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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时间: 2024-06-18 20:57:01

物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物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物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物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篇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明确物业动火作业的管理原则、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及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二、管理原则

  2.1 安全第一

  将安全管理作为动火作业的首要原则,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2.2 预防为主

  通过制定和执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动火作业的申请和审批

  3.1 申请程序

  施工单位需要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交书面的动火作业申请,包括动火作业的'地点、时间、内容、安全措施等。

  3.2 审批程序

  物业管理公司收到申请后,应由相关负责人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施工单位。

  四、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4.1 防火准备

  施工单位在动火作业前应做好防火准备,包括清理作业现场、配备灭火器材等。

  4.2 作业监控

  物业管理公司应派人对动火作业进行监控,以确保作业的安全进行。

  4.3 作业结束

  动火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清理现场,消除火源,并进行安全检查。

  五、责任与处罚

  5.1 施工单位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如有违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2 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动火作业进行有效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3 处罚规定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物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第二篇

  1.基本要求

  1.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装置区及其禁火范围内的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1.2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1.3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依据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本公司判定苯醚甲环唑原药生产装置区、灌区、桶区、库区、乳油生产装置区。

  1.4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分工与职责

  2.1公司安全科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公司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公司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动火作业人职责

  2.5.1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5.2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2.6动火监护人职责

  2.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应参加由公司安全科组织的监护人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公司安全科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2.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本部门安全员和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2.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公司安全科报告。

  2.7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2.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

  2.应在用火作业前全面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和作业环境,参与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2.作业完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种遗留后方可离开现场。

  2.8动火部位负责人的职责

  2.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2.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2.9动火分析人的职责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检测分析数据报告附动火证后归档。

  2.10动火作业审批人的职责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2.10.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10.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3.动火作业分级

  3.1本公司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

  3.2特殊动火作业:

  3.2.1在公司正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苯醚甲环唑原药生产装置区、乳油生产装置区)、储罐区、容器等部位上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2.2.节假日期间或特殊情况(如夜间)进行的动火作业(二级动火区域除外);

  3.2.3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3.3一级动火作业:

  3.3.1在易燃易爆场所(如正在运行的苯醚甲环唑原药生产装置区、乳油生产装置区、储罐区、容器、带压不置换等)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3.3.2危险化学品库、桶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3.3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与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系统隔绝的工艺设备管线。

  3.4二级动火作业:

  3.4.1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3.停工检修经吹扫、置换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3.4.3从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3.4.4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3.4.5固体产品包装区域、仓库等非禁火区;

  3.4.6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3.5公司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维修间范围内为固定动火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

  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4.1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车间(或装置)安全员组织生产车间负责人及工段长(班长)、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安全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见附件2)。

  4.2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公司安全负责人对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经公司主管生产(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发后,方可动火,原则公司上不签发特殊、一级动火。

  4.3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由动火所在单位(生产部)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后,方可动火。

  4.4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公司涉及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公司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4.5《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其中,1、2、3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工艺技术人员确认签字;4、5项由动火所在车间的安全员确认签字;6、7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当班班长确认签字;8-11项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人员和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4.6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相邻车间或部门区域时,由所在相邻车间或部门区域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4.7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公司设备科必须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对带压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8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公司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进行拍照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5.2.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

  5.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4.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c)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

  d)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5.5.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b)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c)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d)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e)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相关部门及相邻有关车间,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e)公司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在《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签字。

  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存放在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公司安全科存档;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附件:1.《动火安全作业证》样式

  2.《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卡》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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