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首页 > 证明

单位用人证明经典【15篇】

时间: 2024-07-26 00:42:09

单位用人证明

  在平平淡淡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对证明都不陌生吧,证明是以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凭借确凿的证据证明某人的身份、经历或某件事情的真实情况时所使用的一种书面材料。那么证明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单位用人证明,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单位用人证明

单位用人证明 第一篇

  首先,已经存在劳动行为。劳动关系的对象指向的是劳动行为,该行为的形成、存在以及终结是形成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只有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通过支付相当的体力和智力,完成用人单位布置的工作内容,创造了劳动成果,并归用人单位所有,才意味着劳动者已经向用人单位让渡了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提供了有偿劳动,从法律上形成一种劳动关系。否则,既无口头约定又无实际付出劳动,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已经存在劳动行为成为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其次,已经形成了从属关系。一般来说,这一类型的案例中的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特定的生产工作,将人身自由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归用人单位支配,服从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并从用人单位处获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因而,在一定时期内,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两者形成一种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是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和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如果没有形成这种特殊的从属关系,则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甚至也不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默认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意思表示合意的要素,这种合意或是通过行为默认或是通过口头约定而成的,双方存在的从属关系的事实在客观上等同于双方当事人间已经存在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只有双方都对该劳动行为以及从属关系以默认的方式接受或不排斥的情况下,才能认为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第四,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如前所述,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和规定的劳动标准,劳动者提供有偿劳动,两者之间存在概括的意思表示,或通过行为默认或通过口头约定而形成的。因此,从法律上看,事实劳动关系具备了主体、内容和意思表示3个要素,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只是未形成书面合同,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这也是事实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动法律关系之所在,是其构成要件之一。二、如何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难道没有一份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就不能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不能很好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事实上存在了劳动关系,就算没有签过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也是实实在在存在劳动关系的。

  劳动关系确立的条件

  要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成立,须一方为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另一方为自然人;且用人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必须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案情

  20xx年6月28日,原告重庆xx公司同吴某某签订《荣城xx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将其承包的重庆市荣昌县荣城xx地下室及土石方工程发包给吴某某承建。7月4日,吴某某同傅某某签订《荣城xx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将上述工程以自己的名义发包给傅某某承建。7月10日,傅某某聘请黄某某清扫工程车洒落在公路上的渣土,清扫范围位于荣昌县荣城xx地下室及土石方工程工作场地之外,在工程车经过的荣昌县“5号桥”附近的公路路段。7月14日晚,黄某某下班离开“5号桥”后,于当天22时许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对傅某某同黄某某就黄某某的工资、上下班时间的约定,黄某某的丈夫杨某某称“不清楚”,但确定黄某某死亡前未领到工资。xx公司称,黄某某死亡后经了解得知,黄某某是傅某某雇用的,其工作是由傅某某安排,报酬是清扫完即付款。

  黄某某死亡后,杨某某于20xx年12月28日以xx公司为被申请人向荣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仲裁。仲裁委以渝荣劳人仲案裁字(20xx)第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杨某某的妻子黄某某与被申请人重庆XX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从20xx年7月10日至20xx年7月14日劳动关系成立。xx公司不服,于20xx年4月10日诉至荣昌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黄某某同xx公司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

  裁判

  荣昌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成立,须一方为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另一方为自然人;且用人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必须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本案中,荣昌县荣城xx地下室及土石方工程是由吴某某以个人名义发包给傅某某个人承建。傅某某以其个人名义招用黄某某,并将其安排在荣城xx施工现场外的荣昌县“5号桥”附近清扫渣土;黄某某的报酬由傅某某同黄某某商定,其工作地点不在荣昌县荣城xx工程施工现场,原告未对黄某某的工作进行安排,也无法对黄某某的工作进行管理。综上,本案不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xx)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法院确认黄某某同xx公司在20xx年7月10日至20xx年7月14日期间未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双方在该期间未成立劳动关系。

  荣昌法院判决:被告杨某某的妻子黄某某同原告重庆xx公司在20xx年7月10日至20xx年7月14日期间未成立劳动关系。

  一审宣判后,被告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需要从用工主体和被用工人双方资格以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来判断。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和法律劳动关系。且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基础事实,应由主张劳动关系存在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本案中,杨某某主张黄某某与xx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由杨某某结合劳动关系的内在特征和外在显征来承担举证责任。但从外在显征来看,xx公司未曾对黄某某发放工作证、工作服等。从内在特征来看,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安排、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实质性管理。黄某某系由傅某某招用,xx公司未对黄某某进行管理,未向黄某某直接发放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也仅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未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与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人员形成劳动关系。因此,黄某某与xx公司在该期间未成立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

  一份劳务派遣协议中涉及到了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一个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的公司;一个是劳动者,即实际付出劳力或脑力的工作者;一个是用工单位,即具体用工且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公司。前两个主体是通常所说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但是用工单位,可能就不是很常见,毕竟这只出现在劳务派遣中。接下来小编带您具体探讨一下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具体扮演了一个怎样的角色。

  用工单位是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综上所述,用工单位是在实际的用工者,但是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却不属于用工单位,工资薪酬也不是由用工单位支付。这就需要各位求职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看清楚,自己所签订的究竟是一份怎样性质的合同,对后期自身利益的维护会有很大帮助。

  怎么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怎么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究竟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呢?或许很多劳动者对此都不是很了解,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1、主体资格不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此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2、主体地位不同

  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3、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二者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报酬、社会保障待遇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报酬支付的原则上,劳动关系由于受国家干预较多,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背民法中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

  3)、报酬支付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给劳动者,有一定的规律性;而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由双方约定,往往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支付。

  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章违纪处理权上,劳动关系中,若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而在劳务关系中,单位也有对劳动者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不包括对其给予其他纪律处分等形式。

  4、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外责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相互责任的区别,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

  5、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导致用人单位欺凌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因此,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法律不予干预。

  6、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若劳动法没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劳务关系时,当事人可以双方协商确定是否需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法律对此不加干涉。

  7、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且适用中止和中断;因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至法院起诉,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二者的内容却是千差万别。劳动者们在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后,才能更好的把握二者的实质。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劳务关系?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呢?相信不在少数的人把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弄混淆了,别看他们只有一字之差,其实这二者是有本质上的区别。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究竟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有哪些方面的区别。

  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于法人、组织。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

  1、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2、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雇主的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5、合同内容的任意性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则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等。但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情况下自由协商,任意性很强。

  6、法律调整不同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法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大致就是以上六种,其中,小编觉得他们之间最大的区别也是最明显的区别是,建立关系的主体不同。劳动关系只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可以是法人、组织、公民。

  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任何事物都是有其内部的构成,而这些构成要件组成了这个事物整体。同样的劳动关系并不例外,也是有他的构成要件。那么大家知道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吗?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相关知识。

  一、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1、主体

  指参加劳动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外国人、无国籍人要成为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符合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能力的规定。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主要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客体

  指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和行为。物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可以为人类所控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行为,主要指劳动行为和劳动管理行为。

  3、内容

  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

  二、劳动关系的属性特征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我们认为,从理论上说,劳动关系的具体特征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劳动是一种结合关系

  因为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上说,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为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强调劳动者将其所有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这种结合关系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观察就是对劳动力的使用,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其生产过程。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始终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而存在,而非产品。这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务关系的本质特征,后者劳动者所有的劳动力往往是作为一种劳务产品而输出,体现的是一种买卖关系或者加工承揽关系等。

  2、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

  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用人单位的成员。所以,虽然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在职责上则具有了从属关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要安排劳动者在组织内和生产资料结合;而劳动者则要通过运用自身的劳动能力,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并遵守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这种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具有很强的隶属性质,即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则是无组织从属性。

  3、劳动关系是人身关系

  由于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劳动者人身不可须臾分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因而劳动关系就其本质意义上说是一种人身关系。但是,由于劳动者是以让渡劳动力使用权来换取生活资料,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物质待遇。就此意义而言,劳动关系同时又是一种以劳动力交易为内容的财产关系。

单位用人证明 第二篇

xxxx大学xx学院:

  贵校xxx系xxx专业xxxx届本科毕业生xxx,在我单位工作实习。

  特此证明!

  工作表现如下:

  1、该生工作期间在遵守单位的工作要求方面表现:

  (A:较好B:一般C:较差)

  2、该生工作期间在创新方面表现:

  (A:较好B:一般C:较差)

  3、该生工作期间在独立完成单位交办的任务方面表现:

  (A:较好B:一般C:较差)

  4、其他表现:

  单位名称(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单位用人证明 第三篇

  姓名,性别,出生年___月___日,该生系xxxx职业学院20xx届专业毕业生,于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在xx(单位)实习,因实习期未满,暂不签定就业协议。工作期间月薪xxxx元。我单位属于性质单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特此证明!

  用工单位:(公章)

  学生本人签字:

  时间:20xx年**月**日

单位用人证明 第四篇

  学号:

  用人单位接收函

  学院:

  经公司研究决定,拟同意录用(接收)贵院 届 专业毕业生 为我公司员工。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单位公章):

  毕业生签名: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联系方式

  毕业生个人信息

  注: 此表因关系到毕业生入职后档案及户口的转迁,请认真填写。一式两份,一份送招生就业处存档,一份送系学办存档。

单位用人证明 第五篇

  一、单位用人证明模板

  姓名:xxx 性别:x 出生年月日:xxxx 工作单位:xxxx 职务:xxxx 何年何月任现职:xxxx 单位电话:xxxx

  该同志将参加由xxxx赴xx进行商务考察和洽谈活动。

  特此证明。

  (公司章)

  xxxx年xx月xx日

  二、单位员工在职证明有哪些注意事项?

  1、开工作证明要注意必须的格式。

  2、开工作证明必须要盖“鲜章”也就是收入证明复印是无效的。

  3、盖的章必须是单位的公章。而且必须是圆章。

  三、单位员工在职证明的用处是什么?

  工作证明是指我国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的一种证明文件,一般用于职称评定、资格考试、工作收入证明等,需要工作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鲜章方有效。

  1、申请签证使用

  2、申请信用卡/贷款使用

  3、就业考试、资格考试

  4、职称评定

  四、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凭证有哪些?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同时该通知也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综上所述,除了劳动合同是证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外,员工在职证明、考勤记录及工资单等都可以证明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在单位员工在职证明模板中,对员工的姓名、职位、入职时间等进行了说明,并证明其是单位的职工。这份证明要加盖公章才生效,员工有需要的时候可以向人事部申请。

单位用人证明 第六篇

  兹证明xxx同仁是我司员工,在xxx部门任xx职务,已在我公司工作xx年。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

  盖章:

  日期:xx年xx月xx日

单位用人证明 第七篇

xxx单位:

  兹证明,本单位xx,男(女),于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于xx年xx月xx日至xx,在xxxxxx单位从事xxxx(岗位)工作。

  以上经历表明该同志已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xx年xx月xx日

单位用人证明 第八篇

  学号:XXX

  学院:XXXX学院

  经公司研究决定,拟同意录用(接收)贵院届会计电算化专业毕业生为我公司员工。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单位公章):XXX

  毕业生签名:XX

  20xx年X月X日

单位用人证明 第九篇

  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自20____年__月____日入职我公司担任技术部程序员,至20____年__月____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职期间无不良表现,经协商一致,已办理离职手续。

  特此证明。

  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盖公章)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单位用人证明 第十篇

  一、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为员工开具离职证明?

  首先,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并且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法定义务,即开具离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这是开具离职证明的法律来源。

  其次,用人单位若未依法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还需要承担不利后果。《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责任包括:

  1、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者符合失业人员条件的,可以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因为拿不到离职证明,无法办理失业登记证明从而无法拿到失业保险金的,用人单位要对此承担过错责任。

  2、劳动者无法就业的.损失。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一般会要求劳动者提供已与前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该证明,可能就无法被录用,因此造成就业方面的损失,这时候用人单位如果对不开具离职证明有过错的,就需要赔偿劳动者无法就业的工资损失。

  二、用人单位开具劳动证明,有哪些注意事项?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离职证明的内容有以下必备项:原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其次,一定要注意,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入职时间不能随意写。因为工作年限和入职时间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决定着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工伤赔偿的时间长短和待遇数额。若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中记载的内容和实际情况不一致,又无法提供相反证明,那么很可能被劳动者钻了空子,给本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最后,离职原因要如实写。有些用人单位认为离职证明只是用来证明了劳资双方解除、终止了劳动关系,至于具体的内容可以不用写或者不用如实写,如员工在本单位有重大违法情形被开除,碍于面子写了“不能遵守本单位劳动纪律”这样模糊的内容,这种观点含有非常大的法律风险。因为离职证明是法律明确要求的文件,具有相当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可以直接证明离职原因,从而证明离职中双方谁存在过错,进而涉及到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与否,是否需要赔偿的问题。

  三、劳动者拒不配合交接,离职证明怎么开?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但是如果劳动者未办理交接手续,或者不配合公司办理交接手续,但又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这个时候怎么办?

  我们给大家的建议是:照开不误,同时给大家提以下两个建议:

  1、离职证明里写明:劳动者并未配合办理交接手续。一来用人单位履行了义务;二来,留下了劳动者并未办理交接手续、后期方便追责的证据;三来,相信不会有用人单位愿意招录一个和原用人单位尚有纠葛的劳动者。

  2、完善本单位的工作交接制度。最好是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里写明,“劳动者在离职时可以随时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其离职证明” ,这样,就变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的被动为主动:并不是我不给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而是劳动者未找我办理手续。

  由此可见,离职证明开不开、怎么开都有一些讲究,HR不仅在入职时需要把好关,在离职时也要把好关,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单位用人证明 第十一篇

  XXXX大学XX学院:

  贵院20xx届XX学历XX专业毕业生XXX被我单位录用接收。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全称(盖章):

单位名称(单位公章):XXX

  毕业生签名:XX

  20xx年X月X日

  附:用人单位联系方式

单位用人证明 第十二篇

  ____先生自20____年1月2日入职我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助理职务,至20____年10月3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此间无不良表现,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其离职,已办理离职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20____年10月9日

单位用人证明 第十三篇

  兹有_________学校_________专业_________同学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实习。

  该同学的实习职位是_________

  实习证明

  兹有XXXX学校 同学,于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在XXXX实习。

  实习期间,我单位指导其进行了相关业务知识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XXXX同学已经具备相关的专业技能和业务知识。

  特此证明。

  局项目部

  (实习单位盖章)

单位用人证明 第十四篇

  最近,某通薪粉宝宝本想趁着跳槽季节换个环境,结果没想到原公司“拒开”离职证明,现在已闹得不可开交。更让他烦躁的是,因为迟迟拿不到 “ 离职证明 ”,新公司已经给他下了最后通牒,眼瞅着新的工作就要 “ 泡汤 ” 了。

  其实,这些跳槽的员工我们HR也要照顾其感受,我们并不是只会招人,我们更要会安抚人。

  那么,关于“离职证明”又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为什么会这么麻烦呢?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通常称为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中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

  与此同时,为了避免用工风险,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这样,劳动者才能获得和新单位签约的机会。

  一个新公司需要,一个原公司不愿意开,造成了上面那位通薪粉宝宝的困扰。今天小薪就以此为例来说说,当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的时候,你应该怎么办呢?

  ▼ ▼ ▼

  一、不仅要出具离职证明,还要办理社保转移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什么要这么做呢?接着往下看~

  二、不出具离职证明,要赔偿

  可能有很多通薪粉宝宝不知道为什么要出具离职证明,主要是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而考虑的。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

  没有离职证明,劳动者可能无法享受失业待遇。

  三、不交接工作也必须为其开离职证明吗?

  事实上很多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是因为劳动者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以这个理由进行抗辩?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

  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进行工作交接而拒开离职证明是不可以的,但可以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前拒付经济补偿金。

  四、不出具离职证明如何赔偿?

  如用人单位不依据法律规定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能会给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等造成阻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无法提出正当理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索赔。

  索赔的途径有以下三种方式:

  ● 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 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 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赔偿之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五、劳动者主张赔偿的举证责任

  1)法律虽规定了用人单位有赔偿责任,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也就是说,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存在具体损失及损失的具体金额,并且证明该损失与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否则难以获得支持。

  2)有公司可能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员工举证很难。其实,以下这些证据,都能证明是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而使劳动者遭受了损害。

  ● 劳动者的辞职信,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存在书面辞职的事实。

  ● 快递签收单,证明劳动者再次书面辞职的事实及与原单位已收到该辞职信的事实。

  3)离职交接单则证明了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前进行了离职交接手续;劳动者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在新公司的月薪标准。

  其立论的依据是: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出辞职,何来随后的工作交接。同时,对于劳动者工资损失系因原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而造成的事实认定。

  为了证明该事实,劳动者提供了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拟证明新单位录用了劳动者并许以月薪工资。

  关于“ 离职证明 ”,通薪粉们要注意些什么呢?

  1)工作交接不是开具离职证明的必要条件。企业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确离职证明的开具是离职流程中的最后环节;但千万不能写“不交接即不开具证明”之类的明显违法条款。

  2)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以及失业保险待遇而造成劳动者的损失。如劳动者因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而无法被新单位录用或遭到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遇到恶意不交接却强烈要求开具离职证明的劳动者,企业可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同时,在离职证明中客观地载明“该员工与本单位尚未交接完毕”。

单位用人证明 第十五篇

  兹证明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于xxx年xx月xx日入职,担任我公司xxx职务,劳动合同期限为xx。至xxx年xx月xx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职期间无不良表现,经协商一致,已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终止原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因未签订相关《竞业禁止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工作交接人:

  《离职证明》领取声明:本人已收到上述内容的`离职证明,并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于劳动合同关系有关的所有权利义务均已清偿履行完毕,不存在任何争议。本人不再以公司名义对外行事,不进行违反保密义务、侵害公司形象的行为,否则公司可以追究相应责任。

  员工本人确认签字:

  20xx年 月 日

  (盖骑缝章)

  ---------------------------------------------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Copyright©2020 1级文库版权所有 渝ICP备2023011259号-2

联系邮箱:kefu@1ji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