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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共15篇

时间: 2024-11-07 20:46:38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篇

一、总则

  1.1我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的原则;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评选先进的必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定制。

  1.2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政一把手是环境保护第一职责人。

  1.3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环保管理人员,掌握生产工艺技术及生产运行状况。

  二、环境监测工作

  2.1每年根据公司下达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监测时如有超标情景,要按照管理程序文件要求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不得私自减少监测次数或停止监测。

  2.2每月3日上报前一个月的《环境报表》。

  2.3生产部除开展常规监测外,要承担对突发性的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

  2.4外排污水和大气的监测外委进行。

  三、环境保护工作日常管理

  3.2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重点要作好“4.22世界地球日”和“6.5世界环境日”的宣传工作。

  3.4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环境管理,承揽环保设施施工的单位,要持有上级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要防止产生污染,施工后要到达工完、料净、场地清,对有植被损坏情景的,施工单位要采取恢复措施。

  3.5污染防治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

  3.5.1对生产中产生的“三废”进行回收或处理,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对暂时不能利用而须转移给其它单位利用的三废,必须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严格执行逐级审批手续,防止污染转移造成污染事故;

  3.5.2开展节水减污活动,采取一水多用,循环使用,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

  3.5.3在生产过程中,要加强检查,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对检修中清洗出的污染物要妥善收集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对检修中拆卸的受污染的设备材料要进行处理,避免造成污染转移;

  3.5.4在生产中,由于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污异常,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汇报,以便做好协调工作;

  3.5.5对于具有挥发性及产生异味的物品,要采取措施防止挥发性气体造成污染环境或产生气味,避免污染环境或气味扰民事件的发生;

  3.5.6凡在生产过程中,开停工、检修过程产生噪声和震动的部位,应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措施,使噪声达标排放。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4.1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4.2建设项目应进取推行清洁生产,采用清洁生产工艺。

  4.3凡由于设计原因,使建设项目排污不达标,设计单位除负设计职责外,还应免费负责修改设计,直至排污达标,并承担在此期间由于排污不达标造成的排污费和污染赔款,对由于施工质量造成生产装置污染处理不能正常运行,施工单位应免费限期进行整改,直至到达要求。在此期间,发生的环保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五、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

  5.1生产部要将环保设施的管理纳入设备的统一管理。

  5.2环保设施需检修或临时抢修,要对其处理或产生的污染物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保证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和达标排放。

  六、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

  6.1污染事故是由于作业者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污染事件,事故的处理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2污染事故级别划分根据国家污染事故划分有关规定执行。

  6.3凡发生污染事故后,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控制污染事态的发展,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开展事故调查等工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12小时内将事故报告或简报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公司安全环保部按照有关事故处理规定分级负责,逐级上报,理解处理。

  6.4凡外来施工的承包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时,签订双方要明确环保要求及规定,施工队伍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发生污染事故,一切后果由职责方承担。

  七、附则

  7.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7.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7.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加大产品结构调整力度,依据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按期淘汰落后的生产本事、工艺和产品。进取实施清洁生产审计并自觉实施清洁生产,创立“环境友好型企业”。

  二、要建立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健全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并纳入正常管理,记录环保设施的运行数据并建立环保档案,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到达95%以上。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加强生产技术和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充分利用好各种资源、能源,提高原料、能源利用率,不产生或少产生废弃物。凡是经过检修、更换设备能够解决污染问题的,要及时停产检修、更换设备。

  四、必须在查清污染现状和排污底数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付诸实施。周围居民和企业员工对环保工作满意率到达90%以上。

  五、现有化工企业的改扩建项目,必须贴合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实行以新带老的原则,一并解决新老项目污染问题,确保增产不增污。

  六、与原辅材料供应方、协作方签订的原料供应服务协议中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危险化学品包装、运输、装卸等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和环保要求。

  七、挥发性原料、产品的储存必须采用密闭设施,储罐必须设置呼吸阀、压力调节装置或采用内浮顶储罐,原料、产品装卸要采取回收处理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八、挥发性原料、产品在输送、储存过程中,安全阀、管道、容器中排放的气体必须回收或采用其他合理有效的处理措施,取样分析要采用在线闭路采样。静密封点泄漏率坚持在万分之五以下。

  九、生产装备贴合相关清洁生产标准中国内清洁生产先进要求,设备运行无故障,设备完好率要坚持在98%以上。

  十、企业对排放的废气必须采用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生产原料、产品的装卸要采用自动密闭装卸设施。生产设备所有排气口排放废气必须全部收集并采用回收、吸收、吸附、催化燃烧等合理的措施进行处理,到达排放标准要求,严禁不经处理直接排放。

  十一、对散发恶臭污染物等化工异味的设施必须采取密闭处理,并对恶臭污染物采取净化回收措施处理,以到达企业厂界外无化工异味的要求。

  十二、各生产装置排出的废水,必须在清污分流的前提下进行有效处理并达标排放。废水输送管道及废水储存、处理设施必须采取密闭措施并设置废气回收处理设施,防止化工异味气体挥发。

  十三、企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分类。厂内固体废弃物的临时储存场要依据《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要求建设,固体废弃物在厂内的临时贮存场应设置防止渗漏、密闭防止化工异味气体挥发以及污水、废气回收处理设施。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到达100%。

  十四、对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可用尾气,不参加化学反应或反应过剩的化学介质,都要回收利用或处理,严禁直接排放。

  十五、对生产和设备检修中产生的废酸液、废碱液、残液或有机溶剂,必须做到本厂分档、循环套用于生产,或者经过加工处理后出售给具有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对设备检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要统一收集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十六、各废气排放点源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十七、国家、省颁布新的标准后执行新的排放标准。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程序,保证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部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部门规章备案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法规”,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机关的委托, 或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或者根据职权,制定的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机关的委托起草的环境保护法律的草案代拟稿;

  (二)拟报送国务院的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送审稿;

  (三)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第三条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送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适用本办法。

  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发送总局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的办理程序,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立项

  第四条总局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类立法项目,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立法项目:

  (一)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总局年内必须报出或者已报出需要配合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有关立法工作机构审查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

  (二)立法依据充分、立法思路清晰、所要解决的问题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急需、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可行、总局力争年内报出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二类立法项目;

  (三)需要研究、论证和起草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三类立法项目。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立法项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确定,不做立法计划安排。

  国务院领导指示需要开展环境立法研究的项目,总局应当及时开展有关工作。

  第六条 除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外,总局有关司(办、局)认为需要制定环境保护法规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立项建议。

  提出立项建议,应当填写立法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交有关立法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并可附具国内外有关立法参考资料。

  第七条法规司对立项建议汇总研究,提出总局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稿,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八条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年度立法计划是总局本年度立法工作依据。

  第三章起草

  第九条具体负责起草环境保护法规工作的司(办、局),应当组织有关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承担立法起草工作。

  法规司应当适时参加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的起草工作。

  第十条起草环境保护法规,应当广泛收集资料,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讨论会、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企业代表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完成环境保护法规初稿后,应当征求总局其他有关司(办、局)和有关直属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草案,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总局局长专题会议审议。

  局长专题会议重点就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草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设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适当性和合法性等内容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根据总局局长专题会议审议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以总局局函发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内容所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省级以下环境保护部门、有代表性的企业和公民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主要制度和措施等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法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影响贸易和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对外通报程序,公布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法规的征求意见稿,可以在《中国环境报》和总局网站等媒体公布。

  第十四条起草环境保护法规,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能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能关系紧密的,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在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说明中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根据征求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连同其他有关材料,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移送法规司审查。

  草案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制度和措施的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未采纳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目前管理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草案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专项论证材料,征求意见及其处理情况汇总表、对未采纳的主要不同意见的说明,有关立法调研报告和国内外包括法规条文在内的其他立法参考资料。

  第四章审查

  第十六条对未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或者准备有关论证材料的,法规司可以转送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补办有关程序或者补充有关论证材料。

  第十七条法规司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设定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其他法规性文件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

  (二)设定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其他法规性文件关于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三)是否与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协调、衔接;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在审查过程中,法规司认为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涉及的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法规司可以组织实地调查,并可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

  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创设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法规司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十九条法规司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草案送审稿的修改,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的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因涉及有关方面重大意见分歧需要协调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法规司负责提出法规送审签报,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会签后,连同环境保护法规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和审查说明以及有关专项论证材料目录,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制度和措施的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未采纳意见的处理等情况的说明。

  审查说明应当包括立法依据、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设定的合法性、环境保护法规草案与有关法律、法规协调一致性等问题的说明。

  第二十条对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规定的管理体制、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有关方面存在重大分歧的,法规司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在环境保护法规草案中提出一种或多种备选方案,提交局长专题会议审议。

  第五章送审、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法规草案应当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审议环境保护法规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做起草说明,并负责就具体管理现状、主要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等专业性问题做说明或答辩。

  法规司做审查说明,并负责就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设定的合法性和环境保护法规草案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等法律问题做说明和答辩。

  第二十三条法规司应当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根据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意见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报请总局局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法规司应当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根据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意见对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并以总局文件形式报送国务院。

  总局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机关委托起草的环境保护法律草案代拟稿,以总局局函报送委托机关。

  报送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环境保护法律草案代拟稿,应当附送有关专项论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公布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序号、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总局局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公布格式见附件2.

  总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由有关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总局为主办机关的,使用总局的命令序号。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中国环境报》和总局网站应当及时刊载。

  第二十六条经《国务院公报》刊载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在《中国环境报》上刊载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文本也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备案与解释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规司依照《立法法》和《法规部门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办理具体的备案工作。

  报送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部门规章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备案格式见附件3.

  法规司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解释权属于总局。由总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由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解释。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依据前款规定享有解释权的机关解释:

  (一)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解释的办理程序,适用《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解释和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具体适用过程中的解释,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和《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其他部门法规征求意见稿的办理

  第三十一条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发送总局征求意见的,由法规司归口受理,并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分送有关司(办、局)征求意见。

  第三十二条各有关司(办、局)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限提出意见,返回法规司。

  法规司根据是否与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协调、衔接的原则,负责汇总研究,拟定函复意见。

  第三十三条对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总局各有关司(办、局)之间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法规司负责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总局局长专题会议研究、协调。

  第三十四条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拟设立的管理体制、主要制度或者措施,与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存在重大矛盾或者交叉,或者对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工作具有重大影响的,法规司应当商有关司(办、局)提出意见和建议,报请总局局长专题会议或者局务会议研究。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影响贸易和投资的,应当在公布后按照有关规定翻译英文译本,按照规定程序对外公布。

  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由总局负责起草的,应当在公布后按照有关规定翻译成英文译本。

  环境保护法规英文译本由总局国际司提出英文译本初稿,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审核后,由法规司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公布或者报送有关国家机关审查。

  环境保护法规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总局应当经常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出现不适应新出现的情况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修改、废止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程序,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编辑出版正式版本、外文版本的环境保护法规汇编,由法规司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篇

  为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况的监督,提高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的'水平,发挥环境保护投资效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1、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明确、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

  2、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3、建立和保持获得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渠道;

  4、成立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小组,及时开展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工程环境因素;

  5、对办公区和生活区进行绿化,适时进行清理打扫;

  6、各项重大环境因素的控制目标,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

  7、现场主要通道应进行硬化处理,其他裸露地表应尽量进行硬化或绿化、适时洒水降尘;

  8、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应根据要求设置合格的厕所;

  9、可回收的各类包装袋、盒、纸张等应分别存放,做好标识,统一处理;

  10、按规定进行合规性评价。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篇

  一、住宿须知:

  1、员工集体宿舍设专人管理,开关房门由专人负责,入住宿舍的员工,经申请审批办理手续后,方可入住。

  2、每位员工配置床位一个,床上用品一套(被、褥、枕头、床垫各一张)。

  3、每位员工必须按照统一分配使用各自的床、卧具等,不得随意调换或多占。

  4、集体宿舍床位只限员工本人使用,不得带外来人员到宿舍住宿。

  5、自觉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打闹,同事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不得以任何借口争吵、打架、酗酒。

  6、员工之间要相互尊重,借用他人物品要打招呼,不许偷窃他人财务。

  7、自觉节约水电,爱护公物,不准在墙上乱贴乱划,损坏公物按价赔偿。

  8、自觉将室内物品摆放整齐。

  9、所有探视员工的亲属,必须于事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条方能进入宿舍,但不能在宿舍留宿。

  10、 严格执行作息时间,按时就寝。

  11、 禁止在宿舍范围内搞封建迷信和违法乱纪活动。

  12、 离职退床时,必须到人事部办理手续,退回公司所发的一切物品,遗失则照价赔偿。

  二、宿舍内卫生管理

  1、必须自觉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和卫生习惯,遵守“六不”、“六要”,保持宿舍内外环境卫生清洁。

  2、宿舍房间内的`清洁卫生工作由各宿舍长编排卫生值日轮流表,值日人员要认真清理室内卫生,并把垃圾倒在指定垃圾存放处。

  3、自觉节约水电,爱护公物,保持室内环境卫生,不乱丢杂物,室内物品摆放整齐。

  4、个人床单、被罩要定期清洗,避免有异味,保持干净整洁。

  三、消防安全管理

  1、自觉遵守公司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2、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线、插座。

  3、宿舍内不得使用电热炊具、电熨斗及各种交流电器用具。

  4、人离熄灯,断电源。

  5、烟头必须放在烟灰缸内,不得在床上吸烟,不得随地乱扔烟头、火种。

  6、不得在宿舍内燃放烟花爆竹。

  7、非报警和火警情况下,未经批准,不得动用消防器材和报警铃。

  8、出入房间随手关门,注意防盗。

  四、集体宿舍出入规定

  1、未经批准的外来人员一律不准进入。

  2、进入宿舍的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服从值班人员的管理。

  3、带行李、物品出宿舍的员工须接受值班人员的检查。

  4、凡忘记带证,需进入宿舍的员工,经门卫核查无误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值班人员须将登记情况向人事部报告。

  5、凡外出的员工必须在21:00时前回宿舍。

  以上之规定谨望各位员工认真遵守、执行。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篇

  大学生活是丰富多彩的,但在这样一个发展较快而又复杂的社会里,大学生的心里往往会出现不同的心理状况。为了让大家能健康快乐的度过我们的大学生活,提高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素质,我们部门坚持密切关注周边人的心理健康状况,努力做到身心两方面都健康,为创造一个和谐的校园提供有利的保障。

  为使心理部能更好更有效更长久的发展下去,我部门特推行如下制度:

  一、考勤管理制度:

  考勤管理制度是为了严肃每次考勤会议而特意制定的一项内容,其主要目的在于培养部门成员的时间观念,让部门成员能够理性而严肃地对待每一次会议。

  1、会议施行自主签名制度,由副部长负责统计,整理,备案。

  2、部门成员必须提前五分钟到达会场,不得早退,不得旷会,不得不顾缺席;请假者需说明请假的理由,负责人同意方可,否则按缺席记;迟到三次者算一次缺到,缺席三次以上者算自动退出部门。

  3、每人每以二十分制为基础。会议缺到者—5分,迟到者—3分,代会者—1分,请假者—1分;值班缺席者—5分,迟到者—3分,代会者—1分,请假者—1分。

  4、每次会议,部门成员必须带好会议记录本,随时记好会议内容。

  二、活动管理制度

  活动管理制度是为了能在活动开展前后,更为有效地将活动进行下去,达到活动开展的.最终目的而进行的一项规章制度,其目的在于让活动的相关程序能有秩序的完成。

  1、 活动准备中,部门成员不得无故推脱活动相关责任,必须按质按量完成。

  2、 活动进行时,部门成员应坚守自己的岗位,不得无故缺席。

  3、 活动开展后期,部门成员要对活动进行总结。

  4、 参与人员的名单将一并记录档案中,实施加减分制。

  5、 在每学期期末考核时,部门内部评选出最佳表现奖和优秀个人奖。

  三、奖罚管理制度

  奖罚管理制度是为工作在进行中严肃本职工作纪律的保障制度,也为各种“评优评先”提供依据。

  1、每月工作在会上评价一次,评出优秀者当面提出表扬,并记入“五四评优”考核。

  2、在开展活动时,积极参加活动者+1分。成功完成任务者+3分。

  4、部门成员积极撰写策划、广播稿、新闻稿的各+1分,被采纳并发表的+3分

  5、部长分配任务时,未完成任务者按情况分别扣除1、3、5分不等。

  6、缺席3次着无权进行“评优评先”的活动。

  7、部门职位实行竞争上岗,表现优秀的优先考虑,并推荐参加“双代会”。

  四、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是为统一内部成员思想和规章的有利条件,其每做一件事都将记载,整理备案。

  1、部门全体成员必须遵守部门章程,遵守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策。

  2、部门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个人做损有部门形象,声誉或破坏部门发展的事情。

  3、部门鼓励成员积极参加部门决策和管理,鼓励成员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4、成员必须维护部门纪律,对任何违反部门章程和各项规章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5、人事管理施行量化制度,依据统计,整理的考勤结果以及个人考核分给予表扬,警告,批评,的处分。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篇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校校园环境的管理,创设良好育人环境,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校内环境及所处周围环境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是教职工和学生工作、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应做到环境整洁优美,风气积极向上,设施完好,秩序正常,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

  第四条 在学校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是校长工作的重要职责。校长应该负责将校园环境建设列入工作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校校园环境的管理状况列为对校长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 校园内教学区、体育活动区、生活区和生产劳动区等布局应合理,避免相互干扰。

  学校校舍应坚固、适用,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维修。

  学校校园要绿化、美化。

  第六条 学校要形成方向正确、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校风。

  计划,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经批准,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

  第八条 要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

  国旗要合乎规定,无破损、无污迹、旗杆直立,位置适宜。

  第九条 学校要按规定悬挂领袖像,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和世界地图,张贴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守则,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板报、阅报栏、供展览用橱窗,开辟图书室、阅览室、团队活动室和教育展览室。

  第十条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中进行宗教活动,不允许在学校向学生宣传宗教。

  第十一条 严禁宣传暴力、凶杀、色情、恐怖、迷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在学校中传播。坚决抵制赌博、酗酒、不健康的歌曲和封建迷信活动对学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校园内从事以师生为消费对象的盈利性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在教学设施,饮水饮食,取暖、用电,开展体育、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等方面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师生安全。

  学校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财务、档案、食堂、宿舍、各类专用教室、传达室等部门和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管理。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护校。

  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非学校及学校人员的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或穿行学校。经许可进入学校的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公共卫生制度。

  校园要整洁、有序。宿舍空气流通,被褥干净,物件安置有序。食堂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厕所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保持清洁。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预防传染病在校园内传播。

  第十五条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依傍学校围墙或房墙构筑建筑物。

  不允许校园周围的建筑影响学校教室采光、通风。对已经造成影响的,应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期治理。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周围从事有毒、有害的污染(包括噪声)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设立精神病院、传染病医院。对已经造成危害和影响的,应要求其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期治理或搬迁。

  第十六条 执行文化部、公安部的规定,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门前200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营业点。不允许在学校门前和两侧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第十七条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所属地域内放牧、种植作物、打场、堆物、取土、采石。

  严禁在校园内建造、恢复祠堂、庙宇、坟茔等。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应依具体情况,按以下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属学校行政管理不当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令其限期改正;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一定影响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校长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后果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后果严重的,提请政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属工商管理范畴的,提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有关法规处理。

  (三)属民事范畴的,提请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报请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五)对构成犯罪的,交由政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认真执行和维护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第七篇

  1、目的

  建立公司环保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和噪声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使生产不致对周围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

  2、范围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环节及生态恢复

  3、责任

  环保科、生产部及各生产车间。

  环保科责任:负责公司环境监督和确保环保设备正常运行。

  生产部责任:负责维修环保设备,使其能正常运行,确保“三废”得到正常排放。

  生产车间责任:确保本车间环保设备正常运行。

  4、内容

  4.1 “三废”定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或有害影响的废水、废气、废渣。

  4.2生产部具体负责日常的“三废”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4.3设立“三废”处理人员岗位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

  4.4环保科负责维护环保治理设施,在环保治理设施一旦出现故障时,有“三废”外排的生产工序必须停产,以杜绝污染物排放的出现。

  4.5定期进行环保技术业务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水平。

  4.6搞好工厂绿化,改善生产区及周围环境,接受市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7废水方面

  4.7.1车间产生废水直接进入废水处理池经冷却后循环,经处理达标再利用。

  4.8废气方面:导热油加热炉燃煤产生的烟气经水膜除尘器处理通过烟囱排放,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凝气体经收集后送入导热油炉燃烧处理。

  4.9导热油加热炉产生的煤渣全部出售作建材原料。

  4.10原料泵及引风机等动力设备采用产房屏蔽、绿化隔音及减振等治理措施。

  4.11公司内原料必须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贮存、保管等,不得对生产区及其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5、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予以警告、批评、罚款或责令赔偿损失。

  5.1放松管理,玩忽职守造成环保事故者;

  5.2挪用治理污染费用、设备和物资者;

  5.3对监督检查及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者;

  5.4有污染防治设施无故停用或任意拆除造成污染者;

  5.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环境管理人员;

  5.6对污染事故迟报或隐瞒不报者;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篇

一、办公室及办公区域内的所有环保设施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

  二、办公室配置垃圾桶3个,设置可回收、不可回收及污染物标识,对办公垃圾分类进行处理。

  三、办公大楼每层配置消防栓4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4个,灭火器材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换。办公室组织全体工作人员熟悉掌握相关的消防知识。

  四、对办公大楼每层卫生间内配置的节能水龙头和冲便器,办公室负责要求全体工作人员正确使用和出现故障及时向后勤人员汇报进行维护检修。

  五、办公楼大院内的`绿化喷灌设备由专人根据季节和实际情况定期开放,并进行维护。全体工作人员遵照有关规定爱惜维护设施。

  六、办公大院内的垃圾箱均按照可回收、不可回收及污染物标准设置,委托环卫部门定期回收清理。

  七、办公用品、用具的更换由专人负责认定,尽可能提高使用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第九篇

  为了加强学校环境治理工作,促进校容校貌建设,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结合学校实际规定如下:

  一、保护树木花草及园林设施

  1、严禁在校园及这些设施上涂抹乱画。

  2、爱护花草树木、严禁践踏草坪、折枝摘果,教学楼区域内不许打排球、篮球、不许踢足球。

  3、不得在教学区内追逐打闹和进行可能损害橱窗、树木等设施的各种活动。

  4、保持校园清洁,不随意乱扔纸张及各种废弃物,随地吐痰,负责卫生的各班要按时清扫。

  5、凡有破坏学校花草树木及教学设施的,除进行赔偿外,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二、维护教室内秩序

  1、在校内行走要靠右侧,不得多人并排行走或勾肩搭背,不准追逐奔跑。

  2、在校内须保持肃静,不准大声喧哗。

  3、不准乱扔废弃物和随地吐痰,废弃物要投入垃圾箱。

  4、做完间操或全校大会结束后,各班须按秩序进入教室,不得拥挤,以免发生伤亡事故。

  5、爱护室内设施,不准坐、踩管道,不准破坏桌椅。放学后,值日生要及时关闭门窗和关灯。如因门窗未关,玻璃损坏,按规定赔偿。

  6、要注意保护校内标语牌。不得在墙壁上乱写乱画,更不准破坏。

  7、不准在校内玩任何球类或从事其它体育活动。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心的整体形象、维护工作环境以及维护员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中心卫生事宜,中心及公司全体人员须一律遵照执行。

  第三条凡新进员工,必须了解清洁卫生的重要性与必要的卫生知识,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宣达。

  第二章办公室环境卫生

  第四条办公环境是中心员工进行日常工作的区域,办公区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喧哗,办公区域内不得堆放杂物。

  第五条办公桌上办公用具和办公文件在未使用时应放置整齐。

  第六条办公区内办公桌椅由使用人负责日常的卫生清理和管理工作。其他公共区域由办公室卫生值日人员负责清洁。

  第七条原则上办公桌椅每天清洁一次,地毯和墙面每周清洁一次。

  第八条卫生值日工作每周轮值一次,各办公室安排好卫生值日名单并报综合办公室备案,综合办公室负责检查监督卫生工作。

  第三章实验室环境卫生

  第九条实验室环境是科研人员进行日常科研工作的区域,一个整洁良好的实验室环境有助于科研人员保持良好的工作心情,有利于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科研成果的取得。

  第十条实验室实行安全卫生责任制,由实验室负责人指定专人担任实验室的安全卫生责任人,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内的安全和卫生工作,以及设备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实验室应保持实验台面和实验室地面的干净整洁,实验设备干净且维护良好。

  第十二条实验器皿和实验容器做到用后及时清洁,非使用状态时保持器皿和容器的干净整洁。

  第十三条实验服定期清洗,保持干净,不穿时挂在指定位置或放置于更衣箱内。

  第四章员工宿舍环境卫生

  9 / 18第十四条员工宿舍是中心提供给员工生活休息的场所。凡住宿人员有责任有义务保持宿舍内部的环境干净整洁,给自己创造一个良好的休息环境。

  第十五条宿舍环境的好与坏,同时也体现了住宿人员自身素质及对自我的要求。

  第十六条宿舍要求保持地面、桌面清洁,卫生间保持干净,屋内物品放置整齐。

  第十七条屋内经常保持通风,以保证空气的新鲜,防止异味出现。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对办公区域和实验室及员工宿舍的卫生和安全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将作为部门或个人绩效考核的参考因素之一。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综合办公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评价

  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第十四条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审查

  第十五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

  13 / 18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第十九条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六)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

  (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第四章跟踪评价

  第二十四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三)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四)跟踪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编写而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二)对依法应当附送而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第三十三条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一篇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校内环境与卫生管理,给师生员工制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促进我校两个文明建设,依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法。

  二、校内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聘请保洁人员或托付保洁公司详细实施。

  三、校内环境与卫生管理,是一项常常性、群众性的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亲密协作,相互协作。各单位要利用各种宣扬工具,实行不同形式,常常宣扬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与卫生管理的法规和科普学问,提高师生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爱惜校内、爱护环境、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

  四、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与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阻碍、阻挠保洁人员履行职责。

  其次章校内环境管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干净、美观,全部广告、海报、消息等应一律张贴在广告栏内,严禁在校内墙壁、公共设施或树木上乱贴乱画、乱涂乱刻及钉挂物品。在校内内设置广告、标语牌、画廊、厨窗、标志牌及悬挂过街条幅等须报学院主管部门审批,且应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与四周环境相协调,并由有关单位定期修理、油饰或者按期拆除。

  六、因建设等需要挖沟破路、架杆走线、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施工的,须提前报学院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工地应当设置护墙(栏)或者围布遮挡,有文明标识,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施工或堆放物料。工程竣工后,应准时清运渣土,清理和平整场地。

  七、在校内内设置商业摊点、电话书报亭应经学院统一规划、布置,校内严禁叫卖、饲养家畜家禽。

  八、禁止在校内内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需拆除的,须报学院主管部门批准。

  十、校内内水电暖、通讯设施及道路、场坪等地,有关部门应常常巡察,准时维护,防止跑、冒、滴、漏,消退事故隐患。

  第三章校内卫生管理及设施建设

  十一、校内卫生的清扫保洁工作,按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校内主要环境道路、人行道、花坛绿地及生活区,由后勤服务公司校内管理中心负责。

  (二)建筑施工工地由国资处负责,施工完毕应将卫生清理洁净方可交工验收。

  (三)同学宿舍卫生由同学处负责,学院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各单位负责。

  十二、校内道路及人行道等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清扫,做到全天保洁,清扫作业应避开师生员工上下班(课)和人流高峰时间。

  十三、在校内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乱扔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及包装纸盒、袋等废弃物;

  (四)冲洗车辆;

  (五)在会议室、办公室、图书馆、礼堂等公共场所吸烟。

  十四、食堂、食品出售店(点)等饮食和服务行业的卫生工作,由公司相应中心负责管理。在公共场所从事经营的单位,必需依据市防疫站的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从事经营的单位或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必需进行查体,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病毒性肝炎(不含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痢疾、伤寒、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师生和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四章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

  十五、校内生活垃圾应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地点收集和倾倒,并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校内经营性或对外开展有偿服务的单位以及家属区的生活垃圾实行收费清运,须向后勤服务公司交纳卫生管理费。

  十六、校内各单位、家属区住户在工程建设、修理和装修时应按规定交纳垃圾清运费或自行清运。

  十七、医院及有关单位产生的易燃、有毒和含有放射性及危急性的废弃物,必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随处遗弃、倾倒。

  十八、清运垃圾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产生的垃圾当日清运,不得积存;

  (二)装运现场必需清扫洁净;

  (三)清运中不得沿途遗撒。

  十九、对垃圾箱(桶)、垃圾收集站(点)应定期进行灭害消毒,防止污染环境和蚊蝇孽生。

  第五章工作质量标准

  二十、环境卫生

  1、主路面:路面洁净、无浮土,路边无积土,无丢片丢堆现象。夏季雨后一天路面不能有成片积水。冬季雪后准时清扫,小雪一天内清完,中雪三天内清完,大雪五日内清完。积雪全部清到绿地、树盘内,不得在路面积累。

  2、人行道:保持清洁,无浮土、烟头。路面不能有成片积水。冬季雪后准时清扫,小雪两天内清完,中雪六天内清完,大雪十日内清完。积雪全部清到绿地、树盘内,不能在路面积累。

  3、土地面:每天清扫一遍,保持洁净。地面不能有废物积累。更不能有成片积水。冬季雪后准时清扫。

  4、硬化地面:洁净无浮土,无垃圾积累。雨后一日无成片积水,冬季无积雪。

  5、果皮箱:箱内垃圾每天清理,箱体要保持清洁美观,无痰迹污垢灰尘。加强日常维护,确保箱体完好无损。

  6、垃圾清运:垃圾道、桶的垃圾日产日清,无焚烧树叶、杂草等物。垃圾点内外洁净,垃圾准时清运,无散落垃圾。

  7、绿化区域:无烟头、纸屑、白色垃圾等杂物和枯枝、成片落叶等。

  8、其它:校内清扫范围内全部地方保证无人畜粪便,无垃圾污物,无砖头瓦砾,无纸屑果皮核,无坑洼污水,无杂草丛生,无乱贴乱画,乱钉牌匾。

  二十一、楼内卫生

  1、厕所:地面、墙壁及瓷砖清洁,无污水、无污垢、无杂物;小便池清洁无尿碱、无异味、无水锈;大便池通畅,无污迹;门窗、窗台、玻璃、暖气、灯具洁净;洗手池、墩布池清洁无污物;厕所内无跑、冒、滴、漏、堵;各种设施完好;遇有天气变化时,留意爱护门窗,防止损坏;冬季(包括寒暑假期间)留意检查门窗,留意厕所室内保温,防止上下水系统冻结。

  2、楼道楼梯:地面墙壁清洁,无杂物、无污迹。门窗、玻璃、楼梯、楼道、扶手及装饰物清洁,无积尘、无污迹。垃圾桶准时清倒,清扫工具放到指定位置,摆放整齐。遇有天气变化时,留意爱护门窗,防止损坏。垃圾道无积累、堵塞现象。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二篇

  第一条:目的

  为营造整洁、舒适的办公环境、创立礼貌、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规范办公环境卫生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办公区域的卫生管理与办公设备的使用维护。

  一、各公司部门卫生区域划分:

  ①泸州十建负责办公楼(以楼梯阶划分)南片场地及一楼卫生间的打扫;

  ②策划部负责本办公室门前走廊至楼梯阶;

  ③林鑫公司负责办公楼北片场地的打扫;

  ④财务部与采购部负责二楼楼梯阶以南的走廊卫生打扫(财务部周一、周三、周五;采购部周二、周四);

  ⑤办公室负责楼梯间以北的走廊;

  ⑥长达岚皋监理公司负责楼梯间以北的走廊及二楼至三楼的楼梯阶卫生打扫;

  ⑦工程部负责楼梯阶以南的走廊卫生打扫。

  二、日常卫生清扫工作安排

  1、每一天上班前,按时清理各自职责卫生区的卫生工作,并坚持卫生清洁。

  2、随时坚持地面、墙面及其他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不乱丢垃圾、不吐痰,不乱张贴,能及时清理污物。

  3、所负责的卫生区域走廊及阶梯,至少须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保证地面无污物和其他剩余遗留垃圾。

  4、使用会议室的员工应爱护会议室设施、坚持会议室的整洁,会后应将座椅归还原位、摆放整齐,及时清理会议产生的垃圾,关掉电器、照明电源。

  5、办公区域所有的绿化植物由就该负责区域的公司定期进行一次叶面清理与维护工作。

  第四条:监督与奖惩

  1、公司办公室不定期对公司负责区域的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环境卫生问题,第一次劝导职责人进行及时整改,第二次要求责令整改同时通报其直接上级,第三次对职责人给予一周办公区域卫生打扫的处罚。

  2、每周由办公室人员对各公司负责的区域的环境进行检查,如有发现不贴合以上要求,一次罚款10元,请大家做好自律。

  3、公司办公室人员必须以身作则,理解所有同事的监督,发现有违规定的行为,可向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反馈。同时,公司办公室理解员工对于其他人员的环境卫生维护方面问题的反映与投诉。

  4、惩罚只是手段,创造良好办公环境才是我们真正的目的,期望大家共同努力,搞好工作环境卫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注册等工作。

  第四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IS0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注册及对培训机构的认可。

  第八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

  第三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

  第九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须经环认委认可;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工作的人员及相关培训课程须经环注委注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须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十条拟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认证的组织)可以自主选择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和认证机构分别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和认证。

  第十一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据ISO1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在进行现场审核前应运行三个月以上;

  (2)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第十二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在申请认证审核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该组织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

  (2)该组织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组织在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处罚的证明。

  为了加强对环境卫生工作的长效管理,坚持不懈地搞好企业礼貌卫生创立工作,营造清洁、卫生、礼貌、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增进员工的身心健康,根据企业原有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礼貌卫生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三篇

  一、加大产品结构调整力度,依据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按期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审计并自觉实施清洁生产,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

  二、要建立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健全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并纳入正常管理,记录环保设施的运行数据并建立环保档案,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加强生产技术和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充分利用好各种资源、能源,提高原料、能源利用率,不产生或少产生废弃物。凡是通过检修、更换设备能够解决污染问题的,要及时停产检修、更换设备。

  四、必须在查清污染现状和排污底数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付诸实施。周围居民和企业员工对环保工作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五、现有化工企业的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实行以新带老的原则,一并解决新老项目污染问题,确保增产不增污。

  六、与原辅材料供应方、协作方签订的原料供应服务协议中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危险化学品包装、运输、装卸等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和环保要求。

  七、挥发性原料、产品的储存必须采用密闭设施,储罐必须设置呼吸阀、压力调节装置或采用内浮顶储罐,原料、产品装卸要采取回收处理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八、挥发性原料、产品在输送、储存过程中,安全阀、管道、容器中排放的气体必须回收或采用其他合理有效的处理措施,取样分析要采用在线闭路采样。静密封点泄漏率保持在万分之五以下。

  九、生产装备符合相关清洁生产标准中国内清洁生产先进要求,设备运行无故障,设备完好率要保持在98%以上。

  十、企业对排放的废气必须采用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生产原料、产品的装卸要采用自动密闭装卸设施。生产设备所有排气口排放废气必须全部收集并采用回收、吸收、吸附、催化燃烧等合理的措施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严禁不经处理直接排放。

  十一、对散发恶臭污染物等化工异味的设施必须采取密闭处理,并对恶臭污染物采取净化回收措施处理,以达到企业厂界外无化工异味的要求。

  十二、各生产装置排出的废水,必须在清污分流的前提下进行有效处理并达标排放。废水输送管道及废水储存、处理设施必须采取密闭措施并设置废气回收处理设施,防止化工异味气体挥发。

  十三、企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分类。厂内固体废弃物的临时储存场要依据《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要求建设,固体废弃物在厂内的临时贮存场应设置防止渗漏、密闭防止化工异味气体挥发以及污水、废气回收处理设施。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十四、对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可用尾气,不参加化学反应或反应过剩的化学介质,都要回收利用或处理,严禁直接排放。

  十五、对生产和设备检修中产生的废酸液、废碱液、残液或有机溶剂,必须做到本厂分档、循环套用于生产,或者经过加工处理后出售给具有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对设备检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要统一收集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十六、各废气排放点源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十七、国家、省颁布新的标准后执行新的排放标准。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四篇

  一、校内环境管理

  1、提倡爱校如家的美德,自觉管理校内的一草一木和公共设施,为创建美丽宜人的环境作贡献。

  2、杜绝乱摆乱放恶习,自觉做到自行车停放在车棚内或指定的.地方,长期保持公共场所干净。

  3、不随地堆放杂物,不任凭晾晒衣服,不乱抛乱丢废品杂物。

  4、爱惜花草树木,发觉有意破坏者要制止,要报告,要帮助学校保卫部门惩罚到位。

  5、养成良好卫生生活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壳纸屑,不攀枝摘花,不在校内摆摊叫卖。

  6、留意仪表端庄,在教学区内,不准打赤膊、赤脚,不准穿拖鞋、背心,不准高声嬉闹、追赶。

  7、上课期间,不准货运机动车入内,摩托车入内不准鸣喇叭。

  8、听从学校封闭管理,上课期间同学不准强行进出,更不准翻越围墙,因此造成的一切意外事故由各人负责。

  二、学校绿化、美化、亮化、净化的常规管理

  1、成立主管校长为首的“四化”(绿化、美化、亮化、净化)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选用思想好,乐吃苦,责任感强的专业人员从事“四化”工作,确保学校每天处于迎检状态。

  3、绿化区要进展常青树和宝贵树种,扩大草坪面积,力求树木花草合理种植,科学培育,使之树状美观,花形绚丽,为建设花园式学校做好每一项工作。 4、面对学校实际,作好整体规划,做到一处一景,把树木、花草、盆景及各种路灯有机结合起来,形成风格各异、整体美丽的格局,向高层次目标跨越。

  5、加强管理人员整体素养和专业培训,要求依章养护管理。对卫生包干区负总责,该冲的冲,该扫的扫,该抹的抹,该擦的擦,确保长期整齐清洁。

  6、政教处和总务处要对校内环境管理负责,既管内,又管外。校内的杂物垃圾准时拖运,外面的干扰破坏要准时遏制。长期确保校内平安。

  三、校内环境爱护管理制度

  1、校内的环境爱护是“环境育人”的重要环节,既关系到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又关系到学校在人们心目中的政治影响,做好这项工作,利国利民,要舍得用人花钱。

  2、正常工作和休息时间,要保持校内宁静。不准有人大声吼叫,不准敲锣打鼓,不准燃放鞭炮烟花,违者要处以重罚,各班、住户保证该项工作件件落到实处。

  3、全校师生家属不得乱倒垃圾,乱抛废物。因修理装饰要污染环境的垃圾杂物必需准时处运,谁发生谁负责。

  4、任何人不得在校内内养家畜和宠物,发觉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5、老师家属不得在校内空地随便开垦草地。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五篇

  为营造一个整洁、舒适的办公环境,改善各科室卫生状况,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特制订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环境管理方针

  预防污染,保护环境,遵法守纪。全员参与,节能减废,永不满足。

  二、环境管理目标

  降低对水体的污染,污水排放率为零。固体废物分类保管,固体废物回收率100%。降低能源消耗,每年节水,节电率5%。

  三、环境管理目的

  对于环境因素有关的运行与活动的有效控制,确保其符合环境方针、目标的实现。

  四、环境管理使用范围

  各相关部门

  五、环境管理的具体事项

  (一)办公室的环境管理

  各科室的办公室内要做到窗明、墙洁、地净。

  及时擦拭桌面、书柜、沙发、茶几、窗台、玻璃等,确保桌椅、地面、电脑、墙面、墙角等干净明亮,无积灰、无挂尘、无丝缕、无纸屑、无死角,无乱贴乱挂现象;

  及时清洗茶具、烟灰缸等,做到干净无垢;文件、资料、纸张、报纸、文具、杂物等尽量堆放有序、整洁美观;

  及时开窗通风,室内无异味。各工作人员要保持公共场所及工作环境的整体卫生,各科室落实卫生责任人,要日清日洁,每月底进行卫生大扫除

  (二)车间环境管理

  1)每天进入生产车间要穿好工作服,戴好口罩、手套等一些安全劳防用品,工作前十分钟先把自己的工作岗位进行清洁擦拭,以保证工作场所干净整洁,更能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

  2)丸片工作人员不得留长的手指甲,工作服不能随意穿出工作区外。

  3)丸片生产人员每进行完一种型号的产品后,要到安全区域清洁双手和工作服上残留的物料后方可进行另一种型号产品的作业。工作时不能随意窜岗,以保产品质量稳定。

  4)员工在工作时要保证工作台面的整洁,垃圾要要随手放进垃圾桶内,不能随意丢弃。

  5)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艺条件生产,降低损耗,减少废物,废料的产生。

  6)丸片开机人员严格做到上料前确认检查模具,模芯的正确性,减少不合格品及返工品的`产生,从而减少能源的浪费。

  7)丸片工作人员用来清洗器皿或者加工配件的丙酮和无水乙醇等一些化学试剂,清洗结束后不能随意乱倒,要倒入指定的容器内,进行回收重复利用。避免废液的排放污染环境,保持良好的工作场所的环境。

  8)当天剩下的边脚料不得随意丢弃。要用药包纸包好并标注名称、粒度、日期后放入指定的储存盒内,便于以后统一管理。

  9)每天下班前前十分钟要把自己的工作区域大扫干净,工作台上的用具,物品进行定位放置,工作台一定要擦拭干净当天的粉尘或物料不得残留,确保第二天的工作环境整洁无污物。一切整理好之后方可离开。

  10)每位员工要注意讲究个人卫生,衣着得体大方。

  11)每位员工都应树立节约用水,节约用电的意识,及时关掉电灯,空调、电脑,机器等电源,以减少能源的消耗及事故的发生。

  六、环境卫生的监督稽核

  公司并成立卫生小组定期进行检查监督,进行评分、考核,公开评比结果,并与奖惩制度挂钩。望各为员工积极配合,做好6s工作,保持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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