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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3篇

时间: 2024-09-05 19:48:41

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篇

  一、校园内交通安全管理

  1、校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内,特殊情况需经学校办公室同意,登记后方可进入。

  2、各种车辆进出校门必须服从门卫执勤人员指挥,自觉接受门卫检查,对载有货物的车辆履行手续后方可放行。

  3、各种机动车车辆进入校园,须按规定路线、速度行驶;进入校园后严禁鸣笛,严禁超速,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

  4、各种车辆不得在校内非停车区随意停放。

  5、非本校机动车辆,未经允许夜间不得在校内停放;经允许过夜停放的车辆,应在指定地点停放。

  6、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禁在校内骑自行车。

  7、经批准举办的校内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专人指挥车辆在活动场所附近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交通和车辆管理。

  8、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道举行集会和进行体育娱乐活动。

  9、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拆卸、移动校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10、禁止任何部门或个人随意阻碍交通、占用路面。确需占道施工,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报办公室。

  11、校内施工,施工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2、有校车的学校或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车辆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校车和驾驶人符合运行要求。

  二、校园外交通安全管理

  13、临近交通要道的学校、幼儿园,必须在校门口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警示灯、斑马线和车辆禁停区等。

  14、上、放学时间,接送学生车辆、公交车禁止在校门口车辆禁停区内停车。

  15、市区繁华路段的的.学校,如上、放学期间不能执行管控地段(经交警部门批准,学生上、放学时段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的学校,必须实行交警、老师联合协管措施。

  16、学校如有校车或租赁车辆接送学生,学校必须与驾驶员和租赁公司签订安全接送责任书,学校要协同交通运输部门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同时,学校要指定负责人,对接送车辆进行管理,限定车速,严禁超载。

  17、学生上、放学途中禁止乘坐摩的、三轮车,禁止“三无”车辆、报废车辆等其他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学校、交通运输部门加强督查,及时报告。

  18、如有校外集体活动学校需要租赁车辆时,必须提前三天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安全责任书,每台车要指定安全负责人,要明确限乘人数和行车路线。

  19、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接送登记制度。幼儿接送原则上由监护人负责,监护人不能接送的,必须签订委托书,幼儿园不能将幼儿交给不认识或没有委托的责任人接送。

  20、学校要把遵守交通法规、彬彬有礼过马路、安全文明行驶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确保学生的交通安全。

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篇

  1、根据xxx风电场及《水电x局机电安装分局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加强xxx风电场项目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职责,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项目部的生产经营正常稳定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xxx风电场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综合治理车辆交通安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车辆交通安全职责,经常进行车辆交通安全教育,提高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强化内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3、项目部要将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组织落实车辆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对项目部员工和的交通安全教育。

  4、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车辆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主管车辆交通安全的具体工作,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车辆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项目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受水电x局安全管理部的领导和管理,对项目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车辆的统一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负责监督项目部落实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措施,牵头组织开展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和对本区域内事故多发部位、多发点段的整治。

  6、项目部车辆实物形态的管理受项目部设备物资部的领导和管理,负责对机动车辆实物形态的管理。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管理体系和编制施工车辆安全操作规程;负责组织编制机动车辆的大、中修计划,并督促落实;监督、指导机动车辆使用,搞好机动车辆日常保养、维修,定期组织技术检验和性能试验,保证技术性能满足安全运行指标;负责对从事机动车辆操作、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进行监督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及取证工作;严格执行机动车辆改造、更新、报废制度;参加车辆交通安全专项安全检查和监督整改落实;参加车辆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7、项目部驾驶员上岗资格的认定,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并负责审查、建档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拟录用的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岗位能力资格审查,并定期对机动车驾驶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资质配置情况进行检查,定期组织身体健康检查和技术培训、考核,不适宜人员应及时调岗。

  8、项目部安全部门负责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教育职工自觉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遵章守纪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项目部的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落实车辆维修、保养和检测制度;对车辆和驾驶人员应定人、定员、定岗,非生产需要和领导安排,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车辆;合理安排驾驶员出车频率,防止疲劳驾驶。

  9、专职驾驶员必须经分局人力资源部和项目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驾车。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执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车辆保养制度,爱护车辆,保持良好车况;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文明驾驶,安全行车,做到行车“三勤三检”;严禁私自开车,严禁违法酒后驾车,严禁驾驶与准驾不符的车辆,严禁无证开车,严禁将车辆交于无关人员驾驶。

  10、在场内临时修建的施工道路上,应设置明显危险标志及必要的安全设施,以保障车辆行驶的安全性可靠性。

  11、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的完好状态进行管理,建立车辆状态管理台帐,做到专人负责。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车辆运行过程中的状态进行检查,做到专项检查与定期检查结合,及时消除隐患,及时解决和修理车辆存在的问题,确保车辆始终保持在完好技术状态,严禁车辆带故障、带缺陷运行,建立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并做好检查、维修、保养记录。

  12、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车辆性能规定,合理安排正确使用车辆。

  13、项目部的施工人员上下班的交通车辆,应使用客车,并保证车辆完好状态,做到每班检查,定期专项检查,在一时无法解决客车的情况下,采用平板货车临时替代客车,要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并经报安全技术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严禁超载、超速运行,严禁在无专项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运行,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14、租用车辆的安全管理:项目部在需要租用车辆时,应打报告到分局设备物资部审批,同意后方可租用车辆。租用、出租双方必须签订租车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合同报分局设备物资部一份存档,报分局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部备案。

  15、项目部所使用或聘用的驾驶员,必须是经分局人力资源部确认为驾驶员岗位,经分局工程质安管理部考评合格备案的驾驶员。项目部不得聘用已退休驾驶员,如项目部需要使用驾驶员,应与分局人力资源部联系,并经分局工程质安管理部进行安全考核批准备案后方可聘用;未经分局人力资源部确认、未经工程质安管理部进行安全考核批准备案的,私自聘用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的,项目部领导承担责任。

  16、项目部所使用或聘用的驾驶员,调配上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分局工程质安管理部上报名单备案,以便加强对驾驶员的动态管理。

  17、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严格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xxx风电场,水电x局安装分局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教育驾驶人员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章守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牢固树立“谨慎驾驶、安全第一”的思想。

  18、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考核,并形成考核档案,对不适宜安全驾驶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19、车辆驾驶员应按所持证照规定的`驾驶车辆范围进行驾车,从事客车驾驶和临时性使用平板车替代客车的驾驶人员,必须具备大客车驾驶执照,并满足安全驾驶的能力要求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20、严格执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安排出车时,应对驾驶人员精神状况进行了解,合理安排,严禁疲劳驾驶和带病驾驶,严禁驾驶带故障车辆。

  21、未经项目部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在岗驾驶员不得将车交于他人员驾驶,否则发生交通事故将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22、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抢救伤员并打电话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保护好事故现场,严禁逃逸事故现场。立即上报水电x局安装分局安全管理部。等待分局安全管理部派人进行事故处理或委托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23、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车辆损坏的,必须经过保险公司定损后,方可对车辆进行修复,同时,对车辆损坏的部位进行拍照,以便事后进行理赔。

  24、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人员受伤,在事故处理时伤者必须提供治疗终结的出院证明、发票、用药处方等手续。

  25、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6、如分局安全管理部委托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后,须向分局安全管理部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车辆定损书、保险公司现场勘察书、车辆损坏部位的照片;如果有人员受伤,必须提供治疗终结出院证明、发票、用药处方等手续,如受伤较重的,还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具备以上资料,由分局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27、对交通肇事驾驶员的处罚:

  (1)一年内发生两起交通事故(每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下),都负主要责任或以上责任的驾驶员,除进行经济处罚外,并进行转换工种。

  (2)由于酒后驾驶或严重违章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含逃逸现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并进行转换工种;同时负有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的依次按照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60%、40%、30%、20%进行处罚,罚款金额在收到文件15日内由事故单位垫付一次性上缴到分局财务部。

  (4)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且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或以上责任的,一年内不得驾驶小车(含皮卡)。

  28、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对车辆交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做出整改或修理安排。整改的情况应当做出记录,作为检查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发生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

  29、发生车辆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在正常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进行处理结案,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配合。在施工区域内的施工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交通事故,在公安交警不予以处理的情况下,由分局进行调查处理、结案,根据事故性质大小进行分级管理。

  30、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车辆交通安全事故的,按照工程局《行政处罚通则》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31、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车辆安全专项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内容包括车辆使用管理情况和场内道路安全状况。

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篇

  1 总则

  为了确保交通安全,减少人员伤亡和车辆财物损失,保证公司日常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交通管理实施细则。本公司所属部门、分厂(分公司)(以下通称单位)均应遵照执行。

  公司成立以分管副总经理为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并确定人武保卫部门为交通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有车辆的单位应有1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

  2 交通安全管理内容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法令和规定。

  组织驾驶员年审,定期开展驾驶员安全活动,包括组织驾驶员学习职业道德、交通法规、交流驾驶操作技能,分析典型事故案例等。

  认真做好车辆安全检查工作(包括年检、年审、临时抽检等),确保车辆完好。

  加强公司内道路标志管理,做到交通标志明显清晰,随时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规行为,确保道路畅通无堵塞,防止事故发生。

  负责对公司各种交通事故的调查、裁决和处理。

  3 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对象:重点为各部门机动车辆驾驶员(小轿车、面包车、客车、卡车)、摩托车、特种车辆(堆垛车、吊车、电瓶车、铲车)驾驶员,非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车、助力车、板车)骑车人。同时负责对广大员工的交通安全进行教育。

  教育内容:有关交通事故法规和法则,车辆(人员)交通安全常识,上级有关交通事故的通报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等。另外,要突出抓好特殊情况下的交通安全教育:诸如季节变化及冬令对人及车辆影响的行车安全教育,长途开车安全教育及危险品运输前的安全教育等。

  教育时间:全年一般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50小时;季节变化安全教育不少于10小时;冬季行车安全教育不少于15小时;长途运输和运输危险品前的安全教育不少于2小时。

  4 机动车辆管理

  汽车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出车时必须带全各种证件,未经领导同意不准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出车前细心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不带故障出车,做到车容整洁,技术状况良好,随车工具、附件齐备完好。

  开车时要集中精力,随时做好发生应急情况的准备,坚持做到“八慢”、“六不开”,在任何情况下,不准开“违章车”。公司辖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出入公司大门、车间、库房时,不得超过5公里;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坚持车辆的维修保养。维修保养要求:四不漏(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不漏电)、四净(油净、水净、空气净、车辆净),各种零部件完整无缺,车辆附属装置配备齐全,操作灵敏。

  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辆,如喇叭、灯光、转向制动器等有故障的车辆,严禁出车。

  外出车辆当天应返回公司的,返回后应按指定地点或车库停放,严禁车辆在公司外停留过夜。

  建立机动车辆档案。其内容包括:各种车辆随车技术文件说明书等;历次大修时间及更换的零部件记录;车辆事故及修复情况等。

  5 非机动车辆管理

  新购非机动车辆(含助力车、自行车、三轮车、板车)须按时办理手续后方可行驶。

  牌照应放在明显位置,证件应随身携带。

  非机动车的铃、闸、锁齐全完好。

  行驶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在公司外部必须服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在公司内部应服从统一管理。

  6 交通安全管理

  交通安全管理总体要求

  各种车辆出车,必须有出车单,驾车人必须具有驾照,严禁酒后驾车。

  车辆驾驶员不准随意将车辆借给外单位使用。

  承接外出运输任务车辆驾驶人员,不准擅自捎货、带客。

  出车中途停车,应断油停电、关锁门窗,采取必要防范措施。

  装载危险品时,应自觉遵守危险品装载规定,严禁和其它物品混装,押车人员不得私自离开车辆。

  行驶中严禁超载、超高、超速、超长、人货混装、驾驶室超员。

  长途车安全管理要求。

  对车辆进行细致检查,及时排除故障。

  需日夜兼程,执行紧急长途任务的车辆,必须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驾驶员。

  公司领导出长途(沪宁线以外)持证驾车时,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随同外出,原则上不独立驾车。

  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各部门、分厂(分公司)对本部门骑非机动车的员工,要经常利用各种机会进行安全教育,广泛宣传交通法规。

  员工进出公司大门必须下车推行(上下班高峰期除外);行驶中不准双手脱把、不准攀扶其它车辆或手中持物、不准扶身并肩或曲折竞驶;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探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不准在公司范围内学骑自行车、助力车和三轮车,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在公司行驶时禁止带人。

  在公司内严禁强行拦车、爬车、跳车、设置路障、乱堆物品。

  上班时间内部联系工作,一律步行,不准启用已经停入车棚的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等车辆代步。

  经过检验合格的三轮车、板车,需二证相符方可出大门,无证车辆严禁进出公司大门。

  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交通法规,自觉维护交通秩序,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更应带头遵照执行。

  电瓶车、铲车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必须定期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

  电瓶车、铲车严禁带故障出车。

  喇叭、刹车、灯光、转向系统确保有效完好。

  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无证人员严禁驾驶。

  公司内运输的电瓶车车厢上不准带人,没有驾驶室的铲车,严禁在驾驶员旁坐人。

  各级管理人员严禁违章指挥无证人员开车及在车辆不良情况下开车。

  车辆所属部门领导要加强对公司内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和日常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规定

  公司内道路管理要求

  保持道路路面平整清洁,不准在路面上随意打洞挖坑,不准随意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设备或杂物,保持车辆畅通无阻。

  在道路旁种植的树木花草,不得妨碍交通标志、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的通行,严禁损毁或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牌。

  生产作业场所必须划定安全通道,通道内不允许堆放任何物品,应当保持通畅无阻。

  任何部门、分厂(分公司)和个人,未经人武保卫部门的同意,不准占用道路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挖掘路面、乱倒垃圾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工程修建、作业施工,需要占用或挖掘道路时,须经人武保卫部门批准,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方可施工作业。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恢复道路应有设施,其他部门一律不许任意占用和挖掘道路。

  严禁使用非规范运输工具,造成路面损伤。

  严禁车辆行驶途中抛洒滴漏,严禁损坏绿化、撞坏路侧石或造成交通设施及公司财物损坏。

  严禁各种无牌证的机动车辆在公司辖区内行驶和驶出公司外。

  摩托车、轻骑、助力车、自行车在规定时间内可从人民西路107号大门进出,除外一律从运河东路125号大门进出公司。车辆在进入公司大门时要按示意停车或减速行驶。进入公司要按交通路牌标志行驶。

  中央大道严禁停放车辆装卸货物。机动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外单位车辆、私家车因工作需要进入公司,应停放在指定区域;摩托、轻骑、助力车、自行车进入公司后,必须按指定地点、车棚停放,不得随意乱停乱放,严禁停放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办公室。

  各种机动车辆在公司辖区不准乱鸣喇叭,不准安装高音或怪音喇叭。

  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要求(包括二轮;轻骑、厂内机动车)

  本公司员工自费培训驾驶员,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领取驾驶证后,必须到公司保卫部门车管员处填表登记。汽车驾驶员要与公司签订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才能列入公司统一管理范围。

  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培训兼职驾驶员的(包括自费培训),应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培训,列入统一管理范围。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后,应与公司签订责任协议书,明确本人应承担的责任。因公驾车需经领导批准方能开车(自备车例外)。

  公司领导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后,无特殊情况,一般自己不要独立驾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一些车辆留给领导待用,做到专车专用,以便于更好熟悉车辆性能,确保安全行车。严禁在不熟悉、不同类型车辆性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

  各类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牢记“安全第一”,严格遵守各种交通规则,做到不违章,不违纪,严禁酒后开车,疲劳开车。

  汽车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每月的驾驶员教育活动,特殊情况履行请假手续。自费培训的驾驶员参加活动时间一般由个人自己解决。

  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驾驶员年审工作,自费培训的驾驶员年审费用由本人承担,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

  驾驶员停驾1年以上,再从事驾驶工作,应参加市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考试,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7 交通事故管理

  交通事故报告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保护现场。

  以最快的速度,向有关部门报告下列情况:

  a 厂内交通事故,一般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由生产安全部门归口。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生产安全部门报警,同时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通知人武保卫部门。人武保卫部门应协助生产安全部门一起调查、处理。

  b 社会交通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局“110”报警,并迅速通报人武保卫部门。人武保卫部门接报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同时报公司主管领导,通知生产安全部门。

  c 凡交通事故有伤员时,首先尽力抢救伤员,并要做好现场标记。

  d 交通肇事如有人员死亡时,必须保护好现场,现场严禁移动。

  交通事故处理

  公司内交通事故,由保卫部门、安技部门组织现场勘察,调查分析责任,以责论处。

  社会交通事故,原则上由当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人武保卫部门应积极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有关工作。涉及人员伤亡,生产安全部门应迅速介入,以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根据事故情节和损失大小,负一定的经济责任。

  对于重大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除承担应负有经济责任外,另根据事故情节和损失的大小,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自行驾车干私活或私开车,而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损失大小,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8 交通安全奖惩管理

  公司贯彻执行国家与上级主管机关颁发的有关道路交通管理、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考核的各项规定。

  公司的各级领导应当重视和加强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全体员工(含外来务工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做到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杜绝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凡属公司拥有的各种汽车、电瓶车、铲车和非机动车辆,以及员工个人拥有的摩托车、轻骑、助力车、自行车等均为目标管理范畴,目标管理由人武保卫部门统一筹划与组织考核。

  公司的交通安全目标管理,采用平时考核与部门经济责任制挂钩、工作效绩与个人奖惩挂钩,定期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公司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奖励条件与待遇。

  有以下表现行为的,应当给予奖励:

  a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交通法规和车辆管理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者;

  b 安全行车无事故,无记录,并按要求参加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者;

  c 爱护车辆设备,严格执行保养规章法则,保持车容整洁、状况良好,不带故障出车者;

  d 在行车过程中,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避免发生重大事故成绩突出者;

  e 在车辆维护保养、年检过程中,注意质量,及时完成任务成绩显著者;

  f 在车辆管理中,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者;

  g 在安全行车、车辆管理中,有较大发明和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议者;

  h 工作态度良好,按时完成运输任务,节约用油及材料成绩显著者:员工个人在评获安全奖励时,必须同时具备交通安全无事故的条件。

  奖励待遇分为发给一次性奖金、表彰、记功、晋级、授于荣誉称号。

  公司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处罚细则

  有下列表现行为的,必须给予处罚:

  a 未贯彻国家交通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车辆管理制度贯彻不力,车辆管理混乱,无章可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者;

  b 不组织交通安全教育,检查督促不力,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造成各类交通事故责任者;

  c 违反车辆管理规章法则,违章指挥而造成交通事故责任者;

  d 因严重违反车辆管理制度,如酒后驾车、带事故隐患行驶、开私车、教无证人员驾驶车辆等造成事故的;

  e 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私自驾驶外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f 公司所属员工违反交通管理制度或引起交通肇事的;

  g 各部门、分厂(分公司)隐瞒不报所在单位的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的。

  处罚定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吊销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经济罚款包括

  a 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各类罚款总额的10%处以罚款(根据车辆价格、新旧、好坏,以1500元为最高额度);

  b 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按总额的7%处以罚款;

  c 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按总额的6%处以罚款;

  d 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按总额的4%处以罚款;

  e 违反第条款中,第a、b、c项按总额的2%处以罚款;并对所属单位的经济责任制扣分;

  f 违反第条款中,第d、项的按总额的20%处以罚款,单位内部扣证2个月;

  g 违反第条款中,第f、g 项的给予100~500元罚款,上级主管机关对公司处以罚款金额的30%,由肇事者个人承担,其余由其归属部门承担;

  员工个人罚款在其工资奖金中扣除,部门罚款在部门经济责任制考核的应得奖金总额中扣除。

  罚款收入列为专项奖励基金,凡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公司人武保卫部门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奖励。

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篇

  1 目的与范围

  为实现对公司交通安全的有效管理,减少和杜绝交通违章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操作证

  由公司、基层单位逐级审查,政府主管部门培训考核颁发的驾驶资格证,允许驾驶车辆:铲车、起重车辆。

  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

  由公司、基层单位逐级考核、审查,为驾驶员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允许驾驶车辆:乘用车、货运汽车和产品车。

  驾驶员安全例会

  由各车辆管理单位组织的驾驶员集中强化学习教育例会。

  周安全活动

  也称安全活动日。车辆管理单位每周一次的安全生产主题活动。

  零散车辆单位

  车辆在10台车(包括特种车辆)以下不按建制车队进行标准化管理的车辆管理单位(包括派出执行现场施工任务的临时车组)。

  长途车辆

  到300km及其以上执行任务的车辆。

  大宗任务

  需要多台车集中拉运或长时间执行同一任务的拉运项目。如产品发运、大型搬迁、三超拉运、大型吊装、编组拉运任务、长期拉运(值班)任务等。

  特殊拉运

  拉运如油品、爆炸物品、放射物品、抢险急救物资等特殊物品的运输任务。

  3 职责

  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在岗驾驶员的综合管理和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的审核、发证、审验,车辆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长途车辆审批、安全预案审批等管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申请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驾驶员的审验,负责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操作证驾驶员的培训、取证、审验等管理。

  生产制造部负责车辆大修、二级维护检测,厂内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组织车辆报废技术鉴定。

  财务资产部负责车辆(包括产品车试车)保险的购置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报废车辆的管理和处置。

  保卫部负责特殊拉运的安全监督管理。

  车辆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驾驶员、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

  4 管理内容

  管理通则

  车辆管理单位应设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企内驾驶员和机动车辆应实行车队化集中管理。

  车辆单位应建立企内机动车辆档案、驾驶员档案、交通安全培训教育记录、交通风险评估、驾驶员安全行驶公里数统计档案、长途车辆审批台帐、交通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道路交通事故档案等交通安全管理记录。

  驾驶员管理

  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

  凡驾驶公司机动车辆的在岗、试岗职业驾驶员应按本规定申领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任何人未取得准驾证不得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 准驾证申请条件

  申领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须为公司在岗驾驶员和确系工作需要经审查、考试合格的车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领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

  a) 驾驶大型、重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不足5年或15×104km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和未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的;

  b) 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的驾驶人员有负主要及以上责任交通死亡事故记录的;驾驶其它车辆驾驶人员三年内有负主要责任及以上责任交通死亡事故记录的;

  c) 身体条件不符合gb《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极其测评要求》中的在职驾驶员标准要求的;

  d) 新培训取得驾驶证不足一年的;

  e) 不符合公司用工规定的。

  . 申领核发程序:

  a) 驾驶员个人填写《机动车辆准驾证取证申请表》;

  b) 交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驾驶证;

  c) 公司进行逐级审批和综合素质审查,填写《机动车辆准驾证颁证资格审查表》;

  d) 质量安全环保部进行必要的驾驶技能和安全知识考试、考核;

  e) 由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核发企内准驾证。

  . 驾驶员因工作需要改换所驾车型,应向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申领新的准驾证。

  . 发生事故或发生致命违章、严重违章事件的驾驶员下岗或停车反思半年以上的,原准驾证吊销,重新上岗需申领新的`准驾证。

  . 职能部门安全管理人员有权收缴、吊扣违章驾驶员的准驾证,并在档案里记录其违章行为。

  . 企内准驾证每年审验一次。企内准驾证由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建档管理。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车辆管理单位负责到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

  a) 已取得企内准驾证的驾驶员出现.所列情形的;

  b) 驾驶员因调离、转岗、退休等原因不再驾驶企内机动车辆的。

  驾驶员日常管理

  . 车辆管理单位应建立驾驶员档案,对驾驶员安全行车情况进行全面记录;

  . 车辆管理单位对驾驶员应实施动态管理,每月对驾驶员进行动态分析,提出相应管理或监控措施。动态分析基本步骤为:

  a) 由安全第一责任者组织安全领导小组对全体驾驶员进行驾驶行为、驾驶心态、影响因素的全面排队分析;

  b) 分析评估内容按照《驾驶员岗位风险评估表》进行,由安全员建立动态分析基本台帐和记录;

  c) 根据分析结果对驾驶员进行a、b、c类定性分类,并对a、b类提出针对性的具体监控措施,措施应明确到人、具体到点;

  d) 动态分析结果应建立公布栏,向全体驾驶员公示,提醒驾驶员自我约束并互相监督;

  e) 由监控人根据监控措施实施监控;

  f) 监控结果在次月的动态分析时应进行评估,提出是否解除监控或改变措施。

  . 新上岗、复工、转岗驾驶员,实行三个月的a类监控,监控期内不准单独顶车。

  . 执行长途任务的驾驶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安全意识高、身体素质好、驾驶技术过硬、自律能力强、有较丰富驾驶经验的驾驶员。

  . 驾驶大型、重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车的驾驶员应对所驾驶车辆的基本性能以及装载的特种设备性能等有一定的了解;驾驶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货物性能和一般的安全规程,持有有效的相关证件。

  . 身体状况差、安全素质低或多次严重违章、肇事的驾驶员应根据情节调换岗位。

  . 驾驶员应做到:

  a)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b) 爱护车辆、服从调度、接受安全检查;车辆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回场后应按规定进行车辆检查,及时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如实汇报机动车辆出车情况;

  c) 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学习,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车技能;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a) 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有医院证明的;

  b) 违反规定装载物品,严重影响安全行车的;

  c) 装载危险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不全,没有专人押运的;

  d) 车辆存在严重故障,影响安全行车的;

  e) 无路单或行车路线、地点与路单不符的;

  f) 公车私用或车管干部、调度派私车的;

  g) 带车人违章指挥的。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应承担相关责任:

  a) 驾驶无审批手续的车辆执行长途任务,驾驶员应负连带责任;

  b) 驾驶员执行长途任务未随车带《车辆长途审批表》,按无路单处罚;

  c) 对车管干部和带车人的违章指挥不加拒绝,照常执行的,驾驶员负同等责任;

  d) 凡配有安全带的车辆,行驶中驾驶员和乘车人没有按规定系安全带,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e) 明知所驾车辆有隐患,但不告知领导,仍然出长途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f) 驾驶员在执行任务时,如无故延误、私自捎客、捎货或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及行车路线行车,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发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如系干部违章指挥,由违章干部和驾驶员分别承担责任;

  g) 驾驶员因酒后驾车、无证开车、开私车而引发事故的,一切责任自负,并按hse奖惩规定严肃处理;

  h) 驾驶员擅自将车交与他人驾驶或私自教练他人学习驾驶的,对驾驶员按无证开车处罚。

  驾驶员教育培训

  . 周安全活动

  a) 基层车辆单位每月应有周安全活动实施计划,活动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做好活动原始记录。

  b) 周安全活动原则上应在每周一进行,特殊情况可以视情改变。

  c) 周安全活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周安全讲评,本周安全要求;传达上级文件精神,提出贯彻落实措施;分析本周的生产任务情况和特点;事故案例分析;主持人提出的具体要求。

  d) 安全活动实行点到制。缺席人员应有记录,由安全员负责传达活动内容;

  . 月度安全例会

  a) 车辆管理单位应有驾驶员安全例会年度实施计划,例会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做到时间、地点、人员、内容、考核五落实,建立包括组织情况、议程、和学习内容简要记录。

  b) 安全例会原则上应在每月最末一周的周一组织进行,时间不少于2小时。

  c) 例会学习应合理设置教育内容,每半年应组织一次考试。

  d) 例会学习实行签到制。签到记录要建立在车辆管理单位(车队),对缺席人员要进行补课并有记录。

  e)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法律法规、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交通事故防御和应急技能等。

  . “当年事故、今日反思”活动由车辆管理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

  a) 反思活动应在年度计划里做出安排;

  b) 进行反思活动时,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驾驶员和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参加;

  c) 反思活动应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 驾驶员年审和冬训学习每年各一次,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进行。

  . 特殊安全教育

  a) 新上岗驾驶员应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复工、转岗驾驶员应进行复工、转岗安全教育。

  b) 执行大型、特殊拉运任务的驾驶员应接受专项特殊教育,熟知安全预案。

  c) 执行长途任务的驾驶员,出发前应由车辆管理单位安全员进行长途行驶警示教育。

  d) 车辆管理单位对外出执行长期任务的驾驶员,出发前对驾驶员应进行当地法律法规、风土人情、环境因素的学习教育。

  机动车辆

  车辆标识

  . 公司新购置车辆可在车门上喷涂公司名称“南阳二机集团”字样;

  . 非公司车辆不得使用与公司名称相关字样。

  车辆入户

  . 新购置车辆入户按如下程序办理:

  a) 车辆管理单位持机动车合格证,购车发票、购车税等,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b) 生产制造部、财务资产部负责公司车辆建档登记。

  . 车辆管理单位负责从事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办理。

  车辆异动

  . 车辆管理单位负责车辆过户、转籍等异动业务的办理。

  . 生产制造部负责车辆内部调拨备案手续办理。

  . 生产制造部、财务资产部进行公司车辆异动登记建档。

  车辆检验和维护

  . 各车辆管理单位负责车辆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和检测。

  . 车辆管理单位根据车辆运行里程,按规定的维护间隔里程安排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车辆维护执行《起重设备、电梯、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租用车辆

  . 租用车辆应确保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证件齐全有效,并投保交通强制保险、座位险和不低于10万元保险额的第三者责任险。

  . 用车单位应与出租车辆的所有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并将租用车辆纳入基层车辆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车辆风险评估

  a) 车辆风险评估每月进行一次;

  b) 车辆风险评估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单位领导、安全管理人员、技术员、班组长参加,驾驶员本人应参加其所驾车辆的风险评估;

  c) 评估内容按照《车辆风险评估表》进行;

  d) 根据评估结果对车辆进行高、中、低风险分类,制定相应的风险削减措施,并及时告知当车驾驶员。

  运行管理

  车辆调派

  . 机动车辆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准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在临时上道路行驶时,应申请临时通行证,按规定行驶。

  . 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准继续行驶。

  . 车辆调派由车属单位主管领导或指定派车人负责调派,并建立调派台帐。

  . 车辆运行应持有效行驶路单,路单应标明目的地、任务、路线、时间、派车人和主车驾驶员,出车前应向驾驶员交清任务、行驶路线、事故预防;执行紧急、重点任务需日夜兼程的车辆,应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驾驶员,路单上应写明安全措施;

  . 严禁机动车辆客货混装,机动车辆载人(物)不准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人),运输“四超”物件时,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 两台车以上执行同一任务,应队车行驶;五台车以上队车行驶应制定安全预案,单位领导带队抓安全,严格按安全预案运行。队车行驶时应根据道路情况、运输货物性质以及车辆性质等因素保持安全行车距离,并做好途中对车辆的“三停四查”。

  . 节日期间车辆应实施“三交一封一定”(交机动车辆行车证、企内车辆准驾证、车钥匙,单位封存车辆,定点存放)措施,并有记录;节日值班车辆凭“节日通行证”和下达的路单行驶。

  . 会议和接待用车应经承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原则上应安排公司办小车队车辆承担。重要接待任务应指定专人带车,负责行车安全。应抽调技术高、有经验、作风好的驾驶员和性能良好的车辆执行任务。

  . 公司非营运的面包车、中轿车、大客车等载人车辆应遵守以下规定:

  a) 不得从事营运活动、不得对外承租;

  b) 接待外部人员需派车短途旅游的,应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大宗任务、特殊拉运管理和监控

  . 成立大宗任务、特殊拉运安全领导小组,承运单位领导任组长,明确职责、工作分工和具体责任人。

  . 组长负责组织特殊任务风险评估

  a) 特殊任务风险评估应根据恶劣天气、道路、任务特点,在每次实施任务前组织开展;

  b) 特殊任务风险评估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单位领导、安全管理人员、调度员、班组长等参加;

  c) 评估内容按照《特殊任务风险评估表》进行;

  d)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削减措施,评估结果和控制措施由调度员书面告知执行特殊任务的驾驶员,驾驶员应签字确认并提前做好行车准备。

  . 组长负责制定拉运安全预案(包括组织方案、承运车队运行监控措施、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 承运单位对车辆进行整修和安全检验;并对驾驶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

  . 重点拉运项目应配备指挥车辆,拉运工作跟随指挥、全程监控;一般拉运项目工作组应指定人员随车监控,拉运结束时应进行小结。

  . 载重车、油罐车、自卸车、平板拖车、吊车、客车等特种车辆应遵守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承担油品等特殊拉运必须为专用运输车辆,并按规定接受检测、检验和检查;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轻质油槽车、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应停放在规定地点,不得在居民区或其它人员密集地点及重要公共建筑物等处停放。

  . 用于执行抢险、紧急救护等任务的车辆,紧急事态下可以打破正常的用车程序,调度可以在征得安全主管领导同意后临时指派有驾驶证、无准驾证的企内职工驾驶车辆。

  . 所有对外承包的拉运项目必须签定“包保”合同,明确安全责任。

  长途车辆管理

  . 所有外派长途车辆应进行能力性评估,本单位不具备承担此任务的能力、车辆不符合执行此任务的条件、驾驶员没有执行此类任务的经验,不得外派拉运。

  . 抢险、救护或执行紧急拉运任务需日夜兼职或单日连续行驶超过10小时的,应加派一名驾驶员,并明确监控措施。

  . 直达距离不足300km,但转道行驶距离达到和超过300km的,也应报批。

  . 已经派出的长途车辆需要改变行驶路线、延长行驶距离或增加在外滞留时间,需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备案。

  . 《长途车辆审批表》随车由驾驶员保管。无特殊情况,执行长途任务的车辆应按规定时间返回。

  . 返回后,驾驶员应立即回单位报告行车安全情况和车辆技术状况。

  . 财务资产部应凭《长途车辆审批表》,报销驾驶员的长途差旅费。

  . 质量安全环保部、车辆管理单位均应建立长途车审批台帐。《长途车辆审批表》应在车辆管理单位留存备查。

  . 管理责任

  a) 长途车辆未审批出车的,按私车论处,由批准派车人承担一切责任;

  b) 实行责任连带制度。审批人、检验人、教育人分别对负责项目承担相关责任;

  c) 按程序上一环节未履行签字,下一环节就签字放行的,追究下一环节签字人的责任;

  d) 派出a、b类驾驶员执行长途任务或因保险手续不全造成公司损失的,追究车辆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

  . 带车人责任

  a) 长途车实行带车人安全责任监督制。带车人作为义务安全员,负有监督驾驶员安全驾驶、纠正驾驶员违章行为的责任;

  b) 带车人干预驾驶行为、强迫或诱导驾驶员违章驾驶,按违章指挥追究带车人责任;

  c) 带车人有约束随车其他人员配合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责任;

  d) 带车人有协助驾驶员处理行车中紧急事态的责任。

  行驶要求

  . 驾驶员、车管干部和乘员须遵守公司交通安全十条禁令:

  a) 严禁无企内准驾证驾驶公司车辆;

  b) 严禁酒后驾车或驾驶行为受药物或其它物质的影响;

  c) 严禁开私车或利用公司车辆教练他人学习驾驶;

  d) 严禁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强超抢会;

  e) 严禁驾驶机动车辆时不系安全带、使用或其它双向通讯工具;

  f) 严禁车辆带病行驶或使用报废车辆;

  g) 严禁违反规定装运危险物品;

  h) 严禁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

  i) 严禁工程作业车辆违章载人行驶;

  j) 严禁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

  . 所有执行行车任务的驾驶员都必须适当休息和反应灵敏,不得在疲劳或困倦时驾驶车辆。驾驶员工作时间和驾驶时间最低要求见下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严于本要求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表1 连续行驶路途休息规定

  要 求

  规 定

  连续驾驶2小时休息时间

  不少于15分钟

  连续24小时内最长驾驶时间

  累计不超过10小时

  连续24小时内最长工作时间

  累计不超过16小时

  连续24小时内累计驾驶10小时以上要求

  配备2名驾驶员

  车场(库)管理

  . 安全通道必须保持通畅,并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 车场应划定停车位,规范车辆停放,并有足够的灯光照明。

  . 车场出入口设置限速5公里标志和“内有车队”等安全警示标志。

  . 车库内不得检修车辆和长时间启动车辆。

  . 车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与车辆无关的杂物。

  零散车辆单位管理

  . 各单位车辆应遵循“能合不分、能整不散”的原则进行管理。对零散车辆单位有条件按车队进行标准化管理的,应按车队进行安全管理。

  . 零散车辆单位应确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交通安全工作,明确管理职责并经培训。

  . 零散车辆单位的车辆超过5台(含5台)时,应设立车班,按照班组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安全管理,建立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

  . 零散车辆单位由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或第一责任人指定派车人负责派车。其他任何人不得派车或未经调派私自动用车辆。

  . 车辆调派应建立调派台帐,为驾驶员出具有效路单。

  . 零散车辆应指定主车驾驶员。主车驾驶员不得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主车驾驶员在时,单位领导不得指令驾驶员将车交给他人驾驶,否则按违章指挥处理。

  . 零散车辆单位领导应组织月度安全例会,要求驾驶员参加,并建立记录。

  . 零散车辆单位设立车班的,由交通主管领导单独按规定组织周安全活动,并建立记录;其它零散车辆单位的驾驶员可参加本单位安全活动,但交通主管领导应单独对驾驶员提出安全要求。

  . 零散车辆单位应建立车辆自检自查台帐,严格执行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三检制”

  . 零散车辆单位的车辆回场检验由各单位组织进行。

  . 派出执行驻外现场施工任务一个月及以上的长期值班车辆由用车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a) 驾驶员派出前,应进行思想素质、技术素质和身体条件的严格考核;

  b) 派出单位领导应及时通过电话、传真、邮递等方式给驻外临时车组下达安全指令,提供教育资料、提出安全要求;

  c) 临时车组每周应向派出单位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5 相关文件和记录

  相关文件

  记录

  rg zy -01《机动车辆准驾证取证申请表》

  rg yk -02《机动车辆准驾证颁证资格审查表》

  rg yk -03《驾驶员岗位风险评估表》

  rg yk -04《车辆风险评估表》

  rg yk -05《特殊任务风险评估表》

  rg yk -06《长途车辆审批表》

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篇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保护公司职工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交通管理规章制度。

  一. 公司区域内,各类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严禁超速行驶,摩托车限速20—30km/h,机动车辆限速30—40km/h。夜间行驶以及遇有雨雾等天气时,应减速慢行。

  二. 公司由上而下车辆行至七栋别墅时,强制减速至20 km/h。

  三. 各类机动车辆行经公司区域内交叉路口、弯道、酒店大门口、员工宿舍、减速带和人员集中区应减速慢行,禁止超车。

  四. 各类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须靠右行驶,各行其道,严禁占道或逆向行驶,否则所有责任由逆行或占道者自行承担。

  五. 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载人数,载物不得超过核载重量。

  六. 各类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须规范使用车辆指示灯和照明灯,转弯须打转弯灯,会车须关远光灯。

  七. 严禁酒后和毒后驾车,若因酒驾和毒驾而造成公司或自身的一切经济赔偿和责任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公司将对当事人做无薪开除,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 严禁疲劳和无证驾车,若因违规驾驶而造成公司或自身的一切经济赔偿和责任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九.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十. 不得在公司区域驾驶已报废车辆或其他坏车,若因当事人驾驶已报废车辆或其他坏车而造成公司或自身的一切经济赔偿和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十一. 外来人员探亲走访,须经探访亲友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保安部登记完毕后方可探访。

  十二. 公属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驶出公司区域,须经总经理同意,并于礼宾部填写派车使用单后方可用车。

  十三. 公司全体职工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管辖区域内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须遵守本规章制度,如若违反本规章制度而出现任何交通事故,公司概不负责。

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交通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依法管理、服务生产。

  第三条 各单位应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明确交通安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管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含厂内机动车,以下同)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人员和机动车驾驶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第三章 道路交通机动车及驾驶员

  第七条 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时应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查等部门的管理。

  第八条 驾驶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和操作人员应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辆的整洁和完好,保障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第十条 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将车私自交给他人驾驶,严禁交通肇事逃逸。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使用前,应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第十二条 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应保持完好,并按规定年检,不得开“病车”上路。

  第十三条 装载货物的车辆应绑扎牢固;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应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强行搭车或追扒车辆;无证人员不得驾驶车辆;不得人、货混装。

  第十五条 车辆在工地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和规定路线行驶。

  第十六条 车辆倒车作业时,应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指挥;自卸车应在车厢回复正常位置后行驶。

  第十七条 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

  第十八条 车辆修复后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的牌证办理、转籍落户、车辆年检和驾驶员的学习培训、审验等事项,应由车辆所在单位交管部门统一办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第四章 场内交通机动车及操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场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和考试、考核合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第二十二条 场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时应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

  (二)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车辆;驾驶室内不得超员,车厢(斗)内不得载人。

  (三)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进行一切有碍安全的活动。

  (四)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上岗作业。

  (五)场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6-12个月没有从事本岗位工作的,重新上岗前应按规定参加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超过1年的'需重新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 场内机动车应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第二十四条 场内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应备有消防器材,明确安全措施,车身应有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车辆,应安装防爆装置。

  第二十六条 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 场内机动车改装、出售、报废时,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及时向地方有关部门申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建立场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

  第五章 场内道路

  第二十九条 场内道路应平整、路基坚实、边坡稳定;应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在陡坡、弯道、交叉路口、窄桥、隧道、人行横道等复杂危险路段应设置减速、危险等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第三十条 保持道路畅通,不得在行车道上放置设备物料。

  第三十一条 场内道路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施工时,应有临时通行和保护安全措施,并设有醒目的安全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灯。

  第六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单位领导报告。重、特大交通事故,应在2小时内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第三十四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事故单位应按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论为依据,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鉴定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协议书为准。

  第三十六条 场内机动车辆在场区内起动、行驶、作业过程中,导致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坏事故时,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十八条 酒后、无证或私自驾驶操作车辆、设备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还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辆”是指各单位自有或租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准的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车辆。

  二、“场内机动车辆”是指各单位自有或租用的,并在本单位生产区域内行驶、作业的汽车(公安交警部门核牌的除外)、电瓶车、叉车、翻斗车、自卸车、三轮机动车、拖拉机、汽车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铲车等车辆。

  三、“机动车驾驶员”是指与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

  四、“场内机动车驾驶员”是指与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员工。

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七篇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交通安全管理,有效控制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员工安全和财产免受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机动车及驾驶员、厂区道路的管理。

  3.引用法规标准

  .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劳动部发1995〈161〉号《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术语和定义

  .机动车:指由公安车辆部门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牌的机动车。

  .厂内机动车:是指悬挂厂内牌照,只限在厂区内行驶的汽车、铲车、吊车、叉车、电瓶车、工程装卸车等。

  5.职责

  .安保科负责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厂内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并提出对驾驶员的处理意见。

  .各部门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取证、年检工作并建立好台帐。

  .人力资源部建立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台帐。

  .安全环保部负责联系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外部培训工作。

  .机动车使用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员日常教育及管理,负责维护、保养和日常管理。

  .驾驶员认真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对所驾机车、车辆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

  6.控制制度

  .机动车管理

  机动车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驾驶证(作业证)的驾驶员驾驶。

  机动车安全性能要求

  ..无牌照的车辆和带病车一律禁止行驶。

  ..机动车辆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照明信号装置应保持齐全、灵敏、可靠。

  ..车辆各部位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电瓶车的电器线路、设备绝缘良好,开关必须完备,安全可靠。

  各部门的设备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厂内机动车年度检查,保存有关记录,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整改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车辆大修按《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外单位机动车入厂,必须接受公司门卫检查登记,在厂区道路行驶必须按限速标志规定严格控制车速,不得随意停放,保障公司员工正常作业安全。

  机动车驾驶员上路行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厂区内行驶,必须按照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工作时,必须随身挟带有效的驾驶证或复印件。所驾车辆要与准驾车类型相符;不准酒后驾车。

  驾驶员不准驾驶安全装置不全或部件失灵的车辆;不准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驶;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工作前应认真检查车辆,坚持做好“三检"。机动车在厂内行车速度不超过15公里/小时,通过路口、进入车间、库房时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驾驶车辆时不得进行吸烟、饮食等妨碍安全行车的活动,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不准随意停车。

  .厂区道路管理。

  任何单位在厂区道路施工,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在厂区道路两旁植树,设置宣传牌和横跨道路管线等,不准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不准防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

  .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

  公司机动车在厂区外发生交通事故,由安保科代表公司协助地方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厂内机动车在厂区道路发生交通事故,由安保科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篇

  1总则

  1.1为了确保交通安全,减少人员伤亡和车辆财物损失,保证公司日常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交通管理实施细则。本公司所属部门、分厂(分公司)(以下通称单位)均应遵照执行。

  1.2公司成立以分管副总经理为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并确定人武保卫部门为交通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有车辆的单位应有1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

  2交通安全管理内容

  2.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法令和规定。

  2.2组织驾驶员年审,定期开展驾驶员安全活动,包括组织驾驶员学习职业道德、交通法规、交流驾驶操作技能,分析典型事故案例等。

  2.3认真做好车辆安全检查工作(包括年检、年审、临时抽检等),确保车辆完好。

  2.4加强公司内道路标志管理,做到交通标志明显清晰,随时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规行为,确保道路畅通无堵塞,防止事故发生。

  2.5负责对公司各种交通事故的调查、裁决和处理。

  3交通安全教育

  3.1教育对象:重点为各部门机动车辆驾驶员(小轿车、面包车、客车、卡车)、摩托车、特种车辆(堆垛车、吊车、电瓶车、铲车)驾驶员,非机动车(自行

  车、三轮车、电动车、助力车、板车)骑车人。同时负责对广大员工的交通安全进行教育。

  3.2教育内容:有关交通事故法规和法则,车辆(人员)交通安全常识,上级有关交通事故的通报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等。另外,要突出抓好特殊情况下的交通安全教育:诸如季节变化及冬令对人及车辆影响的行车安全教育,长途开车安全教育及危险品运输前的安全教育等。

  3.3教育时间:全年一般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50小时;季节变化安全教育不少于10小时;冬季行车安全教育不少于15小时;长途运输和运输危险品前的安全教育不少于2小时。

  4机动车辆管理

  4.1汽车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出车时必须带全各种证件,未经领导同意不准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4.2出车前细心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不带故障出车,做到车容整洁,技术状况良好,随车工具、附件齐备完好。

  4.3开车时要集中精力,随时做好发生应急情况的准备,坚持做到“八慢”、“六不开”,在任何情况下,不准开“违章车”。公司辖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出入公司大门、车间、库房时,不得超过5公里;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4.4坚持车辆的维修保养。维修保养要求:四不漏(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不漏电)、四净(油净、水净、空气净、车辆净),各种零部件完整无缺,车辆附属装置配备齐全,操作灵敏。

  4.5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辆,如喇叭、灯光、转向制动器等有故障的车辆,严禁出车。

  4.6外出车辆当天应返回公司的,返回后应按指定地点或车库停放,严禁车辆在公司外停留过夜。

  4.7建立机动车辆档案。其内容包括:各种车辆随车技术文件说明书等;历次大修时间及更换的零部件记录;车辆事故及修复情况等。

  5非机动车辆管理

  5.1新购非机动车辆(含助力车、自行车、三轮车、板车)须按时办理手续后方可行驶。

  5.2牌照应放在明显位置,证件应随身携带。

  5.3非机动车的铃、闸、锁齐全完好。

  5.4行驶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在公司外部必须服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在公司内部应服从统一管理。

  6交通安全管理

  6.1交通安全管理总体要求

  6.1.1各种车辆出车,必须有出车单,驾车人必须具有驾照,严禁酒后驾车。

  6.1.2车辆驾驶员不准随意将车辆借给外单位使用。

  6.1.3承接外出运输任务车辆驾驶人员,不准擅自捎货、带客。

  6.1.4出车中途停车,应断油停电、关锁门窗,采取必要防范措施。

  6.1.5装载危险品时,应自觉遵守危险品装载规定,严禁和其它物品混装,押车人员不得私自离开车辆。

  6.1.6行驶中严禁超载、超高、超速、超长、人货混装、驾驶室超员。

  6.2长途车安全管理要求。

  6.2.1对车辆进行细致检查,及时排除故障。

  6.2.2需日夜兼程,执行紧急长途任务的车辆,必须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驾驶员。

  6.2.3公司领导出长途(沪宁线以外)持证驾车时,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随同外出,原则上不独立驾车。

  6.3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3.1各部门、分厂(分公司)对本部门骑非机动车的员工,要经常利用各种机会进行安全教育,广泛宣传交通法规。

  6.3.2员工进出公司大门必须下车推行(上下班高峰期除外);行驶中不准双手脱把、不准攀扶其它车辆或手中持物、不准扶身并肩或曲折竞驶;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探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不准在公司范围内学骑自行车、助力车和三轮车,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在公司行驶时禁止带人。

  6.3.3在公司内严禁强行拦车、爬车、跳车、设置路障、乱堆物品。

  6.3.4上班时间内部联系工作,一律步行,不准启用已经停入车棚的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等车辆代步。

  6.3.5经过检验合格的'三轮车、板车,需二证相符方可出大门,无证车辆严禁进出公司大门。

  6.3.6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交通法规,自觉维护交通秩序,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更应带头遵照执行。

  6.4电瓶车、铲车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4.1必须定期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

  6.4.2电瓶车、铲车严禁带故障出车。

  6.4.3喇叭、刹车、灯光、转向系统确保有效完好。

  6.4.4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无证人员严禁驾驶。

  6.4.5公司内运输的电瓶车车厢上不准带人,没有驾驶室的铲车,严禁在驾驶员旁坐人。

  6.4.6各级管理人员严禁违章指挥无证人员开车及在车辆不良情况下开车。

  6.4.7车辆所属部门领导要加强对公司内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和日常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规定

  6.5公司内道路管理要求

  6.5.1保持道路路面平整清洁,不准在路面上随意打洞挖坑,不准随意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设备或杂物,保持车辆畅通无阻。

  6.5.2在道路旁种植的树木花草,不得妨碍交通标志、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的通行,严禁损毁或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牌。

  6.5.3生产作业场所必须划定安全通道,通道内不允许堆放任何物品,应当保持通畅无阻。

  6.5.4任何部门、分厂(分公司)和个人,未经人武保卫部门的同意,不准占用道路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挖掘路面、乱倒垃圾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6.5.5工程修建、作业施工,需要占用或挖掘道路时,须经人武保卫部门批准,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方可施工作业。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恢复道路应有设施,其他部门一律不许任意占用和挖掘道路。

  6.5.6严禁使用非规范运输工具,造成路面损伤。

  6.5.7严禁车辆行驶途中抛洒滴漏,严禁损坏绿化、撞坏路侧石或造成交通设施及公司财物损坏。

  6.5.8严禁各种无牌证的机动车辆在公司辖区内行驶和驶出公司外。

  6.5.9摩托车、轻骑、助力车、自行车在规定时间内可从人民西路107号大门进出,除外一律从运河东路125号大门进出公司。车辆在进入公司大门时要按示意停车或减速行驶。进入公司要按交通路牌标志行驶。

  6.5.10中央大道严禁停放车辆装卸货物。机动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外单位车辆、私家车因工作需要进入公司,应停放在指定区域;摩托、轻骑、助力车、自行车进入公司后,必须按指定地点、车棚停放,不得随意乱停乱放,严禁停放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办公室。

  6.5.11各种机动车辆在公司辖区不准乱鸣喇叭,不准安装高音或怪音喇叭。

  6.6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要求(包括二轮;轻骑、厂内机动车) 6.6.1本公司员工自费培训驾驶员,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领取驾驶证后,必须到公司保卫部门车管员处填表登记。汽车驾驶员要与公司签订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才能列入公司统一管理范围。

  6.6.2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培训兼职驾驶员的(包括自费培训),应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培训,列入统一管理范围。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后,应与公司签订责任协议书,明确本人应承担的责任。因公驾车需经领导批准方能开车(自备车例外)。

  6.6.3公司领导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后,无特殊情况,一般自己不要独立驾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6.6.4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一些车辆留给领导待用,做到专车专用,以便于更好熟悉车辆性能,确保安全行车。严禁在不熟悉、不同类型车辆性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

  6.6.5各类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牢记“安全第一”,严格遵守各种交通规则,做到不违章,不违纪,严禁酒后开车,疲劳开车。

  6.6.6汽车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每月的驾驶员教育活动,特殊情况履行请假手续。自费培训的驾驶员参加活动时间一般由个人自己解决。

  6.6.7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驾驶员年审工作,自费培训的驾驶员年审费用由本人承担,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

  6.6.8驾驶员停驾1年以上,再从事驾驶工作,应参加市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考试,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7交通事故管理

  7.1交通事故报告

  7.1.1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保护现场。

  7.1.2以最快的速度,向有关部门报告下列情况:

  a厂内交通事故,一般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由生产安全部门归口。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生产安全部门报警,同时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通知人武保卫部门。人武保卫部门应协助生产安全部门一起调查、处理。

  b社会交通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局“110”报警,并迅速通报人武保卫部门。人武保卫部门接报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同时报公司主管领导,通知生产安全部门。

  c凡交通事故有伤员时,首先尽力抢救伤员,并要做好现场标记。

  d交通肇事如有人员死亡时,必须保护好现场,现场严禁移动。

  7.2交通事故处理

  7.2.1公司内交通事故,由保卫部门、安技部门组织现场勘察,调查分析责任,以责论处。

  7.2.2社会交通事故,原则上由当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人武保卫部门应积极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有关工作。涉及人员伤亡,生产安全部门应迅速介入,以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7.2.3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根据事故情节和损失大小,负一定的经济责任。

  7.2.4对于重大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除承担应负有经济责任外,另根据事故情节和损失的大小,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7.2.5自行驾车干私活或私开车,而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损失大小,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8交通安全奖惩管理

  8.1公司贯彻执行国家与上级主管机关颁发的有关道路交通管理、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考核的各项规定。

  8.2公司的各级领导应当重视和加强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全体员工(含外来务工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做到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杜绝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8.3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凡属公司拥有的各种汽车、电瓶车、铲车和非机动车辆,以及员工个人拥有的摩托车、轻骑、助力车、自行车等均为目标管理范畴,目标管理由人武保卫部门统一筹划与组织考核。

  8.4公司的交通安全目标管理,采用平时考核与部门经济责任制挂钩、工作效绩与个人奖惩挂钩,定期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8.5公司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奖励条件与待遇。

  8.5.1有以下表现行为的,应当给予奖励:

  a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交通法规和车辆管理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者;

  b安全行车无事故,无记录,并按要求参加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者; c爱护车辆设备,严格执行保养规章法则,保持车容整洁、状况良好,不带故障出车者;

  d在行车过程中,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避免发生重大事故成绩突出者; e在车辆维护保养、年检过程中,注意质量,及时完成任务成绩显著者; f在车辆管理中,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者;

  g在安全行车、车辆管理中,有较大发明和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议者; h工作态度良好,按时完成运输任务,节约用油及材料成绩显著者:员工个人在评获安全奖励时,必须同时具备交通安全无事故的条件。

  8.5.2奖励待遇分为发给一次性奖金、表彰、记功、晋级、授于荣誉称号。

  8.6公司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处罚细则

  8.6.1有下列表现行为的,必须给予处罚:

  a未贯彻国家交通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车辆管理制度贯彻不力,车辆管理混乱,无章可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者;

  b不组织交通安全教育,检查督促不力,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造成各类交通事故责任者;

  c违反车辆管理规章法则,违章指挥而造成交通事故责任者; d因严重违反车辆管理制度,如酒后驾车、带事故隐患行驶、开私车、教无证人员驾驶车辆等造成事故的;

  e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私自驾驶外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f公司所属员工违反交通管理制度或引起交通肇事的; g各部门、分厂(分公司)隐瞒不报所在单位的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的。

  8.6.2处罚定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吊销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3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8.6.4经济罚款包括

  a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各类罚款总额的10%处以罚款(根据车辆价格、新旧、好坏,以1500元为最高额度); b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按总额的7%处以罚款; c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按总额的6%处以罚款; d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按总额的4%处以罚款; e违反第8.6.1条款中,第a、b、c项按总额的2%处以罚款;并对所属单位的经济责任制扣分;

  f违反第8.6.1条款中,第d、e.f项的按总额的20%处以罚款,单位内部扣证2个月;

  g违反第8.6.1条款中,第f、g项的给予100~500元罚款,上级主管机关对公司处以罚款金额的30%,由肇事者个人承担,其余由其归属部门承担; 8.6.5员工个人罚款在其工资奖金中扣除,部门罚款在部门经济责任制考核的应得奖金总额中扣除。

  8.6.6罚款收入列为专项奖励基金,凡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公司人武保卫部门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奖励。

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九篇

  进一步加强力源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使用程序,减少车辆运行成本,提高车辆利用率,结合公司用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职责

  1、办公室是公司机动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公司现有车辆的管理和考核,负责对单位车辆费用进行管理考核。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统配车辆。

  二、车辆管理与使用

  (一)车辆管理

  1、所有车辆(属公司加油的)统一由办公室管理调度,除公司主要领导车辆可实行定向服务,其他车辆一律由办公室统配、统调。单位用车在县城的必须经办公室签字同意,出县城的必须经总经理签字批准。

  2、所有统配车辆回县城后,白天一律停放在公司办公区院内,夜间停放在供电公司食堂前西侧,并认真填写《车辆回场登记表》,驾驶员及保卫值班人员签字,夜间严禁车辆停放在各小区院内,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3、公司所有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办公室负责管理加油卡,加油站采取招标的办法确定,除外出长途车外(其他特殊情况经办公室同意),一律不准在其他地方加油,加油点统一定为石油公司第六加油站。

  4、公司所配车辆每月20日由办公室、财务部共同抄表,核算百公里耗油,每季度清帐一次。

  5、公司所配车辆经公司车辆维修认定机构认定确需维修时,原则到公司指定地点维修,凡因该指定地点设备、技术等原因无法修理的,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后可到其它地方维修,并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工作需要执行出车任务的车辆发生故障时,报办公室批准后可在当地维修。

  5、车辆所有费用报销前必须办公室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凡未经办公室签字的车辆,发生的维修费公司一律不予报销。

  6、公司车辆发生责任事故,除执行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罚外,另按照公司有关条款进行严格考核驾驶员,处罚款项从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7、办公室应安排好公司行政及防汛值班车辆,以确保事故抢险、突发事件等用车。

  8、办公室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指标,完备车辆管理台帐、档案。

  (二)车辆使用

  1、用车单位提前一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用车申请单,说明时间、去向、工作任务、人员,由办公室根据工作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车辆。

  2、各单位在提出用车申请时县外出发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三、车辆费用核算

  1、公司机关部室及生产单位车辆费用指标由办公室牵头会同财务部核定,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下达实施。

  2、机关部室和生产单位的本年度用车里程,要结合用车单位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在适当压缩的情况下核定,车辆里程核定后,原则上不进行追加,超支自负,特殊情况须公司经理批准。

  3、用车单位在出车前要与驾驶员一起核定车辆里程表,并做好记录。用车结束后,用车单位当场在派车单上签字,当日内用公里票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结算。两个及以上用车单位共同用一辆车时,费用由用车单位协商承担。

  4、用车单位在租用车辆时间超过半天,用车里程不足30公里时以30公里计算,一天内以至少60公里计算。

  5、如公司车辆数量不足,需要租车时,必须经办公室车辆专管人联系领导后确定。

  四、安全管理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开展安全分析会、班组周安全活动,积极开展安全竞赛和事故预防活动。根据季节变化情况及时提出注意事项及预防措施。

  2、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总结本月来安全工作情况,并制定安全措施。

  3、出车前、驾驶途中及返回后应随时检查车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行车安全。

  4、行驶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交通法规,严禁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违章行为。

  5、坚持安全工作“三提前”、“三从严”的方针,即思想工作提前做,事故苗头提前抓,安全措施提前定;思想教育工作从严,执行任务从严,查处事故从严。

  6、确保车辆安全运行,车辆完好率100%。

  五、驾驶员管理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学习各项交通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提高个人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

  2、认真执行交通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奖罚办法。

  3、任何驾驶员不得将自己所驾车辆交给其它人驾驶,违者按奖罚条例处理。

  4、严禁酒后开车、违章行车,凡因违章执行的罚款一律不得报销。

  5、车辆停放,应停放在指定地点和车库,驾驶员私自将车停在家属区和公司外的,按奖罚条例办理。

  六、奖惩条例

  (一)奖励

  1、按公司《安全奖惩管理》规定,驾驶员每实现一个万公里无事故奖励100元。

  2、全年无违章违纪的奖励100元。

  3、为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驾驶员节油的自觉性,对运营车辆实行耗油考核(车辆百公里耗油标准见附表一),超用自付,节约可按节油价值的30%进行奖励,出发补助实行每公里5分。

  (二)处罚

  1、发生交通事故

  (1)负全部责任者,公司除名。

  (2)负主要责任者,公司除名或留用察看一年。

  (3)负同等责任者,给行政记大过处分,下岗培训一年。

  (4)负次要责任者,给行政记大过处分,下岗培训半年。

  2、发生责任性车辆肇事的,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下的,按照损失额的12%对驾驶员进行罚款,构成事故的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相应条款进行考核处罚。

  (三)有下列行为的给予50—200元罚款

  1、未经批准不参加安全例会、安全学习活动的'。

  2、驾驶员年审复考不合格的。

  3、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各类证件不按时参加审验的。

  4、责任心不强造成证件丢失含补办费用自付的。

  5、违反交通法规,被交通管理机关处罚的罚款自付。

  6、把机动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

  7、不按规定将机动车停放在指定地点。

  8、未经单位领导批准公车私用的。

  9、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中层干部私自开车的。

  10、利用出车之便绕道办私事的。

  11、行车中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当,造成装载货物丢失的。

  12、只要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肇事,不分事故责任一律取消驾驶资格,并给予除名。

  七、车辆收费标准

  公司内部用车行驶里程按每公里1。3元计算。

  八、指标考核与兑现

  1、办公室负责对公司车辆使用定额的核定和考核工作,并对各单位车辆费发生情况报财务部审核后,纳入成本费用预算考核,半年统一兑现奖惩。节余部分奖用车单位,超支自负。

  2、考核兑现时,如某部室当季度有预算外用车,而本部室预算内车辆费还有节余,不进行节余奖励。

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篇

  直属企业自有机动车辆为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在道路及厂区道路、作业现场上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属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范畴。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直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企业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科(岗);二级单位应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岗;基层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

  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科(岗)的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规、条例及集团公司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制定、修改、完善本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贯彻、落实;

  3、参加检查本单位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组织或参加企业内机动车辆交通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参与厂(矿)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4、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开展对驾、乘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5、负责本单位所属车辆、机动车驾驶员的证照管理,参与或组织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的定期检审,负责本企业内部机动车辆的保险;

  6、组织或参加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评聘有权提出建议。

  7、建立健全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的各项档案资料。

  8、协助地方交警部门对本单位所属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9、表彰奖励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向相关部门提出对违反各种法规、规章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10、及时总结、发现、推广下属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做法,提高全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2、模范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制止违章行为。

  3、负责或参与制订、修订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安排并检查指导班组安全活动

  5、搞好员工的岗位安全教育。

  6、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进出场安全检查等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不能消除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7、督促、检查职工对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8、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驾驶证、机动车辆准驾证的定期检审及车辆保险工作。

  9、参与本单位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10、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第二章一般安全规定

  第三条直属企业应开展经常性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直属企业每半年组织1次,二级单位每季度组织1次,基层单位每月组织1次。

  直属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每月路检路查应不少于1次;二级单位安全部门的路检路查每月应不少于2次;基层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开展路查或场查。

  安全检查应建立完整的档案,隐患整改应有记录。

  第四条直属企业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1、路检路查制度;

  2、内部机动车辆准驾证(以下简称“准驾证”)制度。准驾证管理制度至少应明确申请领证的范围和准驾证的申领种类、准驾证的审验办法和对违反准驾证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

  3、出车路单(派车单)和长途车辆审批制度;

  4、法定节假日期间无工作(公务)任务车辆的“二交一封一定”制度;

  5、车辆进出(停车)场、车库安全管理制度;

  6、恶劣天气下的车辆行驶规定;

  7、长期在基层值班的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8、租用外部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

  9、驻外单位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0、汽车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11、厂区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2、水陆联运、大型搬迁、吊装等联合作业的企业应根据作业特点制订联合作业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厂区道路应设立禁行、禁停、限速等标志。直属企业所属的生活区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停车场地等安全措施。

  1、机动车辆档案;

  2、机动车驾驶员档案;

  3、道路交通事故档案;

  4、驾驶员安全行驶km数统计档案;

  5、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6、机动车辆保险档案。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

  第七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身体条件,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并取得国家政府颁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

  经直属企业或二级单位安全部门考核其驾驶技能、交通安全法规知识等科目合格后颁发企业内部机动车辆准驾证方可驾驶。

  第八条驾驶大型、重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车的驾驶员应具备5年或15×104km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对所驾车辆的基本性能以及装载的特种设备性能、施工工艺流程有一定的了解;驾驶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货物性能和一般的安全规程,持有有效的相关证件方可上岗。

  第九条驾驶员应做到:

  1、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不应违章驾驶车辆;

  2、应爱护车辆、服从调度、接受安全检查;车辆出车前、行驶途中、收车回场后应按规定进行车辆检查,及时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如实汇报机动车辆出车情况;

  3、自觉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

  4、对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机动车辆应经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准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在临时上道路行驶时,应申领临时证,按规定行驶。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严禁带病上路行驶,具体要求是:

  1、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应保持齐全有效;

  2、机动车辆应按规定配备随车工具,配备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等;

  3、大型货车、大型特种车、大型矿山专用车(带裙边的车辆除外)等机动车辆应按照GB11567《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要求》的有关技术要求安装侧下部安全防护装置;

  4、小型客车、大型客车、客货两用车前排应配备安全带,安全带性能应符合GB14166《汽车安全带性能要求和实验方法》有关规定,其安装应符合GB14167《汽车安全带固定点》有关要求;

  5、行驶在山区、冰雪、泥泞道路上的车辆,应配备防滑链和溜木;

  6、起重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准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

  7、车辆所有的装置应符合GB7258《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机动车应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准继续行驶。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应投保有效行驶期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四条严禁机动车辆客货混装,机动车辆载人(物)不准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人),运输“四超”物件(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严禁特种作业机动车辆、矿山专用机动车辆(包括工程车、仪器车、吊车等)当作运输车或交通(通勤)车使用。

  队车行驶时,应根据道路情况、运输货物性质以及车辆性质等因素保持安全行车距离,并做好途中对车辆的“三停四查”。

  第十五条石油专用车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保证安全、利于健康、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不应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需要驾驶人员配合的作业项目,在工作时,驾驶员应坚守岗位,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乘员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乘员在乘坐机动车辆时应遵守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要求,不应有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行为。乘员有协助驾驶员了望的义务,有制止驾驶员违章行为的权利。乘员应按规定系好安全带。

  第十七条乘员乘坐车辆时应听从指挥,车未停稳不准上下车,不准跳车。中途上车时,不准强行拦车、扒车和搭车。乘车时先下后上,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

  第十八条乘坐货运机动车、吊车等专用车辆除驾驶室外,一律不应坐人。

  第十九条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坐客车。

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一篇

  一、要进一步强化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每周不少于1次,增强师生安全意识,让学生详细了解交通规则。

  二、严格落实学校路口安全值勤制度。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门口及主要交通路口值班制度,要明确职责,安排好人员,实行无缝隙管理,在学生上学和放学的集中时间,必须有师生值勤,疏导交通,监督学生按交通规则行走,并做好值班记录。

  三、学校要建立并落实学生上学、放学主要路段巡查制度。成立学校道路巡查小组,由分管领导带队,定岗、定人、定责任段,在距学校门口50米路段内实行学校学校责任管理,安排专人在学生上学、放学高峰期,对学生在路上的交通规则遵守情况进行巡查,对违纪学生及时制止,尽心批评教育,做好相应记录。四、学校要把路口值勤情况,路段巡查情况纳入学校全员管理,列入对学生、班级及教师的目标考核,实行一日一统计,一周一通报。

  五、在学校门口和学生比较集中的.交通路口设置醒目的警示牌,提醒机动车辆注意减速慢行,严禁机动车辆随意出入校园。

  六、教职工,学生骑自行车要做到八不准:不准“飚车”、“飞车”;不准多车并行;不准勾肩搭背;不准撒把骑车;不准倒骑车;不准在公路上赛车;不准骑车带人;不准在公路上停车玩耍。

  七、学校要加大对教职工、学生专用车辆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车主对促学生专用车定期保养,按时季检,不准使用无照司机及车证不符司机。监督学生不乘坐不合格车辆和无合格手续车辆。校园内严禁打闹、追跑,严禁攀爬、围追车辆。

  八、校外单位在学校举行的所有集体活动,主办单位要有专人维持秩序,学校负责监督检查。在活动无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学校有权责令活动中止;校内工程施工人员,要求到学校办理登记手续,并定期接受保卫处的安全教育。

  九、严格实行交通安全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小学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要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工作责任制,任务分解到人,实现学生交通安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达到预防为主的管理目标。

  十、学生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应立即送医院及时抢救,并责任落实到人。

  看了

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二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卫处是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他单位和相关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所属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凡在学校内行驶、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在保卫处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以及驾驶员,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驾驶人员管理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交通管理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驶,不得将车辆交与非驾驶员驾驶,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第六条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要尽快抢救伤者,及时报警并向保卫处报告,不得肇事逃逸。

  第三章机动车及停放管理

  第七条进出学校的机动车量需要到保卫处校卫队登记注册,纳入学校机动车档案管理;从20__起杜绝学生车辆在校内行驶、停放。

  第八条校园内机动车辆限速30公里每小时,禁止使用远光灯,禁止鸣笛。

  第九条单位或个人对已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辆应按公安部门规定及时报废。

  第十条学校内机动车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放。禁止在非停车点乱停乱放,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及严重影响学校正常道路交通秩序的车辆,学校对车主警告,连续收到三次警告的车辆将会被列为《不受欢迎进入校园的车辆名单》。被列为名单的车辆在要求进入校园时受到限制。

  第十一条学校举行大型活动,由保卫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及指挥调度。各部门、各单位组织考试、会议、演出等大型活动必须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及保证交通畅通。

  第十二条大型客车需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入校,并在指定地点落客。

  第十三条对于停放在校区内的车辆,其驾驶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关好车门、车窗,车内不得放置贵重物品,以防丢失被盗。

  第十四条非本学校车辆,未经同意,不许在校区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须向保卫处校卫队报告,同时要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引发事故的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五条校园内禁止非教工人员驾驶摩托车进入。

  第四章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六条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须自觉下车推行,应在交通标线确定的道路内安全行车,进出校门时应主动接受校卫队员的检查。

  第十七条校区道路上禁止骑车带人,学校所属人员要自觉做到不带人,对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不服从管理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校园内禁止骑车猛拐、骑快车;不得双手脱把,互相追逐或曲折行驶或做危险动作,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由骑车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非机动车存放在车棚、停车区域等指定地点,不得停放在人行便道上,同时应自觉摆放整齐,对不服从车辆管理的行为,按校园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非机动车的铃、闸、锁必须齐全有效;停放时锁好自行车以防丢失。

  第二十一条自觉服从校卫队员的疏导和指挥,主动维护校内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五章道路及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进入校园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按照校区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严禁在行车道上乱停乱放,阻碍交通。

  第二十三条禁止占用绿地和便道停放车辆,如因工作需要,需经保卫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道路上无证驾车、教练和试刹车。

  第二十五条学校交通主干道、消防通道、各交通路口禁止停放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二十六条学校内设立的道路交通警示牌、灯、线、减速带、隔离桩等交通设施,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第二十七条学校内交通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设置管线时,施工部门须事先报告保卫部门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和有关交通设施,并清理施工垃圾。

  第六章车辆出入校门管理

  第二十八条外来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必须听从校卫队员指挥,在门口停车线外停车接受校卫队员询查,经校卫队员核对登记后方可进出(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以及上级领导车除外)。凡营运性机动车辆未经校卫队许可不准进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凡携带大件物品出校门者,须凭主管单位的发放的出门证和个人有效证件,主动接受校卫队员检查并做好登记,经校卫队员同意后方可带出。

  第三十条本校教职工自行驾车进出校园,如有校卫队员检查应主动向门卫出示通行证,并经校卫队员核对后方可进出。拒不出示证件或不按规定登记者,校卫队员有权拒绝其车辆进出校门。

  第三十一条在学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的外单位车辆临时进入校门,由主办单位提前三天,重大活动提前一周,向保卫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入校园。

  第三十二条来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进校时,校卫队员应主动疏通,确保安全通行。

  第三十三条为学校生产、施工、生活等服务的校外车辆,由主管部门申请,需经保卫部门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入校门。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不准入校,却因需要进入的,必须征得后勤保障部门同意,车主(或单位)负责能对道路损毁修复并达到标准的,可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七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报保卫部门,一般可以自行调解的事故,可请求由保卫部门进行情况调查和事故处理。双方不接受调解或事故比较大时可报警处理。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一般按学校指定的大门进出。特殊情况从其它大门进出,需经保卫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

  第八章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在学校内行驶的机动车,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交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在学校登记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不予发给出入证或通行证,并严禁进入校园。( 1 )不遵守学校交通安全规定的或明知故犯的;( 2 )不服从指挥、管理,谩骂执勤人员的;( 3 )在校内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肇事逃离的。

  第三十九条损坏学校公共设施或道路的,将追究其责任,并按所需价值赔偿。

  第四十条外来车辆不服从学校管理规定的,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驶离学校;持有学校机动车出入证或停车证的予以收回,如造成交通事故的,交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学校内警告三次以上的违章车辆,本人须向保卫处提出书面保证,否则收回通行证。

  第四十二条车辆出入证和停车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复制和转借他人使用,违规者没收其证,并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办规定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其它有关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同时废止。

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三篇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真正把学校交通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学生人身安全,杜绝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学校特制订《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目标

  我校紧邻公路,存在较大交通安全隐患。高度重视交通安全工作,认真搞好宣传教育,组织学习贯彻有关交通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师生员工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教育,防止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切实把学校交通安全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

  二、安全职责

  (一)组织领导:学校交通安全管理校长为第一责任人,政教处负责学校交通管理措施的具体实施。学校要经常研究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学期都要组织交通安全知识讲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等活动。

  (二)安全管理与教育

  1、教育学生了解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等交通常识,记住急救电话。

  2、教育学生不准在道路上骑电瓶车、摩托车,不准坐三轮车和无证车辆。严禁未满12周岁儿童骑自行车上学。

  3、教育学生步行要走人行道,服从信号和交警指挥,不要在道路上玩耍、游戏,列队步行时要井然有序。要特别重视学生上学、放学的交通安全。

  4、要对学生使用的交通工具提出具体要求并按要求进行检查。

  5、学校组织校外集体活动时,必须制定周密计划,严密组织,明确带队负责人和带队教师,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报区教育局批准。

  6、活动中如需交通工具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状况良好,不得超员运载,不得乘坐没有驾驶执照人员的车,严禁使用拖拉机和货运车辆运送学生。

  7、严禁组织学生外出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活动。

  8、班主任作为学生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每逢放学、放假前都要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9、学校适时就交通安全告家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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