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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合作协议合同【5篇】

时间: 2024-05-02 20:02:55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确立某种法律关系。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协议很是头疼的,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精思子自知,如下是勤劳的小编帮助大家收集整理的5篇煤矿合作协议的相关文章,欢迎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煤矿生产合作协议合同【5篇】

煤矿生产合作协议合同【5篇】 篇一

关键词:地下金属矿山;基建;合同管理;特点;注意事项

地下金属矿产资源是经数亿年的地质作用富集起来的不可再生资源。经过人类长期的采掘,浅层易采易掘的优质矿产资源已越来越少,人们逐渐转向地下数百米甚至上千米进行采掘。这就意味着金属矿产资源的开发难度加大,工程量增多,周期更长,造价更高,风险更大。合同作为合作双方确立合作关系的重要媒介,也是约束双方行为的有效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投资成效,甚至影响到工程项目的成败。可见良好的合同管理对矿山企业的发展尤为重要。

1 合同管理的内容

合同管理是合同洽谈、草拟、签订、履行、变更、中止、终止或解除全过程的管理。合同管理是基础性工作,又是影响全局的重要工作。以基建金属矿山企业为主体,涉及到的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井建施工合同,地表建筑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土地征用合同、渣土外排合同等。合同数量多,涉及多个部门,且涉及到矿山企业发展的各个阶段。对于每个合同而言,都有其签订前管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合同变更管理及合同档案管理。合同管理的各个阶段都不能忽视。加强地下金属矿山基建期合同管理,有利于提高矿山企业经营水平,减少合同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地下金属矿山基建期合同管理特点

首先,基建地下金属矿山合同管理周期长,工程变更多。矿山项目的开发包括前期地质勘查、矿山建设设计、矿山基本建设、矿山投产使用。目前易开采的露天矿越来越少,对于地质情况较差的大中型地下金属矿山的基础建设少则五六年,多则十余年,可见合同管理是一项长久的基础性工作。目前开发的很多地下矿山,虽然有前期的地质勘查资料为依据,但地下水文地质环境复杂,加之目前勘探技术的局限,并考虑勘探成本(勘探孔数量及深度),很难对地下水文地质环境做出足够详细、精准的预测。加之前期设计仓促考虑不周,具体施工情况时常与原计划不尽相同,设计变更多。

例1:某竖井掘砌工程地下含水丰富,需要进行地表预注浆,但原合同中地表预注浆量较少,难以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地面预注浆工程量进行变更,增加了注浆孔深,延伸注浆深度,注浆量增加,就地面预注浆变更增量部分签订补充协议。在订立补充协议时,由于新增工程量较大,如何确定增加工程量的费用成为甲乙双方争论的焦点。乙方认为,应按原合同注浆综合单价乘工程量来计算;甲方认为,由于新增工程量较大,应重新编制预算,计算新增费用。平巷开拓过程中,工作面增多,地质情况复杂,井下出水的几率更大,治水费用的签证以及较大设计变更签订的补充协议也随之增多。

其次,地下金属矿山基建期投资风险大,合同管理更需要注重风险管理。地下金属矿山的基础建设施工难度大,风险来源多。井下风水管路复杂,施工中要时刻警惕冒顶片帮、粉尘炮烟污染、井巷突水等各种风险。在造价方面,材料价格的浮动、人工单价的调整都会造成投资成本的变化。例2:2012年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了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综合用工单价进行调整的通知(冀建质【2012】195号),综合用工单价上调约20%,通知中指出“施工合同有约定人工调整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按本通知调整。”某基建矿山由于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人工调整方法,按此通知进行调整,投资成本大幅增加。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要做好风险识别,在合同中应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做到未雨绸缪。尽量在合同中约定风险控制的方式方法,明确风险责任。对于材料价格浮动较大时的价格调整方法,在合同的相关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切忌模棱两可。在地质情况复杂,地下含水较多的地区,井巷掘进过程中难免遇到工作面出水。合同中最好明确对于不同涌水量应该承担风险的责任方。如果责任方不明确,对于治水费用由谁来承担容易产生纠纷。例3:某地下井巷施工过程中,突发涌水,人员紧急撤离,但大量设备被淹,造成不同程度损坏,排水治水至恢复施工共延误了3个月。排水治水费用可以按实际发生费用支出,但合同中没有明确类似情况发生时的窝工费用、设备损坏补偿标准,甲乙双方容易产生分歧。

3 地下金属矿山基建期合同管理中的注意事项

参考文献:

[1]戴伟。浅谈矿山企业实施合同管理的重要性[J].现代经济信息,2011.

煤矿生产合作协议合同【5篇】 篇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

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

国家规划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建设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为建设大、中型矿山划定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划定的,尚未列入国家建设规划的,储量大、质量好、具有开发前景的矿产资源保护区域。

第七条国家允许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第八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章名】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审批

第九条勘查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勘查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第十条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开采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第十一条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二)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三)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

(四)有矿山设计;

(五)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审查合格后,方予批准。

第十二条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审查批准、采矿登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二)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三)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五)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第十四条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二)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章名】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规划。全国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勘查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

全国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法律对勘查规划的审批权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二)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三)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四)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五)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六)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八)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探矿权人可以对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进行开采;但是,应当向原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机关、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

第十九条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供矿山建设使用的重要大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大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二)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复。

第二十条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取得临时使用土地权后,在勘查过程中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以补偿:

(一)对耕地造成损害的,根据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逐年给以补偿,并负责恢复耕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二)对牧区草场造成损害的,按照前项规定逐年给以补偿,并负责恢复草场植被,及时归还;

(三)对耕地上的农作物、经济作物造成损害的,根据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给以补偿;

(四)对竹木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损害株数,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逐株计算,给以补偿。

(五)对土地上的附着物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损害的程度,以补偿时当地市场价格,给以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探矿权人在没有农作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荒岭、荒坡、荒地、荒漠、沙滩、河滩、湖滩、海滩上进行勘查的,不予补偿;但是,勘查作业不得阻碍或者损害航运、灌溉、防洪等活动或者设施,勘查作业结束后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特定矿种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裁决。

【章名】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四条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和开发利用,应当兼顾当前和长远、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实行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第二十五条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对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是对矿区的开发建设布局进行统筹安排的规划。

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分为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

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部门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

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并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

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应当报送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具矿产资源详查报告及论证材料,经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定,并联合书面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公告,并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确定或者撤销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具论证材料,经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矿山设计证书的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但是应当有开采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

矿山设计必须依据设计任务书,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

矿山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第三十条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二)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三)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四)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采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二)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三)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停办矿山而矿产资源尚未采完的,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的状态,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

(一)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

(二)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所消耗的储量;

(三)按照原设计实际完成相应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

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

(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

(三)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

第三十四条关闭矿山报告批准后,矿山企业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

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三十六条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章名】第五章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

第三十七条国家依法保护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可以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一)不适于国家建设大、中型矿山的矿床及矿点;

(二)经国有矿山企业同意,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其矿区范围内划出的边缘零星矿产;

(三)矿山闭坑后,经原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安全开采并不会引起严重环境后果的残留矿体;

(四)国家规划可以由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前款第(二)项所列矿产资源时,必须与国有矿山企业签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矿山安全协议,不得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并不得影响国有矿山企业的生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私营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个体采矿者可以采挖下列矿产资源:

(一)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点;

(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第四十一条国家设立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时,对应当撤出的原采矿权人,国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章名】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

(二)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章名】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适用《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

煤矿生产合作协议合同【5篇】 篇三

一、积极协调,协助政府做好煤炭产销衔接

一是从2001年开始,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开展了全国煤炭供需趋势的跟踪调查和研究,对未来煤炭供需趋势进行预测。2002年11月提出了《加强结构调整,解决煤炭未来缺口的研究》报告,做出了2005年前后煤炭供需可能出现缺口的判断,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快新井建设步伐增加煤炭产能和设立煤炭勘探开发基金的建议。2003年初,国务院做出了"支持煤炭基地建设,促进煤电联营,形成若干个亿吨级的大型煤炭骨干企业"的战略决策,为煤炭工业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二是在协助政府开好历年煤炭订货会的基础上,抓紧研究煤炭订货方式改革,提出了《煤炭交易规则》(草案),探索煤电价格形成机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重点订货合同,切实加强煤质管理,坚持诚信,维护企业良好形象。积极参加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行业经济运行季度例会,加强与相关行业联系,及时沟通产销信息。

三是2004年5、6月份,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组织了6个调查组分赴16个省区57家企业和煤炭管理部门,对上半年煤炭经济运行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7月召开了全国煤炭工业经济运行座谈会,国家发展改革委领导出席了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

四是2004年中国煤炭工业协会领导先后三次参加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向国务院领导汇报了我们对煤炭经济运行趋势的判断,详细分析了存在问题及其原因,提出了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煤炭生产能力提高;完善体制,加强宏观调控;为煤炭行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保护环境,实现煤炭工业与自然和谐发展等四个方面12条建议,得到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

二、审时度势,适时提出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思路

一是提出了《中国可持续发展煤炭资源发展战略》《2024年能源发展战略及“十一五”重点》、《煤炭工业2004―2024年科技发展规划》、《中国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支撑条件研究》、《中国煤炭工业发展战略研究》等五个重大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了依据。

二是提出了《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关于全面推进煤炭工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为进一步指导行业,引导企业,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提高行业竞争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是2003年12月,我们召开了全国煤炭工业改革与发展会议。会议对我国煤炭工业发展历程进行了认真回顾和总结,探讨和研究了新形势下,加快我国煤炭工业改革和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对策,表彰了煤炭行业先进集体和个人。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十分重视这次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同志会前作出了“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新世纪,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要为煤炭工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的重要批示。会议对煤炭工业改革与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千方百计,为行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一是积极反映煤炭企业税收负担过重问题。2001年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送了《关于降低煤炭企业税收负担的建议》。吴邦国同志先后两次做了重要批示。2003年6月,针对有关省区要求提高煤炭矿产资源费征收比例的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近期不宜提高煤炭矿产资源费征收比例的建议”,得到了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

二是积极参与全国政协“四矿”问题调查,重点反映了煤矿安全投入欠账问题,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国家已先后投入40亿元国债资金,支持国有重点煤矿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2003年底,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又积极参与了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组织的调查组,在《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长效机制》研究报告中,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政策建议,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认可。根据这些建议国家出台了《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2004年5月在全国煤矿实施,预计全国煤矿可增加提取煤矿安全费用100多亿元。为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机制提供了资金保障。

三是2003年下半年,针对煤炭资源管理出现的“跑马圈地”,大型煤炭企业后备资源被抢先注册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稀缺煤种破坏十分严重等问题,向国务院领导做了专题反映,提出了建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作了重要批示,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建议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炭资源管理》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煤炭资源管理整治工作。

四是针对行业人才短缺、流失严重的问题,2002年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向教育部提出了实行“口单招”,解决煤炭行业人才短缺问题的建议。经教育部批准,2003年煤炭行业"对口单招"工作已经正式开始,为煤炭企业解决人才不足问题开辟了新途径。

五是针对资源枯竭煤矿退出难问题,向财政部提交了《建立煤矿退出援助基金》报告,提出了建立煤矿退出机制的途径和积累筹集资金的建议,得到财政部领导的认同;针对我国煤炭进出口现状,提出了《中国煤炭进出口战略》研究报告,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

六是针对煤炭经济结构不合理问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先后开展了《培育和发展煤炭企业集团》和《建设大型煤炭基地》的研究,向国务院领导和国务院研究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做了专题汇报。建设大型煤炭基地的七条建议,得到了国务院有关领导的肯定;培育和发展煤炭企业集团的建议,有关部门正在认真研究。

四、夯实基础,促进产业结构优化

一是加强了行业统计信息工作。2001年国家统计局授权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负责行业统计工作。我们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着手建立了专门机构,配备了专门人才,研究和制定新的煤炭工业统计制度,建立了行业信息网络,加强了煤炭统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工作。2004年,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质量考核评比中,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已连续10个月保持第一名。

二是积极开展了煤炭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到2003年底,共修改制定煤炭行业标准1146项,其中国标228项,行标918项。

三是针对煤炭行业人才短缺、职工素质低的实际,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积极创造条件,认真抓好职工培训工作。在办好局矿长工商管理、煤炭主体专业知识和各类资格培训的基础上,依托现代通讯信息技术,开通了煤炭现代远程教育培训网,开办“工商管理”、“采煤工程”和“煤矿安全工程”等煤矿主体专业。目前已经有30家企业入网,近5000名学员在网上接受培训,为煤炭行业人才培养提供了平台。

积极推行煤炭特殊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全国建立73个职业技能鉴定站,目前已累计有12万人参加了培训,其中有8万人获得职业资格认证。

四是协助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研究制定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考核评审办法”。建立专门机构,加强了煤矿职业安全健康认证工作。

五、科技兴煤,提高行业生产力水平

一是推动高产高效矿井建设。通过制定标准,组织实施和推广先进技术和工艺装备,开展经验交流,加强国内外合作,稳步推进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涌现出一批以神华集团大柳塔煤矿为代表的世界一流千万吨级矿井。

二是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了“年产600万吨综采成套装备研制”、“矿产资源高效开发技术研究”、“西部优势矿产资源勘探关键技术研究”的前期研究报告。

三是组织煤矿科技万里行活动。2004年4月,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会同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组织的“煤炭科技万里行”活动,对山西焦煤集团公司、临汾地区开展了宣传活动。

四是定期召开煤炭科技大会,组织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奖活动,推动了煤炭行业科技进步。

六、加强交流,提高协会国际地位和影响力

一是组团出席世界能源或煤炭会议。由协会主要领导带队先后出席了世界能源理事会第18次大会、国际煤炭研究委员会年会、第14届国际选煤会议等。

煤矿生产合作协议合同【5篇】 篇四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为了结合双方优势,共同致力于开创餐饮经营,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在______宾馆进行餐饮合作的具体事宜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共用开创餐饮经营事业。

第二条:合作地点、经营项目及范围

1、合作地点:______宾馆院内(贵宾楼旁)

2、经营项目及范围:餐饮产品的研发;餐厅的筹措、设立、经营、推广、管理。

第三条:合作时间

本协议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条:合作方式

1、合作餐饮独立核算、利益共享、自负盈亏。

2、甲方出资______万人民币,乙方出资______万人民币,共投资______万人民币,房租以每年______万人民币(房租根据与______宾馆租金按比例进行分摊),甲方不再支付该区域房租。

3、合作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协议终止后,双方根据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4、为提升业绩,激励餐饮管理者的积极性,甲乙双方各拿出______%的股份在年终分配时给予餐饮管理者进行提成或奖励。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负责提供场地,负责建设员工宿舍与______宾馆进行协调。

2、负责协调解决与______宾馆的所有事务。

3、不得无故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管理,但有权对乙方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4、合作餐饮对外以乙方名义开展业务,订立协议。

5、提供会计一名,负责合作餐饮部账务的核算及处理。

6、甲方必须保证______年的房屋使用权,如未保证______年房屋使用权,而终止协议甲方应赔偿乙方投资款。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提供出纳一名。

2、自改造之日起,合作餐饮自行安装水电表,乙方根据用量按价、按月交给甲方。

3、负责餐饮产品的研发、改进、材料选购、加工、配送及日常管理。

4、合作期间各项决策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5、负责合作餐饮的定位、室内布置、陈设、装潢,构建餐厅卫生、健康、温馨的外部形象,建设良好的就餐环境。

6、负责合作餐饮及其经营产品的宣传与推广,定期策划促销活动,积极开拓市场,努力使合作餐饮及产品获得客户的满意和认可。

7、负责合作餐饮员工的招聘、录用、培训、考勤、管理,营造融洽的劳资关系,调动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尽忠职守。

8、定期向甲方汇报餐饮之运营情况、产品之顾客反馈,同甲方共同商讨餐厅之发展方向及改善措施。

9、乙方在合作期间内应当尽忠职守,严格遵守餐饮行业之职业道德和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牟取一己私利。

10、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要求向甲方提交相关财务凭证、按时分红。

1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合伙名义向他人借款、贷款、抵押、担保等行为。

第七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每年______月前进行核算分红,甲方占盈余______%;乙方占盈余______%,按甲乙双方的实际比例进行分配。

2、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按甲乙双方的实际比例进行承担。

第八条:合作期间合作、退出合作

1、加入合作

(1)需承认本协议。

(2)需经甲乙双方同意。

(3)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出合作

(1)合作第______年内不得退出合作,甲乙双方若未经双方同意在合作第______年内退出合作的,应当______倍返还单方的投资,承担甲乙双方设立合作餐饮之亏损,且返还从所设立合作餐饮中享受的盈利分红。

(2)如一方退出合作需提前月告知另一方同意。

(3)退出合作后以退出合作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第九条:合作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的以终止:

(1)合伙期届满。

(2)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作餐饮违反法律被撤销。

(4)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除合作。

2、合作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合作之前甲方的所有财产不参与清算,合作之后的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于合伙人或第三人,先以合作时共同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若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可自行决定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等。

第十二条:其他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项,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方执______份,乙方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煤矿生产合作协议合同【5篇】 篇五

一、指导思想

以《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托管小煤矿工作指导意见》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托管小煤矿工作补充意见》为依据,按照“大矿周边各类小煤矿的安全、生产、技术由大矿托管’’的要求,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公平公正、互利双赢的原则,严格托管程序和验收标准,抓紧工作,加大力度,确保早日达到复产复工验收标准。

二、基本原则

1.煤矿托管是指在采矿权、所有权、利税关系和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承托方(陕煤矿业公司)对委托方(详见“被托管小煤矿名单”)的安全、生产、技术等实施全面管理的生产组织模式。

2.煤矿托管采取整体托管形式,承托方针对被托管小煤矿组建管理机构,抽调或组建符合规定的队伍,对委托方的安全、生产、技术实施全面管理,禁止针对被托管小煤矿的生产、建设、安全、技术等活动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进行部分托管,以及以管理或技术服务等形式的托管方式。

3.承托方实施托管后,不得将被托管小煤矿再次委托给第三方实施托管。

三、工作机构

为了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小煤矿交接、调研以及托管协议的签订工作,经与陕煤矿业公司会商决定,现成立陕煤矿业公司托管小煤矿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市长

陕煤矿业公司副总经理

副组长:市煤炭局局长

市国土局局长

陕煤矿业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兼安监部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联席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工作人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陕煤矿业公司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托管工作的日常事务。

承托方和委托方可根据实际自行聘请法律服务咨询机构。

四、任务分工

本次托管工作共分三个工作组

1.协调移交组。由市煤炭局负责,同志任组长,主要负责托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衔接沟通;煤矿数据资料的搜集、整理、完善和移交;配合陕煤矿业公司组织好实测调研;督促双方按照时间节点和程序要求尽快签订托管协议。

2.核查摸底组。由市国土局负责,同志任组长,主要负责被托管小煤矿资源储量数据的认证和移交,配合陕煤矿业公司做好被托管小煤矿的煤炭储量的实测调研。

3.托管接收组、由陕煤矿业公司负责,同志任组长,主要负责被托管小煤矿的接收、调研和托管协议的签订工作。

五、被托管小煤矿名单

省首批由国有大矿托管小煤矿共涉及我市10处矿井:市桑树坪镇石窑塔煤矿、市王峰乡新星煤矿、市王峰乡南沟一矿、市昌兴煤矿、市三和煤矿、黄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东岭煤矿、市兴盛煤矿、市盛捷煤矿、市龙源煤矿、1狮山能源煤业有限公司山底煤矿。

六、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有关各方要尊重历史、尊重事实,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标准,统筹推进,能快尽快,确保早日完成协议签订工作。

1.资料移交。市煤炭局于7月21日至22日全面收集被托管小煤矿“五证一照”、矿用图纸、安全设施、生产状况、“六大系统”建设等相关资料,并迸行初步审核。7月26日前完成向陕煤矿业公司移送煤矿资料工作。8月5日前,市国土局完成各被托管小煤矿最新煤炭资源核查储量的移送工作。

2.实测调研。7月23日至8月5日,卣陕煤矿业公司负责,市煤炭局、国土局配合,对被托管小煤矿的生产能力、资源状况、。开采范围、管理状况等逐矿进行实测调研。

3.拟定协议。8月5日至15日,由陕煤矿业公司、市煤炭局、市国土局和被托管小煤矿法人矿长共同协商托管方式,拟定托管协议。托管协议应明确托管方式、托管时间、托管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等具体事项。

4.签订协议。8月16日至20日,由市政府和陕煤矿业公司以及各被托管小煤矿共同完成托管协议的签订工作。

5.交接落实。市政府组织双方进行后期处置和协议落实工作。8月21日至30日,市政府将托管协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和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9月1日起,陕煤矿业公司正式接管被托管小煤矿,双方同期履行托管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

七、工作要求一

1.统一思想,认真组织。各被托管小煤矿要思想清醒,认清形势,及时向托管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真实,详细的矿井资料,积极配合领导小组的调研工作,严禁提供虚假贤料,阻挠调研工作。对蓄意提供虚假资料、阻挠调研工作以及不积极配合托管工作的小煤矿,领导小组将取消其托管资格,同时报请上级政府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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