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6篇)

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应当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销售生鲜食品的,应当查验上市凭证是否与电脑信息相符。
二、以电视购物、邮购、电子商务、直销等方式销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查验食品及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保存相关交易凭证和交易记录。
三、食品经营者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
(三)食品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四)未在显著位置上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五)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
(六)伪造或者变造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食品;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许可标志、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品。
四、食品经营者对进入商场、超市、便利店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五、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应当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1、采购管理
选择有法定资质的供应商,对采购的每批次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做好入厂验收工作。验收可以对主要指标进行检验,或采用对外观(或感官指标)进行检查,对包装的完好性、合格证、检验报告、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进行查验等方式。要保持检验、验证记录和进货台账。
2、质量控制
公开并严格执行质量安全承诺。明确生产工序中的`品质关键控制点和危害关键控制点,明确控制的方法步骤。按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并作好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报告工作。
保持生产设备设施状态良好和干净卫生。保持厂区环境干净卫生,厂内外不得有污染源,不得饲养畜禽等动物。保持生产车间卫生,防蝇、防鼠设施齐全、有效,每班打扫卫生,生产设备、地面、墙壁干净、卫生、整洁,车间不得出现与当班生产无关的物品,不得有污迹、杂物。
开业歇业应当向质监部门进行报告,出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及时向质监部门报告。
3、人员管理制度
每月对生产人员进行设备操作、安全生产、质量控制、卫生管理等知识进行培训,经确认熟练掌握者方可上岗操作。生产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没有皮肤病、传染性疾病。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应予以调离。
4、检验管理
明确生产中的质量控制点,做好生产过程产品的检验。对出厂的产品做好检验、检查工作。检查项目为:感官指标要求、包装完好性、标识,必要时对产品的理化指标、卫生指标进行检验,产品不合格不得对外销售。
5、销售管理
产品包装、标识符合相关要求,严防产品贮存、运输中的污染、变质。做好销售台账,记清楚购置产品客户的名称、地址、产品批次、购置数量,满足质量追溯需求。
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等对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环境卫生要求
生产场所必须清洁、卫生,地面硬化平整无积水;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区严格区分,生产场所不得存放生活用品;生产车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设施;加工车间不得堆放杂物,原料与成品堆放应与加工车间严格区分;加工车间、库房应有防蝇、防鼠、防虫设施;物料堆放应离地离墙;生产的生熟食品及盛放器具应隔离存放,存放成品的器具应洁净卫生;定期对使用的工具、设施、管道进行清洗、消毒,并指定专、兼职人员定期检查环境卫生执行情况,保存清洗、消毒和检查记录。
二、进货查验要求
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如发现存在严重影响或可能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做好记录并24小时内向盘县质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三、进销台账记录要求
应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和产品销售台账。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销售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食品添加物质的使用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QS),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添加,不得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用物质添加食品。
五、人员健康管理要求
从业人员应经卫生知识培训,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才能上岗。工作时必须穿戴工作衣帽鞋和口罩,衣帽鞋应定期消毒,手指甲应修剪整齐,不得藏污纳垢,不得佩戴饰物。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为规范餐饮服务烹调加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反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用水水质应吻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二、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油炸食品时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三、使用的食品增加剂必须吻合《食品增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办法使用食品增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增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四、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凉透后及时冷藏,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五、隔餐隔夜熟制品、外购熟食品必须在食用前充分加热煮透。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六、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种工具、容器标识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加工后的直接入口食品要盛放在消毒后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七、灶台、抹布要随时清洗,保持干净。不用抹布擦拭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擦净。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理抽油烟机罩。
八、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空中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渣滓。
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条为从源头上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实施“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严把食品安全准入关。
第二条协议准入需索取和查验以下文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质量检验证明、QS等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以及其他查验的文件。
第三条对进入销售场地的协议准入食品,应当按批次索取食品质量检验检疫证明,QS等质量认证标志,并抽查食品质量,或者送法定质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进行销售。
第四条在销售场所可以设置协议准入食品或无公害食品等专卖区,所销售的食品必须在保质期内。
第五条在销售场所对协议准入的食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生产企业及其食品质量,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对协议准入的'食品质量的有关资料,应当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一、烹饪人员(厨师)要严格检查待烹饪加工食品原料的安全质量,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反常,不吻合安全要求的食品绝不烹制。
二、加工食品时要充分加热,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不能只讲食品颜色而造成食物外熟内生。菜肴着重体现菜品特色,感官性强,做到可口易于消化。加工四季豆,扁豆等高危险食品一定要煮烂、煮透,确保食品安全。肉类食品烹调后应无血、无毛、无污染、无腥味、无异味,严防外熟内生。
三、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两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存放时必须使用清洁、经消毒过的菜盆、瓢、碗、盘等专用容器盛装,并有序排放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未经消毒清洗的.餐具,工器具、容器、抹布等不得使用。
四、供应后残剩的食品必须放入冰箱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成品、半成品与原料、生食熟食品要分冰箱放置。
五、凡冷藏的隔夜、隔餐的食品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在经过尝试后、确认感官无异样、无异味方可出售。
六、烹饪加工工作结束后,调料容器要加盖收好。灶上灶下,工具、器具都要冲洗干净、随时保持操作间清洁,无油垢。空中无食渣、渣滓入桶,空中用水冲干净。
七、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谋划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要求,收集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洗抽油烟机罩。
八、按照食品从业人员卫生要求做好个人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