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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管理制度(通用16篇)

时间: 2024-11-29 17:15:54

公园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园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园管理制度

公园管理制度 第一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城公园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景区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城公园是指环城景区(含银河、西山、琥珀潭、黑池坝、环北和环东等景区)、包公园、逍遥津公园和杏花公园,其具体范围以环城公园绿线为准。

  本办法所称环城公园建设项目控制区是指环城公园绿线外延50米以内地带。

  第三条环城公园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永续利用、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城公园的保护工作,保障对环城公园保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第五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部门)负责环城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环城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市建设、规划、市容、国土、工商、环保、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环城公园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城公园资源和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环城公园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对在环城公园保护、利用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园林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环城公园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环城公园规划。

  第八条环城公园规划按照法定程序编制、修订。

  编制、修订规划应当对现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予以充分保护。

  编制、修订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第九条批准后的环城公园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环城公园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规划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环城公园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环城公园规划,经市园林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环城公园建设项目控制区内,除市政工程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包公祠、包公墓、清风阁等历史人文景观资源,其地域视线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景观影响分析,不得破坏景观。

  第十二条环城公园内及建设项目控制区内已经建成的影响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城公园规划和景观要求限期迁出或拆除。

  第十三条在环城公园内施工的单位,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以及周围植被、地貌和水体。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三章保护

  第十四条环城公园内的水体和植被、野生动物、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观以及园林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严格予以保护。

  环城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资源和设施保护的各项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制。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环城公园内占用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因建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市园林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建设,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环城公园水体不得进行营利性养殖。

  第十七条建立科学、合理、经济的环城公园水体补水机制。补充进入环城公园水体的水质须达到景观用水标准。

  第十八条环城公园灯饰设置应当选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低能耗产品。

  环城公园灯饰设施应当保持完好,亮灯时间应当向社会公示并科学调整。

  环城公园建设项目控制区内的灯饰应当与环城公园灯饰景观相协调,对已建成的不符合景观协调性要求的灯饰逐步实施改造。

  第十九条在环城公园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市园林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文化活动。

  经批准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其活动方案应当与景区环境相协调,并接受市园林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利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环城公园自然生态景观的利用,应当尽量减少人工痕迹,保持其原有自然风貌。

  环城公园内历史人文景观的开发、利用和维修,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环城公园内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由市园林部门按照批准的环城公园规划统一布局,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景区资源使用所获得的收入,专项用于景区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环城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景区、景点设置标志、路标和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二十三条环城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清扫保洁人员对景区内的道路、广场、桥梁、园林建筑等进行清扫、保洁,及时清除垃圾,保持环境的清洁。

  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工作或者经营区域的环境整洁。

  第二十四条环城公园内,除专用游览观光车辆、施工车辆以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景区,但环城公园路除外。

  机动车辆在环城公园路上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

  除老年人、残疾人自用轮椅和婴幼儿车外,其他非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环城公园游步道。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在环城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指定地点、区域和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依法经营,不得在规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不得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位置。

  第二十六条环城公园内游乐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在游乐设施的危险区域、部位设置警示标志,指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并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

  环城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游乐项目的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环城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在重大活动和旅游旺季期间应当做好组织疏导工作。

  经批准举办大型游乐、文化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维护环城公园环境和卫生。

  第二十八条环城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粘贴;

  (二)攀折、刻划、钉拴树木,采摘花果,破坏绿地;

  (三)野外用火,焚烧冥纸、枯枝落叶;

  (四)挖砂取土,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

  (五)乱扔果皮、纸屑、包装袋等废弃物;

  (六)排放污水及其他液体废弃物;

  (七)擅自占用、围圈、填埋、遮掩、堵截水体或者水面;

  (八)擅自捕捉、伤害、猎杀野生动物;

  (九)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

  (十)在公园水体洗涤、游泳、垂钓;

  (十一)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有碍景观、妨碍游览、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市园林部门审核,在环城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植被、地貌和水体造成破坏的;

  (三)未经市园林部门审核,在环城公园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文化活动的;

  (四)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粘贴的;

  (五)在环城公园内乱扔果皮、纸屑、包装袋等废弃物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在环城公园内占用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擅自砍伐、移植胸径10cm以上乔木的,处以每棵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机动车辆进入景区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机动车辆进入环城公园游步道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规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位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七)、(九)、(十)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以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野外用火,焚烧冥纸、枯枝落叶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占用、围圈、填埋、遮掩水体、水面的,按非法侵占的水域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堵截水体、水面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没收捕捞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洗涤、游泳、垂钓,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园林部门、环城公园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环城公园规划擅自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未依法对环城公园及建设项目控制区内的建设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环城公园环境被破坏的;

  (三)未依法对环城公园资源和设施履行保护职责,造成资源和设施被破坏的;

  (四)未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出现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收费、处罚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园管理制度 第二篇

  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制度

  一.基本要求

  (1)房屋外观(包括层面、露台)完好、整洁;公共墙面及楼梯间墙面,地面不破损;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整齐有序。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适时检查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内,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内,按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3)共用设施设备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维护良好,保养检修制度完备,有设备运行记录,对设备故障及重大事故有处理记录。

  (4)载人电梯24小时运行。

  (5)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

  二.路灯、楼道灯、景观灯

  路灯、公共楼道、景观灯完好率98%

  三.房层结构

  每年二次以上对房层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每季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安排专项修理并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

  四.门窗

  每日一次巡视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五.楼内墙面、顶面、地面

  墙面、顶面粉刷层无剥落、无渗漏;面砖、地砖平整不起壳、无缺损。

  六.管道、排水沟、屋顶、窨井、化粪池

  每月一次对屋面泄水沟、楼内外排水管道进行清扫、疏通,保障排水畅通,并有记录。(6月至9月每半月检查一次),每半年检查一次屋顶,发现防水层有气臌、碎裂,隔热材料有断裂、缺损的,应及时修理。窨井、化粪池每半年清掏一次。

  七.围墙

  每日一次巡查围墙,发现损坏立即修复;铁栅栏围墙表面无锈蚀,保持围墙完好,并有记录。

  八.道路、场地等

  循环巡查道路、路面、侧石、井盖等,发现损坏及时修复,保持路面基本平整、无破损、无积水,侧石平直无缺损,并有记录。

  九.室外健身设施,儿童乐园等

  循环巡查,发现损坏立即修复,保证器械、设施的'安全使用(如需更换的除外),并有记录。

  十.安全标志

  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每周检查一次,保证检查清晰完整,设施运行正常。

公园管理制度 第三篇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大管理力度,防止影响人民生活的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以下消防管理制度,各经营户要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一、各经营点负责人要及时组织经营人员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并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月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一次,重大节日前,单位召集各经营户会议,加强安全生产意识、责任意识的教育。

  二、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各经营户每日对摊点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及重大节日前,对各摊点消防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巡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经营户,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各摊点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四、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

  五、各摊点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摊点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值班人员坚决不能使用电炉子。煤炉取暖注意防火、防煤气中毒。

  七、油库、车库、气库、易燃易爆物品等重点部位,必须实施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设立明显的禁止标志,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到期及时检修。

公园管理制度 第四篇

  为了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养护工人必须遵守公园各种规章制度,服从队长分配工作及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上班时间要按规定着装,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勤恳工作,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每天的工作由队长安排,加班由队长统一安排,加班由队长根据实际需要提前做好加班计划,报项目经理批准后执行。法定节假日加班由队长做好加班审批表,经公司审批后执行。

  三、严格请、销假制度。养护工人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队长批准;请假1天以上的,由项目经理批准,队长及技术员请假,一律由项目经理批准,并上报公园管理所。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四、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内未到岗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5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五、1个月内迟到、早退1次,扣10元工资,累计达2次者,扣发1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2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者,公司作开除处理。

  六、旷工半天者,扣发1天的基本工资和当月的'年终奖金;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2天的工资;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予以辞退。

  七、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许有偷懒、磨工、消极怠工等现象出现,如有违反者每人次扣10元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1天处理;

  八、如发现有游客破坏公园的花草树木及设施,应马上制止并报队长,由队长上报到公园管理所及保安部处理,不得与游客发生争执,更不许与游客发生打斗,否则作开除处理,情节严重者,报公安机关处理。

  九、养护工人按规定享受丧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项目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十、公园有应急任务或处理突发事件时,被安排到的工人必须准时到位,并要无条件服从公园领导、公司管理人员的安排,未经批准,值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如有迟到早退者,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处理;

  十一、养护工人的考勤情况,由队长负责记录,项目经理进行监督、检查,队长对养护工人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养护工人的双倍予以处罚。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的员工,取消本年度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公园管理制度 第五篇

  营销工作人员应严格按《蝴蝶泉公园员工行为规范》工作,接待游客或导游时采用微笑服务,使用普通话、规范用语;解答游客或导游提出的咨询。本着“游客是上帝”的服务宗旨,为游客提供优质、规范的服务,严格执行分公司内部管理,格守职责,团结进取,特订营销部管理制度:

  1、遵法制:学习理解并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争当一名好员工。

  2、爱集体:和本企业荣辱与共,关心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和经济情况,努力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能力,牢固树立“团队”、“竞创”、“协作”、“责任”的企业精神。

  3、听指挥:服从领导指挥,不折不扣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一切任务。要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决支持、热情帮助领导开展工作。

  4、守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出满勤,干满点。上班时间不串岗,不办私事,不饮酒,不在禁烟区吸烟,不私拿或损坏公物。不私设灶具自制饮食,不做有损团结的事。

  5、重仪表:保持衣冠、头发整洁。严禁酒后上岗,上岗按规定着装、佩标。男不留长发,不留胡须,女打扮适度,淡妆上岗。

  6、讲礼貌:处处做到文明用语,礼貌待客,不以肤色、服饰、种族、信仰取人。与客人相逢要主动谦让,与客人同行,礼让客人先行,同乘车辆,主动让座让客人先上先下。

  7、讲卫生:常洗换衣服,常理发,常剪指甲。身上无汗味、无异味。戒烟酒,勿食生葱生蒜,保持口腔清洁。

  8、讲站姿:

  1)、站要直。挺胸、收腹,沉肩。

  2)、双脚着地,双膝开分约15公分。

  3)、双臂自然下垂于身体两侧或放于背后。放于后时,左手放在右手的手背上。

  4)、头部端正,目视前方。面部表情自然,略带微笑。不得前俯后靠,不得两手插兜或叉腰抱肩,不得前后踢腿或单腿打点,不得东张西望或摇头晃脑,不得与别人长时聊天。

  9、敬客户

  1)、接待客人时要尊重其人格。与客人交谈时要站立端正,面带微笑,态度诚恳、谦和,语言文明有分寸。听取客人意见时要耐心,不抢话,不插话,不争辩,必要解释时,不起高腔,冷静面对并及时上报。

  2)、尊重客人风俗习惯,不指点,不讥笑,不议论。对生理有缺陷的客人或小孩不歧视、不嘻戏。不得收受客人所赠礼品。

  3)、对待客人咨询,做到有问必答,不得以“不”、“不知道”、“不会”、“不管”、“不行”等生硬、冷淡的语气和态度回应客人。

  4)、接电话要及时,铃响不得超过三声,接话时要先说“您好”,然后细心聆听对方说话,回话时声调温和,注意使用本岗位文明用语。重要内容的电话要做出电话记录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5)、会见客人时,不必主动伸手,必要握手时要面呈笑容,姿势端正,用力适度,注意不用左手,握手时另一手不得插入兜内。

  6)、面对客人不得有化妆、修指、剔牙、挖耳、打饱嗝、伸懒腰、打响指、哼小调等举动。

  10、守机密:在与客户和外人交谈中,不谈论本公司的一切是非,不议论客户长短,不透露内部文件、资料、报表、总结中的任何内容,下班时先对以上资料收锁后再离开,保证无泄密。

  11、保廉洁:不图私利。馈赠品如数交公,不得私留。不贪污,不受贿,不挪用公款,不以权谋私,勇于揭发不法行为,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树立正人正气,打击歪风邪气。

  12、勤节俭:克服“家大业大,浪费难免”论,消灭“长明灯”、“长流水”,珍惜设施设备,节约器具器材,做到物尽其用,精打细算紧缩开支,切忌铺张,发扬勤俭兴业的优良传统。

公园管理制度 第六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广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广东省群众体育工作方案》和《广东省促进粤东西北地级市城区扩容提质五年行动计划》,推动我省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方便人民群众参与体育健身运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满足人民群众体育健身需求、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社区稳定与和谐为基本出发点,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经过一年左右时间的努力,在粤东西北12个地级市各试点建设至少1个社区体育公园。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社区体育公园建设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环境条件和地方文化特色,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分类指导,合理安排规模和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标准,但要量力而行。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社区体育公园建设必须从当地市民实际需求出发,并根据不同体育项目的功能特点,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个性设计。

  (三)整合资源,有效利用。社区体育公园建设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建设用地资源,尽可能接近社区人员流动密集场所,并与社区其他配套设施建设、绿道“公共目的地”建设相结合,发挥更大的综合效益。

  (四)居民自愿,民主决策。社区体育公园建设必须尊重居民意愿,广泛听取当地群众意见,把政府支持与群众自觉自愿结合起来。

  (五)责任到人,多方参与。实施社区体育公园建设必须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相关部门的配合下进行。地方政府是责任主体和建设主体,省给予指导和适当支持,鼓励企业、团体等社会力量和个人共同参与建设。

  (六)及时总结,加强督导。加强对社区体育公园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切实发挥作用。

  三、建设内容与标准

  (一)功能定位

  本实施方案所指的社区体育公园,是指建在(或邻近)社区、面向公众开放、以体育锻炼和健身为主要功能,配置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体育健身器材设施和服务设施,适合不同年龄人群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同时兼有一般社区公园绿地功能的综合性设施。

  (二)建设标准

  社区体育公园建设面积在2500平方米左右(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一般应包括下列设施:

  1、一个标准的塑胶(或水泥)灯光篮球场或三人制篮球场;

  2、五人制足球场;

  3、一个400平方米以上水泥(或大理石)健身广场;

  4、一条200米以上的健身步道(宽度不少于1.2米);

  5、20件以上的常用健身路径(如蹬力器、仰卧起坐平台、压腿训练器、单双杠、转体训练器等,可安置在绿地中);

  6、至少两副室外乒乓球台;

  7、小型儿童娱乐设施(不作硬性要求);

  8、公共卫生配套设施(包括淋浴设施);

  9、草坪、树木等景观绿化;

  10、公园的入口、公共活动区域、公共设施、坡道、台阶、指示标牌等区域应按有关规范设置照明设施。

  在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及用地要求的前提下,可对上述各项设施进行灵活设置,但以全部包括为宜。

  四、建设主体及条件

  以具备建设条件,有积极性和主动性,能够认真履行建设、使用和管理职责的城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为社区体育公园试点的建设主体。具体条件如下:

  (一)当地群众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热情高,对建设和使用社区公园有积极性。

  (二)具有较好的场地建设用地条件。

  (三)能自行解决部分配套资金。

  (四)能够保证社区公园的长期使用、维护和管理,坚持公益性用途。

  五、建设资金

  社区体育公园建设资金以地方资金为主,省适当支持。地方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筹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省给予每个社区体育公园50-80万元的扶持资金。

  六、实施步骤

  (一)20xx年9月,印发《广东省建设社区体育公园试点方案》。

  (二)20xx年9-10月,各市选址、申报项目。

  (三)20xx年10月底,印发《广东省社区(体育)公园规划建设指引》。

  (四)20xx年11--12月,各地建设社区体育公园。

  (五)20xx年12月,检查、总结各地建设情况。

  (六)20xx年底,落实并下拨省扶持经费。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社区体育公园建设的领导,体育、规划、住建、财政、文化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要将社区体育公园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纳入强化发展社区体育工作的政府责任考核体系。要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的组织实施作用,形成齐抓共建的'工作局面。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项目建设要与社区建设规划结合起来,统筹体育与文化、教育、科技和青少年、老年活动场所等社区公益事业设施建设,做到一场多用、共建共享。

  (三)要保证建设资金和配备的器材及时到位,取信于民。同时要严格资金使用监督与审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要通过签订协议书,使建设主体认真履行义务,确保建设质量,并按规定时间完成建设项目。将建设资金、设施和器材落到单位产权管理范围,防止资产的流失,保护其完整与安全,并承担起维护和管理的职责。

  (四)在着重抓好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同时,各级体育部门要全面加大社区体育工作力度,推进社区各类体育组织和体育活动站(点)的建设,培养和建立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的社区体育骨干队伍,发挥其对开展社区体育活动的组织、带动和指导作用。利用节假日组织开展体育进社区活动,组织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群众喜闻乐见、易于参与。

公园管理制度 第七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园是指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文化及锻炼身体等活动,有较完善的设施及良好的生态环境的绿地和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的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儿童乐园等专类公园。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个人积极参与公园建设。

  第五条市园林风景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园主管部门);区属公园的管理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公园主管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市公园主管部门的指导。

  各公园设立的公园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在公园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公园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所有公园都应按照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公园规划,确定公园性质、规模、布局,划定公园用地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八条市管辖公园的规划,由市公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管辖公园的规划,由区公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公园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公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公园必须严格按照公园规划进行建设。

  公园内的绿化及园林建筑小品的建设方案,由市公园主管部门审批;其它的建设项目及其设计方案,经市公园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条综合性公园内绿化面积应不低于陆地面积的80%,建筑面积不超过陆地面积的6%;专类公园按其设计规范要求确定绿化面积和建筑面积。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园土地。

  公园现有土地和纳入城市规划的公园用地,公园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由市公园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和土地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区管辖公园土地改变使用性质的,在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前还需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公园内树木、花草及其他绿化设施,由公园管理单位依照《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和管理,不得任意砍伐和破坏。

  第十三条公园内供游览、休息的园林建筑物或构筑物,由公园管理单位加强维护,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公园内的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由公园管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

  第十五条公园内的水体应加强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体倾倒垃圾或其他污染物,不得擅自围、填、堵或作其他改变。

  第十六条公园管理单位在公园内应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加强卫生管理,保持优美、整洁的良好环境。

  第十七条公园内各种游乐设施应按公园规划设置,其技术、安全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和游乐行业有关标准,建立检查保养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健全安全防范制度,预防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维持公园正常秩序,保障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公园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公园内不得设置与公园性质无关的经营项目,已设置的应限期整治或搬迁。在公园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有污染的企业。

  第二十条公园内设立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服从公园规划布局要求,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并报经公园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在公园内举办展览、表演、游乐等活动,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外,应由公园管理单位报经公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举办的活动应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和景观环境。

  第二十二条驻在公园内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公园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公园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和社会公德。禁止下列行为:

  (一)翻越围墙、擅自驾(骑)车进入公园;

  (二)伤害动物、擅自垂钓;

  (三)损害公园环境卫生;

  (四)损坏公园设施;

  (五)损毁公园内树木花草、采摘果实;

  (六)擅自在公园内营火、宿营;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公园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市、区公园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市、区公园主管部门按照《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公园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由市、区公园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公园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公园管理制度 第八篇

  一、正常管理

  1)引导和管理顾客遵守游园守则,对影响和妨碍他人游玩,休憩的活动进行管制;

  2)引导顾客爱护各项设施,不损坏一草一木,做到自觉保护环境;

  3)控制园内不随意摆摊设点;

  4)控制园内活动噪音,避免影响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

  二、儿童管理

  1)六岁以下的儿童提示应有家长或者监护人的看护下游玩;

  2)引导游玩儿童不随意爬园内树木,建筑物或构筑物等;

  3)引导游玩儿童不使用与其年龄不适合的活动设备,以免受伤。

  三、康体活动

  1)活动场地张贴有关器材的使用须知,提示顾客安全进行健身活动;

  2)球类运动、溜冰等运动控制在专门场地进行,以免滋扰其他顾客活动;

  3)引导顾客选择适宜的活动器材,在安全使用说明下锻炼;

  四、安全管理

  1)各类活动设施定期检测,维修保养;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首先对现场进行封闭,并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维修;

  2)做好园内的防风、防火、防冻;等工作,在台风来临前,对树木,设施等做好加固措施,及时处理枯枝危树;

  3)监督园林养护公司,不得使用剧毒化学药剂,施用农药应选择人流较少的时段进行;做好安全保护措施;

  4)园内设施维修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

  5)发现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武器及其他危险品的行为,立即报警;

  6)园内不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杂物。

  五、卫生维护

  1)卫生实行定员定岗,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考核;

  2)园内实行立体保洁制度,做到无生活垃圾、无石砾砖块,无粪便暴露,无鼠洞和蚊蝇滋生,无卫生死角。

  3)不将垃圾、杂务抛置于绿地内;不在绿地内堆放物资材料;不将植物管护中修建、清理的'残枝、杂草等堆放在绿地内;

  4)入口广场、主次干道、重点活动区域每天清扫不少于3次,其他区域每天清扫不少于1次;

  5)园内健身设施、座椅、垃圾箱等表面每天至少清洗1次,园林建筑、标识牌、围栏等每天至少清洗1次;确保无污物残留及乱张贴、乱涂画。

  6)园内垃圾实行日产日清、不过夜、不焚烧、及时清运至指定收集点,垃圾收集容器采用封闭方式;

  7)排污和排水管网保证畅通,有效;定期清除沙井、雨水井沟存留的积沙(土)、生活垃圾、积水及其他杂物;

  8)确实做好除四害及防御工作,定期对全园进行2-4次药物喷杀,消毒。

  六、设施养护

  1)园路与铺装场地保持整洁完好,无积水现象。如发现变形,下沉或危及游时,进行局部围闭,并及时修复;

  2)园林建筑。构筑物与小品保持外形美观,如有饰面层剥离、实体破损,给予及时修复;

  3)定期对水电设施安全检查,损坏的及时维修,园内路灯杆价、灯泡、灯罩随时检查、发现残损的及时更换;园内水电设施出现问题原则上维修时间不超过48小时;

  4)健身器材场地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施的完好无损;一经损坏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

  七、在岗人员行为管理

  1)衣着整齐、配证上岗;

  2)不擅离岗位,不串岗聊天;

  3)礼貌待人,使用文明用语;不与顾客发生争吵,不出手殴打顾客。

公园管理制度 第九篇

  为营造一个舒适、宁静、安全的良好空间和休闲环境,提高和完善公园的日常安全管理,根据杭州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园实际情况,现我物业管理公司特制定本规则,请广大市民遵守和配合。

  一、公园管理模式

  因公园处于小区中央,为减少对小区居民正常休息的.影响,保障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本公园特实行定时对外开放管理。

  对外开放时间:上午6:30――下午21:30

  二、公园具体管理条例

  1、严禁外来人员在公园游玩时进入私家居民住宅区域。

  2、禁止在公园内大声喧哗、播放音箱。

  3、严禁私自在公园湖内投放鱼类、钓鱼和捕捞水生动植物。

  4、严禁在湖中游泳、洗澡和洗衣服等。

  5、禁止在公园内放养家畜、宠物。

  6、禁止在公园内搞赌博、迷信等一切违法活动。

  7、禁止在公园内兜售物品、乞讨、堆放杂物、晾晒衣物、擅自张贴或设置标语、户外广告等有碍园容的行为。

  8、爱护绿化,严禁攀折花草树木和践踏观赏草坪。

  9、请勿在凳、椅、亭、廊等处躺卧妨碍他人游憩。

  10、爱护公园内一切公共设施,严禁擅自攀登、移动、刻划、涂污或损坏围栏、亭廊、标牌等公园设施,造成损失的须予于赔偿。

  11、除老、幼、病、残者使用的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经允许进入的车辆,应行驶和停放在不影响游览和安全的位置。

  12、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蒂、包装(盒)等废弃物。

  13、严禁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及其他有碍公园环境卫生的行为。

  14、为保证儿童的安全,儿童进园游玩应有大人监护,儿童设施禁止成人玩乐。

公园管理制度 第十篇

  一、保持地表平整,土壤均匀细致;无废纸、无杂物、无砖头瓦砾,当天清除绿化垃圾。

  二、草苗栽种整齐,能覆盖地表,无缺苗断垄。

  三、公司园艺每月用旋刀剪草地一次,每季度施肥一次,并根据季节对花木进行适当的剪割,并做好记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及时修剪草坪,及时浇水、施肥。

  五、避免汽油机漏油,造成块状死草,注意启动汽垫机,停止操作时避免机身倾斜,防止草地起饼状黄印。

  六、工作完毕后,要清扫草地,并做好清洗机具和抹油等保养工作。

  七、按生长习性定期完成灌溉、施肥和修剪,及时处理枯枝死杈,保持树冠美观整洁、层次分明。

  八、及时牵引、上架爬藤植物,做到无杂草和植物同生同爬现象。

  九、保证花坛内花苗长势良好,无倒伏,花期正常,一年四季均有花苗生长或开放,花坛内无杂草生长。

公园管理制度 第十一篇

  1、公开宣传资料:包括楼书、折页、户型单页、报价单、付款方式、宣传资料、宣传杂志等。该类资料销售主管管理,控制用量,保留一定的`底线量,当资料用到保留底线时由申领,主管应随时检查摆放资料是否应增加。对于楼盘资料也应保留一份存档,以备查阅。

  2、销售资料:包括《销售员签到表》、《客户登记表》、《客户登记总表》、《尾数纸》、《楼宇买卖确认书》、《变更通知单》、《入伙通知单》、《客户档案登记表》、《物业推荐表》、交款通知单、销控表等。该类资料由主管统一向部门内勤领用。管理及控制用量,与楼盘资料管理方向基本相同。

  销售员对该类资料使用方法:

  客户登记表--销售员应详细填写每一项内容,并做好跟进记录。于当日填写《客户登记总表》,由主管存档并输入电脑。

  物业推荐表--在向客户推荐物业时填写,计算必须核对是否正确后,才能交给客户,以免因此误导客户。

  尾数纸--销售员需在上面注明补定时间,将客户联给客户,原件于当日上交主管。

  认购书--销售员将客户联交给客户,复印一份自己保存,将原件于当日交主管。

  购房须知--签订认购书后附送。

  业主档案表、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必须附在尾数纸或认购书后同时上交。

  成交卡--销售员每成交一套填写一份,附在认购书后同时上交。

  缴款通知单--客户付款时,由销售员开具缴款通知单(一式二联),财务联交给财务,业务联交主管。

  收款收据--收款收据一般由财务自行保管,特殊情况由现场主管负责管理。

  变更通知单--变更房号、业主名、付款方式、折扣点、价格等都必须填写变更通知单(一式二联),销售主管签字后将财务联交给财务,把业务联附在认购书后存档。

  买卖合同及按揭合同--详见公司规定。

  入伙通知书--销售员在填写入伙通知书之前,应先核实业主是否付清款,签署买卖合同、按揭合同等。填写后,经财务审核签字,才能交给客户。

  3、楼盘档案资料

  (1)已签定的客户登记表、尾数纸、认购书、变更表、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客户档案:每日由主管审核并存档。

  (2)客户付款情况表:每日由主管及时登录。

  (3)合同登记情况表:由主管负责登记,客户领取时在登记表上签字。

  (4)下月应收款清单及需签合同、办理按揭清单:由主管在月初与财务查核后制定,由主管及时通知业务员。

  (5)客户投诉表、客户反映情况表:由客户自己填写或业务员指导客户填写,处理完毕后及时反馈客户,并交由主管存档,在《投诉情况统计表》上登记。

  (6)业主函:寄送的业主函由协助主管执笔,寄送后原件存档。

  (7)业务员签到及接待顺序表:由主管存档。

  4、其他资料,包括楼盘相关文件(如预售证、建筑平面图、面积测绘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公司文件(制度、条例等)、销售员档案(销售员的调查报告、总结等)、周边楼盘资料等。此类资料由分类存档管理,销售员查看后须放回原处,如出借需经过主管同意并登记,要如期归还。

公园管理制度 第十二篇

  1.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工程任务指标,负责公园项目工程的'计划、质量、资料、档案、安全、文明、健康、环保、报表、统计和业务汇报工作,积极推动并完成各项任务和工作目标。

  2.根据进度完成情况或出现问题及时进行梳理、完善、协调与解决,并及时汇报,不断开展业务提升和阶段性总结工作。

  3.负责公园项目前期和工程实施工作,参与业主项目的开标与合同评审、项目会议和工程移交等工作。

  4.组织公园工程的开工和验收工作,协助完成公园项目的对接、结算与验收、请款和资金拔付等工作。

  5.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园管理制度 第十三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建设,规范公园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增进公众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全社会开放,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户外科普、文体及健身等活动,有较完善的设施及良好生态环境的城市绿地。公园的具体名录由市、县(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园行政管理工作,县(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公园行政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行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政府投资的公园应当保证其建设、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公园,或者以捐赠、认养、有偿命名等形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五条对在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市或者县、湾里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城市公园总体规划,经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公园设计规范,组织编制公园建设发展规划。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建设发展规划,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湾里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建设发展规划,由县、湾里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湾里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公园建设发展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八条公园建设应当符合公园建设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提高文化品位和园林艺术水平。

  第九条新建、扩建公园,绿化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现有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逐步调整达到国家规定。

  第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公园的外围保护地带。在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其高度、造型、体量、色彩等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园时,应当实行方便残疾人的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内新建、扩建与公园功能无关或者污染公园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确定设计、施工单位。公园规划编制单位和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三条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园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或者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按照《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园内树木、花坛、绿篱、草地、水体和道路、亭、榭、坐椅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持环境、设施良好;对公园内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必须重点保护和管理,设置相应的保护设施。

  第十六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园内设置游园示意图、服务指示牌、游客须知、警示牌等公共信息标识。标识上的文字、图示应当规范。

  第十七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游客安全。公园内设置的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安全标准,并经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环境卫生管理,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保持公园环境整洁、水体清洁。禁止向公园或者在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固体废物。公园内噪声排放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统一规划、控制规模、限制数量、合理布局、方便游客的原则设置公园内的商业经营点。公园内的经营者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按照经营范围合法经营,遵守公园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在公园内举办展览、表演等活动,应当征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举办活动不得损坏公园绿化和景观环境,不得影响游客游园活动。

  第二十一条公园出入口的设置应当与城市交通和游客走向、流量相适应。公园主要出入口外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管理的需要设置游客集散广场、停车场、自行车停放处。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园大门外游客集散广场的管理,保持畅通、洁净、车辆停放有序。公园大门外游客集散广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二十二条定时开放的公园,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3天公示。公园的开放时间、收费标准以及对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儿童、学生等的优惠办法应当在公园入口处或者售票处公示。

  第二十三条公园收费必须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各类公园一律不得收费。公园门票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门票收入应当提取不低于10%比例用于公园的维护和建设。

  第二十四条除老、幼、病、残者代步用的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同意不得进入公园。

  第二十五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设施,维护公园秩序。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丢瓜皮果壳、烟蒂、口香糖、纸屑、塑料袋、快餐盒等废物;

  (二)攀爬树木、采摘花朵果实或者损毁草坪植被;

  (三)攀爬、移动、涂污或者损坏围栏、亭、廊、雕塑、标牌及其他公园设施;

  (四)躺占凳、椅,妨碍他人休憩;

  (五)恐吓、捕捉、伤害动物或者携带有碍人身安全的动物;

  (六)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物品或者擅自营火、烧烤;

  (七)赌博、乞讨、卖艺、非法兜售物品;

  (八)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

  (九)在指定的区域外游泳、垂钓、滑冰、踢球;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管理人员应当佩戴服务证上岗,热情服务,文明管理,发现公园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劝阻、制止,直至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现有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园内新建、扩建与公园功能无关或者污染公园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占用公园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按照每日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攀爬树木、采摘花朵果实、损毁草坪植被,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物品,或者擅自营火、烧烤的;

  (二)攀爬、移动、涂污或者损坏围栏、亭、廊、雕塑、标牌及其他公园设施的;

  (三)恐吓、捕捉、伤害动物或者携带有碍人身安全的动物的;(四)在指定的区域外游泳、垂钓、滑冰、踢球的。

  第二十九条公园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对公园内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未设置相应的保护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和维护导游牌、服务指示牌、游客须知、警示牌等设施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法应当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一条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包括公园业主或者受公园业主委托经营、管理公园的法人、组织。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园管理制度 第十四篇

  为加强校园车辆出入、校内行驶和停放、校门外管制区域停放管理,保障交通安全,避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车辆进出校园和校内行驶规定

  1、校园内车辆行驶实行限时限速限路线行驶,限区域停放;车辆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线路行驶到规定地点停放。

  2、校内交通实行人车分流,隔离桩以内机动车未经许可严禁入内,后勤车辆进入必须经安办和总务处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进出。

  3、进校行驶和停放的车辆必须在校安全管理办公室登记,阅读本管理办法签字确认后领取车辆出入证,并将车辆出入证摆放于车辆前挡风玻璃明显位置,便于门卫辨识,门卫凭证验放车辆,无证车辆不得进入校园。车辆出入证需妥善保管,仅供本人车辆进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4、大课间和升旗仪式期间(9:30—10:00和15:40--—16:00)有集体活动时,东校门运动场环道教学楼后停车场一线严禁任何车辆行驶,进出车辆停车等待。

  5、食堂服务车辆早上6:00—6:30(7:40后方能出校)、8:00—12:00时段可以从南校门进校卸货,并在时段内离校,避免与就餐的学生交叉;超市送货车辆8:00—9:20、10:00—12:00时段可以从东校门进校卸货并在时段内离校。

  6、车辆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弯道和视线不佳的地方(运动场环道转弯处、崇实楼车库转弯处等)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车辆不得与学生抢行,前方15米范围内有学生通过须主动停车避让。

  7、访客车辆一律停放于校外停车区域,不进入校内,教职工无权同意本人车辆以外的`其它车辆入校;特殊情况需进校的车辆,必须报告安办同意并由本人引领方可入校。

  8、自行车不得在学生上放学时间在校内行驶,不得将车骑入教学楼等建筑内,自行车不得载人行驶。

  9、摩托车、电瓶车归为机动车管理,遵守机动车行驶规定和线路,不得进入室内行驶。

  10、车辆进出校门和校内行驶必须服从安保人员指挥,驾驶员需注意自身修养和素质,尊重管理人员,不与管理人员发生争执。教职工家属驾车进出校门和校内行驶同样应遵守该规定,如有违反由教职工本人对违规行为负责。

  11、车辆在校内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乱停乱放。校内车辆只能停放在办公楼后停车场、励学楼崇实楼下车库、嘉澍楼后停车场的停车线以内;校园道路未经许可不得停放车辆(包括临时停车),特殊原因需临时停放车辆的必须经校安办报请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停放。

  12、遇学校重大活动须按活动要求临时变更线路和车辆停放地点时,予以配合。

  二、违规处罚

  1、首次违规,安办书面提示,登记违规记录;超速行驶扣安全目标奖50元,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扣安全目标奖50元,未经许可进入限行区域扣安全目标奖50元,不主动停车避让学生扣安全目标奖30元,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在楼宇内骑行扣安全目标奖30元,车辆乱停乱放扣安全目标奖20元,进出校门不主动出示车辆出入牌与保安发生争执扣安全目标奖20元。

  2、二次违反规定,分管校长约谈,加倍扣除上述当月安全目标奖;

  3、三次违反规定,校长约谈,扣当月全部安全目标奖。

  4、车辆出入证转借他人和为校外车辆冒领者,取消本人车辆停放资格。

  5、超出三次,取消当学期全部安全目标奖,取消该人车辆当学期入校和校门管制区停放资格。

  6、对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者按《泸州老窖天府中学安全管理考核办法》相关条款实行一票否决。

  7、超速的认定:明显超出正常速度的危险驾驶行为由在场的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教职工、安保人员签字确认(签字教职工不公开),此条作为全校教工共同维护交通安全的公约条款执行。

  三、本规定自20xx年10月8日公布之日起执行。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防止酒店员工随意外出,确保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公园管理制度 第十五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促进XX市公园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及《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社会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的各类公园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预留用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城市、游览观赏、文化教育、休憩娱乐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园等。

  森林公园及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管理和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负责市管公园的监督管理;各县(区)公园管理部门负责其管理权限内所属公园的监督管理。

  住建、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林业、安监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园事业发展。对于社会公益性的公园,应将其养护、管理等经费列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其收入纳入“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

  公园建设和管理可以通过市场化、社会化等运作模式多层次、多渠道进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资助、捐赠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六条 公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未成立管理机构的,由公园业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资源和设施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破坏公园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发展和建设规划,按规划报批程序批准后实施。居住区、旧城区改造、新区开发等,应当按照编制好的规划及国家相关规范建设公园。经批准的公园新建、改建、扩建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公园的建设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公园发展规划以及《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园的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条 新建、扩建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 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 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商服网点及其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园总体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影响公园景观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公园用地性质和范围,因城市建设确需改变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同级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园绿地,或者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园树木。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公园绿地或者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园树木的,须按《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公园内水、电、燃气、通讯等管线应当隐蔽埋设,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影响树木生长、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工程施工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 公园管理提倡节约型管理模式,绿色废弃物提倡循环利用。

  第十七条 因公园建设需要搬迁或者撤销的公园内游乐设施和商服网点,按合同有关约定履行。

  第十八条 在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康乐设施或者举办展览活动等,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举办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公园景观、绿地、设施原状。对公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

  第十九条 公园内应当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公园内应当合理配置安保系统,确保游人安全。

  第二十一条 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园内动物的饲养、保护、繁育和研究,做好动物的引进和交换等工作。严格执行住建部《动物园动物管理技术规程》。

  第二十二条 公园应当定时开放,开放时间由公园管理机构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变更开放时间或暂停开放的,应提前一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园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园内绿化养护管理,并达到下列标准:

  (一)绿化配置科学合理,植物群落完整,乔木、灌木、花卉、草坪层次分明,色彩丰富,特色明显;

  (二)绿地整洁,绿篱、草坪等修剪及时,无明显杂草及裸露,养护到位,生长旺盛,完整美观;

  (三)树木修剪合理,及时疏枝、除萌孽,生长旺盛,形态整齐美观,无枯死树和枯险枝;

  (四)花坛和花池布局合理、无破损,花卉搭配合理、色彩协调美观、具有艺术性;

  (五)古树名木保护措施有效,设置统一编号、标牌,建立管理档案。

  第二十四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防止园林植物病虫害发生和蔓延。公园内提倡使用无污染的药剂或者采用生物防治方法进行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保证公园内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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