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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二级建造师劳动合同(通用5篇)

时间: 2024-12-03 21:36:13

建筑二级建造师劳动合同(通用5篇)

建筑二级建造师劳动合同

建筑二级建造师劳动合同 篇一

  甲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主要负责人姓名:

  单位住所:

  乙方(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现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本劳动合同为 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年零 个月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甲方排乙方在 岗位工作,工作地点 ,因工作需要或客户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可以更乙方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劳动保护 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乙方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 职业危险,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公家生产安全、防止职业危害规定的劳动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提供必需的生产工具盒工作场所。

  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工作特点,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因工作需要加班,应征得乙方同意。

  第四条 劳动报酬 甲方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实行 工资制度,试用期满后工资为 元,并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的调整依据国家规定和集体合同的约定执行。

  试用期间的工资不低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 工资支付日期为每月 日,支付工资应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列明支付标准、支付项目和工资扣除项目。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条 保险福利 甲方按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保障乙方享受国家的保险、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可以就补充保险、其他福利约定补充条款。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 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任何一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都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解除劳动合同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 终止合同条件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 30日双方协商是否继续劳动合同,不予续签的,到期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 经济补偿金 解除、终止合同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项协议 如甲方向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时,双方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

  甲方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就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事项签订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以及违约责任。

  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遇有国家政策调整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章)后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也可按有关规定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建筑二级建造师劳动合同 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学历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省 市 区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无试用期,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约。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工程咨询顾问岗位(工种)工作。并将一级建造师(建筑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甲方。乙方的工作内容:承担甲方工程咨询顾问,可使用电话、网络进行咨询。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工作地点乙方可自行安排。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不定时 工作制度,无需考勤打卡签到。

  五、劳动报酬

  第七条 甲方 在签订合同之日即支付乙方劳动报酬每年税后人民币 ,并在合同期限内每年 支付当年劳动报酬税后人民币 。

  支付方式:可以采用现金或银行转账。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八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黑龙江省以及地方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甲方应在合同期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劳动报酬中代扣代缴。

  第九条 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休息休假、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患病、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各种医疗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一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三条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继承甲方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赔偿金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十九条 乙方违法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十、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双方签定合同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关一级建造师注册所需要的相关材料: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学历证书原件、身份证扫描件、一寸、二寸彩色相片。甲方在申请注册期间,乙方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初始注册以便顺利注册成功。乙方提供的证件必须合法有效,不提供虚假证件及资料、若乙方提供虚假材料原因导致甲方注册不成功时,则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劳动报酬,甲方收到退款后当日归还乙方提供的证件。 完成注册后,乙方同意将《注册一级建造师证书》交由甲方管理,甲方应妥善加以保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由乙方自己保管。

  第二十二条 合同期间,甲方有权使用乙方的注册证书申报甲方公司的企业资质就位、升级、年检。 免费为乙方办理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年检等相关手续,并在《执业手册》上登记聘用期间的执业情况。在甲方办理资质年检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时,乙方需配合甲方并及时提供有关身份证、职称证、学历文凭等证明材料。乙方有义务及时(五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相关证件。

  第二十三条 甲方在合同期间应妥善保管乙方的注册证书及其他有关材料,执业印章应由乙方保管。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在下发后由甲方保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应及时交由乙方保管。甲方办理资质年检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时有权使用乙方相关证件,在使用结束后七日内归还乙方提供的证件。 第二十四条 合同期间,甲方负责乙方继续教育等相关费用,乙方应配合进行每年的继续教育。乙方出席甲方要求的相关业务活动时,所发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和食宿费)由甲方负责。

  第二十五条 乙方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非经乙方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甲方不得使用乙方注册证用于工程投标,不得签署施工文件,不担任项目经营管理工作。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建筑二级建造师劳动合同 篇三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因公司发展需要,经过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一、 聘用期: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 3 年。 自成功注册之日 (建设部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 起满 3 周年止。甲方每月支付乙方报酬 900 元。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符合要求的学历证书、身 份证复印件、工程师职称证书、乙方一寸彩色相片 5 张(或电子版照片),以及其它甲方注 册过程中需要的一切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均要求提供原件)。如不能成功注册,甲方需将 乙方的所有证件退还给乙方。注册成功后执业印章由乙方保管,所有原件(建造师证书、职 称证书及证书在协议期内由甲方保管)注册完毕 3 日内归还乙方保管。

  三、自成功注册之日(以建设部网站公示为准)2 日内,甲方应即时支付给乙方当月报酬 900 元。

  四、聘用期间,乙方应配合进行每年的继续教育等维持该注册证书所必需的活动,以保证注 册证书的正常使用及满足乙方今后转注册的条件,如条件允许,甲方将单独完成此项工作。 乙方继续教育等维持该注册证书所必需的活动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鉴于国家法律规定 建造师必须要有业绩, 为对乙方负责, 乙方同意由甲方无偿安排合适的工程为作为乙方的工 程业绩(安排前,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乙方有权核实工程的安全状况及质量状况,工程中 的所有法律责任有甲方承担) 否则由此导致的建造师因无工程业绩不能延续注册的责任由 ; 乙方承担。

  五、聘用期内,乙方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承诺所提供材料、证件真实、有效,保证在协议期限内甲方为建造师资格证书、注 册证书、执业印章(均为原件)的唯一全权使用人,乙方不得再在第三方注册、使用;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证书信息变更,不得有挂失、注销证书等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行为;

  3、在甲方办理资质年检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或其他业务需要乙方提供相关俱证书原 件的,甲方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由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及时提供相关证件,不得有任何推诿 行为。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需乙方亲自到场办理相关事宜的,甲方应提前三日通知乙方,乙 方应根据甲方需要全力配合;所有差旅费由甲方支付,差旅费标准为硬卧或客车,食宿由甲 方提供,并给予每天一百元的补助。

  4、乙方对所知悉的甲方的所有情况有保密的义务;

  六、聘用期内,甲方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1、妥善保管乙方资料和证件;确保资质证书及注册证书完好无损;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发生 乙方的证书丢失或吊销,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关损失。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上述情况发生的,则 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按协议约定期限及时准额支付费用(本协议中的所有费用币种均为人民币);

  3、协议履行完毕后,出具乙方解聘证明、完整归还证书;

  4、未得到乙方书面认可,甲方不得将乙方的建造师资格证书变更注册到其他单位,不得做 出有损于乙方利益的行为。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 应由甲方承担。

  5、乙方提供证书使用的范围仅限于甲方公司企业资质就位、年检及主管部门检查需要等。 甲方不得将乙方的证件作其他用途;否则,由此出现的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七、履约期内,如乙方需取回证书暂用(不得进行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应征得甲方同意 并提前五天通知甲方,且在约定期限内归还。若证书正在使用,则需等甲方使用完毕后方能 暂时领用。

  八、解聘、续聘:乙方要求提前解聘的,如不损害甲方的直接利益,甲方应予同意,并按照 规定给予办理解聘手续,乙方须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未到期费用。如甲方要求提前解聘的, 则甲方不得要求返回已经支付的证书使用费。聘用期满,双方有意签订续聘合同时,具体条件由双方另行商议。如无法达成续约,甲方应退还乙方的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并按要求 为乙方办理解聘证明以及办理建造师注册变更等相关手续。

  九、双方应自觉履行本协议书的各项条款,否则,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并 赔偿造成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另一方有权随时中止本协议并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聘用期满自动失效。未尽事 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建筑二级建造师劳动合同 篇四

  甲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主要负责人姓名:

  单位住所:

  乙方(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现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本劳动合同为 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年零 个月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甲方排乙方在 岗位工作,工作地点 ,因工作需要或客户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可以更乙方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劳动保护 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乙方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 职业危险,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公家生产安全、防止职业危害规定的劳动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提供必需的生产工具盒工作场所。

  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工作特点,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因工作需要加班,应征得乙方同意。

  第四条 劳动报酬 甲方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实行 工资制度,试用期满后工资为 元,并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的调整依据国家规定和集体合同的约定执行。

  试用期间的工资不低于《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 工资支付日期为每月 日,支付工资应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列明支付标准、支付项目和工资扣除项目。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条 保险福利 甲方按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保障乙方享受国家的保险、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可以就补充保险、其他福利约定补充条款。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 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任何一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都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解除劳动合同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 终止合同条件 符合《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符合《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 30日双方协商是否继续劳动合同,不予续签的,到期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 经济补偿金 解除、终止合同时,符合《劳动法》第

  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项协议 如甲方向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时,双方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

  甲方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就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事项签订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以及违约责任。

  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遇有国家政策调整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章)后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也可按有关规定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建筑二级建造师劳动合同 篇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省(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街道(乡镇)

  第三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月___日生效。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的以下工作:_________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_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标准为每小时_________元。

  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的周期不得超过15日。

  支付劳动报酬的其他约定_________

  第七条 甲方应当按照北京市工伤保险的规定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为乙方提供以下劳动条件:_________

  第九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十条 甲乙双方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支付的小时工资低于北京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_________

  第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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