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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投资方式(精选13篇)

时间: 2024-04-23 19:45:53

读书之法,在循序而渐进,熟读而精思,下面是1级文库人美心善的小编帮家人们分享的各种投资方式(精选13篇)。

各种投资方式(精选13篇)

各种投资方式(精选13篇) 篇一

关键词:国际直接投资;国际间接投资;融合

一、国际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传统区别

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各国经济快速飞速发展,产业资本跨国流动日益增加。并且逐步形成了一种与传统的资本流动形式截然不同的特点和方法。首先,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直接投资对国外企业控制权的要求。在投资的过程中直接投资是通过全部或者部分国外企业的进行管理和控制,更是通过间接方式对国外企业进行经营和管理。而间接投资则很少涉及到这一问题。从资本发展的过程中看,其形式也不尽相同,直接投资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不再局限于单纯的货币形态的投资方式,而逐步的转向为其他各种方式的货币投资方法,其技术设备、经营管理知识和经验方式在国际上也在日益应用,逐步的进行转移化。

二、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融合趋势

随着当前社会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其在投资应用的过程中对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方式进行了综合的处理与分析,其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严格的区分,在越来越多的场合它们相伴相随,有的时候在投资控制的过程中对其接线的划分很难。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资本市场的高度发达使大量对外投资行为既有直接投资的内涵,又有间接投资的手法和特点

在资本市场上,资产表现为以下四种基本形式:①现金资产:各种货币资产;②实体资产:表现为各种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生产资料;③信贷资产:各种债权债务;④证券资产:表现为股票、债券、商业票据和各种投资收益凭证等证券。实体资产的国际流动是FDI的本质特征,而间接投资则侧重于其他金融资产的流动。然而在现代经济中,实体资本的转移必然大量的借助于各种金融资产的流动。

(1)兼并收购(M&As)在FDI中的比例越来越高,方式也日趋复杂。较之新建方式的直接投资,并购具有独特的优势:首先,它可以让投资者在进入东道国市场的同时就消灭一个竞争者;而且,它可以让投资者获得公开市场上不易获取的被收购企业的商标、技术、管理经验、关系网、销售渠道等等;并购方式建设周期短,使投资者可以迅速进入东道国市场,迅速扩展产品线和营销渠道,从而有利于降低经营中的不确定性;并购方式还可以让投资者利用东道国货币贬值、股市大跌、东道国企业面临财务危机等情况廉价地获取资产从事海外经营。

(2)少数股权投资。这种投资虽采用股权形式,但并不要求对受资企业的控制权,同时也有别于单纯追求股票升值的间接投资。通常,它是企业间欲达成某种联盟而采取的形式。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的迅猛发展,如今的商业竞争比任何时代都要激烈、复杂,即使是像500强这样的大企业也没有能力在各个方面保持领先。为了在竞争中立于不败,很多企业积极地在技术、产品、市场等方面寻求与同行乃至其他行业的优秀企业的合作,以求强强联合,优势互补。

(3)从FDI的回收来看,传统的直接投资是通过海外企业的赢利逐步收回,而在资本市场高度发达情况下,企业还可以利用各种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转移风险、收回投资,从而使得FDI在回收上要利用间接投资的回收手段。

2.一些投资机构的国际投资行为往往兼有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特征

(1)国际资本市场风险大、技术要求高,能在这样的舞台上提供大量资金的多为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各种基金会等机构投资者。相对于个人投资者,它们的投资通常数额大,期限长,注重通过投资组合降低风险。

(2)风险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基金,更是兼具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双重特性,它以权益资本的形式向那些新兴的快速发展的小企业(通常为高科技企业)提供创业资金。它是一种直接投资,因为它提供的是权益资本,而且常常占有风险企业的大部分股权;风险投资不仅为企业提供资金,而且提供技术上和经营上援助,帮助企业发展业务计划,促成企业成长;风险基金在投资时必须对风险企业有全面的了解,从技术水平到产品的市场前景乃至管理团队的综合素质等,只有这样,它才能对企业的发展潜力有适当的判断。

三、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融合带来的启示

1.引进外资需要加大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如前所述,外商直接投资的发生往往和间接投资是相伴相随的,对金融资本流入的限制也会阻碍直接投资的进入,特别是在兼并收购在FDI中的比例越来越高的情况下,限制国内企业向外商发行或出售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也变相地限制了直接投资的流入。

2.两者的融合趋势,既反映了金融中介力量的发展,也对金融中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没有金融中介的穿针引线,它们的紧密结合是不可想象的。收购、兼并、各种资产的证券化、相关信息的收集等等,都需要大量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需要金融中介提供专业服务才能顺利而高效地进行。同时,在这种条件下生产企业对金融中介也有更高的要求,它不仅要能够提供从资金融通到投资顾问的全方位金融服务,而且要能够在全世界开展业务提供服务,为跨国公司的国际拓展提供金融支持。

各种投资方式(精选13篇) 篇二

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简称VC。单从投资这一行为的角度,通俗点来说是将融资得来的资本和资金投向有潜在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领域中去,为的就是将这些高新技术尽快商品化然后将其投向市场,最后通过这一投资行为获得很高的资本收益的一种过程。但是另一方面,从运作方式讲.风险投资是指由专业人士管理下的投资中介向虽然具有高新技术但是没有资本将其市场化的企业投人资本的过程.这也是协调技术专家、投资家和风险投资家三者的关系,有风险一起担,有钱大家赚得一种投资方式。

二、风险投资的管理

风险投资的管理一般都包括调查选项、论证、决策、谈判、订合同、跟进管理和退出等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其独特的要求和操作手段,同时各个环节之间也存在着相互之间的联系。我们要想做好风险投资的管理工作就必须做好这几项。下面依次介绍这几项:

(一)调查选项

每个真正拥有自己高新技术而正等待资金的企业都会向风险投资管理人提出申请,请求投资方进行投资,但是作为投资方,他必须要考虑投资报酬率的问题,他的最终目的是通过筹资进而获得投资收益而非接济他人做慈善。所以投资方会做好前期的调查工作,慎重选择以免自己的钱打水漂。投资方应该首先分析这个团队的综合素质怎么样,俗话说“火车跑的快全凭车头带”,如果有好的领导人和好的工作团队.那么他们的技术也不会差到哪里。其次,从市场方面考虑,看这一技术转化为产品在市场上能不能占有一席之地,看这项产品能不能给投资方带来利益。做好前两项的调查之后,再考虑这个占核心地位的技术能力,包括将技术转化为成品的能力,将成本降到最低的能力以及后续的开发能力等。

(二)论证决策

做好前期的调查准备后,综合所有后最后做决定的还是投资决策人。投资决策人根据各项方案、调查及可行性报告等组织投资管理方征询大家意见,并最后确定投资方案,交给具体的投资管理人跟进。

(三)谈判订合同

由投资方和被投资方以及专业咨询机构的人员共同组成一个谈判组,就投资多少及投资进度、股本结构、监督和管理工作、追加资金时股本结构变化的原则以及优先退出条款等内容达成初步意向,然后交由投资方的决策人核准后签名盖章。一旦合同生效以后各项具体的工作举要展开了。

(四)跟进管理

现在我国的风险投资领域对管理的概念很淡薄.大家太过注重前期的投资却忽视了投资后的管理工作。风险投资人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企业的运行模式有知情权,只有详细了解被投资方财务管理和市场渠道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后才能随时评估这个投资行为的可行性。

(五)退出计划

风险投资方主要是通过公司上市、股权转让和破产清算这三种方式退出这次的投资行为,获得投资收益。

三、风险投资的控制

在完成对被投资对象的评估、确定投资行为后.一定要对风险投资加以控制,掌握主动权不能被动的接受。风险投资方式分为直接注入资本和股权方式注入,前者应用的很少因为这要冒更大的风险。一般投资者多用的是股权方式投入资本。只有这样投资方才能够成为股东进入企业的董事会,参与对投资对象的管理和控制。在投资对象由现在的状态转化为理想状态的过程中,投资方可以运用本身的优势,为被投资者引入合适的合作伙伴或项目,多增加这以项目的优势以达到提高投资可行性的目的。四、将风险投资管理及控制工作落到实处风险投资说白了就是以高科技下的赌注,成功了可以获得利益,失败了这次的钱就没有了。如果是一项高风险的大投资项目出了问题,那可能这个投资机构就一辈子不能翻身了。所以将做好对风险投资的管理及控制工作,将风险降到最低是最好的办法,也是必须要作的工作

(一)将跟踪管理放到与投入同等的地位。

作为风险投资方不能只满足于各种报表、报告,这样不能及时发现企业管理和运行中得问题.一旦投资方失去主动权只能被动地挨打,投资失败是无法避免的。要派遣具体的投资管理人员实地深入的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去,以防不法分子趁机弄虚作假。

各种投资方式(精选13篇) 篇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国有投资增长很快。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1年》数据计算,从1990年至2000年,全国非国有经济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已由34.4%上升到了49.86%;一些民营经济发达的省份,如浙江省、广东省和江苏省,2000年非国有经济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已经分别高达62.74%、59.91%和55.72%。另据业内人士不完全统计,我国现在私募基金总额已经超过公募基金总额,大约在2000~5000亿元人民币之间。(注:参见刘猛:《创业投资基金可能以私募为主》,《证券时报》2000年5月21日。)与此同时,国内仍有大量的民间储蓄未转化为投资: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达8万亿元人民币,外汇储蓄800多亿美元,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正在寻找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根据调查,截止2001年6月,浙江省可利用的民间资金量总额至少已达到5662.8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居民证券投资、非上市公司中的非国有资本等),其中个体私营注册资本总数1715.77亿元,城乡居民储蓄存款3947.03亿元,这些民间资金很大一部分可以进入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业。此外,我国退休基金、养老基金、医疗保障基金、商业性保险基金和住房资金等所聚集的社会资金也不断增长,居民增量金融资产(收入与消费之间的差额)日趋增大,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可以成为风险资本的来源。

但是,由于体制和观念上的原因,我国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风险资本一直以政府资本投入为主。据浙江省风险投资协会在2001年5月对49家内资风险投资公司的问卷调查,在公司资本构成中,政府资本占42.9%,上市公司资本(主要是国有资本)占24.4%,民间资本占22.5%,金融机构资本占10.2%。政府有限的风险资本供给是难以满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巨额权益性风险资本需求的。近些年我国每年省部级以上的科技成果超过1万项,专利申请达2万多项,就因资金不足等原因而只有10%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和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所需的风险资本更是面大量广,政府风险资本的支持只是杯水车薪。同时,政府投资也难以适应风险投资的要求。例如,目前政府既要国有风险投资机构在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不赚钱盈利,又要不发生国有资产损失。显然,这同要以承担高风险为代价来获取高收益的风险投资性质是相悖的。如果国有资本向种子期或成长期项目投资,风险大,则国有资产就可能遭受损失(当然也可能取得高收益);如果不是主要向种子期或成长期项目投资,就达不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实践中这种“二难”往往造成国有资本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力。而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业则可以克服国有资本在风险投资中的局限。在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下,民间资本可以独立自主地选择风险投资项目。现有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风险投资机构,也只有通过吸收民间资本进行整合重组,才能真正符合风险投资的要求,更好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近年来,各级政府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支持民间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举措,个体私营经济也已在法律上定位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家和民间投资者的市场意识随着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而不断增强,现有风险投资机构在风险资金筹集、项目选择、投资方式以及产权管理与交易等方面已进行了初步的实践和探索,资本市场、技术市场、产权市场也有了一定的发展,这些都为激活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业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二、构建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

从国际风险投资经验看,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是最有效率的。但我国现有的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公司法》对风险资本的筹集、运作、管理等要求与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有相当大的距离。因此,在吸引民间资本时,需要参照国际规范构建各种风险投资组织模式。

1.现有风险投资公司与民间投资者共同出资组建风险投资基金。在现有风险投资公司已经有较大发展的条件下,其它民间投资者可以与其共同参与和发起设立各种类型的风险投资基金,如综合风险投资基金、专业风险投资基金、区域风险投资基金等。基金的资金由金融机构负责保管,风险投资公司负责具体运作。在风险投资基金有较大发展后,国有资本可以逐渐退出,并通过改革风险投资公司内部管理体制,逐步将其转变为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使基金逐步过渡到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这是现有风险投资公司特别是国有风险投资公司的发展方向。

根据我国经济具有明显区域性的特征,在地方政府协调下的在本地运作的专业性风险投资基金是较好的组织形式。即由当地政府出资一小部分作为引导资金,当地或外地的一些规模较大的与基金专业性相关的企业出资大部分,当地与外地的现有风险投资公司出资一小部分,并吸收广大的私人投资者进入,组成区域性和专业性特征相结合的风险投资基金,以后再逐步过渡到有限合伙制。当地的企业是这一基金的大股东,但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风险投资公司负责具体的市场化运作,专门投资于当地与专业性相关的高新技术领域,促进当地专业化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这种风险投资基金具有以下优点:一是通过组建专业性风险投资基金可以吸引一部分外地民间资金和人才进入本地区,有利于当地传统产业的改造,促进本地某一行业内高新技术的发展;二是由于向本地有专业化特色的科技型企业投资,基金大股东对资金计划投向的行业较为熟悉,最后的投资决策也由他们做出,筹集民间资金组建风险投资基金较为容易;三是参与组建风险投资基金的企业对本地专长行业的技术、市场和管理等方面都比较了解,有助于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从而提高投资效率,增大对私人投资者的吸引力;四是因为所投项目都是同本地传统产业相结合的,如果发展良好,会有许多企业拟对其进行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较为容易,风险资本退出不会存在大的问题。

2.境内民间资本为主体的有限合伙制基金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内部设立两类法律责任不同的投资主体:一类是有限合伙人,另一类是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提供风险投资基金的基本资金来源,以投资额为限对基金组织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是风险投资家,具体管理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出资一般占基金资本总额的1%,投入的主要是科技知识、管理经验、投资经验和金融专长,须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的比例好像不大,但绝对额是相当可观的。1亿元人民币的1%就是100万元,这对风险投资家来说也是一笔大数目。在基金投资收益分配上,普通合伙人除了可以同有限合伙人一样获取基金股份收益外,还可以依据投资利润进行较高比例的分配和获得管理劳动收入。这种基金组织形式和分配方式使普通合伙人的收益和风险同整个风险资本的营运效果直接挂钩,有利于形成对有限合伙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而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投入。目前我国对有限合伙制还没有法律规范,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等地对此作了探索,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借鉴它们的成功做法,先通过政府规章的形式对有限合伙进行管理和规范,待国家政策法规对有限合伙形式有明确规定时,再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整和规范。

3.境内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契约型风险投资基金形式。这种风险投资基金由民间投资者、作为风险投资家的基金管理者和作为资金保管者的金融机构组成。它们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在信托契约基础之上,其中民间投资者为委托人,基金管理者和基金保管者为受托人,分别依据信托契约对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运作和保管。

契约型风险投资基金具有以下优点:①实行资本承诺制,并引入托管人监管制度。民间投资者的资本金不是一次性投入,而是承诺投入一定的数额,但要根据项目投资的进展状况分期到位。已缴付的资本金在投入项目之前由资金保管者保管,基金管理者并不直接经手收付投资者的资本金,这样可以有效地防范因基金管理者的道德风险所引致的资金风险。②固定的管理费用避免了成本过高。基金管理者按照其管理的资金规模收取一定百分比的管理费,因而管理者民间投资者从事风险投资业务所需付出的成本是可预测和可控制的,一般不会出现公司型模式中经营者滥用经营权导致成本过高、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③避免投资者双重纳税。契约型基金管理者所寻找的项目,经投资决策机构批准,由投资者按照投资契约中约定的比例进行投资。由于投资主体是民间投资者而不是管理者,因此,被投资企业获取的投资收益只需要由投资者交纳一次所得税,避免了双重纳税。

4.民营企业个人和家庭单独进行风险投资。在发达国家,民营企业与个人、家庭投资者是风险投资领域非常活跃的力量。目前我国个人和家庭自身直接参与风险投资还缺乏良好的条件,除了一部分风险爱好者外,大多数个人和家庭尚不敢贸然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一般是通过向风险投资机构或科技型企业入股的方式间接参与风险投资的。但民营企业则可以直接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借鉴国外的经验,民营企业除了与其它经济主体共同参与组建风险投资机构外,还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直接进行风险投资:一是设立企业内部的风险投资部门,具体负责企业在风险投资领域的金融性投资,以及企业与外部机构的合作。企业从事这种风险投资活动,除了可以从中获得投资收益外,还可以寻求新的产业增长点,保持对技术和市场发展的敏锐洞察力,促进企业的发展。二是自身直接对风险企业进行战略性投资,包括并购风险企业。风险企业是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最具有活力及潜力的一部分,对其进行并购已是国际风险投资领域的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三是民营企业内部进行风险投资。一般的风险企业通常以独立的创业形式存在,不过也有一些新技术的发明者不愿意完全脱离原来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民营企业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为创业活动提供内部风险资本,建立股权全部或部分归公司所属的风险企业,以此作为推动企业创新活动繁荣的重要手段。

三、民间资本进入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业的政策支持

国内外的实践证明,风险投资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利用民间资本发展风险投资业更离不开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针对目前我国民间投本进入风险投资业的困难和障碍,同时借鉴欧美国家的成功做法,我们提出以下政策扶持措施。

1.税收政策扶持。税收政策是激活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大力度的税收优惠,会使风险投资业获取高额利润成为可能。在高收益的吸引下,资本的逐利特性决定了会有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其具体政策措施为:①风险投资机构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税后利润再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免除企业所得税,免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建设过程中的的水、气、电等增容费和供配电补贴费;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给予有关交易税费优惠。②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来自管理费及红利部分的收入免收所得税;试行有限合伙的,允许其所得税由自然合伙人和法人合伙人分别缴纳,即自然合伙人的投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的投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③风险企业率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以减轻现行生产型增值税所形成的沉重税费;健全加速折旧制度,允许高新技术产品中所含折旧部分的增值税额予以扣除。

2.财政政策扶持。财政通过资助,引导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培育和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除国家现在已有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如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基金等外,政府还可采取以下优惠措施:对与政府高新技术规划目标相一致的项目,允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在投资项目失败后,国有资本弥补其一部分损失,以减少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政府优惠政策可以极大地降低投资风险,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业。

鉴于高新技术企业种子期风险大、盈利少或不能盈利的情况,财政可给予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企业一定的补贴;各级政府还可以考虑将火炬计划、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金项目与对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企业的财政补贴结合起来,以此提高民间资本参与风险投资的积极性。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将逐渐加大集中采购力度。各级政府在进行集中采购时,对风险投资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应采取相对倾斜的政策,从而为高新技术企业拓宽产品市场,间接支持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此外,由财政出资设立专门的科技风险担保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提供信贷担保,以解除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促使其把更多的资金投向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担保机构还可以从取得担保资格或被担保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定向募集资金,从而扩大担保资金规模,更好地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3.风险资本撤出的政策支持。首先,积极开拓资本市场退出渠道。政府要按国际规范逐步改革和完善股票上市和流通的制度,逐步改变法人股不能流通的规定。在国内证券市场股票发行已由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的条件下,各地政府可在国家现有政策法规的框架下,制定相关政策扶持一些发展较好的风险企业积极探索上市的可能性。政府还要加强与证券投资机构的配合,做好风险企业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准备工作。在国内二板市场尚未开出时未雨绸缪,将为高新技术风险企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另外,对于有能力在国内外证券市场“借壳上市”并已成长为巨人的企业,地方政府可以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予以扶持。其次,建立和完善产权市场和技术市场,为风险企业重组提供相关的政策优惠。地方政府可以对现有的产权交易市场和技术交易市场进行改造,为高新技术风险企业提供一个固定的交易场所,使风险投资机构能够及时地获得各种项目信息,降低其交易成本。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可以进入产权市场交易,使风险资本顺利变现退出。政府还要积极鼓励发展到一定规模的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对大公司、大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兼并有风险投资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政策及税收上的优惠,为风险投资退出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对通过股权回购实现风险资本退出的企业,政府要制订相关的政策予以规范。

4.风险投资的规范管理政策。政府为风险投资业提供了大量的优惠政策后,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风险投资机构会较快地发展起来。为了确保风险投资业的健康发展,政府至少需要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规范管理:一是政府需要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风险投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并建立定期考评制度,加强对风险投资活动的研究、指导和监督管理,杜绝考评不合格的风险投资机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二是政府在大力扶持风险投资家成长的同时,要对风险投资从业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对其专业资格、执业行为规范等作出严格规定,对违规者进行必要的处罚,促使风险投资从业人员兢兢业业、恪尽职守维护风险投资者的利益。三是政府在制订《投资基金法》中要对私募基金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既要给私募基金以合法的地位,引导它们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又要加强风险控制,主要是严格限定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资格、投资者范围,以及严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四是政府对企业制度,特别是有限合伙制等要作出法律规范,促使较大规模的私营企业由家族制企业向股份制企业转变,使风险资本能够通过股权交换进入和退出风险投资领域。五是政府要促进风险投资中介机构规范发展,使会计事务所忠实履行监督职能,律师事务所保证履行法规保障职能。资信评估机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和信息咨询机构等要切实帮助民间投资者克服因缺乏专业知识技能及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风险投资障碍,使风险投资者能够正确选择技术创新投资项目,降低投资成本,提高风险资本收益。六是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与风险投资有关的各种法规,如企业破产法、企业收购与兼并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投资权益保护法等等,使风险企业的创新活动和风险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

【参考文献】

[1]成思危主编:《科技风险投资论文集》,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7年版。

[2]郭励弘、张承惠、李志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律与风险投资》,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年版。

[3]戴志敏:《90年代美国风险投资的特点和启示》,《外国经济管理》1999年第4期。

[4]R.L.FloridaandM.Kenney,VentureCapital-FinanceInnovationandTechnologicalChangeintheUSA,ResearchPolicy,1988.

各种投资方式(精选13篇) 篇四

关键词:隐名投资;成因;法律规制

公司在设立和运作的过程中,除了大多数普通股东以本人名义依照法律规定出资外,还有部分出资者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或不便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出资的情形存在,这种以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在学理上被称之谓隐名投资。作为出资特殊形式之一的隐名投资行为,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大有发展蔓延之趋势,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法律对此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法律的回避不但没有截断隐名投资出现的源头,反而变相的刺激了该现象的蔓延和繁殖,这种缺乏立法规制的行为严重困扰着司法审判人员的视线,使其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无据可依。

一、隐名投资所引发的纠纷

(一)公司的内部纠纷。就公司内部纠纷而言,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是这类纠纷的关键,这一关键问题如能解决,那么其他如红利分配、股东转让等问题便可迎刃而解。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股东资格取得应具备一系列的法律条件,而隐名投资关系中,无论隐名投资人还是名义投资人都不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征。那么,股东资格的认定条件究竟该以何为据呢?我国法学界对此问题的意见不一,有出资说、章程记载说、工商登记说等观点。笔者认为,股东之间法律关系属私法调整范畴,隐名投资人与名义投资人之间的约定,在公司内部应具有约束力。若隐名投资人和名义投资人之间因股东资格发生争执,可按照当事人双方对隐名投资的约定确认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如果双方协议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民商事主体是否实施了相应的民商事法律行为为前提条件,隐名投资人能否取得股东资格要看隐名投资这一行为的有效性。

(二)公司的外部纠纷。就公司外部纠纷而言,主要针对的是隐名投资人、名义投资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冲突。要处理这类纠纷,首先要解决的是法律的价值取向问题,即保护真正投资人还是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隐名投资中,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和保护善意的第三人是一对矛盾体。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形式的纷繁复杂和对迅速交易的要求,使得交易当事人在每件交易之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详细调查交易对方的真实情况已经变得不可能。因此,民法中已逐步确立了很多关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制度,如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商法中也采纳了商事交易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可见,保护交易安全的法则已成为现代民商法的整体发展趋势。因此,在确定隐名投资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亦应当以保护善意第三人为价值取向。

二、隐名投资方式的产生原因

隐名投资的特征决定了它是一种不确定的、有失实因素存在的特殊法律现象,是一种非常规的投资方式,甚至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投资方式。特别是其投资主体身份的混乱性,使公司存在发生纠纷的隐患。但就是这样一种非常规的、特殊的投资方式,却在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中大量存在,究其缘由,笔者认为有多重性。

(一)隐名投资方式产生的根源在于投资主体的逐利性和市场经济的趋利性

投资主体的本质目的在于追求利益最大化,利润的可实现性是其投资的不竭动力。自然人、法人都一样要追求其利益的最大化。而市场像一块磁石,吸引投资者前来投资,以使其资金和其他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增值的过程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资本市场的主旨是对现有资金或其他资源通过自由竞争的方式进行优化组合而不管投资的来源如何。由此,投资主体为追逐利益的最大化,会以各种方式使其掌握的资金和其他资源投向市场,这就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方式的投资;而市场的主旨是对现有资金或其他资源通过自由竞争的方式进行优化组合而不管投资的来源如何,这就决定了市场不会嫌弃以隐名这种形式所吸引来的资金。此种情况下,部分资金或其他资源得以“隐名投资”这种方式进入市场。这就是隐名投资方式产生的主客观原因。当然,隐名投资者主观上选择隐名方式投资的表现形式可能很多:害怕“露富”的心理而不愿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出资;由于自身债务过重,随时可能被债权人将企业财产查封或冻结,也可能采取以其他企业或个人身份进行隐名投资;亦有可能会因疏忽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到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时少报或错报股东形成隐名投资人。尽管各种原因导致投资者选择了隐名的方式进行投资,但根本上还是由投资主体的逐利性和市场经济的主旨所决定的。  (二)隐名投资方式产生的直接原因在于法律和制度上的缺陷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但各种原因影响,该次修订并没有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均予解决,譬如对股东资格的取得时间、股权登记的效力等问题。对于隐名投资问题,也仍然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这就在客观上加大了隐名投资纠纷的处理难度,为隐名投资的发展变相地提供了土壤。《公司法》对股东名义有着严格的记载和登记制度要求,这些规定使得隐名投资走向畸形,即投资主体并非进行真正的隐名民事行为,而是借用或冒用他人的名义投资,以迎合公司法关于股东名义的严格规定。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说,隐名投资行为是投资者竞相规避法律的结果,是对公司进行投资获取投资利润而使用的权益之计。我国的民商事法律和某些行政法规具有浓重的管制色彩,对公司的设立和管理、股东的出资手续等均采取严格的审批和登记程序,这就使部分投资者向“隐名”方式考虑(隐名至少可以省去部分繁琐的政府干涉)。例如,内地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规定了较为烦琐的手续,一些台商为了避开这些复杂的设立程序、较快地成立公司以便开展经营活动,最终选择了隐名投资方式,即虽然自己实际出资,但以国内人士的名义设立内资企业。

各种投资方式(精选13篇) 篇五

关键词:运输方式 相对有效性 数据包络分析

中图分类号: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6(a)-0234-02

我国交通运输系统由铁路、公路、水运、航空和管道五种运输方式组成。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从投入产出的角度,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营效率如何?是人们所关心的问题。

比较同一类别经济对象的运营效率,仅仅借助统计数据和采用统计平均值相比是不够科学的,也有片面性。经济学家曾经提出用生产前沿函数、利润函数、成本函数等作为效益的绝对标准,但对于多输入、多输出的情况,确定具体的函数形式十分困难。因此,通常都采用相对比较的方法。其中较常用的方法是在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构造价值(效用)函数再加以比较评价。但是这类方法在建立效用函数时,不可避免地引入了较大的主观性,使得研究方法的客观性受到影响。有鉴于此,本文以各种运输方式为决策单元,以各种运输方式的劳动力、固定资产折算现值等为投入,各种运输方式完成的客运量、货运量、客运周转量、货运周转量为产出,利用数据包络分析(DEA)方法对各种运输方式运营的相对有效性予以评价。

数据包络分析方法(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 简称DEA法)是运用数学工具评价经济系统生产前沿面有效性的非参数方法[1]。1978年由著名运筹学家查恩斯(Charnes)、库伯(Cooper)及罗兹(Rhodes)提出,被称为C2R模型[2~4]。从生产函数角度看,这一模型是用来研究具有多项投入,特别是具有多项产出时衡量规模有效和技术有效较为方便的方法和手段。这种方法以经验数据为基础,采用数学规划模型,根据一组与研究系统相关的输入-输出观察值来估计生产前沿面的有效性,对所有的输出都一视同仁,衡量各经济对象在一定量输入情况下可产生预期输出的能力,并计算在非有效的对象中,输入没有发挥效益的程度,而且还可进一步估计当经济对象达到相对有效时,它们的输出应增加多少,输入可减少多少,不仅可判断各样本点是否在有效面上,而且可以找出效益偏低的原因,提供很多管理信息。DEA方法是统计分析领域的一种新方法,与通常使用的统计回归方法相比,它从实际的生产前沿面角度弥补了回归分析的不足。

1 数学模型

假设有N个决策单元(相同类型的部门或单位),每个决策单元DMUj都有M种类型的投入(或M种资源的消耗)以及S种类型的产出(即S种产品),分别用向量Xj=(x1j,x2j,…,xmj)T、Yj=(y1j,y2j,…,ysj)T表示,其中xij表示第j个决策单元对第i种资源的消耗量(投入量),yrj表示第j个决策单元对第r种类型输出的产出总量。则评价被比较决策单元相对有效性(规模有效与技术有效)由数学规划模型式(1)给出:

min[-(Ts-+eTs+)]

(1)

式中,T,eT;为非阿基米德无穷小量(实数范围内大于零小于任何正数的量),在具体解模型式(1)时,一般取;为大于零小于或等于1的变量;,分别为模型式(1)的松弛变量和剩余变量;、分别为被比较决策单元的投入产出指标;为模型中的变量。模型式(1)的意义在于,在被评价的决策单元产出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尽量将投入量按同一比例减少。如果投入量不能按同一比例减少,说明决策单元有效的利用了资源,因而决策单元的运营是有效的;否则,如果投入量能按同一比例减少,说明投入更少的资源也可生产同样多的产出,因而决策单元的运营是非有效的。解模型式(1)的最优解,如果:

(1)=1,则决策单元为弱DEA有效。

(2)=1,并且=0,=0,则决策单元为DEA有效。

(3)

一个理想的决策单元应该是以较少的投入达到较大的产出。从经济增长角度看,当决策单元非DEA有效时,可将投入调整到:

(2)

水平上,产出相应地提高到:

(3)

水平上,则生产运营就会步入增长阶段。

如果决策单元的投入产出按照上面两式(2)、式(3)加以调整,得到和,这个决策单元就会变成相对有效的决策单元,即对某些决策单元既要减少某些种类的投入,也要增加某些种类的产出,才能成为相对有效的运营单位。

2 指标的选取

各种运输方式都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生产都是以一定的运营线路、站场、通讯设备为基础,投入一定的人力、运营工具和运营费用,完成一定的客运量、货运量、客运周转量和货运周转量,产生一定的运输收入。但在选取指标对不同运输方式运营相对有效性进行评价时,不仅应考虑指标选取的科学性,而且要考虑指标选取的综合性、可比性和可得性。设计评价指标是为了实际使用,每项指标的设置都必须有足够的基础数据支持,易于采集,便于量化和计算。例如,从投入的角度来看,每种运输方式都有营业里程,但铁路一营业里程与公路一营业里程其内延和外涵是不同的,在投入指标中以每种运输方式运营里程进行横向比较具有不可比性,车、船、飞机之间数量比较也具有不可比性。而取而代之以包括运营线路及运输工具在内的不同运输方式固定资产价值指标不仅具有综合性,而且具有可比性。从投入产出角度来看,每种运输方式进行运输生产都要投入资金和人员,产生运输收入和客货运量,因此,按理投入指标中应包括各种运输方式运输成本,产出指标中应包括运输收入,但这些指标无论现有各种统计年鉴和统计资料难以获得,而且通过实际调研获得的难度也很大,所以,加入这样的指标具有不可获得性。

对各种运输方式运营相对有效性进行横向比较评价,是指以不同运输方式为决策单元,比较不同运输方式运营的相对有效性。由于本文是在宏观层面的评价,投入指标仅选取2个变量,它们是:反映不同运输方式人力资源投入的从业人数(万人);反映包括运营线路在内的不同运输方式固定资产价值(亿元);产出指标选取4个变量,它们是:反映不同运输方式实物运营业绩的客运量(万人)、货运量(万吨)、客运周转量(亿人公里)和货运周转量(亿吨公里)。其中固定资产价值可以使用不同运输方式固定资产原值,也可使用固定资产折旧后的净现值,但无论《中国统计年鉴》还是《中国交通年鉴》都没有这两个指标,这为本文研究应用这一投入指标产生了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只能根据各种运输方式历年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不同运输方式折算净现值。根据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的规定,由于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大多用于线路等基本建设投资,本文以近20年各种运输方式投资为依据,以平均年折旧率百分之五进行折旧,不留残值,然后累加,作为不同运输方式固定资产的净现值,以该净现值作为该运输方式固定资产价值。

3 不同运输方式运营相对有效性比较评价

将表1所列投入产出指标代入线性规划模型式(1),可得对2012年不同运输方式运营有效性评价指标及参数、值。从投入产出的有效性来看,2012年我国不同运输方式相比较,水运、民航、管道的运营是(DEA)相对有效的,公路运营是弱(DEA)相对有效的,铁路运营是非(DEA)相对有效的。这是因为,从从业人员人均产出来看,铁路是公路客运量产出的8.25%,是管道货运量产出的14.15%,是民航客运周转量产出的40.95%,是水运货运周转量产出的8.91%;从单位固定资产净现值产出来看,铁路是公路客运量产出的12.06%,是管道货运量产出的18.14%,是民航客运周转量产出的31.28%,是水运货运周转量产出的11.25%。

利用式(2)和式(3)可计算铁路、公路运营若成为相对有效的决策单元的投入产出分别为:

从上述计算结果可看出,铁路若成为相对有效的决策单元,必须相对压缩人员和置换资产,使人员达到97.6万人,资产压缩至19393.1亿元,同时提高产出使客运量达到343631万人,其它产出可以保持不变。而公路只要产出增加2100万吨公里货运周转量,就可成为相对有效的决策单元。也就是说,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铁路存在未充分利用的人力资源81.73万人,未充分利用的固定资产现值14767亿元;有154294万人客运量产出不足量。而公路有2100万吨公里货运周转量产出不足。

铁路运输非EDA有效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铁路运输业结构庞大,人员臃肿。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年铁路从业人员187.1万人,到2006年减少到165.3万人,但之后到2012年又增长到179.3万人;二是相对于其他运输方式,铁路建设投资见效慢,而其他运输方式在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时就加大投资力度,而铁路主要是在2008年之后加大投资,有些投资效益才初现而未充分发挥。三是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铁路多年的政企不分,内部缺乏竞争机制,对外缺乏经营的灵活性。

4 结语

本文基于数据包络(DEA)分析方法,选取2012年不同运输方式从业人员和固定资产净现值为投入,不同运输方式客运量、货运量、客运周转量和货运周转量为产出,进行横向比较评价,不仅明确了不同运输方式运营的相对有效性情况,而且指出了非(DEA)相对有效的决策单元非有效的原因,提供了提高运营相对有效性的管理信息。

参考文献

各种投资方式(精选13篇) 篇六

众所周知,由于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机场、桥梁、隧道、高速公路、污水处理厂等大型基础设施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以及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在我国其投资主体历来由各级政(论文库)府承担,其投资方式也一直是政(论文库)府直接投资。但是,近年来,我国基础设施投资模式出现市场化运作的新情况、新特色,并且出现企业资本甚至私人资本的BOT投资模式在中国变异适用的倾向,值得理论界予以高度重视。本文所说的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是指在涉及公众利益的公共设施的建设中,由各类法人或私人等非政(论文库)府的投资主体,以市场方式并服从市场规律进行投资建设的操作方式。研究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以及在投资模式方面对BOT方式的变异适用,在我国当前涉及数万亿元基础设施投资的有效控制和安全运作,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同时,相对于传统的政(论文库)府投资的单一模式,采用国际通用的BOT方式并结合我国具体实践变异适用的规范运作,以及研究其规范运作应当注意的有关法律问题,同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及其基本特点

今年4月2日,浙江省和上海市的主流媒体均报道:浙江和上海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共同作出重大战略决策,为合作开发浙江洋山深水港项目,上海市成立了投资主体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而浙江省也成立浙江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深水港项目中的跨海大桥,还同时成立大桥项目公司。在投融资体制上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监管四分开的创新模式。两地合作以公司方式投资建设一座共长34公里,其中海中长达26公里的跨海大桥,这是目前世界上海洋跨度最长的前所未有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也是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对政(论文库)府直接投资模式的重大突破。

建国以来,由于基础设施例如机场、桥梁、码头、隧道、公路等建设项目,都直接关系到我国城市的发展和国计民生的根本利益,所以,各级政(论文库)府的领导都把这些项目作为任职期间的实事和大事来实施;而且随着各地经济实力的增强,这些项目投资的规模或数量也日益增长,并逐步形成了以国家投资(主要是中央政(论文库)府)为主、以地方政(论文库)府投资为补充的体制,这也是我国基础设施投资的基本框架。以国内高速公路为例,中央和地方政(论文库)府的共同投资体制发挥了明显的作用,“八五”期间,高速公路总里程从574公里发展到2141公里,平均每年建成300公里。进入“九五”期间,则以每年新建1000公里的速度发展,至1997年末,全国已建成4771公里高速公路。1998年开始,国家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全国公路建设的投资额每年超过500亿元。因此,相当一段时期以来,各级政(论文库)府尤其是积极性更高的地方政(论文库)府作为投资主体所构成的政(论文库)府投资模式,是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最主要的投资模式。

上述政(论文库)府投资模式,其投资主体决定了运作模式的非市场化,各级政(论文库)府负责官员往往把重大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作为自己任职期间的政绩体现,因此,此类建设项目的运作,较多地反映长官意志和行政政绩而不反映市场机制和市场规律。

但是,近年来由于基础设施的公益性和相对稳定的回报,以及政(论文库)府对企业投资和外资投资的鼓励,在国内的内资企业中,出现了以基础设施投资为主的公司。这些公司一般有银行或金融机构作后盾,有相对充足的资金,往往能够筹集几亿、几十亿人民币的投资量,这是以市场主体而非政(论文库)府作为主体参与基础设施的投资,该市场主体作为各级政(论文库)府投资的补充,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很显然,以公司方式的市场主体以市场方式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一般不反映长官意志和行政政绩,而以市场规律为行为准则。

作为一种投资模式,内资投资的市场方式一般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种是内资本地投资。通常是当地政(论文库)府许可的具有相应开发资质的公司募集资金,用适合当地具体情况和特点的方式开展基础设施建设,例如,海南省三亚市在90年代初实施的“十路四桥”计划,其基本投资模式是内资本地投资。海南省人大为此专门通过地方法规《海南省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赋予这种投资方式以法律依据。

另一种是内资异地投资。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异地的国内企业被本地投资者作为募集资金的对象吸收投资;还有一种则是异地国内企业获得当地政(论文库)府的特许,作为独立投资主体的国内企业在异地实施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

以上海市为例,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借鉴BOT模式的变异适用,建造和经营的投融资阶段以及特许权授予方面,先后出现不同的情况。

1、关于投融资项目的施工营建及风险控制。

上海市在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过程中,经历了参照和变异适用BOT模式的发展阶段;而投融资方式是否包括项目的施工营建成为变异适用的两种主要方式:

第一种是包括施工营建的投资模式:这是一般意义上的BOT模式,也即投融资阶段包括建造、经营和转让三个阶段,其典型案例为前述上海市延安东路复线隧道建设项目。在上海市政(论文库)府制订延安东路隧道专营管理办法的同时,我所在的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从1993年底接受上海中信隧道发展有限公司(即项目公司)和上海隧道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起草隧道工程总承包合同。政(论文库)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在未进入市场之前,是一套计划体制下的传统运作模式,上海早在六十年代建设打浦路隧道和延安东路原隧道时,都是用计划任务书的方式组织施工的。所以,当我们在起草、制作延安东路隧道复线总承包合同时,所面对的既是BOT条件下运作的项目投资,又是一个全新的没有现成资料可参考的复杂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我们在建设部有关部门的帮助下,找到了香港西线隧道总承包合同英文版文本。由于西线隧道也是BOT条件下运作的,又由于外资投资者也是香港的客商,我们参考了香港的隧道总承包合同文本、国际承包工程通用的FIDIC合同文本以及国内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推荐使用的文本,并根据延安东路隧道BOT运作模式和专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商业条款,在1994年初,完成了总承包合同文本的制作和修改工作,并顺利通过了双方当事人的审核,为整个工程于1994年1月正式开工创造了条件。该文本比起当时建设部的标准示范文本,在强化施工造价、质量和进度控制三大方面设置了许多新的结合上海地方特点的条款,明确了分阶段结算和节点工期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原则,并特别设定了工程保险、履约保证、索赔程序、质量监理等条款,而这些条款所载明的内容正是项目发起人和融资者在工程建设期间对巨大风险的责任和防范所最为关心的问题。

在外资投资模式需要经历施工营造阶段的BOT运作前提下,工程能否顺利按预定的期限竣工交付使用,是整个BOT投资模式能否成功的关键。而工程营建又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隧道工程除了施工本身的艰难危险以外,工程周期、质量、成本的控制等构成了BOT项目能否顺利完工乃至整个BOT项目能否顺利运作的风险体系,因此,总承包合同就成为分解、分担风险,强化和落实风险管理责任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由于延安东路隧道复线总承包合同较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合同条款完整、严密、具有操作性,为整个复线隧道工程于1995年11月28日提前竣工,奠定了法律文件的基本框架及其成功基础。上海延安东路复线隧道的顺利建设,表明上海市完全有能力实施包括施工营建在内的完整意义上的BOT模式的三阶段的典型模式运作。

第二种是不包括基本建设的投资模式:比如上海两桥一隧(打浦路隧道、南浦大桥和杨浦大桥)、内环线高架路和南北高架路等项目的投资模式,是BOT(建设、经营和转让)模式变异为POT(购买、经营和转让)模式。即由政(论文库)府出售已建成的、能够正常运转的完好的基础设施并授予特许专营权,由投资者购买基础设施项目的股权和特许专营权。

之所以会形成这样一种在项目基本建设完成之后的特许经营的安排,除了每个项目本身的特殊情况外,不可否认的一点是,有些境外银企等投资者对在我国境内进行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的法律环境和经济环境缺乏估计,认为存在相当的不可预见的潜在风险,于是索性就避免了对此高风险阶段的介入。但是,作为一种外资投资模式,也有其存在的现实性和合理性。

就外资投资基础设施不经历施工营造阶段的两桥一隧特许经营项目而言,其涉及的法律问题的一个重心在于桥梁、道路交通的政(论文库)府管制和企业运营之间的统一协调问题,具体涉及诸如确定特许经营期间的收费、与周边同类设施收费的同步调整、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交通管制等问题。另一个重点是有关政(论文库)府在特许经营期满无偿收回设施的问题,具体涉及经营期内设施折旧费和维修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维修和检修的要求,资料和管理方式的移交,收回后一定期限内最低运营资金的保证等等。

不包括项目建设的BOT投融资模式的变异适用,表明在市场条件下,BOT投融资的双方在涉及到项目营建本身这样重大的问题上,也有可以探讨的余地,这本应由市场需求决定。这种适用BOT模式的变异,扩大了基础设施投融资的适用范围,或者说,是市场的需求决定了BOT模式变异适用的新模式。

2、关于经营特许权授予方式。

BOT投融资模式的核心内容在于项目公司对特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特许专营权的获取,以及特许专营权具体内容的确定。因此,不论以何种BOT方式或类似于BOT方式运作的基础设施,其特许文件的授予或获取,都是投资主体决定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关键和前提。

在上海市,基础设施经营特许权的授予,先后出现行政方式和市场方式两种不同形式,这也是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前提下BOT投融资模式变异适用的又一个重要表现。

第一种是以行政方式授予。上海市对基础设施投资的经营权的特许方式,原先主要由政(论文库)府或政(论文库)府部门以行政方式授予。1994年以来,上海授予基础设施项目特许文件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政(论文库)府通过立法性文件确立授权关系,例如前述由上海市人民政(论文库)府通过《上海市延安东路隧道专营办法》的颁布授予专营特许权;

(2)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确定特许关系,即由政(论文库)府或政(论文库)府授权部门与项目主办人签订项目的特许合同或协议;

(3)同时使用上述两种方式来确定授权关系,即先由政(论文库)府单方面公布项目立法性文件,然后再由政(论文库)府或授权部门与项目主办人签订特许权授予的合同或协议。

通过政(论文库)府就某特定项目公布立法性文件来特许授权,或者通过具有政(论文库)府背景的、某一领域主管部门的国有公司出面与项目主办人签订专营合同,政(论文库)府实行直接监控,该专营合同实质仍是基于行政行为而由政(论文库)府认可的公司以行政方式授予特许专营权。

第二种是以市场方式授予。这主要是指前不久在上海出现的以招标方式授予基础设施经营特许权。去年下半年以来,上海在浦东计划建设一座日处理20万吨污水、需投资10亿元人民币的大型基础设施,政(论文库)府主管部门上海市水务局采用招标设立项目公司并对该项目公司授予特许权的市场运作方式。政(论文库)府主管部门采用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竞争方法择优决定特许权的授予者,这是对传统的行政授予方式的重大变化。本项目招标方的招标文件允许有资格、有能力的企业单独或联合投标,联合投标须由联合各方提供投标前合作协议书。依招标文件约定的招、投标程序,凡中标者经考核后方授予建设、经营污水处理厂以及20年的特许经营权和相应土地的无偿使用权。这种特许权授予方式改变了以往由政(论文库)府直接授予或通过政(论文库)府下属公司与投资者合作经营方式授予的行政授予方式,给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以更大的变异空间。重要的是,被授予特许权的项目法人,在中标之后还必须进行一次确定项目承包人的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于是,本项目的建设过程会涉及到二次招投标,这是市场化运作的最新操作模式,这同时对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提出了一系列需要解决的新的法律问题。例如:联合投标体中标后至特许权正式授予的运作期间,包括对承包人的招标,均非以公司形式运作。联合各方应承担连带责任,而一旦获得特许权以及项目公司正式成立后,则可以公司方式承担以注册资本为限的有限责任,这种先连带责任后有限责任的过渡阶段的法律责任方式,对合同关系的设定以及采取不同应对措施,提出了不同于以往的新的运作要求。

建造、经营大型基础设施,以BOT模式在国内的变异方式反映了在市场条件下,投资者把BOT投融资模式的国际惯例与中国的现阶段市场运作实际相结合的发展趋势。在投资主体、建设阶段以及特许权授予方式等BOT模式的最关键的操作层面出现的变异和新情况、新特点,给我们法学研究和实务研究相应提出了一系列必须解决的新课题、新要求。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建设的蓬勃发展,客观上要求法学研究应结合市场运作的实际情况尽快提出规范其行为的研究成果,这是当前研究BOT投融资模式的突出重点。

三、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应引起重视的法律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基础设施投资法,也没有有关BOT方式进行投融资的法律规定,而现有的行政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又没有普遍适用和确认行为效力的约束力,因此,我们进行讨论的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建设,一旦引起争议形成诉讼,则会陷入无法可依的判断误区和法律尴尬,这是一个严重的法律问题。

各种投资方式(精选13篇) 篇七

BOT投资方式是上世纪70年代在中国形成实施的。目前世界上采用BOT投资方式建设基础设施,操作和实施差异很大,但BOT投资方式的基本原理和构想却相同。

BOT投资方式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运营——转让,是一种直接吸收私营企业资金和技术(外方)的方式,用以建设、运营和转让给公用部门的基础设施计划,据此组织项目,政府授权给下属公用专业公司,邀请私营企业投标,通过谈判签订专营合同,经政府批准,企业获得特许权,筹措资金,在项目所在地成立专营公司,设计并建设项目;运营项目有一定的期限,并获取一定效益,最后在特许期结束时,将项目无偿转让给当地政府运营。采用这种形式操作的项目为BOT投资方式项目。BOT投资方式的特点是:使私营企业资金用于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在BOT投资项目中,重要的是资金的融资方式、风险的分担、资金的结构、回报率的确认,以及政府与专营公司各自的地位等因素。BOT投资方式既是一个融资协议,也是一个长期专业化的协议。据此,公私双方建立起伙伴关系,并向民众提供经济、高效的服务。

2对BOT投资方式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的探讨

2.1我国小型污水处理厂的特点

小型污水处理厂是指以小城镇、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为排污主体所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小型污水处理厂是相对大城市污水处理厂而言,在某一地区称为小城镇,可能到另一地区按其规模就会成为大中型。因此,我国小型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大小不尽相同。但由于小型污水处理厂的主体发展多是依靠当地自身优势,在经济利益提高的同时,势必影响市政基础设施的投入,即便有一定投入,但环保设施缺少直接的经济效益,其运行管理也制约着小型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已成为目前我国小型污水处理厂不可争辩的事实。

2.2采用BOT投资方式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

采用BOT投资方式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可以解决目前我国小型污水处理厂所面临的建设资金不足和运行管理不畅的问题。BOT投资方式是专营公司出资建设污水厂,从根本上解决了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专营公司从切身利益出发,必须使所建的污水处理厂处于良性运行状态,否则其经济效益会下降,因此,建成的小型污水处理厂亦不存在运行管理问题。从理论和实际应用角度讲,BOT投资方式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是合适的。

BOT投资方式在应用到小型污水处理厂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其实际面临的问题。由于小型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规模较小,因此,专营公司在组建时应从实际出发,在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等方面着手,建立适合自己特点的BOT方式,其具体模式:

(1)投资模式

国际上流行的BOT投资方式一般多为较大规模资金投入项目,引进外资是BOT投资方式融资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对于小型污水处理厂,由于规模小、投资少,因此专营公司应以国内大型环保企业、当地环保企业为主而组建,资金筹措时也应以企业和个人资金为主,这样会省去因引进外资所带来的一系列繁琐程序,使投资者更为直接,资金到位率更好,环保企业在技术和管理上更有优势,对节省资金、提高效率大有裨益。由于此种投资模式的股东是企业和个人,企业包括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个人可以是社团、组织和私人。在确定投资控股时一般遵循企业投资占整个投资的51%以上的原则,使企业控股,这样更有利于专营公司日后的操作管理。

(2)建设模式

由于小型污水处理厂BOT专营公司组建的性质区别于传统的BOT引进外资模式,因此,在建设污水处理厂时也应有自己的建设模式。小型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内容比较具体,其设计方案的确定、处理工艺的选择,可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由于专营公司具有一定的设计、施工能力,因此,污水处理厂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专营公司都可以直接参与或独立完成整个建设项目。其好处:不存在任何中间环节,减少和避免在设计、施工、安装之间产生的扯皮现象,施工进度快,项目完成得彻底。我们把这种专营公司自营建设或参与建设的方式称为BOT自建模式。

(3)运营管理模式

小型污水处理厂BOT方式的投资者主要为企业和个人,因此污水处理厂运行的效果直接牵涉到这些企业和个人的利益,他们更注意运营方式的好坏。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包括污水处理厂的内部运行管理和对外接纳污水的收费管理。污水处理厂内部的运行好坏是正常收费管理的前提,只有在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处理效果达标的情况下,收费才成为可能。污水处理厂内部的运行管理应采取一套相应的维护措施,进一步节约挖潜,降低成本,为专营公司谋利。污水处理厂的对外收费管理是牵涉专营公司的切身利益。目前可依据的模式是,靠政府通过增收水费的方式解决和专营公司自建系统分别收费。前者适用于众多的城镇居民的收费管理,后者对集中的工业企业更为适合。

3BOT投资方式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实例

浙江省嘉兴地区的小城镇是最发达地区之一,尤其是镇内特色工业企业发展速度非常快。根据城镇工业发展的需要,该地区某镇内2000年急需在工业园内建一集中污水处理厂。由于镇政府和工业园区资金不足,该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采用BOT投资形式建设完成。

3.1工程概况

3.1.1污水处理厂规模

该污水处理厂一期规模1万m3/d,已于2000年12月建成投产;二期规模2万m3/d,2005年建成投产。由BOT公司承建,污水处理厂一期规模的大小十分重要;而后期的发展规划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因为BOT公司机制灵活,随时存在扩容的可能,且扩容是BOT公司的增产,效益也随之增加,BOT公司在污水厂规模上的积极性比规划更为主要。

3.1.2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

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主要接纳印染废水为主的工业园区废水。经过对园区内现有企业的调查,确定一期工程设计水质为:pH=5~7,COD≤600mg/L,BOD≤200mg/L,SS≤200mg/L,色度≤600倍。根据当地环保部门意见,该工程出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中的一级标准,即COD≤100mg/L,BOD420mg/L,SS470mg/L,色度≤50倍。

3.1.3处理工艺

根据该工程废水的特点,为确保出水达标排放,处理工艺采用生化为主、物化工艺把关的工艺流程。

3.2BOT公司构成及项目实施

BOT公司在当地政府和工业园管委会的配合下,以股份公司的形式注册工业园区。该公司股份由专业环境工程公司、工业园管委会和自然人构成,其中环境工程公司为控股单位(占总股金的60%),公司总注册资金为300万元。项目管理由BOT公司全权负责。在设计过程中,公司派专业人员参与设计,包括工艺流程和主要建筑物参数的确定等。施工由BOT公司负责发标,来确定土建施工和工艺设备安装队伍。工程调试工作由设计院和公司联合进行。3.3BOT公司的管理运营机制

BOT公司的管理是为污水处理厂的内部运行管理和对外接纳污水的收费管理。

3.3.1污水厂内部的运行管理

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是BOT公司所有工作的前提,只有在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的前提下,公司才能开展其他工作。因此,公司对此十分重视,成立了由原环境公司总经理为技术负责的领导班子,主抓污水处理厂的内部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设备的管理维护,整改了加药系统、反应过程、曝气装置等原设计中不实用的工艺过程,使污水厂的内部运行管理上了一个新台阶。

3.3.2BOT公司的对外收费机制

由于一期工程接纳的污水以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工业废水为主,在确定收费机制时,考虑本工程的具体特点,公司决定自己建立收费系统。在当地政府和工业园管委会的协助下,与工业园内每家企业分别签订收费合同,合同主要依据为企业的水量、水质,公司技术人员此前对每家企业都做了大量调研和实测。废水的价格根据水质而定,水量由企业根据自己的发展需要来提前预报用水量,但要承担相应的水量风险金。二期工程将有大量的生活污水接入,因此,收费委托当地政府协助。

3.4对该工程的总体评价

该工程自2000年1月开始筹建,2000年12月投产运行。整个工程运行至今,效果良好。BOT公司的介入,解决了工业园污水排放问题,加大了工业园招商引资力度,完善了基础设施建设,使BOT公司和个人实现“双赢”效益。目前的问题是进水水量变化带来的问题,工程进水水量变化在1000m3/d~6000m3/d之间;负荷变化很大,主要和企业生产随季节性变化有关。由水量变化带来的问题,对本污水处理厂的内部管理造成了负担,较小的水量对企业的收益造成了直接影响。公司应着手制定策略,建立如水量调节池和管网预留量调节系统,来应对水量的变化。

4结语

目前,国际流行的BOT投资方式已在发展中国家有很多成功实例,也有失败教训。一个BOT投资项目能否取得成功,取决于投资方的获利目标、当地政府制定的收费政策和专营公司承担风险的能力。因此,针对我国小型污水处理厂的特点,引用BOT投资方式建设,必须克服前期工作中的一些弊端,要从我国国情出发,营造具有中国特色的BOT投资方式。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治理力度的加大,将普遍采用BOT投资方式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以获取经济、环境和社会的“三赢”效益。

各种投资方式(精选13篇) 篇八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单边模式双边模式混合模式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guaranteeprogram),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或保证,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在获得批准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国际法条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代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承保范畴的区别: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承保范围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不仅包括对政治风险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对非政治性的商业风险的承保。赔偿方式上的区别:投资保证,一般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补偿;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从功能的联系上讲,二者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鼓励、促进、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几种类型介绍

(一)双边模式

双边模式是以双边保护协定的存在作为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前提,即美国与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只有在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可以申请保险。当规定的政治风险出现,美国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权求偿权。美国政府就有权向东道国索赔。

(二)单边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单边模式。即不以日本同东道国订立的双边保证协定为前提,只依据日本的国内法,就可以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

(三)多边模式

多边模式又称混合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多边模式将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结合在一起,以双边模式为主,以单边模式为辅,比单纯的双边模式和单边模式更具有灵活性。即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双边模式,未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单边模式。将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结合在一起后者,交相为用,以便更好得促进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保护海外投资。

三、关于建立我国海外头投资保险制度模式选择的几种学说

目前,过于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学界的学说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类:

第一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取日本式的单边主义模式。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主张单边模式的理由是,我国与他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数量并不多,若实行双边模式,会使许多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的投资者,得不到投资保险的保护,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也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范围受到限制。

第二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实行美国式的双边主义模式。即,投资者只能在与母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加入保险。也就是将国家间的海外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投资母国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定前提。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最大的优势是,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第三种主张,采用德国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学者主张,采取单边模式还是双边模式要依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的大小而定,对于在政治风险小的国家投资,采取单边主义的模式,对于在政治风险大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主义模式。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对于在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模式;对于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采用单边便模式。

我国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海外投资的发展现状。依据现实,根据实际需要,全面考察三种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设计。

四、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的比较分析

就双边模式而言,他有许多单边模式所不具备的优点:

1.双边保险制度可以解决本国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中的出诉权问题。出诉权是指,投资国母国政府将本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机构的向东道国政府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提交国际法庭,或通过外交渠道支持这种代位求偿请求权的资格。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经常出现投保人国籍不连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诉权是否要遵守国籍连续原则,国际上尚无共识,而双边保护制度中投资国和东道国可以通过签订条约商定是否适用“国籍连续”原则。

2.双边保险制度能加强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效力。投资母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经济关系转化为投资母国同东道国间的官方的关系。对于求偿主体的变更往往会遭到东道国拒绝,在这种情形下,承保机构可以寻求外交保护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然而外交保护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和严格原则的制约,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以使代位权确定化、公法化,为保险机构代位权的实现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证。

但是,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和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以投资母国与东道国的双边保护协定为前提,这就排除了一部分与投资母国未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无法享有投资保险制度的保护。而单边模式投资保险制度下的海外投资者不受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限制,在任何国家地区投资的海外投资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护。但是单边制度下通过外交权途径行使代位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国籍连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卡沃尔条款”的限制,这些限制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施行处于不确定状态。

五、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双边模式的确立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现实以及我国国情,我国适合采用美国式的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双边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能保证海外投资承保机构的代位权的实现。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承认两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的前提下,国际法上的履约义务使得原属国际私人契约关系的这类代位赔偿关系上升为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得海外投资行为受到国际法层面的保护。相对单纯依靠外交权追偿的单边保证模式,双边模式可以有效地消除东道国政府援引“卡沃尔主义”条款拒绝投资母国依据外交保护提出国际索赔。也可以避免因“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给纠纷处理带来的不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将本国的意志施加给别的国家,因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权利——代位权,只有在东道国认可的前提下,才可以顺利实现。因而双边模式是在两国订立双边投资保障协议的前提下,投资母国的代位权得到东道国的认可的前提下实施的,因而双边模式更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通过外交保护来行使代位权相比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来行使代位权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外交保护权只有存在投资者在东道国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时,东道国不提供救济或救济不合理时,投资者要求母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保护。但实践中外交权的行使是相当琐碎复杂的。在国际惯例中,国家代表投资者通过外交途径向东道国求偿,要受到严格的条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际持续原则)制约。除非投资者得不到东道国合理的司法行政救济,否则外交保护权利是不可以行使的。同时,要求投资者受侵害期间或提出外交保护时属于被请求国国民。可见如果不符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便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权的实现受到阻碍。除此之外,“卡沃尔主义”被拉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认可,投资者只有在放弃外交保护的前提下,才可以在东道国投资。目的在于防止发达国家滥用外交权以此损害东道国的国家利益。我国目前海外投资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在这种单边模式下,通过外交途径来实现代位权是相当困难的。

双边模式可以快捷地解决投资争议。从对海外投资者提供的保护的实际效果来看,双边保护模式能跟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潍坊学院教师王春燕认为,投资者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不仅要看投资者的损失能否及时得到赔偿,更要看赔偿后投资者能否尽快摆脱与东道国的投资纠纷。效率对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在单边模式下,投资者只能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后,才可以向母国寻求外交保护,此过程耗费时间和精力使整个运作过程效率低下。而双边模式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使投资者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脱离纠纷,把精力尽快地投入到建设投资项目中去。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解决纠纷是投资者投保的真正目的,卷入无休止的繁琐的政治纷争绝非投资者所愿。所以,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能使经济纠纷通过商业化途径解决,避免了国际经济纠纷的政治化。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降低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有“防患于未然”的功能,也有“补救于已然”的功能。在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下,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没有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活动不受协议约束,同时对投资国没有保障对方投资安全的义务。这就造成了在东道国制造有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就可以肆无忌惮无所顾忌。

尤其是在某些发展中国家,事后利用“卡沃尔条款”来拒绝投资母国的外交保护。而目前,我国的大部分的海外投资在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相对政局动荡、法律不健全,采用单边模式风险太大。而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投资母国与东道国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两国之间的关系由具有平等地位的国家关系,转化为东道国对投资母国具有保护其投资安全的国际义务的关系。在东道国违约时就不得不顾及由违约导致的国家责任。在制造政治风险时就会有所考虑,从客观上降低了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用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确立,应由我国的现实国情和投资发展的现状来决定。即根据国情需要,如何最大程度上维护好国家利益是选择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的根本标准。双边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使投资东道国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这个缺陷与投资母国代位权的顺利实现相比,似乎是微不足道的。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整体水平比较弱,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海外投资的规模、质量、效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还是资金不足,所以引进外资和国际融资一直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主旋律。目前,国家也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走出去”,但是国家的政策只是鼓励、支持,不是大力提倡。我国的海外投资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还不成熟完善,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而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可以通过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向与我国订立双边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这样的国家一般与我国的关系比较友好,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发展相对稳定完善,在这样的东道国投资会更有利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对海外投资的引导调控作用是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所不具备的。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事业的发展也至关重要。根据国际惯例,海外投资保险都是由国家财政支持,一旦代位权无法实现,就等于用国家财政补贴私人海外投资的由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这对于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对海外投资事业的长远发展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相辅相成,不可分而治之。国内法层面上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需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支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而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补救损失于已然”,两个功能相互补充、相互作用,从而防范风险的发生,补救风险带来的损失,促进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与世界100多个国家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中已经包括了我国海外投资的相对集中的20多个国家,其中绝大多数条款都规定了“代位权”,而且目前签约国的范围还在不断扩大。这样从签约的数量和范围上看基本能满足我国海外投资处于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

综上所述,双边模式顺利的解决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核心最关键的代位权问题,具有单边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根据我国国情,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海外投资的长远发展都十分有利。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

[2]王传丽。国际经济法。高教出版社,2005:367.

各种投资方式(精选13篇) 篇九

关键词:证券投资;金融市场;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区块链

股票、债权、证券投资基金均属于典型的证券投资方式,金融市场会受到这类证券投资方式带来的直接与间接影响。结合实际调研可以发现,由于各类新型证券投资方式不断涌现,金融市场受到的证券投资方式影响变得更为多样化,为准确把握这类影响,正是本文围绕多种证券投资方式对金融市场影响开展具体研究的原因所在。

一、证券投资方式对金融市场的基本影响

(一)股票投资影响。作为代表性的证券投资方式,股投资票对金融市场的影响较为深远,这是由于股票投资本身的应用范围较广,且属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股票的诞生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的明确的闲置资金投资方向。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现阶段我国拥有多种多样的股票品种,机构及散户均能够结合自身分析,早股票市场中选择基础性投资项目,由此拓宽的资金供给渠道为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了保障,良好的平台也使得金融市场流动性受到较为积极影响。股票投资的目的是获得经济收益,一方为资本利得,另一方为收入所得,前者源于购买股票的差价,后者源于持股公司获得的利润分配红利和利息。股票投资具备高回报与高风险特点,因此投资者需具备一定心理预设方可参与金融市场相应活动,并通过有效的防范处理降低股票投资风险。现阶段我国经济整体发展与股票市场的联系较为密切,金融市场数值变化也能够通过资金的流动得以显示,因此在投资过程中,结构及散户均需要做到量力而行,以此避免盲目投资情况出现,这样股票投资才能够更好地服务于金融市场的良好稳定发展,这种良性的促进,也使得股票投资能够维持金融市场的金融秩序。值得注意的是,如股票投资不当引发股灾,金融市场不可避免的将受到严重打击,股票投资对金融市场影响的深远程度可见一斑[1]。(二)债权投资影响。债权投资同样会对金融市场造成较为深远影响,作为受关注度仅次于股票的投资方式,债券投资的风险相对较低,但同时在收益方面也远远低于股票投资。基础性债券投资可细分为两类,一类为自由买卖金融市场结构中的债权以此获得差价收入,另一类为购买债券后机构或散户获取的固定利息收入。我国的基础性债券形式以国债和企业债券为代表,其中国债基本不存在风险,安全性极高,政府为债权本金及利息的担保者。相较于国债,企业债券的风险相对较高,但收益也明显高于国债。之所以投资者会选择债权投资,主要是由于其拥有高于银行利息的利率,且资金应用灵活,整体流通效果优秀。对于金融市场来说,作为基础性金融投资方式的债权投资同样会带来较为深远影响,这种影响不仅体现在国家财政收入层面,也会作用于货币的供给结构。为避免债权投资对金融市场带来不良影响,国家必须加强对债权投资的重视,并不断夯实管理基础,升级运维监管模式,以此推进金融市场的完善发展,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共赢[2]。(三)证券投资基金影响。除股票投资与债券投资外,证券投资基金同样会直接影响金融市场。现阶段我国处于经济运行结构稳定且证券市场全面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证券投资基金也因此获得了发展的空间,本文认为证券投资基金属于金融市场中较为关键的投资工具,能够较好服务于金融市场管理工作。在20世纪80年代,证券投资基金便开始流行于证券投资体系内,由于其本身的风险较小且较为稳定,因此经济水平中等的散户很多对证券投资基金存在较高偏爱,证券投资基金也因此成为一种当时新兴的理财投资方式,我国金融市场的形成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推动影响。值得注意的是,证券投资基金不仅具备保值增值资金的基本功能,其还能够较好与资金需求相结合,扩充融资渠道,这对于处于上升期的中小企业来说具备非常重要的价值和意义,这类企业可在证券投资基金的支持下打牢资金基础,更好开展生产、销售、研发等工作,金融市场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实现可由此获得有力支持[3]。

二、超短期融资券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一)超短期融资券。作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超短期融资券的推出对金融市场带来的影响不应被忽视。超短期融资券属于较为独特的证券投资方式,具备收益高、成本低、风险低、灵活性强、发行期限短、发行主体信用等级高等特点,由此增加的短期证券投资品种,也能够更好满足投资者的多元化需求,金融市场自然会受到超短期融资券带来的深远影响。(二)超短期融资券影响。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12修订)》的先后,超短期融资券作为新型投融资工具对金融市场带来了一系列积极影响,金融市场的活力也在超短期融资券的影响下得到充分激发。相较于其他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的产品设计期限为270天内,从期限角度来看,可以将其视作货币市场工具及特殊的证券投资方式。超短期融资券在我国仅有信用等级达到AAA级以上的大型企业才能够注册发现,这使得其无需担保,属于类国债券或完全信用融资券,较低的信用风险与违约风险使得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较好保障。此外,简单的发行程序使得超短期融资券的效率较高,并能够形成完善的收益率曲线,对于我国金融市场来说,超短期融资券的出现能够较好服务于短、中、长期兼备的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形成,短期收益率曲线可得到精细的超短期融资券收益率定价支持。由于发现成本较低,超短期融资券可较好改善发行企业的财务结构,由此实现的市场投资品种增加,也能够较好服务于多元化的投资者投资需求满足。短期现券、回购和大额存单曾是我国金融市场短期融资产品的主要构成,但随着超短期融资券的大量涌现,3月以下融资产品缺乏问题得以顺利解决,这不仅使得企业获得了可灵活变换期限的融资手段,金融市场的短期债务工具和投资品种也由此得以丰富。对于投资者来说,超短期融资券属于一种短期、高收益、低风险的证券投资产品,因此投资者的多元化投资需要可通过超短期融资券得到较好满足,投资者也能够基于超短期融资券的期限进行灵活选择,更为合理的实现对风险和收益的权衡,真正在低风险前提下享受高收益[4]。此外,超短期融资券还能够有效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例、转变银行的经营模式、加强央行货币政策有效性、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满足银企沟通需要、促进金融脱媒,企业管理能力的提高、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增多、金融市场系统风险降低、银企互利也能够同时实现。以金融市场系统风险降低为例,近年来银行贷款逐渐被直接融资取代,投融资体系中银行的地位也不断下降,“脱媒”现象更是因此出现,但由于超短期融资券具备发行灵活和期限短的特点,其能够更好满足理财产品、财务公司、基金、券商等机构投资者的需要,更加分散的投资者群体结构可由此逐步形成,信用产品中银行作为主要投资者一家独大的局面可以此得到改变,系统性风险的降低、信用风险的分担也能够由此实现。但值得注意动的是,超短期融资券也存在限制中小企业参与金融市场、存在隐藏性金融风险等不足,为保证超短期融资券更好地服务于我国金融实现发展与完善,制度条件限制的适度放宽、信用评级机制建设的加强、定价机制研究的深化应得到重视。

三、证券区块链投资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一)证券区块链投资。区块链属于智能互联网时代金融科技革命的核心驱动力,公司治理、市场结构、证券市场交易结构均受到了区块链带来的深远影响,而因此衍生的证券区块链投资也对金融市场带来了一定影响。证券区块链能够通过共识机制、加密技术、数学算法保证交易达成,由此开展的区块链交易具备自证其信、去中心化、可编程性特点。以区块链交易为例,交易双方需在区块链系统中公布交易,这一过程需采用双方各自的公钥和私钥,在加密技术支持下,接到待确认交易通知后的区块链网络上的节点能够通过数学算法和哈希加密技术证明工作量,并向全网广播工作量证明的节点,最终通过节点验证达成共识,该笔交易信息会记录在所有节点并同时加盖时间戳,新的区块将由此形成并加入区块链中,交易至此达成,在区块链交易过程中,交易信息的不可篡改性和交易的安全由加密算法技术保证,交易的有效达成和系统运转由节点共识机制负责维持。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快速发展,证券区块链投资的影响力也将不断提升,并最终对金融市场造成影响。(二)证券区块链投资影响。在衍生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基础设施领域,证券区块链投资均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而对于金融市场来说,证券区块链投资带来的证券交易结构改革、证券市场结构改善均能够对金融市场发展带来较为积极影响。对于证券交易结构改革来说,证券区块链投资将通过数字形式的证券和资产,以及去信任化和去中心化特点,实现自动的买卖双方配对和撮合成交,商和经纪商在理论上将被淘汰,业务流程也将由此发生根本性变化,由此实现的交易对手方风险削弱、市场交易结构变革可较好服务于金融市场发展;证券市场结构改革源于证券区块链投资在场外交易市场中的应用,多层次金融市场的建设也能够由此获得有力支持。在证券区块链投资支持下,各市场间的藩篱将被打破,金融市场的分层和结构能够由此改善,区块链技术在登记与托管等领域的应用,也能够有效提高交易效率,金融市场活力激发、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完善可由此获得较为积极影响。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区块链投资在发展过程中可能因冲击和消解传统证券法规范和价值对金融市场造成影响,难以界定和规制的新型证券法律关系、较为严峻的监管挑战也将对金融市场带来一定负面影响。为保证证券区块链投资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得到尽可能削弱,证券法律与区块链金融创新的融合、区块链设计与证券法具体规则的二元进路、监管科技与监管沙盒等创新手段的应用、科学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建设同样需要得到重视,由此法律和监管态度对证券区块链投资发展造成的障碍即可降到最低,并有效促进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这一过程还应汲取域外有益经验、厘清法律与技术的关系,这样才能够为证券区块链投资发展提供充足动力,并保证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升级与完善。

四、结语

综上所述,多种证券投资方式对金融市场的影响较为多样化。在此基础上,本文涉及的股票投资影响、债权投资影响、证券投资基金影响、超短期融资券影响、证券区块链投资影响等内容,则直观展示了证券投资方式带来的不同影响。为更好推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升级、完善、发展,各类证券投资方式具备的特点和发展要点需得到重点关注。

参考文献

[1]万国华,孙婷。证券区块链金融:市场变革、法律挑战与监管回应[J].法律适用,2018(23).

[2]邸凌月。天风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刘煜辉:金融市场应支持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融合[J].股市动态分析,2018(9).

[3]步国旬,李心丹,方立兵,陈君君。投资者融资融券行为对金融市场的影响[J].金融纵横,2017(7).

各种投资方式(精选13篇) 篇十

关键词:市政交通工程;投融资;bt模式

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曾明确指出,制订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是国家发改委成立后转变职能的一项重大任务。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方向是:依据“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力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将全社会资金引人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将市场机制运用到投资、融资、退出、建设、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从而形成全社会资源有效配置。从全国各地区来看,市政公用行业推行市场化和全面开放基础设施市场,是近期和今后一段时间地方投融资改革的重点。由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历史欠账和“市政公用行业是公益事业。应该由政府统包”的观念束缚,导致这方面的投融资渠道不畅通,设施能力不够,运行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市政交通工程建设具有公益性强、建设资金需求巨大、投资回收期限较长甚至难以直接回收等经济特征,且多为市政公用工程,一般由城市政府主导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注入。同时,随着以市场为导向的投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原有的以政府为主导的投融资模式面临挑战,迫切需要根据中国国情及不同城市特定发展阶段的具体情况,进行投融资模式创新。

1 世界各国城市市政交通工程投融资模式

城市市政交通投融资的基本模式从世界各国投资建设及运营城市交通项目的实践情况看,国际上主要采用以下模式:(1)政府投资,并由政府行政机构直接经营管理;(2)政府投资,设立国有独资企业进行经营管理。这里所说的国有企业,应是政府授权经营的公共事业机构。与我国对“国有企业”概念的理解有所不同;(3)政府投资。通过招标,以签订租赁合同或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委托专业公司进行经营管理;(4)项目融资、特许经营;(5)多元化的市场融资,由股份制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其中第(1)、(2)种方式属于政府投资、政府运作,简称a模式。第(3)种方式称为政府投资下的市场运作,简称b模式,如英国曼彻斯特地铁、上海地铁一号线等。第(4)种的项目融资、特许经营模式,简称c模式,如泰国曼谷和马来西亚吉隆坡的轻轨项目均采用bot等项目融资方式。第(5)种方式统称为投资主体多元化条件下的市场运作模式,简称d模式。如香港地铁的投融资模式。在具体实践中,对于某个特定项目,也有可能是几种模式的混合,但基本模式不外乎以上几种。

2 我国当前城市市政交通投融资主要方式

2.1 轨道交通项目资本金筹集的主要方式

为了满足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我国各城市正积极探索轨道交通项目资本金筹措的各种方式,包括采用买壳上市及尝试ipo等证券化融资模式。但从实际操作的情况看,资本金筹措主要采用以下渠道和方式。(1)地方政府财力直接投资。主要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的财政资金进行投入,由当地政府设立的轨道交通投资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行使国有股权,组建项目公司。(2)利用预期现金流筹措项目资本金。将未来一定年限内的预期现金流作为项目融资基础,一般以政府纪要等文件形式确定下来。在此基础上,银行通过股本金置换等变通形式对特定财务主体注入资金,将该资金作为拟建项目的资本金投入。(3)利用信托贷款进行委托投资的形式筹集项目资本金。由轨道交通投资公司等投资主体委托信托公司,利用项目沿线土地收益等作为担保的基础,通过发行“项目资金信托计划”等方式来募集资金,然后由轨道交通投资公司等投资主体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对拟建轨道交通项目进行投资。这种操作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银行贷款不能作为项目资本金的问题,同时具有审批环节少,操作简便,资金到位快等优点。(4)利用售出回租方式变现存量资产来筹集项目资本金。采用“售出回租”的融资租赁形式。将车站、线路主体等不动产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将获得的资产转让收入作为投入到轨道交通项目的资本金;同时,轨道交通运营公司向融资租赁公司承租该资产的使用权,并支付租金。采用这种方式筹集项目资本金具有成本低、操作简单、审批环节少等特点。

2.2 轨道交通建设债务资金筹措的主要方式

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债务资金的筹集一般采用以国内商业银行贷款为主,企业债券、国外政府贷款为辅的多元化筹措方式。(1)国内银行贷款。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作为大型市政公益性项目,具备永续性经营的重要特征,并以政府信用为依托,破产清算的可能性较低,而且其资产、权益随着时间的推移具有不断增值放大的特点。因此,就贷款主体因素而言,轨道交通公司的风险相对较小;另外,项目建设能够促进沿线多种经济迅猛发展,地方财政收入及项目公司收入增长的空间均较大,通过制定完善的项目还款计划方案,在项目运作一定年限后,一般都会具备稳定的现金流量和可接受的还款能力,从而为获得银行贷款提供了可能。(2)企业债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成本低,融资成本锁定,期限较长,且付息可分摊到不同年份,到期一次还本,对优化轨道交通项目的财务结构非常有利,越来越受到各地轨道交通投资公司的青睐。(3)集合委托贷款。这是国内金融领域近期备受关注的金融创新品种之一,通过采用集中授信方式,与当地政府达成战略合作协议,集中金融资源为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审贷报批手续相对简单,资金成本低,并可滚动发放,有利于持续性地实施轨道交通投资计划。(4)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利用外国政府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也是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筹集建设资金的重要渠道,而且具有综合利率相对较低、期限较长等优点,但选项较严,手续较复杂,且在当前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率的限制下,只有部分进口设备投资可向国外政府贷款,具有一定局限性。

从实践上看,目前政府主导的负债型融资模式是我国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的主要模式,具有3点优势。一是财政仅需少量现金投入,尽可能利用政府背景的信用优势吸收银行贷款,通过发挥财务杠杆作用,放大财政资金效用,

有利于缓解政府即期现金支出压力。二是银行信贷资金供给充足,到位较快,操作成本相对较低,符合短期内完成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大规模融资的任务。三是债务资金成本相以较低,如果有充足的信用支持,还可以通过委托贷款等形式吸引社会闲余资金,并进一步降低贷款利率。

3 bt投融资模式在我国市政交通工程中的广泛应用及前景

3.1 bt方式概要

项目融资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末。20世纪80年代后,世界上一些国家采用bot(建设一运营一移交)方式吸引资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本国的投资环境,满足内在需要。90年代末。国内一些建设单位采取bot方式或bt方式进行项目引资,其中对公用基础设施系统的建设,更多的是采用bt方式。2003年2月13日建设部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首次在国家正式公布的政策性文件中引入bt的概念。国际上bt方式的做法一般是由bt项目公司进行融资、投资、设计和施工。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即业主获得工程使用权,并在一定时间内根据bt合同付清合同款,工程所有权随之转移。2003年年底,中铁大桥局集团以bt方式投资建设重庆菜园坝长江大桥,这是我国在bt项目融资上的历史性突破。近几年来,国内很多城市对bt模式建设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进行了尝试,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模式主要是由招标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方,由建设方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由招标方进行回购。例如,北京地铁奥运支线采用bt方式建设并成功进行了国际招标;中国中铁通则于2008年通过投标成为深圳地铁5号线bt项目的承办方,承担全线土建、装修和常规设备安装工程的投融资和建设管理任务。采用bt模式建设地铁,有利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的创新,逐步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管理的市场化竞争机制,合理改善政府投资项目的负债结构。缓解当期政府资金压力,锁定建设成本,适当转移建设风险。

3.2 采用bt方式建设基础设施工程的特点

3.2.1 bt方式的优点

首先能缓解政府的投资压力。它可有效解决基础设施不足与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引导和吸纳社会资金向基础设施投资的流动,使政府规划建设的项目能够尽早实施,提前体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政府有限的资金产生最大化的社会经济效益。此外可以加快项目建设速度,确保工程质量。通过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管理结构,有效实现管理、设计、施工资源整合及紧密衔接,减少建设管理和协调环节,借助大型建筑企业资信好、信誉高、善于组织大型工程施工以及技术、管理、人才和社会资源优势,降低工程实施难度,提高项目运作效率和质量。bt模式可以减少业主协调和管理的工作量,因为bt项目公司承担了业主的融资、投资、设计和施工等工作量,并负责管理分包商及供应商,可以减少政府方面的人力、技术和管理压力,节约管理成本。最后,这种模式可以节省投资。bt方式一般采用固定价格合同,通过合同锁定工投资建设和工期风险;有利于引进高质量的建设队伍,规范建筑市场环境,提高施工建设水平,实现安全生产,保证工期和质量要求。根据实施bt项目的要求,只有社会信誉好、实力强的“国家队”企业才有能力参与实施,把资质低、技术差、管理水平不高、不规范的企业“堵”在门外。

3.2.2 bt方式的缺点

各种投资方式(精选13篇) 篇十一

关键词:私募房地产基金 组织形式 运营模式

引言

房地产是资本密集型行业,其行业特性决定了资金是房地产企业发展壮大的关键因素。在我国当前银根收紧、预售款监管加强的政策环境下,传统的资金来源渠道难以满足房地产企业融资需求。在这样的背景下,私募房地产基金成为我国房地产业新兴的融资方式,为缓解房地产行业资金困境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的私募房地产基金的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还处于探索阶段,目前比较成功的案例较少。私募房地产基金领域涉及到很多复杂的现代金融理论,其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的设计需要考虑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其条约中包括对于基金经理的激励机制、对于投资者的保障机制、对于受资企业的监督机制的设计等,而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经验与欧美相比还比较欠缺,因此目前存在的私募房地产基金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选择的合理性都有待考量。

目前针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研究非常多,研究范围也很广,基本涵盖了私募股权基金运营的各个环节,包括投资决策、组织形式、运营管理、退出机制、绩效评价等。但是具体针对私募房地基金的研究并不多,并且大多套用通常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形式,没有具体针对房地产行业的特点进行分析,也缺少对于我国具体的行业和社会经济情况的结合分析。在研究方法方面,由于私募房地产基金没有公开披露信息的机制,因此目前国内外的研究领域都无法获得有深度和广度的有效数据,也就无法使用计量的方式来对私募房地产基金进行准确而无偏差的分析。目前多采用定性分析、经验借鉴、案例比较等方式进行研究。但是对于如何选择合理的私募房地产基金的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大多是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缺少具体分析的过程。

本文尝试从理论出发分析私募房地产基金合理的组织形式,并在该组织形式的基础上,具体针对国内的房地产行业现状选择最优的私募房地产基金运营模式,有助于推动国内私募房地产基金领域健康快速地发展。同时,为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对私募房地产基金的有效管理和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创造出更加规范高效的市场和政治环境。对于私募房地产基金的组织和运营模式的选择,一方面取决于基金自身各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特征,另一方面也要看我国与私募房地产基金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经济文化、房地产业的发展情况以及相关各方投资者的具体情况。

各类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特征比较

(一)组织形式

目前存在的私募基金类型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要实现私募房地产基金的有效运营,在选择其组织形式时应考虑以下几条标准:组织形式具有稳定性,主要包括基金资本结构的稳定性和管理结构的稳定性;运营成本小于投资收益,运营成本包括基金最初设立时的成本,经营过程中的成本以及税收成本;效率与安全并重,基金的运作效率主要体现在基金管理者的决策效率和资金的使用效率两方面,安全性主要体现在为降低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之间不同的委托关系中的道德风险而设计适当的风险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有适当的监督机制。参照这四个标准对以上三种基金类型组织形式比较如表1所示。

从各组织形式比较来看,有限合伙型这一组织形式是最适合私募基金的,而公司型和契约型的组织形式各有利弊,总体来说相差不多。不过对于组织形式的选择也不能单看各类组织形式的特点,还要具体结合国家经济、法律、文化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

(二)运营模式

私募房地产基金运营模式主要根据投资领域的不同,可以分为房地产证券投资、房地产业债权投资、房地产公司股权投资和房地物业股权投资四种模式,四种模式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其投资环节和退出环节。对于私募房地产基金各类运营模式的比较主要从持续期限、运营成本、收益水平和风险水平等四个方面来进行,这也往往是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私募房地产基金各运营模式比较如表2所示。

从该结果中,并不能明确说哪一种运营模式更好,只能说根据不同的投资策略和投资者特点,哪一种运营模式更为合适。当然,在不同的国家由于国情的不同,私募房地产基金的运营模式也会有所差异。

我国相关法规政策比较

(一)组织形式

从我国关于私募房地产基金组织形式的法律法规来看,三种组织形式都已经由相关的法律即《公司法》、《信托法》和《合伙企业法》确定为合法的形式。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具体针对投资公司的《投资公司法》,而只有征询意见的草案,所以私募房地产基金虽然可以采用这三种中的任意一种,但不排除未来出台《投资公司法》后可能会对组织形式产生较大的影响的可能。而受到这种潜在的政策风险影响最大的应该是公司型的组织形式,因为从国内外经验来看,对于公司型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和限制条款是最多也是最严厉的,而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的组织形式中很多条款是由相关的各方通过签订契约或有限合伙协议来确定的,并不是由法律法规来明确限定的,因此这两种组织形式相对来说更加灵活,受到政策风险影响的程度也要低一些。

(二)运营模式

从与运营模式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近年来对于房地产行业某些投资领域进行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包括针对住房投资的限制、对房地产企业股权投资的限制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的限制。我国私募房地产基金各运营模式受管制情况如表3所示。

我国房地产业发展情况比较

(一)行业发展情况

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国内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拥有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发展速度最快的房地产市场,也是目前公认在房地产行业最具有投资价值的地区。在 AT Kearney 的《2010 年全球房地产机会指数》中,对全球各地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潜力、建设支出及增长率、风险回避程度和做生意的容易程度进行评分,并得出各国家或地区房地产行业的机会指数,最终中国地区的综合机会指数排名第一,可见目前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业界都对我国的房地产行业极度看好。

从国内房地产行业具体的发展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对于房地产行业的投资仍然以房地产项目开发为主要的投资机会,从上表的分项数据也可以看出,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建设速度是最快,而目前来讲对于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投资收益水平也是最高的。不过在我国的一线城市,随着房地产物业的逐渐饱和,对于现有物业的股权投资有逐渐超过投资于在建项目的趋势,预计在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私募房地产基金将投资目标定位于价值型和价值增长型的房地产物业的股权投资。

(二)资金投向

在资金投向方面,我国的私募房地产基金开始呈现出多样化,商业地产、商品住宅、保障房建设、旅游地产及养老地产等细分行业,均吸引了私募房地产基金的关注。例如,盛世神州房地产基金专注商品住宅市场,主要投向京津唐及环渤海、长三角区域中经济发达和房地产健康快速发展的成长性城市,尤其是其中以居住类物业为主的房地产项目。在严厉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下,也有部分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将注意力转向了商业地产,把握写字楼及商铺市场中的发展机遇。例如,高和投资专注于收购一线城市核心地段的商业类物业,再通过整合产品设计、推广、销售、物业等优质资源,出售给追求资本安全的理财型资本及安全型资本。另外,由复星集团、易居国际等发起成立的星浩资本主要专注城市综合体建设项目。而 2011 年成立的建银精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基金,则将目标瞄准了保障房建设。通过收买公租房房源或开发建设公租房项目等形式,投资建设数百万平方米的公共租赁住房。

各方投资者情况比较

各方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目前我国私募房地产基金的主要投资者包括保险资金、大型国内企业、外资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等,而每类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也不尽相同(见表4)。

各方投资者适合的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针对各方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结合私募房地产基金自身的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特征,可以判定各方投资者各自适合的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见表5)。

结论

本文从私募房地产基金自身各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特征以及我国与私募房地产基金相关的基本情况出发,对我国私募房地产基金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进行比较研究,结论是,有限合伙型是适合绝大多数投资者的组织形式,这与国内大多数学者的研究结果相吻合,而运营模式应根据投资者的特点进行选择。目前,我国的私募房地产基金还处在一个艰难探路的时期,要促进私募房地产基金的健康稳定发展,还需要基金发起者、投资者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共同协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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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祝媛。我国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4.费威,夏少刚。基于优化视角的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选择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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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投资方式(精选13篇) 篇十二

关键词:长三角地区 双向投资 合作机制

一、引言

投资活动在各国经济发展中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国(区域)之间相互投资与合作活动愈加频繁。如何在各国(区域)发展中实现和促进投资合作,尤其是双向投资与合作,其意义非凡。长三角地区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龙头地区,探讨其对外(指长三角区域以外)投资和外部资本进入长三角地区的双向投资合作机制,对于促进该地区经济发展和区域内合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在长三角地区资本走出去和引进来的过程中,地区范围内(也即两省一市)之间的合作显得尤为重要。长三角地区对外投资和资本引进成功与否往往与该地区是否存在有效合作,相互之间协调是否得当有很大关系。所以本文颇为关注长三角地区资本走出去和引进来过程中长三角区域内的合作。

二、长三角地区建立双向投资合作机制的方式

(一)投资合作方式

资本的投入是通过一定的方式来实现的,不同的投资方式直接影响到资本的回报率乃至安全性。跨国资本流动因为国际投资环境的复杂性增加、投资风险增大,以及不同的投资方式会给投资国和东道国带来不同的影响,故国际投资方式成为国际投资中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

国际投资方式主要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前者是指一国或地区以一定生产要素投入到另一国或地区并相应获得当地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投资活动,其主要形式包括:创建新企业如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收购、兼并当地企业、利润再投资、非股权参与式投资、投资、建立国际战略联盟等。后者则是指投资者通过在国际证券市场上购买外国企业或政府发行的债券、股票所进行的投资活动,亦即证券投资,其主要形式为: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具体有以下几种:

1.合资或合作经营模式。投资者赴另一国家或地区创办新企业,是目前最为普遍的国际直接投资摸式。受到政策、政治与社会环境的影响,以合资或合作的形式是比较安全可行的投资方式。2.收购或兼并模式。收购或兼并模式主要是通过直接购买现有的投资地企业,或是购买企业一定比例的股票,以取得对该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所有权的投资行为。这种投资模式由于手续简单,投资成本较低而经济效益较高,将会成为大陆企业投资台湾的重要模式之一。3.证券投资模式。对于企业投资者来说,拓展新市场是其对外投资的重要因素,因而前3种投资模式就成为其常用的对外投资方式。然而,对于非企业投资者来说,证券投资模式则是更加方便易行的投资方式。目前部分投资者用这种方式在国外市场投资已取得一定成效。

(二)长三角区域投资合作模式

长三角区域涉及两省一市(狭义的长三角区域包括上海、江苏和浙江两省一市16 城市,广义的长三角区域包括江浙沪三个省级行政区域。本文的长三角区域主要从行政区域进行定义,实际上是广义的长三角区域)。其投资合作可以采用两种形式进行:一是企业合作模式,二是行政合作模式。

所谓企业合作模式,主要是指企业间的投资合作,当然包括企业合资、企业并购、重组等方面的投资行为。企业合作模式主要体现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间为了更优地配置资源而采取的投资合作,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赢取更多的利润。这种投资合作机制不是我们课题所要探讨的内容。我们课题探讨的主要是行政合作模式。

所谓行政合作模式,是指长三角区域组建区域投资合作领导机构, 比如建立长三角投资合作协会等,利用这样的行政机构来协调区域内的投资活动以及该区域内的资本如何更好地走出去。

长三角地区区域内的资本引入涉及上海、浙江和江苏两省一市,而这两省一市从行政上和财务上均属于独立的同级行政机关。从行政上建立区域投资合作机制,无论该行政机构是平级于两省一市(比如由中央政府设立),还是隶属于两省一市统一协管,均面临两省一市之间协调的问题。因为各地区发展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升级。一般而言,行政合作模式的交易成本相对比较高。

对于长三角地区区域内投资合作,项目选择的意义远远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投资项目选择。对于长三角地区区域内投资合作,项目的发展不仅仅关系到投资本身盈利与否的问题,还与各区域的就业、税收和产业发展密切相关。因此,从项目选择的角度看,区域内投资合作的关键,必须要考虑各个区域(上海、浙江、江苏)的就业、税收和产业发展的平衡。由于产业发展必然带来就业和税收的发展,因此,投资合作的关键就是各区域的产业定位,然后根据相应的产业定位来确定投资项目的定位。

长三角区域内投资合作,从产业定位的角度看实际上是要体现项目发展的分工和合作关系。从分工角度看,两省一市的各自项目发展的定位要依据各自的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发展项目,这实际上就是两省一市的产业分工。从合作角度看,由于各产业发展具有上下游产业链的合作关系,两省一市发展的项目可以在产业链上实现合作。这种产业选择的错位发展和产业链的上下游合作,实际就是在项目选择上的横向和纵向合作。长三角区域内投资的项目合作协调如图1、图2所示。

图1 长三角投资合作协调(进入长三角区域内投资项目筛选程序)示意图

图2长三角投资合作协调(长三角地区走出去投资项目筛选程序)示意图

三、建立长三角投资合作促进机制

长三角吸收外国资本和该区域资本走出去对两省一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投资发展的现实和经济增长的需求出发,长三角地区应加强在投资促进领域的合作。而能否建立区域政府合作机制并确保这一机制的有效运转,取决于能否建构起良好的制度环境、合理的组织安排和完善的区域合作规则。其中,制度环境是基础保障,组织安排是结构保障,行为规则是具体的激励与约束保障。在区域政府合作机制的建构过程中,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各自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制度创新则是问题的关键之所在。

(一)双向投资(外国资本引进和中国资本走出去)合作机制的建立

1.资本引进与资本走出去动因的统一性为互动关系提供了前提条件。作为资本跨国界流动的两种形式,二者动因的统一性可以从宏、微观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从宏观角度上来说,长三角地区吸引外资或者开展资本走出去的根本动因都是通过资本这种生产要素的跨国界乃至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实现资本与本国其他生产要素的最佳配置与结合,最终达到产业升级、技术进步、国家或区域竞争优势增强的目的。简而言之,就是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最佳地运用资本这种生产要素以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从微观角度上来说,企业无论是资本引进还是资本走出去,都遵循资本流动的价值规律,即“资本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这一原则,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收益最大化。

2.资本引进与资本走出去的相互融合具体表现为二者的同时存在、相互依赖、相互转化。所谓同时存在,就是对于长三角地区来说,它既吸收外资同时又进行一定规模的资本走出去。所谓相互依赖,就是吸引外资是资本走出去的重要基础。长三角地区资本引进有利于解决该地区的“双缺口”瓶颈、获得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促进产品供应及销售渠道与国际市场的接轨,这些都有利于该地区企业竞争优势的形成,而竞争优势是资本走出去的基础。资本走出去是吸引外资的有力支持。流入的外资是以获利为目的的,实践证明,一定量的资金流入从长期来看总会有更大数量的资金流出,这就要求国家或地区大量创汇从而保证外商投资的信心。虽然外企本身能够创汇,但要实现资本引进的持续发展,必须进行积极的资本走出去。所谓相互转化,就是在动因的统一性前提下,外资与资本走出去作为内、外向的资金流动,与在国内范围的资金流动一起构成了资金循环体系。因此,处于同一资金循环体系的外资与资本走出去有相互转化的可能。同时,引进外资成功的国家,实现了产业结构的高度化,且企业垄断形成,具有了资本走出去所有权优势,必然大量进行资本走出去。

3.资本引进与资本走出去在推动长三角地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相互补充促进。吸引外资对资本走出去的补充促进吸引外资不但有利于提高该地区企业的竞争力,而且给国内市场带来了竞争压力,国内企业树立了危机意识,从而更快地进行资本走出去。资本走出去对吸引外资的补充促进资本走出去可看作是在国外市场上资本引进的一种形式,并以一定数量的资金吸引了更多外资资本走出去,在资金的投向上使国家拥有更大的主动权。从这种意义上看,它是资本引进的深化。由于受技术转移的限制,长三角地区难以通过吸引外资获得投资国一流的技术,而“技术主导型”的资本走出去则能对此进行弥补。成功的资本走出去有利于增强该地区的经济实力,从而吸引更多的外资。

4.长三角地区基本经济状况的健康发展是大规模吸引外资与资本走出去的基础,在此基础上二者共同发展并反过来推动经济发展。即二者在发展的过程中又与本国经济共同构成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这正是两者合作机制建立的核心。

5.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公司的兴起使二者的互动关系更加紧密。根据以上分析结果,建立长三角地区双向投资合作机制水到渠成。长三角地区应该利用外国资本引进和中国资本走出去之间所表现出来的互动关系,即外国资本引进和中国资本走出去二者相互融合、相互补充,并共同推动长三角地区走上良性的经济发展轨道。

(二)双向投资(外国资本引进和中国资本走出去)合作机制的实施

能否建立区域政府合作机制并确保这一机制的有效运转, 取决于能否建构起良好的制度环境、合理的组织安排和完善的双向投资合作规则。其中,制度环境是基础保障,组织安排是结构保障,行为规则是具体的激励与约束保障。在双向投资合作机制的建构过程中, 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在各自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制度创新则是问题的关键之所在。

1.良好的制度环境:制度基础的完善与体制的改革。就中国政府而言,应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积极进行制度创新,为双向投资合作机制的建立提供所需要的良好的制度环境。这样做的效果也会促使外国政府积极实施制度创新。只有在双方规则一致的前提下在双向投资合作中才能实现公平。

2.合理的组织安排:就组织层面而言,必须创立制度化的多层次组织机构。从长江三角洲实际情况和西方国家区域投资合作的实践来看,双向投资合作机制要得以真正建立,必须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市场中介组织三个层面上,形成制度性的组织机构,实行多层面的协调互动。

3.完善双向投资合作规则: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要求有自愿遵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国际经验表明,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发展的快慢,与是否有完善的制度保障是直接相关的。现今的长江三角洲经济区域投资合作中普遍缺乏一致性的规则,主要表现在:招商引资、土地批租、外贸出口、人才流动、技术开发、信息共享等方面。各地区在这些方面的政策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没有规范区域一体化发展的统一法规。这个问题不解决,区域投资合作就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因此,在区域投资合作的进程中,必须以制度性的规则来保证。这种投资合作规则应达到两个基本要求:一是为投资合作行为提供足够的激励;二是对违反“游戏规则”者予以惩罚,以使违规者望而生畏。因此,区域经济内很有必要制定一个各地共同遵守的区域公约,以强化地方政府调控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与此同时,鼓励建立各类半官方及民间的跨地区的民间组织。 民间组织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区域发展战略和推进地区协作。具体形式可有不同层次:一是可建立以各地经济专家为主体的,如“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发展咨询委员会”、“长江三角洲经济协调联合会”、“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投资合作促进联合会”等组织。这些组织机构不同于一般的研究机构,它应成为三地政府决策的咨询参谋机构。二是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区域投资与合作中的积极作用。

长三角吸收外国资本和该区域资本走出去对两省一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投资发展的现实和经济增长的需要出发,长三角地区应加强在投资促进领域的合作。

在长三角两省一市商务主管部门领导下,成立长三角投资促进协调委员会,以投资促进机构作为主要执行部门,以其有效运作为主要推动力。

根据长三角两省一市在投资促进以往的合作经验,以及两省一市经贸交流合作的发展情况,长三角两省一市加强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通报和宣传各自对外贸易、吸收外资的政策法规,实现信息共享;对解决两省一市贸易投资领域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交换意见,进行协商;在促进相互投资及合作向海外投资的促进方面加强沟通与协作;在举办展览会、组织出境或出国参加展览会方面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经贸促进活动,推动长三角两省一市与北美、欧洲、亚洲、非洲等国家的贸易和投资;对长三角两省一市同关注的与贸易投资促进有关的其它问题进行交流; 建立投资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开展长三角投资信息交流、磋商研讨,推动境内外资源共享和项目、客商相互引荐,加强长三角投资促进机构间的融合、交流和合作;建立长三角两省一市电子商务系统,投资促进机构协调和长三角各市商务部门执行“三级运作”的招商引资合作机制,统筹、协调、使各种资源合理配置、优势产业科学布局,提升各地核心竞争力。促进长三角两省一市招商引资一体化;长三角两省一市贸易投资促进领域半官方和非官方机构的参与具有积极的影响及意义。长三角两省一市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和协助这些机构开展贸易投资促进活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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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米建华,谢富纪。 长三角区域创业投资合作研究[J]. 现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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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投资方式(精选13篇) 篇十三

摘要风险投资退出是风险投资过程中最后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风险投资的退出存在风险,但风险并非仅存在退出这一个阶段,从选择投资项目开始就存在风险。从风险投资的项目选择、风险资本注入企业后的管理、风险投资退出时机和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选择四个方面来阐述对风险投资退出风险的控制。

关键词风险投资风险控制退出时机退出方式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创新性的金融投资工具对经济的巨大推动作用,风险投资退出是因为其关键环节引起了广泛关注。目前,国外关于风险投资退出研究理论的理论体系主要着眼于各种退出方式的比较选择和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相关的研究。国内则主要是介绍和比较各种退出方式的优劣、适用条件以及我国的使用障碍等,对退出的风险控制研究则较少涉及。风险投资存在风险,而风险投资的退出本身也存在风险,这种风险在风险投资的项目选择、风险资本注入企业后的管理、风险投资退出环节均存在。因此,本文从风险投资的项目选择、风险资本注入企业后的管理、风险投资退出时机和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选择四个方面来阐述对风险投资退出的风险控制。

1风险投资退出的风险分类

风险投资退出所面临的风险有来自被投资企业外部的和内部的风险以及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和退出时机的选择所带来的风险。

(1)来自被投资企业外部的风险有:政策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环境风险等。政策风险主要指政府在指导经济工作时所做的突然性政策转变,这对于一个企业的经营有致命的威胁。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的变动导致投资收益率的变动,从而使投资人的收益受到影响。通货膨胀风险是指当物价上涨时,货币的购买力下降可能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环境风险指企业的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不确定因素,形成的风险。

(2)来自被投资企业的内部风险有:技术风险、管理风险、道德风险等。技术风险是指由于即技术不成熟、不完善给产品开发带来的问题,影响高新技术产品的成功。管理风险指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企业破产、亏损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风险投资家能否成功运作风险资金与管理是否到位密切相关,如果创业者素质差、独断专行,员工无凝聚力、管理松散,必然使管理风险增大。道德风险是指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经营管理者拥有企业投资者所不具有的内部信息(信息不对称)从而牺牲投资人的利益来换取自己的私利。

(3)风险投资退出时机和方式的选择带来的风险。选择何时退出和选择采用什么样的方式退出对风险投资的成功退出非常关键,其中也并存很大风险,无论哪一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投资者的收益受到影响甚至投资失败。

2风险投资退出的风险控制

风险投资中存在着多种风险,一般来说,外部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是风险资本家和风险企业家所无法控制的,风险资本家主要采取尽可能回避的态度。因此,风险投资家主要关注的是来自风险企业的内部风险和退出环节的风险。因此如何控制风险投资退出所面临的利率风险、通胀风险和环境风险等所有企业经营所必须面对风险,在此不予分析。由于选择风险投资项目和投资后对企业管理对于风险投资的退出非常关键,直接影响退出绩效。本文并非单纯分析退出这一个环节的风险控制,而是从选择风险投资项目、投资后对企业的监督指导和管理、风险投资退出时机和退出方式的选择四个方面来分析风险投资退出的风险控制。

2.1风险投资项目时的风险控制

选择什么样的项目进行投资是风险投资操作的首要问题,也是整个风险投资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它直接关系到风险投资是否能顺利退出。风险投资家在选取项目时要对项目做具体的、长远的分析。风险资本家在分析某个投资建议是否可行时应该从管理者、市场和技术三个方面考虑。风险资本家应从各个角度去考察企业领导者是否在他从事的领域里具有敏锐的洞察力,是否掌握市场全貌并懂得如何去开拓市场,是否懂得利用各种手段去筹措资金,是否有将自己的技术设想变为现实的能力,是否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是否能组建一个由具有各方面专长的人才组成的相辅相成的管理层。风险资本家还应该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对市场的认识,分析判断待投资项目和技术的市场前景。该项技术能否形成产品并有广阔的市场。

2.2投资后对企业监督指导和管理中的风险控制

投资项目确定后,根据协议,风险投资家就要为风险企业注入必要的资金,支持风险企业的发展。一般在这一阶段,风险投资家对风险企业不仅仅只是不断地注入资金,满足其发展的资金需求,而是要完全地参与到风险企业的发展中去,参与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因为,对于风险企业,其创建者多是一些技术专家,相比来说,企业的经营管理是他们的弱项,他们一般都缺乏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而风险投资家正好和风险企业家形成了互补,他们拥有市场研究、生产规划、经营战略、财务法律方面的优势,并且在社会上有广泛的信息与关系网络,可为风险企业提供各种咨询和服务,帮助企业规范管理。因此,风险投资的资金投入阶段,是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阶段,风险投资家必须要全面的融入到风险企业中去,利用自己在管理、财务方面的专长,使企业有更好的发展,为其风险投资的顺利退出奠定基础。

2.3选择风险投资退出时机的风险控制

从理论上看,风险投资的最佳退出时机应为收益最大化的那一点,但由于在退出中涉及到诸多复杂因素,如政策、市场和法律等的影响和干扰,实际退出时机与理论的最佳退出时机之间存在一定偏差。下面从企业的产业周期、企业股权价值和退出方式这三个方面分析风险投资家应如何选择退出时机来控制退出风险。

(1)从企业的产业周期看,普遍认为风险投资应该在被投资企业的“成熟期”退出。而针对一些由于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在成长期就破产的企业和发展一般的企业应该尽早退出;针对那些发展到成长期后期,由于技术替代以及改进等使得竞争加剧,盈利降低的投资项目也应该在竞争对手产品入市前尽早退出以获取高回报、早回报。针对少数闯过技术风险与市场风险的在成熟期的前期发展成为中型企业,在符合正式股票上市标准时,可上市退出以便获取高额回报。

(2)风险投资家根据企业股权价值决定退出时机。当风险企业的财务状况存在严重问题时,如计算出的股权持有价值小于零时,风险投资家应立即退出。如果市场中出现某一项目给风险投资家带来的股权持有价值大于现有项目的股权价值,风险投资家就应果断实施退出,撤出资金进入下一个风险投资项目。

(3)最佳退出时机与适宜的退出方式相配合,才能达到最佳效果。采用何种方式退出往往与当时的金融环境有关。若金融环境良好,风险投资家一般优先考虑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方式退出。那么在企业符合上市标准后,可以获得最大收益时应选择退出。在行业和经济衰退时期,并购活动增加,信息不对称程度高。这个时期对于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退出并不有利,对于收购有利。若风险投资采用出售方式退出,风险企业的出售应该选在企业未来投资收益的现值比企业的市场价值高才时,这时风险企业获得的利润最大,最有利于风险投资者的投资利益。

综上所述,风险投资退出时机的选择受到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所处的金融环境,风险投资家和被投资企业的预期收益等各方面的影响,因此要综合考虑各个方面选择时机退出。

2.4选择退出方式时的风险控制

风险投资家在进行风险投资时总是希望通过投入最少的资本,获得最大的资本收益,而高收益也意味着高风险。因此慎重选择风险退出方式是控制风险投资退出风险中及其关键的一步。各种退出方式中,公开发行上市的回收倍数最高,其次是股份回购,再次是收购,最后是清算。然而,现实中最优先考虑的并非一定是公开发行上市,最后考虑的也并非都是清算。为使投资风险降低,风险投资家在选择时,需综合考虑各方因素,主要有:

(1)风险企业自身经营状况。风险企业经营状况较差,或者行业不景气时,必然要采取清算退出。当经营状况较好,达到预期目标时,采用股权转让方式。其中,能否采用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退出,还要看企业财务数据是否达到上市要求,企业家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支持上市的各种费用。能否采取出售和回购,还要分别看企业家能否找到合适的接收方,以及风险企业家的购买能力。

(2)风险投资家的偏好。希望减少退出的复杂程度和花费,实现资本一次性迅速退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出售或者回购作为退出方式。而愿意承担上市复杂的手续、高昂的费用、不能一次退出但是希望得到最高回报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退出。

(3)经济金融环境。如果资本市场不完善,或是资本市场活跃度不够,风险资本家在考虑退出时,就要谨慎选择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方式。产权市场的混乱也会给采用股权转让方式实现退出的企业造成很大阻碍。风险资本家在选择时,需要考虑经济金融的综合环境。

作为风险投资家,在决定退出投资时,应根据风险企业的自身特点和当时的外部环境,灵活地选择退出方式,规避由于退出方式选择不当带来的投资风险。

3结语

风险投资的退出对于整个投资环节非常重要,风险投资退出风险的控制也尤为关键。目前关于风险投资退出风险的控制方面的研究还不够完善,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时间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去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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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胡茂生,唐波.对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思考[J].特区经济,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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