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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通用8篇)

时间: 2024-06-02 19:33:28

演讲是阐明事理或抒发情感,进行宣传鼓动的一种语言交际活动。演讲同时也是一种对自身沟通能力的提升。本页是勤劳的小编给大家收集整理的8篇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相关文章,仅供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如何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通用8篇)

如何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通用8篇) 篇一

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意识 培养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它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1]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全体公民守法的自觉性是普法教育的宗旨。当代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和生力军,担负着祖国建设的神圣使命,对他们进行法律意识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设公民社会、法制社会的一项任务。

一、培养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一)培养大学生健全的法律意识,是时代的要求。现代的中国已逐渐走上了法治的道路,一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局面已初步形成。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经济改革的迅猛浪潮,促使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越来越广。当代的大学生,肩负着振兴中华、实现四化的历史重任,一方面,他们要沿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创的正确道路走下去,继续坚持社会主义的法治;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还有很多新的领域需要他们去开拓。因此,只有具有健全的法律意识的大学生,才能担负起这一历史使命。

(二)培养大学生健全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大学的性质与任务的要求。社会主义大学是优秀青年集中的地方,是培养共产主义事业接班人和四化建设人才的重要基地。它的根本任务就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社会主义的一代新人,必须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和思想,坚持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道路的一代新人,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集中体现。因此,要求大学生具有健全的法律意识,这是社会主义大学在政治上对他们的基本要求。

(三)健全的法律意识是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是成才的需要,是有效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途径。大学时代是人生的黄金时代,同时又是一个极重要的转折时期。年轻的大学生既承受着第二次生长高峰和性成熟所带来的生理冲击,又经历着随着自我意识发展而造成的一系列心理转折。心理成熟跟不上身体发育成熟的客观矛盾,使得他们面临着政治、成才、社会交往以及爱情等一系列问题的考验。而这些问题的处理和选择,均需要有

健全的法律意识的指引和制约。

二、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通过广泛开展“普法”教育和高校的“法律基础”课堂等教育形式,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已有了很大程度的觉醒和提高,但多数仍停留在感性认识水平上,而且“知”与“行”存在较大反差。法律知识还尚未转化为法律素质,其法律意识的淡薄和法律素质的欠缺,导致其行为的失范,不同程度地暴露出一些令人忧虑的现象。其法律意识及表现尚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权”与“法”的认识存有偏差。由于受社会不正之风和司法腐败现象的影响,从思想上扭曲了权与法的关系。有少数大学生认为,在当今的社会,权大于法,当官的、有钱的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的约束。他们普遍相信“找关系、托熟人,才能办事”的信条。有的感到“花大钱、耗大力”也未必能讨回司法公正,因而不相信法律的严肃性,认为“执法队伍的人员素质偏低”,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和执法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二)对法律内涵和作用理解不深。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由于当前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较低,易产生错误的观点、淡薄的法制观念,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的实现持怀疑、不信任的态度,过分夸大法制建设的困难和法律本身不健全的一面,从思想深处藐视法律的作用。

(三)在学法用法、依法办事上意识不强。陈旧思想和传统观念在当代大学生头脑中仍然占据一定位置。爱面子,担心舆论压力,不愿在法庭上解决问题;消极行为思想较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依法办事的意识不强,遇到纠纷“尽可能息事宁人”、“私下解决为好”。

(四)运用法律武器维权上能力不够。有的大学生对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感到茫然,甚至存在怯懦、惧怕和怀疑心理。有的学生不清楚法律诉讼的程序,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往往束手无策;极少数认为“法律解决不了问题,不如自己的拳头管用”,放弃运用法律武器,而采用报复式的非法手段来讨回“公道”。

三、培养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

(一)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创造良好的法制社会环境。培养和强化大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是在法律的具体运行中得以实现的,这一运行机制主要包括国家的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四个方面。只有做到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执法的程序化,守法的自觉化以及法律监督的制度化,才能实现依法治国。大学生思想开放,其观念具有激进性和时代性的特点,主观上期望法治,关心国家法制建设,但他们对法律又知之甚少,信心不足,在具体生活中很难按正确的法治观念做出正确的行为选择。因此,要培养大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就必须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加强道德建设,惩治腐败现象,创造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

(二)创建有利于强化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社会舆论、道德环境。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在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塑造方面起着特殊的作用。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应利用典型案例,进行生动的法制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舆论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加强公民道德规范教育,为强化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提供适宜的土壤。一般来讲,社会成员道德水平越高,守法意识就会越强,要培养大学生的现代法律观念,就离不开道德教育。我们应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对全社会公民进行社会公德教育,以建立良好的社会。

(三)实行依法治校,营造培养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氛围。用法制观念指导高等院校的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在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提高教职员工的法律素质,推行以“依法治校”理念为核心的学生教育管理模式,如校务公开制度、学代会制度、申诉制度和听证制度等。通过这些方法和措施,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使学生从入校的第一天起,就感觉到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体验到依法办事的氛围,受到现代法制的熏陶。

(四)提高教师的法律修养,教育者应首先受教育,完善教师的知识结构、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和修养是增强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高等院校的教师,特别是从事法律教学的教师应站在一个较高的层次上,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在法律教学的过程中,不仅要讲授法律基础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培养提高大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

(五)加强高校《法律基础》课建设。高校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目的是帮助大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因此,应重视高校《法律基础》课的建设。其一,在教学内容上,应针对法律问题呈现出的多元化趋势,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改变以往单一普及法律常识的做法,要把《法律基础》课教学统摄于法律理念、民主法制精神的传播、引导之下,把重点放在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教育培养上。其二,应广泛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如网络、多媒体等,根据教学内容制作多媒体课件,使教学内容借助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变得形象、生动、易于接受。其三,注意教学方法的改进。课堂教学的各个环节应改变满堂灌现象,采取案例教学、学生讨论等有效形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力争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贯彻“要精要管用”的精神。其四,要从根本上改变理论脱离实际的状况,合理调配教学环节,增加实践教学内容,让学生在实践中深刻理解法律,增强运用能力。其五,要改革考试方法,把对学习成效的考查贯穿于教学的整个过程和不同环节中,如把参与课堂讨论、参与社会实践的情况综合起来考查等,使考试真正成为激励学生学习的手段。

(六)创建法制校园文化,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如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学法守法演讲比赛或组织学生旁听法庭审判、模拟法庭庭审过程、参观考察监狱、开展法律心理咨询和法律社会调查等,形成浓厚的法制教育氛围,促进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做一个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接班人。

如何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通用8篇) 篇二

中图分类号:G40-055 文献标志码:A

大学生法律意识与大学精神的缺失

大学精神是一个在历史和不同的社会情境中变化、发展着的概念,有着不同的表述:有的从大学理念、价值观念、行为准则方面进行理解,卢铁城在《刍议大学精神与川大精神》一文中指出“大学精神就是指一所大学最为核心和高度抽象的价值追求和品格特征”;刘宝存先生把大学精神定义为“大学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约束大学行为的价值和规范体系的独特气质”;乔玉香在《现代大学精神及其培育》一文中提出,大学精神的本质是大学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积淀而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特色的并为大学人所认同、追求、遵循的理想、信念、价值观、传统和行为准则等组成的体系,它是大学文化的精华,是大学发展过程中理性与感性、共性与个性、隐性与显性、历史性与现实性、深刻性与大众性的统一。有的从大学的社会责任角度进行理解,崔景贵在《构建当代大学精神》一文中指出:“大学精神就是在某种高等教育理念的支配下,经过所在大学校园人的努力创造,长期符号学而形成的稳定的追求、理想和信念。大学精神在本质上反映了大学的办学灵魂和理念,是人的精神在大学教育活动中的创造性体现,是大学本质特征的生动折射、价值取向的自由,更是人类社会对大学教育的理性呼唤。”有的从大学对时代精神的体现方面来理解,赵鑫珊在《什么是大学精神?》一文中指出:“大学精神在‘志’和‘气’:志贵高远,气贵雄浑。大学精神最最重要的一点是:它应该是时代的代言人”。中山大学青年学者任剑涛对大学精神的概括很具有启示意义:大学精神具有相对于政治组织体制而言的独立性,相对于意识形态而言的自由性,相对于组织化社会自我确认特性而言的批判性,相对于重视功利的社会习性而言的创造性和传授知识的超脱性,相对于社会分工专门定势而言的包容性。综上所述,都表达了一个共通的观点:大学精神最基本的内涵是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而科学精神的本质在于求真、求实,探究“是什么”,讲的是“天道”,它能使人们客观地认识、改造自然世界,以获得科学知识和物质财富,也就是所谓实事求是,追求真理;而人文精神的本质在于求善、求美,探求“应该是什么”,讲的是“人道”,它能使人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并成为一种具有崇高精神追求、自觉、自主、自为的真正主体,也就是所谓造福人类,把育人视为目的,而不是手段,两者的交融就应是“主客一体”、“天人合一”,符合和谐理论教育观。大学精神,要使之随着学校的发展而日益强化,日渐成熟,最终真正成为一种精神力量,成为学校不可估量的教育资源,成为师生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精神源泉,成为升华学校教育品位的内在要求,关键在于大学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的共携光大。正如前苏联教育家赞可夫曾说:“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不仅要求一个人具有广博而深刻的知识,而且要求发展他们的智慧、意志、情感,发展他们的才能和天资。”伟大的物理学家爱因斯坦也说过:“我们切莫忘记,仅凭知识和技能并不能给人类的生活带来幸福和尊严。人类完全有理由把高尚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的宣道士置于客观真理的发现者之上。”他们的这些思想都集中体现出倡导两种精神和两种文化的融合。所以,只有大学人文与科学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形成科学人文的共同体,即既倡导科学,又崇尚人道,秉持以科学为基础和手段,以人文为价值和目的,才能促进学校的主体、环境、精神、文化的和谐发展。随着依法治国、依法治校观念的推广,法律之重要性已日渐推崇备至,与真善美的法(法的外在的形式特征及其表现的实证规律叫做法之真;法的内在的、实体性的价值叫做法之善;法之真和法之善的有机统一所形成的整体叫做法之美”)应是人文科学精神的结晶不无关系,但大学主体之一的大学生,其法律意识却并未与时俱进,这与积存的大学精神危机相关。因此,要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建设,解决大学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的缺失问题已刻不容缓。

大学科学精神与大学生法律意识

大学科学精神,就是指教师、大学生在科学知识的教学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执着追求真理的求真、求实的精神。它用理性的眼光观察和分析一切问题,唯真理是从。它所要追求的是对自然界的本质与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把握。

“弘扬科学精神更带根本性和基础性。”科学精神是人类精神世界的永恒旋律,是科学文化的灵魂,它鞭策人们驱味求新,并不断地推动社会进步。提高科学素质、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正是当代大学生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的必备素质。在大学法制教育中培养大学生的科学精神就是培养大学生崇尚客观性和求实性,并以怀疑、批判、理性和实证的精神去探索未知的客观世界,揭示客观规律,把感性上升为理性,个别抽象为一般,以达到对事物和对人的本质认识。

作为双刃剑的现代科技在为人类造福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像生态失衡、环境污染、核威胁等极大的副作用。为此,必须在科技发展与法制精神价值之间找到平衡,培养人的科学精神和科技价值观念。弘扬科学精神要求学生尊重科技的价值,注重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注重掌握科学方法,探索客观规律,追求科学和真理。

对大学生加强科学精神培养,并将科学精神内化为他们的内在品质,有助于大学生树立对待自然、社会与人生的科学态度,自觉接受正确的科学发展规;有助于大学生面对纷繁复杂的文化思潮不丧失立场,迷失方向;有助于大学生更好的学习科学知识,以开放的胸怀对知识信息进行全面的接纳和积极的合作与交流,打破陈规、不断创新,成为具有求实、创新、合作意识的复合型人才。但《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中指出:“我国公民的科学素质不仅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而且多年停滞不前,对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羁绊和影响逐步显现。相对于科学文化知识的普及教育状况而言,科学精神的培育尤为严重落后。”

就当代我国大学科学精神缺失的表现,首先,理性怀疑上的盲目与盲从:有相当一部分的学生是盲目的怀疑,或盲从专家和他人的观点,少有自己的看法;其次,探索求知精神上的鼠目寸光:“科学功利主义”对学生影响很大,使得学生的视野狭窄,目光短浅,对外界缺乏广泛的兴趣;再次,团队合作精神的淡漠,特别是不能将合作与竞争统一起来;最后,科学求证精神的欠缺:大部分学生缺乏实验实证精神,偏重抽象思维,不愿动手实验,缺乏科学实验的精神和眼光。

造成大学科学精神缺失的原因,首先,心理发展水平制约的内在原因:科学精神要求大学生有自我创新与大学生的思维发展在相当程度上还处于经验层面,和受青春期

情绪波动影响,其理智发展相对滞后的矛盾;其次,文化传统之科学精神不足的原因: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倾性格,泛道德主义的道德意识挂帅,都无法孕育出科学精神,还有推崇直观认识的传统中国儒家文化和农耕文化,拒斥逻辑思维的理性认识,都将导致科学精神的贫瘠与缺失;最后,教育本身的原因:科学教育更多地注重基本概念与知识的传授,致使学生对科学的本质、科学精神的领悟十分薄弱。

科学精神所应具有的品质与法制素质是紧密相连的,科学精神所追求的真、善、美与法律的形式美、价值美是完美统一的。科学精神是大学生良好认知能力、健全个性和良好社会适应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动力量。大学生只有具备了科学的精神,才可能有对法律真理的热烈追求,才可能有依法关心人类、造福人类的宽广胸怀,也才有法律人格的完善与升华。

传统观念认为只有人文知识能影响人性的养成,而习惯于把科学纳入实用知识的范畴。实际上,作为科学规范的实证标准、逻辑论证和求真态度既是技术的也可是法制的,它所昭示的追求真理的精神正是人性最可珍视、最为基础的方面。爱因斯坦说:“科学对于人类事务的影响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大家都熟悉的――科学直接地并且在更大程度上间接地生产完全改变了人类生活的工具。第二种方式是教育性质的――它作用于心灵。”M’应对科技时代的呼唤,大学法制教育需作出相应的反应,在其更新目标、扩展内容、创新模式、开放途径的体系内容上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科学精神是人伴随科学发展与社会进步必备的价值精神,培养科学精神是现代大学法制教育的目标和基础。没有科学精神的大学生不可能成为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高素质人才;不能回应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呼唤;不能顺应法制教育的客观要求。法制教育把科学精神变成一种可传递的社会精神文化,同时内化为一种教育哲学,深刻地影响着法制教育实践,最终达到重塑人的行为、思维和价值观的目的,从而完善人的全面发展。重塑大学生的科学精神既是新世纪法制教育的必然选择,又是新世纪法制教育任重而道远的重要课题。

大学人文精神与大学生法律意识

学校人文精神,就是指一种注重教师、学生的发展与完善,强调人的价值和需要,关注生活世界存在的基本意义,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努力实践这种价值、需要和意义的精神。它既是对教师、学生的人生价值、生存意义和质量的关注,又是对他人、社会事业的投入与奉献,对人类未来命运与追求的思考和探索,对个人和人类发展的共同关怀。当代大学人文精神的缺失表现在:

首先,大学人文教育陷入困境。人文教育在高等教育中受到轻视,导致大学生对文化传统极其陌生i对人文教育价值没有清晰概念,人文学科在大学课程中丧失了中心地位,设课门类越来越少,主修它的人数比率急剧下降,许多大学生没有修过重要的人文课程。流行语“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就是明证,这些都导致了社会人文精神状况欠佳。随着现代化建设的推进,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社会劳动专业化程度越来越细,社会信息爆增,思想观念猛变,都剧烈冲击着人文精神,乃至逐渐消解。这是当今世界的客观现实,也是目前人文教育面临的问题和令世人担忧的问题。

其次,重功利追求,轻品格修养。不少学生将读书学习的重心放在追求本学科的考试成绩上,而忽视自身的品格塑造,有的甚至为了追求个人目标的实现,不择手段地弄虚作假、抄袭作弊。随着竞争机制进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专业化社会的到来,社会上掀起了“文凭热、考研热、证书热”,许多大学生都把提升自己的学历作为改变自己命运的最佳跳板,但他们对文凭与证书的执着,多了一些急功近利的盲目,而少了些对科学文化本身的追求热忱。一些家长也只关心孩子的考试分数,学校又不关心他们的人文素质、人文精神的培养,并在实践中一直忽视或不敢正视这种缺失,使今天的一些大学变成了“职业培训场”。

再次,信仰危机与价值观的迷失。我国30年改革开放,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最大的飞跃是人们思想观念的解放,被萌发的“自我”意识逐渐取代根深蒂固的“无我”意识,使人生之路由单一模式向多种选择的可能转变,其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大学生理想、信念和价值观的缺失;面对多元价值观念的冲击,大学生们在信仰上无所适从,正变得空前空虚与迷茫。“郁闷”、“空虚”、“无聊”等是大学生的流行语,抽烟、醉酒、打架、怪异方式、暴力游戏等是大学生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很多人没有把自己的理想与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义务和乐于奉献相联系起来,相当一部分学生把自己的理想定位于“爬附一棵大树,找一个款哥(富婆)、找一份好工作”等方面。

最后,道德失衡现象的堪忧。人类社会在文明发展进程中,面临着价值观念的挑战。改革开放推动了生产的发展,但是高水平的物质文化生活却伴随着部分大学生低下的道德情操和没落的生活方式。不考虑未来,过把瘾就死的大学日租房信息在校园广告上随处可见;金钱冲垮道德底线,女大学生陪聊现象屡见报端;某些大学生心理上的急进、狂躁、做事无恒心,学习、工作不安分,表现在道德观上的“虚幻主义”、“唯我主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人生态度世俗化,言行举止粗俗,人际关系淡漠,自私自利,精神空虚,不思进取,道德失衡等等。为此,在加强道德建设时必须重视人文精神的培养,人文精神是土壤,道德是庄稼,若不在土壤上下功夫,光顾庄稼,庄稼是长不好的,加强道德教育必须以重视人文精神的培育为首要条件。而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维持的行为规范,“法律意识只有首先在道德意识上体现出来,才能成为一种具有内在支持力的社会意识,其认知方向才能正确,价值取向才能合理,心理接受力才会正常”。只有道德上的知耻才能产生守法上的最深厚、最持久的力量,否则,法律是治标不治本的。所以,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离不开大学人文精神。

法律意识也是一个由低到高的发展过程,良好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教育发展不只是简单地依赖于大学而且应该依赖于有大学精神的大学来推动与保障。因为科学理性精神和人文价值精神在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发展中都有着重大作用,以及学校事业、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应倡导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交融:两种文化的融合,是两种文化所蕴涵的知识、思维、方法与精神的融合,知识是基础、载体,没有知识就没有文化;思维是关键,是“人为万物之灵”的“灵”,能活化知识、超越知识、创新知识;方法是根本,是穿山的“路”、过河的“桥”,只有经由方法,才能将活化、超越、创新了的知识付诸实践;精神最为重要,是灵魂,熔铸在文化所蕴涵的方方面面,这也是学校深入教育改革,实现科学、和谐、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诉求,就相应地要努力加强人文与科学精神融合发展思想下的教学实践研究,加强培养学生人文和科学素养的实践研究,加强人文和科学融合思想下的教师发展研究,加强人文关怀下的学校科学管理实践研究,以求得大学精神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双赢。

参考文献:

[1]

吕世伦,法的真善美――法美学初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

新华社一在两院院士大会上讲话[N],报,2000

[3]

中国科协,中国科协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大纲[N],中国教育报,2003

[4]

爱因斯坦文集(第三卷)[c],许良英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如何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通用8篇) 篇三

关键词:法律意识;缺失;大学生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特征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大学生群体关于法律的思想、心理、认识倾向的总称,也是法律意识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体现了我们这一特殊群体在法律上的认知、情感、评价和信仰等。”①大学生法律意识不仅具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基本特征,又有自身独特的特征,这也决定了其与普通社会群体法律意识存在不同之处。(1)大学生的年龄结构、受教育水平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2)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比较成熟的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起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他们对世界充满着好奇心里,难免偶有盲从。再者,他们在学校里学到的正统理论和正常的人际关系与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各种阴暗现象往往形成强烈的落差感。他们对人生、对社会易产生困惑,导致其易变性的法律心理,从而在一定水平上影响了法律意识的构成。种种原因表现,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构成带有不成熟性、被动性、易变性特征。因而,我们必须选取各种切实有效可行的路径,向大学生直接或间接地教授法律知识,培育他们应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赋与中国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当代大学生法律价值观。认识大学生法律意识在内涵和构成过程中的特点,尊重他们在构成过程中的规律,是建构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关键所在。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主要体现

(一)法律知识贫乏。大学生在大学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总体法律知识能力水准仍旧较低。究其根源,在于当前我国大学生大多看重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却很少予以重视,只是临到考试时突击,应付了事。另一方面,高校的“法律基础”课教学时间很有限,走马观花式的涂鸦教育很难让学生学到扎实的法律基础理论。因而,高校大学生在有限的课时中难以获得夯实的法律知识。

(二)学习的主动性不高。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学习的优劣直接影响法律意识能力的高低。目的性和功利性是现今大学生学习普遍存在的现象,在实际学习生活中往往表现为,对待专业课程非常重视,而却对公共课应付了事。考试前夜临时抱佛脚,加班加点死记硬背,把公共课当做一种包袱等等,在这类思想的支配下,大学生很难有深厚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

(三)法律信任感不强。当前,我国在市场经济建立不完善以及相应法制建设不能够跟上市场经济建设的水平和节奏的实情下,致使存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的腐败现象,使得大学生片面的观察这样的状况。这在一定意义上肯定会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表现在平常生活中,部分大学生认为法律在某一程度上不能够止恶从善,因此对法律的信任失去应有的信心。

(四)法律责任感方面。“当前很大一部分大学生由于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以及对法律认识的不足,当然也有我国自身法制建设和法律实施过程当中的原因,大学生很难对法律现象及法律制度产生一种归依,同样也就缺乏对法律的责任感,当发生法律问题的时候,在现实中的情景就是找熟人、托关系等,而不是将之作为自我的一种责任,一种义务,在遇到法律纠纷时,不能以一种主人翁的态度去对待,而是采取逃避的行为,不能承担相应的责任。”②

三、应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方法途径

(一)强化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法律素养形成的必要前提,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要着重培养大学生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权利义务意识等。培育大学生的法律信仰,要指导大学生构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体来说,就是要把心理教育与大学生的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引导大学生剖析我国的实际状况,包括充分认识我国依法治国起步晚、基础薄弱的现实状况,鼓励大学生正确分析和理解当前法治环境和法治现状,增强对我国法治制度必然完善的信心,从而引导大学生规范自身的行为。

(二)培育法律认同感和展开理想信念教育。大学生是有抱负、有品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是宣扬个性、塑造理想信念的一代。大学生内心很容易产生困惑和迷茫,针对这一情况,首先要肯定他们的完美理想,激励他们积极进取,逐步走向成功。其次要引导他们立足社会现实,对社会法律现象进行分析,使他们学会思考,在学思中探索真理形成法律信仰,增强对法律的认同感。

(三)营造校园良好的法治氛围。利用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优化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舆论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在大学里,辅导员老师们应该以身作则,言行一致,特别是在关乎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上要坚持按规章办事,做到“有章必循”。还可以在 3.15维权日、12.4法治宣传日等特殊节日开展法律宣传活动。院系老师可以带领学生举办 “模拟法庭”、法律常识抢答、法律演讲比赛和辩论赛等,增强学生学法的兴趣,守法的能力。营造校园良好的法治氛围,才能为大学生提高法律意识做好铺垫。

(四)增强教师力量的建设。大学生法制教育过程中,教师拥有着无可争议的重要地位,发挥着常人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例如,在相同的法律意识教学内容上,学识渊博的教师较之知识匮乏的教师,他们的法律意识更强,授课更能生动活泼吸引学生,从而更好地调动大学生自主学习法律的积极性。高水平的授课能使学生体会到听课的乐趣,这样不但教学效果好,而且极易形成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李丹《理工类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与培养对策研究》陕西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2011

[2]张莉《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失及培养》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2006.

[3]张国。浅议新时期大学生的法制教育。首都高校教育学研究生学术论坛论文集2010.

[4]田野,许苗苗。培养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几点思考[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9(5).

[5]徐曼,敖静。论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南通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9(9).

注解:

如何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通用8篇) 篇四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成因分析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强弱,不仅关系到大学生自身的成长和幸福,也关系到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和法治国家的建设。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当今新形势下全社会的一个重要战略任务。但从目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现状来看,大学生法律意识缺乏,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能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表现

(一)大学生法律知识欠缺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知识的多少是衡量法律意识高低的一个重要依据。很多大学生并不能真正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认为学习专业知识更重要,忽略了对基础课的学习。如大学生对宪法的了解只知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更多相关知识并不了解。法律知识的欠缺也制约了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水平的提升。

(二)大学生的法律观念淡薄

大学生犯罪率不断上升,存在知法犯法的现象。比如,有些大学生明知是违法行为却以身试法,认为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也有可能不会被发现,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即使被发现,也以为能逃避法律的制裁。

(三)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

法律信仰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因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但目前大学生并没有从内心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部分大学生心中还存在着“权大于法”的观念,并认为人情比诉诸法律更有效果。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成因

(一)大学生自身存在认知偏差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多元化价值观共存,各种信息对学生的价值观造成冲击,使部分大学生在真善美与假恶丑等问题上分辨不清;实用主义和利己主义受到追捧,使学生在自我设计和自我完善中,不自觉地陷入了极端个人主义泥潭;追求物质享受等。一旦价值观错位,就很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诱导,也就很容易走上违法的道路。大学生“实用主义”的思想也体现在学习上,认为学习专业知识更重要,对法律基础课投入精力不足,对法律基础知识掌握得很少,从而导致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比如,对“违法”与“犯罪”界限不清楚,很多大学生把二者等同起来。

(二)学校法律教育工作不完善

部分高校对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因而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把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纳入到学生整体素质培养体系中来,认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可抓可不抓。在知识的传授上也存在一定误区。部分教师在教学中对于犯罪的刑事法律教育过于重视,这也导致了学生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误解,认为这些知识平时根本用不到,易形成“不犯罪,何须学法”的错误观念。在教学上更多的是知识点的传授,缺少对学生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另外,课堂之外的法律宣传比较少,没有针对学生的意识提升做更多的宣传和一些相应的普法活动。

(三)社会不良因素对大学生的影响

一方面,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法自君出、权大于法”的观念根深蒂固。这种影响也使部分大学生在法律和权力面前缺少对法律的信仰,却对权力充满期待。另一方面,高校与社会联系在不断加强,社会存在的各种不良风气也逐步进入校园,使部分学生认同和接纳这些不良风气,并内化到了自已的行为中。比如,社会上的一些潜规则虽是违规行为,但却让部分人受益。部分大学生错误地认为这样做是一种正常的行为,对自己有利,影响了学生的规则意识,进而也影响了学生的法律意识。再者,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代法等问题,这种现象降低了法律的尊严,同时影响了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律权威的维护,进而影响大学生学法的积极性,制约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升。

三、做好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研究

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缺失是个人、学校和社会等多方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首先,要从大学生自身做起,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端正大学生的学习态度,帮助其确立正确的价值观,让学生主动接受和学习法律知识,提升法律意识。其次,学校要营造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校园环境。比如,开展多样化的法律实践活动,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开展法律讲堂等。最后,国家应多树立法制典型人物,给社会做榜样;通过媒体宣传向社会传递更多正能量,让大学生在不断学习和实践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廖爱锋。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分析与对策[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2(11):50-51.

如何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通用8篇) 篇五

关键词 网络环境 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1涉及法律问题概述

兼职大学生权益屡屡遭受侵害已经成为社会领域内不争的事实:由于拖欠、克扣工资、缴纳押金、遭遇人身侵犯等原因,兼职者常常遭遇人身或财产的损失。

此外,调查发现兼职大学生权益受侵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化,这首先体现在兼职常常与网络联系起来,权益受侵事件变得更加隐蔽,也更具有不确定性。毕竟在网络这样一个开放多元、具有明显匿名性特征的虚拟空间内,许多规则难以发挥约束性作用。在调查中有兼职大学生这样表述“遭受了网络兼职骗局后,不知道该向谁维权”。由于缺乏证据、资金、法律知识,并且认识到互联网环境下维权难度之大后,权益受侵害的兼职大学生常常将此问题“不了了之”。

2兼职大学生体现出的法律意识

出现一系列法律问题的原因自然是来自于多方面的,但兼职大学生法律意识层面的问题是不可忽视的主观因素,调查中发现有如下意识:

2.1对法律的忽视心理

上文提到一些属于法律“灰色地带”的兼职,在调查中我们设置了“您是否知道帮淘宝代刷信誉、代为删帖这类兼职是违法的?”问题,有58.2%的人不知道帮淘宝店家代刷信誉是违法的,只有不到一半的大学生知道其违法性。如果说在网络领域内相关法律仍不完善,兼职大学生缺少相关法律知识无可厚非的话,那么他们对于签订合同这项基本且常见的法律行为的不重视则引人深思。在“不签署合同的原因”一题中,有37.6%的人认为“合同用处不大”,17%的人表示“不想多此一举”。大学生原本是被赋予了具有较高文化素质这一形象的群体,然而从以上数据可以明显看出其中一些人缺乏必要的契约意识与证据意识,为求一时方便而为日后制造隐患,这与他们本身高教育程度的形象构成一定的矛盾。

2.2法律工具主义心理

在提到“如有帮淘宝代刷信誉、代为删帖这类兼职,且薪酬可观,你是否愿意去做?”时,问卷结果表示,对从事兼职持“愿意”或“说不清”态度的人分别占据37.9%和33.6%。通过这些数据可以发现,尽管此类兼职违背了民法通则中“诚实守信”原则,但是许多兼职大学生愿意投身其中。除去上文提到的不了解其违法性的群体,我们必须承认一部分数量的大学生却是“知其违法而为之”。在他们的意识里,是否遵循法律要以权衡效益和成本为前提,既然做这些兼职可以获利,而在无形的网络世界内很少有人因这些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那么这些领域就不是不可涉足的“禁区”。在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下,法律规则没能内化个人理念,因此个体就很容易受到利益的驱使而忽视了道德上的要求。

2.3缺乏权利意识和自我救济意识

调查显示,大学生在认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31%的学生选择终止兼职,14%的学生选择忍气吞声,只有39% 的学生选择自我救济。如此之多的学生选择不作为的方式,可见他们并没有充分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身边的法律工具来维护自身权益。在选择自我救济的途径上,又存在救济途径单一的问题,有超过一半的人没有考虑过寻找工商、劳动等行政监督机关。

3 对大学生兼职所涉及法律问题的建议

3.1健全与完善相关网络法律制度

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开放性,在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同时,网络信息的安全性也更加受到质疑,内容的真实性受到大幅度的破坏。规范网络兼职市场,净化网络信息,首先必须要由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完成。我国的网络立法相对滞后,无论在立法的数量上还是在立法的层次上,都与现实需求有不小的差距。并且有一大部分法律集中在部门规定层面上,只是对网络行为等提出规范措施,并没有配以严格的制裁手段和处罚,自然法律效力相对较弱。在内容方面,要具有针对性,对网络上的虚假招聘信息,从的监管到出现侵权或者违法问题后的处理都应该有相应立法,并有适当的刑罚。增加网络立法的权威,自然就会提高法律效力,以实现法律的规制引导功能。

3.2提高兼职大学生的法律与权利意识

如何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通用8篇) 篇六

【关键词】少数民族大学生基础课法律意识

少数民族大学生作为我国高校的特殊社会群体,他们大多来自边远民族地区,由于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导致一些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意识淡漠,自律性不高,但是他们作为我国未来社会发展主力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祖国未来的希望,他们是否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关系公民整体法律素质以及整个社会法治文明程度,也关系着社会的稳定有序。因此,增强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意识,预防和抑制少数民族大学生违法犯罪,同时提高其运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边疆民族地区的安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一、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迫切要求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以及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和法制观念等。”从法律意识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它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公民遵纪守法行为不是与生俱来的,是在一定的法制观念指导下形成的,只有具备了法律意识,公民才能够自觉守法,并维护法律的尊严。而加强对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培养,帮助学生拥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族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要求,更是促使少数民族大学生成才的迫切需要。但是由于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存在,影响了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如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影响了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虽然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为建立民主法制国家进行了多方面探索,但真正的民主法制建设是在改革开发后才逐渐开始。其次,近年来我国腐败案件的不断查处严重影响了法律权威。大学期间是“三观”形成的重要时期,但是腐败案件带来的消极影响以及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使一些大学生在做任何事情时都把“利益”、“好处”、“实惠”等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这种利己思想无形中削弱了大学生提高自身法律意识的学习效果。最后,大学生学习功利化是造成自身法律意识欠缺的重要原因。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很多大学生学习极端功利化,一入学就开始为就业做准备,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学习英语或其它课程上,目的是考取各种等级证书,而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也仅限于为得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简称“基础”课)的学分来“听听”,这就造成了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欠缺,违法犯罪现象在全国各高校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在一些民族院校尤为突出。这是由于某些少数民族大学生受自身民族文化和民族传统影响,骁勇好斗,在遇到矛盾时,不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而喜好使用暴力,这就造成少数民族大学生更易触犯法律,发生违法犯罪事件。

二、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基本目标

面对新世纪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只有通过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来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才能在中国创造出依法治国的法律环境,使法律意识成为全社会的主流意识,少数民族大学生作为依法治国的中坚力量,不仅要懂得法律知识,还要从根本上树立起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等现代法律意识。“基础”课是目前高校对少数民族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的主渠道,该课作为“思政”课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本质上是一门思想政治教育课,不是法律专业课,这种学科定位决定我们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既要遵循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规律,以素质教育为指导,打破长期以来的重视理论知识传授,轻视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的模式,又要把培养、训练和提高大学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素养和思维能力,运用法治思想正确认识和分析当前法律实践问题的意识和能力作为法治教育目标。对于这样的培养目标仅仅依靠增强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来解决是不可能的,因为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他们对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即他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和法律修养等。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还处于认识阶段,仍局限于观念性活动,他们从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律思想到转化为法律意识,只完成了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一个阶段,即知识的内化阶段,而内化的法律意识只有转化为较高的法律实践能力和良好的法律行为习惯,才能真正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实现法制教育的目的。而较好的法律意识既是少数民族大学生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也是敦促他们自觉守法的内在动力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精神支柱。当然对少数民族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对维护国家稳定和祖国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少数民族大学生作为我国未来的建设者,其法律素质直接影响着中国边疆的稳定和发展,所以通过对少数民族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懂得:在民族地区搞分裂祖国、建立“独立”王国的活动是行不通的,这些行为不仅危害国家利益,而且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是犯罪行为。从而使他们懂得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并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来同极少数民族分裂分子做坚决斗争,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改革“基础”课是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关键

目前,我国高校对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普遍通过“基础”课的形式进行,“基础”课是大学本专科学生的公共必修课,教育部将其列为德育三大主干课程之一。“基础”课既担负着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又肩负着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任务,“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要达到既掌握法律这一重要武器,又提高思想政治和品德素质”。在法制教育中,人们普遍强调大学生法律知识的培养和法制观念的增强,实质上法制教育的本质是法律意识的培养,根据有关我国民族院校调查显示,90%以上的少数民族大学生都认为“基础”课教育有助于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助于保障我国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安全、社会的和谐,以及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效抵制“”对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影响,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健康发展,这说明“基础”课教育对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已得到了广泛认可。所以在“基础”课的教学过程中,应该坚持和贯彻意识教育理念,将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作为法制教育的最终目标。虽然目前我国民族院校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占全校在校生的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七十左右的比例,但是民族院校的“基础”课教学却存在着教学内容与民族院校特点结合不够,教学针对性不强的问题。由于我国少数民族大学生来自不同的民族,在语言、风俗习惯、思维方式、思想观念、行为模式、心理状态等方面都会有差异,因此文化背景的不同就会导致法律意识教育过程中遇到多样性的教育问题,这些多样性也与其它高校法律意识教育对象的相对单一性截然不同,而且有时还会出现一些非常敏感的问题,如各民族学生交往之间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就容易引发不同民族学生之间的冲突,进而上升为民族之间的矛盾,甚至还有可能被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所利用,从而导致整个国家社会的动荡。另外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特殊性还表现在法律意识教育过程中适用语言的多样性,实行汉语教学是当今我国民族院校教学的主要语言,但是这样会带来一些问题,比如少数民族大学生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长期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推行汉语教学会使少数民族大学生在短期内很难适应,使他们对法律意识教育内容不理解,甚至产生厌倦、抵触情绪,无法达到法制教育的目的。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那么针对民族院校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其教育内容就应不同于其它高校,如果不能正确看待这些独特之处,民族院校的法律意识教育就根本无法取得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更无法达到教育目的。所以在民族院校中,对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应该是有所教也有所不教,这样才能够重点突出。针对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思想和生活实际状况,学校应单独开设法律基础课,或者专门为他们设置一些法律意识教育内容,以贴近他们的实际状况,便于他们学习、吸收,有助于提高他们自身的法制水平;另外还应该适当增加法律基础课的课时量,确保少数民族大学生较为系统的学习掌握法律知识,使法律意识的提高成为可能;在法律意识教育中还应注重引导少数民族大学生学习诸如民族法规、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宗教法规政策等与少数民族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教师在讲解时最好能够运用少数民族的语言对法律意识教育内容加以阐释,来帮助少数民族大学生加深对教学内容的理解。

四、提升高校教师的法律素质是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根本保证

现行法律教育体制存在严重缺陷,致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不到位。由于中学阶段升学的压力过大、时间有限,法律知识完全不讲,大学阶段又把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混为一谈,原来大学里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课和“法律基础”课是分开的,“法律基础”课单独开设一个学期,这一个学期的课时量在完成教育部制定的教学内容已经勉强,可2006年“思想道德修养”课和“法律基础”课合并,课时量不足原有课时量的三分之一,但教材内容却更加丰富,既包含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也包含法治教育的内容,导致在校本科生根本没法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而担任“基础”课的大部分教师是原来只担任《思想道德修养》课的老师,他们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律,法律知识储备不足,缺乏法学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素养,相对于新的“基础”课的要求,他们的知识结构存在缺陷和不足,对于适应新课程的教学要求确实有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可是为了掩盖法律知识的欠缺,他们在讲课时总是有意回避法律知识的讲解,导致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同时部分民族院校“基础”课教师教育教学方法陈旧,无法发挥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上课枯燥乏味、死气沉沉,学生不爱听,内心也不接受,法律教学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再加上目前很多高校并不重视思政课程的教学,对思政课程的资金投入捉襟见肘,举步维艰,甚至某些高校急功近利,只开考研需要的那些思政课程,与考研无关的思政课程一概忽略甚至取消,这也进一步加剧了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问题。对于以上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民族院校应分期分批的让长期担任“基础”课教学的教师到法律院校接受专业的培训,提高自身的法律修养。在教学中,学校应该鼓励和督促教师教学手段多样化,重视实践教学、案例教学以保证法律教育的实效性。因为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和专业性极强的学科,只有经过法律实践才能使广大少数民族大学生真正学好法律,所以法律教学要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讲授法律基础部分内容时,应尽量采用相对科学的导入式案例教学法,避免单纯无趣的法条讲解,多与学生互动,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结合民族地区的法律现状,让少数民族大学生认识到提高自身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从而激发少数民族大学生的自我觉醒,内心形成对法律的信仰。现代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指出:“法只有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需处处都依赖警察……总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仍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根植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中。那就是,法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基础”课教师在课余时间应尽量创造条件让少数民族大学生走出课堂参加法律实践,例如带领学生去法院旁听审判,与律师面对面的交流,根据案例事实,将老师在课堂上讲的内容更好的理解、吸收,同时在庭审过程中让学生充分体会到法律的庄严和神圣;还可以通过组织民族院校的大学生参观监狱,了解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各种挫折;还可以指导他们成立各种各样的法律协会、法律社团,编排各种法律情景短剧来进行广泛的普法宣传;还应该指导学生经常关注中央电视台的法制节目,组织学生举行法律辩论赛,以使他们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开展一系列的探讨活动。这些都能够使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

【参考文献】

[1]朱海.论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及其培养.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6).

[2]法律基础[M].四川教育出版社,1995.第1页

[3][5]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第256,57页

如何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通用8篇) 篇七

所谓大学生法律意识就是大学生群体对法律或其现象的反映形式,即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识、评价和信仰等内心体验。这种反映和体验是积极的、能动的。从法律意识主体的角度看,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主要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点。就其主体而言,当代大学生群体的年龄层次、受教育程度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就内容而言,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观察问题和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使他们对法律意识的内容带有情绪性、易变性和不成熟性等突出特点。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意识教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重要经验,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的16号文明确指出,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增强遵纪守法观点是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对大学生进行民主法制教育的基础就是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教育。毫无疑问,在中国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高低起着重要作用,同时又可以反射出法制贯彻的效果。我国当代大学生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对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充满信心。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只有懂法、守法、用法才能适应社会和时展的需要。因此,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有助于他们依法捍卫自己的权利,更好地履行法律义务,并对法制的健全、巩固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十总结了我们党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治理国家的经验,“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迈出新步伐,政治体制改革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绩显著。”高等学校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主要阵地,大学生将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力军。加强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意识教育,切实帮助大学生从理论和实践上搞清民主与法治,自由与纪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增强公民法制意识和主人翁意识,明确法制观念,这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法制,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当代大学生一定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觉悟,既勇于创新,又遵守法律,既讲民主,又讲集中,积极进取,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贡献毕生的力量。

(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身运行和发展规律的要求。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只有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才能筑牢国家繁荣富强。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只有建立健全市场主体法律、秩序法律、行为法律、社会保障法律和制裁法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稳定的运行。从近些年法律建设的成果来看,法律规则既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保护,保障作用,又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道路曲折,但是前途光明。这一关键的任务,即将落在我们当代大学生的身上。大学生是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坚力量,只有懂法,学法,会用法,才能办好事,作好工作。相反,如若不懂法,可能会酿成大错,对自己对集体对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可以这样说,在当今社会,不具备法律素养的大学生,不是合格的大学生。只有学法,知法,守法,才能在以后的工作中施展才华,弄潮击浪,建功立业。

(三)是当代大学生健康成长的客观要求。

如何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通用8篇) 篇八

【摘要】本文阐述了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展现了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剖析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结构状况,对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偏低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和提高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和。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的愿望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以及对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评价。大学生是社会的栋梁、祖国的希望,是未来经济社会的主要建设者、管理者和接班人,其法律意识的有、无、高、低,直接关系到整个民族法律意识的水平,培养和提高大学生良好的法律意识,是实 www.shancaoxiang.com 现依法治国方略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保障。1培养与提高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一项崭新的具有时代意义的伟大工程。邓小平同志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要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教育和培养好他们具有重要的意义。

(1)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是促进培养现代化合格人才的需要,是国家法制建设的百年大计,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远方针。江泽民同志曾要求,“要经常地在学生中开展纪律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纪律法制观念,使他们懂得遵纪守法的道理”。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从根本上讲,就是要通过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和现代法治观念,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能够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一代新人。

(2)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是全面提高大学生素质的内在需求。江泽民同志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曾指出,“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而且要切实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这就为大学生的素质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意识的提高有思想道德教育的因素,也有文化知识的成分,对于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判断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都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在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的进程中,要不断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全面实现素质教育的目标。

2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分析

(1)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有待提高。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董舆教授通过他的法律意识查报告显示出:“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与其文化程度成正比。”虽然我国高校的大学生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整体法律知识水平却较低。

(2)大学生法律意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和。法制观念是高层次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现存的法律规范、法律活动和法律关系等现象的概括和总结。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决定着大学生,甚至是以后走入社会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当前,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知识匮乏,就容易产生错误的法律判断意识、淡薄的法制观念。在这种错误意识和观念支配下的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无法预料。

3培养和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途径的思考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既要遵循学校的教育规律,充分利用学校的知识优势、人才优势,又要根据大学生自身的身心发育规律,采用课内课外、校内校外相结合的途径,培养大学生的守法精神、护法精神和敬法精神。

(1)提高大学生对法理知识的认知。法理知识是对法学的一般理论、基本理论和方法论的认识,是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知识和理性基础。四项法理知识是建构法律体系的基础和灵魂,也是塑造大学生良好法律品质的法文化底蕴。只有具备了相应的法理知识,才能使大学生为形成良好的法律素养奠定坚实的基础,也使得大学生知道什么是法律允许做的,什么是法律不允许做的,自觉地按照法律模式规范自己的行为。这一点就关系到学校法律基础课程开设和教师传授方面的问题。

(2)培养大学生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法律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内容。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如果履行了义务就必然获得相应的权利,要想取得一定的权利就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学法的过程中,应引导大学生深刻认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去捍卫它;在行使自己的个人权利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刻铭记自己对国家社会、集体、他人的义务并自觉履行。

(3)通过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这门课程,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大学生违法犯罪是因为法律意识的贫乏,而法律意识的缺陷是由于其心理发展不够成熟。心理健康教育使大学生掌握了基本的心理卫生知识,具有较强的意志力、稳定的情绪、乐观向上的进取精神,从而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当今导致大学生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不良情绪和各方面压力的不正确释放,而不良情绪和压力源自于家庭、社会及自我心理调节能力低下,社会优胜劣汰的竞争原则,家庭过高的期望值与自身能力差异所产生的压力,有的找不到正确的方式排解,久而久之,使他们有可能通过犯罪的方式而释放出来。

(4)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要优化。高等学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身心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不同的学校应根据自身条件,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平的精干的专职教师为主体,同时聘请部分长期从事司法实务或法学教育工作的兼职教师为补充,整合组建地道、高质的法制教育师资队伍。

(5)法学案例的探讨。通过对各类与当代大学生学习和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如:班会、研讨会、专题讲座等方式,并在每一次探讨中总结、归纳和体会。不仅培养了大学生对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也促进了他们法律意识的增长和法律观念的增强。

总的来说,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对其个人的成长,中国的法制化进程具有深远的意义。因此,高校为了使其培养出来的大学生能够适应法制社会对人才的定格和要求,就必须重视对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教育。学校是培养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场所,但仅靠学校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它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需要一个长远的规划和具体的安排,它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社会教育工程。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要把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心理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与国家的各种建设规程同步进行,形成良好的法制教育大环境,才能为社会输送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跨世纪人才,才能促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的繁荣与发展,才能实现国富民强的宏伟目标。

参考文献

[1]邓小平。1993.《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

[2]姜廷志。2002,(4),《论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意义和措施Ⅱ》,四川:西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3]李齐全,2003,(1),《论大学生素质的培养》,安徽:安徽农业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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