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在社会,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
销售部门分工管理制度(3篇) 篇一
一、周例会
1、时间:每周一上午8:00
2、会议职能:
a、总结上周销售部工作情况。
b、本周工作注意事项。
c、强调有关注意事项。
d、传达公司会议精神。
二、早会
1、时间:周一至周五早8:00至8:10
2、会议职能:
a、安排值台,组织卫生保洁
b、电话接听
c、业务人员赴约接待客户情况
d、主管安排当日工作及传达公司精神、指示、通知。
e、业务对练,优秀业务员传授销售技巧与经验,新业务员认真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技能。
1、每日例行事务及时间安排:
2、早会:8:00-8:10
3、早卫生:8:10-8:20
4、下午保洁:14:30-14:40
5、晚卫生:18:00-18:10
6、业务对练为:每周一9:00-9:30
三、会议纪律
1、售楼处所有成员无请假,休假者,一律不得无故不参加会议,违者以旷工论处。
2、周一例会由销售部总经理主持,早会由当日值台人员主持。
3、无特殊原因,中途不得私自退场或做其他与早会无关的事。
销售部门分工管理制度(3篇) 篇二
一、员工守则
为维护公司利益和声誉,保障销售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守则:
1.遵守集团公司《员工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度;
2.销售人员应维护国盛会所及公司形象,敬业爱岗、尽职尽责、勤奋进取,按质按量完成销售工作任务;
3.每个工作日准时上班,避免迟到和早退,最大限度避免请假,任何假期须提前一天通知,外访请做好登记;
4.同事之间应团结协作,同舟共济;勾心斗角,尔虞我诈的作风一律受到处罚;
5.待人接物热情有礼,着装仪表整洁大方,自觉维护良好的办公环境,保持统一规范的办公秩序;
6.严格保守公司机密,以公司利益为重,不得做任何有损公司及客户利益的事情;
7.销售人员应及时做好客户登记、成交登记和值班记录工作,发生接待客户冲突,不得争抢,均按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协调执行;
8.工作中遇特殊情况由销售经理判别客户归属;
9.销售人员在整个销售过程中必须口径一致,凡有疑难问题应向销售经理请示,严禁向客户承诺有关本项目不详、不实事宜;
10.销售经理协助销售人员做好销售工作,做到统一管理;
11.销售人员要时刻注意自身的素质修养,对本产品的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对同行产品做到知已知彼,不断提高自身工作技能应变能力;
12.销售人员应有意识地培养自身的客户分析及判断能力,通过业务情况、客户资料的整理,配合公司领导审核的广告收益,为制定广告及DM宣传策略提供依据;
13.为客户提供一流的。接待服务;
14.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积极收集反馈意见;
15.积极挖掘潜在客户;
16.执行销售业务流程所规定的全部工作;
17.负责产品各项资料的准备工作;
18.不得向客户索取财物,不得为取悦客户而出卖公司利益。
19.不得随便承诺客户要求,若因此造成任何纠纷或对公司造成任何伤害,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并做出赔偿。
20.保持办公室整洁,按值日安排打扫办公室或驻场卫生;
二、纪律规定
(一)、出勤制度
1、销售员按照部门内部排班制度安排上班及休假,原则上周末及节假日需在会所值班,周一、二、三安排排休,每月休息四天(暂定)。
2、排班安排:
1)班次
平日:早班08:00——16:00
晚班13:00 ——21:00
周末:10:00—19:00
2)休假
每月休息4天(暂定),原则上周六日、节假日不安排休息,周一、二、三安排休息;国家法定假日值班按相关规定补假。
3)排班人员
朱丹、吴宇(因目前销售人员未饱和,根据会所客流情况,两位销售员暂按晚班排班)
3、中途离岗外出拜访客户,须经部门经理同意并在签到本上注明,必须保证不得空岗;
4、会所值班安排需按排班表进行,换班须有经理调整,不得私自换班。
5、对迟到、早退、旷工者的处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病假、事假须知会领导,并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所排班制度
1、原则上,销售员须按会所值班排班表上岗,非值班人员不可在岗位上逗留与其他工作人员闲聊。
2、须于下班时整理销售资料,并将所有物料存放于指定地点。
3、非排班销售员如需到其他场地进行销售活动,需通报销售经理,经其允许后方能前往,并需填写《练习场联系客户每日登记表》
(三)、仪容仪表
1、上班须着职业装或高尔夫服装。
2、女士应化淡妆,男士须保持仪容仪表整齐干净,大方得体。
三、意向客户跟进事宜
1、销售主管负责划分客户归属,销售人员不得有任何异议;
2、当销售人员与意向客户开始商谈时,须主动向客户询问是否已有其他销售人员在跟进中,若有,则应告知客人及有关销售人员去
跟进;
3、销售员若争单,原则上,“谁收钱,单归谁”;
4、因抢单而当客人面吵架者,佣金充公且当事人各签警告单一张;
5、销售人员不得擅自答应给意向客户额外的优惠或折扣,否则后果自负;
四、业绩考评
(一)实现收单量
1、销售员培训期间不做收单要求;
2、销售员正式上岗后要求实现每月至少2张收单量;
(二)销售纪律方面
1、销售员必须服从公司总体销售政策;
2、销售员必须努力工作,团结一致,及时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指标;
3、销售员必须服从销售经理的客户调配安排;
4、销售员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销售本公司以外的产品,一经发现予以开除;
5、由公司同事或者其他渠道分配过来的客户信息,销售员收单后,需扣除销售额的2.5%作为信息费;销售员可对有偿信息进行客户选择;
五、会籍销售奖惩办法
(一)、奖励
1、销售员佣金:5%-7%
注:
1)每3张单佣金率上涨0.5%,至7%封顶;
2)每月以实际发生的最高等级佣金率计算会籍的销售佣金(例:如当月销售业绩为6张,则佣金为5.5%)
3)佣金收入为税前收入,需扣除个人所得税(公司统一扣缴)
2、销售经理佣金:销售经理原则上不参与日常的销售工作,按照销售部门业绩提取管理佣金每张会籍1%;如当月有突出业绩,则由市场总监另行颁发奖励政策;
3、因业务需要,要更换更单业务员,前跟单者有三次更单记录(包括3次),收单者与前更单者平分销售佣金,不得异议;
4、公司其他部门同事协助会籍销售者,有以下两种模式供选择:
A、自行销售
于销售部领取相关会籍资料,报名参加销售部会员章程讲解等培训,了解会籍卡价格和会所服务内容,熟悉销售流程,抓住会所客户,自行成交。
成交提成:客户所交会籍金额4%,后续由市场部跟进客服工作(跟单者享有会籍金额1%佣金);
B、转介销售
于销售部领取相关会籍资料,了解会籍卡价格和会所服务内容,填写转介单,注明客户各项基本资料和购买产品信息,转介给销售部同事后续跟进。
成交提成:客户所交会籍金额2.5%,后续由市场部跟进客服工作(跟单者享有会籍金额2.5%佣金);
本制度未尽事宜将另作补充规定,所有补充规定由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执行。
销售部门分工管理制度(3篇)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配合公司营销战略,顺利开展营销工作,明确销售部员工的奖励制度,激励每一位销售人员,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提高销售量,完成销售目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合公司的一切销售人员及销售活动。
第二章 销售人员分级及薪金计算
第三条公司销售人员分为销售主管和区域经理两大级别,除区域经理外所有业务员分为有底薪业务员和无底薪业务员两类,销售人员可根据业务能力进行选择。
第四条所有销售人员(不含无底薪业务员)实行的是有责任底薪;试用期员工不考核基本任务。
第五条销售人员薪金:
有底薪业务员薪金=底薪+提成
底薪:3800元/月
提成:所签订合同额的1%-3%
无底薪业务员薪金=提成
提成:所签合同额的3%-5%
备注:提成系数由总经理视合同额大小决定,如果项目工作量较大,可组成项目组进行业务,项目组提成按照所签合同额的3%-5%计算,提成由项目组长分配给各组员;区域经理享受底薪的同时提成按照所签合同额的3%-5%计算提成。
第三章 销售人员的提成发放制度
第六条当回款达合同额的60%开始计算业务员提成,三年内未回完的款项不再计算提成。
第七条当销售员所签合同的回款达60%开始发放提成,按照回款额发放提成。比如回款50万元,按照提成1%计算的话,发放5000元提成。提成的发放按照月度发放。
第八条月度发放 :本月回款额的提成,次月与固定工资一起发放。
第四章 销售人员差旅报销制度
第九条销售人员签订合同期间产生的营销费用从提成中扣除。
第一十条销售人员出差过程中的差旅费按照《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进行报销。
第一十一条销售人员出差期间下井一次,补助50元。(出具下井证明)
第五章 销售人员激励制度
第一十二条激励政策:
业务员连续两季度销售业绩突出,可向公司申请岗位级别调高一级奖励;销售人员连续两季度挖掘新客户并签订合同的,给予岗位提高一级奖励;另外公司设有年度最佳销售员奖、勤奋奖及优秀奖用于奖励销售业绩突出,工作认真,踏实肯干的优秀业务员。
第一十三条降级鞭策:
有底薪业务员连续三个月无业绩的',公司有权给予降级降薪处理,连续两季度无业绩,自主提出待岗或离职申请;无底薪业务员连续两季度无业绩,给予警告,连续三季度无业绩,自主提出待岗或离职申请;业务员连续两年业务员销售业绩排在末位,自主提出待岗或离职申请。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一十四条销售人员不得私自调低公司产品价格,如有需要,可上报副总经理及总经理进行商议。
第一十五条销售人员的提成工资和奖励的个人所得税自理,公司代扣。
第一十六条因销售人员违反规定或违法被公司开除的,公司将取消所有未核算的奖励薪资。
第一十七条销售人员应该严格执行公司的销售政策及管理规定,否则公司有权取消奖励薪资。
第七章 附则
第一十八条本制度由销售部制定,解释权属于销售部;
第一十九条本制度将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做出适当的调整或修改;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