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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配处方管理制度(最新11篇)

时间: 2024-07-15 22:11:11

外配处方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外配处方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外配处方管理制度

外配处方管理制度 第一篇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

  第五条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其生产品种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第六条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第八条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第九条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商业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专业培训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

  第十条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或推荐使用非处方药。

  第十一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购非处方药,并须按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所示内容使用。

  第十二条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三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审批、流通、广告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外配处方管理制度 第二篇

  一、已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方可按核准的执业地点和诊疗科目开展医疗保健活动。

  二、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除医疗机名称构外,处方格式的其他项目不得做任何改动。

  三、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用药,处方一般用兰、黑钢笔水书写,字迹端正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生须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有多个临床诊断时,“临床诊断”如写主要诊断。诊断不明确时写主要症状加待查。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药品的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处方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需要皮试的药物应注明“皮试”。

  五、药品名称要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也可以使用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排列;调剂、煎煮的特别要求注明在药品的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处方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视处方完毕。

  六、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g)为单位。

  七、处方当日有效。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八、处方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或乡村医生调配,并遵守调剂守则,做到(四查十对),对处方所列药品等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超剂量或不合规定等错误处方,有权拒绝调配。发付药品时应对患者(或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

  九、处方应按规定时限保存1年。

  十、发生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争议时,应保存原始证据,不得修改或销毁,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外配处方管理制度 第三篇

  门诊处方用药管理制度是一项针对医疗机构内部流程的重要规定,旨在确保患者安全、有效、经济地使用药物。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处方开具与审核:规定医生开具处方的权限、标准和程序,以及药师对处方的审核和修改规则。

  2.药品采购与存储:规范药品的采购流程,确保药品质量,并规定药品的'存储条件和管理。

  3.患者教育与咨询:强调向患者提供药物信息,指导正确使用药物,处理药物副作用等问题。

  4.数据记录与报告:明确处方药使用情况的记录和报告制度,以便监控和评估用药效果。

  5.法规遵从与持续改进:确保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定期评估并改进管理制度。

外配处方管理制度 第四篇

  一、处方是医疗过程中的法定文书,为了规范处方的保管,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处方的保管和销毁。

  二、门诊处方由门诊药房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的药品处方保存期限2年,麻醉的药品、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保存期限3年。

  三、处方按天整理,药房组长安排专人或专班整理打包,封口上注明处方日期,用纸箱统一装箱,按时间顺序放置,箱子用记号笔标写清楚,内容包括:处方类别、时间段和处方数量。

  四、麻醉的`药品、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由专人保存,单独放置,其余规定与普通处方相同。

  五、麻醉的药品、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保存期满后,填写《麻醉的药品、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销毁登记表》,经药房负责人、药剂科主任、医院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销毁记录内容包括:销毁药品名称、规格、数量、销毁时间、地点、方式、销毁人签名。

  六、其他处方保存期满后,填写《处方销毁登记表》,经药房负责人、药剂科主任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销毁记录内容包括:销毁处方时间段、处方数量、销毁时间、地点、方式、销毁人签名。

  七、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领导。

外配处方管理制度 第五篇

  1、高压蒸汽灭菌:手术器具及物品、各种穿刺针、注射器、压舌板、舌钳、开口器、引流管、引流瓶等(一用一灭菌)、三联瓶(一周灭菌二次)。

  2、煮沸消毒法:暖水瓶塞(终末消毒)、奶瓶、塑胶奶头、毛巾、配奶器等(一用一消毒)、擦手巾(一日一消毒)。

  3、干热消毒:油、粉、膏等首选,玻璃、搪瓷等耐高热物品也可选用。

  4、清洗:可以由洗衣班完成。这类物品为低度危险性物品,虽有微生物污染,但一般情况下无害,只有当受到一定量致病菌污染时才造成危害,这类物品和器材仅直接或间接地和健康无损的皮肤粘膜相接触,一般可用低效消毒方法,或只作一般的清洁处理即可,仅在特殊情况下,才作特殊的消毒要求。如:口罩、隔离衣(一用一消毒,浸湿或脏污时随时更换消毒;如有特殊要求可送供应室灭菌处理)、工作服、床单、被套、枕套、帽子、血压计袖带等(一周一消毒,脏污时随时更换消毒或清洗)、擦手巾(一日一消毒)。

  5、物理通风:室内空气无明显感染症病人污染时,每日物理通风两次(上下午),一次2030min;有感染症病人污染时,每日或终末用紫外线灯照射或臭氧消毒。

  6、消毒液浸泡法:体温计、止血带、肛管、胃肠减压器、洗胃管、简易呼吸气囊、器械清洗桶、砂锯、弯盘、治疗盘、手套、拖布、抹布(一用一消毒)、吸引器的贮液瓶和塑胶管、输液网兜、输液牌、隔离鞋、氧气通气橡胶管、污物桶、痰盂、肥皂盒、洗手池、水槽(一周一消毒)、呼吸机及麻醉机管路、雾化器、湿化瓶等(一周一消毒,连续使用的每日消毒,用毕终末消毒)。

  7、擦拭法:对大件物品或其它不能用浸泡法消毒的物品用擦拭法消毒。适用于以下物品:通气管(一周一消毒,连续使用的.每日消毒,用毕终末消毒,湿化瓶干燥扭紧备用)、治疗台、喷雾器、耳镜、电耳镜、额镜、咽喉镜(一用一消毒)、吸引器表面、听诊器、病历夹、电话机、血压计不可接触水部分、墙壁、门窗、冰箱、显微镜、急救柜(一周一消毒,脏污时随时消毒)、办公桌、办公椅、门把手、治疗车、推车、病床、诊察床、产床、手术床、轮椅、床头柜、水龙头、地面(一日一消毒,脏污时随时消毒)、暖水瓶(终末消毒)。

  8、喷洒法:墙壁、地面等物体表面(脏污严重时)。

  9、干粉消毒法:一般使用漂白粉,适用于病人的呕吐物、体液、血液等量较大时,局部消毒处理后再进行拖擦清洗。

外配处方管理制度 第六篇

  1、处方的一般项目的书写必须齐全、规范,字迹清楚,不得涂改,若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2、处方内容的书写必须符合“处方质量管理规范”。

  3、无正当理由使用三联抗菌物者,即视为不合格处方,若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应在处方正文第一行写明简要理由。

  4、门诊处方不得为患者开具医院特殊级抗菌药物。

  5、处方检查的'具体项目,其中纳入规定病种(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糖尿病、慢性肝炎等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老年病处方不超过一个月量。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6、处方医师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医务科批准后在药剂科签名留样。

  7、药剂科每月抽取门诊医生每人50张以上处方,对不合格处方存在问题,药讯全院通报。

  8、各科室根据药讯,在当月的质量考核分数中予以扣除。

外配处方管理制度 第七篇

  1、医务人员要熟悉医源性感染分类诊断标准,并不断加强有关医源性感染基础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医源性感染控制水平。

  2、疑是为医源性感染病人应及时采集标本送检。

  3、确诊为医源性感染时,应由经治医生于2小时内报告诊所负责人,并认真记录该病例。

  4、凡发现在诊所3例以上的.相同细菌感染的病例,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暴发流行。

  5、每季度对医源性感染病例进行统计,综合分析,并反馈。

  6、当出现医源性感染流行趋势时,工作人员于24小时内报告诊所负责人,并通报相关科室。经调查证实医源性感染流行时,诊所应当于24小时内报告上级部门,并及时进行隔离治疗,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外配处方管理制度 第八篇

  一、成立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药剂科、医务科、院感科等相关专业、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负责详细实施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工作。

  二、成立抗菌药物处方点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医务科、院感科、药事委员会、检验科等部门负责人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负责抗菌药物处方点评相关问题的询问工作。

  三、点评范围:全院门诊处方、运行病历、终末病历。重点抽查妇产科手术治疗病例和儿科病例。

  四、点评内容: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抗菌药物的治疗性应用、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不相宜处方和超常处方等。详情见《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评价标准表》附表1、附表2。

  五、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相宜处方:

  1、适应症不相宜;

  2、遴选的药品不相宜;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相宜;

  4、无正值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及医保、农合报销品种;

  5、用法用量不相宜:

  6、联合用药不相宜;

  7、重复用药;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

  9、其他用药不相宜状况等。

  六、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症用药;

  2、用药与诊断不相符合;

  3、无正值理由开具高价药;

  4、无正值理由超说明书用药;

  5、无正值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

  七、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相宜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觉严峻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准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根据有关规定报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依据详细状况实行教育培训、批判等措施,并赐予其考核周期;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定期考核不合格,须离岗参与培训;对患者造成严峻损害的,上报分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赐予相应惩罚。

  八、对消失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值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别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其处方权后,仍连续消失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值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九、医院每季度依据点评结果,对合理使用抗茵药物前10名的医师,向全院公示,予以表扬;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进行通报公示和诫勉谈话;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十、对拒不执行不合格处方修改,并污辱、损毁处方调配药师人格的医师,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十一、药师应根据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若发觉处方不相宜、超常处方,不得发药。

  十二、药师未根据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发觉处方不相宜、超常处方未进行药学干预的,3次以上且无正值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外配处方管理制度 第九篇

  1、医务人员必须遵守消毒灭菌原则,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具和用品必须消毒。

  2、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去污染,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其中感染症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消毒,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所有医疗器械在检修前应先经消毒或灭菌处理。

  3、消毒首选物理方法,不能用物理方法消毒的方选化学方法。

  4、禁止用消毒液保存物品,消毒灭菌后应及时取出,用清洁或灭菌水冲洗干净后,控干保存。

  5、用于消毒灭菌处理的容器及器具在使用前必须先进行消毒灭菌处理。

  6、在进行消毒清洁处理时,如擦拭门窗、桌椅等时应备两桶,一桶装放清洁抹布、一桶装放使用后的脏抹布,脏污时随时更换,用后终末消毒。禁止一桶水一抹布的清洁方式。

  7、连续使用的消毒灭菌物品必须有明显的消毒灭菌标识。

外配处方管理制度 第十篇

  为规范中药饮片处方管理,提高中药饮片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和《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中药饮片处方点评是对中药饮片处方书写的规范性、药物使用的适宜性(辨证论治、药物名称、配伍禁忌、用量用法等)、每剂味数和费用进行评价,发现实际存在或者潜在的用药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中药饮片合理应用。

  二、医院应当加强中药饮片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确切落实药师对医师处方审核和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中药饮片合理用药知识培训;制定并落实考核和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三、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中医科和药剂科共同组织实施。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中药饮片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处方点评专家组为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每月至少一次点评中药饮片处方。被点评处方通过随机抽样方式选择,门急诊中药饮片处方的抽查率应不少于中药饮片总处方量的%,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少于100张,不足100张的全部点评,使用《中药饮片处方专项点评明细表》进行点评。

  五、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当事人。

  六、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七、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一般项目应填写完整,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病历号、科别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四)饮片名称应当按我院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

  (五)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

  (六)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七)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八)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

  (九)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如果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以示负责;

  (十)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十一)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

  (十二)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十三)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十四)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八、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5、开具处方未写中医诊断或未写中医证型的;

  6、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7、未使用饮片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8、中药饮片或处方的用法用量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饮片超剂量使用未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的;

  10、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1、开具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辨证与用药不符的;

  2、中药饮片或处方的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3、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4、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2、每剂味数过大的处方;

  3、每剂费用过大的处方。

  九、药剂科会同中医科对处方点评小组提交的点评结果进行审核,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发现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十、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药剂科会同中医科提交的质量改进建议,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科室落实质量改进措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外配处方管理制度 第十一篇

  1、医务人员洗手时必须使用流动水设施洗手。

  2、洗手建议使用洗手液,如使用肥皂应悬挂晾干,保持清洁干燥。

  3、特殊单元应配备一次性干手纸或干手器等干手物品。手术室干手巾应每人一用,用后清洁、灭菌;盛装消毒巾的容器应每次清洗、灭菌。

  4、洗手池池面应光滑无死角,每日清洁或消毒。

  5、洗手池边应配备“六步洗手图”,并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洗手;手术室应配备计时装置、洗手流程及说明图。

  6、手消毒剂应取得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7、当手部有血液或其他体液等肉眼可见的污染时,应用肥皂(皂液)和流动水洗手。

  8、当手部没有肉眼可见污染时,宜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双手。

  9、下列情况应进行洗手与卫生手消毒:

  (1)当直接接触每个患者前后,从同一患者身体的`污染部位移动到清洁部位时。

  (2)接触患者黏膜、破损皮肤或伤口前后,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伤口敷料等之后。

  (3)穿脱隔离衣前后,摘手套后。

  (4)进行无菌操作、接触清洁、无菌物品之前。

  (5)接触患者周围环境及物品后。

  (6)处理药物或配餐前。

  10、当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和分泌物以及被传染性致病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后;直接为传染病患者进行检查、治疗、护理或处理传染患者污物之后,应先洗手,然后进行手卫生消毒。

  11、医务人员不得戴假指甲戒指等饰物,要保持指甲和指甲周围组织的清洁。

  12、摘除手套后,应用肥皂(皂液)清洁双手。

  13、手卫生合格标准:卫生手清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10cfu/2外科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5cfu/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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