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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4篇)

时间: 2024-07-19 17:42:53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篇

  1、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作业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厂各部门的现场安全作业工作。

  3、职责

  3.1本规定由安全领导小组制定。

  3.2安全领导小组对厂各单位的现场安全作业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3各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和落实。

  4、规定要求

  4.1特殊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持《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方可上岗独立作业。学徒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安全作业证》不得独立作业,特殊情况需经过安全环保科认定许可,在老师的的监督指导下方可作业。

  4.2凡属高处作业、动火作业、入罐作业、带电作业、吊装作业、抽堵盲板、设备检修等作业都要依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并办理相应的安全操作票证。各类安全作业票证要有完整的签字审批手续,不准代签代填。

  4.3动火作业

  4.3.1在厂动火作业区(氢站、还原车间、碳化车间等)内动火必须到综合管理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3.2在固定动火区可不办理动火作业证,但必须落实安全措施。

  4.3.3在使用气焊时,乙炔瓶与氧气瓶要分开放,其距离不少于5m,距离明火不少于10m,在焊接前必须消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物,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3.4电焊作业,在地面施焊时,应站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内要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

  4.4登高作业

  4.4.1首先要办理登高作业证,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必须由综合管理部审批办理票证。

  4.4.2年老体弱人员、视力差、患有头晕病者,不能登高作业。

  4.4.3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等恶劣气侯,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要有足够的照明。

  4.4.4登高作业前应检查登高用具是否安全可靠,不能借用设备、建筑物、支架、管道、绳索、不坚固的水泥架等非登高设施,作为登高工具。

  4.4.5在登高作业时要顾前思后,细心从事,穿戴轻便,不准带重物。

  4.4.6登高作业时在没有取得上下联系好的情况下严禁向地面扔物,大件工具要拴牢,防止滑落,地面上的监护人应和登高者统一联络信号。

  4.5设备内作业

  4.5.1设备内作业必须到分厂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4.5.2进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它设备进行安全隔离(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合格。

  4.5.3对于进入有害物质的储罐内作业,必须通风置换,并在进入前30分钟之内由化验室取样分析,分析合格,经安全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进入作业。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h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4.5.4在设备内作业时,应采取适当的通风措施(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确保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4.5.5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压应≤36v,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作业应≤12v,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4.5.6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并与设备内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系。

  4.6在带电运转设备上进行作业时,必须采取停电、挂牌等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7在生产区内不准使用电炉子取暖。

  4.8各种安全作业票证要保证完整无损,不得损坏、乱画。现场作业时必须由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4.9安全装置

  4.9.1现场安装在机械设备上的各种防护设施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

  4.9.2移动电动工具必须安装安全保护装置。

  5、处罚规定

  5.1现场作业不按要求办理票证或票证内容不全的'每处扣100元,动火、三级以上高处作业未经安全环保科办理票证而进行作业的每处扣150元,各类票证不随身携带和填写不符合要求的每处分别扣50元。安全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全就进行作业的,每项扣100元。

  5.2私自使用电炉子取暖和移动电动工具未设保护装置、现场检修带电运行而未采取停电、挂牌等措施作业、生产使用电炉子未经安全环保科批准的每项(次)扣200元。

  5.4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00元。

  5.5上岗作业时未持《安全操作证》和《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每人次扣30元,在作业证上乱画、损坏、无照片每人次扣50元。

  5.6特种作业人员未办理相应作业票证而擅自作业的,每人次扣100元。

  5.7其他违反规定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每项(次)扣50-200元。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篇

  一、目的

  加强危险化学品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装卸等作业现场。

  三、职责分工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制定、监督和检查。

  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四、作业许可

  进行危险化学品作业前,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许可证应明确作业的内容、时间、地点、人员和安全措施等。

  五、安全设施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通风设备、防爆电器等。

  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六、个人防护

  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

  定期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和更换。

  七、应急处置

  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在作业现场设置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确保其完好可用。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篇

  一、目标

  加强建筑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建筑施工项目的作业现场。

  三、管理职责

  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施工班组负责人对本班组的作业安全负责。

  四、施工准备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

  五、现场防护

  搭建牢固的脚手架、防护栏杆等防护设施。

  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六、施工用电

  严格按照规范进行临时用电的布置和使用。

  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绝缘和接地情况。

  七、机械设备

  各类机械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严禁机械设备带病作业。

  八、防火防爆

  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和维护。

  严禁在施工现场违规动火。

  九、监督检查

  项目经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篇

  危险品装卸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辆不应直接进入危险建筑物内时,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处进行装卸作业;

  二、当建筑物内火炸药粉尘或易燃易爆溶剂挥发气体时,机动车应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5m处进行装卸;

  三、装卸危险品的高位站台,应设置防止车辆顶撞站台的.缓冲件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四、装卸、搬运均应轻拿轻放,严禁翻滚拖拉,或用橇棍、榔头等铁器敲打部件;

  五、普通汽车装车时,车厢底部应铺软垫,不应倒置或侧放,控制装载质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且产品包装箱超出车厢高度不应超过包装箱高度的三分之一。车厢应盖好蓬布,捆绑牢固,在确保包装件固定可靠后,方可关严车厢栏板;

  六、专用运输车装车时,控制装载质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包装件应码放整齐,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5m,正确使用车内专用捆绷带和挂钩。中途卸车后,及时调整包装件的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坠落和撞击;

  七、装运危险品时,驾乘人员应对危险品的包装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包装要求和破损的,要及时报告和处理,同车运输不同品种危险品时应按《危险品库房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篇

  1、生产场地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坑沟、池必须有盖或围栏,原材料、器材、废料应合理分类堆放,不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

  2、废料必须及时清除,人行道必须畅通无阻;

  3、生产设备必须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不准超温、超压、超负荷和带病运行;

  4、生产现场必须保证消防设施的有效性,过期灭火器必须更换;

  5、压力容器专业人员必须定期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6、进入生产现场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不准将头发露出帽外,不准穿裙子、高跟鞋、拖鞋、长大衣等;

  7、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8、从事可能被传支机械绞、辗伤害的作业,不准戴手套、长围由或其他佩物上班,严禁用工具或身体接触机械的运动部位;

  9、进入生产场所,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2m以上)或下料仓、坑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从事电气作业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10、在易燃、易爆等物品区域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明火作业;

  11、作业现场的'电力线路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规范敷设,严禁乱接乱拉;

  12、保持作业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未经相关人员的允许,不准任意拆除或移动。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篇

  一、目的

  保障电力作业现场的安全,确保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和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电力作业现场,包括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室等。

  三、职责划分

  工作负责人负责现场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安全监督。

  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规程,执行工作任务。

  四、作业准备

  进行详细的现场勘察,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培训。

  五、安全措施

  停电、验电、挂接地线等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严格执行。

  在作业现场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六、个人防护

  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如绝缘手套、安全帽等。

  使用的.工具和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并定期检验。

  七、现场监护

  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岗,密切关注作业人员的操作。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制止作业并报告。

  八、工作终结

  工作结束后,清理现场,拆除临时安全措施。

  对设备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恢复送电。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篇

  一、宗旨

  为规范工厂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工厂内所有生产作业现场。

  三、安全管理责任

  生产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作业现场的安全工作负责。

  班组长负责本班次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四、设备与操作安全

  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安全评估和培训。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规作业。

  五、物料管理

  物料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晰,防止混淆和误用。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应严格按照规定存放和使用。

  六、通道与出口

  作业现场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

  安全出口应标识明显,不得堵塞。

  七、环境与卫生

  保持作业现场整洁,定期清理杂物和垃圾。

  加强通风换气,改善作业环境。

  八、应急响应

  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选矿厂尾矿库电力线路、照明、危险地段安全警示标志管理等工作、岗位安全教育及相关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员工管理工作和岗位安全情况处于掌控之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选矿厂尾矿库。

  第二章电力电缆线路安全管理

  第三条禁止挖掘地埋电缆沟上部及两侧,保持电缆沟盖板完整,沟内无积水、淤泥堵塞情况,无机械损伤。

  第四条定期检查电缆终端盒,中间接线盒接头,保证其牢固,无发热渗油现象。

  第五条保持户外露天电缆钢带完好、外护层麻被无脱落。

  第六条接地线必须良好,无松动、断股现象。

  第七条定期测试绝缘电阻,并要有记录。

  第八条库区内电力线路必须按要求敷设整齐,禁止乱扯乱接。

  第九条架空线路、牵引网路、通讯线路的对地距离要符合规程要求,线路通道要及时清理。

  第三章照明管理

  第十条夜间作业时,所有作业点及危险点有足够照明。

  白班作业时,注意节约用电。

  第十一条变电所(室)内照明设备和防火设施完好,照明(包括事故照明)充足。

  第四章危险地段安全警示标志管理

  第十二条供配电设施及危险地段(山坡、坝体、深水区等)的安全警告标示牌齐全、清晰、正确、规范、安装牢固。

  第十三条安全标志牌要悬挂端正、保持清洁、严禁人为恶意涂抹破坏。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桦甸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

  第十五条本制度若与国家和通钢矿业公司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通钢矿业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实施。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篇

  为了进一步规范线路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减少员工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原国家电信总局《市内电话线路维护手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结合上海电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线路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以规范员工及外协施工人员的操作行为,确保线路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一、线路施工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辅以红白带),晚间必须增加使用红灯等警示标志,以便行人和车辆注意。

  二、为了保护行人、车辆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在下列地方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1)在道路拐弯角处;

  (2)有碍行人和车辆通行处;

  (3)跨越道路线,需要车辆暂停通行处;

  (4)挖掘的坑、洞、沟处;

  (5)揭开盖的窨井处;

  (6)架空电缆接续处;

  (7)敷设人井、架空电缆和光缆处。

  三、在铁路、桥梁及船只航行的河道附近施工作业,不得使用红旗和红灯,以免引起误会而生意外,应使用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志。

  四、车辆及其它物品不能代替安全警示标志。

  五、在道路上进行占路施工必须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八章第五十条规定,在“道路上的公共设施发生故障急需抢修时,抢修单位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和市政、公路管理部门;两日内不能完工的和按施工本施工的,须申办或补办《道路施工许可证》”做到合法施工。

  六、施工班组或施工队伍,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了望和其它现场安全事项。

  七、占路施工前必须首先做好场地护栏警示标志,根据需要做好护栏工作,尽可能少占场地,确保道路畅通。

  八、在人行道(包括行人任意走动的场所如集市等地施工)、应在四周设立护栏,不留间隙。

  九、在快、慢车道上施工时,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来往车辆方向设立1—3个方向护栏。

  十、施工现场如遇环境复杂、交通繁忙,应指派专人维护秩序。施工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不留遗弃物品和液体,保障道路畅通、市容整洁。

  十一、施工现场的护栏必须使用颜色鲜明、涂有反光漆的路架和红白带、夜间红灯须悬挂在醒目处。

  十二、施工现场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夜间在交通繁忙路段工作人员必须穿着反光背心。

  十三、架空挂墙施工只能一人在梯上作业,还需要一名作业人员在现场监护。同时在以下场所必须同样做好护栏、醒目标志(以红白带为主),防止车辆或行人撞击梯子以及空中物体坠落伤及行人。

  十四、在占路施工时若本规定与交通管理部门规定有矛盾时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十五、在施工中的其它安全如:器材搬运、挖沟、打洞立杆、登高和井下作业等均按《市内电话线路维护手册》中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操作。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篇

  一、目的

  为了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作业现场。

  三、职责分工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对现场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自身安全。

  四、安全要求

  作业前应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五、设备与工具管理

  定期对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性能完好。

  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和工具的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

  六、现场秩序

  保持现场整洁,物料堆放整齐,通道畅通。

  严禁在现场吸烟、嬉戏打闹和擅自离岗。

  七、应急管理

  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和处理。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篇

  一、目标

  确保矿山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保护矿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山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场所

  本制度适用于矿山开采、选矿、运输等作业现场。

  三、职责明确

  矿长对矿山作业现场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各作业班组负责人对本班组作业现场的安全负责。

  四、开采作业安全

  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开采,严禁超层越界。

  加强顶板管理,及时处理顶板隐患。

  五、爆破作业

  由具备资质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对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进行严格管理。

  六、运输作业

  确保运输道路的安全畅通,设置警示标志。

  车辆应定期检查和维护,驾驶员应持证上岗。

  七、通风与防尘

  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保证作业现场空气质量。

  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降低粉尘浓度。

  八、应急管理

  制定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设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充足。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篇

  一、目的

  规范仓储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保障货物存储和作业过程的安全。

  二、适用范围

  公司内部的各类仓库作业现场。

  三、职责规定

  仓库主管负责仓库的`整体安全管理工作。

  仓管员负责所管区域的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装卸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四、货物存放

  按照货物的性质、类别、危险等级等分类存放。

  堆垛应稳定、整齐,符合安全要求。

  五、通道与消防设施

  保持仓库通道畅通,严禁堆放杂物。

  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六、电气安全

  仓库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七、装卸作业

  装卸人员应经过培训,掌握正确的装卸方法。

  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货物损坏和人员受伤。

  八、安全检查

  定期进行仓库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分析,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措施。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篇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凡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制度。

  二、进行爆破、吊装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组织力量,分析、研究现场状况,提交由负责人签字的危险作业实施方案,报安环部和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审查、批准,方可实施。

  三、进行吊装作业,作业实施单位必须安排至少一人的现场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进行爆破作业,作业实施单位必须安排专职、兼职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五、凡从事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六、凡从事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七、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发现作业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条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处理。立即处理有困难的,要采取临时的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对于重大安全问题,有关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召集有关部门或者人员研究安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限期整改;对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重特大危险情况,应立即下令停止作业,并采取尽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的,应立即撤离现场和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

  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负责人必须必须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九、易燃易爆场所的焊接、用火,进入有毒的容器、设备工作,非建筑行业的高处作业,以及其他容易发生危险的作业,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篇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职能业务科室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外委队组现场施工过程中人、设备、环境等不安全因素,提高作业现场本质安全,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及xxx矿现实际情况,特编制《xxx矿掘进工作面现场安全确认制度(外委单位)》。

  第一章、管理内容

  第一条、全矿外委掘进队组、矿各职能业务科室管理人员需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确认职责。

  第二条、现场安全确认制度实行签字责任制,本着“谁检查、谁签字、谁落实、谁负责”原则进行安全确认,责任落实至相关业务科室主管领导及落实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确认制度是各业务科室针对掘进工作面本专业的安全要点和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因素进行确认,确认期间必须做到现场认定、确认可靠、确认准确原则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各业务职能科室按照《掘进工作面现场安全确认表》内容逐项进行排查,对于现场存在隐患对其当班管理人员说明,规定整改期限,根据所检查隐患填写安全确认结论,确认结论需阐述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所存在隐患产生何影响。若现场存在隐患不影响正常生产及安全,业务单位下发“四定表”勒令施工队组整改,同时业务单位需按所下发“四定表”要求时间追踪落实,落实后将已签字落实“四定表”交至工程科,由工程科汇总、保存;若现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具备施工条件现象,业务单位现场勒令该施工队组停产整改,下发“四定表”令其整改,待施工队组整改完毕后,工程科与业务单位联合进行验收工作,待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同时将落实后已签字“四定表”交至工程科,由工程科汇总、保存。

  第五条、外委施工队组按照《掘进工作面现场安全确认表》内容班班进行自己排查,施工队组当班负责人员于接班过程中根据《掘进工作面现场安全确认表》内容逐项排查,对于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当班安排作业人员进行整改,并按照要求填写安全确认表,每天三班确认表需当班跟班队长、项目部生产经理、项目部经理签字后报至工程科,每周确认表需于周一前报送至工程科进行存档、保存。对于现场存在隐患不得未整改即进行生产作业,自己排查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未查填表现象。

  第六条、外委施工队组针对各职能业务科室所查出安全确认隐患内容,项目部经理、项目部生产经理、现场跟班队长三人联合跟踪落实、按照求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各业务职能科室必须每周至少深入各外委掘进工作面一次,进行本专业安全确认工作,现场安全确认后,业务单位安全确认人、外委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工程科科长三方于安全确认单上签字后,此安全确认单方可生效。

  第八条、各业务职能科室每周周五前需将已生效安全确认单、已闭合四定表交至工程科进行存档、备案及总结。每月28日前针对本月检查内容及队组整改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同安全确认单、已闭合四定及阅读总结一同交至工程科进行备案、存档。

  第二章、考核管理

  第一条、各职能业务科室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安全确认工作情形,对相关职能科室主管人员处以200元/考核管理;

  第二条、各职能业务科室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安全确认单、闭合四定表及阅读总结情形,对相关职能科室主管人员处以200元/次考核管理;

  第三条、各职能业务安全确认人员未检查谎报已查、检查过程中未按要求内容检查、落实过程中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等情形,造成安全隐患未落实、未整改情形,对相关职能科室主管人员处以300元/次考核管理,对安全确认人员处以100元/次考核管理;

  第四条、外委施工队组自己排查过程中发现敷衍了事、弄虚作假、谎报检查结果情形,对外委施工队组项目部经理处以500元/次考核管理、生产经理处以400元/次考核管理、当班跟班队长处以300元/次考核管理;

  第五条、外委施工队组未按照要求时间报送安全确认表情形,对项目部经理处以500元/次考核管理;

  第六条、外委施工队组当班自己安全确认安全后,业务科室安全确认期间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确认整改情形,对外委队组项目部经理、安全经理及当班跟班队长各处以500元/次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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