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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 2024-03-26 21:56:29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篇

  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制

  1、经营单位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经营法令、法规和制度,组织实施本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文明经营的决议。

  2、关心爱护职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3、制定或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经营措施和计划。

  4、组织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正确处理安全与经营之间的矛盾问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落实整改。

  5、制定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预案,熟悉和掌握烟花爆竹的危险特性及发生意外时的急救措施并定期演练。

  二、采购、销售人员责任制

  1、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精心操作,不违章作业,并劝阻以及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经营过程中异常情况,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等行为。

  4、负责向供货方索取许可证件,不得从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

  5、清楚购进、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及数量,严禁采购假、劣质烟花爆竹产品,并建立健全购销台帐。

  6、不销售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7、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应向购买者提供所购买产品的危险告知、使用方法、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

  8、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卫生,爱护公共设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等。

  烟花爆竹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1、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应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2、烟花爆竹销售期间,销售点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3、烟花爆竹销售单位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参加安全培训,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4、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应制定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5、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防火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

  烟花爆竹消防安全防火制度

  1、经营场所内禁止明火,如违章吸烟、生活用火以及外来人员携带火种,一经发现应立即劝阻。

  2、经营场所显眼处,应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告知,销售人员各负其责,如发现隐患问题应及时处理并报告。

  3、确保经营场所周边安全畅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应及时清理。

  4、每天彻底检查经营场所有无火种、火源,以及用电(电源)是否关闭。

  5、定时对消防器材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摆放过期的消防器材充数,保证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6、定时检查经营场所内用电线路,避免因线路老化、摩擦造成漏电、短路引发火灾事故。销售人员严禁在销售点大棚内居住,要实施24小时值守,做到禁烟、禁酒,禁使用热得快、电暖气等电器。

  7、定时组织销售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适时组织应急疏散演练。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和区、县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市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本市对销售、运输烟花爆竹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第八条在本市销售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销售并储存。销售储存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

  承运单位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携带许可证件,按照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运输。

  第十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

  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储存、携带、燃放。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

  (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重要军事设施;

  (八)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第十二条本市五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五环路以外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国家、本市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的临时销售网点。

  第十四条本市对销售烟花爆竹实行专营。专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应当采购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质量标准和本市规定的规格、品种,并符合《中华人民___产品质量法》关于包装标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采购、销售。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销售许可证,并按照销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的期限届满后,其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存放。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存放超过一箱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的;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燃放的;

  (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燃放、存放烟花爆竹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规定的品种和规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收入,收缴烟花爆竹,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年12月1日起施行。**年10月1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___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

  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四章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

  ___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___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___工作中滥用职权、 ___、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__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由___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篇

  一、主要负责人应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保证本单位经营条件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人、销售人员积极参加安全部门或所在乡镇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相关知识。自觉接受安全监督部门和乡镇监督检查。

  三、仓储、零售部门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贴上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妥善存放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更换。

  四、烟花爆竹经营公司必须购买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未贴安全部门防伪标签的烟花爆竹储存量不得超过县安全部门认定数量的.烟花爆竹采购销售台帐。

  五、销售烟花爆竹要向消费者宣传正确的使用方法,不能误导消费者,也不能销售符合国家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六、仓库、门市禁明火、私人接线,仓库、柜台内禁烟。

  七、仓库、零售店不能留客人住宿,不能用未经安全培训的人顶级营业。

  八、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发生事故,及时进行危险自救,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安监局汇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篇

  1.安全管理责任制

  2.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3.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5.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6.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7.安全检查制度

  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9.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10.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和跟踪制度

  11.技术管理制度、产品管理文件

  12.烟火药安全性检测

  13.原料购买、入库验收制度

  14.余药和废药处理制度

  15.设施和环境因素影响安全生产的规定

  16.安全目标管理与奖惩制度

  17.危险工房、车间的安全管理制度

  18.原材料检测检验制度

  19.厂内运输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厂长安全职责

  1.厂长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3.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4.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1%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安全专业队伍。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7.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8.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9.厂长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10.副厂长在厂长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二、生产副厂长安全职责

  1.协助厂长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和支持安技部门开展工作。

  2.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厂长做好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并同时部署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4.主持编制、审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5.组织车间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或向厂长及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在上报的同时,组织制订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6.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应迅速察看现场,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同时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7.具体领导有关部门做好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休息休假及工时管理工作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三、经营副厂长安全职责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计划经营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订、修改和审批计划经营系统的规章制度,要体现“安全第一”的思想,并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3.贯彻“五同时”原则,保证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经费到位,并监督专款专用。

  4.负责本系统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教育,提高职工的整体安全素质。

  5.定期召开计划经营系统的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经营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6.把安全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中,承包各项经营工作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指标。

  四、财务副厂长安全职责

  1.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2.审查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经费支出及合理使用情况。

  3.按照“三同时”原则审批新、改、扩建项目,落实劳动保护设施,不留隐患。

  4.审查各项安全罚款的出处,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法规。

  5.负责分管部门、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

  6.参与分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技术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2.定期主持召开有关部门会议,研究解决安全技术问题。

  3.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同时研究和采取防护措施;设计、制造新的生产设备,要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

  4.重视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储存和运输,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管理。

  5.主持或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大隐患要审查制定整改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6.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并做出技术方面的鉴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篇

  奖励

  1、产有创造发明,发现隐患及时,避免了事故发生者,给予一次性奖金壹佰元。

  2、工作积极主动,敢于制止违章现象,对安全生产有贡献或主动揭发私自偷拿厂内财产的给予一次性奖金壹佰元。

  3、发现违章违纪现象,及时报告者,给予罚款比例的提成奖。

  处惩

  扰乱秩序、不按制度、妨碍安全生产,侵犯人身权利;损坏公共财物和他人财产,情节轻微,尚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事处分,依照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是:违犯安全保卫管理行为,在厂职工和厂外人在厂区内违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都依照本办法处理。

  违犯安全保卫管理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1、口头警告

  2、检讨或公开检讨

  3、罚款五十元以上,壹佰元以下,加重罚款不超过贰佰元。态度恶劣或当年连续违章二次以上的,必须按当年违章的`次数加倍罚款。罚款在裁决后,须下达罚通知单,当事人接到签字罚款口头通知后,三天内到厂部保卫部门签字,凡未按规定时间签好字的,每月在工资内扣除五十元,交厂部财务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篇

  (一)安全检查制度

  1.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每月必须对销售周边场所和烟花储存场所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认真记好安全台帐,并及时落实整改。

  2.销售场所必须天天进行安全检查,随时发现销售场所和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给予整改。

  3.定期对消防设施的配备施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对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及时地给予整改。

  4.接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及时参加,上级有关部组织的各类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努力学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知识和有关安全制度、操作规程。

  2.全面开展本单位的安全教育活动,积极参加上级应急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保证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3.对新职工必须经过全面安全教育,学握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安全操作水平后,方能上岗作业。

  ()消防安全制度

  1.在烟花爆竹销售柜及储存场所必须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即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按要求保养、维修、更换,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须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烟花爆竹销售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消防知识,学握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的使用常识。

  5.人人做到“四懂四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懂预防火灾措施,会使用消防器材;

  懂灭火方法,会扑救初期火灾;懂逃生方法,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四)严禁使用明火制度

  1.禁止在销售烟花爆竹经营场所使用明火,严禁吸烟。

  2.禁止在储存场所动用明火,保持场所通风,防潮湿。

  3.任何人不得在烟花爆竹销售场所及储存场所吸烟或动用其它明火。

  (五)烟花爆竹销售经营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上级应急部门下达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规定,合法经营。

  2.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3、烟花爆竹产品一律从本县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公司批发采购,严禁非法渠道进货,严禁采购销售礼花弹等超零售经营许可范围的烟花爆竹产品以及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

  4.烟花爆竹统一由批发公司配送到经营商店,不得由无烟花爆竹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

  5.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必须实行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销售时,专柜应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采取隔离措施,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6.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在销售店面内销售产品,严禁店外摆卖、一证多点和走街事巷销售烟花爆竹。

  7.购进的烟花爆竹商品不得超过储存许可核定的最大储存量。临时存放产品的地方不得存在煮饭住宿等“三合一”或“前店后储”现象。

  8、严禁店内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9.烟花爆竹产品被盗,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0、积极配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篇

  一、安全经营目标管理与奖惩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是企业的生命线,为激励全系统员工搞好安全经营,确保安全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1、在消防安全中有下列成绩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1)热爱消防安全工作,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成绩优异。

  (2)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与“三违”现象作斗争成绩突出。

  (3)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积极,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

  (4)对安全经营和消防科研技术革新成绩优异。

  2、由于违章和失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3、凡企业员工无违规、违章、违纪,工作负责,技术拨尖的员工除大小会议表扬外,可实行挂牌悬奖,受奖者企业张榜表扬,也可进行适当的经济奖励。

  4、劳动态度不端正、不服从领导、不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管理制度,经常违规违纪,屡教不改者,实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1)对违反劳动纪律者,除按劳动合同违约和请销假制度处理外,并按所造成后果的情节,处罚金;

  (2)对违反安全经营操作规程,造成损失者,轻者处罚金,重者酌情赔偿损失;

  (3)对不负责任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开除出公司外,触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5、对不爱护经营工作用具和经营设施,有意损坏者,除严厉批评教育外,要给予适当的赔偿处分。

  6、年终未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各部门一定的经济奖励,对重点岗位人员要加倍奖励并通报表扬,大力营造安全经营的氛围。

  7、一旦发生死亡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企业年终的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安全责任奖,对肇事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开除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发生各类事故,安全保卫科和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大小取消季、年奖励,对肇事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开除。

  9、实行年终目标考核,上级考核下级,并进行考核备案。

  10、发生事故后,要采取“三不放过”的原则,吸取经验教训,保证不再发生同类型的事故。

  二、安全检查制度

  1、企业应经常组织企业员工学习有关安全经营法规和安全经营规章制度。

  2、仓库必须时时检查、天天检查,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严格定员、定量储存。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好详细记录,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责任到人,落实安全检查责任制度。

  三、安全经营监督保证制度

  为了保证安全经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希全系统干部员工遵照执行。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政策以及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坚持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治理隐患、防范事故,尊重科学、关爱生命”的方针。

  2、全系统从事烟花爆竹的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学习和钻研业务技术,了解和掌握烟花爆竹药物的理化性能和基本知识,精通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

  3、各从事烟花爆竹的人员应强化安全意识,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善于发现新动向、研究新问题,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4、各企业实行层层负责制,一级抓一级,一抓到底。一旦发现不安全的因素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现象应立即处理和整改。否则,要追究责任,直至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5、各企业要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并视其情节轻重加以处罚款。同时,一月一评比,季度进行总结,半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对安全意识强,一贯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操作的先进安全经营人员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安全经营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技术管理是各企业重要的管理环节,所采取安全经营技术措施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的技术措施不得变更。

  2、未经批准,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储存场所。

  3、产品进出库必须凭据验收,严禁存放、销售“三无”产品。

  4、库存产品做到不受潮、不霉烂变质,温湿度符合要求,无鼠咬,不短少。

  5、成品箱件必须堆放整齐,四棱有角,通道畅通,做到各类产品分型号堆码,标签齐全,一目了然。

  6、不准外来人员进库玩耍,不准携带火源、火种和穿化纤衣服、硬底鞋进入库房。

  7、成品堆码高度不超过2。5米,堆码墙距不少于0。45米,堆垛与堆垛之间距离不少于0。7米,堆垛与主通道之间应留有2米以上的运输通道,地面应做软化和防潮处理。

  8、注意保持成品的清洁卫生,做到无药尘、杂物。

  五、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仓库内的消防池、消防沙应随时检查。灭火器、防洪沟、水沟、避雷器、防爆墙及防静电设施,随时保持完好状态,做到有效防雷、防洪、防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篇

  一、存放管理要求

  1.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场所应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和电源,要保持干燥和通风。

  2.经营场所要设专用货架摆放烟花爆竹产品,不同类别商品,分开放置,垛堆高度应严格控制,防止倾倒坠落。

  3.保持烟花爆竹货架周边整洁,不堆放杂物,禁止与易燃物品混放。

  4.经营场所应配备合格的灭火器材,放置于显眼易取处。

  二、购销管理要求

  1.烟花爆竹经营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

  2.检查购买的烟花爆竹是否配产品合格证书、安全标签以及其他说明书等。

  3.烟花爆竹购进和销售前,均应检查包装物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漏药现象,不得购买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4.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做好上架登记,不合格产品应及时退回供货商处理。

  5.销售人员应做好销售登记,每天核对烟花爆竹存量,如发现货品丢失,应及时报销售负责人。

  三、安全操作要求

  1.销售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要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

  2.搬运烟花爆竹产品时,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现场应远离热源与火源。

  四、事故处理要求

  1.发生事故后,要迅速切断电源,立即报警。并开展抢救伤员、疏散人员、灭火等应急措施。

  2.初期少量火源应用干粉灭火器灭火,或用湿棉被、湿布等覆盖燃烧区,使其窒息或减少火势。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将起火点附近的可燃物和其他物品搬移至安全地带。

  4.要防止火势向周边蔓延,同时防止火星溅向其他易燃物品。

  5.注意火灾现场动态,对有可能发生爆炸需要紧急撤退时,应立即停止灭火,疏散所有人员至安全地带。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篇

  (1)领药时要按照“少量、多次、勤运走”的原则限量领药。

  (2)装、筑药应在单独工房操作。装、筑不含高感度烟火药时,每间工房定员2人;装、筑高感度烟火药时,每间工房定员1人,半成品、成品要及时转运,工作台应靠近出口窗口;装、筑药工具应采用木、铜、铝制品或不产生火花的材质制品,严禁使用铁质工具,工作台上等冲击部位必须垫上接地导电橡胶板。

  (3)钻孔与切割有药半成品时,应在专用工房内进行,每间工房定员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积不得少于3 .5m2,严禁使用不合格工具和长时间使用同一件工具;

  (4)贴筒标和封口时,操作间主通道宽度不得少于l .2 m,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5m2,半成品停滞量的总药量,人均不得超过装筑药工序限量的`2倍。

  (5)手工生产硝酸盐引火线时,应在单独工房内进行,每间工房定员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积不得少于3.5m2,每人每次限量领药1 kg;机器生产硝酸盐引火线时,每间工房不得超过2台机组,工房内药物停滞量不得超过2. 5kg;生产氯酸盐引火线时,无论手工或机器生产,都限于单独工房、单机、单人操作,药物限量0.5 kg。

  (6)干燥烟花爆竹时,一般应采用日光、热风散热器、蒸气干燥、红外线或远红外线烘烤,严禁采用明火。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篇

  为了杜绝在施工现场及周边3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特制定本制度。

  1、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全面管理,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直接管理的制度

  2、现场显眼处,应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告知,如发现隐患问题应及时处理并报告。

  3、确保经营场所周边安全畅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应及时清理。

  4、每天彻底检查经营场所有无火种、火源,以及用电(电源)是否关闭。

  5、定时对消防器材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摆放过期的消防器材充数,保证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6、清理现场及居民楼30米范围内的'易燃物可燃物,洒水。

  7、发现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每起罚款500元。

  8、定时检查经营场所内用电线路,避免因线路老化、摩擦造成漏电、短路引发火灾事故。

  9、施工现场要实施24小时值班制,做到禁烟、禁酒,禁使用热得快、电暖气等电器。

  10、定时组织销售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适时组织应急疏散演练。

  11、制定禁放烟花爆竹管理方案。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篇

  一、经营烟花爆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安全经营放在最重要、最突出的位置,决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大意。

  二、店内严禁使用火炉和电取暖设备,严禁烟火入内,店内要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三、各经营户必须从供销社所属的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烟花爆竹公司购进烟花爆竹,其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许可核定的`最大储存量。

  四、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和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

  五、不得向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六、不得私制悬挂含有“批发”字样、“厂家直销”等内容的宣传条幅。不得非法采用拱形门、占道牌(板)等妨碍镇容的宣传形式。

  七、零售点售货间必须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悬挂在售货间醒目位置,便于监督、检查和管理。经营负责人与证照必须相符。

  八、零售点售货间内不得违规超量存放烟花爆竹,货架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

  九、不得走街窜巷、流动零售烟花爆竹。不得一证设多店、一店设多家。

  本制度必须张贴在店内醒目位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篇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围墙外侧和历史建筑保护点50米以内;

  (三)车站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围100米以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及其周围50米以内;

  (七)山林、公园等重点防火区;

  (八)酒店、宾馆、娱乐场所及其周围100米以内;

  (九)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场所及其周围50米以内;

  (十)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人身伤亡等事故的场所

  二、以下区域除禁止燃放区外为限制燃放区:

  (一)市区千帆西路、千帆东路、宁康东路、学子路、环城东路、隔河东路、清河北路、环城西路、城西路、西新路、汇丰路、宁康西路所形成的闭合区域;

  (二)柳市镇、北白象镇、虹桥镇建成区。

  三、限制燃放区可以在下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春节(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

  (二)立春;

  (三)元宵节。

  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经公安机关许可,可以在指定时间和地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窗户等地方燃放;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广大市民要树立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有关规定,并对违法燃放行为予以举报。

  市公安局:110

  市市政园林局:12319、61887717

  乐成街道办事处:62886321

  城东街道办事处:61887069

  城南街道办事处:61886976

  柳市镇政府:61721234

  北白象镇政府:62991132

  虹桥镇政府::62352121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篇

  一、经理安全职责

  1.经理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3.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4.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xxx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xxx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xxx%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安全专业队伍。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7.xxx全公司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8.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9.经理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10.经理在副经理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二、安全员职责

  1.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全技术部门领导,并在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经理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4.制定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5.对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经理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

  6.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变动方案的xxx工作。

  7.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8.负责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9.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三、工人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严格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4.作业前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

  四、专职安全员岗位职责

  1、在公司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本企业安全检查、安全防患、安全生产指导工作。

  2、负责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的`执行和实施。

  3、每天必须按时对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在检查中,了现各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并及时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

  4、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并落实有效措施;发现重大隐患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同时做好隐患的查处及整改记录。

  5、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并按“三不放过”原则,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并及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做好事故记录。

  6、每天对全公司的安全情况进行登记,对违纪、违章、大小事故隐患、大小安全事故登记在案,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

  7、深入库房,监督并协助各保管员搞好本库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8、在经理的领导下,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定期xxx全公司职工进行消防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篇

  1、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烟花爆竹的采购和销售。

  2、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在销售现场配备一名安全员(经安全学习培训考试合格),负责销售现场的.安全管理,必须亮证经营。

  3、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场所10米范围内,严禁用火;必须在销售场所明显的位置悬挂“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4、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在经营场所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要求,配置灭火器材。

  5、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6、按照规定量存放烟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

  8、一旦发生事故,视情况动用灭火器扑灭,不能扑灭则迅速通知周边人员撤离,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援工作,事后协助事故调查。

  9、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篇

  第一部分 基本常识

  1、烟花爆竹的定义是什么

  答: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配制成的工艺美术品,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娱乐产品。

  2、烟花的定义是什么

  答:烟花是指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效果,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3、爆竹的定义是什么

  答:爆竹是指燃放时主体爆炸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效果,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4、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是哪一年发布的,何时实施

  答: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于20xx年10月25日发布,20xx年3月1日开始实施。

  5、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将烟花爆竹划分为哪几个级别从高到低分别是什么各级别燃放的要求是什么

  答: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将烟花爆竹划分为四个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a、b、c、d。 a级:适应于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产品。 b级:适应于室外大的开放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25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 c级:适应于室外相对开放的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5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 d级:适应于近距离燃放,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1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

  6、烟花爆竹共分为哪几类,分别是什么其中哪些品种不允许在北京市销售和燃放

  答: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烟花爆竹共分为14大类,分别为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旋转升空类、吐珠类、线香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摩擦类、小礼花类、礼花弹类、架子烟花、爆竹类、组合烟花(由多个单筒组合而成的烟花产品)。其中升空类、旋转升空类、烟雾类、摩擦类、小礼花类、礼花弹类、架子烟花不允许在北京市销售和燃放。

  7、我国有哪些涉及烟花爆竹产品和包装标识的规定

  答:我国对烟花爆竹产品和包装标识相关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995-20xx)。

  8、烟花爆竹的外包装标志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产品外包装标注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箱含量、净重、体积和“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或安全图案及执行标准代号。

  9、烟花爆竹的产品标志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产品标志(内包装标志)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级别、产品类别、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和生产日期(或批号),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

  10、烟花爆竹在正常条件下的保质期应为几年

  答:烟花爆竹在正常条件下的保质期为3年。

  11、烟花爆竹产品燃放说明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烟花爆竹产品燃放说明包括使用方法和场所、注意事项等,摩擦类应注明“不许拆开”字样。

  12、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为什么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答: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不仅关系到生产厂家本身的经济效益和声誉,更重要的是直接关系到燃放者的人身安全。因此,产品质量和安全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凡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均须没收销毁。

  13、本市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格有哪些

  答:一是d级产品。各种规格的d级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和造型玩具类产品。

  二是c级产品。

  (一)各种规格的c级喷花类、线香类、吐珠类产品。

  (二)长度≤50毫米、内径≤5毫米且单个装药量≤0.2克的c级鞭炮。

  (三)长度≤60毫米、内径≤8毫米且装药量≤0.3克的c级单个爆竹[带升空效果的多响(含双响)爆竹除外]。

  (四)单筒内径<40毫米,单发装药量在20克以下,且总装药量在1500克以内的c级组合烟花类产品(扇型、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的组合烟花及燃放效果中含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漂浮物带燃烧效果的组合烟花除外)。

  三是b级组合烟花类、喷花类、旋转类产品和带升空效果的多响(含双响)爆竹仅允许烟花爆竹专营单位配送给确定的燃放点有组织的燃放,其他地区不得销售和燃放。

  14、我市允许销售和燃放的d级烟花爆竹包括哪些类别

  答:允许销售和燃放的d级烟花爆竹包括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和造型玩具类共四类产品。

  15、我市对允许销售和燃放的c级鞭炮的规格有何限制

  答:允许销售和燃放的c级鞭炮的规格为长度≤50毫米、内径≤5毫米且单个装药量≤0.2克。

  16、我市对允许销售和燃放的c级组合烟花的规格有何限制

  答:允许销售和燃放的c级组合烟花的规格为单筒内径<40毫米,单发装药量在20克以下,且总装药量在1500克以内。

  17、造型玩具类产品燃放时其行走距离为多少

  答:合格的造型玩具类产品燃放时,其行走距离应≤2米。

  18、旋转类产品的允许飞离地面高度为多少旋转直径范围为多少

  答:旋转类产品的允许飞离地面高度应≤0.5米 ;旋转直径范围应≤2米。

  19、喷花类产品的喷射高度有何规定

  答:喷花类d级要小于1米,c级要小于3米,b级要小于8米。

  20、线香类产品燃放效果有何规定

  答:线香类产品燃放时不得爆燃或火星落地(燃放高度>1.0米时)。

  第二部分 总则

  21、新法规名称是什么何时由市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于何时开始正式实施

  答:新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规名称是《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xx年9月9日由市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20xx年12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

  22、简述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规的演变过程

  答: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49年至1986年,我市未制定专门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规,依照当时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规进行管理;第二阶段为1986年12月1日至1993年11月30日,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对烟花爆竹采取逐步限制,趋于禁止的政策,对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进行了具体规定;第三阶段为1993年12月1日至20xx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明确规定本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第四阶段为20xx年12月1日开始,由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并通过的《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开始施行,将本市划分为禁放点、限放区、准放区进行分类控制,并允许在春节期间有限制的燃放烟花爆竹。

  23、新法规与以前的法规在立法原则上有何区别

  答:1986年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主要考虑了燃放者的利益,1993年市人大通过的《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主要考虑了要求禁放者的利益。而20xx年市人大通过的《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兼顾了两方面群体的需求,既要为市民燃放创造安全、方便的条件,防止伤亡、火警事故的发生,又要考虑要求禁放群体的需求,规定了禁止燃放的时间和地点,以此缓解“禁”“限”两难的社会矛盾,并引导民意在新的社会背景下实现统一,达到建立“和谐社会”的目的。

  24、新法规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5、新法规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26、新法规规定由谁组织实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是谁

  答:新法规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27、新法规涉及的'六个主要执法部门是哪些

  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涉及的六个主要执法部门分别是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城管执法部门。

  28、目前市政府是如何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的

  答:市政府组织市公安局、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运输管理局、交通执法总队、城管执法局等30个相关单位,组成了“北京市人民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开展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29、新法规规定基层组织的职责是什么

  答:一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

  的安全管理工作。二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的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30、新法规的宣传工作应由谁组织开展

  答:一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二是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三是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

  第三部分 燃放

  31、新法规的 “三限”是指什么

  答:“三限”是指限制燃放的时间、品种和地点。

  32、新法规规定的八类禁放区分别指什么

  答:我市八类禁放区分别是指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输、变电设施;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重要军事设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33、禁放场所的具体范围及看护有何规定

  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34、新法规中烟花爆竹限放区、准放区是如何划定的

  答:我市烟花爆竹限放区、准放区的划分是以五环路为界,五环路以外为准放区,允许常年燃放;五环路以内为限放区,允许在春节期间有限制的燃放,其余时间不许燃放。

  35、新法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原则是什么

  答:我市燃放烟花爆竹的原则是依法、文明、安全地燃放烟花爆竹。

  36、新法规对燃放烟花爆竹时间是如何限定的

  答:本市五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37、新法规规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由谁确定

  答:市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

  38、国家和本市庆典需在限放区燃放烟花爆竹应遵守什么规定

  答:国家、本市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39、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遵守何规定

  答: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时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40、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遵守何规定

  答: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41、儿童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儿童必须在成人的指导下,按照产品说明进行燃放,点燃的烟花爆竹发生熄火时,千万不要再点火或伸头去看。

  42、烟花爆竹燃放场地应如何选取

  答:应选择在室外空旷、平坦无障碍的地方燃放,不得在室内、楼道、阳台上燃放,不得对人、对物燃放;严禁在繁华的街道、公共场所、建筑、山林、高压线下以及靠近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燃放;严禁酒后燃放。

  43、燃放吐珠类烟花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燃放吐珠类烟花时,为防意外,应用物体固定成75度至90度角燃放,严禁手持燃放,严禁朝向人群、楼群或阳台燃放。

  44、燃放喷花类烟花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燃放喷花类烟花时,要平放地面,竖立稳固,点燃引线后立即离开到安全距离。

  45、燃放组合类烟花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燃放组合类烟花时,应阅读燃放说明和警示语,点燃时将人体偏离烟花一米以外,点燃后立即离开到50米外的安全地带。如发生熄引或中途断火,切勿探头察看,15分钟后再点备用引线或灌水处理。

  46、燃放爆竹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燃放爆竹应在房屋外空旷的地方吊挂燃放,严禁手持燃放。

  47、燃放手提吊挂烟花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燃放手提吊挂烟花时应用小竹竿吊住线头,点燃后手臂伸直,切勿靠近身体。

  48、燃放“二踢脚”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燃放“二踢脚”(即双响炮)要直立于地面,不能横放在地面上,严禁手持燃放。

  49、单位和个人储存烟花爆竹时有何规定

  答: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存超过一箱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

  50、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应坚持什么原则

  答: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应坚持“广大市民自律,社会公众监督,基层组织引导,政府部门执法”的原则,确保燃放区内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第四部分 销售

  51、本市对烟花爆竹专营有何规定

  答:本市对销售烟花爆竹实行专营。专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专营主要内容包括:由批发单位统一组织采购符合规定的货源,并设立符合安全条件的仓库专门储存,配备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运输专用车辆专门运输和配送,由专门的销售网点销售。

  52、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的设置原则是什么

  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的临时销售网点。

  53、销售烟花爆竹须经哪个部门许可

  答:在本市销售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单位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54、销售烟花爆竹需取得什么资质

  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必须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销售活动。

  55、销售烟花爆竹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本市对销售烟花爆竹实行专营。专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应当采购合法生产企业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质量标准和本市规定的规格、品种,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产品质量法》关于包装标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采购、销售。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销售许可证,并按照销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的期限届满后,其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存放。

  56、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考试合格;销售单位符合本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具备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相对独立的销售场所,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销售地点距离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性物质生产、储存、经营单位设施等周边100米以上;距离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幼儿园以及高压线保护区等周边50米以上;在室外销售的,需搭建统一的临时销售设施,临时销售设施应采用钢架、防火材料制成;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备和器材;悬挂统一标识和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其他条件。

  57、怎么样领取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申请书

  答:在市和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大厅领取或从网站下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址为: 。

  58、烟花爆竹销售的行政许可有哪些程序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进行许可,即为受理、审核、复核、审定、告知五个程序。

  59、烟花爆竹销售许可的时限为多少个工作日

  答:20个工作日以内。

  60、本市对销售烟花爆竹品种、规格有什么规定

  答:《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的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应当采购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质量标准和本市规定的规格、品种,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产品质量法》关于包装标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采购、销售。 同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印发的《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中规定,销售网点应当采购、销售本市批发单位按规定配送的烟花爆竹产品。

  61、销售网点向购买人出具的销售凭证应当注明哪些内容

  答:应当注明销售产品的名称、数量、价格、销售网点的单位名称和销售人员姓名。

  62、销售网点周围有什么安全规定

  答:《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安全管理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销售网点周围20米范围内不得吸烟,不得用明火;50米范围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63、销售网点应当设置哪些警示牌和警示语

  答:《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规定,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必须在网点附近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和警示牌。警示牌和警示语主要包括: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等。

  64、临时销售网点什么时间开始可以从事销售活动

  答:《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临时销售网点从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五开始可以从事销售活动,至次年正月十五停止销售活动。

  65、储存烟花爆竹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是必须设专用库房,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或超量储存;二是库房应设专人看管,严格保管、领发安全管理制度;三是配备消防器材,严禁带入火具、火种、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取暖。

  第五部分 运输

  66、运输烟花爆竹应遵守什么规定

  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承运单位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携带许可证件,按照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运输。

  67、从外省市向本市运输烟花爆竹办理运输证时应提交哪些证明材料许可程序是什么

  答:从外省市往本市运输烟花爆竹的,需提交如下材料,一是持供货单位与购货单位签订的订货合同(含烟花爆竹的具体品名、数量);二是《运输爆炸物品申请表》;三是供货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有效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烟花爆竹储存许可证》,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核发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四是购货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有效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烟花爆竹储存许可证》,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核发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采购单位持上述材料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办理运输手续。

  68、对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有何规定

  答:必须是有运输爆炸物品资质的危险物品专用运输车。

  69、烟花爆竹运输证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烟花爆竹运输证上应包括承运单位名称,启运地、途经地、运达地名称,烟花爆竹具体品种、数量,运输有效起止时间,签发人姓名,签发日期。

  70、在本市范围内运输烟花爆竹有何规定

  答:在本市范围内运输烟花爆竹,凭烟花爆竹专营单位市供销合作总社的提货单副联专车运输。

  71、道路烟花爆竹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具有何种资质证明

  答:道路烟花爆竹运输企业或单位必须具备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经营范围是1类危险货物运输,方可从事道路烟花爆竹运输。

  72、道路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应具有何种资质证明

  答: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核发的《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1类危险货物运输。

  73、道路烟花爆竹运输企业“三员”主要指哪三种人员上岗要求是什么

  答:“三员”主要指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要求随身携带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74、道路烟花爆竹运输从业人员作业要求依据的标准是什么

  答: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烟花爆竹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防护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严格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确保运输安全。

  75、道路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应具备什么样的技术状况

  答:车辆技术等级应经检测合格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

  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同时应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db061-20xx)规定的技术要求。

  76、道路烟花爆竹运输车辆标志和安全附件应符合什么技术标准

  答: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安装标志灯和标志牌;车辆外观标志和安全附件应符合地方标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db11/061-20xx)的规定,并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保持车辆标志和安全附件的清洁有效。

  77、道路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要求携带“安全卡”依据的规定是什么

  答:交通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xx)规定,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时应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78、烟花爆竹是几类危险货物

  答:根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xx)的规定,烟花爆竹属于1类危险货物。

  79、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交通部门依据什么规定进行处罚

  答: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由交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80、从事道路烟花爆竹运输的从业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交通部门如何处罚

  答:从事道路烟花爆竹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部分 罚则

  81、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规定的品种和规格的行为,应受到怎样的惩处

  答: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规定的品种和规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收入,收缴烟花爆竹,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吊销销售许可证。

  82、随身携带烟花爆竹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吗

  答:严禁随身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客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

  83、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何责任

  答: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违法燃放情形包括哪几类

  答:违法燃放情形包括四大类:一是携带、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二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的;三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燃放的;四是不按燃放说明燃放烟花爆竹。

  85、违法燃放由何部门处罚,其处罚有何具体规定

  答:违法燃放由公安机关处罚,对违法燃放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86、运输烟花爆竹不按运输证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期限进行运输的,公安机关如何处罚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可处警告、2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处罚,并对烟花爆竹予以收缴。

  87、市民发现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应怎么办对查证属实的举报行为,应按何标准给予奖励

  答:市民发现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情况,应先向当地区县烟花办或市烟花办举报,由各区县烟花办或市烟花办将举报线索批转至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 违法生产烟花爆竹的,按照生产的箱(50cm×50cm×50cm)或重量(30公斤)为单位,每单位奖励2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或者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规定的品种和规格的,按照采购、准备销售和已经销售的箱(50cm×50cm×50cm)或重量(30公斤)为单位,每单位奖励2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未经许可储存烟花爆竹的,按照储存箱(50cm×50cm×50cm)或重量(30公斤)为单位,每单位奖励2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按照运输箱(50cm×50cm×50cm)或重量(30

  公斤)为单位,每单位奖励2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

  88、受理举报及奖励程序是什么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什么材料

  答:一是登记,由市、区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如实记录,同时将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登记清楚。

  二是办理,市或区、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接举报后,立即转市、区县负责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的管理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或调查,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核实或调查的部门应于3日内形成书面材料报接举报的市或区、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门。

  三是奖励,举报人举报的事实经查证属实或被举报的案件办理终结后,自调查结束或案件办理终结之日起10日内,接举报的市或区、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部门应将是否奖励的决定告知第一举报人。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在1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或约定的密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名称,或约定的密码)、联系方式及相关情况。不提供本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举报人的,视为放弃奖励。

  89、对固定摊点与流动商贩违规销售烟花爆竹分别由何部门进行查处

  答:对固定摊点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对流动商贩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由城管部门负责查处。

  90、在工作中收缴了摔炮、砸炮、拉炮,应如何处置

  答:在工作中收缴了摔炮、砸炮、拉炮,应就地销毁,严禁与其它烟花爆竹同车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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