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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通用10篇)

时间: 2024-07-15 22:06:57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第一篇

  为提高“三资”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知识水平以及技能,更好地适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提高管理人员素质,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科学、合理、有序地使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防止村组集体资金流失,加强对各社区(村)项目的有效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确实维护好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培训方案。

  以十七届四中、五中和中纪委十七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曲靖市麒麟区村集体资金资源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三资”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专业水平和实践技能,进一步提高管理人员素质为,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更有合理规范,着力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新机制,保证农村集体“三资”存量科学使用、保值增值。通过清产核资、建立和规范“三资”台帐、完善“三资”管理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农村民主管理水平,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为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提高相关“三资”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专业水平和实践技能,高质量促进“三资”管理有效有序进行,科学、合理使用好资金资产和资源。通过培训形成一支业务知识精通,专业水平高,实践技能强的“三资”管理队伍能人。

  各社区(村)“三资”管理人员。

  集中会议室,请有关“三资”管理领导对业务、专业知识及操作方法和程序进行讲解,以式教育为主,自学领悟为辅。

  (一)详细讲解当前农村财务知识,科目设置运用,财务核算和监督等“三资”管理知识。

  (二)学习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系统功能、资产资源管理操作流程和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软件的财务操作流程等内容。

  (三)认真学习西城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和掌握“三资”管理的`应用程序,要求各村制度不但上墙,还要熟记于心。

  (四)学习村级资产、资源处置、评估管理办法,规范资产、资源入账价值,做到统一按程序操作,严格程序办事,不断提高依法理财水平。

  (五)学习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报批、工程管理和验收程序。(六)学习规范的现金存款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做到债权债务管理有序、合理,档案管理规范,财务公开到位。

  (七)加强会计知识和会计电算化的学习,提高会计人员的实践操作技能。

  (八)学习“三资”清查方法、操作程序和制度。

  1、培训期间,手机等通讯方式一律调为静音。

  2、培训开始前十到场,登记单位名称加姓名签到。

  3、请假必须提前告知相关会场负责人或提交书面材料,经批准后执行。

  4、培训期间不得抽烟,不许交头接耳,保持会场安静。

  5、尊重培训讲师,认真学习,做好培训笔记。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第二篇

  为了适应我国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摸清中央企业“家底”,核实中央企业资产,为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做好企业业绩、绩效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创造条件,国资委决定从2003年9月起分期组织中央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一)全面摸清中央企业“家底”,如实暴露企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二)全面清查核实中央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促进企业解决遗留问题,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

  (三)通过对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核实事业单位资产、权益等状况,规范中央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制度,促进真实反映企业经营实力。

  (四)全面清查核实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规范境外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和财务报告制度,促进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为配合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从2003年9月分批开始,分别用5个月时间完成清产核资主体工作任务,全部工作于2004年10月结束。具体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2003年6~8月)。在对中央企业进行调查排队基础上,提出中央企业分批开展清产核资,制订《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并下发工作文件、报表和工作软件。

  (二)工作部署(2003年9月初)。对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工作部署,明确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落实清产核资工作任务。各中央企业明确或建立相应的组织或办事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组织动作。

  (三)业务培训(2003年9月)。计划组织2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培训班,培训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人员,具体讲解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制度和办法及清产核资报表和软件。

  (四)组织实施。分批组织中央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完成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数据汇总上报等主体工作任务,全部工作于2004年10月结束。

  三、清产核资清查时间点

  为了保证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及国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总体安排,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将采取分期分批方式组织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2002年前已执行或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中央企业,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有关工作要求,做好有关资金核实工作,直接向国资委申报资产损失处理,可不再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申请2003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中央企业,清产核资主体工作时间为2003年9-12月,资产清查时间点为2002年12月31日,全部工作于2004年3月底结束。

  (三)申请在2004年或2005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中央企业,清产核资主体工作时间为2004年1-6月,资产清查时间点为2003年12月31日,全部工作于2004年10月底结束。

  (四)总设在港澳地区的中资企业和其他特殊情况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另行商定。

  (一)账务清理。指以清产核资资产清查点为基准对企业母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各类帐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企业内部资金往来和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二)资产清查。指对企业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核对。

  (三)价值重估。指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四)损溢认定。指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并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损失进行确认。

  (五)资金核实。指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六)完善制度。指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计划,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由国资委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分步实施,有关清产核资的重大问题由国资委研究决定。各中央企业具体组织所属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一)国资委负责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部署,制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及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核查。

  (二)中央企业应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并指定内部有关机构或成立临时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三)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境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具体工作实施按其财务隶属关系组织进行。

  为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中央企业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应认真执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制度规定(另行下发),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二)中央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暴露存在问题。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按有关要求取得合法证据或具有法定效力的经济鉴证材料,不得虚报、瞒报。

  (三)中央企业对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认真清理、分类排队、查明原因,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四)中央企业经批准财务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要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认真加强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五)中央企业通过开展清产核资,如实反映企业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资不抵债难以持续经营的,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分类排队,依法予以合并、歇业、撤销、出售和破产,加快推动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促进提高国有资本总体运营效益。

  (六)除涉及国家的特殊企业以外,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上报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

  (七)中央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及时将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工作组织和意见或建议,通过、情况反映、专题报告或阶段等形式报送国资委(统计评价局)。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第三篇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交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3、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行政事业性收据或农经部门统一设计印制的票据。确保收入有据可查并在一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上交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入账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等直接拨入“中心”账户。

  4、“中心”要经常核查村级有关经济往来账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应做到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主要包括:村(组)干部报酬、办公费用等管理费、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村级不得开支招待费。

  3、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备付金制度,每月由村报账员到“中心”领取不超过1000元的备付金用于日常开支,发生超出备付金限额的支出事项时,村应提前向“中心”提出申请。

  4、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村书记初审,村主任签批,定期交村务监督委员会、村两委会集体审核并加盖监督委员会印章方可入帐。大额开支,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后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

  5、审核同意后的财务开支票据由村报账员负责到“中心”报账。“中心”管理员要加强对原始单据的审核把关,手续不全的单据不得报账入账。

  三、财务预决算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提出当年资金预算方案(包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须履行相关程序,填写农民负担监督卡、开据农民负担专用收据。

  2、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预算方案应张榜公布并报“中心”审查备案。

  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预算方案。确需调整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说明调整原因,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中心”备案。

  4、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四、财务公开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

  (1)财务预算;

  (2)各项收入;

  (3)各项支出;

  (4)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

  (5)债权债务;

  (6)收益分配;

  (7)村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

  (8)其他应向村民公开的事项。

  3、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预算方案,每季度公布收支情况,年末公布预算执行、决算、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4、群众关心的“三资”管理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

  5、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同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公开。

  6、财务公开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中心”负责监督实施。

  五、资产清查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12月份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清查由乡(镇)纪委牵头,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中心”备案。

  3、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六、资产台账制度

  1、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2、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账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4、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5、资产台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中心”负责管理。

  七、资产评估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2、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3、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折旧以及重置成本、获利能力、公开市场价格合理评定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

  4、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并报“中心”备案。

  5、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勿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1、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

  3、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

  4、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设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5、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中心”备案、归档。

  九、资产经营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3、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账核算。

  4、“中心”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和安全和保值增值。

  十、资源登记簿制度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并建立电子文档。

  2、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位置、面积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5、资源登记簿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中心”负责管理。

  十一、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4、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应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中心”审查备案。重大事项应召开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

  5、招标投标方案、招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中心”备案。

  十二、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2、合同应当使用规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应逐户签订合同,颁发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使合同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合同变更。

  4、承包、租赁产生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5、承包、租赁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中心”备案。

  十三、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十四、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岗位责任制度

  1、“中心”受村委托承担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实行电算化管理。

  2、“中心”设主任、副主、总会计、资金会计、资产资源管理人员等岗位。

  3、“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中心”全面工作;

  (2)遵守和执行各项财经制度和法律法规;

  (3)负责做好“三资”管理,“三资”经济合同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

  (4)、负责监督和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

  (5)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中心”的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和高效工作;

  (6)组织人员定期审计和检查各村财务状况,保证集体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

  (7)负责对“中心”人员及村级报账员的考察、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4、副主任岗位职责

  (1)协助主任管理“中心”日常工作;

  (2)负责“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培训;

  (3)协助主任做好“三资”管理,“三资”经济合同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

  (4)副主任(农经站长)侧重于监督和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副主任(财政所长)侧重于资金管理和内部审计。

  (5)完成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5、总会计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坚持按财务制度做好财务核算,如实反映村集体资金收支状况;

  (2)负责对村报账员报送的票据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票据加盖审核同意章予以报账,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票据不予盖章并拒付;

  (3)按规定设置各类账薄,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审核各类票据,编制会计凭证,及时进行电脑记账,按时完成会计月报、年报及其他会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村集体资金的运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负责监督资金会计资金领、核、销工作;

  (5)对村各类经济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及时与资金会计核对账目,定期检查和分析财务指标执行情况,及时反馈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

  (6)建立财务档案,妥善保管各种财务资料;

  (7)加强对电算化微机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财务数据的安全。

  6、资金会计职责

  (1)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各种现金收付业务;

  (2)负责银行存、取款和结算业务;

  (3)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并定期与主管会计核对账目,做到账款相符;

  (4)增强安全意识,采取防范措施,保证资金安全;

  (5)按规定做好收据的领、核、销工作;

  (6)及时提供财务公开的会计资料。

  7、资产资源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建立各村资产、资源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

  (2)指导各村按照民主程序处置各类资产和资源,负责各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方案的审核与监督。

  8、村报账员的职责

  (1)积极配合“中心”的工作人员工作;

  (2)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坚持原则,坚决制止和抵制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在村两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并保证各种财务活动合规合法、真实有效、票据正规,杜绝虚报、冒领和坐支现金;

  (4)及时地将本村集体各项收入上交“中心”村级银行账户;

  (5)定期到“中心”进行报账;

  (6)定期向村两委、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汇报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

  (7)负责本村的财务公开工作。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第四篇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基层社会稳定,根据省、市文件精神以及《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泰海委农〔20xx〕21号)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制度。

  凡镇所辖范围内的村(社区)、组以及村(社区)、组以集体资产或土地为纽带改造而成的社区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执行本制度。(以下简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包括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企业改制回收资金,资产变价收入,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2、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备用金管理制度,按规定留存不超过10000元的备用金(含组级备用金)以供日常开支,其余款项统一纳入镇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备用金不足时,及时报账。

  村组两级付款,须经村负责人签字,农经站、分管领导把关,镇主要领导审批。涉及群众分配资金,一律由村组提供花名册和具体金额,农经服务中心会同村总账会计交银行打印存单或一折通。村组各项工程款结算一律按照工程协议书(合同)的内容要求,办理转账手续,不得支付现金。

  3、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须在3日内解缴到镇财政专户,严禁坐收坐支、以收抵支、白条抵库,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所有收入在规定时间内不解缴入账的,由经手人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4、村(居)干部因公外出预借现金必须经村主要负责人批准,公务完毕后,其预借款项在2日内与会计结清,个人私事一律不得借款。村组集体资金不得对外出借或为他人提供质押、担保。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济活动,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按年度编制收支预算计划,提前作出用款预算,经村两委和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农经站备案。

  2、严格费用支出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由理财组长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经村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方可付款,报镇农经服务中心审核后入账。无时间、无用途、无经办人、无审核人、未理财、未审批的票据不得入账。

  3、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村级高负债发展,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负债的,须在落实偿还措施,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镇分工干部组长审核把关,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应当编制当年的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预算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农经站审核。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审核通过后的预(决)算方案应张榜公布。

  2、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3、预算一经批准,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保证预算顺利实施。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开,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需增加支出或者调减收入,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

  四、财务公开管理制度

  1、财务公开的形式:各村(居)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2、财务公开的内容:

  (1)财务预算情况。年初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村(居)集体年度财务收入、支出预算方案,包括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2)财务决算情况。年末根据当年财务收支实际,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及情况说明。

  (3)村(居)集体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按财务制度规定所发生的各项收支情况。收入部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各项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变价收入、集体建设用地收入、其他收入(利息、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盘盈收入等);支出部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支出、“四属”户补助费、计划生育费、报刊杂志费、电话费、水电费、村级办公费、会议费、村干部保险费、差旅费、交通补助费、学习培训费、离职干部退养费、在职、离职干部慰问费、民主理财人员误工补助、奖励资金、公益事业经费、其他支出等项目及金额。

  (4)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情况:村级债权债务情况、本期新的.举债及产生过程、村级收益及其分配情况、村级集体资产处置情况。

  (5)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标准、总额及使用、管理情况。

  (6)土地征用面积、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款分配、管理等情况。

  (7)新农村项目建设资金筹集、使用情况。

  (8)村级民主理财及财务审计情况。

  (9)其他应公开的财务事项。

  3、财务公开的程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公开榜必须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及村勤廉督导员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印章,报镇农经站审核同意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

  4、财务公开时间:村(居)级财务每月公开一次,每次公开时间为次月的15日前,组级财务每半年公开一次,公开时间为1月份与7月份的15日前;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热点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五、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1、集体资产是指村及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拥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资源性资产。

  2、村(居)组集体资产要逐项逐件登记,健全明细台账和使用登记薄,实行分类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对已形成报废或处置的集体资产应及时清理,并按报批程序办理核销手续。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三资”清查盘点,对清查盘点情况要及时登记,对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向全体村(居)民公开,并上报农经站存档一份。

  3、资产、资源评估。一是资产、资源转让、出租或合资联营等,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变更时,必须进行价值评估,并报经有权部门确认,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或变更的依据;二是集体资产、资源评估要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面积在5亩以上的资源评估必须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少量资产、资源的评估由镇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评估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会议确认,并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三是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资产、资源(含荒地、荒滩、废沟塘、圩堤、水面等),其承包经营权的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案必须经村(居)“两委会”、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交由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监督,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向全体村(居)民公开;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由相关部门鉴证或公证并报镇农经部门备案,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上述资源性资产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含土地流转,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以罡政发〔20xx〕6号《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意见》文件为准),每亩年租赁费不得低于800元,且应建立租赁费自然增长机制,原则上实行先缴款后承包。

  4、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经营所得要纳入村(居)账务核算,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5、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定期对集体资产、资源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六、招投标制度

  村组集体资产购置、租售、资源性资产发包及租赁、工程项目(除必须到市区招投标交易中心以外)只要标的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都必须到镇履行招投标程序,公开竞标。标的在3万元以下的由村按招投标程序公开竞标,吸纳一定名额的村(居)民代表到场参加,并由镇招投标领导小组派员参与,招标结果及时向村(居)民公开。

  七、票据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票据据统一使用“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收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要使用农民负担专用票据,任何村(居)个人不得自制、自购其他收款收据。

  2、票据领用实行以旧换新且要求连号、连本使用,同时将票据使用情况在“镇村组结算凭证使用登记簿”中一一记载。

  3、每月村组报账时应将收款票据及“镇村组结算凭证使用登记簿”一并带至农经服务中心,以便审核。

  八、账务结报制度

  村总账会计、出纳人员要严格审核原始凭证,符合规定方可予以付款、转账,并编制记账凭证,每月30日前到农经服务中心报账。中心根据各村上报的账、表、据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记账凭证要素是否齐全,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库存现金与日记账是否相符,是否执行备用金限额规定。审核人员对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加盖审核章,对审核中发现的票据手续不全等问题中心记账人员有权退回补办手续。

  九、其他管理制度

  1、档案管理制度。各村要配置档案柜,建立档案室,对村组所有财务资料、各业合同、工程协议、文书档案等资料进行统一存档,指定专人保管,以便备查。

  2、离任审计制度。村主要干部离任由镇根据实际情况派出审计小组或由镇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离任审计。

  3、土地补偿费管理制度。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工资报酬、支付村组开支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征地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情况要定期向村民公开,接收群众监督。

  4、合同管理制度。各类合同的签订要做到主体合法,文本统一,责权明确,台账齐全。合同文本、台账经鉴证后,上报镇农经站备查。

  十、责任追究制度

  各村(居)应严格遵守“三资”管理制度,村党组织书记、村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村总账会计为直接责任人。对执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将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成立民主理财组织,不定期公布账务;

  (二)不及时上缴集体收入,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每发现一笔坐收坐支现象,处罚当事人坐支金额的10%,罚没款上缴镇财政,坐收坐支金额较大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凡截留或挪用集体收入达一定时限或金额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不严格履行开支审批手续,弄虚作假;

  (四)违规签订集体资产使用协议,违规处置集体资产;

  (五)擅自减免应收款项,截留、平调、挪用、私分集体资产;

  (六)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一、其他

  1、本制度中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2、本制度由农经站具体组织实施,其他各部门密切配合;镇纪委、监察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村组财务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相符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第五篇

  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规范村的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管好、用好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关于加强农村“三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全乡村级财务实行“四不变”、“六统一”的管理制度:即村集体经济资金所有权不变、资金使用权不变、资金收益权不变、资金审批权不变;全乡实行统一财务制度、统一审核凭证、统一集中记账、统一集中货币资金管理、统一财务公开、统一建档管理。

  第三条大畈乡人民政府负责对全乡村级资金、资产、资源的规范化管理,具体由大畈乡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组织实施,下设大畈乡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三资”管理中心),通过服务行为对全乡农村“三资”进行指导和管理,具体职能是:

  (一)审核、监督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情况,指导各村管好、用好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二)审核收、付款凭证,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拒绝报账。

  (三)管好各村集体货币资金。反映和监督货币资金的保管和使用。不得平调、挪用、借支和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抵押和担保,不得对外出借,不得对外捐赠。

  (四)记好各村会计账目。做到“账账、账表、账实、账款、账证”五相符。

  (五)每月报账后,统一使用“三资”智慧监管系统自动生成的《村级货币资金收支明细公开表》或现金日记账张贴到村公开栏,公开表应经村财务负责人和村监督委员会主任(以下简称村监会主任)签字;对土地征用费等群众关注事项要专项公开,公开表也应经村财务负责人和村监会主任签字。

  (六)指导各村民主理财和村内部审计工作,及时纠正私设“小金库”、现金坐支等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贪污,挪用等违法乱纪行为。

  (七)及时做好会计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

  第四条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本村“三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一章财务预决算制度

  第五条各村的财务活动实行计划管理。在编制财务预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情况,并进行分析。

  第六条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年度重大财务事项和工程建设,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其预决算和相关合同、协议应交乡“三资”管理中心一份,以审核监督款项的支取与合理使用,并作记账时附件入账。凡不上报的不予支付。同时,应在公开栏中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各村的所有货币资金必须统一交乡“三资”管理中心管理。严格实行权、账、钱分开管理的原则,规范银行(农商行)存款管理,严禁多头开户,一切现金收支由村报账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直接经手现金、存款业务。

  村集体经济收入必须填开“浙江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不得使用任何市场上购买或自制收据。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浙江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

  村集体经济兴办公益事业,资金不足,确需举债的,必须附经过村两委会议研究提出方案,提交村民(社员)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列席)表决通过(借款金额10万元以上需提交乡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签字生效后,与出借方签订借款合同(协议)书,方可入账。

  第八条坚持收支两条线,村现金收入应及时全额送存当地村开户银行(信用社),不得直接用于支付报销业务(即坐支)。要定期、不定期盘点备用金实存数,以确保制度执行与资金安全。

  第九条健全村级支出制度。为做好线上支出审批,村级小额零星开支原则上拒用现金支付,一律用公务卡进行支付。村级2000元以上的支出通过转账结算。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现金支付的,需上报乡三资“管理”中心核准。

  第十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多头存款、不准白条子抵库、不准公款私借、不准未批先报、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准替人担保抵押。

  第十一条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仍以村主管。乡、村在每次报账时核对一次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各种拖欠款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催收,确属一时无法收回的应订立借款合同,约定期限收回,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还款时应另开收据不能将已入账的借据抽出。

  第三章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健全开支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一切费用开支都必须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本着“必需、合理、小额、节约”的原则制订出开支标准;严格执行村级财务“零招待”制度,村财务不得有餐费、茶座费、香烟、酒水、足浴、KTV及其他娱乐场所等票据入账。严格执行报刊限额审批制度,报销时填写“村集体经济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审报表,原则上每年汇总后一次报销,具体标准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支出审批制度:20XX年,大畈乡全面运行“三资”智慧监管系统,实行线上支出审批制度。线上审批按照大畈乡“三资”智慧系统在线审批操作流程实行(附件1),线上审批时按规定上传支出原始凭证、清单及相关会议记录照片。支出原始凭证需由村监会主任,村委副主任,村支部书记(董事长/村主任)联审联签,并注明“同意支付”字样。对于故意分解单项支出为多笔支出、化整为零以逃避限额审批规定,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加强凭证的审核监督,严格控制白条入账,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每一笔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正式税务发票)。原始凭证的要素必须完整,数字必须准确,并简要说明用途或事由,数量规格多的附明细清单。所有凭证报销需经村经手人、经办人签字,村领导审批(根据财务审批权限确定)。

  第十四条凡属付款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手人写明开支事由,属实物的经实物保管员验收、签字,属工程项目的经施工负责人签字和审批人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大额物资采购、村工程项目等支付前需按以下制度做好相关审批工作。

  (一)大额物资采购制度。单项货款金额10万元以上,需公开招投标,签订物资采购合同,货款凭正式税务票据结算。特殊情况不能进行招投标的,经村两委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签字通过,报乡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核准备案,经乡政府审核同意,方可入账。

  (二)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限额100万以上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限额10-100万的进入乡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10万以下的村集体自行建设工程项目,需填报大畈乡村级工程项目自行建设审批表(附件2),经乡政府审批同意。10万以下的村自行发包项目,需填报工程建设项目自行发包申请表(附件3),向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同意自行发包。村级招标工程项目款项入账必须采用税务部门监制的行业正式发票,不得以承包单位收据或白条代替正式发票入账,同时必须附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协议)书、工程验收证明、审计报告等,并由村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经村监会主任审核签字后,村委副主任,村支部书记(董事长/村主任)审批,方可入账。工程项目款按工程进度分次支付的,入账时除上述资料外,还必须附工程款支付进度表,以免重复支付。增设、追加工程超出原投标价10%以内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附会议记录),超10%以上原则上不得支付;变更工程要有工程变更相关手续。

  第四章收支结报制度

  第十五条村办理各项收、付事项,必须统一使用乡“三资”中心核准的收(付)款凭证,向乡“三资”管理中心领取收款凭证时,要以旧换新,未用完的收款凭证应剪角作废。

  第十六条非报账员不得管理现金,如有特殊原因非报账员代收各种款项时,应在收款后二天内向报账员结清;凡代收款后一个月内不结账的,视作挪用处理,六个月内不结账的以贪污论处。

  第十七条2000元以上的收入应在当天缴存乡“三资”管理中心的村开户银行,当天确实来不及的应在第二天缴存。不得截留挪用、以收坐支,不得违背统一集中货币资金管理的原则,甚至多头存款。

  第十八条各村每月底整理好当月收支凭证按时间要求到乡“三资”管理中心报账。按照《关开实施农村三资公开唱票工作的通知》(浦三资办〔20XX〕1号)文件精神要求,各村在报账前需做好唱票工作,公开唱票时,可邀请联村干部、村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乡贤等参加;也可结合每月20日党日活动的党员大会进行公开唱票,记录好公开唱票情况表(附件4),并在报帐当日做为报账依据与收支原始凭证一起上报乡“三资”管理中心,如不提供,拒绝报帐,并上报乡纪委。

  第十九条实行不规范票据退账制度,“三资”管理中心对各村线上申报的票据进行审核中,发现不规范票据予当日进行退回,并注明原因。

  第五章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财产、物资要通过清盘建立明细账核算,仍以村主管。为做到账实相符,应确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及时加强维修、保养,每年年终都应盘点库存一次。

  第二十一条购置固定财产或搞基本建设,应建立重大开支事项事先报告制度,凭此向乡“三资”管理中心申领款项。

  第二十二条财产、物资的承包、出租、出借的要签订协议,收取承包款、租金或占用费,以确保财务保值、增值。

  第六章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村要严格按照合同法和《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做好集体资产发包、租赁工作。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等实行公开招、投标、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不少于一式四份),其中:限额100万以上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限额10-100万的进入乡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10万以下的由村集体自行发包。发包前,应将承包方案,通过公开栏、广播、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形式向村民(社员)和社会公布。承包合同原则上需经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统一鉴证。合同资料由乡“三资”管理中心、村报账员两级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承包合同款必须及时结算兑现,一般采用投标预交制,年终要做好结算兑现工作,以提高承包合同兑现率,对到期合同要及时做好续包工作。

  第七章集体用工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村支部书记(董事长/村主任)、村委副主任、村监会主任根据县委办〔2009〕102号、〔2012〕78号文件规定不得领取村误工补贴;其他村干部及村民误工发放须附考勤表,标准按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执行,工资报酬发放清册需领款人本人签名(转帐支付可不需签名)。

  第二十七条村用工要建立按月用工登记公布制度。对行政管理误工和生产专项用工,要分开确定专人登记,每月(专项)结算公布一次。跨月未报用工要经村支部书记(董事长/村主任)、村委副主任、村监会主任签字后方可补报,金额比较大的需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对义务工等单项用工,待用工结束时结算找补。支付误工工资必须附有误工清单。其他干部误工补贴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并上报乡“三资”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八章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村财会人员配套,一般每村设一名报账员,报账员由村会计担任,根据需要也可增设一名报账员,即报账会计、报账出纳(兼任实物保管员)。

  村报账员的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参与制定财务预决算,如实反映、监督现金和存款的保管、使用情况。

  (二)按财务制度审核收、付款原始凭证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开具收、付款凭证,按规定时间将收付凭证送交乡“三资”管理中心报账。

  (三)建立往来款项、财产物资、承包合同登记簿,以做好往来款项结算、财务管理、承包款催收和结算工作。每月或季与乡“三资”管理中心核对一次。

  (四)建立备查簿,如实登记上级分配的有关票证及发放记录。

  (五)做好承包合同的签订、续订、建档及管理工作。

  (六)负责村误工登记和按月结账工作。

  (七)负责村档案建档、管理工作。

  (八)负责村统计报表工作。

  (九)把好复核收付款凭证关,办理现金收付,准确、及时、完整、清楚地记好现金日记账。

  (十)管好备用金,申领备用金,收入款项按时、足额地上交乡“三资”管理中心的村账户。

  (十一)每月按规定时间将本月收付款凭证,连同现金日记账按时向乡“三资”管理中心报账。设二个报账员的村,报账出纳应报给报账会计,经报账会计盘点现金库存后,由报账会计向乡“三资”管理中心报账。

  设二名报账员的村,第(一)至(八)款为报账会计职责;第(一)以及第(九)至(十一)款为报账出纳职责。

  村实物保管员的职责:

  (一)保管好村集体财产、物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二)做好财产、物资的收发登记工作,建立财物使用、维修、出入库保管手续。

  (三)负责财物借用登记,损坏财物的照价赔偿工作。

  (四)每年要对所管财物全面盘点一次,做到账物相符。

  第二十九条村报账员应由村两委会讨论推荐人选,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上报乡“三资”管理中心审核。村主要干部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报账员。在其他单位担任现金管理工作的不宜担任报账出纳。村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确需变动时,应由村两委会讨论提出,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报乡“三资”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办理好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

  村主要财会人员的报酬根据各村实际情况,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研究确定并上报乡“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村领导干部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务人员行使工作权利,以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财务人员要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要勤奋学习,钻研业务,按时记账、结报账目,定期盘点现金财物,做到账账、账表、账实、账款、账证“五相符”。

  村报账员要对本村及其下属自然村的资金筹集、使用与财产、物资及往来款项等方面实施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村报账员有权参与村各项财物预决算的编制、财务制度修订完善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村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对认为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乡政府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处理。否则,村报账员负有一定的责任。对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并做出显著成绩的报账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财务公开及档案凭证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村财务收支账目,必须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要按月公开,公开时间为每月月底报账后一个月的10天内。财务公开内容指各村所有收入和支出的明细清单。公开的财务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各表要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私章,以明确责任。必须坚持每月按时公开,本月无收支的,即以“本月无收支”为内容公开。公开的收入和支出既要有本月发生数又要有本月止累计数。公开的所有账目财务资料必须经各村财务公开负责人和村监会主任签字,及时向乡“三资”管理中心反馈公布情况。公开后的所有财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年终装订成册,永久保存。

  第三十三条每年春节前,原则上要对一年来的村财务收支账目、组织“三结合”的清账理财小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规定内容全面向群众公布,并清收到期各种欠款。

  第三十四条乡“三资”管理中心建立“会计资料档案室”,统一村会计资料建档,并妥为保管。集中保管期5年,乡“三资”管理中心保管期满可返村保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清单,办好手续。

  第十章年度例审换届审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乡“三资”管理中心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规定对各村进行审计(民主理财),并出具审计(民主理财)报告,原则上村届换举前对各村进行一轮审计(民主理财)。

  审计(民主理财)内容包括审计收入来源是否合理、合法、真实、有效;审计支出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有无违法支出;审查应收、应付情况,有无呆死账;审查备用金制度执行情况,有无白条抵库现象,审查村公益工程支出情况,整个工程是否采用事前招标、事中监督,事后审计的办法;审查财务处理程序是否规范,账账,账务,账证是否一致,是否符合《会计法》、《会计工作规范》的要求;审查“村统一收款收据”的使用、保管情况,领退是否登记,有无“大头小尾”现象,审查村集体资产积累情况;审查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章违反财务管理追究责任制度

  第三十六条村报账员应按乡政府规定的结报时间到乡“三资”管理中心报账。如发现未按规定程序发生的财务,一律予以拒报,并做好登记工作。如连续二次、累计三次不报账的,乡政府给予警告处分;连续三次、累计六次不报账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制度第二章第九条“九个不准”的村和当事人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政纪、党纪直至法律责任。尤其对侵占、截留、挪用村集体资金及公款私借的应责令限期退回、归还。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定的罚款,并视情节追究责任人的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多头开户存款而不存入指定银行的,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纠正。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村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本制度的办法、规定,并报乡“三资”管理中心一份备案。本制度也适用于自然村、村民小组(生产队)、村山会、村老年协会等有经济的组织。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大畈乡三资中心负责解释,本制度自20XX年4月14日起实施。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第六篇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

  1、严格实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不准坐收坐支,不准白条或预领条抵库。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支付外,村各项经济往来收付款均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严禁设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或挪用、多头存款和大额现金支付等,严禁违规出借集体资金或用集体资金参加商业保险、购买股票、期货或基金等,严禁为任何人或单位提供担保。

  2、制订和完善村干部报酬、补贴、出差、用车、通讯等支出的标准和程序,规范和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二)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收入必须列入年初预算,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镇农经站备案。

  2、村级收入主要包括:①经营收入;②发包及上交收入;③经批准的“一事一议”筹资;④“四荒地”、机动地等闲置固定资产拍卖、租赁、承包及有偿使用收入;⑤集体统一经营收入;⑥转移支付资金;⑦土地补偿费;⑧上级部门拨付专款(救济扶贫款、其它专项资金);⑨集体统一收取的谁受益谁负担资金;⑩其它收入(清收历年欠款、各种代收款、利息收入等)。

  3、村级收入必须使用交城县统一制定的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收取的资金必须在7日内缴存农经中心统管资金专户。对不及时缴存的村委会、自然村、村民小组,镇财政所、农经中心暂停划拔村委会所有工作经费及项目经费。

  4、各村所收各种款项,由村报账员收取和报账,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收取。乡镇农经中心与村报账员要定期核对银行存款、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级开支实行严格审批程序,小额开支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般开支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批;大额开支由村两委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研究同意后(附会议录),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重大投资、开支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附会议录),报乡镇农经站和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后,由村两委负责人共同审批。

  2、村集体发生的财务事项,属于购入性支出的,必须取得税务部门正规发票或其他统一规范票据;属于劳务性支出的,必须以乡镇为单位统一印制规范凭证;所有支出凭证必须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的签字,经民主理财组审核签字,经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盖章,由村报账员报账,经乡镇财务运行监管中心主任审核把关后,由会计人员记账。

  3、村级原则上实行零招待,确需为村级经济发展而发生的招待费,控制在村自营纯收入的10%以内。严禁在专项资金和一事一议资金中开支招待费。

  (四)财务预(决)算制度

  1、年初各村应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财务预决算方案,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报乡镇农经站审核批准。

  2、编制收入预算时要深入分析,对能够实现的各项收入全面摸排,分项列明,要不重不漏。编制支出预算时要充分考虑集体经济的承受能力和农民群众的意愿。只有财政转移支付的村,支出范围控制在行政办公费、村(组)干部报酬和误工补贴三项,有自营和其他收入的村,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适宜安排公益性和生产性等支出。任何村都不得举债办事业,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贷款提供担保,不得将资产、资金外借。

  3、各村财务预决算方案要报乡镇农经站备案。每月报账时,乡镇农经站要对村级财务收支实施监督管理。财务预决算方案可合并编制。

  (五)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1、中心主任岗位职责。全面负责乡镇“三资”的管理、监督、指导等各项服务工作;负责宣传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度;负责制定乡镇“三资”管理的办法、制度;负责“三资”管理工作的培训、检查、审核、审计等工作;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

  2、中心会计人员岗位职责。负责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分村编制记账凭证,分村登记会计账簿,分村编制会计报表,撰写会计分析,核对银行存款,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各村报账员的业务指导、监督,按时进行账务交接工作。加强固定资产、资源总数和分账登记,做到归类登记,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及时提出资产处置意见。

  3、中心出纳人员岗位职责。把好现金收付关,保证资金安全,禁止坐收坐支,严格控制库存资金限额,及时分村登记现金日记账,定期与会计做好对账工作;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票据,一律不得给予报账和进行财务处理。

  4、村报账员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记好村级现金日记账,按时结账、报账,严格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做好财务公开、民主监督的具体工作。按时编制、上报本村集体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一事一议筹资的收缴管理工作。积极参加相关财务知识的业务学习。

  5、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

  6、乡镇村在“三资”管理工作中,因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承担法律责任。

  (六)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的内容:①各项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入计划、收益分配计划。②各项收入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资款、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③各项支出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支出、生产性建设支出、公益、事业支出、村组干部报酬、公务费支出、招待费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及其他支出。④各项财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财产。⑤债权债务包括:农户往来、内部单位往来、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银行(信用社)贷款和其他债权债务。⑥收益分配包括:收益总额、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投资分利数额和其他分配。

  2、财务公开的时间:村级经济组织应在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月每季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时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平时对于多数村民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单独进行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布。

  3、财务公开的形式:以公开栏公开为主,也可通过广播、“明白纸”、会议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村规模较大或居住分散的村,要按自然村或村民小组进行公开。

  4、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各村报账结束后,乡镇农经站要及时记账结账,核对无误后盖章确认,完成账务处理后编制财务公开资料,监督各村报账员进行财务公开。并实行财务公开回执制度,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加盖村务监督专用章。

  5、财务公开后,对群众提出的问题,乡镇农经站和村报账员应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布。凡是公开的资料,乡镇村都必须装订成册,集中归档保管。

  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一)资产清查制度

  1、要把资产清查作为常规性工作,每年的年底要组织对村集体所有资产进行清查核实,重点清查固定资产、债权债务、对外、对内投资三方面,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程序处理到位。

  2、资产清查时要对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械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设备、农用水利设备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等进行清查核实,做到账实相符。

  3、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清查,将资产增值或减少情况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收群众监督,清查结果上报乡镇农经站。

  (二)资产台账制度

  1、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2、资产台账包括固定资产、内部往来、债权债务、对外、对内投资、低值易耗品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要签订合同,要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要及时核销。

  (三)资产评估制度

  1、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要公开。

  2、乡镇农经站要全程参与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指导和监督,评估资料要分村归档保管。

  (四)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1、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要分别制定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程序发包。

  2、集体资产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形式流转的,必须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办理,严防集体资产流失。

  3、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要依法签订书面承包、租赁、出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村民公开。对时间较长、数额较大的要经司法部门进行合同公正。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农经站备案,纳入档案管理。

  4、合同的变更、转包、转让,必须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办理,否则视为无效。

  (五)资产经营制度

  1、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2、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3、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4、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一)资源登记簿制度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进行基础性登记和流动性登记。

  2、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二)公开协商和招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等流转要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办理,要依法、民主、公平、公开、有偿,并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出让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方案要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办理。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农经站备案。

  (三)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林地、荒地、水面、滩涂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等流转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文本要规范,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2、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经中心备案。

  3、要加强对集体资源承包、租赁的监督管理,使集体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防止掠夺式经营。要建立源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源保值增值。

  (四)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要统一规划,少占耕地,节约用地。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第七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庄。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乡镇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农业、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成员,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村应设立“三资”管理办公室或指定专人负责“三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三资”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金应全部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或委托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分账核算。

  第七条 严格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所有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大额支出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 加强财务公开,定期向村民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村民监督。财务公开应做到内容真实、项目详细、时间及时,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对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明确资产权属,确保账实相符。资产台账应定期更新,反映资产变动情况。

  第十条 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等经济活动应依法依规进行,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应报乡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备案,并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集体资产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损坏或报废的资产,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更新资产台账。

  第五章 资源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等资源进行全面登记造册,明确资源权属和用途。资源登记簿应定期更新,反映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集体资源的开发利用应依法依规进行,遵守国家土地、林业、水利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发利用前应进行科学规划和评估,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四条 加强对集体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资源浪费和破坏。对违法违规开发利用资源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五条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三资”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乡镇政府应定期组织对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乡镇政府负责解释。各村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第八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集体”)。

  第二章 定义与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集体资金,指村集体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等。集体资源,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规范集体“三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对“三资”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未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管理职能。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章 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六条 村集体所有资金都必须纳入专户统一管理,实行钱账分开。现金管理实行专人负责,账款分管,定期复核查对。

  第七条 严格规范财务支出,实行“五级审签”制度。所有支出必须取得有效原始凭证,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报账。

  第八条 村集体应依法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入帐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

  第五章 资产与资源管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资源使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的,应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及时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并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六章 监督与公开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加强服务力量,设置农经专岗负责业务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村集体应定期公开财务预算、收支情况、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接受群众监督。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预算方案,每季度公布收支情况,年末公布预算执行、决算等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农村经济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第九篇

  为进一步加强全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管理,规范农村干部工作行为和农村事务管理统一化,保障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按照上级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同和实际,制定“三资”管理制度。

  一、资金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上级和部门对村级的专项补助和拨款、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收入、集体资产及资源拍卖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救济扶贫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征地补偿费,以及各种代收、借、贷等其他收入。

  (二)坚持收支两条线。村集体平日所取得的现金收入(含借、贷款),必须及时足额上交办事处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代管,严禁坐收坐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坐收坐支现金的,年终扣支部书记考核工资的10%,其他干部和报账员各扣5%。

  (三)库存现金不得突破限额。各村备用金限额2000元,超限额外的现金,必须及时交办事处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代管。因违反现金管理制度规定导致短款、丢失、被盗,除追查责任外,其损失一律由本人赔偿。

  (四)严禁白条抵库,借支、挪用和外借公款;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特别是村主要干部不得插手现金管理。

  (五)实行预决算制度。村集体财务支出实行月份预决算制度,预决算要坚持“以收定支、量力而行”的原则,统筹安排,每月底(审接日)村“两委”根据下月工作计划,由包村干部、“两委”干部、理财小组成员共同作出下月份支出预决算,经经管统计审计中心主任、工作区书记审核后,报办事处主任审批,批复的预决算作为资金调拨凭据。

  (六)财务开支权限审批制度。村集体支出要严格执行财务审批权限:500元以内的由四职干部共同研究决定;500—2000元以下的由两委集体研究审批;2000—5000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开支,经工作区、党工委、办事处领导审批,审批后按照“一定两议三监督”程序执行。并报经管统计审计中心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资金调拨手续。

  (七)非生产性开支控制制度

  1、取消招待费开支。但确属因招商引资、高效农业发展所发生的招待费用,实行特事特批,可由村两委研究,形成书面申请,报工作区书记审核,经领导同意后方可据实报销,除此以外,一律不准出现或报销招待费开支,弄虚作假入账的一经查出(或举报查实的)按贪污论处,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送交执法部门处理,形成白条抵库的年终从批复工资中扣除。

  2、租车费开支。确属因集体建设项目、计划生育和招商引资等所发生的租车费,实行特事特批,必须将事由说明确,方可据实报销,除此以外,一律不准报销租车费。未经党工委、办事处批准,任何村庄不准随便配备汽车、摩托车、空调等交通工具或办公用品,集体不准报销燃修费。

  3、电话费开支。村委办公室内的座机电话费实报实销,但要注意节约。村干部的通讯工具不准捆绑在集体固定电话上;支部书记的手机费每月由集体报销50元,村主任、村文书30元;村计生主任20元;其他两委成员的电话费一律不得由集体报销。

  4、干部报酬及误工补贴开支。严格按照党工委、办事处批复发放,严禁超标准发放干部工资;一经发现查实超标准发放干部工资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退赔,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农村集体办公用品的开支。各村庄不准购买数量多且金额大的办公用品,也不得擅自印制公用笺,凡出现一律不得报销入账,并由当事人负担。

  6、报刊费的开支。严格按照党工委、办事处批复的报刊费数额列支,任何村庄不得随意订阅其它报纸和刊物,如出现批复外的报刊费开支,由当事人自行负担。

  7、村干部外出考察学习,需事先向工作区申请,报党工委、办事处批准。否则,不得外出;私自外出者,费用自理,并追究支部书记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8、村集体村级经济不得新增债务。未经党工委、办事处批准严禁出现集资、借款、贷款业务;严禁以任何理由为集体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贷(借)款提供经济担保;严禁靠借(贷)款搞基本建设;严禁借款发放干部工资、入保险;严禁外借公款,由于私自外借公款给集体造成损失的,由批准人和经手人共同负担。

  二、资产管理制度

  村集体发生资产购建和处置(包括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变卖、联用、股份合作、转让、盘盈、盘亏等)的,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意见。村“两委”会议对资产的处置提出主导意见和建议。

  (二)办事处审批。携带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向工作区和经管中心汇报并审核,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三)召开会议审议决策。办事处审核批准后,提交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审议通过后实施,没有通过的暂缓实施,待条件允许后另行研究。

  (四)表决结果进行公示。将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以及相关应该公开的资料在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公示期为7天。

  (五)组织实施。公示期过后,由村“两委”干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要吸收部分党员、村民代表、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监督,工作区、经管中心派人现场监督。

  (六)实施结果公示。组织实施结束后,要将实施结果和完成的情况进行公示,看是否违背了群众意愿、是否与审议的`结果一致、是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七)无异议后,签订和同、整理资料,归档保管。

  三、资源管理制度

  集体资源包括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应建立健全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逐项记录。

  (一)集体所有资源性资产需对外承包、租赁,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两委”提出意见必须先报办事处审批,经工作区、建设中心、经管中心派人实地查看。

  2、查看审核同意后,三方在“农村合同签订审批表”中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审批。

  3、办事处审批后,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联席会议讨论审议,没有通过的暂缓实施,待条件允许后另行研究。

  4、将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以及相关应该公开的资料在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公示期为7天。

  5、公示期过后,由村“两委”干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进行招投标。投标时吸收部分党员、村民代表、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监督,工作区、经管中心派人现场监督。

  6、投标结束后,将实施结果进行公示。

  7、经管中心按办事处审批意见,结合法律、法规和其它应该约束的事项,拟定出合同,经双方同意后,签订合同,经管中心留存一份。

  8、整理资料,归档保管。

  (二)集体土地对外承包,期限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执行,承包期限最长为三年。

  (三)严禁村“两委”将集体土地以叫行、拍卖等形式,变卖给村民作为宅基地使用。

  (四)已经承包并且合同条款履行到位的,仍按原合同执行,合同条款履行不到位的,应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终止合同。

  (五)承包合同已到期的,集体应依法收回土地。收回后要先作为增减人口用地处理,剩余的土地另行发包(发包程序按资源管理制度第一条执行)。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第十篇

  第一章会计委托代理

  第一条镇村级财务(含村集体经济股份制合作社)全面委托镇“三资”代理中心进行,“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设在镇财政所,设中心核算会计1至2名、中心资金会计1名,各村设报账员1名;

  第二条坚持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原则,实行村级财务代理;

  第三条“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财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定期实行轮岗制度;

  第四条村级实行统一审核单据、统一集中报账,按月定期报账(25、26日:、新桥、、中李、唐嘴、歧阳、烔西、指南、朝阳、曙光;27、28日:凤凰、大程、花集、固山、三份、合裕、太和);

  第二章票据使用管理

  第五条村级统一使用市农业农村局印制的(市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严格按照“统一供应、票款一致、以旧换新”的原则管理,采取领销、报结办法,实行镇村二级管理;

  第六条严禁村级使用其他票据,严禁白条入账、严禁村级坐收坐支;

  第七条村级使用票据,必须规范有序,严格按照票据序号和内容连续填写,不得跳页、隔号或隔本使用,妥善保存作废票据,票据填写齐全后,由村报账员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

  第三章财务人员工作职责

  第八条村报账员必须由文化素质高、工作认真负责、思想作风正派、清正廉洁正气、熟悉会计业务的人员担任。报账员在业务上接受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领导和管理及对其业务培训、指导;

  第九条村级各项支出统一由报账员进行结算。村级各项支出票据必须在完善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后,按月到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办理付款业务;

  第十三届村委会到期,村委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本届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确保村级平安换届;

  第四十四条按照“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村级“三资”管理制度规定违规开支的,严肃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追究镇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第四十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要认真履行好监督职责,对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监督缺位、监督不力的,扣减补助,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包村干部要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做好村级集体“三资”监管工作。包村干部对本村涉农资金监管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纪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指导和监督村级资产资源管理,组织实施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评估;对村级资产资源监督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农业综合服务站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强化村级收支票据审核把关,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对负责村级财务审核和核算人员把关不严、违规入账、未实行村级财务全面公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未出台新的财务制度前参照此制度执行,以前年度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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