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首页 > 规章制度

工作人员聘用制度【精选11篇】

时间: 2024-04-26 20:59:10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如下是爱岗的小编给大家整编的11篇工作人员聘用制度,欢迎参考阅读。

工作人员聘用制度【精选11篇】

工作人员聘用制度【精选11篇】 篇一

一、概念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人事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具有人事关系性质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好义务的协议。在签订聘用合同之前,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二、种类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一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一种期限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分为短期合同、中期合同、长期合同与项目合同。3年(含)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不含)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三、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主体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需要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除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和行为能力。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聘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聘用单位和受聘者。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按照国家规定并履行审批手续聘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招录),由其法定监护热代为订立聘用合同。

(二)试用期

1.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聘用合同的试用期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四、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1.协商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合意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2.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无需正当理由):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2)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形简言之用人单位一般过错)

(3)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以上情形简言之用人单位严重过错)

3.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情形: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以上情形简言之劳动者严重过错)

(2)用人单位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以上情形简言之劳动者能力不足或遭遇情势变更)

但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简言之职业病,工伤,155,医疗期间,孕产哺乳)

(二)聘用合同的解除

1.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2.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1)聘用单位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聘用单位同意逾期不归的;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简言之受聘者严重过错)

(2)聘用单位提前通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解聘的受聘人员)解除: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聘用单位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简言之受聘者能力不足、遭遇情势变更、遭遇裁员)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所列的情形解除聘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自接收之日起,聘用单位接收聘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在3年内及内调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在2年内的;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或者结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争议的解决

1.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争议解决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与诉讼;协商和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但是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1年,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

2.人事争议的处理

人事争议处理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人事争议的仲裁时效为60日。

工作人员聘用制度【精选11篇】 篇二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体现“评聘分开、能上能下”原则,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不断加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使用中心所有正式职工,含退养及借调人员。

二,基本原则

1,职务资格取得与职称聘任分开,工资福利待遇按实际聘任职称确定。

2,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主要标准。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争上岗、择优选择。

三,聘任职数

中心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制定合理的拟聘职称岗位系列和数量,经上级机关、当地人事部门核准后,在聘任前公布。

四,聘任岗位设置

1,专业技术职称岗位包括工程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统计系类、档案系列,计算机及软件系列,政工系列等岗位,分别聘任初级(助理)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岗位。

2,技能(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包括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三级(高级工)、四级(中级工)岗位。

五,职称聘用的条件

1,职称聘任的基本条件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具备应聘职称规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含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相应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3)晋升中级职务的,应在单位工作满1年;晋升高以上职务的,应在单位工作满2年。

(4)在核准的岗位范围内,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5)上一年度年度考核连续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6)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7)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职称聘任的资格条件

(1)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条件

1)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取得“员”级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四年以上,取得初级职务资格证书后,可申报初级职称。

2)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初级职务资格证书后,可申报初级职称。

3)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取得初级职务资格证书后,可申报初级职称。

4)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取得初级资格证书后,可申报初级职称。

(2)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初级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四年以上,取得中级资格证书后,可申报中级职称。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取得中级资格证书后,可申报中级职称。

3)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取得中级资格证书后,可申报中级职称。

4)博士学位获得者,取得中级资格证书后,可申报中级职称。

5)天津市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的其它条件。

(3)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确定中级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以上。取得高级资格证书后,可申报高级职称。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四年以上。取得高级资格后,可申报高级职称。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取得高级资格后,可申报高级职称。

4)天津市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的其它条件。

拟聘任中级职称以上者须联系自己的工作岗位,撰写一篇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字数在2000字以上,不得抄袭。拟聘任高级职称者其撰写的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至少一篇在区级以上(包括区级)杂志或刊物上发表。

(4)参加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相

应执业资格制度规定中的聘任条件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如下表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执业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对照表》

(5)技能(工勤技能)人员的岗位职业资格条件

1,取得前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职业)工作2—6年,经相应等级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可申报相应技能(工勤技能)人员的岗位。

2,符合国家,天津市有关政策,经相应等级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直接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可申报相应技能(工勤技能)人员的岗位。

六,外单位新进入人员,在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得到确认后,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岗位设置及个人实际,进行竞岗聘任。

七,不予聘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聘任。

1,完不成工作任务。

2,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3,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4,所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资格与从事专业(工种)不相符。

5,聘任单位认为应该缓聘和不聘的。

八,解除聘任

受聘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任。

1,聘任期限到期而没有续聘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本岗位规定职责者。

3,由于技术水平、业务能力、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技术职务者。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有关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

5,工作岗位调动与原聘任资格不相关的。

6,聘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7,聘任实体被合并、撤销、改制的。

九、聘任考核办法

贯彻公开竞争,双向选择原则,在满足聘任所需的基本条件情况下,原则上根据综合评定和加分成绩按分数从高到低录取聘任,直至规定名额满为止。

综合评定是对竞聘人员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以分数体现,总计10分。由中层干部、专技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二部分考核组成,具体分值为中层干部4分,专技聘任工作领导小组6分。

工作人员聘用制度【精选11篇】 篇三

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进一步完善企业分配制度和建立新型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人事管理体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建立企业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竞争与激励机制,积极吸引、开发、保留各类高素质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电力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聘用的各类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社会通用工种人员。其中包括:

1、按照用人单位的需要接收的国家普通高等院校培养的全日制应届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适用专业毕业生;

2、按照用人单位的需要接收的适用于社会服务性岗位、工种和特殊技能岗位、工种的中专、技校应届毕业生;

3、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必须接收录用的复转军人;

4、按照电力公司有关规定并根据用人单位需要招聘的其他适用人员。

三、管理权限

1、电力公司对公司所管辖的企业按照本办法聘用的各类人员实行计划管理,聘用指导,控制监督的原则;

2、遵循“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各用人单位负责被聘用人员的选聘、使用、考核、培训、劳动合同、薪酬支付等聘用管理;

3、遵循对被聘用人员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实行人事关系代理制的原则。聘用人员本人需委托自治区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电力公司分部,对其人事关系等实行人事代理。

四、劳动用工及工资计划管理

1、各用人单位每年11月底前应根据本企业下年度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特殊人才的用工需求预测,在本单位内部无法满足用人需求、确有空岗的情况下,向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报送下年度本企业《聘用人员需求计划》。计划中应列明聘用的岗位、工种、专业、人数、期限等,公司在下年度一季度末之前下达劳动用工计划时,审批下达聘用人员计划。

2、对各用人单位因工作任务急需,聘用期限不满一年的临时用工,可根据工作任务的性质和紧迫程度,追加劳动用工计划和聘用人员计划。

3、对已达到或超过劳动定员或暂定人数的电力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在定员人数的基础上下达工资计划,实行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即不另行增减聘用人员工资计划。

4、对未达到劳动定员或暂定人数的电力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在原核定主业人数的基础上下达工资计划,实行增人增资,即根据实际聘用人数另行核增聘用人员工资计划。但工资总额不得突破定员人数的工资计划。

5、对暂未核定定员的新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各专业公司的聘用人员,在电力公司每年核定暂定人数的基础上,下达新增聘用人员计划。按照增人增资,减人减资,分类核算,统一管理的原则,将聘用人员的工资纳入各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范围内管理。电力公司每年下达工资计划时,将根据各用人单位实际聘用人员情况,适当核增聘用人员的工资计划。下达增人计划而实际未新聘用人员的,不予核增相应的工资计划。

6、电力公司每年对各用人单位聘用人员合同到期的情况进行核查。对合同期满的聘用人员无论是否在岗,均直接核减劳动用工计划。对新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各专业公司,还需相应核减工资计划。

7、各企业按公司下达的计划进行聘用的复转军人,按规定相应增加工资计划。

五、聘用原则

根据各用人单位的业务发展和工作需要,对有志于开创、发展、建设电力事业,符合聘用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按本管理办法进行聘用,并遵循三项用人原则:

1、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选才原则;

3、量才使用,择优聘用,人尽其才的适用原则。

六、聘用条件

被聘用人员必须具备所从事岗位的各项聘用条件,其中: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遵纪守法,无党纪、行政处分及刑事处罚的记录;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履行所应聘岗位职责的能力;

6、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优先;

7、对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生产岗位或特殊工种岗位和社会通用工种岗位,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8、被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应控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40岁以下,生产岗位35岁以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9、已证明,拟聘人员与其他单位没有劳动关系;

10、经批准,已自谋职业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原电力公司系统职工不得聘用;

11、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具体条件由用人单位自定。

七、招聘程序

1、用人单位根据公司下达的劳动用工计划(含聘用人员计划),在公司系统内无法满足用人需求、确有空岗的情况下,即可制定外部招聘方案,经电力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批准的招聘方案,通过媒体广告、设摊招聘、他人引荐或网络查询等形式对外开展招聘活动。

3、用人单位负责对应聘材料进行分类整理、资格审查筛选,确定应试人员名单。

4、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和工作性质以及应聘人员个人经历等,选择恰当的考试、考核方式。一般应有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考察等方式。

5、由用人单位负责组成招聘考试工作小组,组织并参加对应聘人员的考试考察工作。

6、经招聘考试合格初步确定的人选,视情况应作深入、有效的背景调查。

7、应聘人员通过考试考察合格后,还必须到用人单位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出具医院体检证明,以确保应聘人员身体健康、胜任工作。

8、完成上述招聘工作之后,用人单位必须将招聘工作全部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电力公司报告,同时上报《应聘人员录用意向报告书》。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对各单位招聘工作的程序及其合规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审查被录用人员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上岗条件,确定录用人选,分类报批并公布结果。

9、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根据电力公司审批意见,对被录用人员发录用通知单,并限期报到,签订初聘人员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

10、初次聘用的应届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及复转军人均需到自治区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电力公司分部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方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若不能实行委托人事代理的,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初次聘用的其他人员可暂不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待续聘时再予以办理。

11、各用人单位必须严把外系统进人录用关,对不按招聘程序和上岗条件录用人员的单位,一经发现,必须辞退被录用人员,由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同时将严肃处理该单位主管领导及有关经办人员。

八、初次聘用人员的管理

1、初次聘用期间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对初聘人员均应进行试用或培训,坚持双向选择、优胜劣汰的原则。

2、初聘期限分别为:

(1)应届大专及以上毕业生为6个月;

(2)适用于特殊技能工种的应届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为3个月;

(3)适用于社会服务性通用工种的应届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为30———45天;

(4)复员军人培训期一般为一年;

(5)转业干部适应期最长为2年。

(6)对于直接引进的特殊人才或高层管理人员,经电力公司批准后,确定初次聘用期限。

(7)其他人员一般为1———6个月。

3、初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必须按规定与企业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初聘期满后,双方重新确立劳动关系。

4、初聘期间,聘用人员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专长及工作需要,分别规定见习程序及培训方式,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

5、聘用人员初聘期满由各用人单位对其道德品质、业务水平、操作技能、遵守规章制度、敬业精神等综合素质进行考核鉴定(大专以上人员应附实习报告),确认其是否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发书面通知予以辞退;考核合格者,可按有关程序办理续聘手续。无论续聘与否均及时向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备。

6、聘用人员在初聘期间违反国家及企业有关规定的立即予以辞退,由各用人单位即行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报备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

九、续聘合同的管理

1、对初聘期满考核合格需续聘的人员,必须先到人事代理机构办理或续办人事代理委托手续后,方可与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书》、《聘用协议书》。若不能实行委托人事代理的,用人单位不得聘用。

2、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所有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聘用协议书》,必须按《劳动法》、《电力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合同、协议各一式3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人事代理机构执一份。

3、续聘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期限:

(1)续聘人员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或项目为期限两种,一次最长不超过5年。所有聘用人员在同一企业内续签劳动合同最多不超过2次。

(2)聘用的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初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为2~5年。

(3)急需聘用的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执业资格或工作能力强的业务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初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为2~3年。

(4)聘用的应届大专毕业生初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为1~3年。

(5)聘用具有特殊技能的应届中专、技校毕业生初次续签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6)聘用社会服务性通用工种人员,均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初次续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7)聘用的复员军人初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为1~2年,转业干部初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为2~3年。

4、续聘合同终止与再次续签

(1)所有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后即行终止劳动关系。

(2)无论何种期限劳动合同,都应按有关规定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及赔偿办法。

(3)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应依据《劳动法》、《电力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4)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当时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聘用员工在合同期内的考核结果,依照择优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并经电力公司批准劳动用工计划后,可再续签2~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具体期限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5、《聘用协议书》的签订

(1)各类聘用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时,还必须在《劳动合同书》内明确规定签订《聘用协议书》。

(2)《聘用协议书》主要条款应明确:聘用人员的岗位和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应履行的主要职责和义务、享有的权益,聘用协议终止条件等,双方应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签字生效。

(3)《聘用协议书》与《劳动合同书》应同时生效,期限一致,其主要条款应相互对应,协调一致,互为补充,要避免互相矛盾的条款和文字。

(4)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在企业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时,还需签订补充聘用协议,作为聘用协议的变更证明。

(5)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书》时,也应重新签订《聘用协议书》。不再重签劳动合同时,即视为聘用协议到期,自动解聘。

6、实行人事代理,用人单位与被代理人签订的《聘用协议书》,必须由人事代理机构鉴证。

十、聘用人员的人事代理

1、根据自治区人事厅人事代理制度的规定,各用人单位委托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有:

(1)办理用人单位聘用人员的合同鉴证手续;

(2)办理代理人员的人事行政关系、档案管理业务,接受、保存、调转其人事关系,负责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传递及材料续整;

(3)为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出具代理人员的公证、结婚、离婚、独生子女、档案工资记载、求职升学、出国政审、因私出境护照及需要从档案材料中出具的各类证明材料;

(4)办理聘用人员的工资收入记载、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和考评申报、考试报名等手续;

(5)接转代理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

(6)代理机构具备条件的,可代委托单位和个人办理代理人员社会保险业务;

(7)办理双方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

2、人事代理必须由聘用人员自行委托。人事代理委托人均应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协议,明确代理对象、代理期限、代理内容,确定代理费用和交纳的方式等。代理费用可由用人单位承担。

3、根据企业工作性质、聘用期限和被聘用人员自身条件,对聘用人员分别实行全过程人事代理制和阶段性人事代理制。

(1)对企业聘用社会性通用工种人员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或项目为聘用期限的人员,无论初次聘用还是续聘,在聘用期间均实行全过程的人事代理制。

(2)对企业聘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及以内的,在聘用期间实行全过程的人事代理制。在劳动合同期限为连续3年以上的,在聘期满3年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继续委托人事代理机构进行人事代理;也可结束人事代理的委托,经电力公司批准,由聘用单位负责办理被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转入手续,将其纳入电力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范围。

(3)对由电力公司管理、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初次续聘期间实行全过程的人事代理制。经电力公司批准,对再次续聘期限为2年以上的,应由电力公司负责及时办理被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转入手续,将其纳入电力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范围。

(4)对企业急需聘用的特殊专门人才,在初次续聘期间实行全过程的人事代理制。在再次续聘期限为2年之内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或继续委托人事代理,或结束人事代理委托,经电力公司批准,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人事档案转入手续。对再次续聘期限为2年以上的,须经电力公司批准,由聘用单位负责办理被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转入手续,将其纳入电力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范围。

4、各用人单位对拟结束人事代理委托、转为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的聘用人员必须从严掌握,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各用人单位每年应及时向人事代理机构统一转移已形成且需归档的聘用人员的各类材料。

十一、聘用期间的管理

1、聘用人员由各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和考核,从签订《聘用协议书》、《劳动合同书》之日起对聘用人员实行全过程考核制度,建立业绩考核档案,记录奖惩情况,每年一小结;合同期满,做出总体评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业绩考核档案及相关手续有用人单位及时转入人事代理机构。

2、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和《聘用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在对现有机构、岗位设置进行定编、定员、定岗、定责工作基础上,制定聘任人员任期考核管理办法。

3、聘用人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所从事工作的工作标准和岗位职责,忠于企业,保守企业秘密。

4、用人单位对聘用人员在培训、使用、奖励、提拔和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应与本单位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同等对待。

5、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时,按有关规定从严进行处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6、根据工作需要,被聘用人员可在用人单位内部调整工作岗位,但不得在公司系统内各用人单位之间直接调遣。在各用人单位之间的流动必须遵循本办法中“聘用程序”所规定的办法办理,并及时到人事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7、企业对违纪的聘用人员,经劝告、教育、警告而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聘用人员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享有辞职的权力。

8、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和原用人单位均应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离职工作移交手续,减少因员工离职造成的对企业工作上的损失。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需将其保管和领用的文件、资料及公共财务向原聘用单位有关部门移交,避免因此造成的责任不清或无法追索责任的后果。凡未办理手续擅自离职者,企业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9、聘用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企业可予以除名或开除。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国家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2)泄露企业机密,影响内部团结,损害企业形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并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因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者;

(4)无故旷工连续7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

10、用人单位应对辞职和被解聘、辞退、除名、开除的聘用人员及时填写《人员变动登记表》,并向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备。同时,将上述人员介绍到人事代理机构进行登记。

11、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原聘用单位必须及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十二、工资报酬及相关待遇

1、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应遵照有关规定,按时以法定货币形式向聘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以及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

2、聘用人员工资报酬实行档案工资与执行标准相分离的原则。聘用人员岗位发生变动时,其收入和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3、初聘期间工资报酬与福利待遇

(1)初聘人员的工资由聘用单位发放,其工资标准参照下列标准执行:

①中专及以下学历应届毕业生月工资为450元;

②大专学历应届毕业生月工资为650元;

③本科学历应届毕业生月工资为850元;

④双学士本科应届毕业生工资为1100元;

⑤硕士研究生学历应届毕业生月工资为1200元;

⑥博士研究生学历应届毕业生月工资为1500元;

⑦对具有特殊技能或专业人才的,可参照上述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以不高于30的幅度适当提高。

(2)对初聘期限内被辞退者,仅支付实际工作或劳动期间的工资,不另支付其他费用。

4、续聘期间工资报酬与福利待遇。

(1)聘用的社会通用工种人员的工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地区当年劳动力市场相关专业岗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标准,按照本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状况,结合被聘用人员的岗位和业绩考核结果,分高、中、低三档价位执行。

(2)聘用的生产专业技术及各类管理人员的工资,用人单位可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状况,结合被聘用人员的岗位和业绩考核结果,按照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结构,自行决定工资水平及分配方式。

(3)对聘用的其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可实行按岗位定酬、按任务(项目)定酬、按业绩(科技成果)定酬的多种分配办法。对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实行重奖,其奖励可在企业技术开发费中据实列支。奖励办法有:

①项目成果奖励;

②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商品化的新增净利润提成;

③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所得净收入提成;

④关键技术折价入股和股份奖励、股份(股票)期权分配。

(4)对聘用的营销人员,其收入一是可依据完成的销售收入量确定,二是可与销售经营的实际回款额挂钩。对推销新产品和库存1年以上积压产品或回收逾期1年以上货款效果显著的人员应给予奖励,其奖励可在销售费用中据实列支。

5、聘用人员属特殊专业人才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聘用期间,可享受本单位住房政策;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或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享受奖励住房的政策(国家或自治区房改政策已明确执行商品住房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6、其他聘用人员在履行短期劳动合同期间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但不享受本单位福利分房或福利购房待遇。

7、各用人单位必须为聘用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8、聘用人员在用人单位可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连续工作满3年后,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9、转为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聘用人员,在享受各种待遇上与本单位原职工同等对待。

10、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其生活补助或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法》及国家、自治区政府等有关规定执行。

11、聘用人员不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制度,不执行电力公司职工自谋职业的有关规定。

12、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其工资与相关福利待遇随之取消。

十三、其他

1、本办法对聘用人员未明确的事宜,均参照电力公司现行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2、本管理办法由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本管理办法自 年 月 日起试行。

工作人员聘用制度【精选11篇】 篇四

第一章 公司简介

1. 企业介绍

2. 公司机构

第二章 聘用规定

基本政策

1. 公司员工在被聘用及晋升方面享有均等的机会。

2. 职位或补空缺职位时,本公司将在可能情况下首先考虑已聘用员工,然后再向外招聘。

3. 工作表现是本公司晋升员工的最主要依据。

入职手续

1. 应聘者通过公司笔试、面试、背景审查和体格检查,并经确认合格后,可被公司聘为正式员工。

2. 新入司员工必须填写《公司员工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准备彩色一寸照片 4 张。

3. 非本市户籍人员,入司七日内必须提供本市户籍人员担保书。

4. 入司之日,必须提供区医院的健康证明,身体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5. 部门经理在新员工入司之日应就《工作说明书》与新员工面谈。

6. 公司将组织新入司员工参加新员工培训,以使员工对公司概况有初步了解。

试用期

1. 新员工被录用后,一律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时间为三个月,试用期间公司将对员工的表现及其对工作的适应程度进行考核。

2. 试用期薪资执行公司制度标准。试用期届满,经公司考核者,可转为正式员工,考核不合格者,公司予以辞退。正式员工薪资待遇按公司工资制度执行。

聘用的终止

1. 试用期间以后,公司或员工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至少22 个工作日)提交书面通知。

2. 若员工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公司可不必提前通知员工与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

新员工在入司一个星期内,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书,员工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书。

离职手续

1. 凡离职者,必须先填写离职申请书。

2. 员工离职应按公司规定移交所有属于公司的财产,经核准离职且办妥移交手续,方可正式离职。

3. 未办离职手续自行离职者,公司财产若有损失、遗失,其损失全额从薪资中扣还。如薪资不足以抵扣时,担保人负连带责任。

个人资料

员工的个人资料包括家庭住址、电话、婚姻及子女状况及时提供给公司行政部。

业绩考评

公司推行严格的绩效考评制度。实行年终考核和年中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晋升或提薪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员工福利

社会保险

在公司工作三个月试用期届满,并经正式录用者,公司购买社会保险。

第四章 工作规范

行为准则

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保守业务秘密。

爱护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及工作守则。

保持公司信誉,不做任何不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工作态度

员工应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提高工作效率。

热爱本职工作,对自己的工作职责负全责。

员工之间应通力合作,互相配合,不得相互拆台或搬弄事非。

对本职工作应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待人接物态度谦和,以争取公司同仁与客户的合作。

工作纪律

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严格遵照执行。

沟通与投诉

提案制度:员工可就有关公司经营管理方面随时提出建议,公司定于每月 26 日进行提案审查(具体方式见《公司提案制度》)。

接待制度:

各部门负责人要针对本部门员工的思想动态时时与员工进行沟通。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随时接待员工。

每月 日为总经理接待日

第五章 考勤制度

工作时间

公司员工实行每周五日四十小时工作制。周六、周日为正常工休时间。

公司作息时间为:

考勤办法

公司员工一律实行早晨上班签到制。

签到必须本人亲自执行,不得代签。在规定时间未签到者,视为迟到。超过 30分钟,视为旷工。迟到、旷工者分别按公司制度予以处罚。

请假程序和办法

员工请假,需填写请假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审批后提交行政人事部。如假期超过三天的,需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准假。

休假种类和假期待遇

病事假:员工因病请假,需出示区、市级医院证明,一月五天以内,扣发假日工资的 50%,超过五日者,按病假时间,工资全额扣发。

员工因事请假,必须先经部门主管批准,并按公司制度扣发工资。未经批准,擅自离 岗者,按旷工处理。

丧假:在公司任职一年的员工,倘若直系亲属去世,可以享有三天有薪(标准工资)丧假,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

年休假与探亲假:在公司任职满一年者,在次年的年度假内,可以享受七天有薪(标准工资)年休假,年休假可作探亲使用,探亲旅费公司按职级支付相应比率。

婚假:在公司任职满一年的员工,可以享受五天有薪(标准工资)婚假,婚假必

须提前向主管申请并附上结婚证书复印件。

第六章 工资、津贴和奖金制度

员工的工资、津贴及奖金属保密范围。

工资和津贴

公司于每月 5 日发给员工上一个月的工资和津贴,并按政府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工资和津贴包括:工资、岗位技能津贴、

公司将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工作表现及绩效考核结果,在每年年初调整(增加或减少)员工的工资和津贴。

公司在年度结算后,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在一年中的表现给予奖金。

第七章 员工的发展

在职培训

为提高每个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效果,公司鼓励每个员工参加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培训课程,并建立培训记录。这些记录将作为对员工的工作能力评估的一部分。

公司在安排员工接受公司出资的培训时,可根据劳动合同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等事项 。

内部竞聘晋升机会 公司的政策和惯例是尽可能地从公司内部提拔晋升最具资格的员工,接替空缺并承担更大的责任。

第八章 附言

1.本手册属内部资料,请注意妥善保存。

2.如若不慎遗失,请及时向行政部申报,补领并补交相应的工本费。

3.员工在离职时,请将此手册主动交还行政部。

4.本手册应根据劳动法及公司规定作正确理解,本手册条款亦构成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对本

5.手册内容,如有不甚详尽或有使员工感到疑惑之处,请随时向行政部咨询,以确保理解无误。

6.本手册如需修正,公司将向员工提供最新修正本,并回收旧手册以防混淆。

工作人员聘用制度【精选11篇】 篇五

为探索我院管理和医疗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我院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招聘原则:

招聘员工本着以需录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为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符合岗位要求等方面全面审核。

二、招聘条件:

1、具有执业资格。

2、品学兼优,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及工作技能。

4、统招大、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5、具备聘任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和特殊要求。

三、招聘流程

1、申请

根据用人需求情况,由科室负责人写出书面申请交到综合办,征求相关科室意见。

2、调查、审批

人事部门根据医院核定的专业技术结构比例及岗位职位数进行调查和评估,对确实需要增加人员的,报院领导同意后实施。

3、招聘

1)、医院需要招聘的岗位,在院领导同意后进入招聘程序,可采取网站、报刊、院内推荐等多种形式实施。

2)、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提供的资料(包括身份证、毕业证、执业证、职称证等各种证件)进行审查、分析、分类,根据资料对应聘人员进行初步筛选,后由人事部门通知面试和进行业务考核。

3)、应聘合格人员名单报院领导同意后,通知上岗,体检合格者可签订试用期合同。

4)、聘用

1)、试用期合格后,由医院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医院高层管理人员的聘用,院长、副院长由董事会招聘,与董事长签订聘任合同。

3)、中层管理人员的聘用

a中层管理人员包括职能管理部门和业务科室主任, 由院长聘任,分别实行①竞争聘任②推选聘任③直接聘任等多种形式,聘前均实行民主推荐、评议、择优聘任。

b科室护士长,由院长聘任,聘前由总护士长推荐、评议,择优聘任。

4)、特殊人材的引进,对医院管理和经营管理起到决定性作用的管理人才和带动医院技术水平、提升医院知名度的特殊技术人才,以优惠的待遇聘用。

四、医院培训

1、岗前培训

由人事部门和各职能部门统一安排进行岗前培训工作。

2、在岗培训:双方自愿,以上级职称带下级职称或高年资带低年资,并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预期目标。

3、外出半年以上进修和短期专业培训:

1)实行自愿的原则,能留得住的前提,以当地人员为主。

2)明确双方能够接受的条件,如培训费用、工资及其它待遇、学成在院工作最少年限等。

依法签订具有法定约束力的。进修培训协议。

五、强化聘期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考核制度

1、各级管理人员和专家、学科带头人率先垂范,全院职工自觉抛弃不利于新单位的“过去”,尽快进入新的角色,为医院呐喊,为医院做事。

2、医院高层管理者重视和采取多种教育、培训措施,把全院职工凝聚到为提高医院两个效益上来,充分发挥团队精神和凝聚力的作用。

3、对不利于团结、和谐、工作、离心离德的话不说,事不做。坚决反对小派别、闹意气泄私风、播弄是非等不良作风;认真执行员工道德规范。

4、综合办、医务科、护理部等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并实施做好各类受聘人员的继续教育考核、登记管理工作,并建立受聘人员的考核、评价及业绩档案。

1)、对职能部门负责人主要考核管理水平、协调能力、工作效率、敬业精神和管理职责履行情况。

2)、对临床医技科室主任主要考核业务开展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能力、医德医风、医疗安全、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等内容。

3)、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考核与评价。

4)、职能部门无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工勤人员按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考核与评价。

六、解聘、辞聘制度

一是人力资源管理首先是稳定员工队伍;二是开发人力资源这个财富;三是注重人的能力、智慧和潜力的发挥;四是重视对人的培养。人才资源管理也要建立激励机制,对工作质量、工作态度较差但又不够解聘条件的人员,先行诫勉,限期改正,到期不改的,经院长批准,院方有权予以解聘。

受聘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院方予以诫勉、免职、缓聘、低聘,甚至解聘。

1、触犯法律或严重违反院纪院规者;

2、以权谋私或损公肥私等行为,损害医院利益者;

3、拉帮结派,闹不团结,影响恶劣者;

4、在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的虽构不成政纪处分的问题或错误,但多次给予告诫、警示和劝诫,仍不改正的;

5、因管理不善或主观原因,给医院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者;

6、收受病人红包或药品回扣者;

7、本人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或因管理不善,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责任事故者;

8、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者。

工作人员聘用制度【精选11篇】 篇六

为做好我单位职称竞岗聘任工作,根据《潍坊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实施意见》文件规定和县教育局的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竞聘人员范围、条件及聘任指标

1、竞聘人员范围:

参加竞聘人员范围为取得高级、一级职称资格未聘人员以及符合《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人员。

截止到20XX年2月前已办理大龄教师提前离岗手续和退休手续的教职工,教育局及县委组织部、县委公布的现不在岗离岗教育干部,不再参加职称竞聘。

2、竞聘人员条件:

(1)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现聘任期内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师德考核不合格的,自查实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职称评聘资格。

(3)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4)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

3、聘任指标:

高级指标X个,中级指标X个(镇、街注明初中x个,小学x个)。

二、基本程序和办法

(一)建立工作组织。成立临时性聘任委员会,受单位领导班子委托,具体负责本单位职称评聘的组织工作,聘任委员会成员要由单位领导、中层干部、负责职称工作的人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共有X人。

(二)制定竞聘方案。制定职称竞岗聘任工作实施方案,召开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经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85%以上的代表通过(教代会代表须签名确认),经县教育局、人社局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个人报名。召开动员大会,公布竞争上岗方案和聘任指标,由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个人报名。

(四)资格审查。聘任委员会依据竞争上岗所需资格条件,对报名者进行审查研究确定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

(五)考核评分。按照《临朐县XXX单位职称竞聘评分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考核评分。民主测评项目对于群众基础差、威信低,参聘人员同意率达不到参加测评人数50%的不予聘任。

(六)拟定人选。根据考核评分情况,在本单位分配的高、中级设岗数额内依据参与竞岗人员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聘任人选。在设岗数额内出现成绩并列情况时,省特级教师、市名师、市特级教师、县名师、市教学能手、县学科带头人、县学科骨干教师、县教学能手依次优先推荐,其次依次参照工龄、年龄、任职年限的长短等确定入选人员,并在本单位实施方案中作出说明。

(七)公示。为确保竞岗聘任工作的公正、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对参与竞岗人员的成绩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八)聘任和评审。根据中小学职称改革文件规定,对未取得相应职称资格但符合新的改革文件规定聘任条件的人员,可与取得资格未聘人员一并参加职称评聘,已取得资格的可直接办理聘任手续,未取得资格竞聘成功的须填报相应的职称评审材料,评审通过取得相应资格后再办理聘任手续,落实相应的工资待遇。

三、组织领导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行竞争上岗,是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相关人员的切身利益,为此单位专门成立了临时性聘任委员会(附名单),具体负责我单位的职称竞岗聘任工作。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四、评分标准

竞岗聘任成绩按民主测评、年度考核、师德考核和业绩考核四项内容确定,分别按2:3:1:4的比例计算成绩。具体办法是:

一)民主测评(占20%):满分为100分。民主测评以同意率划分等次计分,同意率达到90%以上(含90%)的计100分,以下每递减2个百分点扣1分;同意率达不到参加测评人数50%的不予参聘。

民主测评票分A票、B票,其中A票由参与竞岗人员填写,B票由其他人员填写。

民主测评划票时,同意聘任人数须达到参加竞聘人数的80%以上,否则视为废票。

二)年度考核(占30%):满分为100分。以近5年的专业技术年度考核结果计算成绩。优秀计90分、合格计80分,基本合格计60分,不合格及因受处分不定等次的计30分。年度考核得分=5年考核等次总分÷450×100×30%。

三)师德考核(占10%):满分为100分。以近3年的师德考核结果计算成绩。优秀计90分、合格计80分,不合格计30分。师德考核得分=5次考核等次总分÷450×100×10%。

四)业绩考核(占40%):主要从学历、任职年限、专业年限、待聘资格年限以及任现职以来的成果奖励、表彰奖励等方面进行评价。具体标准为:

(一)学历:

按硕士(研究生)、大本、大专、中专、高中分别按20、15、

13、10、7的标准计分,非师范类专业不对口的降低一个学历等次计分。学历只记一项最高学历,不重复计分。

(二)任职年限:

按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计算,每周年1分。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当年度不计分。

(三)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

每满1周年计0.75分。(中间从事非本专业工作的年限应予以扣除,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当年度不计分。)

(四)待聘资格年限:

具备待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每年计2分,按取得资格后周年计算。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当年度不计分。

(五)任现职以来的成果奖励:

教学成果奖以各级政府颁发的为准,记分标准分别按市、县一等奖第一位6、3计分,市级每降低一个等次减1分,在此等次基础上,每降低一个位次减0.5分计分;县级每降低一个等次减1分,在此等次基础上,每降低一个位次减0.25分计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重大问题行动研究成果奖、创新奖、燎原奖按上述标准折半计算;金点子一等奖市级计2分,县级计1分,每降低一个奖次减0.25分,在此等次基础上,每降低一个位次减半计分。同一奖励项目只计最高项,限记1项。

(六)任现职以来的表彰奖励:

1、综合性表彰:由党委或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优秀党员,按国家、省、市、县级分别记20、15、10、5分。由政府或人事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授予的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十佳班主任、师德标兵按国家、省、市、县级分别记18、

工作人员聘用制度【精选11篇】 篇七

第一、新员工入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新员工必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填写入(离)职审批表

2、要求相貌端庄、清秀,面部无缺陷,口齿清晰,反应灵敏

3、身体健康无残疾,无癫痫,无肺结核、甲肝、乙肝、伤寒等传染病或皮肤病

4、有推荐人者优先录用

5、所有财务人员(收银员、出纳、会计、仓管、采购员)、值夜都必须在入职时提供当地户籍人员提供的《担保证明》,并由店长进行家访,核对《担保证明》的真实性并了解提供担保人员的情况。

6、由店长安排交纳相关押金并领取工服、工牌;员工凭押金收据到宿舍长处领取卧具

7、店长介绍店铺情况,安排入职培训和岗前培训

第二、试用期管理

1、试用期规定

(1)试用期一般为一个月(店长为三个月,厨师长及领班为两个月)。在试用期内,将依据员工考试成绩、技能水平及各方面的综合表现,由店长决定新员工按期转正、延期转正或是解聘

(2)试用期间工资按标准执行

2、试用期培训

(1)店铺必须安排新员工培训,并在员工转正前进行考试

(2)店铺需确定新员工的辅导老师(一个月),通常为与该职位工作有紧密关系的资深员工。其主要职责为:一带一,随时解答新员工在工作上的问题。

3、提前或延期转正的具体规定

(1)对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员工,经部门主管推荐店长批准提前转正。

(2)对违纪违规、造成责任事故或暂时胜任不了工作的新员工,最多给予两个月的延期试用

(3)对因缺勤而延期转正的员工,将视缺勤天数和情节给予一个月内的延期试用

(4)试用期间,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的员工,原则上解除聘用

工作人员聘用制度【精选11篇】 篇八

为了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行非教师人员聘任制,根据学院工作的需要,按照“按需设岗,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加强外聘非教师人员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满足如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2、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满负荷工作;

4、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男性小于60岁,女性小于55岁;

5、应聘技术、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必须具有大专及以上的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政府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担任过正科级及以上职务,或具有某种特殊技术技能为学校急需者。

(二)以下岗位除具备以上5个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系部聘用管理人员(干事)

(1)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管理实践经验;

(2)有较高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3)具有较高的计算机操作和文稿处理能力;

(4)外语系、国际学院等外事部门干事要求具有较高的外语能力;

(5)档案干事要求政治可靠,系中共党员。

2、学生辅导员

(1)政治历史清白;

(2)道德品质好,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3)具有一定的领导、协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敢于管理,能胜任工作;

(4)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机关、院校正科级及以上干部并具有相应的管理工作经验;

(5)形象气质适合教育工作,身体健康,能坐班,能住校。

3、图书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1)大专及以上学历;

(2)有较高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3)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和文稿处理能力。

4、实验实习人员

(1)大专及以上学历,或特殊工种的能工巧匠,或中级技术职称(含技师、高级工);

(2)具备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实际操作技能。

二、聘用人员待遇

(一)学校根据被聘用人员资历、聘用岗位性质及任务等,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1、技术与管理人员

(1)大专生(或助理职称):400元~8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2)工程师(技师、科级、特殊技能人员)、本科生:500元~9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3)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600元~10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2、劳务人员:350元~6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二)值班补贴

外聘人员原则上节假日不安排值班,确因工作需要值班的(须经主管部门或领导批准)给予一定的值班补贴。标准为:技术管理人员每天值班费20元,劳务人员每天值班费15元。

(三)受聘人员医疗保险采取学校与个人分担的办法,学校发给受聘人员医疗保险费20元/月。(受聘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事宜,等学院正式职工启动此项工作时再定。)

(四)寒暑假休息待遇

寒暑假休息期间外聘技术管理人员享受100的基本工资;劳务人员享受50的基本工资。

(五)依据工作业绩给聘用人员发放年终奖200~500元/年。

(六)受聘人员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

三、聘用程序

(一)由系、部、处在编制内提出聘用书面申请(附聘用人员身份证、学历、职称等复印件),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人事处备案、审核、核定工资。

(二)聘用前一次性交纳押金200元。正常解聘,押金如数退还。

(三)受聘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不包括寒暑假),试用期间工资按待遇的85计酬。

(四)受聘人员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因公除外),一律由本人负责,费用自理。

(五)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应遵守学院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聘用部门的管理。

(六)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要求解除合同关系,应当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部门和学院人事处。

(七)受聘人员因违纪违规或触犯法律,学院可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四、工资晋升

为了鼓励聘用人员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对30的聘用人员实行工资晋升制度,月工资晋升标准为20元。

由用人部门根据当年聘用人员工作的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学院综合平衡后,按年度审批。

五、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 年 月 日施行。

工作人员聘用制度【精选11篇】 篇九

1、总则

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建设,推行规范化、程序化的聘用管理程序,从招聘、录用等环节上确保任职人员符合企业岗位需求、任职后能够顺利开展业务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员工的了聘用管理原则、流程、要求及入离职管理,适用于各部门。

3、聘用原则

1)因岗定人,公开招聘

2)科学甄选,择优录取

3)教育训练,贤者适用

4、招聘、录用流程

见附件《招聘、录用管理流程》

5、聘用管理内容

5.1各部门应于每年年初结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战略规划方向对本部门各岗位定岗人员定编情况进行预报和编制,并统一上报总经理批准后,作为常年行政部门考核人员定岗定编和招聘依据。

5.2各部门根据增补需求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逐层进行审核批准后报送公司行政部执行,属于年度岗位定编表计划内的《人员需求申请表》可安排增补,不属于计划内的《申请表》应报总经理特批后方可进入招募。

5.3行政部根据《人才需求申请表》及《岗位说明书》的内容对求职者进行初试,初试包括资格审查和提问式面试(部分岗位还需采取人才测评、笔试等形式进行甄选),初试通过后向应聘人员介绍公司及产品,并安排复试。

5.4用人部门需按要求进行复试,复试包括面试和模拟测试(部分岗位还需采取岗位实习考核的方式进行观察后确定),复试完毕后签署复试评定意见。

5.5需要联合复试时由公司行政部组织,各面试人在面试结束后出具详细的评定意见,并对是否录用达成共识。

5.6特殊招募的人才或超编招募要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用人部门不得私自用工,公司行政部不得批准权限外的人才招募需求。

5.7应聘人员填写《应聘申请表》,在面试结束后最迟在三天内等通知。人力资源部对综合面试结果、笔试成绩等做出综合分析,与用人部门最终确认录取人名单,报总经理批准(中层及以上干部需报经董事长面试同意)后办理录用手续。

5.8录用前对预录用人员的学历、工作履历、劳动关系、联系方式、证明材料等进行核实。被核实无误的人员由公司行政部电话通知其办理职前体检,并告知其办理录用手续的时间及所需补充的其他材料。

6、录用手续办理、审核须知

6.1被录用人员凭试用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司行政部报到,报到时请提供:个人一寸免冠彩照3张、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驾驶证 复印件、体检表、失业证(本市)、职称证、职业资格证等相关从业上岗证或证书留存公司员工档案库,同时要求报到之日将相应证件原件带上,经审核后马上归还本人。

6.2操作类岗位和经特别批准的人员可由行政部先安排入岗试用,相关证明材料应在行政部指定限定时间内交齐[最多不能超过5天,除应届生毕业生证书未发外(必须提供"推荐表")],超过限定时间公司有权不予聘用。

6.3根据岗位性质必须与新录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书。

6.4行政部为新录用员工办理各类录用手续,如考勤编号、工卡办理、宣导公司管理制度和体系等,在进行基本的入职简介后,通知员工至其所在部门报到。

6.5部门在接到新入职员工后,为新录用员工办理各类上岗手续,如劳保用品领取、劳动工具领取、填写工作用表、岗位责任书(上交行政部与其人事档案归档)等,在对其进行了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后安排上岗。根据岗位要求,未获得相关资质证明的员工应直接安排资质培训或鉴定,严禁焊工、电工、会计、司机等要求持证的岗位无证上岗。

7.试用期间录用关系的建立和解决管理

7.1公司试用期为1-3个月。根据各部门对该员工考核情况可由部门提出提前转正的申请,逐层申请考评批准后方可办理转正手续。

7.2针对照常转正的试用期员工,在转正期到之前15天内行政部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部门,用人部门必须按要求填写试用期员工转正申请表,经试用期员工自我评定逐层审批后报行政部办理转正事宜(必须于该员工转正日前5前上报行政部)。

7.3在试用期间各部门应对该员工日常工作表现、团队协作、专业知识和技能、业绩考核进行跟踪考评,一经发现不适用经教育培训仍不能胜任者,用人部门必须于5天内以书面形式评定是否继续试用,报送行政部经公司领导评定后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办理劝退等事宜,同时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7.4在试用期内员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拟离职之日前7天提出,并做好在职期间的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解除劳动关系。

7.5取消录用资格特别规定

即使办理了录用手续,如在办理过程前后经公司调查、考核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有权取消其录用资格,包括以下(及类似)情况:

不符合人才招募需求;不配合办理各项手续;资信调查无法进行或查实后与其所述或所提交的书面信息有差异的;

试用期内多次出现工作失误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被认为工作素养达不到基本员工要求的;

试用期内多次出现专业判断失误或出现重大专业判断失误,被认为专业水平不够的。

试用期内经考核后被认为不符合岗位说明要求的。

试用期内多次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参照薪资管理办法规定的业绩量考核等内容)。

试用期内未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延长试用期后仍未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的。

试用期内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流程、标准规定的。

试用期内不服从调配或上级指示的。团队协作性差,个人行为规范有违于职业道德或一切法律责任的,除取消录用资格外,同时公司有权追究给公司所造成损失的一切法律责任。

8.录用后劳动关系的确立和解除管理

8.1经考核合格后行政部门必须为其办理试用期转正相关事宜,签定劳动合同,同时做好劳动关系备案工作并给予办理缴交相应的医社保等相应福利。

8.2普通职员劳动合同签定期限为2年;中层及以上岗位人员合同签定期限至少为3年。

8.3确立劳动关系后,凡是委派其参加厂 商或第三方组织的培训课程,所有员工必须与公司签定劳动服务协议,同时服务协议约定的期限不与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相冲突,以期限未履行完的为主。

8.4在职期间,公司或当事人若有一方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者,任何一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提出申请,经批准待新人到位交接清楚后解除劳动关系。

8.5若员工未经申请总经理批准单方要求离职的,或违反公司考勤管理规定私自缺岗或旷工者(或公司其他管理体系约定的严重违反公司工作标准的),公司视为自动离职处理,同时不给予办理劳动关系退工手续并视为自动放弃其未发放工资。

8.6所有员工离职前30天必须填写《离职申请表》逐层上交审批后,上交于行政部备案(同时用人部门必须及时上交《人员需求增补单》实施招聘活动),同时于离职当天填写《离职人员手续交接清单》逐层审批同意后,留存于行政部后方为办理完离职手续。

8.7员工离职清单必须逐层审核审批,各部门将根据该员工在职期间所拥有的公司财、物、客户资料或信息等结算交接清单无误后方可批准离职,否则公司将追究审批人连带责任。(例如:公文包、服装款、培训服务未履行完所应承担的培训费用、办公文具、客户资源书面信息、车辆、公司信件等等)

8.8结合公司《薪资管理制度》的标准要求,每位销售顾问每月的销售任务至少完成2台,若连续2个月未完成基础任务指标或连续2个月业绩均为最后一名(未位淘汰),则将该员工列为岗位不称职处理,并自行办理完手续后解除劳动关系不予续用;同时,销售主管、经理、销售副总连续2个月均未完成公司指定的月度任务目标者,一并同等处罚。

9、附则

本制度自颁布日起执行,由行政部归口管理,各部门协助执行。

工作人员聘用制度【精选11篇】 篇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第五条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工作。

第二章聘用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人员聘用程序。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或者群众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考核、续聘和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岗位工资待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设置岗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八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应聘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和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十条聘用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及国家秘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安置)人员的以外,都应按照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人员。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应聘人员优先。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当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聘用单位应当如实向受聘人员说明岗位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工作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受聘人员有权了解聘用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向聘用单位如实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专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2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文本格式,由市人事局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工作)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工作)纪律;

(四)劳动保护和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六条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连续工龄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如果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第十七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内容显失公平的聘用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对聘用单位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经有关部门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开始试行聘用合同制时,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情形的,聘用单位应为其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职工在自行择业期内的待遇不得低于本人的基本工资。在自行择业期内重新就业的职工,原聘用单位应为其办理有关人事关系转移手续。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职工,可以提出辞职或由聘用单位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开始试行聘用合同制时,未经本单位同意,下列人员不得拒绝签订聘用合同:

(一)国家和市、区、县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业务骨干或者担任本单位重大(重点)工作(工程)项目尚未完成的;

(二)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工作或曾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工作,在规定保密期内的;

(三)在本单位重要岗位任职或者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离职后对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对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离职的上述人员,经批评教育拒不返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聘用,工龄从重新聘用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第二十三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订立聘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聘用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名称。

第二十五条订立聘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聘用合同一方要求变更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到新的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受聘人员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因上述情况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要为拟被解聘人员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自行择业期,在自行择业期内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由聘用单位依照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第二十九条受聘人员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第二十八条规定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级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在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国家规定双方约定服务期限的除外);

(二)聘用单位未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四)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五)依法服兵役的。

第三十二条除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及国家秘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及国家秘密人员管理规定。

第六章聘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三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聘用单位依法注销的。

第三十五条聘用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手续。

第三十六条聘用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应当向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出具终止聘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后,应按照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第三十八条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九条受聘人员在续订聘用合同时,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如果本人提出续订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

第四十条受聘人员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续订。

第四十一条受聘人员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聘用合同期限届满时,聘用单位应当将聘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四十二条聘用合同期限届满,聘用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手续,与受聘人员仍存在事实聘用关系的,应当与受聘人员续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双方就聘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续订的聘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第七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

(二)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由于聘用单位原因订立无效或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

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在聘用合同中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应当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试用期间,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由单位出资培训的受聘人员应承担培训违约金;聘用单位解除合同,受聘人员不承担培训违约金。

第四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发给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因聘用单位未履行聘用合同,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事业单位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八章聘后管理

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要按照聘用合同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和考核工作。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聘用工作组织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第四十七条聘用单位应将对受聘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职务升降、工资待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对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可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和处理或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九章组织监督

第四十九条市和区、县人事局是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工作的管理部门,分别对全市和各区、县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工作负有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人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处理。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

第五十条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本系统事业单位实施本办法,并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在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事局协调解决。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工作人员聘用制度【精选11篇】 篇十一

为认真落实《教职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本着职责明确,奖惩分明的原则,制定本奖惩制度。

一、教科研

1、每学期教师要根据本班幼儿特点制定个人研讨专题,并积极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期末要有论文和经验总结,对参与交流的具有一定理论和实践价值的论文给予适当奖励:全国性-交流300元;全省性-交流80元;本市交流60—30元;本园交流30元。

2、积极参与教学研讨,承担教学成果展示等活动,给予获奖者相应的奖励:国家级500元;省级300元;市级150—100元;本园60—30元。

3、有目的创设教学、活动环境,每月检查评分与工资挂钩,学期末累计前三名奖100—60元。

4、积极参加特色教学活动,对承担周六、暑期班教学的除按原方案分配外,达到教学效果另奖100元(按考勤)。

5、积极组织幼儿参加各种才艺展示活动,对获奖指导教师进行奖励,绘画类:国家级80元;省级60元;市级40元。文体类:国家级800元;省级600-400元;市级300-100元;本园50元。

二、考勤

1、病、事假履行请假手续,经值班领导批准方可休假,病假需出示医院诊断证明,否则作事假或旷工处理。

2、病假每天扣日工资30%和超时奖,月累计超过10天,扣全月超时奖。

3、事假每天扣日工资和超时奖,月累计超过3天扣全月超时奖。

4、迟到、早退每次扣1元/分钟,超过10分钟按半天事假处理。超过30分钟按旷工处理。

5、旷工一天扣日工资200%,当月无超时奖。

6、学期无病、事假,全勤者奖励50元。

7、婚、丧、产假、工伤发本人工资,无超时奖。

8、节育措施失败,第一次人流作产假,第二次及以上作病假处理。

9、工作时间外出办事,由值班领导开据出入证方可离园,并记载时间,否则作事假或旷工处理。

三、责任事故

1、食物中毒、药物中毒、幼儿走失,责任人除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下浮其档案工资一级,执行一年,停发一年超时奖、年终奖,并视影响程度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

2、幼儿摔伤造成骨折、缝合,承担保险赔付后剩余药费的30%。

3、门卫人员二十四小时不得离岗,发现一次扣10元,严把进出关,凡进园外来人员须进行登记,不准家长带宠物入园,无家长带领的幼儿不允许离园。若造成不良后果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停发当月工资,辞聘。

四、其他

1、上班衣着不整(穿拖鞋、高跟鞋、披长发、穿奇装异服),发现一次扣10元。

2、上班、开会私自带孩子的一次扣10元(包括周末特长班、夜间开会)。

3、教师不得随意承诺、动员家长转班,发现一次扣10元。

4、教师不得利用业余时间私自办班,违者解除聘用合同。

五、年终奖惩

除按上述奖惩办法兑现外,年终实行百分制考核,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计80分。

2、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安排,维护集体利益,团结协作,乐于奉献计20分。

3、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视贡献大小和影响程度加分:论文获奖加3—8分;示范课获奖加5—10分;活动区前三名加2—6分;周六特长班、暑期班每期分别加3分;绘画辅导奖加2—4分;文艺指导奖加3—10分;受到家长普遍赞赏加10分;服从安排另时顶班加1分/次;有突出贡献加5—15分。

4、年终评比先进班级每班加6分,先进个人加3分。

5、有下列情形的进行扣分:

①病、事假半年累计10天以内,每天扣0.5分,超过10天,每天扣2分,一年累计30天扣50分,依此类推。

②幼儿意外轻伤扣1分/次,造成骨折、缝合五针以上等伤害,扣5分/次;

③幼儿走失及时找到,但造成不良影响10分/次;

④家长投诉,情况属实,视情节轻重扣5—10分/次;

⑤不服从安排扣5分/次;

⑥传是道非影响团结扣5分。

六、福利

1、婚、丧假除规定假期外,另给路途假,市内一天,省内二天;职工直系亲属有丧者补助100元。

2、中学以前的在校子女每年补助药费100元;16岁以下子女补助医疗保险费48元,14岁以下独生子女发保健费60元。

3、劳保:每学期三十元以内开支(二条毛巾,二块香皂),女职工卫生费每年48元;另外食堂工作人员每年一双胶鞋,二双手套,一套工作服。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Copyright©2020 1级文库版权所有 渝ICP备2023011259号-2

联系邮箱:kefu@1ji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