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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卫生管理制度精选13篇

时间: 2024-04-11 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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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卫生管理制度精选13篇

消毒卫生管理制度精选13篇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 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 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 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 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 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 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 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类。

第二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号。

第二十五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六条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投放市场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备案文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备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备案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进口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首次进入中国市场销售前应当向卫生部备案。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

卫生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备案文号格式为:卫消备进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

第二十九条 生产企业申请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审批程序是:

(一)生产企业应当按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其申报资料和样品进行初审;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对申报资料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报卫生部审批;

(三)卫生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对批准的产品,发给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准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申请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现场进行审核。

卫生部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进口的,发给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进准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产品代理商应当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出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获准换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延用原批准文号。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三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

(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消毒服务机构

第三十五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消毒服务。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辖市简称)卫消服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三十六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

(二)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

(四)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从事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技术培训,以其他消毒方法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设区的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七条 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毒产品。

第三十八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和备案凭证的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真实性受到质疑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

(三)产品宣传内容、标签(含说明书)受到质疑的。

第四十一条 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审查通知一个月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超过上述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

第四十二条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 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

(一)擅自更改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三)夸大宣传的。

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四条 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资格。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消毒服务机构:指为社会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场所、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指医疗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机构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卫生部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消毒卫生管理制度精选13篇 篇二

感染性疾病科消毒隔离制度

1、医务人员上班时间根据工作流程穿戴隔离衣、防护用品,只能在限定的区域操作,不能随意违规走动。

2、诊查不同病种的病人间应严格洗手或手消毒,必要时带手套。

3、不同感染症病人应分开安置,挂隔离标志,特殊感染病人单独安置,教育病人在限定的区域内活动,不互串病房,食品、物品不混用。

4、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械及用品要先消毒,后清洗,再根据要求消毒或灭菌。

5、每日按常规做好病室的空气、物体表面及地面的消毒工作,病人出院后严格终末消毒。

6、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病房污水经消毒后排放,固体污物防入双层感染性污物袋,封闭后送焚烧炉焚烧。

7、严格探视陪伴制度,减少探视、陪伴人员,并做好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

手术室消毒隔离制度

1、手术室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各区域间标志明确,符合功能流程。

2、进入手术室要换工作衣,戴帽子、口罩、换鞋,外出时必须更换外出衣及外出鞋。

3、手术器具及物品必须一用一灭菌,能压力蒸气灭菌的应使用高压蒸汽灭菌;油、粉、膏等首选干热灭菌;不耐热物品如:各种导管、精密仪器、人工移植物等可选用低温灭菌法。

4、麻醉用具应定期清洁、消毒,接触病人的用品应一人一用一消毒;严格遵守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管理规定。

5、洗手刷应一用一灭菌。

6、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消毒灭菌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7、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必须湿式清洁,每周固定卫生日。

8、严格控制参观人员,手术间尽量减少流动人员,减少手术间开关门的次数。

9、隔离病人手术通知单上注明感染情况,严格隔离管理,术后器械及物品双消毒,标本按隔离要求处理,手术间严格终末消毒。

10、手术废弃物品放入黄色垃圾袋内,封闭运送,无害化处理。

供应室消毒隔离制度

1、布局合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三区划分清楚,路线及人流、物流由污到洁,强制通过,不得逆行。

2、根据各房间的功能、大小等特点,选用有效的消毒方法,确定消毒时间,同时要做好消毒效果的监测。

3、无菌区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无菌规则,室内门窗及无菌柜要洁净无尘,每天上班后用含氯消毒剂擦拭物体表面和地面,然后空气消毒,定期做空气培养,记录监测结果。

4、灭菌合格物品应有明显的灭菌标志和日期,专室专柜存放,在有效期内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拆除外包装后,方可移入无菌物品存放间。

5、下收下送车辆,洁污分开,每日清洗消毒,分区存放。

6、洗涤间工作完毕后,将洗涤池内外刷洗干净,清理滤水杂物,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池内外,地面及近地墙面。

7、各区域清洁用具应区分,用后消毒处理后备用。

消毒卫生管理制度精选13篇 篇三

为了有效的预防传染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贯彻预防为主的防病原则,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制定第一初级中学通风消毒制度。

一、学校环境卫生消毒制度:

1、加强教室、环境卫生的打扫和保洁,尤其是卫生死角的清理,消除病原的滋生地。

2、做好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3、实践证明,教室的通风和消毒一样,是防止传染病发生的重要措施,各班要安排专人,做好教室的通风工作和消毒工作,杀灭病原菌,从根本上杜绝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并做好消毒记录。

4、教室应在每节课后开窗通风,每天保持通风2小时以上,其他教学用房每天开窗通风2-3次。

5、楼道、厕所、备课室等公共场所的消毒工作由总务处安排专人每周两次进行。

6、班级每星期一次用喷雾消毒剂,喷洒教室,进行对教室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二、个人卫生要求:

1、学生应勤洗手、勤洗澡、勤换衣服。

2、学生饮水必须自带水杯。

3、保持居住房间的通风换气。

4、避免和来自疫区的人员来往,如要接触,应做好个人防护措施(戴口罩),尽量缩短接触时间,不要直接面对,并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在接触后及时做好必要的消毒工作(医用酒精擦拭)。

5、咳嗽和打喷嚏时不要正对别人。应使用纸巾保护遮掩口鼻。

消毒卫生管理制度精选13篇 篇四

1、实行专人负责餐饮具、盛装直接入口食品容器的清洗、消毒与保洁,并做好消毒记录备查。

2、餐饮具洗刷消毒要按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操作。餐饮使用的碗、盘、杯、勺、筷和盛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严禁使用。

3、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它水池混用。

4、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存放于固定场所(柜),有明显标识。

5、用化学药物消毒,其消毒液浓度须保持在250至300毫克/升(250至300PPM);浸泡时间不少于10分钟(温度在100℃度以上)。

6、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存放柜有明显标识。

7、消毒后的餐饮具、用具须存放于保洁专间和保洁柜内备用,每天清洗消毒,保持洁净。已从保洁柜内取出,但当餐次未用完的须重新消毒后才能使用。

8、保洁专间、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干燥、洁净。保洁专间空气消毒每天至少1次,每次30分钟以上。

消毒卫生管理制度精选13篇 篇五

一、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餐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应设兼职消毒员,负责餐具的洗涤、消毒。

二、从事餐具消毒的人员,必须坚持个人卫生,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不合格者不得从事餐具消毒工作。

三、餐具根据不一样消毒方法,应按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

四、餐具的洗涤池与消毒池应分开,并有明显的标记和足够的容积,不得一池混用或一池多用。池子内,外壁要完整、光洁,下水道通畅。污物要有盛装容器,并加盖,当日清除。

五、消毒剂的使用量,作用时间,应根据所用消毒剂的性能和要求浓度进行配制和操作。使用含氯浓度必须在100—200毫克升,坚持3———5分钟。

六、消毒柜应无油垢、霉斑、异味。

七、经热力消毒后的餐具,感官检查到达光、洁、涩干。药物消毒后的餐具,感官检查到达光洁、无味。消毒后的餐具应置于保洁柜或其他保洁容器中,避免污染,坚持清洁。

八、消毒人员应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消毒,并理解监督部门检查和监督。

消毒卫生管理制度精选13篇 篇六

1、内镜诊疗和清洗消毒人员应具备内镜清洗消毒知识,接受相关的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培训。

2、清洗消毒室与诊疗室应分开设置,通风良好。

(1)清洗消毒室应配备相应的清洗消毒设备。

a、基本清洗消毒设备:专用流动水清洗消毒槽、负压吸引器、超声清洗器、高压水枪、擦镜台、干燥设备、计时器,相应的消毒、灭菌器械,50ml注射器、各种刷子、纱布、棉棒等消耗品。

b、清洗消毒剂:多酶洗液、适用于内镜的消毒剂、75%乙醇。

c、不同部位内镜的清洗消毒设备与储镜柜应分开。

(2)诊疗室应设置合理,配备基本设施。

a、应设有诊疗床、吸引器、治疗车等基本设施。

b、不同部位内镜的诊疗工作应分室进行,不能分室进行的,应分时间段进行。

c、灭菌内镜的'诊疗应在达到手术标准的区域内进行,并按照手术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

d、诊疗室的净使用面积≥20㎡。

3、内镜及附件的数量应与医院规模和接诊患者数相适应,清洗、消毒或灭菌应符合医疗机构的消毒灭菌原则。

4、工作人员清洗消毒内镜时,应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抗湿罩袍或围裙、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罩)、帽子、手套等。

5、内镜室应当做好内镜清洗消毒的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患者姓名、使用内镜的编号、清洗时间(包括水洗、酶洗、清洗时间)、消毒时间(包括消毒和冲洗时间)以及操作人员姓名等。

6、浸泡消毒或灭菌内镜的消毒剂应每日检测浓度并记录。

7、消毒后的内镜应每季度进行生物学检测并记录;活检钳及灭菌后的内镜应每月进行生物学检测并记录。

消毒卫生管理制度精选13篇 篇七

消毒隔离制度

1、医务人员上班时间要衣帽整齐,下班就餐、开会时应脱去工作服。

2、诊疗换药处置工作后均应洗手,必要时用消毒液泡洗。无菌操作时,要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3、无菌器械容器、器械敷料缸、持物钳等,要定期消毒、灭菌、消毒液定期更换,体温计用后要用消毒液浸泡。

4、病房应定时通风换气,每日空气消毒,拖洗地面,床头桌及椅子每日湿擦,抹布要专用,定期消毒。

5、换下污衣被服,放于指定处,不随地乱丢,不在病房清点,便器每次用后清洗消毒。

6、各种医疗用具,使用后均须消毒备用,药杯、餐具必须消毒后再用,病人被褥要定期更换消毒。

7、有严重感染及脏器移植的手术病人,放单独病房,病室在事先进行消毒。

8、出院病人的单元,必须做好终末处理,床、椅、桌及墙壁,应在观察室隔离,病人的排泄物和用过的物品,要进行消毒处理。未经消毒的物品,不得带出病房,也不得给他人使用,病人用过的被服应消毒后再交洗衣房清洗。

9、传染病人按常规隔离,儿科门诊应设预检,疑似传染病,应在观察室隔离,病人的排泄物和用过的物品,要进行消毒处理。未经消毒的物品,不得带出病房,也不得给他人使用,病人用过的被服应消毒后再交洗衣房清洗。

10、传染病人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准互串病房和外出。到他科诊疗时,应做好消毒隔离工作,出院、转院、转科、死亡后应进行终末消毒。门诊病人应在指定地点候诊、检查和治疗,不要在门诊各处走动,以防交叉感染。

11、传染病人,按病种分区隔离,工作人员进入污染区要穿隔离衣,接触不同病种时,应更换隔离衣、洗手,离开污染区时,脱去隔离衣。

12、凡厌氧菌、绿脓杆菌等特殊感染的病人,应严格隔离。病人用过后的器械、被服、房间都要严格消毒处理,用过的敷料要烧毁。

13、进入治疗室、换药室应衣帽整洁、戴口罩、私人物品不准带入室内,严格遵守无菌操作原则。隔离伤口用物立即消毒处理。

14、治疗换药室,每天通风换气,清洁、用消毒液拖地,紫外线照射,或用消毒液喷雾消毒,每周彻底大扫除一次,每月做细菌培养一次。

15、每天检查无菌物品是否过期,注射器盒及盐水棉球和纱布缸每天更换。用过的物品与未用过的物品严格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16、治疗室的抹布、拖把等用具应专用。

17、换药车上用物定期更换和来菌,每周总灭菌一次。换药用具应先消毒处理,再进行清洗、灭菌。

消毒卫生管理制度精选13篇 篇八

为切实作好我校传染病防治工作,把传染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做好消毒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各教室、办公室以及楼道等,每天安排卫生值日,每周大扫除。每天按时(或按实际需要)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安排固定的消毒通风人员,按时消毒通风,并做好消毒通风记录。

2、校园公共环境(功能室、垃圾池、厕所等),责任人每周用消毒液消毒一次,防控小组进行监督检查。

3、各班要勤打扫卫生,保持室内整洁、清净,不要随地吐痰,以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4、加强学校饮食安全,防止病从口入。

5.空气:开窗通风,课间10分钟定时,定人开窗。班级每星期一次用喷雾消毒剂,喷洒教室,进行对教室消毒。

6.体温表用3%碘伏浸泡30分钟,取出后,放入7。5%酒精备用。(稀释液再每天调换)。

7.发现疑似病人:需给体温在38摄氏度以上病人戴口罩,由学校、卫生老师急送医院就诊。

消毒卫生管理制度精选13篇 篇九

1、 各科室紫外线消毒每日一次,每次照射60分钟,开灯预热10分钟后开始计时,并做好记录。

2、 消毒前应做好消毒记录,特别是紫外线不易穿透的物品,应充分暴露被消毒的地方。

3、 紫外线空气消毒距地面2.5米,物品消毒离物体表面50-60公分。

4、 紫外线灯管使用寿命1000小时,到期要及时更换。

5、 紫外线灯管每周用无水酒精擦试一次。

6、 中心疾控科负责对紫外线灯管每季度监测一次,并有检测记录。

消毒卫生管理制度精选13篇 篇十

一、成立消毒管理组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二、按照批准的诊疗范围购置必须的消毒、灭菌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四、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加盖鲜章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表》或者《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治疗换药处置工作前后均应洗手,各种治疗护理及换药操作应按清洁伤口、感染伤口、隔离伤口依次进行,感染性敷料应放在黄色防渗漏的污物袋内及时焚烧处理。

七、发现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局,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消毒卫生管理制度精选13篇 篇十一

为规范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保障学生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备,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二、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四、餐饮具做到当餐回收,当餐清洗消毒,不得隔顿、隔夜。

五、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药物泡、清水冲、保洁的顺序操作,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

六、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贴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七、消毒后的餐饮具及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盛放消毒餐饮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标记,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坚持洁净。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消毒卫生管理制度精选13篇 篇十二

1.总则

1.1为了规范职工食堂餐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公司职工食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1.2本规定所称的餐具清洗消毒保洁,指职工食堂在餐具清洗消毒保洁的过程和标准。

2.职责

本规定由职工食堂服务员负责执行。

3.内容

3.1餐具清洗消毒保洁操作人员要持健康证上岗。

3.2食堂每日用完后的菜墩、菜刀必须放在适量的消毒液中进行浸泡,浸泡时间为15―30分钟;不能进行浸泡的不锈钢桌、不锈钢架等用具必须定期用适量浓度消毒液进行擦拭。

3.3使用后的。餐具要及时的清理残渣,餐具、用具在清洗消毒过程中须做到“一刷、二洗、三冲、四消毒”,不得减少任何环节。

3.4回收分类:职工个人就餐完毕后,把餐具拿到残物台将剩饭倒入残物回收桶中,服务员将餐具分类回收到洗消间交给洗碗工。

3.5去残浸泡:洗碗工用百洁布刮掉餐具表面上的大部分残渣、污垢,放入浸泡池中浸泡5―10分钟。

3.6刷洗冲洗:清洗时,在水池里放入5―10/1000的洗涤剂,将洗洁剂搅拌均匀,用钢丝球将餐具刷净。餐具清洗干净后,用流动水将餐具内外冲净残留的洗涤剂,放入控水池把水控干。对每餐未使用的餐具,必须收回洗碗间用清水冲洗,进行消毒后,方可再用。

3.7消毒入柜:餐具沥干水汁后,将洗涤好的餐具放入消毒柜内进行消毒,消毒后的餐具不得用毛巾、餐巾擦干。消毒后的餐具统一放在专用碗柜内,摆放时底应朝上,口应朝下,摆放要整齐,避免与其他杂物混放,防止用具重复污染,并对碗柜定期清洗和消毒。

3.8保洁:餐具消毒、入柜结束后,锁好柜门和洗消间门,避免人员流动引起污染,每餐售饭前半小时将已消毒餐具由固定通道传送到售饭间。

4.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执行情况由食堂管理员进行检查与考核。

5.附则

5.1本规定由总务管理处起草,解释权归总务管理处。

5.2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消毒卫生管理制度精选13篇 篇十三

一、医务人员洗手的方法

××采用流动水洗手,使双手充分浸湿;

××取适量肥皂或者皂液,均匀涂抹至整个手掌、手背、手指和指缝;

××认真揉搓双手至少15秒钟,应注意清洗双手所有皮肤,清洗指背、指尖和指缝,具体揉搓步骤为:

(1)掌心相对,手指并拢,相互揉搓;

(2)手心对手背沿指缝相互揉搓,交换进行;

(3)掌心相对,双手交叉指缝相互揉搓;

(4)右手握住左手大拇指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5)弯曲手指使关节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6)将五个手指尖并拢放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7)7、必要时增加对手腕的清洗。

××掌心对掌心搓揉××手指交叉,掌心对手背搓揉××手指交叉,掌心对掌心搓揉

××双手互握搓揉手指××拇指在掌中搓揉××指尖在掌心中搓揉

××在流动水下彻底冲净双手,擦干,取适量护手液护肤。

二、医务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洗手

××直接接触病人前后,接触不同病人之间,从同一病人身体的污染部位移动到清洁部位时,接触特殊易感病人前后;

××接触病人黏膜、破损皮肤或伤口前后,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伤口敷料之后;

××穿脱隔离衣前后,摘手套后;

××进行无菌操作前后,处理清洁、无菌物品之前,处理污染物品之后;

××手有可见的污染物或者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后。

【注意事项】

1、洗手时应当彻底清洗容易污染微生物的部位,如指甲、指尖、指甲缝、指关节及配戴饰物的部位等。

2、洗手使用皂液、在更换皂液时,应当在清洁取液器后,重新更换皂液或者最好使用一次性包装的皂液。禁止将皂液直接添加到未使用完的取液器中。如使用固体肥皂,应保持肥皂干燥,盛装肥皂的容器保持清洁。

3、手洗净后应用一次性纸巾、干净的小毛巾擦干双手,或用干手器干燥双手,小毛巾应一用一消毒。

4、手无可见污染物时,可以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双手代替洗手。

三、医务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进行手消毒

××检查、治疗、护理免疫功能低下的病人之前;

××出入隔离病房、重症监护病房、烧伤病房、新生儿重症病房和传染病病房等医院感染重点部门前后;

××接触具有传染性的血液、体液和分泌物以及被传染性致病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后;

××双手直接为传染病病人进行检查、治疗、护理或处理传染病人污物之后;

××需双手保持较长时间抗菌活性时。

四、医务人员手消毒的方法

××取适量的速干手消毒剂于掌心;

××严格按照洗手的揉搓步骤进行揉搓;

××揉搓时保证手消毒剂完全覆盖手部皮肤,直至手部干燥,使双手达到消毒目的。

【注意事项】

1、手被感染性物质污染以及直接为传染病病人进行检查、治疗、护理或处理传染病病人污染物之后,应当先用流动水冲净,然后使用手消毒剂消毒双手。

2、进行侵入性操作时应当戴无菌手套,戴手套前后应当洗手。一次性无菌手套不得重复使用。

五、医务人员手卫生标准

不同环境下工作的医务人员,手卫生应达到如下要求:

1、ⅰ类和ⅱ类区域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应≤。ⅰ类和ⅱ类区域包括层流洁净手术室、层流洁净病房、普通手术室、产房、普通保护性隔离室、供应室洁净区、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等。

2、ⅲ类区域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应≤。ⅲ类区域包括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供应室清洁区、急诊室、化验室及各类普通病房和房间等。

3、ⅳ类区域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应≤。ⅳ类区域包括感染性疾病科、传染病科及病房。

4、各区域工作的医务人员的手,均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

六、手卫生设施和用品的配备

1、处置室、换药室、病房等应设有流动洗手设施,手术室、产房、重症监护室等重点部门应当采用非手触式水龙头开关。

2、用于洗手的肥皂或者皂液应当置于洁净的容器内,容器应当定期清洁和消毒,使用的固体肥皂应保持干燥。提倡使用皂液。如使用固体肥皂,应保持肥皂干燥,盛装肥皂的容器保持清洁。

3、洗手后的干手物品或者设施应当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可使用一次性纸巾、干净的小毛巾擦干双手,或用干手器干燥双手。小毛巾应一用一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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