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安全生产举报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第一篇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及明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制止不安全行为,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一、 举报范围:
车站各办公室、工作岗位人员、进站参营车辆承
包人及司乘人员。
二、举报内容:
1、安全生产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2、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
3、负责安全生产的各級管理者及工作岗位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的失职和不作为。
4、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或推迟上报的。
三、车站所有职工及旅客群众对以上内容均有权向车站任何领导举报或向上管理部门举报。
四、举报要求:
1、举报情况要真实,不得虚报、假报,举报事项一经查实,车站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2、任何接受举报信息的人员应当将信息及时归纳到车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作好记录,任何人接受举报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拖。对违反以上制度的人员将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本站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罚。
4、举报电话:雷山汽车站:电话: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第二篇
1、目的
为加强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子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3、事故分类
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职工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三十个工作以内,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食物中毒、火灾、交通事故等,下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
较大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或某些器官较重的损伤,需要休息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因其他原因造成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因其他原因造成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
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当发生安全事故,应由事故现场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在即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原因等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主任,并由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主任报告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
发生一般事故,应在24小时内填写《事故报告书》交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较大事故在一周内填写《事故报告书》传真或者以邮件方式报告中国区行政部备案。
重大事故必须4小时内(夜间发生事故应在第二天上班后一小时内)以书面或电话报告集团总部,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一小时以内报告给公司高级副总裁或其他主管领导。
特大事故必须1小时内报告以书面或电话方式报告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十分钟内报告给公司高级副总裁或其他主管领导。
事故单位领导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事故现场保护与清理
发生安全事故时,部门应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一定标志,并照相留档。
重大事故以上事故必须进行现场录像。较大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
清理事故现场时,要经过事故调查后方可进行,因生产需要必须及时清理的,责任部门要做好现场的基本调查,并拍照留影。
6、事故调查
发生一般事故,由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会同安全管理人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按规定填报《事故调查表》在24小时内报安全管理部门。
发生较大事故,由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会同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人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按规定填报《事故调查表》,在24小时内报安全管理部门,48小时内报送中国区行政部。
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由总经理会同地方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其它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中国区总部派员参与。
发生死亡事故,具体操作可按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
7、事故处理
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按照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工伤事故。视情况追究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查清后,应及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报送有关部门,并在《事故登记表》上填写相关记录。
8、事故管理
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发生伤亡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
由安全管理部门定期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
9、记录表单
工伤事故报告书
事故登记表
事故调查表
消防事故报告书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第三篇
为推进我办事处安全生产信访举报工作的开展,认真负责地处理人民群众的来访来信,提高办理举报安全生产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国家、企业、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办事处信访举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生产信访举报办理工作是指信访人(相关单位、企业、群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安全隐患和事故等事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受理生产安全的信访举报案件认真妥善处理并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隐患,减少、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二条街道安委办为信访举报件的受理部门。
第三条处理信访举报案件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
(二)依法办事,热情服务;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四)确保质量,注重效率;
(五)遵守办案纪律,严守工作秘密。
第二章信访举报的处理
第四条接访人员通过阅看来信、接听来电或接待来访,尽可能了解信访人反映安全生产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物、事情经过及信访人的要求和理由等,并做好相关的登记、记录。
第五条对受理的信访举报件,要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减少重复上访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对信访举报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认真核查办结,并将办理情况向署名举报、信访人进行情况反馈,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七条在受理、核实、转办、查处、答复举报人时必须依法、及时、准确,符合规定程序。在办理署名举报线索,必须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对泄密事件要严肃查处,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办理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要求核查的`安全生产信访案件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二)对要求核查的安全生产信访案件因工作不力,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造成部分影响和损失的,造成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的;
(三)对要求核查的安全生产信访案件不及时、认真查处,敷衍塞责,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造成部分损失和影响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办理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要求核查的安全生产信访案件,徇私舞弊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一定的损失和影响的;或者发生泄密事件对举报人不严格保密,将举报材料转给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的;
(二)对要求核查的安全生产信访案件在核查中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情的,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监察处理,引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要求核查的安全生产信访案件利用职权,收受信访人贿赂或扣压、隐匿信访材料的,引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第四篇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我站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物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举报形式
举报可采用书信、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电站安全生产领导举报电话: ,手机: )。
四、奖励标准及办法:
1、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从50~1000元不等,具体奖励金额由电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
2、同一内容如有多人举报的,则只奖励第一位举报人,根据举报时间确定。
五、举报人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
六、对举报人举报的每一起事件,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认真地组织核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同时有关举报资料绝对保密。
七、对情况属实的举报,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及时回复举报人,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同时按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手续;对诬告和怀有恶意的不实举报,将作严肃查处。
八、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不及时核查举报事项,督促相关责任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九、本奖励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电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第五篇
第一条 为增强全体生产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加大安全生产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xx]116号)文件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规、文件,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井上、下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和“三违”行为,均可向金源矿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科举报。
第三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安全举报登记、处理、反馈、督查和报告制度。依照本办法对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和生产违章行为的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安全举报的范围
1、无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安全设施不完善、现场隐患不排除等安排作业的违章指挥行为;
2、瓦斯超限、风量不足、带电作业、安全设施不正常使用等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作业行为;
3、班中脱岗、睡岗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生产场所、机电设备、设施不符合安全条件;
5、破坏通防设施、安全设施、机电设备等恶劣行为;
6、其他可能造成事故的安全隐患或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认真进行确认,并根据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划分,确定调查处理部门。
第六条 提倡单位或个人实名举报,杜绝诬告和陷害。举报以电话、信件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严重“三违”行为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与50—200元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做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专题研究,按程序上报,给予特别奖励。
第八条 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单位或个人要求保密的,受理单位和个人应为其保密。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矿安委会给以严肃处理。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第六篇
为充分发挥职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作用,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整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项目部制订出台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该办法规定:
一是对生产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处理、不整改,仍组织施工的,查实后给予举报人200/次奖励。
二是应申请验收取得安全运行许可证而未申请取得,擅自组织施工的,查实后给予举报人500/次奖励。
三是生产过程中违反安装程序或已安装使用的安全设施不正常使用、损坏后不及时维护、更新,使用已损坏的`安全设施,擅自拆除、破坏安全设施的,查实后给予举报人500/次奖励。
四是管理干部违章指挥,职工违章作业的,查实后分别给予举报人1000—500元的奖励。
五是管理人员在治理职工不安全行为中弄虚作假的,查实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六是举报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包括安监人员)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查实后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职工发现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后,可以拨打举报电话直接向项目部领导举报,举报内容经核实后,进行项目部、区队、班组、个人四级公示。此外,该项目部鼓励职工实名举报,对举报情况属实的,在安全评先活动中优先当选。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第七篇
为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及时消除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增强和鼓励公司职员及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保证实现安全管理预定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和举报事故隐患可采取书信、电话、口头和委托他人转告等方式,报告人或举报人应对事故隐患进行确切的描述,提供线索或必要的证据,安全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便于及时核对、查处和消灭隐患。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公司安全管理实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营班子、相关管理生产人员全员奖惩挂钩的办法,促进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的重视,激发工作积极性。
二、本公司经营范围内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任何个人均有权举报。
三、公司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基金,对发现,排除、报告和举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1)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者;
(2)模范遵守交通法规、行车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成绩突出,无违章,无行车事故者;
(3)工作认真负责,维护安全生产,贡献较大的安管人员;
(4)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实施后对安全工作确有贡献者。
四、物质奖励标准
1、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100元;
2、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事故奖励标准为100—200元;
3、特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200—400;
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由公司负责安全的部门具体实施,实行一事一评,一事一奖励。
六、公司要对举报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做好记录,并通过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事故隐患进行核实并及时处理,对核查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相关负责人或单位限期整改,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报告人或举报人答复。
七、为了维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工作的严肃性,报告或举报的事故隐患应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公司将追究举报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通过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联系方式
举报电话:
书信地址:
传真: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第八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安全工作,规范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依据本办法的总体要求和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安全管理重点,制定或完善具有单位个性特点的管理体系或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政府主管机关以及单位所在地地方政府生产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坚决执行生产安全方面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严格遵守项目所在国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根据公司生产安全现状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而制定。各项目部应依据本规定的总体要求,结合本项目生产经营特点、安全管理重点,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各级、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管理生产的同时要管理安全工作,确保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的考核指标,安全生产搞不好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各单位要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制定预防工伤事故、中毒事故和职业病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领导、职能部室、各基层单位全体职工均须按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履行自己职责,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首先服从安全。
本规定中的“各单位”是指公司各部门、各项目管理部、各总承包管理部、各区域管理部和各项目经理部。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的生产安全活动。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方针和口标
第五条
公司安全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紧紧抓住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强化安全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公司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公司安全管理目标:规范管理,持续改进;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事故,逐步消灭一般事故,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设一支满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各单位建立完善体系化的安全管理制度。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努力减少其他各类事故的发生频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七条
公司遵循“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珍爱生命,关注安全,关注健康,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原则
第八条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所属各单位加强对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必须加强检查、强化监督,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综合素质。营造“珍惜生命、关注安全”的安全生产氛围,从根本上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条
公司业务地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各单位要根据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确定安全工作的重点。要有长远规划,也要有近期目标;要抓好重点,防止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又要兼顾一般,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频率。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是各项目经理部和施工现场。
第十一条
安全工作的第一要素是人。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学习、贯彻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公司生产安全的根本保证。
第十二条
在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同时,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全体员工在安全工作中的主观能动作用。
第四章安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十三条
管理体制
1、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公司分管安全工作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安全监管部在主管副经理领导下,承担本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负责公司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
4、根据职责分工,公司安全监督管理主要部门有安全监管部、工程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资产管理部、技术部等,公司所有部门都负有其在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机构设置
1、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的安全组织制度,为安全生产方面最高领导机构。安委会由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安委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宏观管理。
2、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安委会和公司领导提供决策意见。
3、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部。
4、国外项目管理部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项目经理部设安全管理部门、安全总监、专职安全员。
5、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职责见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章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公司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公司以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各项目管理部、总承包管理部和各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
公司定期对各单位生产安全进行督查、督促,各单位应严格履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公司还将对重点单位和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或监督,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的落实。
公司每月对所属各项目部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检查,并在年底根据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情况,结合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各单位在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新入厂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公司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公司以及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安全教育培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40小时安全教育培训;其他岗位人员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安全教育培训,严格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
1、为了保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公司建立安全事故报送制度,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及公司《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制度》、《重大事故说清楚制度》。
2、为了保证公司各类事故统计的准确性,以便科学、客观地分析事故,各项目管理部、总承包管理部、各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公司的规定,按时报告事故统计报表。
3、为了保证公司内部安全工作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交流,公司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能及时了解各类事故的发生、处理和结案情况,公司建立总部内部安全工作报告制度。
4、为了增强各单位领导和各级领导的责任心,把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对较大及以上事故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公司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公司各单位发生的较大及以上事故和应急事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或直接对事故处理的指挥。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派员参加事故现场处理工作,并根据事故情况和发生事故单位的要求提供支持。
2、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3、公司各单位发生一般事故,原则上由事故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自行处理,并按规定上报公司安委会对事故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处置境外机构突发事件工作预案指导性意见
1、处置突发事件的原则
(1)快速反应的原则
(2)统一指挥的原则
(3)整体配合的原则
(4)安全保密的原则
2、处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工作,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指挥中心,指挥中心下设办事机构。
3、工作措施与要求
第二十二条
反恐怖工作应急预案
1、组织领导
2、处置措施
3、有关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其他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对重点部位和重要施工工序安全工作的管理,公司建立相关的制度和规定,所属各单位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或将这些规定纳入各自的安全管理体系或制度中。
第六章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公司每年初与各单位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并在年终按责任书内容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和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设置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研究建立本部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安全管理工作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公司所属各部门应掌握本部门和所属项目的安全生产动态。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应与年终经济考核挂钩。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定期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入厂员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坚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十条
各单位必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投人,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特种设备、危险物品、运输工具的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对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对租赁承包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并实行项目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管理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对检查中发生的事故隐患、应责成主要责任人予以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作场所就责令停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特点,建立和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当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组织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事故。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人,吸取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实施纠正,并按规定追究事故责任。
第七章安全监督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公司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要求各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以下的方法和措施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各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司及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部门和所属在建项目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1、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
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根据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所属各项目管理部、总承包管理部、各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提出履职要求。
2、安全督查、检查和考核
公司根据《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上的履职要求,对各单位进行定期督察和年度核查,并根据《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履职情况,按照安全与效益挂钩原则,年终对签约单位进行考核。
3、专项安全检查
公司将根据国家和政府主管机关及集团公司的要求,对所属各单位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七条
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临时聘用员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支持国内的各单位的各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合法权益。境(国)外项目可以与工会组织积极对话,了解本单位当地职工的合法需求,确保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相关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员工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提高员工业务工作能力、操作技能和安全素质。
第四十条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公司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本质安全度。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监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来的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废止。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第九篇
第一条 为了认真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发挥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信访条例》和《xx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口计生委、街道人口计生办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接待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举报采取书信、口头、电话、电子信箱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讲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尊重举报人意愿受理匿名举报,匿名举报可留下举报密码。
第五条 举报内容为涉及本区的下列案件
(一)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二)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怀孕的;
(三)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
(四)非法为他人施行摘取宫内节育器、恢复生育等手术的;
(五)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六)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
(八)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贿赂,截留、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十)在再生育审批、违法生育处理和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中弄虚作假的;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
(十一)不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在征收社会抚养费中未使用xx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xx市社会抚养费定额收据》的;
(十二)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在办证过程中乱收费或搭车收费的;
(十四)未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规定的避孕、节育技术免费服务的;
(十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部门不按有关规定查验《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的;
(十六)接纳无婚育、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从业、居住的;
(十七)单位或国家工作人员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优待政策或克扣奖励扶助金的;
(十八)其他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六条 举报的受理和办理
(一)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社区居委会受理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案件。
(二)社区居委会受理群众举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街道人口计生办移送。街道人口计生办直接受理或接到移送的举报案件,应当按照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定期向区人口计生委上报受理举报案件的数量、查处结果和奖励情况。区人口计生委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将本辖区上年、当年上半年所有受理举报案件的数量、查处结果和奖励情况报送市人口计生委执法监察处。
(三)各级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及时处理群众举报,受理举报案件要详细询问举报人的联系方式,便于兑现奖励。对于不予受理的举报案件,必须向举报人说明正当理由。
第七条 举报信函和举报材料由专人负责拆阅,逐件登记,妥善处理。
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并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第八条 举报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举报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机关转送。
第九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并要求查报结果的举报案件,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当上报阶段性查办情况。未要求上报查办结果的,要定期汇总上报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
应当定期统计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上级机关对上报的举报案件查办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的,由区人口计生委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举报人举报时提供有效证据的,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一)举报违法生育或者违法收养子女的,给予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5%的奖励;
(二)举报不符合生育条件怀孕的,奖励200―xx元;
(三)举报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怀孕的,奖励5000―xxx元。
(四)其他各项举报内容,根据案件情况,给予200―xx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对象为署有真实姓名、单位或地址的举报人;或留有举报密码,并愿意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的匿名举报人。
对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实行一案一奖,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若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为第一举报人,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按奖励标准和举报人数的`平均数发放。
举报案件已经被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现或者立案查处的,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由区人口计生委指派专人或委托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执行,受奖励人、经办人应在奖励回执上签名。奖金由举报人本人亲自签收,其他人不能代领。
第十四条 各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和工作机构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作为受奖励的举报人。在涉及违法生育或者违法收养以及不符合生育条件怀孕的案件中,被举报人的直系亲属不得作为受奖励的举报人。
第十五条 宣传报道和奖励有关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跨区县的行政处理(罚)的举报案件,在处理(罚)前要及时准确地向对方区县通报相关情况;不属于我区管辖的案件,不得随意处理,并及时向对方区县通报相关情况;双方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在处理(罚)时,必须向对方区县征询意见,不得擅自降低征收标准。
第十七条 对不落实本办法规定的,按照《xx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群众举报应受理的问题不受理或受理后不及时查处、泄露举报人情况和举报内容,造成严重后果,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在举报奖励中虚报奖励案件、冒充举报人领取奖励金的,依法进行严厉查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据纪律和法律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阻止、压制举报人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xx年10月1日起执行。原《xx中区公民提供和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奖励办法》(xx中府办〔20xx〕75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废止。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第十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xx】40号)精神,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xx]1号)的统一部署,结合本项目经理部实际,制定本办法。鼓励员工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高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监督意识,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
第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登记、处理、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
第二章 事故隐患报告
第五条 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向隐患所在班组或部门逐级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重大、紧急事故隐患应同时报告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第七条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隐患地点﹑内容﹑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
第八条 收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或在24小时内做出解释,如超出时间或解释理由不充分,报告人可越级上报。
第九条 及时受理、核实并消除员工所报告的事故隐患。对无法整改的隐患,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上级报告,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彻底的整改。
第十条 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拒不受理员工事故隐患报告,或超出合理时间拖延事故隐患整改时,发现事故隐患的员工应向安全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章 举报受理和核查。
第十一条 任何员工均有权对非本岗位负责的安全隐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进行举报。
第十二条 设立事故隐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并将受理举报的方式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面谈和举报箱等方式举报事故隐患。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对举报人借举报为名,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查处项目经理部受理的举报事项,并按规定回复举报人;
(二)负责举报受理奖励的发放;
(三)按月统计事故隐患举报情况,并向项目经理汇报。
第十五条 应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第十六条 受理举报应当及时记录、编号,按照相关规定填写《举报登记表》。
受理面谈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受理书面和电子邮件举报,应及时拆阅或下载,并认真做好登记。
第十七条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接受举报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举报事项经核实基本属实后,由安全管理部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对于实名举报的事项,经核查确认不属实或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事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
第二十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违者将受到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压制、打击和报复举报人。一经查实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奖
第二十二条 对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可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安全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被确认属实。
第二十四条 组织的各类检查所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之内。
第二十五条 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奖励资金筹集与使用办法由财务部门会同安全质量环保部制定。
第二十六条 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举报奖励基金发放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重特大事故隐患级别及奖励标准核准工作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同一举报事项的举报人只奖励一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故隐患的,奖励的对象为首次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举报事项,奖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二十九条 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原则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分为二类:
(一)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2000元;
(二)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2000元—4000元。
第三十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该款项返回奖励基金帐户,不予保留。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的奖励不适用安全质量环保部的工作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 条本制度自20xx年08月0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第十一篇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加强各村和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有效防范重大事故,制止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当地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各辖区群众发现其所在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英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去哪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
(一)工矿企业、危化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民用爆破物品、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运输中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捕捞及铁路等重大事故隐患;
(四)建筑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消防及火灾重大事故隐患;
(六)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重大事故隐患;
(七)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重大事故隐患;
(八)无证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九)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十)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镇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街道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后,应登记编号,核查处理;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形成书面材料。
第七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照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处理。
第八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经查实,未列入政府部门监控范围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预算或其他资金中落实。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正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从1000~10000元不等,具体奖励金额由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镇财政所确定。
第十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奖励保密制度和有关部门建立保密制度和配备相关设备,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