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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实用7篇】

时间: 2024-07-05 19: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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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实用7篇】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实用7篇】 篇一

沙塘镇张树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不断提高计生工作整体水平,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并接受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计生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村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依法管理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任计生领导小组组长,村主任、村计生协会会长任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设立计划生育服务室、人口学校和计生协会工作阵地。

第四条 村人口主任工作职责:

(一)在党支部、村委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并做好本村计划生育各项工作。

(二)每月底召开一次计生工作例会,掌握本村人口状况和育龄妇女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村级卡、册、报表,如实填写。

(三)及时督促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采取其他措施的群众及时分送避孕药具。

(四)每季度召开一次村组干、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业务学习会,学习文件,传达精神,布置任务,指导工作。

(五)协助落实“少生快富”项目工程和奖励扶助对象的摸底、核实和确定。

(六)深入群众,积极动员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及时帮助解决问题。

(七)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党支部、村委会和乡镇计生委汇报和反映。

第五条 村计生专干工作职责:

(一)掌握本组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节育状况,发现不符合政策怀孕的要及时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村委会报告。

(二)积极配合乡镇计生委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查、宣传,落实好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

(三)定期组织育龄妇女参加计生知识培训、学习,确保本村育龄妇女计 生知识和政策法规知晓率达到90%以上。

(四)组织本村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环情、孕情服务、妇科病查治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并做好对重点管理对象的入户访视工作。

(五)及时、准确、按月向村委会报告出生、死亡、迁入、流出和避孕节育情况,并如实填写相关工作记录。

(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帮助育龄群众勤劳致富。

第三章 育龄夫妇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育龄夫妇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乡、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二)有权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享受相应的服务。

(三)在计生技术服务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有权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四)有权对全村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

第七条 育龄夫妇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二)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应做到持证怀孕、生育。

(三)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和非婚生育。

(四)育龄夫妇应在婴儿出生后70天内落实避孕措施。

(五)已婚育龄妇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接受环、孕情查访服务,不符合政策怀孕的应在孕期3个月内自觉采取补救措施。

(六)外出30天以上的育龄人口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如实向所在自管小组长和村计生专干提供其外出地点、从事工作、联系方式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村委会依照本《章程》,与本村所有村民签订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服务协议书。

第八条本《章程》自 2015年8月1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即日起实行。

第九条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村民自治制度内容

村民自治就是让广大农民群众自己当家作主,村民通过民主的形式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共同办理好本村的各项事务。村民自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中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管理是村民 自治的根本,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证。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实用7篇】 篇二

第三条 村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依法管理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任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设立为育龄群众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综合服务的活动室。

第四条 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职责

1、制定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2、具体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宣传教育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3、提出修改和完善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审议通过。

4、全面掌握婚育对象的基本情况,及时为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办理《生育服务证》,每年负责对初婚无孩夫妇、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夫妇进行登记造册,按时上报、张榜公布各种统计数据,按月填写统计报告单,指导育龄妇女小组长填写活动记录。

5、组织本村育龄妇女搞好分类查访、生殖健康查体和节育措施落实,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动员其终止妊娠,杜绝大月份引产和计划外生育。

6、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并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立联系制度;对来本村一个月以上流动人员查验《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并为其办理《天津市流动人口婚育登记证》,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帐立卡并定期对其提供服务。

7、积极协助村党支部、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

8、经常深入群众,为育龄群众提供各项优质服务,做育龄群众最可爱的人。

第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建立健全协会日常工作制度,做到有计划、有分工、有活动、有记录。建立会员联系户制度和中心户活动制度。

2、协助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会员带头学习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计生科普知识,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联系群众,以会员的模范行为带动和影响广大群众少生快富。

3、组织协会理事和会员联系户,结合协会特点,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积极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努力为育龄群众排忧解难,并指导会员联系户开展各项活动。

4、切实维护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注意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向村委会反映村情民意,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并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工作。

5、积极参与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修改、生育安排和工作计划的制定及落实,有关人员参加涉及计划生育方面的村委会会议。

6、发挥协会监督作用,对政策法规的执行、生育安排、婚育统计、政务公开以及在实行计划生育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并视情向村委会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7、注重发挥致富能手作用,充分利用他们的一技之长,帮助支持他们更好地带动、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勤劳致富。

8、教育协会理事和会员时刻关心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并积极主动地为村委会当好参谋。

第六条 育龄妇女小组长工作职责

1、掌握本组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计外怀孕要主动动员其终止妊娠,并向村计生领导小组报告。

2、积极配合村专干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调查,宣传、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定期组织本组育龄妇女参加各级举办的计生知识学习,宣传品及时发放到户,并抓好小组活动,确保本组育龄妇女计生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范本2015 意境图片

4、组织本组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孕检、访视、生殖健康查体和节育措施落实,做到每次普查率达100%。

5、做好本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协助村办理好外出流动人口有关手续。

6、及时、准确、按月向村报告出生、死亡、结婚、流动人口和育龄妇女落实节育、补救措施情况,并如实填好各项工作记录。

7、积极开展优质服务,帮助育龄群众勤劳致富。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实用7篇】 篇三

在党委、政府的指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策范围内,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计划生育事务的权利,自觉承担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教育村民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涉及计划生育的事务要向全体村民公开,增加公平、公正的透明度。积极为群众提供生活、生产、生育等方面的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让村民最大限度地获得计划生育的参与权、自主权、民主权、监督权。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途径,达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让群众自己管理自己,做计划生育的主人。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实用7篇】 篇四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已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镇人大主席团、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实用7篇】 篇五

第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违约责任:

1、违反《条例》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2、生育子女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的;

3、不按规定接受孕检、访视、健康查体,或弄虚作假、请人代替检查的;

4、外出30天以上育龄妇女不按要求及时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或已婚育龄妇女流出后不按时回寄孕检证明的;

5、不参加村、组组织的会议、学习和活动的;

6、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实用7篇】 篇六

第四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广泛发动群众、充分体现民主、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和自治能力为宗旨。

第五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提高村民素质,稳定低生育水�

第六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基本任务是:落实政府计划生育任务指标,保障村民享有合法生育权、工作知情权、生殖健康权和避孕节育措施的选择权,维护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计划生育自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实用7篇】 篇七

第八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自治中的义务:

一、村民的义务

(一)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义务;

(三)有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四)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五)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六)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七)有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履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的义务;

(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村民的权利

(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

(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权利;

(三)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四)有获得避孕节育基本技术项目免费服务、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五)有获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六) 有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七)有对计划生育中违法、违纪的事实进行监督检举的权利;

(八)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

(九)有申请加入计生协会并在其中工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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