务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已完成部分单独验收结算,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回购;
(2)因征地拆迁等原因无法施工部分工程,在本协议约定工期届满后一年及以上(含一年),若完成拆迁工作,则投资方应选择继续完成该部分工程投资及施工任务,在交(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回购;或者经道管处同意,也可放弃该单项工程部分工程的投资及施工任务,由道管处重新选择投资方及施工方。 2 回购价款组成及计算
2.1 单项工程回购价款的组成
单项工程回购价款=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价款+项目公司对投资方的债务; 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价款=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单项工程建安费建设期利息+单项工程回购期利息+单项工程投资回报;
项目公司对投资方的债务=单项工程建安费-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 交(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本协议附件5进行结算。 2.2 单项工程建安费建设期利息(B)
(1)利息计算基数:建安费建设期利息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建安费建设期利息以道管处委托的施工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的每月建安费(An)作为预支付的计算基数,道管处每半年计算并预付一次利息。
我司及施工方每月计量的检验批或分项工程须达到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要求,并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如发生不合格的检验批或分项工程,该检验批或分项工程须待提供合格证明后方可计入验收合格当月的工程量并按协议约定计算建设期利息。工程变更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变更工程按当期实际完工的合格工程量计量,但需待变更审批完成后方可支付变更工程建设期利息。
(2)利息计算时长:每月20日前,由项目公司对每计量月的建安费(An)进行汇总并报监理人、道管处,道管处在每月28日前进行审核,自计量月之次月1
日开始计算建设期利息,至单项工程交付之日的时间段。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日如实计算。
(3)利率的确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三年至五年)计息。
(4)单项工程建安费建设期总利息(B)=∑每计量月建安费建设期利息(Bn)。 (5)单项工程建安费建设期利息在结算后进行调整,调整方法为:根据经南海区财政局审核确定的工程建安费核定实际应付建设期利息,在最近一期回购款支付时点,将实际应付各期利息与前期已预支付的各期利息的差额之和合并计算支付。
2.3 单项工程回购期利息(C) 2.3.1 回购期起计确定:
单项工程支付回购款的期限为五年,自单项工程交付之日为回购期的起计日,道管处开始支付单项工程回购款。
2.3.2 利息计算基数=单项工程建安费-至上季度末道管处累计已支付的单项工程回购价款(不含利息和投资回报);
2.3.3 利息计算时长:3个月,不满3个月的,按日如实计算。
2.3.4 月利率的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三年至五年)/12。
2.3.5 当季度的回购期利息(Cn)=利息计算基数×月利率×利息计算时长。 2.3.6 单项工程回购期利息(C)=∑每季度的回购期利息(Cn)。
如利息起计日暂未确定单项工程建安费,则以道管处委托的中介机构确认累计已完成的单项工程建安费-至上季度末道管处累计已支付的单项工程回购价款作为基数预支付利息,利息差额在工程建安费确定后最近一期回购价款中调整。
2.4 单项工程投资回报(D)
2.4.1 投资回报按照单项工程分别计算,本项目年投资回报率为投资方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百分率。
2.4.2 单项工程投资回报计算基数=单项工程建安费-至上季度末道管处累计已支付的单项工程回购价款(不含投资回报及回购期利息部分)。
2.4.3 当季度的投资回报(Dn)=投资回报计算基数×年投资回报率/4 2.4.4 单项工程投资回报(D)=∑每季度的投资回报(Dn) 3 单项工程回购款的支付
本项目单项工程自交付给道管处之日为单项工程回购期的起计日,道管处开始支付单项工程回购款。
3.1 每个自然季度支付的回购款=A/M+Cn+Dn,三年至五年内道管处分别于下一季度首月的20日内计算并支付当季度的回购款,M为本项目回购款支付期数(正常
情况下M=20)。
3.1.1 单项工程建安费(A)及单项工程建安费建设期利息(B)支付 (1)单项工程建安费按照第4.3款进行计算。
(2)单项工程建安费(A)在回购期内每自然季度支付(A)/M。
(3)单项工程建安费建设期利息(B)在建设期内每半年支付一次,支付时间为产生建安费建设期利息的当年七月及次年一月。
3.1.2 单项工程建安费回购期利息(C)支付
(1)单项工程建安费回购期利息(C)按照双方商定进行计算。
(2)单项工程建安费回购期利息(C)在回购期内每自然季度予以支付。 3.1.3 单项工程投资回报(D)支付
(1)单项工程投资回报(D)按照双方商定进行计算。
(2)单项工程投资回报(D)在回购期内在每自然季度予以支付。 4 单项工程建安费审定前后回购款的支付
如单项工程交付之日起至单项工程建安费审核确定之日存在时间差,双方同意自单项工程交付之日起至单项工程建安费审核确定之日止,在每一个自然季度首月的20日内,道管处按以下计算办法支付工程回购款:
每自然季度应支付的单项工程回购款=累计确认的单项工程建安费×5%+(累计确认的单项工程建安费-至上季度末累计已支付的单项工程建安费)×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三年至五年)/4+(累计确认的单项工程建安费-至上季度末累计已支付的单项工程建安费)×投标函所载明的年投资回报率/4。
在单项工程建安费确定后,按本协议约定的原则计算每一期的回购金额。在单项工程建安费确定后的最近一期支付时点,将当期的回购金额及前期回购金额的差额(即此前各期已支付的单项工程回购款与各期实际应付单项工程回购款的差额之和)合并计算支付给投资方。若单项工程交付之日起至约定支付首期回购款之日止不足一个自然季度的,则据实计付。最后一期回购款的计付期限不足一个自然季度的,则据实计付。
道管处还须支付因道管处不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投资方可以取得的损失赔偿总和,减去因投资方及或项目公司违反约定义务而由道管处从回购资金中直接扣减的违约金或损失。 5 单项工程回购
道管处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完全地回购项目公司投资并建设符合设计要求的单项工程。
道管处有权在回购期内以签订补充协议书的方式对本项目单项工程进行提前回购,提前回购合同条款参照依据原则如下:
(1)计算回购期利息的利率不予调整;
(2)投资回报率不予调整;
(3)调整后的回购期限在补充协议中确定;
(4)调整回购期限内的回购款支付期数在补充协议中确定。 6 回购款支付程序
道管处通过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支付回购款。
投资方每次收取道管处支付的回购价款时,向道管处出具与收取款项等额的有效票据。
回购款支付程序:道管处将回购款支付给投资方,必须按本协议所确定的时间和金额到达投资方指定的资金账户。
根据《x市市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组建行政审批机构的实施意见》和《xx县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行政审批职能划转移交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本次行政审批职能划转移交涉及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粮食局、县科技和地震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化体育旅游局、县卫计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民政、县城管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档案局、县供销联社等xx个部门实施的xxx项行政许可事项,一次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由县行政审批局依法履行相关行政审批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工作原则
本次行政审批职能划转移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原审批部门在正式移交之前办理和正在办理的审批事项由原审批部门负责办结,档案由原审批部门保存。移交之后受理的审批事项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办理,资料档案由县行政审批局保存。
(二)原审批部门在办理交接时,应一并移交审批事项相关的空白证件等文本资料、专用设备、专网权限等,不能一次移交到位的,应安排专人跟踪衔接,确保审批工作不不出现空白。正式移交后,原审批部门专业印章和钢印随审批事项一并移交县行政审批局,由县政府统一封存。如有特别情况由原审批部门办理的,需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仍由原审批部门办理。
(三)实行行政审批过渡期制度。完成划转职能的单位在过渡期间要指派专人到行政审批大厅窗口现场办公,指导办理原审批单位业务,做好审批业务的传带,协调解决运行初期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过渡期现场办公指导时间暂定x个月,要确保现有审批人员能够独立开展工作。过渡期后,审批事项办理中需要原审批部门协助的,原审批部门应及时提供支持。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x月底以前)
x月xx日召开全县行政审批职能划转移交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划转移交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纪律要求。划转行政审批职能的县直各单位制定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移交工作计划和移交时间。x月xx日前报送移交工作专班人员名单(包括专班领导、联络员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固定和移动电话);x月xx日前填报《全县行政审批事项划转移交登记表》(详见附件),要求按审批事项逐项填写,一项一表,编号准确,加盖公章,计划移交时间和报送时间由县行政审批局和填报单位共同确认。
(二)正式移交阶段(x月初至x月中旬)
县行政审批局根据各单位填报的移交时间,统筹安排接收工作计划,制定接收工作专班。单位之间移交时间集中冲突的,以报送登记时间为主,按照“先交先接,先到先接,成熟一家,移交一家”的时间顺序,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逐项进行移交工作对接,办理移交登记手续,移交专网专线系统、设备以及文件档案等,确保移交工作一次成功,审批工作无缝对接,群众办事不受影响。移交工作原则上x月xx日完成,需要推迟移交时间的,由移交单位提前书面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过渡期内完成移交。
在划转事项移交过程中,根据进度安排,已经办理移交的单位指定专人进行现场业务指导、培训,现场指导时间为x个月,确保各岗位人员能够独立开展工作。x月xx日启用县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封存已经完成移交单位的行政审批公章。
(三)评估验收阶段(x月底前)
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编办、县人社局等单位参加,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参与,移交一家,验收一家,从重视程度、移交时间、移交质量、运行状况、遵守纪律和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验收,评比先进,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监管。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完成后,县行政审批局要及时将结果抄告相关监管责任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制定审批监管双向推送制度,进一步完善结果抄告制度。
(二)明确责任。全县行政审批职能划转移交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移交审批事项多,移交工作标准高,程序要求严格,涉及县直xx个部门。按照“先移交、后接受”原则,划转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承担移交工作主体责任,县行政审批局承担接收工作主体责任,移交责任在前,接收责任在后。
(三)迅速落实。相关单位要迅速行动起来,领导挂帅,主动对接,早移交早接收,掌握工作主动权,切实对县委、县政府负责,对改革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确保相关审批职能早日划转到位,圆满完成行政审批职能划转移交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保障安全。划转移交过程中,各单位要强化信息安全意识,保障行政审批系统信息化平台相关设备(服务器、路由器等)的安全、稳定运行,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审批系统在使用中不出现宕机、数据丢失等故障。
为贯彻执行《靖安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试行方案》(靖府发[20xx]19号),确保县国有资产营运中心履行好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切实有效地代表县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特制定国有资产移交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国有资产营运管理的重大部署,扎实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和国有资产营运机制改革;严格规范资产移交和接管,促使资产移交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确保移交期间工作不断、思想不乱和国有资产不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顺利移交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有序衔接;努力盘活国有资产,集中必要财力,千方百计筹集资金,为我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提供有力支撑。
二、移交范围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国有资产,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国有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含无形资产),股份制企业里的国有股本,旅游景区设施建设政府投入在旅游项目中所拥有的股份,水资源开发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出租汽车、县内交通线路经营权,国有水库水面、河道漂流、河道采沙经营权,城市公用设施经营权,城市广告经营权,政府授权的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县政府划入的其它国有资产。
(二)县林业公司及所属国有林场的国有资产,县粮食系统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贸委、商业局所属正常运行企业的国有资产,县自来水公司、城投公司的国有资产。
(三)尚未改制而又停产的国有企业资产。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接管企业闲置资产。
时间安排:20xx年1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
闲置资产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有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另一类是尚未改制而又停产企业的国有资产。这些资产集中在全县各经济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国资营运中心核实后直接接管,具体移接交工作安排详见《靖安县国有资产移交工作安排表》。
第二阶段:接管正常运转企业资产和股份制企业、其他经济实体中的国有股本(股份)。
时间安排:20xx年1月1日---20xx年1月31日。
正常运转企业资产由国有资产营运中心授权管理,主要有以下资产:县林业公司及所属国有林场的国有资产;县粮食系统企业的国有资产;县自来水公司、城投公司的国有资产等。
上述资产由现在的授权经营单位和有关企业进行清理、造册登记,连同相关证件和20xx年以来的详细经营情况送交国资营运中心审核备案。
第三阶段:接管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及无形资产。
时间安排:20xx年2月1日---20xx年3月31日。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以及各种无形资产要由产权单位及相关管理单位列具清单,登记造册,并随同产权证和经营合同等相关资料,向国资营运中心直接移交。
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历年来储备的土地资产,要把相关资料报送给国资营运中心备案。
四、接管要求
资产移交接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了确保全县资产移交工作顺利进行,必须做到以下五点:
(一)明确移交主体。各部门、各单位是资产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务必加强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分管领导要亲自协调督办,工作人员要做好移交的各项基础性工作,确保资产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二)制定移交方案。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资产移交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和负责移交专门机构的组成人员要以文件形式在11月5日前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国资营运中心,强化措施、明确责任,有效地推动工作落实。
(三)确保平稳移交。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本着对党、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资产移交和办理相关手续。
1、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务必提供优质服务,落实专门人员为移交资产办理相关手续。
2、对闲置资产,主管部门负责清理造册(如资产有抵押担保等情况,要同时提供银行抵押担保证明),国资营运中心负责核实。
3、对正常运转企业资产,要出具企业运转前一个月的财务审计报告,国资营运中心凭审计报告及企业相关报表办理接交手续。
4、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各单位要如实提供产权证、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5、对无形资产,各单位要如实移交给国资营运中心。移交后,各种无形资产一律通过市场手段获得。
(四)严格工作纪律。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国有资产及相关账目认真清理并妥善保管,在移交之前和移交期间,不得以任何名目和借口隐匿、转移。对于抵制移交的单位和负责人,严格按照《靖安县国有资产移交工作纪律》严肃处理。国资部门严格按照移交工作方案的要求,扎实做好资产接管,确保平稳过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按时完成任务。按照靖府发[20xx]19号文件精神和县政府的要求,确保国有资产移交工作在20xx年3月31日之前全面完成。
根据州政府关于独立供电区改革的精神,为全面推进我县独立供电区电力体制改革,实现电力“一张网”目标,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独立供电区电网资产移交范围
我县独立供电区电网资产移交范围为全县6个独立供电区电网资产。一是县烹坝乡电站供区电网。包括:县烹坝乡8个村和泸桥镇咱里村一、二、四组区域内农村电网。二是县田坝乡电站供区电网。包括:县田坝乡9个村和杵坭乡松林村区域内农村电网。三是县杵坭乡联合电站供区电网。包括:县杵坭乡联合村和邓油房村区域内农村电网。四是县加郡乡明源电站供区电网。包括:县加郡乡12个村和德威乡下河坝村等(除沙坝村外)13个村区域内农村电网。五是县得妥乡电站供区电网。包括:县得妥乡17个村和德威乡沙坝村区域农村电网。六是县祥和电站供区电网。包括县得妥乡发旺村区域内农村电网。
二、独立供电区电网资产移交情况
(一)移交电网资产清产核资及评估情况
我县6个独立供区总计有139台变压器、439.42公里输电线路,评估价值为18,390,206元的输电线路资产将全部移交国家电网公司经营管理。其中:
烹坝电站供区的变压器共23台,包含80kva、100kva、125kva、200kva等多种规格型号,输电线路为10kv线路17.5公里、0.2kv线路18.15公里,主要完工于20xx年,部分变压器及电线电杆等设施状况较老旧,评估价值1,625,276元;目前正在正常使用中。
田坝电站供区的变压器共24台,包含30kva—315kva等多种规格型号,输电线路为10kv线路29.44公里、0.4kv线路66公里,主要完工于20xx年,部分变压器及电线电杆等设施状况较老旧,评估价值4,524,208元;目前正在正常使用中。
杵坭乡联合电站供区的变压器共4台,包含80kva、100kva等规格型号,输电线路为10kv线路7公里、0.4kv线路9公里、0.2kv线路10公里,主要完工于20xx年,部分变压器及电线电杆等设施状况较老旧,评估价值989,082元;目前正在正常使用中。
明源电站供区的变压器共47台,包含30kva—315kva等多种规格型号,输电线路为10kv线路77公里、0.4kv线路25公里,主要完工于20xx年和1990年,部分变压器及电线电杆等设施状况较老旧,评估价值5,794,075元;目前正在正常使用中。
得妥湾东电站供区的变压器共33台,包含30kva—250kva等多种规格型号,输电线路为10kv线路58.33公里、0.4kv线路40公里、0.2kv线路70公里,主要完工于20xx年至20xx年,部分变压器及电线电杆等设施状况较老旧,评估价值5,130,981元;目前正在正常使用中。
得妥祥和电站供区的变压器共8台,包含30kva、80kva、125kva、400kva等规格型号,输电线路为0.2kv线路12公里,主要完工于20xx年,部分变压器及电线电杆等设施状况较老旧,评估价值326,584元。目前正在正常使用中。
(二)移交电网资产权属情况
根据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情况,我县移交电网资产权属情况如下:
我县6个独立供区总计变压器139台,输电线路439.42公里,评估价值为18,390,206元的资产将全部移交国家电网公司经营管理。其中:国有资产(农网改造部分)变压器62台,原值1,231,200元,净值643,922元;输电线路243.62公里,原值25,496,350元,净值12,957,393元。集体资产变压器76台,原值1,172,600元,净值518,227元;输电线路195.8公里,原值9,905,500元,净值4,269,160元。个人资产变压器1台,原值18,800元,净值1,504元。各供区具体情况是:
1、烹坝电站供区:变压器共23台,包含80kva、100kva、125kva、200kva等多种规格型号,输电线路为10kv线路17.5公里、0.2kv线路18.15公里,主要完工于20xx年,部分变压器和输电线路的状况较老旧。评估资产净值为1,625,276元,其中:国有农网资产1,553,196元;集体资产72,080元。
2、田坝电站供区:变压器共24台,包含30kva—315kva等多种规格型号,输电线路为10kv线路29.44公里、0.4kv线路66公里,主要完工于20xx年,部分变压器和输电线路的状况较老旧。评估资产净值为4,524,208元,其中:国有农网资产2,372,724元;集体资产2,151,484元。
3、杵坭乡联合电站供区:变压器共4台,包含80kva、100kva等规格型号,输电线路为10kv线路7公里、0.4kv线路9公里、0.2kv线路10公里,主要完工于20xx年,部分变压器和输电线路的状况较老旧。评估资产净值为989,082元,其中:国有农网资产450,002元;集体资产539,080元。
4、加郡明源电站供区:变压器共47台,包含30kva—315kva等多种规格型号,输电线路为10kv线路77公里、0.4kv线路25公里,主要完工于20xx年和1990年,部分变压器和输电线路的状况较差。评估资产净值为5,794,075元,其中:国有农网资产5,708,589元;集体资产83,982元;个人资产1,504元。
5、得妥湾东电站供区变压器共33台,包含30kva、250kva等多种规格型号,输电线路为10kv线路58.33公里、0.4kv线路40公里、0.2kv线路70公里,主要完工于20xx年至20xx年,部分变压器和输电线路的状况较老旧。评估资产净值为5,130,981元,其中:国有农网资产3,516,804元;集体资产1,614,177元。
6、得妥祥和电站供区:变压器共8台,包含30kva、80kva、125kva、400kva等规格型号,输电线路为0.2kv线路12公里,主要完工于20xx年,目前状况良好。评估资产净值为326,584元,全部为集体资产。
(三)移交电网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1、烹坝乡供区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县烹坝乡有2个电站,装机容量750千瓦时,属乡集体电站,资产属乡集体所有,有7.5公里堰渠及厂房为全乡群众投工投劳形成的资产,电站目前没有债务。电站债权的处置,按照烹坝乡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由乡集体进行处置。
2、田坝乡电站供区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县田坝乡有2个电站,装机容量1570千瓦时,属乡集体电站,资产属乡集体所有。现有债务情况是:
1997年1月20日以合同形式借支农业发展专项资金10万元;1994年在财政借支农周转金35万元;共计45万元。以上债务由剥离电网后的电站自行承担。
3、杵坭乡联合电站供区债权债务解决方案。杵坭乡联合电站供区涉及2个电站,装机容量1,195千瓦时,其中:150千瓦装机属联合村和邓油房村集体所有。电站目前没有债务,电站债权的处置,按杵坭乡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对集体所有的资产进行改革,改革后由2个村集体协商进行处置。
4、原得妥乡湾东电站供区债权债务解决方案。得妥乡电站目前没有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截止20xx年4月欠电力公司电费165万元。
(2)20xx年农网改造缺口资金25.9万元。其中:得妥乡人民政府借支2万元,湾东电站贷款23.9万元。
(3)欠职工养老保险款17.7万元(由职工垫支企业应缴部分)。
(4)该电站当时由全乡18个村组投工投劳及垫资建设,目前各村组以及人大代表已多次向乡人民政府反映,如果电站不复建,怎么分配补偿资金的问题,此问题涉及群众多,利益关系复杂,是此次电力体制改革中困难最大的问题。初步预计需161.788万元资金才能解决全乡18个村7791人投劳折资的问题。
(5)t接电力公司电源,增加真空油开关3台及24台电压器总表垫支7.5万元。
(6)因20xx年电站实行七个片区承包管理,共购买高压计量箱7台,计2.562万元。当时由于电站长期处于亏损状况,无资金购买,由湾东电站贷款解决。
(7)因20xx年发旺村实施泥石流灾后重建,t接祥和电站电源,增设35千伏变10千伏变压器一台,及电缆、开关、避雷器、电杆等材料共垫支10.45万元。
以上债务共计390.9万元,由得妥乡政府协调解决。
三、独立供电区用户情况
县独立供电区有用户8,562户、人口29,115人。其中:烹坝乡电站供区涉及农户1,818户、6,654人;田坝乡电站供区涉及农户1,828户、5,341人;杵坭乡电站供区涉及农户249户、834人;加郡乡电站供区涉及农户2,317户、8,241人;得妥乡电站供区农户2,107户、7,011人;得妥乡祥和电站供区涉及农户243户、1,034人。
四、意愿调查情况
1、独立供电区用电户自愿参与改革情况
我县独立供区电力体制改革意愿调查工作以各涉及乡镇为主体,组织各村通过“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议”的方式,就是否将本村纳入国家电网统一供电和统一电价充分征求群众意愿。其中:各电站职工及电网所有权人的意愿调查通过各电站及电网负责人组织进行;供区群众的意愿调查由各乡镇和村组组织进行。全县意愿调查工作自20xx年2月启动,现已全面完成,根据州电力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要求,要纳本次电力体制改革,必须达到供区群众100%的满意,为确保广大群众用上安全电,高质量的电,也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组干部的大力宣传下,争取到了全县独立供区群众的大力支持,各供区群众现均同意进行电力体制改革。经意愿调查摸底,我县10个独立供区电站及105名电站职工均同意或愿意进行“发供分开”的电力体制改革。除石棉县涉及的8户50人未调查外,我县独立供区内的65个村8562户用电群众均同意进行改革
2、独立供电区用电户自愿执行全州统一电价情况
通过民意调查,电力体制改革后,该供区电价统一按照《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州电价改革和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执行。
3、独立供电区电站参与改革情况
我县存在6个独立供电网,涉及大小电站10座,电站职工105人。其中:烹坝乡电站供区涉及电站2座,电站职工16人。田坝乡电站供区涉及电站2座,电站职工27人。杵坭乡电站供区涉及电站2座,电站职工10人。加郡乡电站供区涉及电站2座,电站职工29人。得妥乡湾东电站供区涉及电站1座(已冲毁),电站职工18人。得妥乡祥和电站供区涉及电站1座,电站职工5人。经意愿调查,我县10个独立供区电站及105名电站职工均同意或愿意进行“发供分开”的电力体制改革。
五、改革后电站管理和报废电站的处理
一是烹坝乡电站管理由乡集体决定,按照烹坝乡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进行改制;改制后的电站管理由电站经营者自主决定。二是田坝乡电站仍然属于乡集体所有,管理由乡集体决定,实行自主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三是杵坭乡联合电站管理由村集体决定,按照杵坭乡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对集体部分资产进行改革;改革后的电站管理由电站经营者自主决定。四是加郡乡2个电站仍然保留原有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电站管理由乡集体决定,电站经营者具体落实相关责任,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五是得妥乡湾东电站已冲毁,电站不再恢复建设,不存在电站管理工作。六是祥和电站,电站管理经营者自主决定。
六、人员安置情况
一是烹坝乡电站供区涉及2座电站,职工共计16人;其中:线路工6人。根据烹坝乡改革方案,拟对电站资产进行处置,电站现有职工全部由处置后的电站进行安置。
二是田坝乡电站供区涉及2座电站,职工共计26人;其中:线路工6人。根据田坝乡改革方案,电站的所有制不变,管理由乡集休自主管理,电站现有职工全部由现有电站进行安置。
三是杵坭乡联合电站供区有涉及2座电站,职工共计16人;其中:线路工3人。根据杵坭乡改革方案,拟对属于村集体的电站资产进行处置,电站现有职工全部由处置后的电站进行安置。
四是加郡乡电站供区涉及2座电站,职工共计23人;其中:线路工5人。根据加郡乡改革方案,电站仍然保留原有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电站现有职工全部由电站进行安置并逐步消化。
五是得妥乡电站供区涉及原得妥湾东电站,该电站属大岗山电站淹没区。同时,由于大岗山电站修路等原因,目前电站已经被冲毁,且不再复建。电站现有在职职工共计14人,其中:线路工6人,另外有4人已达退休年龄,交由社会保管理,另有10人,由乡政府使用大岗山电站赔偿资金,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安置。
六是得妥祥和电站供区有职工共计5人。电站资产属私营企业,电站不进行改制,现有职工全部由电站进行安置。
老农保移交指导方案
根据县府办字[2012]115号文件,我县的农保工作职能和机构成建制已由县民政局移交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目前,农保工作由县城乡居民社会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管理,乡镇老农保工作仍由乡镇民政所管理。为理顺农保管理体制,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现将乡镇民政所的养老保险工作移交至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管理。为做好交接工作,特制定老农保移交方案。
一、总体要求老农保移交工作要按照“积极稳妥、密切配合、平稳交接、有序进行”的工作要求,有步骤地实现平稳移交。
二、移交内容
(一)乡镇民政所要摸清老农保基金、档案资料等情况,编制移交清册(附件一),档案资料包括缴费表、申报审批表、发放明细表等。
(二)做好档案、财务及农保基金的完整移交,确保基金安全。老农保档案是农保对象缴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凭证,经乡镇民政所和劳动保障事务所认真核对老农保档案和财务账目无误后签署移交清册。
(三)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尽快进入角色,妥善管理移交资料,同时做好老农保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兑现工作,实现老农保工作的顺利移交和农保业务的有序衔接。
三、移交工作时限移交工作从12月12日开始,7个工作日结束。
四、移交工作中的要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为广大农民群众老有所养而实行的一项重要政策。乡镇民政所和劳动保障事务所要服从大局,密切协调配合,积极稳妥实施,确保移交期间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档案不丢、基金不流失。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45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以下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政企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二)坚持属地化操作、专业化运营。各市(地)政府(行署)制定本地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等相关政策,对同一地区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执行相同政策标准。通过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三)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分担成本。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根据企业分级监管关系及历史沿革等因素,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
(四)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时间安排,从20xx年开始,全面推进在我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重点完成龙煤集团所属企业供水、供热和物业管理移交以及有关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20xx年基本完成有意愿并能够实现移交的企业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20xx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企业自行主张不移交的项目,自20xx年起各级政府不再出台移交政策。
三、职责分工
(一)省国资委、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全省开展工作,协调推动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省属企业及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省财政厅牵头负责中央下放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及监管等工作。
(二)省发改委、住建厅负责指导各市(地)统筹用好用足棚户区改造、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等相关政策,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三)省人社厅、工信委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指导各市(地)开展相关工作,配合做好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相关工作。
(四)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制定当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等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工作办法,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组织开展市、县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相关工作;做好本地区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移交改造工作,做好本地区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使用、清算等工作。
(五)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维修改造标准、人员安置办法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审核程序。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xx〕62号)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严格移交程序。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xx〕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三)明确财务规则。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财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四)妥善安置人员。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由市(地)政府(行署)制定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无法接收的人员,移交单位要通过转岗、解除劳动关系、内部退养等方式妥善安置。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做好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五)积极落实资金。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998年1月1日以后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的补助政策,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财资〔20xx〕56号)规定执行;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市(地)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分离移交费用由市(地)政府(行署)研究明确解决办法。因“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可予以适当考虑。
(六)合规使用资金。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分离移交资金,对擅自挪用、违规使用分离移交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探索移交途径。各市(地)政府(行署)要积极帮助移交企业协调落实接收单位,从事“三供一业”专业化运营的国有企业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专业企业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三供一业”职能。市(地)政府(行署)可成立相应专业企业组织接收,也可指定有关单位接收或由政府接收后委托经营。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八)合理统筹规划。各市(地)政府(行署)应统筹利用国家各种支持政策和资金,将“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与其他政策结合,协同推进,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用好用足国家政策,避免重复建设,发挥综合作用。移交企业、接收单位及地方政府要充分考虑我省气候特征,合理规划,保证职工居民冬季正常供电、供水、供热。
(九)加强组织领导。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市(地)政府(行署)和有关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在省政府领导下,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推进落实相关工作,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单位、确定责任人员和联络人员。
(十)及时掌握情况。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及时掌握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从20xx年10月起,每季度末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重大问题随时报送。
一、项目总体情况及实施计划
XXXXX厂成立于20世纪60年代,是典型的“三线企业”,建厂几十年来,工厂在XXXXX城郊10公里范围内沿老成渝公路分散建了9个住宅区,其水、电、气供应都由工厂自行负责供应解决,住宅区建成时间早、房屋密度大、配套设施缺,基本没有现代物业管理,这些历史上 “企业办社会”的负担一直困扰着XXXXX厂。通过清理和初步统计、测算,XXXXX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涉及供水12975户、供电10328户、供气10276户、物业产权面积48、33万平方米,估算费用共计32059、45万元,其中“三供”小计20871、32万元,“物业”小计11188、13万元。
为顺利完成“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XXXXX厂成立了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任组长的“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并以XXXXX公司规划与运营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能源分公司等相关业务部室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全力推动项目。
结合工厂与当地实际情况,坚持“因地制宜、不产生遗留问题”的原则,采取“对内摸清家底、对外沟通协调”的工作方法,积极稳妥推进,总体计划用3年时间完成工厂“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第一步:“启动、调研、筹备”(20xx年);第二步:“方案、报批、签约”(20xx年~20xx年);第三步:“实施、验收、移交” (20xx年~20xx年初)。
(一)启动、调研、筹备
1、启动。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进行宣传、动员,提出工作组组成和工作计划。收集各职能部门的建议和意见,对计划进行完善。
2、学习、调研。收集、整理政策资料,学习、总结既有移交方式方法,形成调研材料。
3、政策对接。与集团对接,明确上级指导思想;与省、市地方政府对接,明确地方政策。按“先易后难”、“平稳有序”、“分块推进”的原则,策划移交路径,形成分离移交工作思路(主要涉及指导思想、地方政策落地的支持力度、对于移交的整体要求、对于承接方的要求、机车厂对于移交的诉求等),为下步具体工作明确方向。
4、现状摸底。以原职工住宅分布为主要线索,全面调查明确各住宅“三供一业”现状,包括资产现状、技术工艺现状、管理现状。划定分离移交范围,完成分离改造技术方案和论证(内部方案),掌握难点、关键环节、改造费用估算等,为后续的沟通、谈判等提供支持。
5、寻找接收单位。积极配合地方部门单位调查摸底;寻找“三供一业”接收单位(符合条件的接收方或者其他形式),与其沟通、谈判,形成移交预案,提请办公会议定。
6、提交申请。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向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提交分离移交书面申请。
(二)方案、报批、签约
7.签订移交备忘录或意向书。移交申请获得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备案后,与接收单位签订移交备忘录或意向书,确定移交工作方式、时间计划等移交相关事项。
8、确定移交方案和改造方案。双方对移交事项充分讨论、协商,结合前期移交预案,形成移交方案;双方对需移交的项目进行现场勘测、设计,结合前期分离改造技术方案(内部方案),对维修改造方案进行充分论证、核算,确定维修改造费用,形成改造方案。
9、草拟协议。双方协商起草分离移交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维修改造项目及费用、改造及接管期限、过渡期管理方式、费用的支付以及资产移交等内容,明确交接双方的责任及义务。
10、专家评审。移接交双方对分离移交事项存在分歧的,由交、接双方向所在地方政府国资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提出申请,详尽说明分歧的情况,由国资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评审,移接交双方对评审结果无异议的,双方在评审结果书上签字确认。
11、方案审核。将与接收单位协商确认后的移交方案及协议提请办公会议定后报YYYYY集团资产管理中心,由资产管理中心组织相关方面就移交方案的可行性、维修改造费用及标准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12、上级报批。根据审核意见组织完成方案及协议修改,并与接收单位沟通协商达成一致后,将修改后的移交方案、协议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拟改造费用依据、资金来源、移交资产清册、会议纪要、移交备忘录或意向书、第三方评审结果、审核意见书等)报YYYYY集团审批。
13、正式签约。取得YYYYY集团批复文件后,由所在地方政府组织与接收单位签订移交协议。
(三)实施、验收、移交
14、履行协议。按协议约定履行协议,协调配合和督促接收单位及时启动维修改造工作,按照协议要求推进和完成维修改造任务;负责相应资金筹措和按计划支付;负责相应补助资金的申领;负责所涉住宅区的协调、宣传、维稳工作。
15、共同验收。由政府、接收单位、机车厂、职工代表等形成联合组,对改造进行共同验收;联系政府、督促接收单位,明确审计、决算方式方法,尽快完成项目审计,形成改造总价。
16、正式移交。完成全部移交程序、手续;完成资产核销;完成补助资金的回收。
17、整理归档。组织完成移交工作资料归档。
二、项目进展情况
1、已制定实施计划。
2、已召开项目启动会,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进行宣传、动员,提出工作组组成和工作计划。会后,通过收集各部门、单位的建议和意见,对计划进行完善和固化。
3、相关单位和部门积极收集、整理政策资料,学习、总结既有移交方式方法。能源分公司专门派工作人员前往洛阳厂实地学习、交流分离移交情况,积累经验;规划与运营管理部扫描集团公司“三供一业”工作会议学习资料并分发,认真学习相关经
验,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接市国资委,研究并起草框架协议。
4、以职工住宅分布为主要线索,完成各住宅区“三供一业”现状调研,掌握涉及的资产、人员、费用等情况,对分离移交费用进行了预估。
5、认真学习研究集团公司指导性文件,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流程;向省国资委汇报项目情况,恳请尽快出台政策指导,恳请政策支持;与市国资委对接,双方形成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实施细则,达成先行签订框架协议,再逐项签订移交协议的工作办法。目前,分离移交框架协议已经市国资委审核,正上报市政府审批,近期将签订完成。
三、项目后续工作
1、继续严格按照项目计划推动。
2、近期,重点督促省国资委尽快出台省级指导政策,督促政府尽快完成框架协议审批,尽快完成框架协议签订;积极配合电力等地方部门单位调查摸底;寻找“三供一业”接收单位,谈判、研究具体方案,在此基础上,向地方政府提交分离移交书面申请,完成第一阶段工作。
四、存在问题
1、省市地方指导意见、实施办法、操作细则相对滞后。需要督促政府尽快推进相关工作。
2、本地除电力为国有企业以外,水、气均已改制为民营企业,物业也均为民营企业。需与政府协商,创造移交条件。
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档案移交工作方案 根据《省xx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方案》和省档案局关于做好省直单位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扎实推进我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档案移交工作的组织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省编委和省档案局关于做好机构改革中关于档案工作的决策部署,科学、合理处置涉改单位档案的归属和流向,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确保在2018年年底前,圆满完成撤并单位档案整理、统计、移交等工作任务,保障档案工作有序推进、无缝衔接。 二、移交原则 档案移交遵循职能划转原则进行,撤销单位的档案移交到职能接收单位保管;一个单位并入另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合并为一个新的单位的,其档案由职能接收单位或整合后单位档案室保管,方便今后工作的查找利用。 三、档案整理 (一)档案分类 档案包括文书、科技(科研、基建、设备)、人事、会计档案;单位履行行业特有职责形成的专业档案;照片、录音、录像等音像档案;印章、题词、奖牌、奖章、证书、公务礼品等实物档案;其他档案。 (二)收集范围 文书档案的收集范围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制定执行;会计、科研、基建档案收集范围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DA/T2)、《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28)及《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照片档案的收集范围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xx局档案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使我局档案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正规化、规范化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实施办法》、《档案馆工作通则》、《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xx年县级各部门及省市县单位档案意见工作的通知》(xx函xx号)和县档案局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局档案移交工作安排如下: 一、档案移交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档案移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xx同志担任,xx同志具体负责档案移交相关工作,各科室档案管理人员为具体工作人员。 二、档案移交范围 我局1984年至xx年底前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包括文书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等(国家有明确规定不移交县国家档案馆的档案除外)。会计档案、人事档案暂不列入本次档案移交范围。 三、时间安排 3月1日 至 10月30日 四、实施步骤 (一)整理、查补资料阶段(7月1日-8月31日) 在对文书档案室所有资料严格清查的基础上,针对所缺材料,列出清单,按照清单进行收集整理。 对所有档案资料进行核校、分类,按照档案整理相关要求进行装订、编写、录入。资料整理力求规范。 (二)移交资料阶段(9月1日——9月3……
一、移交类型
移交包括合作期限届满、提前终止移交以及竣工验收后的移交三种类型。
二、移交方式
项目的移交方式为资产移交。
三、合作期限届满移交
(一)移交时间
项目合作期届满。
(二)移交范围
项目公司应在运营期限届满后以良好的运营和维护状态将本项目、附属设施、其全部权益无偿移交给区建设局或区管委会指定的其他机构。
A、项目公司关于本项目的移交范围及内容如下:
1、 项目公司及其对项目的所有权利,包括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但不包括债券。 (1)项目及其附属设施; (2)器材和备品备件; (3)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 (4)材料、库存和全部改建设施;
(5)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间全部的财务资料、技术资料及运维管理资料和相关存档文件及工作记录等资料;
(6)项目公司应向XXX政府或XXX政府指定的接收人无偿移
交12个月内正常消耗性备件和事故修理备品备件;
(7)所有与项目有关的项目公司的其它权利和利益。
2、其对场地使用的全部权利;
3、符合规范的场地清理和恢复;
4、XXXX可以合理要求社会资本方交付之前未曾按照本合同规定交付的运维记录、修理记录、移交记录、设计图纸和其他资料,以使其能够直接或通过其指定机构继续项目的运营。
5、保险和承包商保证的转让。在移交时,社会资本方应将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和保证无偿转让给接收人,并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接收人。接收人应支付或退还上述移交之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6、技术转让。社会资本方在移交日期将届时使用的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以及属于社会资本方的名称(但根据社会资本方的合同,社会资本方的名称发生变更除外)、商标、专利、软件、版权及所有无形财产,无偿移交和授权(包括以许可证或分许可证的方式)给接收人。
B、项目公司关于本项目的移交范围不包括下述内容: 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内形成的任何债务、担保以及向任何第三方承担的责任,以及因本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等引起的环境污染及其他性质的请求权或权利负担。
(三)移交前修复
1、修复时间节点及内容
在移交日期之前不早于十二个月,社会资本方应对项目设施进行
修复,但此修复应不迟于移交日期六个月之前完成。修复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应于移交日期前十五个月时由XXX局核准。
修复应包括:(1)核查项目设施;(2)消除实际存在的缺陷;(3)检修、探伤、检测及易损易耗件更换等;(4)XXX合理要求的其他检修项目。
2、修复内容的整改
社会资本方有义务将XXX合理提出的检修项目列入其修复计划。如果社会资本方不能进行修复,XXX可以自行进行修复,由社会资本方承担费用和风险。XXX有权提取运维保函,以补偿修复的费用。在此情况下,应向社会资本方提供所发生的支出的详细记录。
(四)移交验收
1、移交日期3个月前,由XXX及社会资本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对本项目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测。XXX局、项目接收单位和社会资本方应均有代表在场。
项目公司有责任使检测所得各项性能参数都能符合国家和XXX在XXX方面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
2、如果不能达到上述XXX局要求的参数,社会资本方应在XXX政府限定的时间内(30日)完成整改修复工作使其达到相关规范和要求,并承担相应费用。并在修复完成后及时通知参与项目移交验收的各方,重新进行验收。
3、如果社会资本方不能自前次验收日30日内修正上述缺陷,XXX局可以自行修正或者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修正,由社会资本方承担风险和费用。XXX局应有权从运维保函中支出费用以补偿修正上述缺陷的支出,但是需将发生的支出详细记录提交给社会资本方。
4、在移交日期,社会资本方应向接收人无偿移交九十(90)天
内项目正常需要的消耗性备件和事故修理备品备件。
(五)移交程序
运营期结束12个月前,由XXX政府和社会资本各自派人员组成移交委员会,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移交委员会主任由政府指派有关部门人员担任,组织必要的会议会谈并商定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确定移交仪式。
本项目具体移交步骤如下:
1、 在距运营期满前15个月内,应由XXX政府和项目公司共同商定不再签订超出运营期的合同。
2、 在距运营期满12个月前,成立移交委员会。
3、 在距运营期满12个月前,项目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全面审计。
4、 在距运营期满12个月前,XXX政府和项目公司应联合对项目进行检查。
5、 在距运营期满6个月前,XXX政府和项目公司应共同达成协议,明确项目公司向XXX政府移交项目详细安排,以及向XXX政府移交项目、设备、设施的详细清单。
6、 社会资本方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
7、 在距运营期满前3个月,由XXX政府和项目公司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对本项目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测。
8、 在距运营期满3个月前,项目公司应当做好向XXX政府
移交项目的必要准备。
9、 在距运营期满6个月前,项目公司应协助XXX政府完成接管人员的培训工作;在距运营期满3个月前,XXX政府接管人员开始参与由项目公司安排的运营维护和维修工作,以利正常移交。
10、 经双方签订移交报告后,移交正式生效。
(六)风险转移
社会资本方应承担移交日期前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XXX局的违约或不可抗力所致。
(七)移交监管
项目的运营期满后。第三方监管机构有权监督建设单位聘请专业建设工程鉴定机构对项目进行鉴定,若项目需要大修,则建设单位应在第三方监管机构的监管下对项目进行修理完善后,再将项目进行移交,第三方监管机构及实施机构认可后,监管建设项目,并要求建设单位按时移交项目的所有资料。
四、提前移交
(一)移交时间
在项目建设前期、建设期、运营期,如遇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项目需要提前移交。
(二)移交原因
违约事件、法律变更、不可抗力或双方协商一致导致项目提前终止。
项目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方有权临时接管或指定第三方取代项目公司承担本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相关工作,以便本项目的实施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1、项目公司违约导致的提前终止
下述任一事件发生时,政府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项目公司在协议中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虚假或未兑现,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
(2)项目公司未能根据协议约定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并保持其有效的;
(3)项目公司出现放弃建设或视为放弃建设情形的,或者项目公司方出现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导致提前终止情形的;
(4)项目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破产; (5)未经政府方同意,项目公司擅自出租、质押、转让项目经营权等。
2、政府方违约导致的提前终止
政府部门严重违约事件,政府方在协议中声明和保证被证明是虚假的或未兑现,使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不利影响时,项目公司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3、法律变更导致的提前终止
如果在本协议生效后,因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公司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主要义务,而这种变化和影响又不以政府方的意志为转移,双方应尽力就继续履行本协议进行协商,若不能达成一致,则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4、不可抗力导致的提前终止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PPP协议签订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各自义务,双方有权向对方发出终止合同的意向通知。。
5、协商一致终止
在合作期内,由各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三)移交双方义务
社会资本有义务配合政府方完成项目的移交工作,并将项目有关资料交由政府方或其指定部门。政府方应及时做好接管,保障项目设施持续运行,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四)移交清算
若项目需要提前移交,因政府原因需要终止本项目的,项目公司可要求相应的赔偿,并将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设已投入的项目资本金返还给项目公司,同时退还项目公司已提交的项目履约保证函,并给予合理补偿。
若项目需要提前移交,因项目公司原因需要终止本项目的,可扣其履约保证金,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进行索赔。
若是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则项目移交清算及补偿金等的计算问题,由各方协商解决。
(五)其他
移交范围和移交验收及移交程序等参照合作期限届满情况下的移交执行,但是具体的时间节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竣工验收后移交
(一)移交时间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二)移交原因
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合格后,如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双方在PPP项目合同中出现较大争议,导致PPP项目合同提前终止,需由政府方接管本项目。
(三)移交双方义务
社会资本有义务配合政府方完成项目的移交工作,并将项目有关资料交由政府方或其指定部门。政府方应及时做好接管,保障项目设施持续运行,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四)移交清算
若因政府原因需要在建设期结束后,进行项目移交,则项目公司可要求相应的赔偿,同时退还项目公司已提交的项目运营期履约保证函,并给予合理补偿。
若因项目公司原因需要在建设期结束后,进行项目移交,可扣其履约保证金,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进行索赔。
(五)其他
移交范围和移交验收及移交程序等参照合作期限届满情况下的移交执行,但是具体的时间节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临时接管
自项目合同生效后,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有适用法律规定的导致临时接管情形的,政府方有权对项目进行临时接管。
(1)项目公司的配合义务
政府方接管后,项目公司必须无条件配合政府方及其指定的第三方,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以确保本项目的顺利实施。
(2)接管期间的权利义务
政府方行使接管权不应视为承担了项目公司的义务,也不应视为免除了项目公司的义务或违约责任,临时接管期间各方的权利义务不变。
(3)接管费用
除有特殊约定外,政府方及其指定的第三方接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政府方有权在向项目公司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直接从履约保函中兑付相应金额的款项或者从应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扣除相应金额的款项并支付的相关单位。
(4)接管退出
(a)若需应接管的情形一直存在,政府方有权一直接管; (b)若项目公司未在政府方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政府方有权解除PPP项目合同或关联协议;
(c)若项目公司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或提供了有效的担保,政府方应不再继续接管。项目公司应在此时恢复履行全部义务,直至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为准。
七、转让与担保
合作期间,除项目建设自身融资需要,项目公司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项目设施或其它重要资产。
在PPP协议签署后,项目缺陷责任期届满,经XXX局事先书
面同意,项目公司股东可以向符合PPP协议规定条件的受让方转让其在项目公司的股权。
八、争议解决
PPP特许经营协议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争议,应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XXX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引言
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暖和物业管理,有的国有企业还有供气)的移交是重要内容。在国有企业长期经营过程中,三供一业作为国有企业的重要责任,既关系到国有企业员工的福利待遇,同时也是国有企业社会职能的重要体现。正是肩负着三供一业的重要责任,国有企业的负担及人员成本一直处于高位运行的局面。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为了有效降低企业成本,做好三供一业的移交,对于国有企业改革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制定具体的三供一业移交措施,对提高国有企业改革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2、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移交应掌握正确原则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三供一业的`移交是重要内�
2.2 标准自定,尊重地方
国有企业在三供一业的移交过程中,具体标准及移交细节,不但要尊重企业内部职工的意见,还要尊重地方的决策及意见,达到国有企业与地方相互协商。
2.3 改造资金,地方不管
在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的移交中,涉及到的资金,原则上应计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如非必要,不需要地方财政进行专项拨款,降低地方的财政负担。
2.4 人员安置,央企负责
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三供一业移交过程中,对于人员富裕的情况,国有企业应采取内部消化的手段予以解决,降低地方政府的负担。
2.5 涉及资产,无偿划转
在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移交过程中,会涉及到诸多资产移交,对此,国有企业应本着无偿划转的原则,将涉及到的资产无偿划转给地方政府。
2.6 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考虑到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移交工作的特殊性,以及可能存在的困难,遇到特殊情况应本着企业与政府相互协商的原则,进行特殊处理。
3、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移交应做好责任过渡
在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的移交过程中,考虑到三供一业对职工待遇的重要影响,做好责任过渡,是提高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移交工作效果的关键。基于这一认识,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移交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3.1 三供一业移交,应明确移交标准
鉴于三供一业在国有企业中的重要地位,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三供一业的移交要想取得积极效果,就要明确移交标准,在移交中做好标准的制定,确保三供一业的移交不对国有企业造成过多影响,提高三供一业移交的整体效果。
3.2 三供一业移交,应做好企业与政府对接
三供一业的移交,与国有企业和政府有着密切关系,其中企业与政府的对接,是保证三供一业移交取得实效的关键。基于这一认识,在三供一业的移交过程中,做好企业与政府的对接,能够提高三供一业移交的整体效果,对提高国有企业改革效果具有重要作用。
3.3 三供一业移交,应最大程度维护职工利益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维护职工的最大利益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对于三供一业的移交而言,不能因为移交而降低报销标准,也不能因为移交而减少职工的待遇。其中最大程度维护职工利益,应成为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移交的关键。
4、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移交应做好资源整合
对于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的移交而言,并不单纯是企业资源的整合,同时也是人力资源、社会服务资源的整合。基于这有认识,要想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的移交,就要做好资源整合,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4.1 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的移交,应做好资产划拨
国有企业改革在三供一业的移交过程中,资产划拨是重�
4.2 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的移交,应做好职工安置
由于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的移交,大部分职工需要国有企业内部解决,因此,做好职工安置,化解职工在三供一业移交过程中的不稳定情绪,是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移交工作的关键。因此,必须在移交前制订合适的职工安置方案,并在移交过程中妥善实施。
4.3 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的移交,应做好企业资源优化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三供一业的移交涉及多种企业资源的转�
5、总结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要想提高三供一业的移交效果,就要从掌握正确原则、做好责任过渡和做好资源整合等方面入手,使国有企业改革的三供一业移交工作在正确的框架内进行,使三供一业的移交能够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为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移交工作提供有力支持,保证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移交取得实效。
一、总体要求
老农保移交工作要按照“积极稳妥、密切配合、平稳交接、有序进行”的工作要求,有步骤地实现平稳移交。
二、移交内容
(一)乡镇民政所要摸清老农保基金、档案资料等情况,编制移交清册(附件一),档案资料包括缴费表、申报审批表、发放明细表等。
(二)做好档案、财务及农保基金的完整移交,确保基金安全。老农保档案是农保对象缴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凭证,经乡镇民政所和劳动保障事务所认真核对老农保档案和财务账目无误后签署移交清册。
(三)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尽快进入角色,妥善管理移交资料,同时做好老农保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兑现工作,实现老农保工作的顺利移交和农保业务的有序衔接。
三、移交工作时限
移交工作从12月12日开始,7个工作日结束。
四、移交工作中的要求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为广大农民群众老有所养而实行的一项重要政策。乡镇民政所和劳动保障事务所要服从大局,密切协调配合,积极稳妥实施,确保移交期间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档案不丢、基金不流失。
PPP项目移交方案
1、移交工作计划
1.1 移交范围
在移交日期,项目公司向政府方无偿移交:
(a) 项目设施或项目资产的所有设备、资产、专利及非专利技术、法律文件等一切与项目稳定运营相关的资产或者权利;
(b) 政府方可以合理要求的且此前项目公司方未曾按照本协议规定交付的运营、维护、修理记录、移交记录和其他资料,以使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能够继续本项目的稳定运维。
项目公司方向接收人移交项目设施或项目资产时,将解除和清偿完毕社会资本方设置的所有债务、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物权,以及源自本项目的建设、运维的由项目公司方引起的环境污染及其他性质的请求权。 1.2 移交的备品备件
在移交日期,项目公司向接收人无偿移交十二(12)个月内正常需要的消耗性备件和事故修理备品备件。 1.3 技术转让
项目公司在移交日期将届时使用的运维本项目所必须的项目公司享有所有权的所有技术和专利技术,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的接收人,并确保政府或其指定的接收人不因此遭受损失。如果该等技术和专利技术为第三方所有的,则项目公司协助政府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按照实际使用费用取得这些技术和专利技术的使用权。 1.4 移交质量保证
1.4.1移交日期本项目的状况 在移交日期,项目公司保证本项目:
(a) 处于良好的运维状况,得到良好维护,正常损耗除外; (b) 符合本协议所规定的安全和环境标准; (c) 符合本协议中所规定的移交标准。 1.4.2质量保证期 项目公司进一步保证在移交日期后三(3)个月届满日期间,修复由原材料、工艺、施工、运维或管理缺陷或合作期内项目公司的任何违约造成的项目设施任何部分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正常磨损除外),并承担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责任。
政府方发现任何上述缺陷或损坏及环境污染责任后应及时通知项目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上述通知最迟应在三(3)个月的保证期结束前送达。收到该通知后,项目公司应尽快自费修正缺陷。如果项目公司在收到政府方通知后三十(30)日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政府方有权自己或请第三方修正上述缺陷。在这种情况下,项目公司向政府方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而且政府方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函中相应金额以补偿此项费用。 1.5对招标人的培训
合作期结束的六(6)个月之前,项目公司方提交一份当时员工名单,包括每位员工的资格、职位和收入的细节。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选择在移交日之后优先继续聘用全部或部分员工。
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需要在移交日之前派驻人员到项目设施所在地进行培训或学习的,应在移交日六(6)个月之前向项目公司说明情况及拟派驻人员名单,项目公司免费负责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使之达到熟练操作和管理要求。作为移交的一部分,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和项目公司应联合考试,以确定被指定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可以接管本项目的独立运维。移交后,项目公司免费提供不低于6个月的技术支持。 1.6 风险转移
项目公司应承担移交日期前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 1.7 移交费用和批准
项目公司及政府方负责各自因向接收人移交和转让发生的费用和支出。政府方应自行负责其获得所有的批准并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和转让所必需的行动,并且应支付与移交和转让有关的所有印花税、税收、收费和类似的费用。如果项目公司未按第十章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移交,政府方为此发生支出或遭受损失,政府方有权从运维保函及移交维修保函中扣除。 1.8 移走项目公司相关的物品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项目公司应于移交日期之后六十(60)天内,自费从场地移走仅限于项目公司员工的个人用品以及与本项目运维无关的物品,不包括移交清单所列的项目设备、备品备件、技术资料或者项目设施营运和维护的必需物品。如果项目公司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政府方在通知项目公司之后,可以移走并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项目公司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 1.9保险和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在移交时,项目公司应将所有承包商和投标人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无偿转让给接收人,并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接收人。接收人应支付或退还上述移交之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1.10 第三方项目公司合同期限及相关
项目公司在与第三方签订运维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时,应使得该等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日。
如在移交日前,项目公司需签订运维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且该等合同在本项目合作期届满后仍为有效的,则项目公司应在该等合同签订前报经政府方同意。未经政府方同意的,由项目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2.移交验收程序 2.1 移交验收
在最后恢复性大修后并在移交日期之前,政府方应在接收人和项目公司代表在场时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如发现存在缺陷的,则项目公司应及时修复,如果项目公司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三十(30)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正任何上述缺陷,则政府方可以自行修正,由项目公司承担风险和费用。政府方应有权从移交维修保函中或在可用性付费中支取费用以补偿修正上述缺陷的支出,但是需将发生的支出详细记录提交给项目公司。
如任何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如果评定结果达到移交标准,聘请费用由实施机构承担;如果评定结果未达到移交标准,则聘请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2.2移交程序
合作期届满二十四(24)个月前,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和项目公司成立移交委员会,由项目公司方三(3)名代表和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方三(3)名代表(包括至少一名接收人的代表)组成,各方代表应取得相应授权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备案。移交委员会定期会谈,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会谈,以便于商定以下事项:
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 最后恢复性大修及之后的验收; 将移交的建筑、设备、设施、物品、文件资料、权利或权益凭证和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等。
2.3 最后恢复性大修
(a) 在移交日期之前不早于十二(12)个月,项目公司应对本项目设施进行一次最后恢复性大修,但此大修应不迟于移交日期六(6)个月之前完成。大修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应于移交日期前十五(15)个月时由移交委员会核准。
最后恢复性大修应包括: (i) 消除实际存在的缺陷; (ii) 检修、探伤、检测等;
(iii) 政府方合理要求的其他检修项目;
项目公司有义务将政府方合理提出的检修项目列入其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 (b) 如果项目公司不能根据第10.3.1(a)款项进行最后恢复性大修,政府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大修,由项目公司承担费用和风险。政府方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相应款额,以补偿最后恢复性大修的费用;当维修保函下的相应款项不足以支付恢复性大修费用时,政府方则在可用性付费中作相应扣减。在此情况下,政府方应向项目公司提供所发生的支出的详细记录。
2.4 未能修复缺陷或损害的赔偿
如果项目公司为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标准所需进行的对本项目设施缺陷或损害及环境污染责任的修复无法实施或不合理地增加负担或过于昂贵,则政府方有权因本项目的性能指标降低而获得赔偿。政府方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函获得上述赔偿。
2.5 移交维修保函
2.5.1 移交维修保函的提供及有效期
(a) 移交维修保函的提供。项目公司应于合作期限届满日三个月之前,向政府方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移交维修保函,作为其履行在本协议下移交期间的修复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 (i) 符合本协议附件2《移交维修保函》规定的格式或政府方同意的其他格式;
(ii) 由政府方可接受的一家金融机构出具; (iii) 金额为伍佰万元整(小写:5,000,000元)。
(b) 移交维修保函的有效期。移交维修保函在项目移交后的三(3)个月届满之日止前始终有效。
2.5.2 恢复移交维修保函的数额
如果政府方在移交维修保函担保期限内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款项,项目公司应确保在政府方提取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移交维修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协议前款约定的数额,且应向政府方提供移交维修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政府方提取移交维修保函的权利不影响政府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解除项目公司因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政府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项目公司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移交维修保函相应金额的,政府方有权发出催告,项目公司应在三十(30)日内予以补足;项目公司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政府方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余额。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45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以下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政企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二)坚持属地化操作、专业化运营。各市(地)政府(行署)制定本地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等相关政策,对同一地区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执行相同政策标准。通过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三)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分担成本。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根据企业分级监管关系及历史沿革等因素,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
(四)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时间安排,从20xx年开始,全面推进在我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重点完成龙煤集团所属企业供水、供热和物业管理移交以及有关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20xx年基本完成有意愿并能够实现移交的企业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20xx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企业自行主张不移交的项目,自20xx年起各级政府不再出台移交政策。
三、职责分工
(一)省国资委、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全省开展工作,协调推动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省属企业及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省财政厅牵头负责中央下放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及监管等工作。
(二)省发改委、住建厅负责指导各市(地)统筹用好用足棚户区改造、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等相关政策,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三)省人社厅、工信委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指导各市(地)开展相关工作,配合做好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相关工作。
(四)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制定当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等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工作办法,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组织开展市、县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相关工作;做好本地区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移交改造工作,做好本地区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使用、清算等工作。
(五)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维修改造标准、人员安置办法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审核程序。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xx〕62号)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严格移交程序。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xx〕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三)明确财务规则。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财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四)妥善安置人员。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由市(地)政府(行署)制定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无法接收的人员,移交单位要通过转岗、解除劳动关系、内部退养等方式妥善安置。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做好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五)积极落实资金。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998年1月1日以后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的补助政策,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财资〔20xx〕56号)规定执行;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市(地)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分离移交费用由市(地)政府(行署)研究明确解决办法。因“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可予以适当考虑。
(六)合规使用资金。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分离移交资金,对擅自挪用、违规使用分离移交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探索移交途径。各市(地)政府(行署)要积极帮助移交企业协调落实接收单位,从事“三供一业”专业化运营的国有企业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专业企业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三供一业”职能。市
(地)政府(行署)可成立相应专业企业组织接收,也可指定有关单位接收或由政府接收后委托经营。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八)合理统筹规划。各市(地)政府(行署)应统筹利用国家各种支持政策和资金,将“三供一业”
分离移交工作与其他政策结合,协同推进,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用好用足国家政策,避免重复建设,发挥综合作用。移交企业、接收单位及地方
政府要充分考虑我省气候特征,合理规划,保证职工居民冬季正常供电、供水、供热。
(九)加强组织领导。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市(地)政府(行署)和有关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在省政府领导下,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推进落实相关工作,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单位、确定责任人员和联络人员。
(十)及时掌握情况。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及时掌握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从20xx年10月起,每季度末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重大问题随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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