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质量,为顾客提供优质、满意的服务,应制定规范的2018年保健食品管理制度。问学必有师,讲习必有友,如下是1级文库勤劳的小编惊云为大家整编的保健食品管理制度(精选7篇),欢迎参考。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精选7篇) 篇一
一、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其它需要悬挂的证照,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员工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并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员工健康情况有档案记录。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员工在上岗前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掌握必备的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食品质量常识、卫生知识以及业务技能。
四、直接从事食品销售的员工在工作时间着工作装并佩戴上岗证;工作装应整洁、卫生,上岗证应明示员工健康状况。
五、销售人员熟悉在售食品的保质期,定期检查食品的保存状况,发现保质期到期和存在问题的食品立即下架。
六、营业场所按时打扫清洁卫生,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保证各种设施安全有效。 七、冷冻(冷藏)食品、散装食品、保鲜食品等具有相应的存储设备;设备(设施)布局合理,生熟食品之间、原料与成品之间无交叉污染和外来污染。
八、采购食品时必须查验供货单位资质,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或厂家进货;食品进货时,必须进行质量查验。相关的供货单位资质证明、食品质量证明及进货发票,按照法定的索证索票制度留存备查。
九、食品购进、销售情况按法定要求建立相应的台账,如实记录购销时间、对象,食品名称、品牌、规格、数量、价格、质量凭证及保质期等情况。
十、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与个人生活区完全分开,具备必需的存储条件和防蝇、防鼠、防虫、防尘、防腐等卫生条件。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精选7篇) 篇二
一、总则
1.1 为规范保健食品的管理,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保健食品的生产、采购、储存、销售等各环节。
1.3 公司应建立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职责,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
二、生产管理
2.1 保健食品生产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2.2 原料采购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质量可靠的供应商,并建立原料验收制度,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检验或验证。
2.3 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各项工艺参数,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同时,应建立生产记录,详细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原料使用情况、生产设备运行情况等。
2.4 生产车间应保持清洁卫生,设备应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生产环境符合卫生要求。
2.5 应对生产出的保健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对于不合格产品,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采购与储存管理
3.1 采购保健食品时,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并建立供应商档案。
3.2 采购的保健食品应具有合法的生产批号和检验报告,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3.3 保健食品应储存在符合要求的仓库内,避免阳光直射、高温、潮湿等不利因素。同时,应建立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库存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
3.4 对于过期、变质或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销售或用于其他用途。
四、销售管理
4.1 销售保健食品时,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
4.2 应建立销售记录,详细记录保健食品的销售情况,包括销售数量、销售对象、销售时间等。
4.3 对于消费者提出的关于保健食品的咨询或投诉,应及时给予回复和处理。
五、培训与考核
5.1 公司应定期对从事保健食品生产、采购、储存、销售等工作的'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5.2 培训内容应包括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生产操作规程等。
5.3 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应重新接受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六、监督与检查
6.1 公司应建立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督与检查制度,定期对保健食品的生产、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检查和评估。
6.2 对于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和纠正,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6.3 应建立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七、附则
7.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7.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条款,应及时进行修订并发布。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精选7篇) 篇三
(一)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
1、对公司保健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保证公司执行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 保证公司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
3、负责签发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质量文件,负责处理重大质量事 故,定期组织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4、负责对保健食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批,对公司购进的`保健食品质 量有裁决权。
5、负责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在公司内 部的贯彻实施。 6、负责选拔任用各方面的合格人员,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 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二)食品卫生管理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严格 遵守公司的质量和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对保健食品的卫生管理工作负直接责 任。
2、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保证各 种设施、设备安全有效。
3、每年负责安排公司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监 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
4、负责监督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保证温湿度在规定 的范围内,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
5、保证保健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发现可能影 响保健食品质量的问题时应立即加以解决,或向总经理报告。
(三)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质量 管理的规章制度,特别是采购和销售方面的管理制度。
2、采购人员应根据公司的计划按需进货、择优采购,严禁从证照不全的公 司或厂家进货。
3、 对购进的保健食品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 认真检查供货单位的 《卫 生许可证》、《工商执照》和保健食品的《批准证书》、《检验合格证》,对保 健食品逐件验收,
4、销售人员应确保所售出的保健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保健 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质管部报告。
5、销售时应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 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 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6、营业员应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营业场所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如温湿 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
7、营业员应经常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当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 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 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
8、营业员应热心为顾客服务,随时听取顾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 并向上级领导反馈信息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精选7篇) 篇四
1、 当市场产品发现严重的质量事件,由质量部立即向质量负责人报告。
2 、首先成立“紧急召回”处理小组,考虑到问题的严重性,小组应由下述 人员组成:总经理;销售经理;质量经理。
3 、根据市场有关情况,该小组必须做出是否执行紧急召回的决定。
4 、一经做出紧急召回的决定,应由销售及质量部立即通知下述机构停止销 售或使用有关产品:产品经营机构;医疗机构。
5 、各区域销售人员接到通知后,立即与接收该产品的直接客户联系,根据 该客户的销售记录追踪下一级客户,及时进行召回。如部分产品已被使用,应尽 可能追访使用者,写出详细报告。
6 、各地区将召回的产品全部退回公司,并将各地的收回情况做出总结,填 写“紧急召回报告” 。
7 、召回工作结束后,由质量部将整个召回过程写出总结。召回过程的书面 材料由质量部负责整理、存档。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精选7篇)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四条 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能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 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 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一)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 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
第九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申请者,除提交本办法所列各项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
第十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
第十一条 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代理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供第六条 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
第十三条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
第三章 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 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五条 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四)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五)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六)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第十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主、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的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
第十九条 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包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定。
第二十条 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第四章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
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贮藏方法;
(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保健食品标志;
(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理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 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 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第五章 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三)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
经审查不合格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第三十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价方法由卫生部制订并批准颁布。
第三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其它卫生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精选7篇) 篇六
人员培训制度
一、门店营业员均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二、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 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 培训工作, 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三、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 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四、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岗位职责、 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 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五、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 留复印件存档。
六、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 由质量管理部组织, 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 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 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七、 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 并作为员工晋级、 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精选7篇) 篇七
1、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选择合格的供货方,须向供货商索取加盖企业红色 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 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有对应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 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
2、采购保健食品应签订采购合同,并有明确质量条款,采购合同如果不是 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购销双方应提前签订明确质量责任保证协议。
3、购进的保健食品必须有合法真实的票据,做到票、帐、货各项内容相符, 并按日期顺序归档存放,票据至少保存二年。
4、对购进保健食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日期) 、有效期、 生产厂商、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内容进行查验,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 购进记录必须注明保健食品品名、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 量、购货日期等,购进记录至少保存壹年。
5、购入首营品种还应向供货商索取加盖企业红色印章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和该批号的保健食品检验报告书。
6、严禁采购以下保健食品: (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 品。 (2)无保健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 (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 感观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 (4)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食品。 (5)其他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 7、保健食品验收工作应在待验区内进行,保健食品质量验收包括保健食品 外观质量的检查和保健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标识的检查,以及购进保健食 品及销后退回保健食品的工作。
8、对包装、标识等不符合要求的或质量有疑问的保健食品,应报质量管理 人员进行处理、裁决。
9、保健食品必须验收合格后才能入库或上柜台,如发现假保健食品就地封 存及时上报质量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